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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9 2021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省财政厅关于公布贵州省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的通知

附件: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省财政厅关于公布贵州省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的通知(黔经信法规【2017】15号).pdf 1.贵州省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xlsx

03-09 2021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意见(黔府办函〔2018〕85号)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重大建设项目 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意见 黔府办函〔2018〕85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7〕94号)精神,进一步提升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标准化、规范化、信息化水平,促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更加透明、更有效率,充分发挥重大建设项目信息公开对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的助推作用,结合我省实际,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在贵州省代表团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大力弘扬新时代贵州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统一安排部署,把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作为全面推进政务公开的重要内容,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和群众期盼,更好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二)基本原则。 ——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以及其他依法不予公开的内容外,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过程中的信息要做到“应公开、尽公开”,以公开提升项目批准、实施的透明度和效率,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坚持突出重点、有序推进。以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过程中社会关注度高、具有重要影响的信息为重点,以政府信息公开为先导,推动项目法人单位信息有效归集、精细管理、及时公开。 ——坚持分级负责、属地管理。按照“谁批准、谁公开,谁实施、谁公开”的要求,凡属于省政府部门负责审批、核准、备案的重大建设项目,由省政府各有关部门根据职能做好批准和实施领域信息公开;属于省以下政府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重大建设项目,由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负责公开批准和实施信息。 (三)工作目标。 2018年,全省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的信息公开目录框架基本建立,作为重点领域信息清单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各级政府和部门主动公开基本目录管理,完成本年度批准和实施的重大项目信息归集及公开。 2019年,全省各级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内容得到进一步充实、公开实效得到进一步增强、公开范围得到进一步拓展。 2020年,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成为各级行政机关常态化制度安排,内化为履行行政职能和开展政务服务的行为自觉,重大建设项目相关信息公开内容、责任、平台、保障体系更加健全,公开质量和实效全面提升。 二、主要任务 本实施意见所称重大建设项目,是指按照有关规定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由政府审批、核准、备案,对经济社会发展、民生改善有直接、广泛和重要影响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不包括境外投资项目和对外援助项目)。省政府各有关部门、各市(州)政府、各县(市、区、特区)政府要结合工作实际,参考行业投融资体制改革政策等有关规定,进一步明确本地区、本领域重大建设项目认定范围和标准。 (一)突出重点细化公开内容,切实增强公开针对性。各地各有关部门在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过程中,要将批准服务信息、批准结果信息、招标投标信息、征收土地信息、重大设计变更信息、施工有关信息、质量安全监督信息、竣工有关信息、重点行业项目审批和核准信息、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信息等10类信息作为重点公开的对象和内容。 1.推进批准服务信息公开。编制统一规范的重大建设项目批准服务指南,将重大建设项目的申报要求、申报材料清单、批准流程、办理时限、受理机构联系方式、监督举报方式等服务事项主动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群众监督。(责任单位:省政府各有关部门、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2.推进批准结果信息公开。具有审批、核准、备案权限的各地各有关部门,除依法依规不予公开的外,应当细化公开以下事项: (1)重大建设项目建议书审批结果、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结果、初步设计文件审批结果、项目核准结果、节能审查意见、招标事项审批核准结果。(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交通运输厅、省环境保护厅、省农委、省能源局等部门,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2)建设项目选址意见审批结果、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审批结果、建设工程规划类许可审批结果、施工许可(开工报告)审批结果。(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各市〔州〕、贵安新区、各县〔市、区、特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3)建设项目用地(用林、用湖)预审意见或审批结果。(责任单位:省国土资源厅、省林业厅,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4)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审批结果。(责任单位:省环境保护厅,各市〔州〕、贵安新区、各县〔市、区、特区〕环境保护部门) (5)取水许可、水土保持方案、洪水影响评价等涉水事项审批结果。(责任单位:省水利厅,各市〔州〕、贵安新区、各县〔市、区、特区〕水利部门) 3.推进招标投标信息公开。各地各有关部门在推进重大建设项目过程中,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标结果公示应当与贵州公共资源交易公共服务平台实现信息共享,实时交互至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汇总发布。合同订立及履行情况、招标投标违法处罚等信息应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的监督。(责任单位:项目主管部门、有关行政监督部门、项目法人单位) 4.推进征收土地信息公开。