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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2 2021

关于加强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公开和备案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粤财采购函〔2019〕80号 省直各单位: 为不断规范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公开工作,进一步强化省直各单位作为采购人的主体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现就规范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公开和备案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依法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一)关于合同签订 1.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自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采购人不得向中标、成交供应商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 2.中标、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成交结果的,或者中标、成交供应商放弃中标、成交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职责。 3.政府采购合同应当包括采购人与中标人的名称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验收要求、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等内容。 (二)关于服务合同履行期限 采购需求具有相对固定性、延续性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服务项目,在年度预算能保障的前提下,采购人可以签订不超过三年履行期限的政府采购合同。 (三)关于补充合同签订 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二、依法公开和备案政府采购合同 (一)公开和备案范围 1.采购人依法实施政府采购活动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应当在广东省政府采购网予以公开。未能确定具体合同金额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公告框架协议。 2.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部分可以不公告,但其他内容应当公告。合同标的名称、规格型号、单价及合同金额等内容不得作为商业秘密。 3.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的紧急采购和保密采购项目,以及广东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无须进行合同备案。 (二)公开和备案时限要求 1.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登陆广东省政府采购网上传政府采购合同扫描版,如实填报政府采购合同的签订时间。广东省政府采购网将会记录各采购人合同签订时间、公开和备案时间,作为通报的依据。 2.依法签订的补充合同,也应在补充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公开并备案采购合同。 三、加大对政府采购合同的监管力度 (一)中标、成交结果发布后超过30天尚未完成政府采购合同签订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登陆广东省政府采购网,填报未能依法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具体原因、整改措施和预计签订合同时间等信息。省财政厅视填报情况,约谈有关省直单位或开展政府采购监督检查。 (二)自2019年8月1日起,采购人登陆广东省政府采购网备案政府采购合同时,应当如实准确填报合同签订时间。省财政厅将对以下情形实施通报管理:一是对中标、成交结果发布后超过30天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省直单位进行通报。二是对未在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公开备案政府采购合同的省直单位进行通报。 四、其他 (一)采购人与中标人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二)《关于重申做好政府采购合同备案和公开工作的通知》(粤财采购函〔2018〕88号)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广东省财政厅                                   2019年7月17日

07-02 2021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推进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的工作方案

粤财采购函〔2018〕94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7〕97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粤府办〔2018〕201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我省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制定方案如下:     一、现状分析及思路目标      (一)现状分析。近年来,广东省财政厅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135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17〕86号)等法律法规规定,依托广东省政府采购网,初步建立了全省统一的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平台,基本统一了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的范围、发布渠道、内容、时限要求和格式,信息公开工作取得了积极进展,但也存在部分单位政府采购信息公开落实不到位、发布不及时不全面等问题。      (二)思路目标。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要求,树立“全省一盘棋”观念,按照“一落实、两全面、三监管”的原则,健全和完善全省统一的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平台,积极构建覆盖政府采购全流程的信息公开机制,压实采购人信息公开主体责任,规范信息公开行为,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二、主要任务及具体措施        2015年,广东省财政厅印发了《关于做好我省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粤财采购〔2015〕11号),提出了明确要求和规定,统一了信息公开格式,细化了公开事项、内容、时限、方式、责任主体、监督渠道等内容。下一步,继续执行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       (一)明确责任主体。按照权责对等的原则,政府采购项目信息由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负责公开;政府采购监管信息由财政部门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府采购信息,由相关主体依法公开。       (二)明确公开渠道。广东省财政厅网上办事大厅政府采购系统(以下简称广东省政府采购网)是我省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媒体,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必须在广东省政府采购网上按统一格式进行公开。预算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采购项目信息、政府采购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由广东省政府采购网推送至中国政府采购网中央主网发布。       (三)明确公开内容。政府采购信息包括政府采购项目信息、政府采购监管信息,以及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等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府采购信息。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及法律法规规定应予保密的信息以外,政府采购信息应当按程序及时向社会公开。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包括政府采购项目预算、单一来源公示、采购计划、采购需求、资格预审公告、采购文件、采购公告、更正或变更公告、结果公告、采购合同、验收报告等信息;政府采购监管信息包括财政部门作出的投诉、监督检查等处理决定,对集中采购机构的考核结果,以及违法失信行为记录等信息。       (四)统一公开格式。根据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内容,广东省政府采购网细化设置了单一来源公示、采购计划、采购需求征求意见公告、资格预审公告、资格预审审查结果公告、PPP项目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竞争性谈判公告/竞争性磋商公告/询价公告、更正/变更公告、PPP项目预中标/成交结果公示、PPP项目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废标/终止公告、采购合同、验收报告等15种格式模板,供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便捷使用。       (五)强化公开时效。政府采购项目公告、单一来源公示、政府采购合同、验收报告等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予以公开。政府采购监管信息也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进行公开。对于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申请,要严格按照法定时限和理由予以办理。      三、组织保障和监督考核       (一)强化职责分工。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粤府办〔2016〕130号)的要求,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指导,建立健全政府采购信息公开机制,明确工作目标、职责和任务安排,强化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的主体责任,确保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落到实处。       (二)加强监督检查。各级财政部门要将政府采购信息公开作为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采取检查、抽查等方式定期或不定期进行专项督导和专项考核,并定期通报,督促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切实履行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的责任和义务,对未按规定在指定媒体发布政府采购项目信息的,依法处理。

