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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4 2021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 全面推开“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全面推开“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海南省全面推开“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11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全面推开“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要求,进一步加快政府职能转变,破解“准入不准营”问题,激发市场主体活力,营造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服务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现就在全省全面推开“证照分离”改革工作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海南建省办经济特区30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指导意见》(中发〔2018〕12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8﹞34号)文件要求,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的重大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着力推动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紧紧围绕“放管服”改革,坚持照后减证、能减尽减、能合则合,放管结合、放管并重、宽进严管,依法改革、于法有据、稳妥推进的原则,从2018年11月10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对国务院公布的《第一批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具体事项表》106项涉企(含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下同)行政审批事项分别按照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准入服务等四种方式实施“证照分离”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建立部门间信息共享、协同监管和联合奖惩机制,形成全过程监管体系。建立长效机制,对所有涉及市场准入的行政审批事项,按照“证照分离”改革模式进行分类管理,做到成熟一批复制推广一批,逐步实现全覆盖,进一步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市场准入环境,充分释放市场活力,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重点内容 (一)明确改革方式。 对纳入“证照分离”改革的行政审批事项,分别采取以下四种管理模式,对应进行管理。 1.直接取消审批。对设定必要性已不存在、市场机制能够有效调节、行业组织或中介机构能够有效实现行业自律管理的行政审批事项,直接取消。市场主体办理营业执照后即可开展相关经营活动。 2.取消审批,改为备案。对取消审批后有关部门需及时准确获得相关信息,以更好开展行业引导、制定产业政策和维护公共利益的行政审批事项,改为备案。市场主体报送材料后即可开展相关经营活动,有关部门不再进行审批。 3.简化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对暂时不能取消审批,但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不符合审批条件行为的行政审批事项,实行告知承诺。行政审批机关要履职尽责,制作告知承诺书,并向申请人提供示范文本;制定标准化《办事指南》,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审批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有关材料的,当场办理审批。市场主体要诚信守诺,达到法定条件后再从事特定经营活动。行政审批机关应当在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后2个月内,对被审批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发现被审批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行政审批机关应当要求其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行政审批机关应当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并予以从重处罚。 4.完善措施,优化准入服务。对关系国家安全、公共安全、金融安全、生态安全和公众健康等重大公共利益的行政审批事项,保留审批,优化准入服务。要针对市场主体关心的难点痛点问题,精简审批材料,公示审批事项和程序;要压缩审批时限,明确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要减少审批环节,科学设计流程;要下放审批权限,增强审批透明度和可预期性,提高登记审批效率。 (二)统筹推进“证照分离”和“多证合一”改革。 通过“证照分离”改革,有效区分“证”“照”功能,采用适当管理方式将许可类的“证”分离出来,尽可能减少审批发证,让更多市场主体“照后能营、持照即营”。对于“证照分离”改革后属于信息采集、记载公示、管理备查类的事项,原则上要通过“多证合一”改革尽可能整合到营业执照上,部门间通过信息共享获取市场主体相关信息,真正实现市场主体“一照一码走天下”。 (三)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加快建立以信息归集共享为基础、以信息公示为手段、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新型监管制度。全面建立“双告知、双跟踪、双反馈、双随机、双评估、双公示”监管协同机制,构建覆盖市场主体全生命周期的监管闭环。切实贯彻“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切实承担监管责任,针对改革事项分类制定完善监管办法,明确监管标准、监管方式和监管措施。全面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逐步实现跨部门“双随机”联合抽查常态化。建立完善惩罚性赔偿、“履职照单免责、失职照单问责”等制度。健全跨区域、跨层级、跨部门协同监管机制,进一步推进联合执法,建立统一“黑名单”制度,对失信主体在行业准入环节依法实施限制。推进企业公共信用评估和行业安全风险评估。探索对新技术、新产业、新模式、新产品、新业态采取包容审慎的监管方式,着力为新动能成长营造良好政策环境。强化企业的市场秩序第一责任人意识,建立完善信用修复机制,更好发挥专业服务机构的社会监督作用,引导社会力量共同参与市场秩序治理,逐步构建完善多元共治格局。 (四)加快推进信息归集共享。 依托全省统一的信息共享交换平台,进一步完善海南政务服务网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海南),各市县政府、各部门认真研究制定“证照分离”改革信息互联共享工作的原则以及措施办法,依托省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尽快推进相关系统与海南政务服务网实现对接。已实现与海南政务服务网数据对接的部门继续完善数据接口;未实现与海南政务服务网数据对接的部门,要尽快实现数据对接;没有审批系统的部门,要依托海南政务服务网开展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实现跨部门的数据共享交换;没有实现或暂时不能实现与海南政务服务网数据对接的部门,要尽快实现与省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对接。 在更大范围、更深层次实现市场主体基础信息、相关信用信息、违法违规信息归集共享和业务协同。加快完善政府部门涉企信息资源归集目录,建立全省统一标准的企业法人单位基础信息资源库。健全市场监管部门与行政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之间对备案事项目录和后置审批事项目录的动态维护机制,明确事项表述、审批部门及层级、经营范围表述等内容。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建设完善省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支撑海南政务服务网与各部门业务系统的互联互通和数据共享;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协调做好海南政务服务网系统的升级改造,协调推进各级部门依托海南政务服务网开展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和省级相关部门对本部门现有业务管理系统进行改造升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按照统一的数据标准,通过省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将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信息1个工作日内推送告知行政审批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行政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收到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信息后,3个工作日内反馈接收情况,在备案事项、后置审批事项等信用信息作出决定后7个工作日内对社会公示,在行政处罚信用信息作出决定后20个工作日内对社会公示,同时将备案事项、后置审批事项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5个工作日内通过省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推送相关部门,在“信用中国”网站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海南)记于相对应市场主体名下,并对外公示。