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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20 2021

市建委关于取消建筑施工分包合同备案、进津建筑企业信息登记的通知

滨海新区建交局、各区建委,各有关单位:     为了深化我市建筑业“放管服”改革,进一步减轻建筑业企业负担,营造良好营商环境,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通知》(国办发〔2018〕33号)、《天津市承诺制标准化智能化便利化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津党办发〔2018〕28号)要求,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取消建筑施工分包合同备案。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停止办理建筑施工分包合同备案。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依法签订专业分包合同和劳务分包合同。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项目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承发包行为的管理,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违法违规的,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建筑施工分包合同应存放在施工现场项目部备查。     二、取消进津建筑企业信息登记。注册地不在本市的建筑施工、工程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进津企业,无需办理进津信息登记手续,即可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建筑活动。进津企业可根据自身承揽业务需要,在天津市建筑市场监管与信用信息平台提交相关信息。     进津建筑企业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建筑业和建筑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自觉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三、加强建筑市场事中事后监管。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大建筑市场执法检查力度,执法监察机构要增加日常巡查频次,发现问题及时纠正。适时开展专项执法检查,依法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四、实行严格的市场清出制度。继续强化全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管理,实行建筑市场违法违规“黑名单”制度和公开曝光制度。对严重违法违规企业,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还要采取信用惩戒措施。同时,企业违法事实通过本市建筑市场监管平台向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推送。进津建筑企业违法违规的,向企业注册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通报。     五、本通知自2018年9月20日起施行。《市建委关于进一步推动我市建筑市场统一开放相关工作的通知》(津建筑函〔2015〕266号)同时废止。此前我市关于建筑施工分包合同备案、进津建筑企业信息登记有关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2018年9月20日

01-20 2021

关于《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项目部管理人员岗位证书》延期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

滨海新区建交局,各区建委,各有关施工单位:     为进一步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减轻企业负担,改善营商环境,经研究决定,现就《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项目部管理人员岗位证书》延期使用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项目部管理人员岗位证书》到期的,我委将自动在天津市建筑市场监管与信用信息平台上办理延期,企业在本市参加招投标活动时,可以直接从天津市建筑市场监管与信用信息平台提取到有效的电子信息。企业到外省(市)参加招投标活动,需要提供岗位证书原件(复印件)的,可提交《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项目部管理人员岗位证书延期使用申请表》(见附件)、持岗位证书到窗口加盖延期使用印章。     2.《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项目部管理人员岗位证书》持证人员的继续教育由企业自行组织,延期使用不需提供继续教育的相关证明。     特此通知。     附件: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项目部管理人员岗位证书延期使用申请表

01-20 2021

市建委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通知(津建招标[2018]501号)

市建委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通知 滨海新区建交局、各区建委、海河教育园经建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遏制和打击串通投标等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切实履行监管职责 按照《市建委关于简化优化招标投标流程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津建招标〔2018〕232号)要求,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调整充实监管力量,加强监管人员培训,加大事中事后监管力度,确保监管到位。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监管工作定期组织检查,检查情况进行通报;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专项检查。 (一)严格落实监管措施 市、区招标监管机构要加大对招标投标的过程监管,严格落实各项检查措施和制度。 1.对建设项目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开标过程、招标情况书面报告、合同订立情况每月至少随机抽查一次,并建立检查档案。 2.对建设项目招标公告、招标文件的随机抽查应当在发布期限结束之前完成。 3.对随机抽检的建设项目开标活动进行全过程监督。 4.对所有建设项目评标活动实施全过程监督,电子音像资料保存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 5.严格落实最低抽查比例,抽查建设项目数量无法按比例计算的,至少抽查1个以上。 6.每月5日前将上月监管情况书面报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二)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市、区招标监管机构要严格落实执法责任,重点查处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1.招标人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 2.招标人规定最低投标限价的; 3.招标人利用划分标段规避招标的; 4.招标人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的; 5.招标人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 6.招标人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的; 7.招标人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的;8. 招标人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的; 9.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不同投标人之间存在串通投标行为的; 10.招标人自公示结束之日起三日内,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的; 11. 招标人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或者未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的; 12. 招标人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未向有管辖权的招标监管机构提交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的; 13.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未按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的; 14. 评标委员会成员未客观公正履职的。 二、强化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的主体责任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履行招标投标程序,积极发挥主体作用,发现投标人有下列情形的,应当及时书面报告有管辖权的招标监管机构。对应该发现而未发现,或者发现后不报告的,按照涉嫌串通投标予以查处。 1.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参加投标的;2.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的;3. 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对同一项目的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的; 4.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的; 5.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的; 6. 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人员参与资格预审、领取招标文件等资料、招标答疑会、参加开标、缴纳或者退还投标保证金的; 7. 已通过资格预审并且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相互串通、协同不参加投标或者不按规定缴纳投标保证金,导致本次招标失败的; 8. 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至评标结束期间,多个投标人协同行动,撤回投标文件的。 三、压实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评审责任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客观公正地对投标文件提出评审意见。监管人员发现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不客观、不公正履职行为的,应当向其提出警告,视情况更换该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终止该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活动。 评标委员会成员发现投标人存在下列情形的,应当采用询标等方式进行核查,集体表决后作出认定。对认定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可按照废标处理。评标结束后立即书面报告项目所属招标监管部门。对应该发现而未发现,或者发现后不报告的进行通报,按照涉嫌串通投标予以查处。 1.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的;2.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的; 3.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的; 4.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两处以上(含两处)错、漏一致的; 5. 投标文件存在明显与招标项目无关内容、章节序号错误、抄袭其他投标人文件内容的。 四、加大投诉举报的受理和查处力度 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积极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公布受理举报邮箱和电话,及时受理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举报。完善调查机制和调查手段,认真组织核查,依法予以处罚。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将处罚结果及时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理举报邮箱:tjjszbzl@126.com;举报电话:23661595。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8年10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