07-02 2021

关于规范政府采购活动中交纳投标保证金行为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委),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规范政府采购活动中交纳投标保证金的行为,保障供应商的合法权利,针对目前有的采购人或者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指集中采购机构和社会代理机构)在招标文件中规定投标人要在开标前交纳投标保证金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五规定“货物和服务项目实行招标方式采购的,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二十日”。投标保证金作为供应商投标的组成部分,与投标文件一同递交。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必须严格遵守相关规定,禁止在招标文件中规定投标人应当在开标前交纳投标保证金的行为。 二、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2%。投标保证金应当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采购人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在招标文件中要求以法定以外方式提交保证金。 三、各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在日常监管、投诉处理、举报、专项检查等工作中,发现在招标文件中规定投标人应当在开标前交纳投标保证金行为的,应依法处理。 四、其他采购方式中要求参与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提交保证金的,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广东省财政厅 2018年6月19日

07-02 2021

关于实施广东省政府采购信用监管工作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各县(市、区)财政(税)局,省直各单位: 为更好营造公平诚信的市场环境,加强和创新政府监管,推动我省政府采购监管走在全国前列,进一步提高我省政府采购管理水平和效率,现就我省实施政府采购信用监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实施政府采购信用监管,是广东财政工作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四个走在全国前列”要求的具体举措,有助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的规定,推动全面深化改革,加强和创新政府监管,努力实现营造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格局上走在全国前列。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履行主体责任,认真做好政府采购信用监管工作。 二、严格执行。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政府采购系统(以下简称广东省政府采购网)已实现与“信用中国”的信用数据对接,可实现查询广东省政府采购网中“供应商库”和“代理机构库”在库者的信用信息。采购人在广东省政府采购网委托代理机构时,要根据采购代理机构的信用信息合理选择,以及采购人、代理机构在省政府采购网发布中标、成交公告时,要进行供应商信用信息的查询使用,相关信用信息的使用情况由广东省政府采购网系统予以记录。 三、实施通报。各级财政部门要建立通报机制,对采购人委托有不良信用信息记录的采购代理机构办理业务、直接或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发布有不良信用信息记录供应商的中标、成交公告等情况进行通报,并作为信用监管的重点对象。 四、实施时间。2018年6月20日起,在广东省政府采购网进行查询、使用相关信用信息,查询和使用操作手册可在广东省政府采购网(域名为“http://www.gdgpo.com”或“http://www.gdgpo.gov.cn”)的“资料下载”栏目自行下载。 广东省财政厅 2018年6月12日