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要加强对“证照分离”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和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作为“证照分离”改革工作的牵头部门,要积极协调推进改革工作。各市县政府要落实主体责任,积极稳妥推进本市县“证照分离”改革。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及时了解掌握改革进展情况,积极协调解决改革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省级相关部门要结合实际,针对具体改革事项,细化改革举措和事中事后监管措施,逐一制定出台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准入服务的具体管理措施,并尽快将具体措施报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同时向社会公开;推动修改完善相关法规,做好相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立改废工作。 (二)强化宣传培训。 各市县政府、各部门要积极做好宣传工作,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微信等多种宣传方式,做好改革政策宣传工作,扩大各项改革政策的知晓度,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让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充分了解改革政策,形成支持改革、参与改革的良好氛围。要加强培训,提升工作人员业务素质和服务意识,确保改革顺利推进。 (三)狠抓工作落实。 各市县政府、各部门要以钉钉子精神全面抓好改革任务落实,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和容错纠错机制,充分调动推进改革的积极性和主动性,鼓励和支持创新开展工作。要强化督查问责,对抓落实有力有效的,适时予以表彰;对未依法依规履行职责的,要严肃问责。 附件:海南省第一批“证照分离”改革具体事项表

03-04 2021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优化 营商环境行动计划(2019-2020年)》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优化营商环境行动计划(2019-2020年)》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海南省优化营商环境行动计划(2019-2020年)》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9年7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优化营商环境行动计划(2019-2020年) 为加快形成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营商环境,推动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和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建设,结合海南实际,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开办企业 1.进一步扩大“证照分离”改革事项,扩大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等领域改革事项范围。(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各行业主管部门;完成时限:2020年6月) 2.推进“移动互联网+政务”的功能创新,统筹整合网页端、手机移动端政务服务功能,首创全省范围内统一的、涵盖各部门功能、打通跨部门数据的政务服务总门户,实现“一网通办”“全岛通办”。(责任单位:省大数据管理局、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完成时限:2020年6月) 3.进一步加大对重点产业领域的开放,推动琼港澳进一步合作创新。以互联网、文化等重点产业为突破口,创新监管措施,提升综合执法水平。(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省商务厅;完成时限:2020年6月) 二、获得施工许可 4.针对符合特定条件的施工项目取消施工图审查,探索“设计人员终身负责制”制度建设。(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完成时限:2020年6月) 5.率先在海口、三亚等地试点放宽建筑工程设计事务所准入,鼓励支持国内外一流建筑工程设计事务所来琼设立分支机构,支持国外事务所与国内有资质的设计事务所联营安排,全面推进工程建设领域的咨询服务产业发展。 (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海口市政府、三亚市政府;完成时限:2020年6月) 6.在海南省重点产业园区内探索实施企业投资项目“标准地+承诺制+代办制”联动。(责任单位:各市县政府;完成时限:2020年6月) 三、获得电力和电信服务 7.推动国际海底光缆海南站点的建设,借助与至香港等地的国际海底光缆的连接,为海南参与粤港澳大湾区与“一带一路”沿线的数字经济、信息技术等合作提供网络基础设施支撑。(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完成时限:2020年6月) 8.在全省扩大建设5G站点,加快推动全岛5G网络覆盖,全面开展5G商用网络建设,形成5G示范效应。(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完成时限:2020年6月) 9.全省优化办电流程、提升供电服务水平,并减少办电时间、降低接电成本。实现海南省所有地级市的100-200千伏安小微企业低压供电,低压非居民、高压单电源客户平均接电时间分别控制在10天、60天内。(责任单位:海南电网公司;完成时限:2019年12月) 10.充分发挥智慧电网的作用,提高供电可靠性,实现全省用电客户年均停电时间压缩至15小时内。(责任单位:海南电网公司;完成时限:2020年6月) 四、财产登记 11.提高办理不动产登记的网络化水平,试点并推广不动产登记费的网上支付。(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省财政厅、各市县政府;完成时限:2020年6月) 12.推动不动产登记机构与银行间数据共享,在全省推广互设不动产登记便民服务点,在试点银行网点推广“一站式”不动产抵押贷款和抵押权登记业务。(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银保监会海南监管局、各市县政府;完成时限:2020年6月) 13.探索建立区块链不动产登记模式,逐步实现不动产登记与多部门的数据联动。(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各市县政府;完成时限:2020年6月) 五、获得信贷和改善融资环境 14.结合海南当地业务实践情况,建立客户白名单体制,开展本外币账户一体化改革试点,落实好“一线便利,二线管理”的FT账户制度设计,推动资本自由流动和货币可自由兑换。(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海口中心支行;完成时限:2020年6月) 15.建设自由贸易试验区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现多部门信息共享整合,形成机制和常态化跟踪。依托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构建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和行政 “审批一张网”,实施失信惩戒。(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大数据管理局、省税务局、省高级法院;完成时限:2020年6月) 16.创新银企融资服务对接方式,加快综合金融服务平台建设,整合政府、银行、税收、担保等各类资源,整合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功能,打造一站式金融服务企业平台,为中小微企业提供便利化融资环境。(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人行海口中心支行、银保监会海南监管局、证监会海南监管局;完成时限:2020年6月) 17.建立中小企业政产融一体化促进体系,为中小企业的创立和发展提供多层次、多渠道、低成本的服务。(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完成时限:2020年6月) 六、纳税便利化 18.深入推进税务“一网办”“一门办”“一次办”和“全省通办”,持续更新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推动“最多跑一次”全省覆盖,基本实现主要涉税服务事项网上办理。(责任单位:省税务局;完成时限:2020年12月) 七、跨境贸易 19.制定并发布海南特色的跨境服务贸易的负面清单,进一步提升海南在医疗、教育、互联网、商务服务等现代服务业领域的国际化水平。(责任单位:省商务厅;完成时限:2019年12月) 20.继续深化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建设,开发、完善离岛免税等具有海南特色的业务功能板块,实现政府部门、口岸监管单位、银行、企业等数据的互联互通。(责任单位:省商务厅、海口海关;完成时限:2020年6月) 21.