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咨询
在线咨询
hidden-xs 修饰 pc 端展示的图片
01-27 2021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实施开放崛起战略发展规划(2017-2021年)》的通知

湘政发[2017]35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湖南实施开放崛起战略发展规划(2017-2021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湖南省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湖南实施开放崛起战略发展规划 (2017-2021年)   根据《中共湖南省委关于大力实施创新引领开放崛起战略的若干意见》(湘发〔2017〕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按照五大发展理念,把握“一带一部”新定位,以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推进“三个着力”“四大体系”“五大基地”建设为抓手,大力实施创新引领开放崛起战略,以开放助推经济增长、产业转型,扩大投资、促进就业,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加快建设“五个强省”、建设富饶美丽幸福新湖南提供强大动力。 (二)主要目标。到2021年,开放型经济新格局形成,开放影响力在全国进位争先,走在中部崛起前列,加快迈向基本现代化。开放型经济主要指标增速快于全国平均水平,进出口总额年平均增长15%以上,出口总额年平均增长10%以上,全方位开放格局和开放型经济体系形成;一体化大通关全面实现,对外开放度明显提高,国际化水平大幅提升,国际产能和装备制造合作等领域力争在中西部领先。开放型人才发展新机制健全。人才管理体制更加科学高效,人才评价、流动、激励机制更加完善,开放型、复合型人才大量涌现,湖湘人才集群优势形成。服务开放发展的政府新体制完善。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不断深化,政府职能进一步转变,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持续推进,服务于开放发展的市场环境、产权制度、投融资体制、分配制度加快形成,营商环境日益优化,政府效能显著提高,法治政府基本建成,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取得重大进展。 (三)开放定位。发挥“一带一部”的区位优势,打造国家“一带一路”倡议实施的重要腹地;增强开放的中枢功能,把区位优势转化为内陆开放枢纽的聚集优势,打造内陆开放的重要高地;推动省内优势产业、龙头企业主动融入全球产业分工体系,嵌入全球价值链和产业链,打造产业聚集的重要基地。 二、开放重点 (一)重点产业。重点关注具有竞争优势和潜在竞争优势的产业,集中力量破解关键领域和薄弱环节的发展难题,着力推进制造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服务化、国际化,着力推进服务业专业化、品质化。重点发展高端装备制造、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新材料、节能环保、住宅产业化(装配式建筑)等新兴产业,加速推进产业化,全面提升产业规模和竞争力;重点发展有色、钢铁、石化、建材、汽车、食品等传统优势产业,通过强化创新、智能改造、优化结构、延伸产业链,进一步巩固扩大竞争优势;重点发展现代金融、现代物流、研发设计、旅游、文化、健康养老等现代服务业,推进生产性服务业向专业化和价值链高端延伸,促进生活性服务业向精细化和高品质转变。(省经信委、省发改委、省科技厅、省城乡住房建设厅等负责。列第一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 (二)重点企业。突出重点区域、重点产业,积极对接世界500强和中国500强战略投资者,以“抓龙头带配套”的发展思路,吸引更多大项目、大企业和上下游配套产业入驻,形成产业集聚效应。鼓励具有比较优势的工程机械、轨道交通、能源开发、路桥房建、资源勘探开发、现代农业、生物制药、文化传媒等领域的龙头企业向精深加工、研发和品牌、信息管理与咨询服务等科技含量较高的关键领域投资。引导企业以工程、项目换资源等多种形式开展合作,实行资源开发与基础设施建设相结合、工程承包与建设运营相结合,推动向系统集成工程总承包方向拓展。(省经信委、省发改委、省科技厅等负责) (三)重点项目。