01-20 2021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关于进一步规范投标保证金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津建办[2018]8号)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关于进一步规范投标保证金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滨海新区建交局、各区建委、海河教育园经建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投标保证金管理,维护投标单位正当权益,杜绝投标保证金收取单位逾期退还或挪用投标保证金等问题,现就进一步规范投标保证金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主体责任 招标人是收取和管理投标保证金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收取和管理。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收取和管理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在代理合同中明确,并监督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做好投标保证金管理工作。招标人未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收取的,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擅自收取投标保证金。 鼓励采用保函的形式提供投标保证金。 二、严格规范退还行为 除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中规定不予退还的情形外,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中标结果公示结束后5日内,向非中标候选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最迟应在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其他非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借口逾期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对逾期不退还的,投标人可以向市、区工程招标监管机构投诉。 三、加强监督管理 市、区工程招标监管机构应当将投标保证金收取、返还情况列入事中事后监管内容。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招标人超过本条例规定的比例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或者不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规定,对招标人依法给予处罚,处罚结果在全市通报。涉及招标代理机构的,计入企业信用信息。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018年11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2018年11月29日 印发

01-20 2021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取消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的通知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取消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的通知 各区住建委,海河教育园区建管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取消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的通知》(建办市〔2019〕50号)要求,深入推进我市工程建设领域“放管服”改革,规范行政审批事项,按照《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之外一律不得许可和认定职业资格的要求,现将天津市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取消天津市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 二、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停止办理有关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各项注册业务。 三、持有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正在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的,在2019年12月31日前,暂可继续担任该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其聘用单位应尽快按照有关要求更换项目负责人。 此函。                                                                                                               2019年9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2019年9月27日 印发