全面深化海关业务改革,允许企业自主选择“一次申报、分步处置”与“两步申报”,提升口岸监管服务水平、国际贸易便利和安全性。(责任单位:海口海关、省商务厅;完成时限:2020年6月) 22.建立健全进出岛的人流、物流、资金流的“三流”大数据精准管控信息系统,实现“三流”精准管控。(责任单位:省大数据管理局、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人行海口中心支行、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完成时限:2020年6月) 八、保护投资者 23.建立健全知识产权审判中的专家陪审制度、技术调查官制度、咨询专家库,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案件技术事实查明机制。(责任单位:省高级法院、省司法厅;完成时限:2019年12月) 24.“以创新的方式保护创新”,探索适用人工智能、大数据等前沿技术,在全省探索引入智慧庭审系统提升庭审流畅度和效率。(责任单位:省高级法院、省司法厅;完成时限:2020年6月) 九、执行合同 25.促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方式的智能化。依托专业院校、境外法律查明机构的资源,合作共建专业的域外法第三方查明平台;促进建立健全“开放式”委托调解机制,制定在线调解试点工作方案,开发运用在线调解平台。(责任单位:省高级法院;完成时限:2020年6月) 26.在司法征信查询的基础上,实施全省法院范围内的涉司法风险体系分级管理,针对涉司法重点风险进行动态跟踪研判,推动涉司法风险预警的科学化、智能化、精确化。(责任单位:省高级法院;完成时限:2020年6月) 十、办理破产 27.明确破产管理人报酬确定和支取管理制度,探索设立破产人管理协会及破产费用保障基金,保障管理人合理收益权,提高管理人积极性。(责任单位:省高级法院、省财政厅;完成时限:2020年12月) 28.探索实行多元化的破产机制,针对不同案件试行通常型、简审型破产程序。(责任单位:省高级法院;完成时限:2020年6月) 十一、建设服务型政府 29.根据各园区产业定位落实“一园一策”,创新园区管理体制机制,完善“法定机构+市场主体”运行模式,推动园区打造成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一流营商环境的重要窗口。(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各市县政府、各行业主管部门;完成时限:2019年12月) 本行动计划提出的政策措施,凡涉及调整现行法律或行政法规的,经依法授权后实施。

03-04 2021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海南省公共信息资源安全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公共信息资源安全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海南省公共信息资源安全使用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7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公共信息资源安全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促进海南省公共信息资源共享和开放,保障共享和开放安全有序,更好地发挥数据价值,提升政府治理能力和公共服务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国务院关于印发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6〕5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39号)和《海南省信息化条例》、《海南省公共信息资源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共信息资源安全使用管理是指公共信息资源共享、开放等活动中,为防范公共信息资源遭受攻击、泄露、窃取、篡改、毁损、非法使用等风险,所采取的监测、防御、处置和监管等管理策略和技术措施。 第三条 本办法用于规范在本行政区域内履职或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公共机构共享、开放和使用公共信息资源的行为。社会组织及个人使用开放数据适用本办法。 涉及国家秘密的数据活动,按国家相关保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公共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应当通过省电子政务信息共享交换平台进行共享交换,公共信息资源开放应当通过省政府数据开放平台向社会统一开放。 公共机构在共享、开放和使用公共信息资源过程中, 应当遵循制度约束和技术支撑并重原则,将安全使用管理要求落到实处,建立并不断完善相应的长效机制,提高数据安全管理水平和技术能力。对敏感数据应当采取相应措施进行保护。 实施公共信息资源安全使用管理,应当遵循全覆盖原则,覆盖信息资源提供方、使用方、平台管理方和监管方等相关责任主体,覆盖公共信息资源提供、使用、共享、开放、召回等关键环节,覆盖公共机构共享、开放和使用的所有公共信息资源。 第二章 信息资源主体 第五条 公共信息资源安全使用管理涉及信息资源提供方(以下简称提供方)、信息资源使用方(以下简称使用方)、共享与开放平台管理方(以下简称平台管理方)和监管方四类主体。 提供方是指提供公共信息资源共享、开放服务的公共机构;使用方是指获取、处理并利用共享、开放数据的公共机构,也包括获取、处理并利用开放数据的社会组织及个人;平台管理方是指为提供方和使用方提供公共信息资源共享、开放业务支撑的信息资源管理机构;监管方是指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的要求对公共信息资源共享、开放安全管理实施监督审查和指导的管理部门。 第六条 省网信部门和省信息化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对全省公共信息资源安全使用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省大数据管理机构负责全省公共信息资源安全使用管理工作,负责全省公共信息资源目录、数据分类分级、敏感数据脱敏和销毁等数据安全管理工作。公共机构负责本机构的公共信息资源安全使用管理工作。各市县政府要加强对本辖区公共信息资源安全使用管理工作。 第七条 公共机构应当明确公共信息资源共享、开放数据安全相关责任人,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数据安全审计工作。各公共机构应建立数据安全使用管理责任制度,发现数据安全重大风险或事故,应及时报告省信息化主管部门、省网信部门和平台管理方,并积极配合处理。 第八条 公共机构应切实加强本单位公共信息资源的分类和分级工作,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公共信息资源分类方法参照《国家发展改革委 中央网信办关于印发〈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编制指南(试行)〉的通知》(发改高技〔2017〕1272号)。公共信息资源分级应根据业务属性要求,在共享、开放中考虑数据在被破坏、非法使用或泄露后对个人及企业权益、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安全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进行分级,界定数据敏感属性。 具体分级方法及安全防护策略参见附件。 第三章 信息资源提供 第九条 提供方应当制定公共信息资源共享和开放计划,实行目录管理制度,做好本部门公共信息资源共享和开放目录登记、审核、发布、更新等工作的管理,确保目录内容的完整性、逻辑的一致性、命名的规范性。 第十条 公共信息资源共享、开放实行发布注册制度,提供方应将经审核确认的公共信息资源共享目录通过省电子政务信息共享交换平台进行发布注册,开放数据通过省政府数据开放平台进行发布注册。注册内容应包含信息资源名称、信息资源代码、提供方名称、提供方代码、信息资源摘要、信息资源格式、信息项名称、数据类型、共享类型、共享条件、共享方式、开放属性、分类分级、更新周期、发布日期和关联资源代码等。 第十一条 提供方向平台管理方进行发布注册时,其身份得到有效鉴别验证后方可有权向省电子政务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和省政府数据开放平台发布信息资源。无条件共享、开放的信息资源,提供方应向平台管理方整体授权,由平台管理方向使用方提供共享、开放服务。 第十二条 提供方应在公共信息资源共享和开放前自行开展风险评估,对敏感数据应当采用数据加密方式和密码算法等技术手段进行加密存储保护,必要时可进行分级分域存储。 第十三条 提供方应制定完备的敏感数据脱敏规则和流程,以保证数据脱敏工作执行的规范性和有效性;对敏感数据进行脱敏时,应结合使用方申请的业务需求进行相应脱敏。 第十四条 提供方应定期维护共享和开放的公共信息资源,确保所提供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时效性、可用性,建立并落实数据质量控制机制,对问题数据或过期数据应及时进行数据更新、召回或销毁,并通过省电子政务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和省政府数据开放平台发布数据更新、召回或销毁通告,加强对数据的安全审计。 第四章 信息资源使用 第十五条 公共信息资源共享、开放实行使用注册登记制度。使用方对公共信息资源的使用,须通过省电子政务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和省政府数据开放平台进行注册登记,经平台管理方进行有效鉴别验证后方可申请使用公共信息资源。使用方可通过公共信息资源共享目录和开放目录分别查询所需的信息资源,根据自身业务需要向平台管理方提出使用申请。 第十六条 对于有条件共享、开放的公共信息资源,使用方须向提供方提出使用申请,经提供方审核通过后使用方方可使用数据。申请内容包括使用申请信息项、申请机构名称、机构代码、资源名称、资源类别、提供方名称、申请依据说明(行政依据、工作参考、数据校核、业务协调等)、需求字段、需求时效、采用的安全保障措施等。 第十七条 对于无条件共享、开放的公共信息资源,使用方向平台管理方提出使用申请后,即可获取和使用。 