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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20 2021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津财采〔2017〕41号 各市级预算单位,各区财政局: 政府采购政策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运用财政支出手段实现宏观调控的有效措施,通过政府采购对特定对象予以扶持,具有引导资源合理配置、促进产业结构升级的政策功能。近年来,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相继出台了支持中小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就业企业发展,促进采购节能环保产品和加强进口产品审核等一系列政府采购政策,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从实际情况看,一些单位在落实政府采购政策上还存在着认识不到位、执行不充分,效果不明显等诸多问题。为切实将政府采购相关政策落到实处,进一步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作用,现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规定,提出以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严格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采购计划 采购人要加强源头管理,在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时,统筹考虑政府采购项目安排,预留本部门年度政府采购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含中型、小型、微型企业,下同)实施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预算内容编制预留份额项目采购计划,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均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政府采购预留份额政策,相关数据计入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份额。 二、科学确定政府采购需求 采购人在确定采购需求时,除考虑采购项目本身需要实现的功能和目标外,还应当在采购需求中明确落实政府采购支持节能环保、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政策要求。要充分调研国内同类产品性能水平、参数指标等情况,国内产品能够满足实际使用需要的,应当采购国内产品,不得随意超标准采购进口产品。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展前,按照进口产品采购管理要求,获得同级财政部门核准。经核准允许采购进口产品的,不得在采购需求中限制符合条件的本国产品参与竞争。 三、依法编制政府采购文件 采购文件(包括招标、谈判、磋商、询价文件,下同)应当载明政府采购的各项政策要求。拟采购产品属于强制采购节能产品范围的,应当明确只接受节能产品参与采购活动;属于优先采购节能环保产品范围的,应当明确给予节能环保产品一定比例的评审加分或价格扣除。包含多项产品的复合类采购项目,采购文件中应当明确按照节能环保产品投标(或响应)价格占项目总价格的比重确定评审加分分值。 通过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采购项目,采购文件应当明确只接受中小企业参与采购活动。非面向中小企业的采购项目,应当明确给予小型和微型企业6%-10%的价格扣除。小型、微型企业与其他企业组成联合体的,应当明确给予联合体2%-3%的价格扣除。上述具体价格扣除比例应当根据项目情况确定并在采购文件中载明。包含多项产品的复合类采购项目,采购文件应当明确按照小型、微型企业投标(或响应)产品的具体价格进行核算。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均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上述价格扣除政策,相关数据计入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份额。 四、规范政府采购评审环节管控 采购项目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或谈判、询价、磋商小组,下同)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政策落实情况的审核,采购文件未依法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的,应当认定采购文件存在重大缺陷,依法修改采购文件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涉及节能环保产品认定的,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供应商投标(或响应)文件中列明的节能环保产品明细,并查询当期“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进行评审。涉及中小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和监狱企业认定的,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中小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投标(或响应)文件中提交的声明函,或者省级以上监狱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进行评审,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其他证明声明函内容的相关材料。 五、强化政府采购合同履约和验收管理 采购人应当在合同履行和验收工作中,按照采购合同约定对每一项技术、服务要求进行确认,着重核验节能环保产品型号等相关内容。发现供应商擅自更换节能环保产品或者以进口产品代替国产产品等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情形的,应当认定为验收不合格,并依法追究供应商法律责任。中小企业享受政府采购优惠政策获取政府采购合同后,采购人不得同意小型、微型企业将合同标的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也不得同意中型企业将合同标的分包给大型企业。 六、其他要求 政府采购各方当事人特别是各级采购人要充分认识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树立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属于法定责任和义务的意识,率先垂范,不打折扣,建立健全内控管理制度,充分运用制定需求标准、预留采购份额、优先和强制采购等措施,将政府采购各项政策落到实处。 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履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职责,进一步加大政策功能落实工作监督检查力度。要将落实政府采购政策情况纳入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以及集中采购机构考核范围,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以及供应商提供虚假声明材料骗取优惠政策的违法违规行为,财政部门要依法严肃追究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   2017年12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

