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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9 2021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推动四川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川办发〔2019〕54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着力解决建筑业产业结构不优、行业科技创新不足、企业核心竞争力不强、从业人员整体素质不高等突出问题,促进建筑业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推动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对四川工作系列重要指示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住房城乡建设工作的安排部署,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快转变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大力实施绿色建造、数字建造和装配式建造,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和创新能力,实施建筑业高质量发展“三步走”战略,打造“川建工”品牌,加快由建筑大省向建筑强省跨越,为推动治蜀兴川再上新台阶作出贡献。 二、发展目标 到2022年,龙头骨干建筑企业竞争力带动力明显增强,新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和建造方式推进效果显著。每个市(州)培育3至5家龙头骨干建筑企业,年产值超过百亿元的建筑企业15家以上,新开工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30%,建筑业完成总产值达到1.8万亿元以上。 到2025年,建筑业信息化水平大幅提升,绿色建筑实现规模化发展。甲级建筑设计单位以及特级、一级建筑施工企业基本具备建筑信息模型技术应用能力。建筑业总产值达到2.5万亿元以上,年产值超过千亿元的建筑企业2家。 到2035年,建筑业总产值、增加值等指标名列全国前茅,建筑企业科技创新能力明显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显著提高,适应高质量发展的建筑产业工人队伍基本形成,建筑业支柱产业地位和作用日益凸显。建筑业总产值占全国建筑业总产值6.5%以上,建筑业增加值占全省国内地区生产总值7%以上。 三、重点工作 (一)全面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实施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三年行动计划,建立完善装配式建筑技术和标准体系,支持企业研究开发与装配式建筑相关的技术、标准、工法。加强装配式建筑质量安全监管,推行装配式装修,加大装配式建筑推广应用,加快形成装配式建筑发展的市场机制和发展环境。推进装配式建筑试点城市和示范基地建设,在宜宾、广安、甘孜、凉山等地开展钢结构装配式住宅建设试点。 (二)积极推广绿色建筑。坚持“适用、经济、绿色、美观”的建筑方针,加强设计理念创新,注重空间布局、公共服务功能、资源节约利用、地域文化和谐共生,提升建筑品质和特色。制定完善绿色设计、绿色施工、绿色运营等标准规范和评价体系,在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地块规划条件或项目设计方案审查、初步设计中明确绿色建筑等级和技术要求,推动绿色建筑规模化发展。政府投资公益性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倡导有条件的地方采用现代夯土技术建设绿色农村住房。推进新建商品住宅全装修,提高全装修成品住宅比例。推行绿色施工,加强建筑工地扬尘治理和噪音管控。大力发展和使用绿色建材,鼓励支持建筑企业优先使用资源化利用工业固体废弃物的绿色建材,提高绿色建材应用比例。到2022年,全省城镇新建建筑60%达到绿色建筑标准,成都市所有城镇新建建筑达到绿色建筑标准。 (三)发展建筑业总部经济。推动建筑业集群发展,制定土地、财政、员工住房和子女入学等相关优惠政策,吸引央企和省外优质建筑企业到我省设立总部或区域中心,为四川建筑业发展注入新活力。鼓励建设建筑产业园区,推动建材生产、设计咨询、建筑施工、教育培训、市场信息服务、资金物流等要素部门、企业入驻产业园区,形成建筑业新的增长极。支持泸州、达州等地设立建筑产业园区。 (四)完善工程招标投标制度。落实招标人主体责任,招标人对招标过程和结果负总责。改革以价格为决定因素的招标模式,实施技术、质量、安全、价格、信用等多种因素的综合评价,防止恶意低价中标。完善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实现电子交易平台互联互通,推进全流程电子化招投标和异地远程评标。严格招标投标执法监管,严肃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加大招标投标信息公开公示力度。 (五)加快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改革。政府和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带头推行工程总承包、全过程工程咨询等新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完善工程总承包管理制度,工程总承包项目实行固定总价合同的,在工程结算和审核时,仅需对合同约定的变更调整部分和暂估价部分进行审核。加强工程总承包企业综合能力培育,提高企业对工程总承包项目的管控能力和管理水平。鼓励投资咨询、招标代理、勘察、设计、监理、造价、项目管理企业采取联合经营、并购重组等方式发展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建立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技术标准体系,制定全过程咨询合同示范文本,完善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酬金计取方式,鼓励建设单位根据咨询服务节约的投资额对咨询单位予以奖励。 (六)推行工程担保制度。落实国务院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工作要求,建筑企业可以银行保函、专业担保公司担保函、保证保险等方式替代现金形式缴纳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建筑工人工资保证金。推行建筑工人工资保证金差异化管理,减轻企业负担。加强担保机构风险防控机制建设,积极发展电子保函,鼓励担保机构对信用状况良好的建筑企业降低担保费用、简化担保程序。 (七)创新工程造价管理。建立以市场为导向的工程造价管理机制,完善装配式建筑、轨道交通、海绵城市、综合管廊等新型工程计价依据和规则。建立建筑材料信息价格修正机制,依据市场材料价格异常波动,及时发布工程价款结算指导性意见。推行施工过程结算,建设单位应按合同约定同步完成施工过程结算并支付工程款。审计机关要依法履行审计监督职责,政府或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及时办理工程结算,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未进行或未完成审计为由延期结算、拖欠工程款。 (八)推进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化建设。进一步完善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落实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责任。深入开展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贯彻执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质量安全手册(试行)的通知》(建质〔2018〕95号)要求,改革和完善工程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加强建筑施工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创建工作,全面提升企业安全基础管理和本质安全水平。