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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20 2021

市建委关于修订印发《天津市建筑市场主体信用奖惩办法》的通知(津建发[2018]2号)

滨海新区建交局、各区建委,海河教育园经建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加快推进我市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进一步完善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奖惩机制,促进建筑市场主体诚信自律,强化信用约束,提高事中事后监管效能,根据工作实际,市建委修订了《天津市建筑市场主体信用奖惩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特此通知     附件:天津市建筑市场主体信用奖惩办法 2018 年3月14日    

01-20 2021

市建委关于调整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施工招标文件有关事项的通知(津建招标[2018]102号)

市建委关于调整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 项目施工招标文件有关事项的通知   滨海新区建交局、各区建委、各功能区建设局、海河教育园经建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施工招投标行为,提高工作效率,结合实际情况,对施工招标文件进行了修订。现将主要修订内容通知如下:     一、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的标记要求且不存在破损情况的,不得以其他包封问题为由废标。     二、对电子投标文件签章有异议的,应当调取纸质投标文件复核并作为评审依据,不得直接废标。     三、复会时若投标人未按时到场,则视为放弃其参会的权利,认为对复会内容、唱标结果无异议。     四、由评标委员会在资格后审阶段,对投标人的相关证件、施工项目部岗位配置等进行评审。投标人工程业绩不再从天津市建筑市场监管与信用信息平台提取,由投标人将同类工程的中标通知书和合同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项目部人员应从天津市建筑市场监管与信用信息平台提取,以带有防伪水印和二维条形码的《施工项目部岗位配置表》作为评审依据。     五、其他具体调整内容详见附件。本通知自2018年4月1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电子招标文件调整前后对比表 2018年3月23日 (此件主动公开)

01-20 2021

市建委关于废止部分委发规范性文件和内部管理文件的通知(津建法[2018]251号)