01-20 2021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2019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

津财采〔2018〕39号 各市级预算单位,各区财政局,各集中采购机构: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天津市2019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8年11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2019年政府集中采购 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   一、市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一)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 序号 品目名称 品目编码 备  注 A 货物类 1 台式计算机 A02010104 不包括计算机工作站。 2 便携式计算机 A02010105 不包括移动工作站。 3 平板式微型计算机 A02010107 4 打印设备 A02010601 指喷墨打印机、激光打印机、热式打印机、针式打印机。 5 显示设备 A02010604 指计算机显示器。 6 扫描仪 A0201060901 7 计算机软件 A020108 指操作系统软件、办公套件、信息安全软件。 8 复印机 A020201 9 投影仪 A020202 用于测量、测绘等专用投影仪除外。 10 多功能一体机 A020204 指激光多功能一体机、喷墨多功能一体机。 11 传真机 A02081001 12 空调机 A0206180203 指分体壁挂式、分体柜式等民用空调。 13 图书 A0501 指义务教育免费教科书 14 家具用具 A0601-A0607 指床类、台桌类、椅凳类、沙发类、柜类、架类、屏风类。

01-20 2021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做好我市2019年度小额零星采购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津财采〔2018〕40号 各市级预算单位,各区财政局,市政府采购中心: 为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流程,提高采购效率和质量,依据《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2019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津财采〔2018〕39号)要求,现就做好我市2019年度小额零星采购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2019年度小额零星采购的范围为采购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下列项目。 序号 品目名称 品目编码 备  注 A 货物类 1 台式计算机 A02010104 不包括计算机工作站。 2 便携式计算机 A02010105 不包括移动工作站。 3 平板式微型计算机 A02010107 4 打印设备 A02010601 指喷墨打印机、激光打印机、热式打印机、针式打印机。 5 显示设备 A02010604 指计算机显示器。 6 扫描仪 A0201060901 7 计算机软件 A020108 指操作系统软件、办公套件、信息安全软件。 8 复印机 A020201 9 投影仪 A020202 用于测量、测绘等专用投影仪除外。 10 多功能一体机 A020204 指激光多功能一体机、喷墨多功能一体机。 11 传真机 A02081001 12 空调机 A0206180203 指分体壁挂式、分体柜式等民用空调。 13 家具用具 A0601-A0607 仅限市级,指床类、台桌类、椅凳类、沙发类、柜类、架类、屏风类。 C 服务类 14 会议服务 C0601 二、采购方法 小额零星采购采取协议供货、定点采购和网上商城采购三种采购方法,均通过天津市政府采购中心网实施采购,具体适用范围详见《2019年度小额零星采购方法》(见附件1)。 (一)协议供货采购方法。 具体分为单品牌竞价采购、自选品牌竞价采购和多品牌竞价采购3种方法。 1.单品牌竞价采购。即采购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协议供货项目,采购人可以点选所需商品并发布采购信息公告。公告期满后,满足项目需求的入围供应商可在竞价周期内,提交一个不可更改的价格。竞价周期结束后,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如果提交有效报价的供应商不足3家,项目终止,重新组织采购。 2.自选品牌竞价采购。即采购金额在20万元以下的协议供货项目,采购人可以提交项目需求,自主选择不少于3个满足项目需求的品牌,并发布采购信息公告。公告期满后,满足项目需求的入围供应商可在竞价周期内,提交一个不可更改的价格。竞价周期结束后,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如果提交有效报价的品牌不足3个,项目终止,重新组织采购。

01-20 2021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做好政府采购定向支持中小企业有关工作的通知

