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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20 2021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的通知

津财采〔2019〕26号 各市级主管预算单位、各区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要求,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平等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合法权益,营造开放有序、公平竞争的政府采购市场环境,现就进一步优化我市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政府采购领域妨碍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 各单位、各地区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依法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权利。对政府采购活动中妨碍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坚决予以清理和纠正。重点包括: (一)以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股权结构,对供应商实施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对民营企业设置不平等条款,对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在中国境内生产的产品、提供的服务区别对待; (二)除小额零星采购适用的协议供货、定点采购以及财政部另有规定的情形外,通过入围方式设置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作为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资格条件,妨碍供应商进入政府采购市场; (三)要求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前进行不必要的登记、注册,或者要求设立分支机构,设置或者变相设置进入政府采购市场的障碍; (四)设置或者变相设置供应商规模、成立年限等门槛,限制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五)要求供应商购买指定软件,作为参加电子化政府采购活动的条件; (六)不依法及时、有效、完整发布或者提供采购项目信息,妨碍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七)强制要求采购人采用抓阄、摇号等随机方式或者比选方式选择采购代理机构,干预采购人自主选择采购代理机构; (八)设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审批、备案、监管、处罚、收费等事项; (九)除《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外,要求采购人采用随机方式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 (十)违反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其他妨碍公平竞争的情形。 本部门、本地区对现行有效的各类文件规定中,涉及妨碍政府采购公平竞争内容的,应当予以废止或删除相关内容;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颁布实施以来组织开展的政府采购活动中,存在妨碍公平竞争做法的,应当予以纠正或整改。 二、加强政府采购执行管理 (一)推进采购意向公开。 鼓励采购人根据已批复的部门预算,将本部门、本单位当年度所有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预算、采购内容、需求概况以及预计采购时间等列入采购意向,并向社会公开(涉密信息除外)。市财政部门将按照财政部统一部署,依托天津市政府采购网设立采购意向公开专栏,稳步推进采购意向公开工作,为供应商提前了解采购信息提供便利。 (二)规范采购文件编制。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科学合理编制采购文件。采购文件中应当明确有关扶持中小企业、支持节能环保产品等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的内容。允许采用分包方式履行合同的,采购文件中应当明确可以分包履行的具体内容、金额或比例。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组织现场考察或者召开答疑会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载明,或者在采购文件提供期限截止后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采购文件的潜在供应商。采购文件中对投标(响应)文件的格式、形式要求应当简化明确,不得因装订、纸张、文件排序等非实质性的格式、形式问题限制和影响供应商投标(响应)。 (三)加大信息公开力度。 采购人应当认真落实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公开的主体责任,严格把控采购信息公开的时限和内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全过程信息公开的目标导向,依法公开政府采购项目各类采购信息,不得在采购项目信息中发布不真实或误导性、倾向性内容,不得将采购项目信息中依法必须公开的事项简化、省略或不予公开,充分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便捷、准确获取政府采购信息的权利。 (四)保障供应商参与权利。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遵循公平竞争原则,保证供应商公平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不得通过设置资格查验、原件核验等没有法律依据的前置程序,排斥、限制潜在供应商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采购文件。实现电子化采购的项目,应当向供应商免费提供电子采购文件;暂未实现电子化采购的,鼓励向供应商免费提供纸质采购文件。确需出售采购文件的,应当按照弥补制作、邮寄成本的原则确定售价,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不得以项目金额作为确定采购文件售价的依据。对于供应商法人代表已经出具委托书的,不得要求供应商法人代表亲自领购采购文件或者到场参加开标、谈判等。 (五)规范保证金收取和退还。 鼓励采购人对政府采购项目免收保证金或降低保证金缴纳比例。采购项目收取保证金的,应当允许供应商自主选择以支票、汇票、本票、保函等非现金形式缴纳或提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供应商以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作为保证金。收取投标(响应)保证金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约定的到账(保函提交)截止时间应当与投标(响应)截止时间一致,并按照规定及时退还供应商。履约保证金应当由采购人收取,还应在采购文件和采购合同中约定履约保证金退还的方式、时间、条件和不予退还的情形,明确逾期退还履约保证金的违约责任。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收取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保证金。 (六)优化采购评审程序。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开标、评审活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音像资料作为采购文件一并存档。对于可以通过互联网或者相关信息系统查询的信息,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除必要的原件核对外,对于供应商能够在线提供的材料,不得要求供应商同时提供纸质材料。对于供应商依照规定提交各类声明函、承诺函的,不得要求其再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对于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应当依法给予供应商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机会。 (七)提升政府采购透明度。 推进开标活动对外公开,在保证正常开标秩序的前提下,允许除投标人及其代表之外的其他人员观摩开标活动。