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5-04-03 项目公告
湖北机场集团航空物流有限公司8套升降平台车防撞系统采购征求意见公告
一、项目名称
湖北机场集团航空物流有限公司8套升降平台车防撞系统采购
二、项目内容
(一)项目基本情况:
详见采购需求附件
(二)采购内容及要求:
详见采购需求附件
(三)项目预算:195万元。
三、征求意见截止日期
2025年4月3日至2025年4月7日
四、征求意见的提交方式
(一)公示期:本公示发布之日起至2025年4月7日16:00止。
(二)意见反馈方式:对采购需求提出相关意见(应说明理由)应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并在公示期内将相关意见以书面形式(加盖公章)提交至公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或将反馈意见的盖章扫描件和电子文档(word版本)发送至指定的电子邮箱(libc3@gcbidding.com),邮件主题注明“(公司名称)关于(项目名称)采购需求反馈意见”,邮件内容应包括供应商名称、供应商联系人姓名、联系方式等内容。
(三)采购需求获取方式:详见采购需求附件
(四)需求公示的目的:就项目需求的公正性与专业性征询各潜在供应商的意见,无论是否反馈意见均不影响供应商参与后期的采购活动。
五、采购文件或采购需求
详见采购需求附件
六、本项目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的情况
1.采购人信息
名称:湖北机场集团航空物流有限公司
地址: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武汉天河国际机场
联系人:李杨
联系方式:15972061756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公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武汉市武昌区徐东二路2号东创创意园(中国农业科学院油料所内)2栋1楼
项目联系人:李百川、田时启、宋晋刚、戚琳、章纯、徐茂盛
联系方式:13098818058/027-87500052-8001/libc3@gcbidding.com
一、资格条件
1、供应商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正式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
2、供应商须为所投产品的制造商或代理商(制造商须提供制造商声明),供应商如为代理商,须提供所投产品的制造商出具的产品代理授权书。
3、业绩要求:供应商2020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之日承担过至少3台集装货物装载机(升降平台车)防撞系统改造安装业绩(须提供合同首页、金额页、服务内容页、签字盖章等关键页),证明材料不全无法确定为相关业绩的,不予认可;
4、供应商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者“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zxgk.court.gov.cn)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提供网页查询截图);
5、供应商须针对《湖北机场集团有限公司供应商“不良行为”管理办法》在响应文件中做出承诺。
6、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响应,不得转包分包(格式详见响应文件格式第六章)。
二、项目概况
加装防撞系统车辆 | |||||
序号 | 车辆类型 | 型 号 | 生产厂家 | 数量 | 备注 |
1 | 升降平台车 | CHAMP35 | 德国翠普 | 1台 | 武汉天河机场内 |
2 | 升降平台车 | CHAMP70 | 德国翠普 | 1台 | 武汉天河机场内 |
3 | 升降平台车 | CHAMP140 | 德国翠普 | 4台 | 武汉天河机场内 |
4 | 升降平台车 | CHAMP350 | 德国翠普 | 2台 | 花湖机场内 |
序号 | 类别 | 技术要求 |
1 | 系统元器件的可靠性 | 1.安全靠机系统暴露在露天环境中的控制元器件、电气连接件防护等级应当不低于IP65; 2.安全靠机系统功能所涉及检测元件、控制元件、执行元件等构成的控制通路进行安全可靠性分析相关的控制系统有关安全部件应当符合GB/T16855.1性能等级“b”的要求。 |
2 | 电磁兼容 | 安全靠机系统不应当对航空器及作业区域的设备设施(如计算机、雷达、仪表着陆系统、无线电接收器、甚高频全向信标等)产生有害干扰。如加装安全靠机系统,需在整车原有的基础上进行改装,应对整车电磁兼容进行测试,电磁兼容的测试方法和限值应当符合《道路车辆、电磁兼容性要求和试验方法》(GB34660)的要求。 |
3 | 淋雨强度防护 | 安全靠机系统各部位在相应降雨强度应当能正常运行。淋雨后立即操作设备应当能正常运行所有系统以及控制装置、开关等部件功能应当正常。 设备前部平均淋雨强度:不低于(12±1)mm/min设备侧面、后部、顶部平均淋雨强度:不低于(8±1)mm/min。 |
4 | 缓冲防护装置,由半软材料制成的装置安装在航空器地面服务设备上,任何可能与飞机接触的前缘及其他部位起被动保护作用。 | 1.地面设备上任何可能与飞机接触的前沿及其它部位,包括扶手、梯阶、防护栏、侧板等,都应安装缓冲防护装置。 2.材料应柔软、可压缩,材质宜为半软质无痕橡胶,以不会损坏飞机为宜。 3.缓冲防护装置的材料及正确安装方法,应符合 SAE ARP 1558 的要求。 4.不允许使用传统的 D 型橡胶材料,因为其随着时间的推移会硬化,且在寒冷的天气情况下不能为飞机提供足够的防护。 |
5 | 自动控制防撞装置 | 当检测到设备与飞机发生实际接触时,设备立即自动停止且报警 |