01-20 2021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公布继续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公布继续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本市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决策部署,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开展了行政规范性文件全面清理工作,现将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不在继续有效目录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再作为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对行政相对人实施行政管理的依据,一律废止。    附件: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2019年 11月 21日(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 号文 件 名 称1建筑〔2009〕259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与实名制管理的通知2建筑〔2009〕258号关于在本市建设项目建立农民工工资预储账户制度的通知3建筑〔2009〕156号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编制管理规定》的通知4建质安〔2010〕176号关于印发新修订的《天津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规定》的通知5建科教〔2010〕883号关于印发《天津市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6建筑〔2011〕247号关于加强专业承包企业农民工实名制和工资支付管理的通知7建质安〔2011〕36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住宅工程质量回访维修工作的通知8建质安〔2011〕724号关于实行住宅工程外窗淋水试验的通知9建招标〔2011〕1465号关于印发《天津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规范((2011年修订))》的通知10建筑〔2012〕141号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施工项目部配置管理的通知11建筑〔2012〕142号关于印发《天津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的通知12建筑〔2012〕586号关于建设工程项目部配置管理的通知13建技〔2012〕516号关于印发《天津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重点建设环节质量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14津建设〔2012〕1029号市建设交通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15津建筑〔2012〕1091号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项目部配置管理规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16津建设〔2013〕177号市建设交通委关于印发《天津市房屋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文件重大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17津建筑〔2013〕481号市建设交通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建筑业劳务用工管理办法》的通知18津建科〔2013〕447号市建设交通委关于印发天津市禁止使用粘土砖、袋装水泥和禁止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管理办法的通知19津建科〔2013〕449号市建设交通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建筑节能技术、工艺、材料设备的推广、限制和禁止使用目录管理办法的通知20津国土房保办〔2013〕234号市国土房管局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住房保障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21建质安〔2013〕579号市建设交通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建设工程带班检查和带班生产规定的通知22津国土房保〔2013〕283号市国土房管局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补贴操作程序的通知23津国土房保〔2013〕284号市国土房管局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廉租住房租房补贴操作程序的通知24津建筑〔2013〕664号市建设交通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办法》的通知25津国土房保〔2013〕261号市国土房管局市民政局关于廉租住房保障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26津国土房保〔2013〕323号市国土房管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关于对承担核减租金的公有住房管理单位给予补贴的通知27津国土房保办〔2013〕331号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加强住房保障家庭不良信用记录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8津国土房保〔2013〕320号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调整天津市限价商品住房收入准入条件的通知29津建招标〔2013〕776号市建设交通委关于调整施工招标评标办法的通知30津建科〔2013〕746号市建设交通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管理办法的通知31津国土房物〔2014〕86号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建立物业服务事项公开公示制度的通知32津国土房市〔2014〕89号市国土房管局关于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津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办理蓝印户口有关问题的通知33津建筑〔2014〕302号市建设交通委关于进一步简化建设工程项目经理解卡手续的通知34津建招标〔2014〕459号市建委关于印发施工招标评标办法适用范围的通知35津国土房保〔2014〕295号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用于棚户区改造安置有关事项的通知36津国土房发〔2015〕4号市国土房管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保障性住房物业管理服务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37津国土房保〔2015〕9号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企业自建经济适用住房资格审核和销售管理操作程序的通知38津建质安〔2015〕13号市建委关于严格落实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承诺制的通知39津国土房保〔2015〕37号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完善住房保障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40津建科〔2014〕646号市建委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绿色建材和设备评价标识管理办法的通知41津国土房保〔2015〕38号市国土房管局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公有住房出售收入分配比例的通知42津建质安〔2015〕142号市建委关于加强天津市配套工程扬尘治理工作的通知43津建筑〔2015〕143号市建委关于在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设立外商投资建设工程企业有关事项的通知44津建质安〔2015〕114号市建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前现状调查管理办法的通知45津建质安〔2015〕131号市建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实施细则》的通知46津国土房发〔2015〕1号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调整公有住房出售价格的通知47津国土房发〔2015〕2号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公有住房出售有关问题的通知48津建质安〔2015〕252号市建委关于建立建设工程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信息档案的通知49津建招标〔2015〕298号市建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的通知50津建筑〔2015〕349号市建委关于实施我市建筑业企业信息化管理的通知51津建设材〔2015〕393号市建委印发关于建筑工程施工现场逐步淘汰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机的通知52津国土房发〔2015〕6号市国土房管局关于重新印发天津市单位实行住房货币分配有关问题的通知53津建科〔2015〕450号市建委关于发布《天津市绿色建材和设备评价标识实施细则》的通知54津国土房发〔2015〕7号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公有住房续购全部产权和单位新购建住房出售有关问题的通知55津国土房发〔2015〕8号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利用补充住房公积金支持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通知56津建招标〔2015〕431号市建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57津国土房发〔2015〕10号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将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对象和社会优抚对象承租的公有住房纳入廉租住房管理的通知58津国土房发〔2015〕12号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原有住宅小区公共设施专项维修资金缴存程序及有关问题办理意见的通知59津建质安〔2016〕109号市建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建设工程扬尘治理“五个百分之百”暂行标准》的通知60津建综〔2016〕161号市建委关于印发天津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61津建综〔2016〕162号市建委关于印发天津海绵城市建设监督考评办法(试行)的通知62津国土房发〔2016〕1号市国土房管局关于明确开具政策性住房证明问题的通知63津建设〔2016〕265号市建委关于修订《天津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规定》的通知64津国土房发〔2016〕6号市国土房管局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租房补贴年度申报审核程序的通知65津建设〔2016〕256号市建委市地震局关于贯彻执行《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GB18306-2015)的通知66津国土房发〔2016〕8号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商品房销售许可证核准程序的通知67津国土房发〔2016〕10号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公有住房租金计算办法的通知68津国土房发〔2016〕11号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有住房出售收入管理的实施意见69津建设材〔2016〕327号市建委关于我市建筑施工机械备案有关事宜的通知70津国土房发〔2016〕12号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保障“三种补贴”管理相关规定的通知71津建设材〔2016〕298号市建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和架设设施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72津建房〔2016〕311号市建委关于印发天津市新建住宅商品房准许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73津建设〔2016〕409号市建委关于调整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资产考核有关问题的通知74津国土房发〔2016〕15号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个人住房置业担保办法的通知75津国土房发〔2016〕18号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76津建筑〔2016〕506号市建委关于进一步完善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通知77津国土房发〔2016〕19号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的通知  