对未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告知其未通过的原因;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的,应当告知未中标(成交)供应商其本单位的评审得分与排序。鼓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评审结果进行说明,向未中标(成交)供应商告知其本单位分项得分及未中标(成交)原因。 (八)畅通供应商质疑投诉渠道。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为供应商提供高效便捷、公平公正的维权服务,依法、及时、准确、实事求是地做好质疑答复工作。有条件的采购人和集中采购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质疑答复内部控制制度,实现政府采购质疑答复岗位与操作执行岗位相分离。质疑事项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采购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暂停签订采购合同或中止履行合同,切实保障供应商合法权益。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切实履行监管职责,遵循法定时限和程序处理供应商投诉,受理投诉的方式、联系部门、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等信息应当在天津市政府采购网公开。 (九)强化采购合同管理。 采购文件应当包括拟签订的合同文本或合同草案条款,明确履约验收标准,资金支付方式、时间和条件,争议处理途径以及逾期支付资金等违约情形及违约责任。采购合同不得对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和中标(成交)供应商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采购人也不得以任何不合理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对于因采购人原因导致变更、中止或者终止采购合同的,采购人应当依照合同约定对供应商受到的损失予以赔偿或者补偿。 (十)及时支付采购资金。 采购人应当加强履约管理,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中标(成交)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对于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采购人应当自收到发票后30日内将资金支付到合同约定的供应商账户,不得以机构变动、人员更替、政策调整等为由延迟付款,不得将采购文件和采购合同中未规定的义务作为向供应商付款的条件。鼓励采购人在合同履约前预付部分采购资金,采购人支付预付款的,可要求中标(成交)供应商提交预付款保函。预付款比例、保函提交要求等内容应当在采购文件和采购合同中予以明确。 (十一)推进政府采购合同融资。 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天津市政府采购网上公告采购合同,并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合同备案,为金融机构及时识别采购合同有效性、真实性提供便利,助力金融机构提高为中小企业进行融资服务的效率和效益。各级财政部门要不断加大政策宣传力度,遵循“市场主导,银企自愿,风险自担”原则,鼓励和引导中小企业在签署政府采购合同前明确融资需求,在采购合同中细化收款账号等融资信息,切实缓解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资金周转压力。 三、加快推进电子化政府采购 (一)完善在线监管功能。 市财政部门将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平台服务功能,依托天津市政府采购网,为各方政府采购当事人无偿提供便捷、免费的在线信息查询、检索服务。不断丰富政府采购线上办理事项,研究建立与“互联网+政府采购”相适应的快速裁决通道,为供应商提供标准统一、高效便捷的维权服务。增强预算管理、政府采购和国库支付管理的协同性,探索建立电子化政府采购平台与财政业务、采购单位内部管理等信息系统的对接与共享,提高政府采购在线监管效能。 (二)推进电子化采购实施。 市财政部门将进一步加快完善电子化政府采购平台网上交易功能,实现在线发布采购公告、提供采购文件,逐步推行在线提交投标(响应)文件、电子开标、电子评审等业务流程,探索建设合同签订、履约验收、信用评价、用户反馈、提交发票和资金支付等线上功能。加快电子卖场建设。推动与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数据共享和互联互通,提升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便捷度。 四、强化监督检查和联合惩戒。 (一)建立常态化监管机制。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大监管力度,对政府采购活动开展过程中,执行法律法规、落实政策功能、促进公平竞争、公开采购信息等情况,建立常态化监管机制,督促采购人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将政府采购各项制度要求落到实处。同时,加强政府采购普法宣传,有针对性地开展面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评审专家等主体的政策培训,营造各方当事人知法、守法的良好氛围。 (二)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处罚。 各级财政部门实施政府采购行政处罚,应当依法保障当事人的告知权、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等,保证程序合法。坚持处罚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正确适用和区分从轻处罚、减轻处罚和不予处罚情形,作出的行政处罚应当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及时通过“中国政府采购网”“信用中国”等网站发布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强化联合惩戒。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 各单位、各地区应当充分认识践行政府采购“三公一诚”原则、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意义。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和市委关于支持民营企业发展、平等对待外商投资企业、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上来。认真贯彻有关要求,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监督检查,切实有效解决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依法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公平参与政府采购市场竞争的权利。 (二)周密部署,纠正违规行为。 各单位、各地区应当切实担负起管理职责,抓紧清理本部门、本地区政府采购活动中妨碍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各市级主管预算单位应当在本部门、本单位做好清理工作安排部署,明确专职人员,落实工作责任。各区财政部门应当在本区范围内开展清理工作,明确工作要求,部署清理任务。各单位、各地区应当认真总结妨碍政府采购公平竞争规定和做法的清理情况,形成总结报告(包括主要做法、发现的问题和处理结果、整改措施等)。同时,填写《天津市政府采购领域妨碍公平竞争问题清理情况表》,并加盖单位公章,于2019年10月11日前将纸质版和电子版报送市财政部门。市财政部门梳理汇总后,依据财政部统一要求,通过天津市政府采购网向社会公开。 (三)齐抓共管,建立长效机制。 各单位、各地区应当将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政府采购市场环境作为一项长期任务来落实,在开展集中清理整改的基础上,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完善工作机制,加强日常监管,坚决防止违法违规行为反弹。同时,严格执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要求,广泛听取市场主体、行业协会等方面意见建议,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参与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   附件:                                    2019年9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天津市政府采购领域妨碍公平竞争问题清理情况表