津财采〔2019〕1号 各市级主管预算单位,各区财政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天津市委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津党发〔2018〕39号),现就做好政府采购定向支持中小企业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各地区要充分认识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重大意义,认真贯彻落实政府采购定向支持中小企业的各项政策措施,充分发挥政府采购在促进高质量发展方面的积极作用。 二、负有编制部门预算职责的各部门(以下称各主管预算单位)应当根据部门预算及我市当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制定向中小企业采购的具体方案,统筹确定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预留本部门、本系统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对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应当在采购公告和招标文件(谈判文件、磋商文件)中注明该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或小型、微型企业采购。 三、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采购项目,对小微企业产品给予 6%-10%的价格扣除;对大中型企业和其他法人、组织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参与采购,且小微企业合同金额占 30%以上的,应当给予联合体 2%-3%的价格扣除。以上价格扣除的具体比例应当在采购公告和招标文件(谈判文件、磋商文件)注明,并用扣除后的价格进行评审。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中小企业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政府采购活动不得以注册资本金、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供应商的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以与规模条件相关的业绩等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五、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按照财政部制定的范本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均不得要求中小企业提供其他证明声明函内容的材料。 六、各主管预算单位应当指导和监督本部门、本系统各单位积极落实政府采购定向支持措施。对于预算执行中政府采购预算调整的,要统筹考虑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预留份额问题,保证调整后预留给中小企业的采购份额比例符合本通知要求。 七、各区财政局应当加大对本级预算单位的培训指导和监督检查,督促各单位积极落实预留采购份额、评审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定向支持措施。 八、各主管预算单位、各区财政局应当于2019年2月28日前,将本部门、本系统和本区2019年政府采购预算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小型和微型企业采购预留份额情况书面(加盖公章)报送市财政局。各项政策措施落实进展情况报送的具体要求和时限,市财政局将另行发文通知。 九、市财政局将进一步加大对落实政府采购定向支持政策的督促力度,对未按要求及时反馈相关落实情况的,将予以通报。 十、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政府采购定向支持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发现未落实相关政策措施或者存在违反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违法行为的,将依法对相关当事人予以处理处罚。                                2019年 1 月4日 政策解读:http://cz.tj.gov.cn/art/2019/2/1/art_60_51225.html

01-20 2021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转发《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津财规〔2018〕3号 各市级预算单位,各区财政局: 为加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管理,促进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规范发展,现将《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8〕2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申报信息内容补充说明 《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三项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应包括:岗位责任制度、工作流程控制制度、采购文件编制审核制度、采购档案管理制度等。 代理机构登记时除填报《办法》第七条规定内容外,还应提供以下材料: 1. 专职从业人员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材料; 2. 专职从业人员中有不少于5名熟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具备编制采购文件和组织采购活动人员的《承诺函》(见附件1); 3. 固定营业场所的租赁合同、产权证明等材料。 二、申报信息审查 对于申请进入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名录的代理机构,市财政部门将于5个工作日内审查其登记信息的完整性。登记信息完整的,财政部门将为其开通政府采购管理系统信息发布、专家抽取等操作权限。登记信息不完整的,财政部门将告知相关代理机构完善登记资料。 已登记的工商注册所在地为本市的代理机构,应于2018年3月15日前按照《办法》相关规定,登陆中国政府采购网天津市分网完善登记资料并提交市财政部门审查。 工商注册地在我市以外的代理机构拟在我市开展代理业务的,应向我市财政部门提交《政府采购信息管理平台代理机购账号登记表》(见附件2)。 代理机构注销时,应向市财政部门提交《代理机购注销登记表》(见附件3)。 三、其他有关事项 各级财政部门不得干预预算单位自行选择代理机构,主管预算单位不得干预基层预算单位自行选择代理机构。 代理机构应高度重视政府采购信用评价系统中对其职责履行情况的记录。对采购人、供应商和评审专家就代理机构代理活动做出的综合信用评价正确认识、积极反馈。 各级财政部门应按照本办法要求,积极开展对代理机构的定向抽查和不定向抽查,并将监督检查结果在天津市政府采购网向社会公开。   附件:1. 承诺函 2. 政府采购信息管理平台代理机购账号登记表 3. 代理机购注销登记表   2018年2月23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1901311657550277073.rar

