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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5 2021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政府采购负面清单的通知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政府采购负面清单》的通知 陕财办采【2018】18号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韩城市财政局,省级各部门、各单位,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进一步营造公开公平和充分竞争的政府采购市场环境,规范采购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87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工作实际,经研究论证,我们对《陕西省政府采购负面清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政府采购负面清单的通知》(陕财办采资【2017】84号)同时废止。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我厅反映。                                                              陕西省财政厅                                     2018年8月7日  附件:《陕西省政府采购负面清单》   《陕西省政府采购负面清单》 禁用类别 序 号 禁用内容 依据 资格条件 1 设置企业法人,将事业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排除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一条 2 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 3 将国家已经发文取消的企业资质证书作为资格条件的 《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清单》 《国务院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事项目录》 资格条件和评审因素 4 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的;如采购商品名称与采购需求具体内容不对应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 5 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 6 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三)项 7 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四)项 8 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五)项 9 限定或特指指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六)项 10 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七)项 11 要求供应商具有从业经验达到多少年以上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八)项 12 未经财政部门批准要求原装进口产品的 《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07〕119号) 评审因素 13 将非订制的采购标的关于重量、尺寸、体积等要求表述为固定数值, 未作出大于、小于等表示幅度的表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八)项 14 要求提供指定某一级的检测机构、指定某一个检测机构、指定某一部门所属的检测机构、指定检测日期的检测报告和单独将检测报告作为评分因素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八)项 15 评审因素未量化的,未与评审因素指标相对应的;将服务满意度、市场认可度、占有率及优、良、中、差等未量化模糊表述, 作为评审因素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 第五十五条

01-15 2021

陕西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关于印发《陕西省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主体 违反交易平台管理规定行为记录表》等 四个现场管理工作规范文本的通知

陕交易监督〔2018〕14号 中心各处:     为强化公共资源交易现场管理,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市场行为,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根据《陕西省公共资源交易机构交易现场管理制度》,制订了《陕西省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主体违反交易平台管理规定行为记录表》《陕西省公共资源交易评标(评审)专家不良行为记录表》《陕西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作人员不规范行为记录表》《陕西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异常情况记录表》等四个现场管理工作规范文本,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1.陕西省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主体违反交易平台管理规定行为记录表.docx 2.陕西省公共资源交易评标(评审)专家不良行为记录表.docx 3.陕西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作人员不规范行为记录表.docx 4.陕西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异常情况记录表.docx                                                                              陕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01-15 2021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有关事项的通知

省级各部门、各单位,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决策部署,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工作,依据《政府采购法》、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和《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135号)等规定,经研究,我厅决定将省级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发布权限调整至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含政府集中采购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和各采购人。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信息公告主体和要求 采购人、代理机构是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的主体,应及时、准确、全面公开相关信息。各代理机构通过指定渠道报送各类公告信息,不再报送纸质公告。各采购人通过指定邮箱报送本单位的单一来源采购公示,不再报送纸质公示申请。我厅定时将各类信息公告推送至陕西政府采购网。各采购人、代理机构对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 二、信息公告范围和内容 (一)采购公告。包括公开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竞争性谈判公告、竞争性磋商公告、询价公告、更正公告、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单一来源成交公告、废标(终止)公告。采用书面推荐等方式邀请供应商的采购项目可以不公告采购公告。 (二)单一来源采购公示。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项目,在采购活动开始前,由各采购人通过指定邮箱发送,其公示内容和期限按财政部《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办理,出具论证意见的专业人员应当为三人以上单数,论证意见为采购需求是否具备唯一性、是否必须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理由; 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项目,由各采购人自行决定是否公示,其公示内容和期限原则上也应按财政部《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办理,可以不出具专业人员论证意见。 (三)特殊情形的处理 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公开招标后参加投标或实质响应招标文件的供应商只有一家,经财政部门审批同意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其公示内容和期限按照财政部《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办理。 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或询价采购方式的货物、服务项目,参加采购活动或符合采购需求的供应商只有一家,经评审专家审核认为采购文件没有倾向性、歧视性条款,采购人不改变采购需求,拟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可以现场自行决定采用,不再进行公示。 三、信息发布媒体和渠道 陕西政府采购网( http://www.ccgp-shaanxi.gov.cn/)为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项目,采购人发送单一来源公示的指定邮箱是:zjzc@sf.gov.cn 。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项目的单一来源公示,由采购人自行决定信息发布媒体,不在陕西政府采购网进行发布。政府采购工程招标项目以及政府采购进口机电产品招标项目有关信息也应当同时在陕西政府采购网发布。 四、违规处理和法律责任 采购人或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我厅将视情况给予通报,并责令限期改正;对情节严重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处罚的,依法给予以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依法应当公开政府采购信息而未公开的; (二)未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开采购信息的; (三)政府采购信息内容明显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 (四)在陕西政府采购网和其他媒体公告同一项目信息的实质内容不一致的。 陕西省财政厅 2018年1月26日