一是设施互联互通项目,加快重点运输通道、航空运输平台和综合性交通物流枢纽建设,加强国际能源通道对接;二是能源互利投资项目,积极参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能源基础设施建设;三是产能出境出海项目,推动湖南具有比较优势的富余产能向外转移;四是对外贸易倍增项目,扩大工程机械、轨道交通、节能环保、新能源、新材料等领域高附加值产品出口,积极扩大进口先进设备与技术;五是人文湘军“走出去”项目,打造文化创意、动漫设计、非物质文化遗产等知名品牌,扩大湖湘文化影响力;六是生态文化旅游“引进来”项目,发展形成生态旅游、文化旅游、民俗旅游、红色旅游等国内外知名品牌;七是合作平台搭建项目,推动重点市场区域贸易促进信息网络及湘品展示平台建设,搭建国际经贸合作交流平台,打造以促进国际贸易投资为主的国际性创新服务平台。八是对外承包抱团承揽项目,重点跟踪服务我省对外承包建筑业企业抱团承揽的项目,健全央企湘企对接、产业联盟、抱团出海等机制,不断提升对外承包工程合作水平。(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厅、省旅发委、省贸促会等负责) (四)重点园区。加快推进境外经贸合作园区建设,培育和发展农业园区、资源性园区、制造业园区、商贸园区等四类境外经贸园区;创新园区开放体制机制,在全省省级以上开发园区全面落实自贸区已推广的创新制度,推动园区管理模式创新;强化园区招商引资,全面提高招商引资精准度;支持园区培育和引进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为园区中小企业进出口提供物流、通关、信保、融资、收汇、退税等全程外贸供应链服务;对接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发达地区及国外优势产业,结合自身产业优势与境外、省外园区和企业合作共建园区。(省发改委、省科技厅、省经信委、省环保厅、省商务厅、省贸促会等负责) (五)重点口岸。巩固提升平台通道支撑能力,发挥释放口岸开放平台通道效能。完善口岸立体开放体系,巩固提升长沙、张家界航空一类口岸和岳阳水运一类口岸地位,支持长沙金霞区域口岸集群建设,完善港航基础设施和口岸集疏运体系,加快“智慧口岸”建设;加快培育发展口岸经济新业态,大力发展保税经济、大宗直接贸易、服务贸易,打造中部地区临空经济发展新高地、全省通江达海新增长极和中南地区国际综合物流枢纽三大口岸经济新增长极。积极申报霞凝铁路口岸为国家临时开放口岸,畅通湘欧班列通道。(省商务厅、省公安厅、长沙海关、湖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省公安边防总队、相关市州人民政府等负责) (六)重点国别。以自贸协定国家为重点,积极发展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对外贸易,以印度尼西亚、泰国、马来西亚、老挝、柬埔寨等东盟五国为首要市场,以印度、巴基斯坦等国家为重点市场,优化国际市场布局;以东南亚、非洲为重点,着力加强与巴基斯坦、老挝、安哥拉、刚果(金)、赞比亚、南非、尼日利亚等矿产资源丰富的国家合作;以西亚、中亚、中东欧、拉美为切入点,积极开拓哈萨克斯坦、白俄罗斯、土耳其、巴林、阿联酋、沙特、巴西、墨西哥、秘鲁、苏里南等新兴市场。以欧美日韩澳等发达国家为制高点,利用中美省州合作平台和中澳、中韩自贸协定等有利政策,支持省内企业拓宽国际市场渠道,全面提升竞争新优势。(省发改委、省科技厅、省商务厅、省贸促会等负责) (七)重点人才。大力引进高层次科技人才,全面推进智汇潇湘引才和发展高地聚才工程,在高端装备、新材料、新一代信息技术、文化创意等领域,引进若干个国际顶尖创新团队和一批高端科技创新人才。加大对博士后站点(含协作研发中心)高层次创新博士后研究人才的支持力度。发展壮大创新型企业家队伍,实施中小企业领军人才培养和中小企业银河培训等计划。加快建设高技能产业工人队伍,发展职业教育、技工教育,支持企业建立首席技师、特聘技师等制度。大力推进青年菁英育才工程,引导优秀大学毕业生留湘来湘工作。实施固基兴业扶才工程,积极培训农村青年致富带头人,大力扶持农村专业人才创新创业。加大人才培养力度,推动企业培养一批具有国际视野、国际金融、国际法律专业知识和国际市场经营管理能力的“外向型”人才。(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科技厅、省经信委等负责) 三、主要任务 (一)畅通“大通道”,构建内联外通综合交通体系。 全面加快航运扩容提质。统筹推进“一纵五横”高等级航道建设,重点加快长江干线航道、湘江航道整治工程,持续推进“畅通湘江”工程、内河船型标准化工程,大幅提升湖南通江达海能力。加快专业化、规模化、现代化港区建设,推动水运信息化,把岳阳港和长沙港建设成为辐射国内国际两个市场的区域现代物流中心。(省交通运输厅负责) 积极推进陆上交通通道设施建设。加强国际性通道建设,以湘欧快线“一主两辅”陆桥大通道为重点,统筹湘粤桂和湘滇跨境出海大通道国际联运,打造中欧班列南方区域核心枢纽。加快G59呼和浩特至北海南北向运输大通道和呼南高铁通道建设,畅通西南出海通道。