01-20 2021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有关事项的通知

津财采〔2019〕10号 各市级预算单位,各区财政局,各采购代理机构: 根据财政部的有关规定,我们在《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津财采〔2017〕10号,以下简称《通知》)中明确了我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以下简称劳务报酬)支付的相关规定。近期,我们发现部分单位存在执行《通知》规定不到位的问题,主要是劳务报酬由社会代理机构支付、采购人代表违规收取劳务报酬等。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劳务报酬支付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劳务报酬支付主体和支付对象 (一)劳务报酬的支付主体是采购人和集中采购代理机构。其中,集中采购目录内的政府采购项目,由集中采购机构支付劳务报酬;集中采购目录外的政府采购项目,由采购人支付劳务报酬。既包含集采目录内又包含集采目录外的同一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实施,由集中采购机构支付劳务报酬。 (二)劳务报酬的支付对象为参与政府采购项目评审的评审专家。采购人代表等其他人员不得获取劳务报酬。 二、有关要求 (一)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工作,不断强化组织领导,健全内控机制,明确支付的对象范围,严格落实劳务报酬支付的主体责任。 (二)各单位应严格执行《通知》中规定的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标准,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支付标准,也不得通过任何形式转由其他单位或个人支付。 (三)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工作的监督管理,发现擅自提高或降低支付标准、向采购人代表等其他人员发放劳务报酬等违规行为,要依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2019年2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

01-20 2021

市财政局 市卫生健康委关于调整政府采购进口医用设备审核工作的通知

市财政局 市卫生健康委关于调整政府采购 进口医用设备审核工作的通知   各市级预算单位,各区财政局、卫生健康委: 为进一步规范进口医用设备采购行为,结合我市机构改革情况,现就政府采购进口医用设备审核事项做以下调整: 各市级预算单位政府采购进口医用设备的,应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07〕119号)和《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库〔2008〕248号)要求,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市财政局审核,审核时应当出具以下材料: 一、各市级预算单位拟采购的进口医用设备属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明确规定鼓励进口设备的,在报市财政局审核时,应当出具《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申请表》(附件1)、《市级预算单位政府采购进口产品审核表》(附件2)以及关于鼓励进口产品的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复印件。 二、各市级预算单位拟采购的进口医用设备属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明确规定限制进口设备的,在报财政部门审核时,应当出具《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申请表》(附件1)、《市级预算单位政府采购进口产品审核表》(附件2)、《政府采购进口产品所属行业主管部门意见》(附件3)和《政府采购进口产品专家论证意见》(附件4)。 三、各市级预算单位拟采购上述一、二条之外的进口医用设备的,在报财政部门审核时,应当出具《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申请表》(附件1)、《市级预算单位政府采购进口产品审核表》(附件2),并同时提供《政府采购进口产品所属行业主管部门意见》(附件3)或者《政府采购进口产品专家论证意见》(附件4)。 进口医用设备论证专家组应当由五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必须包括一名法律专家,其他产品技术专家应当为非本单位并熟悉该产品的专家。论证专家与各市级预算单位或采购代理机构应没有经济和行政隶属等关系。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天津市卫生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购置进口医用设备审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卫药〔2011〕578号)同时废止。   附件:1. 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申请表 2. 市级预算单位政府采购进口产品审核表 3. 政府采购进口产品所属行业主管部门意见 4. 政府采购进口产品专家论证意见        市财政局                   市卫生健康委 2019年4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                                                               ━━━━━━━━━━━━━━━━━━━━━━━━━━━━━━━━━━━━ 天津市财政局办公室                    2019年4月9日印发 ━━━━━━━━━━━━━━━━━━━━━━━━━━━━━━━━━━━━   附件: 附件 1 .doc 附件 2 .doc 附件 3 .doc 附件 4 .