第十八条 使用方有义务对获取的共享、开放的公共信息资源作基本校核,发现有疑义或错误的,应及时向平台管理方反馈,并配合开展数据召回、更新和销毁等操作。对有问题的数据,使用方接到通告后应及时进行相关数据更新、销毁,并向省电子政务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和省政府数据开放平台反馈处理结果。 第十九条 数据使用应遵循“最小够用”的原则,使用方应当按照提供方发布的共享、开放公共信息资源的数据类型、级别等安全管理要求进行合理共享使用,并采取相应的安全管理策略和技术手段,对使用的公共信息资源在存储、传输、应用等过程进行有效管理。 使用方申请使用敏感数据时,应遵循最小化原则,仅申请使用本机构履职所需的必要数据。原则上能通过查询、校验方式满足业务开展需要的应采用查询、校验方式。 使用方获取的共享、开放信息资源,只能按照明确的使用用途用于本机构履行职责需要,未经授权不得以直接或间接改变数据形式等方式转给第三方,也不得用于或变相用于其他目的,不得擅自向社会发布所获取的信息资源。使用方应加强共享、开放信息资源使用环节的日志审计。 第二十条 使用方不能随意扩大敏感数据使用范围、改变敏感数据使用目的,并控制敏感数据知悉范围。使用方应建立适当的敏感数据安全保障手段,将敏感数据分级分域存储。对敏感数据的操作应复合采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鉴别技术进行身份认证。对敏感类数据的使用应经过二次授权,按照最小授权原则,严格限制敏感数据批量修改、复制、下载等重要操作权限,采用技术手段防止敏感数据在未授权条件下通过下载、复制、截屏等方式实现数据输出。 使用方应对敏感数据访问及使用处理全过程进行安全审计,防止非授权访问、篡改或删除审计记录,及时处理审计过程中发现的敏感数据违规使用、滥用等情况,审计过程形成的记录应能对安全事件的处置、应急响应和事后调查提供支撑,在发生任何异常访问时能够快速追踪溯源。 使用方应建立敏感数据销毁管理机制,在敏感数据过期或失效后,以不可逆方式进行销毁处理;同时应对数据销毁处理过程相关的操作进行记录,以满足安全审计的要求。 第五章 信息资源平台管理 第二十一条 平台管理方应完善平台安全管理制度和数据保护措施,采用安全可靠的产品和服务,完善数据管控、属性管理、身份识别、行为追溯、黑名单等管理措施,健全防篡改、防泄露、防攻击、防病毒、防越权存取等安全防护体系,保障公共信息资源在共享和开放环节的安全可控。

03-04 2021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印发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 “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11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通知》(国发〔2019〕25号),进一步降低企业市场准入门槛和制度性交易成本,有效解决“准入不准营”问题,充分释放企业创业创新活力,更好地服务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现就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及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海南建省办经济特区30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指导意见》(中发〔2018〕12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8〕34号)要求,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坚持照后减证、放管并重、依法改革的原则,明晰政府和企业责任,全面清理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分类推进审批制度改革,完善简约透明的行业准入规则,持续扩大企业经营自主权,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着力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激发微观主体活力,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工作目标 自2019年12月1日起,在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对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以下统称中央层面设定)的523项涉企(含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下同)经营许可事项清单和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设定(以下统称地方层面设定)的5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实行全覆盖清单管理,按照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等四种方式,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建立清单管理制度,将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全部纳入清单管理,逐项列明事项名称、设定依据、审批层级和部门、改革方式、具体改革举措、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等内容。清单要定期调整更新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清单之外不得违规限制企业进入相关行业领域,企业获得营业执照即可自主开展经营。 三、重点内容 对纳入“证照分离”改革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分别采取以下四种方式进行管理。 (一)直接取消审批。对设定必要性已不存在、市场机制能够有效调节、行业组织或中介机构能够有效实现行业自律管理、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有效规范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直接取消审批。 取消审批后,企业持有营业执照即可开展经营。市场监管部门及时将相关企业设立、变更登记信息通过省政务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推送至有关主管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及时纳入监管范围,依法实施事中事后监管。 (二)审批改为备案。对可以取消审批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需要企业及时主动提供有关信息,以便有关主管部门有效实施行业管理,维护公共利益的,由审批改为备案。坚决防止以备案之名行审批之实。 审批改为备案的事项,原则上按照“多证合一”的要求,在企业登记注册环节一并办理备案,由市场监管部门将采集的备案信息推送至有关主管部门;确需到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的,要简化备案要素,明确完成备案手续的条件,原则上实现当场办结;企业备案后,有关主管部门要依法实施有效监管。对企业违反规定不备案、逾期备案或备案信息不准确的情形,要明确监管规则,依法调查处理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三)实行告知承诺。对确需保留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企业就符合经营许可条件作出承诺,有关主管部门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不符合经营许可条件行为,有效防范风险的,实行告知承诺。 对实行告知承诺的事项,有关主管部门要依法准确完整列出可量化、可操作性、不含兜底条款的经营许可具体条件,明确监管规则和违反承诺的后果,一次性告知企业,并提供告知承诺书示范文本。对企业自愿作出承诺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要当场作出审批决定。 对企业承诺已具备经营许可条件的,企业领证后即可开展经营;对企业尚不具备经营许可条件但承诺领证后一定期限内具备的,企业达到经营许可条件并按要求提交材料后,方可开展经营。有关主管部门应将通过告知承诺领证的企业与通过一般审批程序领证的企业平等对待,根据风险状况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要将企业承诺内容向社会公开,方便社会监督。有关主管部门发现企业不符合承诺条件开展经营活动,要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要依法撤销许可证件。因未按规定告知造成的损失由有关主管部门承担,因虚假承诺或违反承诺造成的损失由企业承担。 (四)优化审批服务。对关系国家安全、公共安全、金融安全、生态安全和公众健康等重大公共利益,不具备取消审批或实行告知承诺条件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应当采取切实措施优化审批服务,提高审批效率,降低办事成本。 优化审批服务的事项,有关主管部门要针对企业关心的难点痛点问题,采取以下措施:一是下放审批权限。对由市县政府(含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下同)实施更为便捷高效、能够有效承接的事项,应将审批权限下放或委托给市县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最大程度实现区内企业就近办事。二是压减审批要件和环节。要大幅精简经营许可条件和审批材料,坚决取消“奇葩证明”,采取并联办理、联合评审等方式优化办事流程,主动压减审批时限。三是延长或取消有效期限。对许可证件设定了有效期限但经营许可条件基本不变的,原则上要延长或取消有效期限。四是公布总量控制条件和存量情况。对有数量限制的事项,要定期公布总量控制条件、布局规划、企业存量、申请企业排序等情况,方便企业自主决策。同时,结合实际工作,积极探索其他创新举措。 