市建委关于废止部分委发规范性文件 和内部管理文件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了落实《市建委关于印发贯彻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实施方案的通知》(津建法〔2018〕55号)要求,适应当前城乡建设管理工作的需要,市建委对部分委发规范性文件和内部管理文件进行了清理。经研究决定,对147件委发规范性文件和内部管理文件予以废止,现将废止文件予以公布。     1.关于印发《天津市建设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通知(建设〔1997〕784号)     2.关于颁布《天津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建房〔1999〕628号)     3.关于颁发《天津市建筑装饰工程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质安管〔1999〕784号)     4.关于印发《天津市建委系统经济指标体系及考核评价办法》的通知(建经〔2002〕219号)     5.关于印发《建委系统推行财务预算管理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建经〔2002〕1111号)     6.关于印发《天津市建筑安装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商务标评审办法》的通知(津建招〔2003〕1号)     7.关于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若干规定的通知(津建招〔2003〕2号)     8.关于印发《天津市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管理规定》的通知(建设〔2003〕435号)     9.关于请上报各区县清理拖欠工程款领导小组的通知(清欠〔2004〕1号)     10.关于成立天津市清理拖欠工程款领导小组的通知(清欠〔2004〕3号)     11.关于组建清理拖欠工程款领导小组办公室常设机构人员的通知(清欠〔2004〕4号)     12.关于资信标评标设置的指导意见(津建招〔2004〕6号)     13.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施工企业用工管理的通知(建筑〔2004〕275号)     14.关于印发《天津市住宅产业现代化示范小区申报管理办法》的通知(建房〔2004〕391号)     15.关于下放外环线内4万平方米以下新建住宅商品房准许交付使用审批权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04〕699号)     16.关于下放 3000 万元以下商品房项目投资计划和4 万平方米以下新建住宅商品房准许交付使用证审批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04〕700号)     17.关于下放3000万元以下商品房项目投资计划审批权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04〕701号)     18.关于房地产开发项目备案工作有关程序的通知(建房〔2004〕1339号)     19.关于建委系统国有企业改制中管理层收购问题的通知(建经〔2005〕110号)     20.关于印发《天津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安〔2005〕121号)     21.关于组织建设天津市首批住宅产业现代化示范小区工作的通知(建房〔2005〕166号)     22.关于鼓励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建经〔2005〕788号)     23.关于调整建设工程文明施工措施费系数的通知(建筑〔2005〕991号)     24.关于印发《天津市建设工程地基基础检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建设〔2006〕76号)     25.关于天津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办理资质证书变更和增补有关事项的通知(建设〔2006〕292号)     26.关于加强房地产开发投资计划和项目资质预审管理的通知(建房〔2006〕303号)     27.关于进一步加强天津市新建住宅商品房准许交付使用工作的通知(建房〔2006〕401号)     28.关于我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就位工作的通知(建质安〔2006〕682号)     29.关于加快推进村镇建设的有关意见(建房〔2006〕746号)     30.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审查及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建房〔2006〕863号)     31.关于天津市地基基础工程检测机构资质审批纳入行政许可的通知(建设〔2006〕869号)     32.关于建立拖欠工程款和劳务费调解机制的通知(建筑〔2006〕895号)     33.关于在建筑施工项目设立项目安全经理和安全总监的通知(建质安〔2006〕969号)     34.外地建筑业企业进津备案试行标准(建施管〔2007〕5号)     35.关于在本市城区、滨海新区施工现场禁止搅拌砂浆的通知(建质安〔2007〕564号)     36.关于印发《天津市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及执业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建设〔2007〕911号)     37.关于下放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管理的通知(建设〔2008〕23号)     38.关于我市市政工程实行工程竣工质量预验收制度的通知(建质安〔2008〕451号)     39.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施工图技术审查管理工作的通知(建设〔2008〕1075号)     40.规划建设系统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两级党委(党组)中心组学习的实施意见(津党建〔2009〕1号)     41.关于颁布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同类工程业绩类别划分标准的通知(建交中心〔2009〕15号)     42.关于印发《天津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规范》的通知(建筑〔2009〕31号)     43.关于印发《关于支持本市企业扩大在建设项目中市场份额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建经〔2009〕154号)     44.关于加强我市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建设〔2009〕225号)     45.关于加强我市市政桥梁勘察设计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建设〔2009〕233号)     46.关于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违法违规行为公开曝光的补充规定(建筑〔2009〕254号)     47.关于国有投资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资信标内容的补充规定(建筑〔2009〕256号)     48.关于进一步加强地下结构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通知(建质安〔2009〕355号)     49.关于规范超深基坑工程项目经理管理工作的通知(建质安〔2009〕366号)     50.关于发布修订《天津市住宅及公建再生水供水系统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建房〔2009〕370号)     51.关于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及管理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建设〔2009〕404号)     52.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建设工程深基坑质量安全风险保证金实施办法》的通知(建质安〔2010〕40号)     53.关于调整我市房地产有关政策 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通知(建房〔2010〕67号)     54.关于印发《天津市建设工程渣土装运市、区(县)监督管理职责分工》的通知(建施〔2010〕180号)     55.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渣土运输特种专业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的通知(建筑〔2010〕210号)     56.关于印发《天津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试行办法》的通知(建筑〔2010〕214号)     57.关于对我市建设工程渣土运输车辆密闭式加盖改装工作的通知(建施〔2010〕242号)     58.关于印发《天津市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和评分标准》的通知(建筑〔2010〕322号)     59.关于对渣土运输车辆进出建设工地实行认证管理的通知(建施〔2010〕500号)     60.关于我市严格禁止渣土运输车辆超载的通知(建施〔2010〕560号)     61.关于印发《天津市建筑工程劳务计价规程》的通知(建筑〔2010〕622号)     62.关于印发《天津市民用建筑能效交易注册和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建材〔2010〕634号)     63.关于加强建设工地安装使用车辆自动冲洗设施、门禁及设专人值守管理的通知(建施〔2010〕895号)     64.关于印发《天津市电梯维护保养工程预算基价》的通知(建筑〔2010〕1122号)     65.关于使用《天津市新建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天津市新建商品住宅使用说明书》新示范文本的通知(建房〔2010〕1163号)

01-20 2021

市建委关于开展全市围标串标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

市建委关于开展全市围标串标专项 治理工作的通知 滨海新区建交局、各区建委、各功能区建设局、海河教育园经建局、各有关单位:     为严厉打击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中围标串标行为,不断规范建筑市场秩序,营造良好营商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开展全市围标串标专项治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一)2018年以来在市、区建委备案的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     (二)2016年以来受理投诉举报过程中,有围标串标案件线索的项目。     二、检查内容     (一)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围标串通行为;     (二)投标人之间围标串标行为;     (三)评标委员会与投标人围标串标行为;     (四)评标专家操纵评标委员会成员围标串标行为;     (五)其他围标串标行为。     三、检查方式     (一)市、区建委加大日常监督检查力度,严查各类招标项目是否存在围标串标行为。     (二)各区建委对辖区内工程招标情况进行梳理,形成自查报告,于2018年5月25日前,上报市建委招标处。     (三)市、区建委组成联合检查组,分别于2018年6月至7月,9月至10月,集中开展围标串标专项检查。     (四)对中标项目采取后评估方式进行筛查,随机抽取项目,由专家委员会对招标项目进行全过程评估,梳理围标串标线索。     四、检查组构成     组长:周国庆     副组长:赵斌、陈维西、陈璟滨、王渝     第一检查组成员:张春娜、武俊林、李江、孙刚     第二检查组成员:田梦飞、仇宇昊、蔡宝强、张磊     市建委招投标处负责专项检查组日常工作。联系人:岳蕾;联系电话:28468022;传真:28468659。     各区建委成立检查组,分管主任任组长,并设立专职联络员。5月5日前,请各区建委将检查组成员及联络员名单、联系方式报市建委专项检查组。     五、举报方式和途径     市建委向社会公布受理围标串标举报邮箱和电话。     举报邮箱:tjjszbz1@126.com;举报电话:23661595;联系人:武俊林。     六、工作要求     一是高度重视。各单位要提高政治站位,把专项检查作为今年落实不担当不作为问题专项治理的重要任务,以抓铁有痕、踏石留印的工作作风,坚决打击围标串标行为。     二是科学计划。市、区专项检查组要明确职责分工,加强沟通协调和配合,科学制定检查计划,细化检查内容,狠抓工作落实,确保检查工作取得实效。     三是精细组织。市建委专项检查组每季度召开一次总结会,各区建委要在每月25日前向市建委书面报告当月检查情况。各区检查要及时发现线索和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市建委专项检查组。     四是严守纪律。市、区建委专项检查组成员不得泄露监督检查的相关工作内容,不得接受被检查对象的礼品、礼金和宴请。开展检查时,不得少于2人。对违反工作纪律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组织处理和党纪政纪处分。     五是严厉问责。对围标串标行为,要依法从重从严处理,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曝光一起;对评标专家操纵评标委员会围标串标行为,要依法查处,触犯法律的将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2018年4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01-20 2021