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执法检查,执行四川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相关规定,强化起重机械、高支模、深基坑等危险性较大工程和城市轨道交通、地下空间开发等重点领域安全管控。推进“智慧工地”建设,提高施工现场信息化管理水平。支持企业争创“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奖”“天府杯”奖和“全国安全文明交流学习地”“四川省标准化工地”,打造四川工程质量安全品牌。 (九)规范建设单位行为。全面落实建设工程法定建设程序,严禁建设单位违法发包工程、随意压缩合理工期、任意肢解工程和供应不合格建筑材料。严格执行工程预付款制度,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预付款应不低于合同总价(扣除暂列金额)的10%。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保证房地产开发项目按期完工。政府投资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对长期拖欠工程款的地方和建设单位,除极特殊的项目外,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单位)不予批准新项目建设。 (十)大力培育骨干企业。支持我省建筑企业做大做强做优,建立重点扶持骨干建筑企业名录和日常联系服务制度,在资质升级、资金筹措、工程担保、科技创新等方面给予支持。引导建筑企业向房屋建筑、市政、公路、水利、铁路、机场、海绵城市、“城市双修”(生态修复、城市修补)及其他专项工程等全领域综合发展,支持骨干建筑企业以联合体投标方式参与省内桥梁隧道、综合管廊、轨道交通等技术含量高的项目建设。鼓励骨干企业与央企、省外优势企业建立经营协作关系,借力开展多元化、一体化产业协作。推动工程建设领域军民融合,推进我省骨干建筑企业进入部队民用建筑领域。 (十一)增强企业科技创新能力。引导建筑企业加大科技创新投入力度,鼓励企业建立国家级、省级工程研究中心和企业技术研发中心,编制先进适用的工艺、工法和标准。推进建筑企业与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合作,提升解决“高、大、难、特”项目的技术能力。支持建筑企业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对经认定的企业按规定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推进建筑信息模型化技术广泛应用,实现工程建设项目全生命周期数据共享和信息化管理。完善建筑垃圾再生产品标准体系和应用技术规范,推动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到2022年,全省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率达到50%。 (十二)支持民营企业发展。落实国家和省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扶持和优惠政策,清理对民营建筑企业生产经营活动设置的不平等限制条件和要求,任何地方和部门(单位)不得直接或变相设置各种障碍,限制民营建筑企业参与投标或承揽业务,保证民营企业平等竞争地位。支持推动民营建筑企业提高发展质量和水平,走“专精特”发展道路。在省级工法评审、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和创建各类优质工程等方面,加强对民营建筑企业的指导帮助。探索在具备一定规模和实力的民营建筑企业开展建筑工程等相关专业中级职称自主评审试点。 (十三)加快培育产业工人队伍。创新建筑工人职业化发展道路,做好全国培育新时代建筑产业工人队伍试点工作,开展建筑工人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加大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和产业发展后备人才培育。完善建筑工人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制度,支持有条件的建筑企业申请职业培训和技能考核鉴定许可,参与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鼓励企业建立体现技能价值的分配制度。落实企业按照职工工资总额1.5%至2.5%提取教育培训费的规定。支持具有一定管理能力的班组长组建专业作业企业,纳入“小微企业”管理。全面实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加强建筑工人工资“治欠保支”长效机制建设,保障建筑工人合法权益。 (十四)鼓励企业“走出去”发展。鼓励和支持建筑企业抢抓“一带一路”建设和南向开放合作战略机遇,积极拓展省外国外工程建设市场。建立全省建筑企业“走出去”综合服务平台,为企业提供综合信息支持和服务。建立政银企协调对接机制,帮助企业解决对外承包工程中的融资需求。支持企业参与国外的国际产能合作、产业园区、基础设施等项目建设,展现四川建筑品牌形象。对在省外国外业绩突出和取得奖项的企业,在申报资质、招标投标、信用评价方面给予认可和支持。 四、保障措施 (十五)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快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全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时间压缩至120个工作日内(不包括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开展建筑企业资质告知承诺制审批试点工作。强化建筑市场动态监管,大力整治围标、串标、转包、违法分包和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建筑市场乱点乱象,加大对质量安全事故和失信企业及其责任人员联合惩戒力度。依法依规处置长期未承揽建设工程的“僵尸企业”。清理和废除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备案、登记、入库、设立分公司或子公司等市场准入要求,建立统一开放的建筑市场。着力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提升监管服务水平,营造公平公正、规范有序、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 (十六)强化政策支持。各市(州)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统筹安排,不断完善相关法规制度,加快形成推动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措施体系、绩效评价体系。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强化行业指导,建立建筑业发展质量指标体系,开展发展质量评价。各相关部门(单位)要加强联动,加大对建筑企业的服务与帮扶,指导企业用好用足扶持政策。鼓励各地设立建筑业产业发展基金,获得国家和省工程质量奖、省部级优秀工程设计奖的企业按规定落实奖励政策,对开拓省外国外建筑市场成绩突出的企业和个人给予奖励。 (十七)加大金融扶持力度。金融机构要积极开发适合建筑业特点的保函、保险和担保等金融产品,支持建筑企业通过保函等融资工具进行融资;加大对守合同、重信用、信誉好的建筑企业的支持力度,积极扩大抵押品范围,支持建筑企业以建筑材料、工程设备、工程项目等作为抵押进行贷款,严禁违规收取除贷款利息以外的费用或附加不合理条件;支持建筑企业挂牌上市、发行债券融资,拓宽融资渠道。 (十八)落实财税支持政策。按照国家深化增值税改革的部署,推进增值税实质性减税政策及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等税收政策实施。对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且符合条件的建筑工人,按规定给予技能提升补贴。确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建筑企业,可按规定申请延期缴纳。 附件:《关于推动四川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工作任务分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9年8月20日 附件:川办发54号附件