市、县人民政府在实施土地征收时,应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政府征地信息公开规定和要求,主动将征地告知书以及履行征地报批前程序的相关证明材料,依法批准的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地方案,征地批后实施中征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等在规定时限内告知利益相关方,并及时向社会公开。(责任单位:省国土资源厅,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及国土资源部门) 5.推进重大设计变更信息公开。负责履行重大建设项目审批、核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将项目设计变更原因、主要变更内容、变更依据、批准单位、变更结果等相关信息及时告知项目法人单位,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责任单位:省政府各有关部门,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6.推进施工有关信息公开。各地各有关部门在实施重大建设项目施工管理过程中,应监督指导项目法人单位公开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信息、资质情况,施工单位项目管理机构设置、工作职责、主要管理制度,施工期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等信息。(责任单位:省政府各有关部门,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7.推进质量安全监督信息公开。项目法人单位应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对重大建设项目质量和安全的监督,主动公开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名称及其联系方式、质量安全行政处罚情况等信息。(责任单位:省安全监管局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8.推进竣工有关信息公开。各有关部门在管理重大建设项目过程中,应将重大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时间、工程质量验收结果,竣工验收备案时间、备案编号、备案部门、交付使用时间,竣工决算审计单位、审计结论、财务决算金额等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责任单位:省政府各有关部门,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9.推进重点行业项目审批和核准信息公开。围绕易地扶贫搬迁、重大水利工程、重大交通工程、重大能源资源工程、现代农业、生态环保、棚户区改造、保障性安居工程等重点行业的重大建设项目,持续加大批准和实施信息公开力度。(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扶贫办、省水库和生态移民局、省水利厅、省交通运输厅、省能源局、省农委、省环境保护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林业厅等,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10.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信息公开。重点围绕政府以财政性资金或国有资源资产作价入股的方式参与投资建设的重大项目,主动向社会公开有关法律依据和投融资政策、项目进展、样板工程、专家库等信息,做好项目准备、实施等阶段信息公开,加大对资本参与方式、合作模式、回报机制等信息公开力度,激发民间资本投资活力和社会创造力。(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 (二)加强公开渠道建设,促进公开方式更加便民实用。省政府办公厅负责在省政府门户网站开设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信息公开专栏,对省、市、县三级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信息进行集中公开。市、县政府及省各有关部门要在本地本部门政府门户网站开设相应栏目,并负责做好省级专栏的信息内容保障。除政府网站外,还要通过政务新媒体、新闻媒体、政务服务中心、便民服务站等多种渠道和途径主动公开重大建设项目相关信息。充分利用贵州省网上办事大厅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贵州)、省和市(州)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等,推进全省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信息共享。探索将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过程中产生的信用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贵州)管理,可向社会公开的,在各市(州)信用网站和“信用中国(贵州)”网站公开。畅通依申请公开渠道,依法答复公众提出的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满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理信息需求。项目法人单位可利用现场公示、网站公布等多种渠道或途径对项目信息进行公开,方便公众查询和社会监督。(责任单位:省政府各有关部门,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三)进一步增强公开时效,确保信息公开及时准确。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过程中产生的政府信息,确定为主动公开的,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自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确定为依申请公开的,应严格按照法定时限答复申请人;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事项应自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通过政府网站、“信用中国(贵州)”网站或政府指定的有关媒体进行公示。各地各部门要监督项目法人单位依法按时公开项目信息;法律、法规、规章未作出明确规定是否公开的项目信息,鼓励项目法人单位及时公开。(责任单位:省政府各有关部门,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四)认真履行公开义务,落实信息公开审查责任。属于可依法依规对外公开的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信息,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贵州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规定》及有关要求,主动公开本机关制作或保存的政府信息。不属于主动公开范围或依法必须开展保密审查的信息,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严格履行保密审查程序,做到该公开的信息坚决公开,该保守的国家秘密坚决守住。在公开中要依法保护好相关人员个人隐私,对于身份证号、银行账号、个人电话、财产状况等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公开时要去标识化处理,选择恰当的方式和范围。(责任单位:省政府各有关部门,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切实提升统筹能力。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职责,深入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以此作为深化政务公开的有力抓手。各地政府办公厅(室)作为组织协调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能源、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卫生计生、林业等部门做好职责范围内的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责任单位:省政府各有关部门,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二)加大考核力度,建立健全奖惩机制。省级将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信息公开作为落实政务公开工作任务的重要考核内容,纳入省直机关专项目标考核管理,同时作为政务公开第三方评估的重要评估指标。