07-02 2021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0年版)》的通知

粤财采购〔2020〕18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改革方案》)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指引〉的通知》(财库〔2019〕69号,以下简称《地方目录及标准指引》),结合我省实际,经省人民政府授权,现将《广东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0年版)》(以下简称《目录及标准(2020年版)》)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统一集中采购目录的重要意义。《改革方案》提出了“规范并逐步在全国统一集中采购目录”明确要求。逐步缩小集中采购范围差异,实现集中采购目录相对统一,是建立全国统一政府采购市场,推动集中采购机构竞争机制,提高政府集中度的重要基础和保障。 二、《目录及标准(2020年版)》与《地方目录及标准指引》保持基本一致。财政部制定的《地方目录及标准指引》在综合分析全国各地集中采购目录情况基础上,确定了货物、服务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的参考范围。我省以《地方目录及标准指引》为基准,并结合实际情况,保留了现行集中采购目录中的视频会议系统设备、装修工程、修缮工程、法律服务、审计服务、资产及其他评估服务等6个项目。 三、《目录及标准(2020年版)》是政府采购预算编制的重要依据,各级预算单位要按照应编尽编、“应采尽采”原则,全面、完整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并依据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及时编制政府采购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 四、省财政厅加快建设全省统一的电子卖场,制定统一的电子卖场交易目录和交易规则,不断拓展和丰富各类电子交易方式,为各级预算单位提供方便、快捷采购渠道。 五、为落实“放管服”改革精神,本集中采购目录不包含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省级主管预算单位可结合本部门业务特点制定统一的部门集中采购项目范围及限额标准,供各地参考执行。各级主管预算单位也可以自行确定,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后实施。 六、全省原则上实行相对统一的集中采购目录。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可结合实际,在本集中采购目录的基础上适当增加品目,原则上不超过5个,并报省财政厅备案。 七、《目录及标准(2020年版)》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关于印发〈广东省2017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粤财采购〔2016〕7号)、《关于调整广东省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粤财采购〔2017〕7号)同时废止。 广东省财政厅   2020年8月12日 广东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0年版) 一、集中采购目录 凡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均须按规定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购。 序号 品目 编码 说明 1 服务器 A02010103 2 台式计算机 A02010104 3 便携式计算机 A02010105 4 喷墨打印机 A0201060101 5 激光打印机 A0201060102 6 针式打印机 A0201060104 7 液晶显示器 A0201060401 8 扫描仪 A0201060901 9 基础软件 A02010801 指非定制的通用商业软件。包括操作系统、数据库管理系统、中间件、办公套件等 10 信息安全软件 A02010805 指非定制的通用商业软件。包括基础和平台类安全软件、数据安全软件、网络与边界安全软件、安全测试评估软件、安全应用软件、安全支撑软件、安全管理软件等 11 复印机 A020201 不包括印刷机 12 投影仪   A020202 用于测量、测绘等专用投影仪除外 13 多功能一体机 A020204 14 LED显示屏 A020207 15 触控一体机   A020208

07-02 2021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修订广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标准的通知

粤财采购〔2020〕17号 省直各单位,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根据财政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参照省发展改革委《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专家酬劳的管理办法》(粤发改规〔2020〕1号),为规范我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按照评审时间的整数时数进行计算和支付。评审费按照评审时间的整数时数计算:超过整数时数不足0.5小时(含0.5小时)的不计算,超过0.5小时、不足1小时按增加1小时计算。 评审时间从评审专家到达评审地点参加评审的时间起至评审结束(完成评审报告)止。 二、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按下列标准计算: (一)评审在当天完成的:评审时间在2小时(含2小时)以内的,按每人每次400元支付;评审时间超过2小时且总评审时间8小时以内的,超过部分每增加1小时增加100元;评审时间超过8小时的,超过部分每增加1小时增加150元。 (二)评审时间需跨日的,首日的评审费按照本通知第二大点(一)所列标准计算;从次日起的评审费按下列标准计算:评审时间8小时(含 8小时)以内的,按每人每小时100元支付;评审时间超过8小时的,超过部分每增加1小时增加150元。 (三)误工补助。对于到达评审地点的评审专家,按规定须回避或评审因故取消、改期的,提供补助200元。 (四)评审结束时间超过12:00或18:00时,采购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应当为评审专家统一安排午餐或晚餐,并承担相关费用。用餐时间计入评审时间。评审期间,可以统一安排适当休息时间。适当休息时间0.5小时以内的,计入评审时间;超过0.5小时部分不计入评审时间。 国家对于评审专家劳务报酬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主体以及评审专家参加异地评审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按《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有关规定执行。 四、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关于印发广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标准的通知》(粤财采购〔2017〕1号)同时废止。 广东省财政厅  2020年8月12日