加快桑植至龙山高速公路建设,强化与成渝方向连通对接;加快黔张常、长益常、襄阳至常德铁路建设,形成通往中西亚的便捷路桥新通道;推进蒙西至华中煤运通道、怀邵衡、安张衡等铁路建设,打通面向西北的铁路通道;加快焦柳铁路怀化至柳州段、湘桂铁路衡阳至柳州段电气化改造、张吉怀铁路等项目建设,打通面向中国—东盟经济走廊和北部湾地区的通道。(省交通运输厅、省发改委等负责) 加快航空运输发展。加快长沙临空经济示范区建设,构建中部国际航空枢纽。优化航线航班布局,开辟和加密国际航班航线,争取实现每个大洲都有直达航线。积极引进国际航空物流巨头,同步建设航空物流基础设施。探索发展卡车航班、保税航油等新型业务。构筑航空物流平台,支持至北美洲、欧洲、东亚、东南亚等地的全货班机发展运营。(省机场管理集团、省发改委、省交通运输厅、省口岸办等负责) 加强集疏运体系建设。加强各种运输方式的规划衔接,构建多种运输方式高效衔接、高效通达的集疏运体系。支持重要港口、枢纽机场加强集疏运体系建设,重点推动建设一批专用铁路、公路进港项目,提升港站集疏运能力和运行效率。在重要节点规划布局和建设一批具有多式联运服务功能的物流枢纽,推进公路、铁路、水运、民航等基础设施“最后一公里”的衔接。(省交通运输厅、省发改委等负责) 加大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力度。加快国家广电骨干网湖南核心枢纽和下一代广播电视网络建设,加快下一代网络建设与应用。依托国家空中(卫星)信息通道、中国—中亚信息平台和东盟信息港等平台,建设信息化高速公路。加快推动功能性信息服务平台建设,拓宽互联网出省中继带宽,提升骨干网传输交换能力。保障社会公众平等享有信息使用权,加快实现主要公共区域免费WIFI全面覆盖。加强网络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建设,建立健全省市两级信息系统安全监测预警体系,加快建设省级网络与信息安全应急指挥平台和省灾备中心异地分中心。(省经信委、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通信管理局等负责) (二)构筑“大平台”,打造全方位高层次开放载体。 加大口岸平台建设力度。加强对全省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统一管理和具体指导,引导错位竞争与差异化发展。推动岳阳城陵矶水运口岸、长沙和张家界航空口岸三个国家一类口岸拓展功能和提质升级,实现湘欧快线双向、多线稳定运营,畅通国际物流大通道。推进综合保税区、保税物流中心和重点口岸建设,推动有需求的市州、县市、园区建设保税仓等对外贸易平台。加强跨境电商平台、邮快件运营平台、进出口商品展示中心、国际会展平台等平台建设。加强指定口岸建设。(省商务厅、长沙海关、湖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省机场管理集团等负责) 提高口岸通关效率。积极融入全国一体化通关格局,全面推进“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工作,积极推行关检一站式查验模式。推进省内口岸与沿海沿边口岸之间的通关协作、物流合作和联动发展,实现与长三角、珠三角、环渤海、成渝、海西等主要经济区的高效物流对接。加快建设全省统一的电子口岸实体平台,探索跨境电子商务等新型贸易方式。(长沙海关、省商务厅、湖南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省公安边防总队等负责) 强化贸易平台建设。打造一批具有带动力和国际影响力的龙头型贸易平台企业,建设省级外贸综合服务平台,推动操作流程标准化和程序化。加快国际展会、跨境电子商务、进出口通关代理中心、内外贸结合商品市场、进出口商品展示交易等贸易平台建设。加快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建立与新型贸易平台相应的政府监管模式。发挥外贸中介作用,为外贸企业提供包括通关、物流、融资、退税、收汇、信保等全程外贸供应链服务。(省商务厅、省发改委、省贸促会、湖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等负责) 加快申报国家自由贸易园区。全方位对接国家自贸区,推广复制自贸区经验,全面深化贸易、金融、投资、通关等领域改革,统筹协调开放平台建设,强化口岸、综合保税区、园区等各类平台的支撑作用,全力争取申报中国(湖南)自贸试验区。(省商务厅负责) 加快构建湖南企业国际化经营综合服务平台。借鉴欧盟国家做法,针对企业投资贸易的双向需求,整合涉外部门的公开信息数据,连接职能部门的服务平台,加强对“一事一路”沿线国家和湖南引进来、走出去重点区域的经贸信息研究,做好大数据商业情报分析,建立商情监测体系,实现线上线下服务相结合,为省内及至国内企业、境外企业提供信息、咨询、供需配对、法律等服务,建设一个基于移动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技术,为企业国际化经营提供便利化服务的国际化平台。