市、县政府要相应将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作为政务公开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不断加大考核力度。对工作推动有力、取得明显成效的地区、单位和个人,要按照规定予以表彰;对未按相关规定和要求履行职责的,要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并在年度目标考核中予以体现。(责任单位:省政府办公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三)推动制度创新,共享信息公开成果。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探索创新工作方法,抓紧制定重大建设项目认定范围和标准,在本地本部门重大建设项目信息公开专栏进行公开。要建立公开内容动态管理机制,定期对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不予公开的信息以及依申请公开较为集中的信息进行清理审查,发现应公开未公开的信息应当公开,可转为主动公开的应当主动公开。要结合权责清单及时调整更新重大建设项目信息公开目录,确保公开的项目信息符合有关政策规定,增强政府公信力和透明度。(责任单位:省政府各有关部门,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四)完善监管措施,确保政策落地见效。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以提升公开质量为导向,定期对本地区本行业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内容、公开渠道、公开时效等进行检查。各有关部门每年应将本部门工作进展情况报同级政务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自2018年起,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将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信息公开情况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中公布,自觉接受社会公众、新闻媒体的监督。将重大建设项目信息公开作为政务公开监督员开展监督巡查的重要内容,及时关注、认真办理监督员反映的情况、提出的建议,增强公开实效。(责任单位:省政府各有关部门,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四、组织实施 在本实施意见印发后的20个工作日内,省级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主要涉及部门、各市(州)政府要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进一步细化工作措施,报省政府办公厅备案,认真组织实施。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快建立协调机制,聚焦社会关注度高、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项目,监督指导下级政府和部门根据各自领域、行业特点和工作侧重点,细化明确本地区本部门重大建设项目信息公开事项、内容、时限、方式、责任单位、监督渠道等,并将重大建设项目信息纳入主动公开基本目录管理,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附件:省级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信息公开主要涉及部门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5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省级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 信息公开主要涉及部门 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境保护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委、省水利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审计厅、省旅游发展委、省林业厅、省国资委、省地税局、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体育局、省安全监管局、省粮食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扶贫办、省能源局、省大数据发展管理局、省水库和生态移民局、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

03-09 2021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黔府办发〔2019〕24号)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公共资源 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黔府办发〔2019〕24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10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共资源交易运行,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交易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共资源交易要深化平台整合共享,坚持应进必进、统一规范、公开透明、服务高效原则,加快推进平台交易全覆盖,完善分类统一的交易制度规则、技术标准、数据规范,创新交易监管体制,推动公共资源阳光交易,着力提高公共资源配置效率和公平性。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贵州省内开展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是指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具有公有性、公益性的资源。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交易是指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具有公有性、公益性的资源交易活动。 第二章  交易范围 第六条 加快构建统一、规范、高效的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体制,将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招投标、政府采购、药品采购、国有产权交易、国有土地和矿业权出让转让等交易事项纳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和监督管理。 第七条 公共资源交易实行目录管理,《目录》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会同相关部门依据全国公共资源交易目录指引拟定,经公开征求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省人民政府需要对《目录》进行调整的,按照以上程序适时调整并公布实施。 第八条 各地各部门对与《目录》范围内交易内容重复并正在建设或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建设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责令停止建设并按要求进行整改。 第三章  交易管理 第九条 各级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公共资源交易主体信用信息作为市场准入、项目审批、资质资格审核的重要依据。 建立行政部门、司法机关等的联合惩戒机制,对有不良行为记录的市场主体,依法限制或禁止其参加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第十条 公共资源交易项目未依法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的,或者将项目化整为零以及采取其他方式规避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及责任人责任。 