四、强化信息共享应用 改造完善省政务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海南政务服务网、海南商事主体登记平台(海南e登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海南)、各部门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业务办理系统等信息化平台,健全涉企经营许可信息归集、共享和公示的路径和通道,实现企业登记注册、经营许可、备案、执法检查、行政处罚等涉企信息及时通过省政务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归集至省级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省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海南),除涉及国家秘密外,实现涉及企业经营的政府信息集中共享。省市场监管局负责改造完善“海南e登记”平台,增加“涉企经营许可办理辅助查询功能”;推行经营范围规范化登记,企业办理登记注册时,市场监管部门要根据企业自主申报的经营范围,明确企业需要办理的经营许可事项,并将需申请许可企业的设立、变更等登记注册信息,及时通过省政务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推送至有关主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将相关信息归集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海南),记于企业名下并向社会公示。省级有关主管部门负责升级改造本部门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业务办理系统,确保能够与省政务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实现数据对接,及时收取利用企业登记信息,纳入监管范围,对通过信息共享获取的信息,在办理经营许可事项时一律不得再要求企业提供;及时推送共享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的办理结果,按照“谁审批,谁推送”的原则,将办理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包括准予许可和不准予许可两种情形,不包括尚未办结的情形)产生的结果通过省政务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推送至市场监管部门,涉及部门垂直管理信息业务系统的,有关主管部门要积极向上级部门汇报,抓紧出台便捷可行的信息归集共享实施方案。省大数据管理局负责建设完善省政务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支撑海南政务服务网与各部门业务系统的互联互通和数据共享;负责归集相关信息并在省级一体化在线服务平台展示;协调做好海南政务服务网等相关信息化系统的升级改造。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负责协调推进各部门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办事指南在海南政务服务网的录入和更新工作。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归集相关信息并在省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展示。 五、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坚持放管结合、并重,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加强审批与监管的衔接,健全监管规则和标准。有关主管部门要切实承担起监管责任,针对改革事项分类制定完善监管办法、明确监管标准、监管方式和监管措施,坚决纠正“不批不管”“只批不管”“严批宽管”等问题。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跨部门联合监管和“互联网+监管”,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实行包容审慎监管,对高风险行业和领域实行重点监管。加强信用监管,依法查处虚假承诺、违规经营等行为并记入信用记录,实行失信联合惩戒。强化社会监督,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市场秩序治理。增强监管威慑力,对严重违法经营的企业及相关责任人员,依法撤销、吊销有关证照,实施市场禁入措施。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县政府、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证照分离”改革的重要性、复杂性和艰巨性,层层压实责任,确保积极稳妥推进。各市县政府要落实主体责任,积极稳妥推进本市县“证照分离”改革。省市场监管局作为“证照分离”改革工作的牵头部门,要积极协调推进改革中遇到的疑难问题。省司法厅要积极推进相关规定的立改废工作。省商务厅要做好“证照分离”改革与对外开放政策的衔接。省级有关主管部门要强化责任分工,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各市县政府、各部门要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的调整情况,及时对本地区制定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作相应调整,建立与试点要求项适应的管理制度。 (二)提升服务质量。各部门要深入推进审批服务标准化,制定并公布准确完备、简明易懂的办事指南,规范自由裁量权,严格时限约束,消除隐性门槛。要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推动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从申请、受理到审核、发证全流程“一网通办”“最多跑一次”。要加强对审批行为的监督管理,建立审批服务“好差评”制度,由企业评判服务绩效。 (三)注重宣传引导。各市县政府、各部门要积极做好宣传工作,扩大政策知晓度。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微信等多种宣传方式,做好改革政策宣传工作,扩大各项改革政策的知晓度,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让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充分了解改革政策,形成支持改革、参与改革的良好氛围。要加强培训,提升工作人员业务素质和服务意识,确保改革顺利推进。 (四)狠抓工作落实。各市县政府、各部门要以“钉钉子精神”全面抓好改革任务落实,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和容错纠错机制,充分调动推进改革的积极性和主动性,鼓励和支持创新开展工作。要密切跟踪改革试点进展,总结评估试点情况,及时完善政策举措,发现和推广典型经验,确保试点取得预期成效,不断提升企业获得感。要强化督查问责,对抓落实有力有效的,适时予以表彰;对未依法依规履行职责的,要严肃问责。 附件:1.“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事项清单(中央层面设定,2019年版) 2.“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事项清单(地方层面设定,2019年版)

03-04 2021

海南省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省政府决定调整一批行政许可事项。其中,取消3大项、6子项,下放1子项,调整为其他权力1大项,合并4大项、1子项,更名4大项、9子项,调整实施部门2大项,新增2大项、3子项。 调整后,有关单位要抓紧衔接落实,对取消的事项要将工作重心转移到事中事后监管上来,对下放和调整实施部门的事项要做好承接工作,对其他调整的事项要理顺办事程序,优化政务服务,切实巩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成果。   附件:1.省政府决定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3大项、6子项) 2.省政府决定下放的行政许可事项(1子项) 3.省政府决定调整为其他权力事项的行政许可事项(1大项) 4.省政府决定合并的行政许可事项(4大项、1子项) 5.省政府决定更名的行政许可事项(4大项、9子项) 6.省政府决定调整实施部门的行政许可事项(2大项) 7.省政府决定新增的行政许可事项(2大项、3子项)     海南省人民政府2018年4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