市建委关于简化优化招标投标流程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津建招标[2018]232号)

市建委关于简化优化招标投标流程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 滨海新区建交局、各区建委、各功能区建设局、海河教育园经建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落实“放管服”改革工作要求,营造我市良好的营商环境,按照市委、市政府“双万双服”有关精神,转变监管方式,改进工作作风,加快项目建设进度,现将简化招标前置要件、优化招投标流程、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等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简化优化事项 (一)取消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作为施工招标的前置要件。招标人有满足施工招标需要的设计文件及其他技术资料,并已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工程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即可进行施工招标。 (二)取消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备案的前置审核。招标人应当按照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编制、发布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并通过天津市建筑市场监管与信用信息平台,向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进行备案。 (三)取消中标通知书备案的前置审核。招标人应当按照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应通过天津市建筑市场监管与信用信息平台自行打印,不再加盖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备案章。 (四)取消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备案的前置审核。招标人应当自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天津市建筑市场监管与信用信息平台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向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进行备案。 (五)取消建设工程合同审核备案。招标人或者发包人应当按照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与中标人或者承包人订立书面建设工程合同,并自订立书面建设工程合同后十五日内,通过天津市建筑市场监管与信用信息平台告知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机构。 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通过天津市建筑市场监管与信用信息平台自行打印,不再加盖合同管理机构备案章。 (六)实行招标投标资料及建设工程合同电子化档案管理。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和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机构不再保存纸质档案。 二、事中事后监管事项 (一)事中监管事项 1.评标专家抽取。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对评标专家的抽取进行监督,确保抽取活动依法合规。 2.开标活动。招标人应当依法主持开标会,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对开标活动,按照不低于5%的比例进行随机抽查。 3.评标活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应当通过监控设备,对评标委员会及其评标行为实施全过程监督。 (二)事后监管事项 4.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对已发布的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进行随机抽查。 5.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对已备案的项目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按照不低于20%的比例进行随机抽查。 6.建设工程合同。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机构对依法实行招标发包的建设工程合同,按照不低于20%的比例进行随机抽查。检查合同的实质性条款是否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内容一致。 三、工作要求 (一)各区(功能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充实招标投标监管力量,加强监管人员培训,进一步细化完善本区(功能区)监管制度,做好监督管理工作。 (二)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和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机构要主动为建设单位做好服务,同时严格落实执法责任,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严肃查处。 (三)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各区(功能区)招标投标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实行督查,发现不履行监督职责的管理机构和工作人员,按照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并在全市范围内通报。 (四)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018年5月16日 (此件主动公开)

01-20 2021

市建委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招标文件发售等事项的通知(津建招标[2018]292号)

