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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在宁夏政府采购 公共服务平台备案有关事项的通知

2021-03-16 项目公告

宁夏回族自治区


财政厅文件

 

宁财(采)发〔2018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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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在宁夏政府采购

公共服务平台备案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加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管理,促进政府采购代理行业健康发展,进一步贯彻落实财政部印发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82)相关规定,现将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在宁夏政府采购公共服务平台备案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商注册地在宁夏回族自治区内的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按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二章名录登记的有关规定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宁夏分网上修改、完善、确认本公司登记的相关信息。名录信息修改完成后还需在宁夏政府采购公共服务平台上进行备案,以便我厅及时开通相关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信息发布、专家抽取等操作权限。

二、工商注册地不在宁夏回族自治区内的,且已经按要求通过工商注册地省级分网填报申请进入名录的各代理机构,意在宁夏回族自治区内开展代理业务及已经开展代理业务的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也应在宁夏政府采购公共服务平台上重新进行备案。

三、凡具备以下条件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可在宁夏回族自治区内承揽政府采购项目: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备独立办公场所(含档案室)并达到代理政府采购业务所必需的办公条件;

3.具备完善的政府采购内部监督管理制度;

4.具备相应熟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编制采购文件和组织采购活动的专职从业人员,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其中,具有不少于5名专职从业人员接受过宁夏财政厅、宁夏政府采购协会、财政部指定政府采购宣传媒体组织的业务知识培训,并取得证书;

5.在自有场所组织论证、标前会等工作的,应当具备必要的会议室和录音录像等设施。影像资料随项目后期档案妥善保存,便于随时调取查证;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四、需要在宁夏政府采购公共服务平台上传的备案信息:

1.办公场所信息:产权证明或房屋租赁合同、办公环境相片(含档案室、具有监控设施会议室),要求与营业执照注册地址相同;

2.从业人员信息:不少于5名专职从业人员的身份证、《培训证书》、由社保中心出具近三个月的《养老保险缴纳花名册》;

以上信息要求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上传真实、完整、清晰的原件扫描件,并于201831日前完成,逾期未完成的,将暂停其代理业务。如在核实以上信息过程中,发现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存在提供虚假材料或拒绝、阻挠核实工作的,将直接停止其代理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项目。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2018130

 

 

附件下载:  
关于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在宁夏政府采购公共服平台备案有关事项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