01-20 2021

市财政局 市发展改革委 市生态环境局 市市场监管委关于转发财政部等四部门《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 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及相关文件的通知

市财政局 市发展改革委 市生态环境局 市市场监管委关于转发财政部等四部门《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 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及相关文件的通知 津财采〔2019〕25号   各市级预算单位,各区财政局、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局、市场监管局,市政府采购中心: 现将《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 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以下简称《通知》)及其配套的《财政部 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8号,以下简称《环境标志产品品目清单》)、《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9号,以下简称《节能产品品目清单》)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节能产品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政策和执行新机制的重要意义 采购节能产品和环境标志产品对于降低能耗,节约能源,推动企业技术进步,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节能产品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政策执行十余年来,财政部会同相关部委相继确立了节能产品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优先和强制采购政策,发布了二十二期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和二十四期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采购节能产品和环境标志产品取得了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此次调整优化节能产品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机制,是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完善政府绿色采购政策,营造良好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新机制以“品目清单”代替了“产品清单”的发布方式,避免企业重复认证,减轻企业负担。各区、各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发挥示范作用,准确把握新机制的内涵,增强执行政策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切实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作用,把相关政策和要求落到实处。 二、准确把握节能产品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新机制的执行依据 节能产品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政策应当严格按照《通知》、《环境标志产品品目清单》、《节能产品品目清单》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参与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机构名录的公告》(2019年第16号,以下简称《认证机构公告》)的相关要求执行。其中,《通知》确定了“品目清单”的管理方式和以“认证证书”作为评审依据的执行方式。《节能产品品目清单》和《环境标志产品品目清单》明确了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和环境标志产品类别,以及所依据的标准规范。《认证机构公告》对应产品类别确定了认证机构名录。上述文件和公告均已在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公开,市财政部门也将在天津市政府采购网(www.ccgp-tianjin.gov.cn)转发。后续涉及品目清单和认证机构调整变化的,均以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及市场监管总局相关文件或公告为准。 三、严格贯彻节能产品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新机制的有关要求 政府采购活动中节能产品和环境标志产品的认定依据为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拟采购的产品属于品目清单范围的,应当要求供应商在投标(或响应)文件中提供相关认证证书复印件,但不得要求提供其他证明材料。需要进行认证证书查证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相关清单和公告,对应产品类别和认证机构进行查询。市场监管总局建立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结果信息发布机制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通过法定信息发布平台查询相关信息。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于拟采购产品属于强制采购品目清单范围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载明,并在评审标准中充分体现;属于政府优先采购品目清单范围的,采购文件中应当明确给予节能产品或环境标志产品一定比例的评审加分或价格扣除。包含多项产品的复合类采购项目涉及评审加分的,采购文件中应当明确根据节能产品或环境标志产品的投标(或响应)价格占项目总价格的比重确定加分分值。 各级采购人是贯彻落实节能产品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政策的第一责任主体,要切实肩负起落实新机制的法定职责。各代理机构要做好新机制的学习培训工作,提高专业化水平和能力,真正将新机制的要求科学准确的落实到采购文件和评审活动中。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履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职责,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将节能产品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政策特别是新机制的落实情况纳入对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和考核范围,对未按规定落实相关要求的依法严肃处理处罚。 四、探索拓展节能产品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政策的落实措施 鼓励加大政府绿色采购力度,在根据相关品目清单执行节能产品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政策的同时,探索拓展绿色采购政策的新措施。对于已列入清单的产品类别,采购人可以在采购需求中提出更高的节约能源和保护环境要求,对符合条件的获证产品给予优先待遇。对于未列入品目清单的产品类别,采购人可以综合考虑节能、节水、环保、循环、低碳、再生、有机及绿色供应链等因素,参考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团体标准,在采购需求中提出相关绿色采购要求,促进绿色产品推广应用。要将采购需求中的节约能源保护环境的绿色采购要求与采购文件的具体评审标准相对应,拓展和细化政府绿色采购政策的落实措施。   市财政局                     市发展改革委   市生态环境局                  市市场监管委 2019年7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1908231712450633487.ra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