01-20 2021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问题的通知

津财采〔2019〕28号   各市级预算单位、各区财政局、各集中采购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劳务报酬(以下简称劳务报酬)支付问题,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外省市评审专家”的界定。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津财采〔2017〕10号,以下简称《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外省市评审专家参加我市政府采购项目评审的,其往返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等实际发生的费用,可参照采购人执行的差旅费管理办法相应标准,按照评审专家劳务报酬的支付原则由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构凭据报销。”其中,“外省市评审专家”是指未纳入天津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进行统一管理,且实际工作或生活地点不在天津市行政区域内的外省市评审人员。 凡是自愿申请注册并纳入我市评审专家库进行统一管理的评审专家,不论其实际工作或生活地点是否在天津市行政区域内,均不属于《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外省市评审专家”,其通过任何抽取方式选定参加我市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由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构按照《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以评审时间为计算标准向其支付劳务报酬。 二、关于特殊情况下评审专家劳务报酬的支付。 我市政府采购项目因特殊情况需要邀请外省市评审专家参与评审的,采购人或者集中采购机构应当在邀请外省市评审专家时,明确告知其采购人执行的差旅费管理办法的相应标准,以及报销费用所需的凭证、流程等。在评审结束后,根据《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报销其往返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等实际发生的费用。 我市政府采购项目因特殊情况需要在天津市行政区域外进行评审的,采购人或者集中采购机构应当参照《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为参与项目评审的我市评审专家报销其往返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等实际发生的费用。 评审专家未完成评审工作擅自离开评审现场,或者在评审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获取劳务报酬和报销异地评审差旅费。   2019年10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01-20 2021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落实疫情防控采购便利化有关政策的通知

津财采〔2020〕1号 各市级预算单位,各区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作出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支持打赢疫情防控攻坚战,按照《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疫情防控采购便利化的通知》(财办库〔2020〕23号)的有关要求和市委、市政府疫情防控工作安排部署,现就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采购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天津市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疫情防控相关货物、工程和服务,应以满足疫情防控工作需要为首要目标,建立采购“绿色通道”, 实行紧急采购,可不执行采购计划备案、变更采购方式审批、采购进口产品审核等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方式和程序。 二、采购人要切实履行疫情防控工作有关采购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紧急采购内控机制,加强紧急采购内控管理,在确保采购时效的同时,提高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充分保障采购质量。 三、采购人要做好疫情防控采购项目相关采购文件和凭据的留存工作,便于相关统计和检查。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采购人及其工作人员存在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应当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或有关部门举报。 五、本通知仅适用于与疫情防控工作有关的采购,其他一般采购项目仍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执行。采购人应结合本单位全年政府采购项目实际情况,合理安排一般采购项目的时间节点,在疫情防控期间,可适当采取减少采购项目实施或延期组织采购项目等措施,避免出现人员聚集情况。                          2020年1月27日 联系人:孙凤洋  电话:23303752,13672077229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2001281622577092058.pdf