03-04 2021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建筑业“放管服”改革,加快产业升级,促进我省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经省政府同意,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海南建省办经济特区30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指导意见》(中发〔2018〕12号)精神,按照党的十九大和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着力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深化建筑项目组织模式创新和建筑业“放管服”改革。以市场为导向、以质量提升为核心,大力发展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推进建筑业转型升级和持续健康发展,助力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建设自由贸易试验区和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 到2020年,力争实现全省建筑业总产值年均增速8%左右。全省80%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项目实现信息化手段监管,建筑品质进一步提升。实现建筑市场信用主体诚信评价全覆盖,以诚信评价为主的监管模式初步形成,建筑市场诚信体系更加健全,秩序更加规范。工程建造方式和施工组织模式变革取得重大进展, 实现我省装配式建筑发展目标。 二、提高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水平 (一)提升工程质量水平。建立建筑品质、配套设施完备程度、群众满意度与新建项目土地供应及开发关联机制。全面落实参建各方主体的工程质量责任,严格执行法定代表人授权、项目负责人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工程竣工后设置永久性标牌、质量信息档案等制度,严格工程质量责任追究;积极推进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和评价体系建设。加大建筑材料质量管控力度,严格遵守建筑材料“先检后用”原则,杜绝不合格材料进入施工现场。加强常见质量通病防治,修订、编制出台符合省情的通病防治手册、标准图集和地方标准规范。进一步提高勘察设计质量水平,严格施工图审查制度及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专项审查,确保设计科学合理且满足强制性标准要求。强化装配式、BIM技术、隔震减震技术、省级工法、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以及建筑业10项新技术的推广应用。实施样板引路制度,通过举办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化观摩会和开展省优质结构工程、“绿岛杯”等评优示范活动引导行业发展。 (二)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全员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推进标准化作业,加强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开展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加大对深基坑、高支模、起重机械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监管力度,重点强化专项施工方案和装配式建筑设计关键技术审查和论证。加强项目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规范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使用。深化建筑施工扬尘治理专项行动,积极推进安全生产与信息技术深度融合的智慧工地建设,推广施工现场视频监控、扬尘噪音在线监测、起重机械安全监管等信息系统使用。建筑施工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发挥保险机构参与风险评估管控和事故预防的作用。 (三)全面提高监管效能。推动监管重心下移,切实发挥市县属地监管作用。加强全省各级监督机构建设,同级财政预算全额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依法履行职能所需经费。加强监督队伍能力建设,合理配备质量安全监督人员,强化监督队伍的培训及考核。坚持“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方式,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执法检查;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进行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推进监管体制机制创新,不断提升工程质量安全监管规范化、信息化,严厉打击施工企业、混凝土搅拌站和监理企业的各类造假行为以及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报告等行为。 三、加快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 (一)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制定合理的发展规划和发展路径,有计划、分阶段、分区域在全省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研究制定符合我省实际的装配式建筑技术标准体系。推进装配式建筑示范工作,以试点、示范带动我省建筑业转型发展。有条件的地区要以政府投资项目和省、市重点项目为切入点,选择一批可借鉴、可复制的典型工程,在城市棚户区改造、美丽乡村建设和农村危房改造,以及城市道路桥梁、地下综合管廊、轨道交通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广泛进行装配式建造项目试点。开展装配式建筑示范企业创建,积极培育并重点扶持一批创新能力强、工程技术和信息化水平高的技术研发、部品部件生产和工程研究、设计、建造专业企业及一体化集成企业。积极探索和建立装配式建筑方面的人才引进、培养机制,加强高层次管理人员的培养和储备。 (二)提升信息化应用水平。大力提升勘察、设计、监理、施工人员BIM技术应用能力,推进BIM技术在规划、勘察、设计、施工和运营维护全过程的集成应用,实现工程建设项目全生命周期数据共享和信息化管理。建立基于BIM技术的装配式建筑项目、部品部件生产企业档案和台账等信息库。 (三)积极推进隔震、减震技术应用。全省8度抗震设防地区的幼儿园、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公共建筑,及6-7度抗震设防地区承担应急救援任务的医院、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避难疏散场所等防灾救灾建筑应优先采用隔震、减震技术进行设计。提倡全省重点设防类、特殊设防类建筑以及对抗震安全性或使用功能有较高要求的建筑采用隔震、减震技术进行设计,鼓励其他建筑应用隔震、减震技术。结合学校、医院、大型公共建筑和公共设施等建设项目,兴建一批满足避难疏散要求的防灾据点。积极开展抗震新技术研究,探索装配式建筑与隔震、减震技术相结合的建筑体系。 (四)加快完善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结合我省特殊地理气候特点,完善我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适度提高安全、质量、性能、职业健康、节能、环保等指标要求,引导建筑行业现代化发展。建立标准实施评估制度,在节能减排、工程质量安全、环境保护等重点领域,对已实施标准的先进性、科学性、协调性和可操作性开展评估。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建立省级工程建设标准专家委员会,为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四、优化建筑市场环境 (一)推进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健全企业、个人信用基础数据库,完善信用主体诚信档案,加强建筑市场诚信评价管理,强化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两场联动”管理机制,构建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建筑市场秩序。推行企业信用信息、企业诚信评价结果与市场准入、招标投标管理、资质资格管理、动态监督检查、工程担保与保险、保证金缴存、表彰评优等事项的关联机制,拓展建筑企业诚信评价结果应用范围。依据诚信评价结果对企业实施差别化监管,建立诚信黑名单制度,对黑名单企业实行“一票否决”制。 (二)完善建筑市场监管。健全建筑市场法规架构,推动我省建筑工程管理相关立法。规范建设单位发包行为,严禁将单位工程中分部分项工程肢解发包;继续加大对违法发包、转包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各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监督管理机构不得在履行工程项目监管职责的同时担任工程项目业主。推进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平台建设,实现“数据一个库,监管一张网,管理一条线”的信息化工作目标。加强对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配备和履职情况的监督管理。强化对省外入琼建筑业企业监管,严厉查处关键岗位人员在岗履职不力、“一人多岗”、“人岗分离”等行为。对存在违法行为、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企业,予以公开曝光并上报住房城乡建设部,严格执行市场清出制度。 (三)加强工程履约管理。推行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备案合同作为确定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最终依据;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通过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争议。对履约情况较差、存在问题拒不改正的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依法依规采取通报批评、记入不良行为记录等措施,并将其纳入重点监管对象。 (四)实行双向担保制度。运用经济手段解决工程款支付不及时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在工程开工前,施工总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供工程履约担保的同时,建设单位应向总承包单位提供等额工程款支付担保;建设单位无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的,视同建设资金未落实,不予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充分发挥社会信用、金融服务、工程担保、保险等市场机制的作用,推行银行保函、担保公司保函、建设工程保证保险等多种形式的担保制度。 (五)规范工程造价管理。推进竣工结算文件备案,落实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控制价、中标价、竣工结算价“三价”公开,接受社会监督。严格执行工程造价管理制度,不得强制对依法应当招标的项目中标价进行财政评审,不得将财政评审和未出具审计结果作为延期办理工程结算、拖欠和拒付工程款的理由,不得强制以审计结果作为工程竣工结算依据。未完成竣工结算的项目,有关部门不予办理产权登记。经生效法律文书认定存在拖欠工程款情形,且自认定之日起一年内未完成工程款清偿的,不予批准建设单位新项目开工。 五、完善工程建设组织模式 (一)加快推进工程总承包。装配式建筑原则上应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国有资金投资或其占主导地位的建设项目要带头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鼓励和支持社会投资项目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工程总承包招标应于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实施。工程总承包评标应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委员会应由设计、施工、经济等领域专家组成。除以暂估价形式包含在工程总承包范围内且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外,工程总承包企业可以直接发包总承包合同中除建设工程主体结构以外的其他专业业务。鼓励省内企业以多种形式联合重组发展成为工程总承包企业,延伸产业链,提高规模经营效益。加快修订完善与工程总承包相关的招标投标、质量安全报监、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等管理制度。 (二)培育全过程工程咨询。国有资金投资或其占主导地位的建设项目应带头推行全过程工程咨询,鼓励社会投资项目委托全过程工程咨询。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在项目立项后即可通过招标投标择优选择全过程工程咨询企业。鼓励投资咨询、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等企业采取联合经营、并购重组等方式发展全过程工程咨询。 六、推进建筑业简政放权 (一)优化资质管理。对已取得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且诚信评价优良的企业,可直接申请其总承包资质覆盖范围内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审批的除外)。对已取得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三级资质且诚信评价优良的企业,可直接申请或放宽标准申请增项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专业、防腐防水保温工程专业、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建筑幕墙工程专业资质。对已取得建筑装饰装修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的企业,可直接申请增项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对已取得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的企业,可直接申请增项建筑装饰装修专业承包二级资质。对已列入我省装配式建筑生产企业名录的企业,经考核满足生产基本条件、具有一定装配施工能力,其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具有相关业绩,可直接申请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 (二)推进招标投标改革。政府直接投资项目应全部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社会投资项目可由建设单位自主直接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应对所选择的上述单位承担相应责任。建设单位应当根据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设定投标人资质条件,不得擅自提高投标人资质等级要求。加强招标投标标准信息化建设,严格执行招标文件标准范本制度,全面推行远程异地评标。推行评标专家标后评估制度,建立联合检查机制,利用信息化手段多渠道、多方式打击围标串标及规避招标等行为。 七、加强建筑业人才队伍建设 (一)加快造就高素质的人才队伍。放宽职称评审的外语、计算机等考核条件,培养更多具有高级职称以上的建筑业专业技术人才。加强建筑业注册执业资格人员管理,强化个人执业管理、信用管理。大力弘扬工匠精神,加大工程现场管理人员和建筑工人培训力度,引导企业积极开展建筑工人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促进建筑业农民工向产业技术工人转型。引进、留住一批专业水平较高的建筑工人,探索建立建筑工人实际工程生产与职业技能鉴定、薪酬的联动评价考核机制。鼓励校企合作,在有关大专院校、中职学校的建设工程类专业增设装配式建筑等相关课程,培养适应建筑业发展的多层次梯级技术人才。强化建筑行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建筑施工企业应建立和完善农民工夜校等制度,提升从业人员安全素质。 (二)保护工人合法权益。施工单位应与招用的建筑工人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到2020年基本实现劳动合同全覆盖。建立健全与建筑业发展相适应的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机制,全面推进建筑施工企业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按照“谁用工谁负责”和“总承包负总责”的原则,用人企业应落实工资支付责任,推行银行代发工人工资,依法按月足额发放工人工资。健全工资支付保障制度,实行建设工程费中有关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拨付工程项目各类款项时优先拨付人工费用。全面推行施工现场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建立实名制管理信息化系统,逐步实现对施工现场人员身份信息、培训情况、职业技能、用工情况、工资结算支付等动态监管。因施工企业拒不支付工资导致集体上访、极端讨薪事件,或社会投资项目中因建设单位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对负有主要责任的单位及个人,一律列入建筑市场黑名单并公开曝光。 八、推动建筑业企业健康发展 (一)扶持建筑业企业发展。未达到依法应当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的政府投资项目,可由建设单位通过市场择优直接发包给本省诚信评价优良的施工企业。继续大力培育高资质企业,引导建筑业企业通过重组、并购、联合经营等方式实现快速发展,提高省内市场占有份额。引导资质等级较低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及专业承包企业向专业化、精细化、技术型方向发展,培育一批经营特色明显、科技含量较高、市场前景广阔的专业企业。鼓励总承包企业将专业工程依法分包给我省专业承包企业。引导劳务企业转型,鼓励和引导现有劳务班组或具有一定技能和经验的班组长成立以劳务作业为主的专业作业企业,按小微企业享受优惠政策。支持中央企业、大型企业入琼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分支机构、区域性总部基地。鼓励具备条件的建筑业企业走向资本市场,促进建筑业企业发展壮大。 (二)提高对外承包能力。以“一带一路”建设为引领,统筹协调建筑业企业“走出去”,鼓励大型企业积极开拓省外建筑市场,逐步树立我省建筑业企业品牌,努力形成部分重点区域的规模市场。利用我省毗邻北部湾、与东盟海上合作的区位优势,积极参与“一带一路”、泛北部湾和东盟合作建设。加快培育我省对外承包工程企业,大企业带动中小企业积极有序开拓国际市场,充分发挥企业在专业精细领域的比较优势,引导对外承包工程企业向项目融资、设计咨询、后续运营维护管理等高附加值的领域有序拓展。畅通政策指导、风险提示、投资信息渠道,支持我省建筑业企业积极申请国家对外经济合作的相关专项资金。 (三)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引导建筑业企业优化管理模式、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强化内部管控,确保“营改增”税制改革平稳衔接。持续深入清理规范保证金,除依法依规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质量保修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外,不得收取其他形式的保证金或费用,且不得提高上述保证金缴存比例。推行以银行保函或者第三方保险机构保证保险方式缴纳保证金,建设单位不得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指定银行出具保函。国有资金投资或其占主导地位的建设项目一律不得以施工企业带资承包的方式签订合同。大力推进政府投资工程欠款的清理偿还工作,坚决防止发生新的拖欠,切实保护承包企业根本利益。 各市县政府要高度重视建筑业改革工作,加大政策扶持力度,不断推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省政府有关部门要统筹协调,密切配合,加强对建筑业工作的指导和支持,及时研究解决制约建筑业改革发展的重大问题。充分发挥建筑业行业协会在规范行业秩序、建立从业人员行为准则、促进企业诚信经营等方面的自律作用,及时反映企业诉求,反馈政策落实情况,维护建筑业企业合法权益。