第十一条 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要积极开展以下工作: (一)负责交易场所设施、电子系统的建设和维护; (二)负责项目登记、信息发布、场所安排、交易保证金代收代退、出具进场交易证明书、立卷归档、档案查询等服务; (三)负责见证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管理和维护现场秩序; (四)为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提供监管通道,记录并向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交易主体在交易活动中违法违规行为; (五)承担当地党委、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二条 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要积极开展以下工作: (一)指导和考核全省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相关工作; (二)完善场内交易规则; (三)管理和维护贵州公共资源交易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管理和维护全省统一的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和电子监督系统; (四)协调管理跨区域交易活动。 第十三条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服务内容、服务流程、工作规范、场地使用和监督渠道应当在网站和公共服务平台上公布。 第十四条 因不可抗力、交易系统异常等导致项目不能正常进行的,应按规定配合项目实施主体或中介服务机构暂停交易。 第十五条 因权属存在异议、未依法确定权属等原因导致项目不能继续运行的,经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同意,应当中止交易。中止原因消除后,经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同意,及时恢复交易活动。 第十六条 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实施主体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记录并报告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等处理: (一)采取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的; (二)擅自中止、终止交易的; (三)拒绝签订合同或者提出额外附加条件的; (四)与公共资源交易竞争主体或者专家成员恶意串通违规实施公共资源交易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十七条 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竞争主体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记录并报告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等处理: (一)弄虚作假骗取项目竞得资格的; (二)串通或者通过行贿等违法手段谋取竞得资格的; (三)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获取证明材料进行质疑或者投诉的;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十八条 公共资源交易中介服务机构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由情形发生地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书面提醒,并向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和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报告:

03-09 2021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意见(黔府办函〔2018〕85号)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重大建设项目 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意见 黔府办函〔2018〕85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7〕94号)精神,进一步提升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标准化、规范化、信息化水平,促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更加透明、更有效率,充分发挥重大建设项目信息公开对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的助推作用,结合我省实际,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在贵州省代表团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大力弘扬新时代贵州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统一安排部署,把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作为全面推进政务公开的重要内容,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和群众期盼,更好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二)基本原则。 ——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以及其他依法不予公开的内容外,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过程中的信息要做到“应公开、尽公开”,以公开提升项目批准、实施的透明度和效率,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坚持突出重点、有序推进。以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过程中社会关注度高、具有重要影响的信息为重点,以政府信息公开为先导,推动项目法人单位信息有效归集、精细管理、及时公开。 ——坚持分级负责、属地管理。按照“谁批准、谁公开,谁实施、谁公开”的要求,凡属于省政府部门负责审批、核准、备案的重大建设项目,由省政府各有关部门根据职能做好批准和实施领域信息公开;属于省以下政府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重大建设项目,由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负责公开批准和实施信息。 (三)工作目标。 2018年,全省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的信息公开目录框架基本建立,作为重点领域信息清单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各级政府和部门主动公开基本目录管理,完成本年度批准和实施的重大项目信息归集及公开。 2019年,全省各级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内容得到进一步充实、公开实效得到进一步增强、公开范围得到进一步拓展。 2020年,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成为各级行政机关常态化制度安排,内化为履行行政职能和开展政务服务的行为自觉,重大建设项目相关信息公开内容、责任、平台、保障体系更加健全,公开质量和实效全面提升。 二、主要任务 本实施意见所称重大建设项目,是指按照有关规定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由政府审批、核准、备案,对经济社会发展、民生改善有直接、广泛和重要影响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不包括境外投资项目和对外援助项目)。省政府各有关部门、各市(州)政府、各县(市、区、特区)政府要结合工作实际,参考行业投融资体制改革政策等有关规定,进一步明确本地区、本领域重大建设项目认定范围和标准。 (一)突出重点细化公开内容,切实增强公开针对性。各地各有关部门在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过程中,要将批准服务信息、批准结果信息、招标投标信息、征收土地信息、重大设计变更信息、施工有关信息、质量安全监督信息、竣工有关信息、重点行业项目审批和核准信息、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信息等10类信息作为重点公开的对象和内容。 