01-20 2021

市财政局 市合作交流办关于贯彻落实运用政府采购政策支持脱贫攻坚相关政策的通知

市财政局市合作交流办关于贯彻落实运用 政府采购政策支持脱贫攻坚相关政策的通知   各市级预算单位,各区财政局、扶贫支援办: 日前,财政部分别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印发了《财政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运用政府采购政策支持脱贫攻坚的通知》(财库〔2019〕27号)和《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贫困地区农副产品实施方案>的通知》(财库〔2019〕41号),就运用政府采购支持脱贫攻坚工作指明了工作方向,提出了具体要求。为切实做好政府采购支持脱贫攻坚工作,提高政策效果,现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就贯彻落实好上述文件精神,提出以下意见和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充分认识运用政府采购政策支持脱贫攻坚工作重要意义 党的十九大明确提出,精准脱贫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三大攻坚战之一。运用政府采购政策支持脱贫攻坚,发挥政府带头示范作用,优先采购贫困地区产品和服务,是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脱贫攻坚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消费扶贫助力打赢脱贫攻坚战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29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入开展消费扶贫助力打赢脱贫攻坚战决策部署的具体举措。各部门、各地区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高度重视运用政府采购政策支持脱贫攻坚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增强政策执行的主动性、积极性和紧迫性。要充分运用预留份额、优先采购、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等多种手段措施,不断提高政府采购支持脱贫攻坚和消费扶贫政策效果,积极助力我市东西部扶贫协作和对口支援工作。 二、努力提高采购贫困地区农副产品比例 全市各级预算单位要进一步加强农副产品采购工作的计划安排,按照积极稳妥、经济适用原则合理确定年度采购贫困地区农副产品的预留比例,并通过网络销售平台(www.fupin832.com)实施采购。有食堂的预算单位都应当明确预留比例。其中,多家单位共用一个食堂的,由协商确定的食堂管理单位明确预留比例;单位食堂外包的,也应当在年度外包合同中约定具体预留比例和采购要求。鼓励各单位在保证完成既定预留比例的前提下,更多采购我市扶贫协作和对口支援地区农副产品、慰问品等。同时,在符合国家政策要求的前提下,鼓励各级预算单位通过我市商务部门设立的受援地区农产品爱心专柜、展会扶贫平台等其他渠道购买贫困地区农副产品,并按要求将佐证材料上传至消费扶贫数据库。 三、鼓励优先采购贫困地区物业服务 鼓励全市各级预算单位在满足机构自身运转的前提下,优先采购注册地在832个国家级贫困县域内,且聘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员物业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各级预算单位采购注册地在832个国家级贫困县域内、且聘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员达到公司员工30%以上的物业公司服务,可以采用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实施。达到公开招标数额以上的,应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按规定履行变更采购方式的报批程序,并提交相关物业公司情况说明及佐证材料。 四、加强培训指导和组织保障 (一)加强政策引导。市财政局、市合作交流办将会同有关部门统筹推进我市运用政府采购政策支持脱贫攻坚工作,鼓励和引导各级预算单位加大采购832个国家级贫困县,尤其是我市扶贫协作和对口支援的50个贫困县农副产品、物业服务力度。 (二)加强培训指导。各市级主管预算单位和各区财政部门、扶贫支援部门要做好所属预算单位采购培训指导,并通过多种渠道开展政策宣传,确保各级预算单位掌握政策精神,熟悉平台操作,明确工作要求。及时总结推广典型案例和优秀做法,形成扶持贫困地区可持续增收的长效机制和良好氛围。 (三)加强工作督导。各主管预算单位和各区财政部门、扶贫支援部门要完善工作机制,明确各方责任,形成工作合力,加强对运用政府采购政策支持脱贫攻坚工作的督促指导,切实确保预留比例、网上采购、统计报备等工作落到实处。市财政局、市合作交流办将对各单位执行情况定期予以通报。   附件:1.财政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运用政府采购政策支 持脱贫攻坚的通知 2.财政部等部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贫困地区农副产 品实施方案的通知 3.我市扶贫协作和对口支援的50个贫困县名单       市财政局                市合作交流办                          2019年12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 ━━━━━━━━━━━━━━━━━━━━━━━━━━━━━━━━━━━━ 天津市财政局办公室                    2019年12月20日印发 ━━━━━━━━━━━━━━━━━━━━━━━━━━━━━━━━━━━━ 附件: 附件 3 .doc 附件1.pdf 附件2.pdf     

01-20 2021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延长天津市2019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等规定执行期限的通知