01-19 2021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四川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通知 川办发〔2020〕40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4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全国公共资源交易目录指引〉的通知》(发改法规〔2019〕2024号)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四川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凡列入《目录》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全部纳入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对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公共安全等特殊项目,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各地各部门(单位)可在《目录》基础上依法拓展,按照“只增不减”原则制定本地本部门(单位)公共资源交易目录。允许和鼓励未列入《目录》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和非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纳入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 三、公共资源交易按行业归口监管的原则,由各行业主管部门实施监管,具体项目类别、层级监管权限由各省直行业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布。 四、公共资源交易坚持电子化发展方向,在促进平台互联互通和信息充分共享的基础上,规范服务事项,推行网上办理,优化平台服务,不断提高公共资源配置效率和公平性。 五、本《目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并将根据实际情况适时更新修订。原有《四川省省本级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第一批)》停止执行。 附件:四川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5月6日 川办发40号附件.rar

01-19 2021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抽取有关事宜的补充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各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各采购代理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抽取行为,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16〕198号)、《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川财采〔2017〕62号)和《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工作规程(修订)〉的通知》(川财采〔2016〕5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经研究,现就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抽取有关事宜补充通知如下: 一、我省各级政府采购项目评审委员会所需的评审专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采购人或采购人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所在地专家库终端抽取。采购项目有特殊需要的,可在省外财政部门专家库按其规定抽取评审专家,但事前应向本级财政部门备案。抽取时,应明确拟抽取的评审专家类别、品目和用途;抽取后,不得变更评审专家身份、类别和用途,不得将抽取的评审专家作为采购人代表使用。 二、省内不属于四川省的政府采购项目评审需在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抽取评审专家的,可在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所在地专家库终端抽取。 三、各级政府采购项目书面推荐供应商、需求论证、履约验收,军事单位采购项目评审、书面推荐供应商、需求论证和履约验收等需要借用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内评审专家的,可在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所在地专家库终端抽取,且借用主体需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四、抽取单位有数字安全证书(ukey)的,应当登录四川政府采购网(www.ccgp-sichuan.gov.cn)评审专家库录入抽取信息;抽取单位没有数字安全证书(ukey)的,须书面填写《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抽取申请表》(见附件)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提交抽取终端,由终端工作人员代为录入系统。 五、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各终端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加强评审专家抽取管理,严格审核和保存相关手续。 六、本通知从2019年5月1日开始执行。对于评审专家抽取中的有关问题,应及时反映。 联系方式: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业务方面的问题)028-86723367;四川政府采购网(技术方面的问题) 028-86727173。   附件: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抽取申请表       附件