1.推进批准服务信息公开。编制统一规范的重大建设项目批准服务指南,将重大建设项目的申报要求、申报材料清单、批准流程、办理时限、受理机构联系方式、监督举报方式等服务事项主动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群众监督。(责任单位:省政府各有关部门、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2.推进批准结果信息公开。具有审批、核准、备案权限的各地各有关部门,除依法依规不予公开的外,应当细化公开以下事项: (1)重大建设项目建议书审批结果、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结果、初步设计文件审批结果、项目核准结果、节能审查意见、招标事项审批核准结果。(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交通运输厅、省环境保护厅、省农委、省能源局等部门,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2)建设项目选址意见审批结果、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审批结果、建设工程规划类许可审批结果、施工许可(开工报告)审批结果。(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各市〔州〕、贵安新区、各县〔市、区、特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3)建设项目用地(用林、用湖)预审意见或审批结果。(责任单位:省国土资源厅、省林业厅,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4)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审批结果。(责任单位:省环境保护厅,各市〔州〕、贵安新区、各县〔市、区、特区〕环境保护部门) (5)取水许可、水土保持方案、洪水影响评价等涉水事项审批结果。(责任单位:省水利厅,各市〔州〕、贵安新区、各县〔市、区、特区〕水利部门) 3.推进招标投标信息公开。各地各有关部门在推进重大建设项目过程中,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标结果公示应当与贵州公共资源交易公共服务平台实现信息共享,实时交互至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汇总发布。合同订立及履行情况、招标投标违法处罚等信息应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的监督。(责任单位:项目主管部门、有关行政监督部门、项目法人单位) 4.推进征收土地信息公开。市、县人民政府在实施土地征收时,应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政府征地信息公开规定和要求,主动将征地告知书以及履行征地报批前程序的相关证明材料,依法批准的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地方案,征地批后实施中征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等在规定时限内告知利益相关方,并及时向社会公开。(责任单位:省国土资源厅,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及国土资源部门) 5.推进重大设计变更信息公开。负责履行重大建设项目审批、核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将项目设计变更原因、主要变更内容、变更依据、批准单位、变更结果等相关信息及时告知项目法人单位,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责任单位:省政府各有关部门,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6.推进施工有关信息公开。各地各有关部门在实施重大建设项目施工管理过程中,应监督指导项目法人单位公开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信息、资质情况,施工单位项目管理机构设置、工作职责、主要管理制度,施工期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等信息。(责任单位:省政府各有关部门,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7.推进质量安全监督信息公开。项目法人单位应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对重大建设项目质量和安全的监督,主动公开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名称及其联系方式、质量安全行政处罚情况等信息。(责任单位:省安全监管局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8.推进竣工有关信息公开。各有关部门在管理重大建设项目过程中,应将重大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时间、工程质量验收结果,竣工验收备案时间、备案编号、备案部门、交付使用时间,竣工决算审计单位、审计结论、财务决算金额等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责任单位:省政府各有关部门,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9.推进重点行业项目审批和核准信息公开。围绕易地扶贫搬迁、重大水利工程、重大交通工程、重大能源资源工程、现代农业、生态环保、棚户区改造、保障性安居工程等重点行业的重大建设项目,持续加大批准和实施信息公开力度。(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扶贫办、省水库和生态移民局、省水利厅、省交通运输厅、省能源局、省农委、省环境保护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林业厅等,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10.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信息公开。重点围绕政府以财政性资金或国有资源资产作价入股的方式参与投资建设的重大项目,主动向社会公开有关法律依据和投融资政策、项目进展、样板工程、专家库等信息,做好项目准备、实施等阶段信息公开,加大对资本参与方式、合作模式、回报机制等信息公开力度,激发民间资本投资活力和社会创造力。(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 (二)加强公开渠道建设,促进公开方式更加便民实用。省政府办公厅负责在省政府门户网站开设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信息公开专栏,对省、市、县三级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信息进行集中公开。市、县政府及省各有关部门要在本地本部门政府门户网站开设相应栏目,并负责做好省级专栏的信息内容保障。除政府网站外,还要通过政务新媒体、新闻媒体、政务服务中心、便民服务站等多种渠道和途径主动公开重大建设项目相关信息。充分利用贵州省网上办事大厅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贵州)、省和市(州)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等,推进全省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信息共享。探索将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过程中产生的信用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贵州)管理,可向社会公开的,在各市(州)信用网站和“信用中国(贵州)”网站公开。畅通依申请公开渠道,依法答复公众提出的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满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理信息需求。项目法人单位可利用现场公示、网站公布等多种渠道或途径对项目信息进行公开,方便公众查询和社会监督。(责任单位:省政府各有关部门,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三)进一步增强公开时效,确保信息公开及时准确。