78津国土房发〔2016〕20号市国土房管局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监局关于重新明确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79津建设材〔2016〕299号市建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建设工程材料使用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80津国土房发〔2016〕23号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公有住房售后维修管理办法的通知81津建设材〔2016〕635号市建委关于进一步严格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和架设设施管理的通知82津国土房发〔2016〕24号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全面开展经纪机构存量房屋买卖网签工作的通知83津建筑〔2016〕663号市建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建设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办法》的通知84津建筑〔2016〕664号市建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办法》的通知85津建科〔2016〕580号市建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实施细则》的通知86津国土房发〔2017〕2号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确定程序的通知87津建筑〔2017〕35号市建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办法》的通知88津建招标〔2017〕18号市建委关于调整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资信标评审内容的通知89津国土房发〔2017〕4号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直管公产非住宅房屋租金计算办法的通知90津国土房发〔2017〕5号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公用公房维修范围的通知91津国土房发〔2017〕6号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落实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92津建质安〔2017〕118号市建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管理办法》的通知93津建质安〔2017〕245号市建委关于修改天津市竣工工程设置永久性标志牌规定的通知94津建规〔2017〕301号市建委关于加强海绵城市建设管理的通知95津建筑〔2017〕352号市建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业劳务用工属地管理的通知96津建质安〔2017〕360号市建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视频扬尘监控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97津建质安〔2017〕397号市建委关于加强建筑施工现场非道路移动机械管理的通知98津国土房发〔2017〕11号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加强我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住房租赁企业备案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99津建设〔2017〕416号市建委关于全面推进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进一步提高我市勘察设计质量的通知   100津国土房发〔2017〕12号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规范限价商品住房管理有关意见的通知101津建筑〔2017〕477号市建委关于天津市建设项目推行工程总承包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102津建质安〔2017〕498号市建委关于加强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安全管理的紧急通知103津建设〔2017〕497号市建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动态核查办法》的通知104津建筑〔2017〕512号市建委关于解决政府工程拖欠建筑业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105津建质安〔2017〕534号市建委关于印发天津市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安全挂牌督办办法的通知106津建设〔2017〕464号市建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勘察设计企业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107津建科〔2017〕391号市建委关于加强装配式建筑建设管理的通知108津建房〔2017〕537号市建委关于印发天津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109津建科〔2018〕22号市建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建筑节能和推广应用新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110津建发〔2018〕1号市建委关于印发《市建委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工作方案》的通知111津国土房发〔2018〕3号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112津建发〔2018〕2号市建委关于修订印发《天津市建筑市场主体信用奖惩办法》的通知113津建发〔2018〕3号市建委关于印发《天津市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项目奖补办法(暂行)》的通知114津建招标〔2018〕232号市建委关于简化优化招标投标流程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115津国土房发〔2018〕5号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历史遗留单位集资建房出售收入处理方法的通知116津建筑〔2018〕296号市建委关于对《关于进一步完善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通知》的补充通知117津国土房发〔2018〕6号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进一步优化退还已交存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办理程序的通知118津国土房发〔2018〕7号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加强企业自持租赁住房管理的通知119津建发〔2018〕5号市建委关于印发天津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规定的通知120津建发〔2018〕6号市建委关于印发天津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121津建筑〔2018〕377号市建委关于精简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要件实行告知承诺审批的通知122津国土房发〔2018〕9号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实行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备案的通知123津建工程〔2018〕454号市建委关于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项目定向安置用房审核确认有关工作的通知124津建发〔2018〕7号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轨道交通建设项目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125津建招标〔2018〕501号市建委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通知126津建工程〔2018〕506号市建委关于完善已开工建设项目施工许可手续有关工作的通知127津建发〔2018〕9号市建委关于印发《天津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128津国土房发〔2018〕12号市国土房管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保护财政补助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129津建设〔2018〕541号市建委关于精简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申报要件实行告知承诺审批的通知130津国土房发〔2018〕13号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交存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131津住建发〔2019〕1号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办法的通知132津住建发〔2019〕2号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进一步简政放权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133津住建发〔2019〕3号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加强建设项目海绵城市设施竣工验收管理工作的通知134津住建发〔2019〕4号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印发天津市直管公产房屋管理办法的通知135津住建发〔2019〕5号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向本市城镇住房租赁补贴家庭出租住房的出租人给予补贴有关操作程序的通知      抄送: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2019年11月21日 印发