(省贸促会、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政府发展研究中心、长沙海关等负责) 加快境外商务代表处、商会、国际友好城市建设。发挥境外商务代表处海外工作基地和平台的作用,将境外商务代表处和商会作为湖南省对外交流与合作中的“信息员”、“联络员”、“宣传员”和“服务员”。积极构建完整有效的海外工作渠道和联系网络,与驻在国家(地区)相关管理部门、商会、我国驻外使领馆等保持密切联系,发挥我省国际友好城市和国际交流特别代表的作用。发挥香港对接英联邦国家和地区、澳门对接葡语国家的平台作用。加强政府间合作。积极争取外国政府在长沙设立领事机构或签证办事处,争取更多国际会展、机构、人才和项目落户湖南。加强湖南与国外地方政府间的合作交流,激活友好城市存量,扩大友好城市增量,优化友好城市布局,力争2020年全省友好城市突破100对。(省商务厅、省发改委、省外事侨务办、省贸促会等负责) (三)培育“大产业”,提升产业集群国际竞争能力。 着力优化区域产业布局。统筹推进“一核三极四带”,即长株潭核心增长极,岳阳市、郴州市、怀化市三个增长极,京广高铁经济带、环洞庭湖经济带、沪昆高铁经济带、张吉怀精品生态文化旅游经济带四个经济带。推动区域产业联动发展、错位发展,逐步形成区域优势充分发挥、要素配置合理有效、资源环境友好协调、质量效益明显提高的产业发展新格局。(省发改委、省商务厅等负责) 对接500强提升产业链。全面对接世界500强、中国500强、民营500强企业,建立信息库、项目库,着力提升县域配套服务能力,开展差别化、产业链招商,引进一批关联度大、聚集度高的配套企业。探索企业聚集发展的路径和模式,促进先进生产要素和创新资源流动,推动我省优势产业、龙头企业主动融入全球产业体系,提升国际化水平。(省商务厅、省贸促会等负责) 大力培育市场主体和品牌。发挥省内装备制造业、建筑业、农业、新能源新材料、矿业、水电等行业龙头企业的带动作用,实现从单一企业“走出去”向产业链“走出去”转变。加大国际出口名牌建设培育工作,大力培育区域性、行业性品牌。打造湘茶、湘瓷、湘绣、湘米、湘油为代表的湖南名优特产,培育壮大产业集群,延长产业链条,形成一批在国内外有较大影响力和较强竞争力的品牌。加强出口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示范区、出口基地建设,加大出口品牌建设培育力度。鼓励企业按照国际标准组织生产和质量检验,建立国际认可的产品检测和认证体系。围绕我省具有比较优势的装配式建筑、中低速磁悬浮建设、水(火)电站建设、公路桥梁建设等领域,打造若干产业联盟(集群),促进联盟内部企业的信息交流与产业协作,围绕联盟特点,推送相关项目和市场信息等。(省经信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商务厅、湖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等负责) 不断拓展产业市场空间。深耕香港、美国、欧盟、日韩等传统市场,加大拉美、非洲、中东、东盟等新兴市场开拓力度。鼓励商贸物流、电子商务、供应链外贸企业向“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拓展贸易空间,积极探索出口企业建立海外仓、体验店模式,培育自有品牌,拓展营销渠道。充分利用境内外展会平台拓展市场,扩大专业性会展覆盖面,提高开拓国际专业市场的针对性。(省商务厅、省贸促会等负责) (四)实施“大引进”,促进创新引领产业转型升级。 推进引资与引技、引才、引管理相结合。加大高层次创新创业团队的引进力度,力争通过引进一个团队,引进一批人才,改良或新生一个产业。积极探索“政府部门+用人单位+高校机构”三方合作模式,引导高层次人才向重点产业、重点区域集聚。改革完善创新创业人才引进、孵化的政策体系,定向研究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孵化平台建设,强化激励、简化程序,充分发挥其“创新驱动”、“创业带动”、“就业拉动”等作用。(省科技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发改委等负责) 加大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和创新。增加对引进技术、设备进行消化吸收的投入,用于扶持重点行业、重点领域、重点企业的技术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工作。鼓励企业、大学、科研机构与外方共建研发中心,为中外专家和专业技术人员提供创新研发平台,实现跨国界、跨地区同步研发,提高引进技术再创新的效率和水平。加强基础领域的合作研发,从源头上跟踪国际前沿技术。(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负责) 对接湖南商会建设新家乡。