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过程中产生的政府信息,确定为主动公开的,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自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确定为依申请公开的,应严格按照法定时限答复申请人;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事项应自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通过政府网站、“信用中国(贵州)”网站或政府指定的有关媒体进行公示。各地各部门要监督项目法人单位依法按时公开项目信息;法律、法规、规章未作出明确规定是否公开的项目信息,鼓励项目法人单位及时公开。(责任单位:省政府各有关部门,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四)认真履行公开义务,落实信息公开审查责任。属于可依法依规对外公开的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信息,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贵州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规定》及有关要求,主动公开本机关制作或保存的政府信息。不属于主动公开范围或依法必须开展保密审查的信息,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严格履行保密审查程序,做到该公开的信息坚决公开,该保守的国家秘密坚决守住。在公开中要依法保护好相关人员个人隐私,对于身份证号、银行账号、个人电话、财产状况等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公开时要去标识化处理,选择恰当的方式和范围。(责任单位:省政府各有关部门,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切实提升统筹能力。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职责,深入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以此作为深化政务公开的有力抓手。各地政府办公厅(室)作为组织协调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能源、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卫生计生、林业等部门做好职责范围内的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责任单位:省政府各有关部门,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二)加大考核力度,建立健全奖惩机制。省级将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信息公开作为落实政务公开工作任务的重要考核内容,纳入省直机关专项目标考核管理,同时作为政务公开第三方评估的重要评估指标。市、县政府要相应将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作为政务公开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不断加大考核力度。对工作推动有力、取得明显成效的地区、单位和个人,要按照规定予以表彰;对未按相关规定和要求履行职责的,要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并在年度目标考核中予以体现。(责任单位:省政府办公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三)推动制度创新,共享信息公开成果。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探索创新工作方法,抓紧制定重大建设项目认定范围和标准,在本地本部门重大建设项目信息公开专栏进行公开。要建立公开内容动态管理机制,定期对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不予公开的信息以及依申请公开较为集中的信息进行清理审查,发现应公开未公开的信息应当公开,可转为主动公开的应当主动公开。要结合权责清单及时调整更新重大建设项目信息公开目录,确保公开的项目信息符合有关政策规定,增强政府公信力和透明度。(责任单位:省政府各有关部门,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四)完善监管措施,确保政策落地见效。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以提升公开质量为导向,定期对本地区本行业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内容、公开渠道、公开时效等进行检查。各有关部门每年应将本部门工作进展情况报同级政务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自2018年起,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将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信息公开情况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中公布,自觉接受社会公众、新闻媒体的监督。将重大建设项目信息公开作为政务公开监督员开展监督巡查的重要内容,及时关注、认真办理监督员反映的情况、提出的建议,增强公开实效。(责任单位:省政府各有关部门,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四、组织实施 在本实施意见印发后的20个工作日内,省级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主要涉及部门、各市(州)政府要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进一步细化工作措施,报省政府办公厅备案,认真组织实施。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快建立协调机制,聚焦社会关注度高、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项目,监督指导下级政府和部门根据各自领域、行业特点和工作侧重点,细化明确本地区本部门重大建设项目信息公开事项、内容、时限、方式、责任单位、监督渠道等,并将重大建设项目信息纳入主动公开基本目录管理,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附件:省级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信息公开主要涉及部门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5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省级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 信息公开主要涉及部门 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境保护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委、省水利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审计厅、省旅游发展委、省林业厅、省国资委、省地税局、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体育局、省安全监管局、省粮食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扶贫办、省能源局、省大数据发展管理局、省水库和生态移民局、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