01-15 2021

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 《关于陕西省省级单位政府采购中心开展政府集中采购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陕财办采【2018】4号  省级各部门、单位: 按照《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方案的通知》(陕政办发〔2016〕12号)及省编办《关于在陕西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加挂陕西省省级单位政府采购中心牌子的批复》(陕编办发?2017?136号)精神,省级政府集中采购机构职能已划入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现就做好省级政府集中采购项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陕西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陕西省省级单位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称省采购中心)为政府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集中采购机构,负责省级政府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组织实施工作。 二、省级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执行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区分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做好对应项目的委托代理工作。对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的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必须依法委托省采购中心代理采购,对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的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可委托省采购中心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 三、省级各部门、各单位要做好与省采购中心的对接工作,政府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采购计划在省财政厅备案后,按照省采购中心工作流程,办理项目委托采购事宜,及时提供采购需求,确保采购项目顺利实施。 四、目前已委托代理机构实施的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按委托协议继续组织实施,遗留问题按原定方案解决。 五、省采购中心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关于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165号)及政府采购货物服务招标投标管理、信息公告和评审管理等国家及我省有关制度规定,规范采购文件编制、信息发布、专家抽取、项目评审、质疑投诉、档案管理等行为,保证政府采购的公开、公平和公正。 六、省采购中心应维护好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抽取终端,对专家出勤情况和评审活动进行记录,处理好代理项目的质疑答复工作。对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违规问题及时向省财政部门报告,配合做好监督检查和投诉处理工作。 七、省财政厅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对省采购中心委托代理的政府集中采购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受理供应商投诉,对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理和处罚。 八、省采购中心联系人:杜鹏   联系电话:029-88661306 省级各部门、各单位在政府集中采购项目委托实施工作中如发现问题或遇到困难,请及时反馈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联系电话:029-87611725                                                    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年3月19日

01-15 2021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中小企业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办法》

陕财办采〔2018〕23号 各设区市、西咸新区、韩城市财政局,省级各部门、单位,各有关金融机构、有关企业:      自2012年起,我省启动了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融资试点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和我省关于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导向作用,充分利用信息化技术,通过搭建信息对称、相互对接的平台,有效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结合我省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实际,我们制定了《陕西省中小企业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财政厅                           

01-15 2021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开展政府采购领域妨碍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清理的通知

陕财办采函【2019】15号 省级各部门,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韩城市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促进我省政府采购领域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现就全面清理政府采购领域妨碍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通知如下:   一、省级各部门、各市(区)财政局应当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照《通知》第一条所列明的重点清理和纠正问题进行排查,抓紧清理政府采购领域妨碍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   二、《通知》第一条第二项有关“资质入围”问题,是指政府采购活动中,除小额零星采购适用的协议供货、定点采购外,各单位通过入围方式设立的供应商备选、名录、资格库。问题清理办法按照以下两种情况予以清理和报送:一是对于确定供应商资格,没有同时确定服务标准和定价原则的,一律坚决予以清理;二是对于在组织入围过程中已明确服务标准、定价原则的,可以在补充明确二次选择规则的前提下,继续执行至原协议期结束。   三、省级各部门、各市(区)财政局应当充分认识维护政府采购公平竞争市场秩序、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意义,切实担负起管理职责,做好清理工作安排部署,明确工作要求,落实工作责任,部署清理任务,抓紧清理本部门、本地区政府采购活动中妨碍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认真总结清理情况,填写《政府采购领域妨碍公平竞争问题清理情况表》,并加盖单位公章,于10月15日前将电子版报送我厅。各市(区)财政局应当结合本地区清理工作的主要做法、存在问题、清理结果、整改措施等,形成总结报告同时报送。   联系电话:陕西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     68936148  87611715   电子邮箱:sx_zfcg@126.com     附件:政府采购领域妨碍公平竞争问题清理情况表       陕西省财政厅 2019年9月18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