充分发挥湘商大会、湖南异地商会、湖南国际商会、海外湖南商会等湘商平台的桥梁纽带作用,结合港洽会、台恰周、沪洽周、珠洽会、中博会等重要活动平台,面向港澳台、京津冀、珠三角、长三角、环渤海地区和海外湘商聚集区域等重点地区,深入开展“迎老乡回故乡建家乡”活动,鼓励湘商回乡创业,大力引导农民工返乡创业,实现企业总部、产业、资本、慈善、公益、营销渠道、专业市场、人才、科技回湘发展。(省商务厅、省台办、省工商联、省贸促会等负责) 重点推进参与发达国家企业并购。支持优势企业通过参股或控股方式收购并购国外拥有技术和品牌优势的专业企业,获取技术、品牌、销售网络和资源供给渠道。支持高铁、电力装备、汽车、工程施工等装备和优势产能走出去,支持企业在境外开展并购、建立研发中心、实验基地和全球营销及服务体系。支持企业面向全球布局创新网络,鼓励建立海外研发中心和国际合作创新中心。(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等负责) 支持企业进口重要资源、生产资料、重大装备和零部件。扩大进口贴息范围和覆盖面,重点扶持重要资源、重大装备、紧缺资源性产品和零部件关键装备进口。支持流通企业建设进口商品交易中心和进口服务平台,促进进口与国内流通相衔接。充分发挥进口贸易集聚区对扩大进口的示范和带动作用。扩大重要物资进口,鼓励扩大原油、铁矿砂等资源类商品进口。支持符合条件的原油加工企业申请原油进口和使用资质,扩大原油进口渠道。建立质量安全保障机制,提升通关效率。(省商务厅、省经信委、湖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等负责) (五)稳步“大出去”,不断拓展提升全球供给能力。 对接“新丝路”推动走出去。对接“一带一路”重点国家和重点地区,积极推动产业合作、深化人文交流,推动优势产业、优秀企业、优质产品走出去,促进融合发展。支持中小企业开展国际化投资与经营,推动企业“抱团出海”、“借船出海”联合走出去。支持龙头企业开展跨国经营,深度融入全球产业链、价值链、物流链。实施“湘品出境”,扩大湘品在国际市场的影响力。对接京津冀、长江经济带和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深化跨区域交流合作。(省商务厅、省农委、省贸促会、湖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等负责) 加强国际产能合作。深化境外农业合作。推动有条件的企业在东南亚、非洲、欧洲、美国、南太等地区建立农业基地,支持省内农业及相关企业在境外建立大米、天然橡胶、肉类、果蔬等种植、加工、物流和销售基地,推动农业机械“走出去”,推进“农业+商务”援外模式改革试点。深度挖掘湖南特色文化资源,推进文化旅游服务业合作。(省发改委、省农委、省文化厅、省旅发委、省贸促会、湖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等负责) 促进国际工程承包和劳务输出。抢抓东盟、南亚、中亚等国家公路、铁路、港口、能源、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机遇,扩大交通、能源、建筑等领域的工程承包规模。依托综合性建设项目,引导和支持企业从单纯的工程施工向提供设计、建造、安装、融资、运营、管理全方位服务转变,从项目承包商向综合服务商转变,占据工程承包产业链的高端。(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商务厅、湖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等负责) (六)推行“大融合”,实现宽领域全方位开放发展。 促进科教文卫融合开放。支持国内外一流大学、科研机构、知名企业在湘设立或联合组建技术转移中心和新型高端研发机构。加强智库联合研究,提升湖南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研发实力,建设一批国际科技合作基地。深化教育培训合作,继续办好“汉语桥”世界大学生中文比赛;鼓励高校、中小学承办孔子学院和孔子课堂。重视“高端引智”工作,积极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尤其是高层次人才团队。鼓励高等院校服务我省知名企业“走出去”,探索在海外建立培训基地。鼓励本土文化创意企业、体育企业引进境外战略投资者,联合组建跨国公司,开拓海外市场,推动湖南体育产业国际化,推进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基地建设。培育一批国际中医药服务企业和若干企业集团,探索建设海外专科中心和海外中医诊疗中心,提供常态化的特色专科医疗服务,扶持优秀中医药企业和医疗机构“走出去”。(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卫生计生委、省体育局等负责) 推进对内对外开放融合发展。加快内外贸一体化。培育一批经营模式、交易模式与国际接轨的商品交易市场,打造一批内外贸结合、具有较强国际影响力的大型会展平台,发展一批连接国际国内市场、运行规范有序的跨境贸易电子商务综合服务平台。