03-09 2021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186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令 第186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18年9月27日省人民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谌贻琴 2018年10月19日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 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为依法推进“放管服”改革,做好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省人民政府对涉及“放管服”改革、不符合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要求以及《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的省政府规章进行了清理。经过清理,省人民政府决定: 一、对16件省政府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附件1) 二、对28件省政府规章予以废止。(附件2)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贵州省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省政府规章           2.贵州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省政府规章 附件1 贵州省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省政府规章 一、将《贵州省契税实施办法》第三条修改为:“契税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第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纳税期限为纳税人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手续之前。” 二、将《贵州省教育经费筹措管理办法》第七条修改为:“教育费附加按增值税和消费税税额的3%征收,地方教育附加按增值税和消费税税额的2%征收。” 第八条修改为:“税务机关负责征收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第九条修改为:“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应当在缴纳增值税和消费税时一并缴纳。” 三、将《贵州省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款修改为:“安装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使用要求。” 删除第十条。 第十一条改为第十条,修改为:“防雷装置的设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防雷技术标准规范。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纳入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竣工验收备案,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监管;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核电、通信等专业建设工程防雷管理,由各主管部门负责。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以及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的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负责。” 第十七条改为第十六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气象主管机构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权限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并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防雷装置设计文件未经审查同意,交付施工的; “(二)防雷装置未经检测合格投入使用的; “(三)变更防雷装置设计文件未按原审查批准程序重新报批的。” 四、将《贵州省水文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三款修改为:“水文测报等相关经费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及水文事业管理职责予以保障,确保水文测报工作的正常开展,充分发挥水文工作在政府决策、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公众服务中的作用。” 第六条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编制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时,应当包含水文监测设施建设和改造的内容。” 第十条修改为:“水文机构设立的水位、雨量、墒情监测站点,可以委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管理。受委托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委托事项和要求从事项目监测,并遵守国家和省水文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不得擅自中止和减少监测项目,不得漏报、迟报、瞒报、谎报水文监测信息,不得伪造水文监测资料。” 第十一条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水行政主管部门、水文机构及有关部门建立防汛监测预警体系,水文测站、承担防汛抗旱任务的水工程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向水文机构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提供水文监测信息及调度运行信息。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水资源监测体系。水文机构应当组织对水功能区和地下水等水体的水量、水质进行监测、评价,开展跨行政区域河流交接断面的水量监测。 “县级以上水文机构应当建立水文监测应急和自动测报系统,发现被监测水体情况发生变化可能危及防洪安全、用水安全或者发生突发性水体污染事件的,应当跟踪监测,按照规定及时将监测情况报所在地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水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城市供水主管部门。” 删除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三条改为第十九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汇交水文监测资料的; “(二)汇交虚假水文监测资料的。” 五、将《贵州省残疾人就业办法》第九条第二款修改为:“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级)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的人员就业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 第十条修改为:“用人单位未安排残疾人就业或者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按照年度实际差额人数计算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缴纳标准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上年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平均工资未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含2倍)的,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征保障金;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的,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计征保障金。” 删除第十二条第三款。 第二十二条修改为:“保障金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税务部门负责征收。” 第二十三条修改为:“保障金纳入地方一般公共预算统筹安排,主要用于支持残疾人就业和保障残疾人生活。包括: “(一)残疾人职业培训、职业教育和职业康复支出。 “(二)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提供残疾人就业服务和组织职业技能竞赛(含展能活动)支出。