 市建委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 基础设施项目招标文件发售等事项的通知 滨海新区建交局、各区建委、海河教育园经建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招标文件发售和投标保证金收取退还等行为,减轻投标人经营负担,营造良好营商环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规范发售招标文件费用收取 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收取的费用不得超出补偿印刷、邮寄的成本支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不得以此补偿招标代理的收入。凡未按规定执行、擅自提高招标文件发售费用的,除责成返还多收部分费用外,记入企业信用信息。情节严重的,记入不良信用“黑名单”,并予以全市通报批评。 二、严格规范投标保证金收取及退还 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收取投标保证金的,应当严格执行《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30号令)的有关规定,严禁超出法定的比例和最高限额收取。鼓励投标人采用投标保函或保险代替投标保证金。凡要求以现金方式提交投标担保的,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五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严禁将投标保证金挪作他用。凡未及时退还投标保证金的,一经发现,责令改正,记入企业不良信用“黑名单”,并予以全市通报批评。 三、严格规范招标投标文件编制的有关要求 (一)招标文件应当明确规定施工投标文件技术标部分的基本内容、字体大小和页数限制(见附件),避免投标人把工法、操作规程、规范要求抄入技术标(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或者招标文件有特殊要求的情况除外),以精简投标文件,减少资源浪费。投标文件不按要求编制的,视作未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 (二)招标文件不得设置投标文件逐页签字或者盖章的规定,不再要求投标文件必须加盖造价员资格印章。 四、严格规范评标服务费的支付管理 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支付程序,及时足额支付评标专家评标服务费。对存在问题的,一经发现,记入企业信用信息,在全市通报批评。 附件:施工投标文件技术标部分主要内容(参考) 2018年6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施工投标文件技术标部分主要内容(参考) 一、技术标的主要内容 1.编制说明 2.主要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方案 3.施工平面布置图 4.保证安全、文明施工的技术措施 5.保证质量的技术措施 6.其他需采取的技术措施 7.施工进度计划 8.各种需用计划 二、字体和页数要求 字体大小、行距和页数由招标人确定。页数限制参考以下标准: (一)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下或者投资1亿元以下的项目,页数宜在50页以内; (二)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投资1亿元以上的项目,页数宜在100页以内; (三)建筑高度100米及以上、跨度30米及以上、基坑深度14米及以上的技术复杂类项目,页数宜在150页以内。

01-20 2021

市建委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有关工作的通知(津建招标[2018]291号)

 市建委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 设施项目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 有关工作的通知 滨海新区建交局、各区建委、海河教育园经建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工作,根据《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第10号令)的规定,我委对工程招标信息发布的有关工作进行调整,现通知如下:     一、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招标项目名称、内容、范围、规模、资金来源;      (二)投标资格能力要求以及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的时间、方式;     (四)递交资格预审文件或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方式;     (五)招标人及其招标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六)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的,潜在投标人访问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网址和方法;     (七)其他依法应当载明的内容。     二、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中标结果公示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中标候选人排序、名称、投标报价、质量、工期(交货期),采用资格预审方式的,资格预审的结果;     (二)开、评标情况,包括唱标记录,投标文件被判定为废标的投标人名称、废标原因及其依据,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报价给予修正的原因、依据和修正结果,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各投标人投标文件的评分,中标价和中标价中包括的暂估价、暂列金额等;     (三)中标候选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承诺的项目负责人姓名、相关证书名称、编号以及个人业绩;     (四)中标候选人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资格能力条件;     (五)中标人名称;     (六)提出异议的渠道和方式;     (七)招标文件规定公示的其他内容。      三、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应当在天津建设工程信息网发布(http://www.tjconstruct.cn/index.as px)。     四、拟发布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文本应当由招标人盖章,并由主要负责人签名。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应当按规定进行电子签名。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公告发布时间不得少于5个自然日,公示信息发布时间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五、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相关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第10号令),由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六、对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进行澄清、修改,或者暂停、终止招标活动,采取公告形式向社会公布的,参照本通知执行。     七、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招标项目,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的发布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八、本通知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2018年6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01-20 2021

市建委关于取消外地进津勘察设计企业信息登记的通知

市建委关于取消外地进津勘察设计 企业信息登记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按照《天津市承诺制标准化智能化便利化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津党办发〔2018〕28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承诺制标准化智能化便利化审批制度改革五个配套办法的通知》(津政办发〔2018〕25号)和《市审批办关于印发天津市承诺制标准化智能化便利化审批制度改革有关事项清单的通知》(津审〔2018〕19号)文件要求,为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勘察设计市场体系,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外地进津勘察设计企业信息登记制度。进入我市行政区域承揽业务的外地勘察设计企业,无需办理进津登记手续,即可参与勘察设计投标、承揽资质范围内的勘察设计业务。 二、取消“天津市建筑市场监管与信用信息平台”的“外地勘察设计企业进津登记”版块业务。 三、凡在我市承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含勘察)的外地勘察设计企业,应当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项目五方责任主体的要求,配合建设单位在“天津市数字化审图系统”录入企业信息、勘察设计资质信息和执业人员信息。 四、外地勘察设计企业进津承揽业务,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和本市勘察设计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并自觉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五、外地地基基础工程检测机构进入我市承揽业务,参照本规定执行。 六、本通知自2018年9月19日起施行,原《市建委关于推动我市勘察设计市场统一开放相关工作的通知》(津建设函〔2015〕279号)同时废止,我委其他关于外地勘察设计企业进津管理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2018年9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北京市规划国土委、上海市住建委、重庆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