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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8 2021

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豫建〔2018〕241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 根据《河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69号),结合今年以来有关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要求,我厅对2018年10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 一、《河南省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中加强城建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等289件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 二、《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建筑市场监管信息系统暨一体化工作平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等6件规范性文件予以修订。 三、《河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解决建设行业农民工问题的工作方案的通知》等83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四、《河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节能建筑检测与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等71件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 凡决定修订的规范性文件,自本决定印发之日起3个月内,由起草处室重新起草印发,逾期自动失效。 凡予以废止和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自本决定印发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附件: 1.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89件) 2.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决定修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6件) 3.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83件) 4.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71件)     2018年12月28日  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附件.pdf

01-18 2021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取消河南省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的通知

 豫建人教〔2019〕289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规划市政建设环保局: 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取消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的通知》(建办市〔2019〕50号)要求,深入推进我省工程建设领域“放管服”改革,规范行政审批事项,按照《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之外一律不得许可和认定职业资格的要求,现就取消我省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取消河南省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不再办理临时二级建造师各项注册业务。 二、持有河南省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正在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的,在2019年12月31日前,仍可继续担任该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其聘用单位在此之前应尽快按照有关要求更换项目负责人。 三、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根据建办市﹝2019﹞50号和本通知精神,积极做好取消一、二级临时建造师必要性的宣贯工作,执行中出现的相关情况请及时报告我厅人事教育处及省住房和城乡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 联系方式: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人事教育处   0371-68080778 省住房城乡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  0371-63924717                                 2019年9月29日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19年9月29日印发                                         

01-18 2021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发文字号: 豫建法〔2019〕345号 豫建法〔2019〕345号 (1).pdf

01-18 2021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修订《河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 招标评标办法》部分条款的通知

豫建市〔2020〕46号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规划市政建设环保局,林州市、长垣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招投标市场秩序,依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令第722号),现决定对《河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评标办法》(豫建〔2018〕161号)作如下修改: 一、附件3《投标企业良好信用信息采集项》: 1. “工程质量获奖”信用类别中“河南省长质量奖”修改为“省长质量奖”,“河南省建设工程‘中州杯’奖(省优质工程)等省级主管部门颁发的质量奖项”修改为“省级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质量奖”; 2. “一般性通报表彰”信用类别中“住房城乡建设部、河南省人民政府的表彰”修改为“住房城乡建设部、省人民政府的表彰”; 3. 删除“列入重点扶持优势企业名单”信用类别采集项; 4. 删除“外埠市场开拓 ”信用类别采集项。 二、附件4《项目经理良好信用信息采集项》: 1. “科技创新(建筑类)”信用类别中“河南省级科技进步奖一等奖、二等奖、厅级科技进步奖等”修改为“省级科技进步奖一等奖、二等奖、厅级科技进步奖等”; 2. 删除“外埠市场开拓 ”信用类别采集项。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生效之日前已发布招标文件的工程项目仍按原文件规定执行。执行过程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反馈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2020年2月18日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20年2月18日印发                

01-18 2021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办理勘察设计企业资质有效期 顺延事项的通知

豫建设计〔2020〕74号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省直管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依据《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积极应对疫情推动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豫建办[2020]49号),我厅对全系统资质许可实行“一网通办”、实行“网上办、邮寄办”方式办理,同时对省级审批的勘察、设计等企业资质,有效期于2020年1月20日至6月30日期满的,延至2020年6月30日。 根据通知要求,我们在北京建设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技术支持下,开发启用了“建设行业疫情防控复工动态监测系统(勘察设计部分)”,疫情期间,请各省辖市(区)勘察设计主管部门组织做好辖区内企业复工复产动态报告。同时,系统上增加了省级权限内勘察设计资质证书延期办理模块,对有效期在2020年1月20日至6月30日期满的勘察设计资质证书自动办理延期。 系统办理的流程:企业延期申请→省厅对企业申请延期的证书有效期统一设定为有效期至2020年6月30日止→新的资质证书信息上传至河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上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发布。   附件:建设行业疫情复工动态监测系统企业端操作手册                              2020年3月3日  豫建设计〔2020〕74号.docx        