01-19 2021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采购项目询价通知书范本》的通知

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财政局,各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各采购代理机构: 为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强对询价方式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四川省财政厅经过认真调查研究,制定了《四川省政府采购项目询价通知书范本》(以下简称《询价通知书范本》),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政府采购项目具体情况,按照下列要求执行。 一、《询价通知书范本》属于示范性文本,不具有强制性。编制具体的采购文件过程中,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不违反政府采购法的前提下,可以在具体的采购项目询价通知书中作更符合实际、更科学合理、更公平公正的调整。 二、《询价通知书范本》执行中,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对所涉相关内容事项作出实质性调整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执行。 三、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不按照《询价通知书范本》编制和自行增减内容部分造成的违法违规行为自行负责。 四、《询价通知书范本》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五、《询价通知书范本》详见“四川政府采购网(www.ccgp-sichuan.gov.cn)政策法规模块-省级栏目”本通知附件。 附件

01-19 2021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采购项目竞争性谈判文件范本》的通知

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财政局,各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各采购代理机构: 为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强对竞争性谈判方式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四川省财政厅经过认真调查研究,制定了《四川省政府采购项目竞争性谈判文件范本》(以下简称《谈判文件范本》),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政府采购项目具体情况,按照下列要求执行。 一、《谈判文件范本》属于示范性文本,不具有强制性。编制具体的采购文件过程中,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不违反政府采购法的前提下,可以在具体的采购项目竞争性谈判文件中作更符合实际、更科学合理、更公平公正的调整。 二、《谈判文件范本》不适用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和工程项目采购。 三、《谈判文件范本》执行中,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对所涉相关内容事项作出实质性调整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执行。 四、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不按照《谈判文件范本》编制和自行增减内容部分造成的违法违规行为自行负责。 五、《谈判文件范本》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六、《谈判文件范本》详见“四川政府采购网(www.ccgp-sichuan.gov.cn)政策法规模块-省级栏目”本通知附件。   附件

01-19 2021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范本》的通知

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财政局,各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各采购代理机构: 为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强对竞争性磋商方式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四川省财政厅经过认真调查研究,制定了《四川省政府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范本》(以下简称《磋商文件范本》),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政府采购项目具体情况,按照下列要求执行。 一、《磋商文件范本》属于示范性文本,不具有强制性。编制具体的采购文件过程中,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不违反政府采购法的前提下,可以在具体的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中作更符合实际、更科学合理、更公平公正的调整。 二、《磋商文件范本》不适用于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和工程项目采购。 三、《磋商文件范本》执行中,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对所涉相关内容事项作出实质性调整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执行。 四、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不按照《磋商文件范本》编制和自行增减内容部分造成的违法违规行为自行负责。 五、《磋商文件范本》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六、《磋商文件范本》详见“四川政府采购网(www.ccgp-sichuan.gov.cn)政策法规模块-省级栏目”本通知附件。 附件: 附件