津财采〔2019〕33号   各市级主管预算单位、各区财政局、市政府采购中心: 按照中央关于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要求,财政部将制定出台《全国统一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将按照《指引》制定地方的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指引》正式印发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延长《天津市2019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的执行期限至我市新规定出台之日,即从2020年1月1日起,继续执行《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2019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津财采〔2018〕39号)规定。同时,为加强制度衔接,同步延长《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做好我市2019年度小额零星采购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津财采〔2018〕40号)的执行期。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2019年12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01-20 2021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

津财防控〔2020〕16号 各市级预算单位,各区财政局,市政府采购中心: 现将《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办库〔2020〕2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向市财政局反馈。       附件:   2020年2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财办库〔2020〕29号

01-20 2021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做好政府采购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工作的通知

津财采〔2020〕12号 各区财政局:     为进一步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鼓励政府采购失信主体不断完善和重塑自身信用,营造政府采购领域良好营商环境,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信用中国”网站及地方信用门户网站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机制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9〕527号)和《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风险分类修复程序规定》(津市场监管规〔2018〕3号)等规定,现就做好政府采购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以下简称信用修复)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信用修复范围 本通知所称信用修复,是指政府采购失信主体在一定期限内主动纠正其一般违法、失信行为,消除不利影响,按照规定条件和程序,排除其在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信用中国(天津)”网站(以下统称信用平台)名下的信用信息或缩短失信记录公示期限,重建信用的过程。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信用修复: (一)失信信息在公示有效期间内。 (二)失信信息公示满3个月。 (三)失信主体在失信行为发生后,依法履行处罚要求和法定义务,在规定期限内主动修正和整改失信行为。 (四)首次失信的,或失信行为自纠正之日起1年内未再发生同类失信行为。 二、规范信用修复程序 市和区财政部门是信用修复的认定机关,负责受理本机关作出的政府采购行政处罚信用修复申请以及审查材料、核查情况、作出认定、实施修复等工作。 (一)提出申请。申请信用修复的失信主体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财政部门提出信用修复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政府采购信用修复申请书,内容应当包括:失信主体基本信息、申请事由、对违法行为的改正情况,申请信用修复的平台等。申请书应当由失信主体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2.资格证明。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包含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或者其他登记证明材料的复印件。自然人提供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委托代理人申请修复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复印件。 3.整改证明材料。依法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对失信行为进行整改、消除危害后果的证明材料。 4.信用修复承诺书。 (二)受理申请。财政部门收到信用修复申请5个工作日内,对信用修复申请进行初步审核。不属于修复范围或材料不齐全的,不予受理修复申请并书面告知失信主体,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或一次性告知应当补正的材料。未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即为受理。 (三)审查复核。财政部门受理修复申请后,应当对失信主体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整改违法事项、消除不良后果等情况进行审查。必要时应当实施调查或者要求市场主体提供专业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 (四)作出决定。财政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修复决定或者不予修复决定,并书面告知失信主体。其中,作出不予修复决定的,应当说明不予修复的理由。 发现失信主体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除作出不予修复决定之外,还应当将该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信息归集到失信主体名下并在信用平台公示 (五)修复处理。信用修复统一由市财政局实施。区财政局作出准予修复决定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准予修复决定书报市财政局备案,市财政局据此实施修复操作。 (六)撤销修复。信用修复完成后,发现失信主体在信用修复过程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财政部门应当撤销准予修复决定,并自撤销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再次受理该失信主体的修复申请。区财政局作出撤销决定后,报市财政局备案并实施撤销操作。 失信主体申请修复“信用中国(天津)”网站上的信用信息的,也可以直接向该网站提出。失信主体须向该网站提供相关身份证明材料和已履行行政处罚材料,公开作出信用修复承诺,经该网站核实后,即可在最短公示期期限届满后撤下相关公示信息。 三、信用修复工作责任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要充分认识做好信用修复工作对维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政府采购市场公平竞争,优化我市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信用修复工作组织领导,及时受理和处理失信主体的修复申请。 (二)落实责任,严格标准。要明确信用修复工作职责要求,指定专人负责,完善内控机制,不得对不符合条件的信用信息实施修复,不得对符合条件的信用信息不予修复,确保信用修复工作的严肃性和规范性。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相关工作,并尽量缩短办事时限。 (三)完善机制,统筹管理。要把信用管理同日常监管结合起来,既要依法记录、公示信用信息,又要及时、依规修复信用信息,让信用管理成为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的有力抓手。要完善政府采购监管处罚信息公示机制,确保公示期届满或者已在信用平台修复的处罚信息及时从天津市政府采购网撤下,切实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降低维权成本。   2020年6月3日 (此件主动公开)