补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所需设施设备购置、改造和支持性服务费用。补贴辅助性就业机构建设和运行费用。 “(三)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自主创业、灵活就业的经营场所租赁、启动资金、设施设备购置补贴和小额贷款贴息。各种形式就业残疾人的社会保险缴费补贴和用人单位岗位补贴。扶持农村残疾人从事种植、养殖、手工业及其他形式生产劳动。 “(四)奖励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以及为安排残疾人就业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 “(五)对从事公益性岗位就业、辅助性就业、灵活就业,收入达不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的救济补助。 “(六)经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批准用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和保障困难残疾人、重度残疾人生活等其他支出。” 删除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六、将《贵州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第二条修改为:“本办法所称省科学技术奖励是指由省人民政府授予的,在推动本省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组织所获得的奖励。” 第三条修改为:“省人民政府设立省科学技术奖,包括省最高科学技术奖、省自然科学奖、省技术发明奖、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和省科学技术合作奖。” 删除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改为第九条,修改为:“省自然科学奖授予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做出重大科学发现的个人、组织;省技术发明奖授予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在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方面做出重大技术发明的个人、组织;省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完成和应用推广创新性科学技术成果,为推动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组织。 “省科学技术合作奖授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省外公民或者省外组织: “(一)同贵州省公民或者组织合作研究、开发,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二)向贵州省公民或者组织传授先进科学技术、培养人才,成效特别显著的; “(三)为促进贵州省与其他国家、其他省(区、市)在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方面,做出重大贡献的。 “省科学技术合作奖,每年奖励项目总数不超过5项。” 第十三条改为第十条,修改为:“省最高科学技术奖、省科学技术合作奖不分等级。 “省自然科学奖、省技术发明奖和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3个等级,每年奖励项目总数不超过120项。 “省科学技术奖每年评审一次。” 第十八条改为第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省最高科学技术奖经省人民政府审定后,由省长签署并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奖金数额为100万元。”第三款修改为:“省自然科学奖、省技术发明奖、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经省人民政府审批后,颁发荣誉证书及奖金,奖金数额分别为:一等奖15万元,二等奖10万元,三等奖5万元。”

03-09 2021

贵州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的通知

贵州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的通知 (黔财税〔2020〕24号) 各市(州)财政局,各县(市、区、特区)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2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 贵州省财政厅 2020年5月11日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普惠金融 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 (2020年第22号) 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户的普惠金融服务,现将有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4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8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中规定于2019年12月31日执行到期的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本公告发布之日前,已征的按照本公告规定应予免征的增值税,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或予以退还。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0年4月20日

03-09 2021

贵州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等税费政策实施期限的公告》的通知

贵州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等税费政策实施 期限的公告》的通知 (黔财税〔2020〕32号) 省市场监管局,各市(州)财政局,各县(市、区、特区)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等税费政策实施期限的公告》(2020年第2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等税费政策实施期限的公告 贵州省财政厅          2020年6月11日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等税费政策实施期限的公告(2020年第28号) 为支持疫情防控、企业纾困和复工复产,现将有关税费政策实施期限公告如下: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0年第11号)规定的税费优惠政策,执行至2020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0年5月15日    

03-09 2021

贵州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的通知

贵州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的通知 (黔财税〔2020〕28号) 各市(州)财政局,各县(市、区、特区)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0年第2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 贵州省财政厅     2020年5月19日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减免 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 (2020年第24号) 为进一步支持广大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全面复工复业,现将有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期限延长到2020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0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