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4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03-04 2021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衔接落实 国务院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衔接落实国务院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精神,对照国务院决定取消的事项,省政府组织对我省各级权责清单对应事项进行了全面梳理。在国务院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12项行政许可事项中,对应我省省级正在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5大项、1子项,市县正在实施的审批事项2项,我省正在实施的其他权力事项1项,我省零审批事项2项,我省已停止实施审批事项1项;在国务院取消国务院部门的40项行政许可事项中,我省省级正在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3大项,我省正在实施的其他权力事项2项,我省正在实施的受理上报事项4项。以上对应事项全部取消,任何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或名义变相审批(详见附件)。 取消事项涉及的省直部门要按照已明确的监管措施,制定和完善事中事后监管细则,切实抓好贯彻落实。市县政府要抓紧清理对应事项,完善配套制度,健全工作机制,认真落实事中事后监管责任,扎实做好衔接落实工作。事项取消后,权力清单、责任清单作相应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附件:1.国务院决定取消的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12项行政许可事项中我省省级正在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5大项、1子项) 2.国务院决定取消的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12项行政许可事项中我省市县正在实施的审批事项(2项) 3.国务院决定取消的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12项行政许可事项中我省正在实施的其他权力事项(1项) 4.国务院决定取消的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12项行政许可事项中我省零审批事项(2项) 5.国务院决定取消的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12项行政 许可事项中我省已停止实施的审批事项(1项) 6.国务院决定取消的国务院部门40项行政许可事项中我省省级正在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3大项) 7.国务院决定取消的国务院部门40项行政许可事项中我省正在实施的其他权力事项(2项) 8.国务院决定取消的国务院部门40项行政许可事项中我省正在实施的受理上报事项(4项)     海南省人民政府2018年4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

03-04 2021

关于调整海南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牵头单位和成员单位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海南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牵头单位和成员单位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为统筹推进我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各项工作,加强我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经省政府同意,决定调整我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牵头单位和成员单位。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牵头单位 2017年9月27日,沈晓明省长主持召开的六届省政府第92次常务会议明确:“要进一步明确信用信息系统建设的工作责任,总牵头单位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个人信用信息系统由省政府金融办负责,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系统由省工商局负责”,根据会议精神,我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总牵头单位由省政府金融办和人行海口中心支行调整为省发展改革委和人行海口中心支行,“海南省信用管理办公室”牌子一并移交省发展改革委,联席会议召集人相应调整为省发展改革委和人行海口中心支行主要负责人。 二、调整成员单位 增加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省安全监管局、新华通讯社海南分社和人民日报社海南分社为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增加后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共47家,具体名单见附件。 三、工作机构 联席会议总召集人由省政府常务副省长担任,召集人由省发展改革委主任和人行海口中心支行行长担任,省发展改革委1位副主任和人行海口中心支行1位副行长作为召集人助手;联席会议成员由有关部门、单位负责同志担任。联席会议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联席会议确定。 联席会议工作办公室设在省发展改革委,主要负责联席会议的组织、联络和协调工作;根据召集人的提议或成员单位的建议,研究提出联席会议议题;汇总并通报成员单位有关工作情况;协调、督促成员单位履行工作职责和落实联席会议决定事项;承办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主要职责 在省政府领导下,联席会议履行以下职责: (一)统筹协调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相关工作;推进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等重点领域信用建设。 (二)研究制定我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长期规划。 (三)研究推进我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大问题。 (四)推动并参与制定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相关的法律法规,推进建立信用标准和联合征信技术规范。 (五)协调推进政府信用信息资源整合和交换,建立健全覆盖全社会的征信系统,推动有条件的市县和行业试点先行。 (六)加强与市县政府的沟通协调,指导市县和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推进有条件的市县和行业试点先行。 (七)指导、督促、检查有关政策措施的落实。 (八)协调推进信用文化建设和诚信宣传工作。 (九)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五、工作规则 联席会议由总召集人或召集人主持,以会议纪要形式明确会议议定事项,经与会单位同意后印发有关单位,同时抄报省政府。根据工作需要,联席会议可邀请其他部门参加会议,研究相关工作。 六、工作要求 各成员单位要统一认识,按照职责分工,主动研究我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有关问题,积极参加联席会议,认真落实联席会议布置的工作任务。要加强沟通配合和信息共享,互相支持,认真做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有关工作。 各市县政府应与联席会议建立相应有效的信息沟通协调机制,积极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附件:海南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5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海南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总召集人:毛超峰(省委常委、省政府常务副省长) 召集人:符宣朝(省发展改革委主任) 曹协和(人行海口中心支行行长) 召集人助手:颜人才(省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吴道义(人行海口中心支行工会主任) 成员:朱寒松(省委宣传部副部长) 马进(省委政法委副秘书长) 黄琼雄(省文明办副主任) 赵曦臣(省网信办专职副主任) 敖力勇(省旅游委副主任) 周燕华(省农业厅副厅长) 董学耕(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总工程师) 王惠平(省财政厅厅长) 龙小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副巡视员) 孔令德 (省教育厅副厅长) 曹远新(省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厅副厅长) 王锋(省卫生计生委副主任) 董长青(省公安厅副厅长) 龙春城(省国家安全厅副厅长) 林琳(省司法厅副厅长) 石清理(省民政厅副厅长) 吴开成(省国土资源厅副厅长) 刘联伟(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副厅长) 程瑗(省商务厅副厅长) 姚建勇(省交通运输厅副厅长) 毛东利 (省生态环境保护厅副厅长) 汪葛平(省地税局副局长) 刘春梅(省工商局副局长) 肖超(省质监局副局长) 王雪林(省法制办副主任) 林怡欣(省编办副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