01-19 2021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财政局,省级各部门,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在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方面取得了积极的进展,但仍存在部分单位信息审核不严、信息内容有误,引发争议纠纷造成不利影响等问题。为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确保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发布及时、完整、准确,结合我省工作实际情况,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 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是推进政务公开,提高政府采购活动透明度,促进公平竞争,加强社会监督,提升政府公信力的重要举措。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按照财政部和我省关于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的相关要求,切实履行信息公开的主体责任,确保信息公开合法合规。 二、全面公开信息 各单位要贯彻落实政府采购全过程信息公开的要求。包括采购项目预算、采购文件、采购过程、评审情况、采购结果、采购合同以及履约验收等采购项目信息,以及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不良行为记录、投诉处理或监督检查处理决定、采购代理机构考核结果等政府采购监管信息均应当全面进行公开。特别是政府采购合同信息公告要严格落实到位。 三、完善审核机制 按照政府采购信息谁发布、谁负责的原则,信息发布主体应当完善内控制度建设,加强对信息内容的审核。 (一)完善内部管理机制。应当分设信息录入和审核提交岗位,明确岗位职责,落实责任人员,完善工作流程,防止因岗位监督的缺失造成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的失误,通过制度保障和岗位制约来提高工作质量。 (二)加强信息内容审核。一是信息内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二是政府采购信息模板中的栏次要准确、完整填写,不得出现错字、漏字、重字,尤其是党政机关和团体组织名称、法律法规名称,应当规范填写全称,不得任意缩减;三是信息中涉及金额数字的,要对数位、单位等要素重点核对;四是内容涉及敏感词句的,应当进行评估,如有可能造成不利影响的,应暂停发布。 四、加强发布管理 政府采购信息需由财政部门点击发布的,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加强对信息发布的管理。对信息发布主体提交的信息(包括附件)存在明显违反法律法规内容的,以及内容涉及敏感词句有可能造成不利影响的,应当责令退回。对信息被责令退回的情况应当记录在案,作为年度考核评价、监督检查等工作的扣分整改事项。财政部门应当做好岗位人员配备,确保专岗专人负责政府采购信息的发布管理。 五、定期自查清理 除按照上级财政部门统一部署开展的政府采购信息公告自查工作外,信息发布主体应当将信息公告管理作为政府采购常态化工作事项,定期对所发布的政府采购信息公告进行核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如发现有可能造成不利影响的公告内容,应当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 六、加强监督考核 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的监督管理,将此项工作纳入监督检查的重点内容,督促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的责任主体履行职责,对发现的违法违规情形依法进行处理。如因政府采购公开信息有误而造成不利影响的,将在全省范围进行通报。

01-19 2021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防范和惩处政府采购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通知