6 | 自动止动装置 | 1.当地面保障设备的任何部位与飞机接触时,启动自动停止功能。 2.当缓冲装置挤压量超过其厚度的30%时,必须切断动力。 3.护栏或操作位置未完全收回,靠机设备不能移动。 4.应当配备一套装置(包含但不限于数据存储)用于记录其因为缓冲防护装置挤压超过30%限值时自动停止的情况(触发时间和次数)。 |
7 | 飞机接近检测装置 | 1.任何时候当设备与飞机对接点之间的距离小于500mm 时,地面设备自动进入蜗速模式。 2.如该设备此时的行驶速度低于蜗速模式,则不应当改变原速度。 |
8 | 安全靠机系统工作指示灯 | 1.靠机设备外部显著位置应当设置安全靠机系统工作指示灯用于靠机作业期间的监测和警示该指示灯为绿色便于监督和操作人员观察。 2.靠机设备应在外部显著位置设置龟速模式、蜗速模式的指示灯,以便监督人员观察 |
9 | 精准定位装置 | 1.地面设备应以不高于0.36km/h的速度进行靠机,若不能满足要求,应在距飞机安全距离内使用精准定位装置来完成最终靠机。 2.精准定位装置应安装在靠机平台前沿。 |
10 | 系统运行的环境要求 | 1.高温耐受:安全靠机系统应当能在环境温度65℃的条件下正常工作。 2.低温耐受:安全靠机系统应当能在环境温度-20℃的条件下正常工作。 3.湿热耐受:安全靠机系统应当能在相对湿度95%的条件下正常工作。 |
11 | 系统防短路保护功能 | 安全靠机系统应具备独立防短路保护功能,防止本系统短路导致靠机设备的正常运行。 |
12 | 龟速模式(其速度不高于5km/h) | 1.车辆开启时系统在靠机10m时,打开保护模式 2.在接近飞机过程中,当检测到距飞机10米(时自动进入龟速模式 |
13 | 蜗速模式(其速度不高于0.8km/h) | 1.桥平台未完全降下时,靠机设备只能以蜗速模式运行。 2.靠机时,若安全探测系统失效,应对操作人员进行并向操作人员进行声光报警,所有自行式地面设备都应默认进入蜗速模式。 3.在采用自动蜗速模式时,满载情况下的速度应平稳可控。 4.在蜗速模式下应具有精确的速度控制且安全可靠 |
14 | 防碰撞系统 | 1.具有紧急制动功能,在靠近飞机时,驾驶员如未采取制动措施,自动将车辆停止在安全规范要求距离,距离误差不超过±5cm。 2.同时可实现6m调整车辆高度后,与3m驾驶员刹停车辆,调整高度时,最终停靠距离误差不超过±5cm。 3.加装靠机系统不得改变原车刹车机构,加装刹车机构应安全可靠,可刹车机构可靠工作次数大于30000次。 4.如果系统故障,系统要发送警示,显示故障代码,告知无法正常工作。 |
15 | 驾驶员对车辆的控制 | 1.驾驶员对车辆的控制优先级高于靠机防撞系统。 2.在驾驶员危险操作的情况下,系统发出警报提示并介入制动系统,控制车辆刹停至规范要求位置。 |
16 | 精准定位装置 | 1.地面设备应以不高于0.36km/h的速度进行靠机,若不能满足要求,应在距飞机十米安全距离内使用精准定位装置来完成最终靠机。 2.精准定位装置应在伸缩式平台或传送架前沿。 |
17 | 防碰撞系统 | 1.具有紧急制动功能,在靠近飞机时,驾驶员如未采取制动措施,自动将车辆停止在安全规范要求距离,距离误差不超过±5cm。 2.同时可实现6m调整车辆高度后,与3m驾驶员刹停车辆,调整高度时,最终停靠距离误差不超过±5cm。 3.加装靠机系统不得改变原车刹车机构,加装刹车机构应安全可靠,可刹车机构可靠工作次数大于30000次。 4.如果系统故障,系统要发送警示,显示故障代码,告知无法正常工作。 |
18 | 超越装置(必要时,驾驶员可操作超越装置停止接近探测及速度控制;系统可警示驾驶员危险靠机作业) | 1.驾驶员对车辆的控制优先级高于系统。 2.在驾驶员危险操作的情况下,系统发出警报提示并介入制动系统,控制车辆刹停至规范要求位置。 |
以上防撞系统技术要求改装完成后的产品须满足中国民用航空局机场司 《航空器地面服务设备靠机安全技术要求》(AC-137-CA-2020-01)和 《航空器地面服务设备安全靠机功能检测规范》(AC-137-CA-2022-01)及招标文件相关要求。 |
1 | 交货期:合同签订后30日历天内完成设备安装、调试、验收。 |
2 | 质保期:自交付且经安装调试完毕并出具书面验收合格证明之日起至少2年。 |
3 | 如果产品在质保期内出现质量问题或者无法运行使用,成交供应商应保证在接到采购人通知后24小时内到达现场进行免费维修维护。如果不能及时修复或者需要带离现场,需及时为招标人提供备品,保证正常的生产运行。 |
4 | 提供产品的送货、安装、培训、伴随运行等服务,且伴随运行服务不少于30天 |
5 | 设备如有配备专用工具的,必须同步提供。 |
6 | 安装调试完毕后,民航专业检测机构检测的相关工作及费用由成交供应商承担。 |
7 | 验收标准: 1.供应商提供的集装货物装载机(升降平台车)防碰撞系统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及规范,并提供原车辆制造商的认可文件或经民航局认可的第三方检验机构重新检验合格。 2.双方在现场对改装车辆和对接适用机型操作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双方签署产品交接单。 |
8 | 供应商的总报价应包括但不限于设备采购、运输、安装、集成、测试、调试、培训、工厂监造费用,整个项目的线材、人工、设备垃圾运输费用,相关部门验收、各项税费、保修期内的维护保养等所有费用,以及合同实施过程中不可预见费用等。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所增加的所有附加材料及配件都均由成交供应商提供,采购人不再增加任何费用。 |
9 | 供应商对车辆的改装满足中国民用航空局机场司《航空器地面服务设备靠机安全技术要求》(AC-137-CA-2020-01)和《航空器地面服务设备安全靠机功能检测规范》(AC-137-CA-2022-01)及保证改装后的车辆不影响原车各项技术性能。因技改原因导致的车辆技术故障及安全责任由供应商负责。(提供承诺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