01-20 2021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印发推进“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津住建政务〔2020〕14号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印发推进“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滨海新区审批局,各区住建委,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市人民政府关于“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部署,我委制定了《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推进“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2020年3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推进“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打造良好营商环境,深入推进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证照分离”改革,持续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扩大企业经营自主权、激发市场活力,依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推进“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津政发〔2019〕30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自由贸易试验区“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建办法函〔2019〕684号)要求,现就推进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制定如下方案。        一、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是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决策部署,各相关部门要将思想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上来,加强组织领导,抓好工作落实,区级住建相关审批和监管部门之间更要全力相互配合,要下决心落实好“证照分离”改革工作。      (二)统一标准。制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涉企经营许可事项“证照分离”改革清单,将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全部纳入清单管理,明确清单事项的审批和监管权限、统一审批和信息公示的模式和流程。      (三)严格执行。各级住建审批监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清单事项的具体改革举措开展审批和监管工作,清单之外不得违规限制企业进入相关行业或领域,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即可自主开展经营,落实“非禁即入”要求。        二、实施范围     (一)在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区),对所有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实行全覆盖清单管理,按照直接取消审批、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等三种方式分类推进改革。     (二)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全覆盖清单中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的事项在天津市辖区范围内全域实施。       三、改革模式     (一)直接取消审批。对直接取消审批的事项,取消审批后,企业持营业执照即可开展生产经营,任何部门和单位都不得变相保留审批,不得要求企业提供取消的许可证件,也不得将取消的审批事项及证件作为办理其他政务服务事项的前提条件。在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不得将取消的审批事项及证件作为必要条件和评分依据。取消审批后,及时通过政务信息共享平台获取相关企业设立或变更登记信息,及时纳入监管范围,依法实施事中事后监管。     (二)实行告知承诺。对实行告知承诺的事项,严格落实“一制三化”审批制度改革部署要求和公布的有关清单,将企业承诺内容向社会公开。       本次改革实行告知承诺的类型主要有两种,一是企业申请办证时已经具备全部经营许可条件,自愿作出已具备全部经营许可条件的承诺并按要求提交材料,审批部门经形式审查后当场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企业领证后即可开展经营。二是企业申请办证时还不具备全部经营许可条件,但自愿作出将在一定期限内具备全部经营许可条件的承诺并按要求提交材料,审批部门经形式审查后当场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企业领证后,需在承诺期限内达到全部经营条件并按要求补充材料后,形式审查合格,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有关主管部门应将通过告知承诺模式取得相应许可证的企业与通过一般审批程序取得许可证的企业平等对待,根据风险状况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三)优化审批服务。要继续深化“五减”改革,采取降低准入门槛、减少申请材料、简化办理环节、优化审批流程、一网通办、延长或取消证件有效期限、压缩审批时限等具体改革措施,积极探索优化审批服务、提高办事效率的创新举措。       四、分类实施改革举措    (一)取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      1.审批部门。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滨海新区审批局、各开发区和自贸区审批部门;       滨海新区审批局、各开发区审批部门按《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向滨海新区下放市级权力事项的通知》(津政发〔2019〕6号)等相关规定和管理要求实施,自贸区审批部门负责外商投资设立的企业的资质认定,监管部门为同级住建主管部门。       2.具体改革举措。     (1)对工商登记注册地在自由贸易试验区范围内的企业,取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认定。同时,在全市范围内公共资源交易、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中不得再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提出资质方面要求。     (2)工商登记注册地在自由贸易试验区范围内的企业,拟在我市以外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应按《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申请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     (3)工商登记注册地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内,已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企业,需要在我市以外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资质到期延续及需要办理资质升级和变更等业务的,按《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申请办理。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