各市(州)财政局、扩权试点县(市)财政局,各省级部门、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各采购代理机构: 为进一步打造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政府采购市场环境,维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现就防范和惩处政府采购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通知如下。 一、防范和惩处无偿(免费)或者低于成本价报价的行为 (一)采购人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中,不得违反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无偿或低于成本价获得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和服务。 (二)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确定政府采购方式和评审方法的过程中,对于不易计算供应商成本的采购项目,应当审慎采用低价成交的采购方式和最低评标价法。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编制采购文件过程中,应当将供应商不得无偿或者低于成本价报价,作为采购文件实质性要求予以明确规定,并载明本通知规定的无偿或者低于成本价报价的评审处理规则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时的处理规则。 (三)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过程中,不得无偿或以低于所提供的货物、工程、服务的成本价格报价。在评审过程中,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响应文件涉嫌无偿或低于成本价报价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条、《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工作规程(修订)》(川财采[2016]53号)第三十一条等规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证明其报价的合理性,无法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其投标文件、响应文件应当按照无效(投标)处理。在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过程中,采购人通过调查核实供应商确实无偿或低于成本价报价,可能导致无法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和政府采购合同约定履约的,可以不确定该供应商作为中标、成交供应商。 (四)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以下简称社会代理机构)获取业务过程中,不得免费或低于成本价获得代理业务。采购人选择社会代理机构过程中,应当综合考量社会代理机构的服务能力、水平、质量及收取代理服务费等情况,不得单纯以收取代理服务费高低作为选择社会代理机构的唯一条件。社会代理机构免费或低于成本价收取代理服务费的,采购人不得选择其代理本单位采购事宜。 (五)供应商、社会代理机构报价是否低于成本价的计算标准,以供应商、社会代理机构参与某具体采购项目所需正常成本计算,不得超出参与某具体采购项目的范围计算其成本费用。 (六)供应商存在无偿或者低于成本价报价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以“采取不正当手段排挤其他供应商的”规定进行处罚。社会代理机构免费或低于成本价获得代理业务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进行处罚。 二、防范和惩处阻挠和限制社会主体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政府采购市场的行为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除必须要提供本地化服务的采购项目外,各级政府和部门不得制定优先采购本地货物、工程和服务的目录清单及有关政策制度,也不得在具体政府采购活动中要求必须采购本地货物、工程和服务。 (八)财政部门在审核变更采购方式过程中,不得将采购人上级单位要求指定范围内进行采购的文件资料,作为变更采购方式的证明材料予以采信。采购人上级单位需统一采购的,应当按照规定统一实行部门集中采购,不得既不依法实行部门集中采购,又要求下级部门单位在指定范围内进行采购。 (九)各级政府和部门不得违反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强制性阻扰或限制社会代理机构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不得强行规定集中采购机构采购目录以外的项目,必须交由集中采购机构代理。 (十)在政府采购中,有单位或者个人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进入本地区或者本行业政府采购市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八十三条规定进行处理;有政府或者部门强制性阻扰或限制社会代理机构进入本地区或者本行业政府采购市场的,根据情况建议或者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按照相关程序报上级政府或部门处理。 三、防范和惩处提供虚假产品宣传资料的行为 (十一)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采购文件要求供应商提供产品宣传资料以佐证其投标产品技术参数的,供应商应对其提供的产品宣传资料的真实性负责,不得在投标文件、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产品宣传资料。 (十二)经过调查核实或者检测检验,供应商投标产品的实际技术参数与其投标文件、响应文件中提供的投标产品的宣传资料标注的技术参数不一致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以“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规定进行处罚。 四、防范和惩处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行为 (十三)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不得在获取采购文件过程中,或者在投标文件、响应文件中,或者在开标、评审现场,或者在确定采购结果过程中等,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其他供应商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社会代理机构在获取业务过程中,不得向采购人及有关工作人员,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其他社会代理机构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十四)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过程中,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其他供应商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以“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其他供应商的”规定进行处罚。社会代理机构在获取业务过程中,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其他社会代理机构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采购人不得选择其代理本单位采购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进行处罚。 五、防范和惩处泄露供应商商业秘密的行为 (十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三款、《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6号)第二条之规定,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和实用性、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标书内容(虚假材料除外)属于商业秘密范畴,受法律保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以及评审专家,不得未经权利人同意,向第三人泄露供应商投标文件、响应文件内容。 (十六)供应商未经权利人同意,直接或者间接非法通过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以及评审专家、采购人代表获取其他供应商投标文件、响应文件内容,以此作为证明材料进行质疑投诉的,该证明材料不得作为认定质疑投诉事项的证据,质疑投诉应当驳回,且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进行处罚。 (十七)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以及评审专家、采购人代表,未经权利人同意,向第三人泄露供应商投标文件、响应文件内容的,对于采购人及其工作人员、集中采购机构工作人员、采购人代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于采购代理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进行处罚,属于社会代理机构的,同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一条处以罚款;对于评审专家,按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进行处理。 另外,供应商、社会代理机构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过程中,经查实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失信行为的,鼓励其所在行业自律组织依据有关章程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