01-20 2021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方案的通知

津财采〔2020〕13号 各市级预算单位,各区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20﹞10号)有关要求,我局研究制定了《天津市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2020年6月3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优化我市政府采购营商环境,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按照我市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工作部署,根据《财政部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20﹞10号)有关要求,制定我市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方案如下。 一、总体安排 我市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遵循“分步实施、持续推进”的原则,分两个阶段进行:自2020年7月1日起,市级预算单位按照规定的渠道和方式公开采购意向;自2021年1月1日起,区级预算单位按规定全面实施采购意向公开。具备条件的区可根据工作实际,提前开展采购意向公开工作。 二、实施步骤 (一)采购意向公开范围。 采购意向按采购项目公开。除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采购项目、小额零星采购项目以及因预算单位不可预见的原因急需开展的采购项目外,按项目实施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服务采购,均应当公开采购意向。 (二)采购意向公开方式和主体。 采购意向应当按照集中公开和分散公开两种方式实行。 年度采购意向应当集中公开。各主管预算单位在部门预算批复后60日内,负责审核、汇总本部门、本系统所属预算单位本年度准备实施政府采购的项目概况,予以集中公开。 因年中追加或调整等原因未在年度采购意向中公开的项目、采购活动开始时间早于年度采购意向公开时间的项目、以及年度采购意向公开后30日内需组织实施的项目,其采购意向报经各主管预算单位审核后,由预算单位自行予以分散公开。分散公开的采购意向,公开时间应当尽量提前,原则上不得晚于采购活动开始前30日。 (三)采购意向公开渠道。 预算单位通过天津市政府采购网设立的“采购意向公开”专栏,填报采购意向文本,并按规定程序上报和发布。有条件的主管预算单位可在本部门门户网站同步公开本部门、本系统的采购意向。在各公开媒体上发布同一采购意向的,公开时间和内容应保持一致。发布时间和内容不一致的,以天津市政府采购网公开的采购意向为准。 (四)采购意向公开内容。 采购意向应按照规定格式(见附件)进行公开,内容应当尽可能清晰完整,具体包括:     1.采购项目名称;     2.采购预算金额;     3.采购需求概况:包括采购标的名称、数量、需实现的主要功能或目标以及需满足的质量、服务、安全、时限等要求;     4.预计采购时间; 5.执行的政府采购政策:包括是否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等要求; 6.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采购意向仅作为供应商了解政府采购项目安排的初步参考,采购项目的采购预算、采购需求和采购时间等内容,以预算单位最终发出的采购公告和采购文件为准。 (五)采购意向公开依据。 部门预算批复前公开的采购意向,以部门预算“二上”内容为依据;部门预算批复后公开的采购意向,以部门预算为依据。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公开采购意向对优化营商环境、防范抑制腐败具有重要作用。各级预算单位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履行采购意向公开的主体责任,完善内控管理,加强采购活动的计划性。各主管预算单位要做好统筹协调,强化对所属预算单位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督促和指导,确保各单位严格按照规定公开采购意向,做到不遗漏、不延误。 (二)强化规范管理。各区财政部门要根据本方案要求,对本区采购意向公开工作进行部署,进一步明确本地区采购意向公开的时间、方法和管理要求。同时,着重加强对区级预算单位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指导,确保本地区按要求实现采购意向的全面公开。 (三)加大监督考核。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采购意向公开的日常督导和检查,重点检查采购意向公开的及时性、完整性、规范性以及组织实施的有效性。市财政部门将结合财政部每年度政府采购透明度评估结果,对未按规定进行采购意向公开的部门和地区予以通报。   附件:天津市政府采购意向公开格式文本   附件 政府采购意向公告(单位名称)     年   (至)   月政府采购意向   为便于供应商及时了解政府采购信息,根据《天津市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方案》的有关要求,现将(单位名称)   年  (至)  月采购意向公开如下: 序号 采购项目 名称 采购需求概况 预算金额 (万元) 预计采购时间(填写到月) 执行的 政府采购政策 备注 (填写具体采购项目的名称) (填写采购标的名称,采购标的需实现的主要功能或者目标,采购标的数量,以及采购标的需满足的质量、服务、安全、时限等要求) (精确到万元) (填写到月) (包括是否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等要求)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