07-02 2021

广东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有关事项的通知

粤财采购〔2020〕4号 各省级预算单位,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效减少人员聚集,保障相关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现将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办库〔2020〕29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结合实际一并贯彻实施。 一、疫情防控期间,对于与疫情防控相关的采购项目,作为紧急采购项目,按照《广东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疫情防控采购便利化的通知》(粤财采购〔2020〕3号)的规定执行。可通过“广东省电子化采购执行平台”执行采购的项目,各级采购人应当尽量通过该平台开展采购。 二、省政府采购中心应当做好广东省电子化采购执行平台的价格监控和供应商管理工作,依法依规处理违法违规行为。同时,加强疫情防控相关物资的货源组织,设置专区发布疫情采购需求信息和供应商供应信息,促进疫情防控相关物资的供需对接。 三、疫情防控期间,对于确有必要开展的政府采购活动,各级采购人可以自行选定相关领域的评审专家,确需通过广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随机抽取评审专家的,可优先按属地原则随机抽取。自行选定评审专家的,应当优先选择本单位以外的评审专家。 四、疫情防控期间,对于确有必要开展的政府采购活动,各级采购人应当会同采购代理机构,按照本级政府以及疾病预防控制、卫生健康等部门有关公共场所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预防控制的要求,加强对政府采购开评、评标现场的管理。 五、疫情防控期间,省财政厅暂停现场受理评审专家、采购代理机构、政府采购举报、政府采购投诉等相关工作。评审专家、采购代理机构相关业务通过“广东省政府采购网”办理。对省级政府采购项目提起举报的,举报供应商应通过邮政速递方式向省财政厅寄送举报文书;对省级政府采购项目提起政府采购投诉的,投诉供应商应当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94号令)有关规定,通过邮政速递方式向省财政厅寄送投诉书。当日17时30分后收到的投诉书,视为下一个工作日收到。投诉书须注明收件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用于接收投诉处理相关文件。因疫情防控期间无法召开投诉处理审查会议,省财政厅可酌情暂缓作出相关案件的处理决定,并提前书面告知相关当事人。省财政厅现场业务恢复时间将根据疫情防控情况,在广东省政府采购网上另行公告。 收件人及邮寄地址:广东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管处), 广州市越秀区仓边路26号8楼。 联系电话:020-83188586。 广东省财政厅 2020年2月11日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开展 政府采购活动有关事项的通知 财办库〔2020〕29号 各中央预算单位办公厅(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效减少人员聚集,保障相关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现就疫情防控期间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合理安排政府采购活动。各地区、各部门根据疫情防控和实际工作需要,积极履职尽责,科学合理开展政府采购活动。对于与疫情防控相关的采购项目,作为紧急采购项目,按照《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疫情防控采购便利化的通知》(财办库﹝2020﹞23号)的规定执行。对于非紧急的采购活动,因疫情防控而无法开展或无法按规定时间继续进行的采购活动,可酌情暂停或延期,并按规定发布相关信息、通知有关当事人;对于确有必要在疫情防控期间开展的政府采购活动及相关工作,要尽量选择网络、电话、邮寄等非现场方式实施。疫情防控期间需要选取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原则上不采取现场抽取方式,可由采购人通过网络随机抽取或根据实际情况自行选定。对确需开展、按规定应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实施的采购活动,因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暂停业务无法开展的,可在其他平台或其他场所进行。 二、加强采购活动场所防护。对确需现场办理或开展的采购活动,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严格执行疫情防控要求,做好采购活动场所的通风、消杀、体温监测、人员信息登记等工作,尽可能减少现场人数、加大座位间隔、缩短工作时间。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代表、评审专家及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应当做好个人防护,严格执行疫情报告、人员隔离等要求。 三、推进采购项目电子化实施。有条件的地方尽量在线提供采购文件、提交投标(响应)文件,实行电子开标、电子评审等流程。鼓励各地区电子卖场加强疫情防控相关物资的货源组织,设置专区发布疫情防控采购需求信息和供应商供应信息,促进供需对接。加强对电子卖场的价格监控和供应商管理,依法处理提供假冒伪劣产品、哄抬物价等违法违规行为。 四、关于投诉处理工作。疫情防控期间,各级财政部门可暂停现场受理、质证等工作,相关业务改为网上办理。现场业务恢复时间由各级财政部门根据本地疫情防控工作实际情况确定并公告。因疫情防控期间无法召开专家审查会议,可酌情暂缓作出相关案件的处理决定,并提前告知相关当事人。 五、关于工作日的计算。在政府采购活动及相关质疑、投诉工作中需计算工作日的,国务院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延长假期作为公休日,不计入工作日。 六、自疫情防控终止之日起,即恢复正常采购活动。 特此通知。 财政部办公厅 2020年2月6日

07-02 2021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广东省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通知

粤财采购〔2020〕2号 省直各单位,省政府采购中心,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政府采购制度改革要求,深化政府采购“放管服”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东省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项目的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全省统一为400万元,工程项目的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统一执行。未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各地不得自行确定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二、本通知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 广东省财政厅                                   2020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