01-18 2021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的通知

豫发改法规〔2017〕1347号 各省辖市、直管县发展改革委,有关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为认真贯彻落实《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0号令),现就做好我省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工作通知如下: 一、重新明确发布媒介 根据《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规定,“河南省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为我省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媒介。自2018年1月1日起,河南省行政区域内所有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应当在“河南省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发布,其他媒介不再承担我省发布媒介的职能。 二、做好发布准备工作 《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改变了以纸质媒介为主的招标公告发布制度,今后将依托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发布信息。各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已通过国家检测认证的)和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要尽快与“河南省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对接,确保在2018年1月1日起按照《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要求的范围和方式推送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河南省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要抓紧完成平台对接、数据规范接口改造、信息录入工具软件研发等准备工作,确保在2018年1月底前能够满足规范交互发布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的要求,并实现与“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河南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的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凡是纳入我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公共资源交易信息,“河南省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应与河南省公共资源交易公共服务平台实现信息共享,确保向国家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数据推送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三、明确发布范围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在“河南省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标结果公示等信息。依法必须招标项目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在“河南省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发布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标结果公示等信息。 四、确定发布方式 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情况分别选择以下方式发布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 (一)电子招标投标交易项目必须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录入并交互至“河南省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或“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发布。 (二)非电子招标投标交易项目,鼓励通过项目所在地的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录入并交互至“河南省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 或“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核验发布。 (三)不具备上述在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录入、交互和发布条件的项目,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可以选择通过“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河南省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或交易平台提供的“发布工具客户端”直接录入后上传至相应平台核验发布。 五、切实加强监管 省发展改革委将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加强对“河南省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其他媒介发布或违规转载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的行为。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要加强对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发布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活动的监管。 各级行政监督部门要坚决纠正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全面落实《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的规定。 自2018年1月1日起,《关于招标公告发布有关事项的通知》(豫计政法[2000]58号)、《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招标公告发布媒介工作的通知》(豫发改法规[2010]1571号)和《关于增加我省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公告发布媒介的通知》(豫发改法规[2016]828号)废止。         2017年12月25日

01-18 2021

河南省招标投标协会关于转发《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河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管禁止行为清单〉〈河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禁止行为清单〉》的通知

河南省招标投标协会关于转发《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河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管禁止行为清单〉〈河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禁止行为清单〉》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及有关招标投标市场主体: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近日印发了《河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管禁止行为清单》《河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禁止行为清单》,对加强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监管、打击招投标活动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以禁止行为清单形式做了明确规定,并对规范招标投标投诉行为、各地住建部门处理招标投标投诉进一步做了明确规定。请各会员单位及有关招标投标市场主体认真学习贯彻,以维护良好的招标投标市场秩序。                                                                                     河南省招标投标协会                                                                                          2020年4月7日

01-17 2021

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司法厅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机构:河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处    发布日期:2016-10-26 17:27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司法厅 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 豫财购〔2016〕10号 省直各部门、单位,各省辖市财政局、司法局,各省直管县财政局、司法局: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发挥政府采购支持监狱和戒毒企业(以下简称监狱企业)发展的作用,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的重要性 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是国家针对监狱、戒毒企业实际制定的一项重要扶持政策,有利于减轻监狱企业市场竞争压力和风险,有利于为罪犯和戒毒人员提供稳定有效的生产项目和劳动岗位,有利于充分发挥生产劳动对罪犯的改造功能和对戒毒人员的教育矫治功能。各地、各部门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明确支持监狱企业发展的重要意义,认真落实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确保监狱、戒毒场所安全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监狱企业的认定 监狱企业是指由司法部认定的为罪犯、戒毒人员提供生产项目和劳动对象,且全部产权属于司法部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直属煤矿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各地(设区的市)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康复所,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的企业。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向监狱企业采购的金额,计入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统计数据。 三、落实政府采购预留份额 各地、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编制工作的统筹,在服装、印刷、安防设施、办公家具等类政府采购项目中,通过预留采购份额支持监狱企业发展。 (一)服装类。包括制服、制鞋、工作服、病号服、床单被罩等,预留本部门服装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监狱企业采购。各级司法行政系统各类工作人员制服、囚犯被服、戒毒人员服装等,应当从符合条件的监狱企业中采购。 (二)印刷类。省级各部门组织的公务员考试、招生考试、等级考试、资格考试的试卷印刷项目原则上应当在符合有关资质的监狱企业范围内采购。在免费教科书政府采购工作中,应当根据免费教科书印制资质的监狱企业情况,结合工作实际确定由监狱企业印刷的比例要求。 (三)安防设施类。司法行政系统的安防设施,包括各类隔离护栏、刀刺网、防撞护栏(桩)、阻车器、标志杆等,应当全部向监狱企业采购。其他部门也要预留此类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监狱企业采购。 (四)其他政府采购项目。对监狱企业可以生产的办公用品、办公家具和消防设备等其他产品,要积极通过预留份额的方式,向监狱企业采购。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在组织上述预留监狱企业的采购活动时,应当在招标文件或谈判文件、询价文件、磋商文件中注明该项目专门面向监狱企业采购。 四、实行评审价格优惠 对于非专门面向监狱企业的项目,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政府采购促进小微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豫财购〔2013〕14号)的精神,对监狱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具体扣除比例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确定。 五、加强组织管理和监督检查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积极推进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统一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平台,方便监狱企业适时获取政府采购信息。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及时在河南政府采购网等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采购信息,为监狱企业提供公平的参与机会。 各级财政部门应会同司法行政部门建立健全政府采购促进监狱企业发展的有关制度,加强有关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各部门负责本部门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各项工作的执行和管理。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司法厅          2016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