积极发展涉农产品现货交易、供应链等贸易新业态。推进出口产品生产企业“同线同标同质”工程,促进内外贸融合发展。(省商务厅、省贸促会、长沙海关、湖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等负责) 促进外事、外资、外贸、外经、外宣“五外融合”。推动货物贸易与服务贸易联动、外贸与外资联动、外经与外贸联动、出口与进口联动。推动引资与扩大外贸出口相互融合和良性互动,加强外经与外贸企业对接,支持省内企业通过境外投资、承包工程带动原材料、设备、技术出口。围绕实施创新引领开放崛起战略,开展深度宣传。(省商务厅、省发改委、省政府新闻、省贸促会等负责) (七)实现“大创新”,增强开放发展的动力和活力。 加速科技创新。推动我省企业和科研机构积极参与国际大科学计划和大科学工程,承担和组织国际重大科技合作项目。实施重大科技工程项目攻关,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和共性技术,取得一批标志性的创新成果。加快推进长株潭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长株潭两型试验区、湖南湘江新区建设和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发展,建设中部科技创新中心,带动区域协调创新。加速成果转化,大力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打造一批融科技示范、技术集成、创业孵化、平台服务于一体的“星创天地”。(省科技厅、省发改委、省长株潭试验区管委会、湘江新区管委会等负责) 推进产品创新。大力支持新产品开发,加快新型优势产业链建设,加强重点领域的标准研制和示范,支持各类创新主体主导或参与国际标准化研制和示范。全面加强质量建设,培育发展新型市场主体。推进产业标准化、信息化、品牌化、国际化建设。支持特色优质新产品走品牌发展之路,创名牌、树品牌,走向大市场,形成大产业。坚持以品牌为龙头,促进跨区域、跨流域的资源整合、产业整合,把品牌做响、把产业做大。(省科技厅、省商务厅等负责) 强化文化创新。深入挖掘湖湘文化的优秀特质,大力倡导开发包容、互利共赢的时代精神。创新文化传播方式,推动湖湘文化“走出去”,讲好湖南故事、传播好湖南声音,扩大湖湘文化影响力。培育发展一批知名文化企业,建设一批文化创意集聚区,实施一批文化惠民工程,加快发展文化创意产业。(省文化厅、省商务厅、省外事侨务办、省新闻出版广电局负责) 深化管理创新。坚持管理创新与政务服务相结合,创新政府管理体制机制和服务模式。推行“互联网+政务服务”和“互联网+监督”管理模式,加快建成全省统一的一体化网上政务服务平台和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体制机制。坚持管理创新与现代信息技术相结合,推进公共服务数字化。(省发改委、省政府发展研究中心负责) (八)优化“大环境”,创造开放崛起的良好软环境。 深化口岸管理改革。构建新型大通关协作机制,加强跨区域口岸协作。加快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建设,推广应用“单一窗口”国家标准版,开发地方特色服务功能,免费供企业和个人办理进出口相关业务。积极推广通关一体化模式,探索建立涵盖海关、检验检疫、税务、外汇等部门的电子口岸,实现口岸电子政务“一站式”服务。在各开放平台探索建立关检设施共享、一机双屏双控和一站式查验模式。提高信息化建设水平,推进查验部门业务流程再造,减少监管作业环节,改“串联”为“关联”,提高通关效率。(省商务厅、省国税局、长沙海关、湖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省公安边防总队等负责) 建立健全信贸、关贸、检贸、汇贸协调联系机制。以沟通信息、解决问题为导向,建立健全由省领导召集的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会议集中研究解决有关重大问题。(省商务厅、省政府金融办、长沙海关、湖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国家外汇管理局湖南省分局、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长沙营业管理部等负责) 创新外商投资管理体制。创新外资监管手段,形成政府部门信息共享、协同监管、社会公众参与监督的外资全程监管体系。加大简政放权力度,全面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制度。深化重大项目对口联系制度,推行重大项目全程免费代办服务。完善境外投资发展规划和重点领域、区域、国别规划体系,健全备案为主、核准为辅的境外投资管理体制。(省发改委、省商务厅、长沙海关、湖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等负责) 完善服务体系。建立健全全省对外贸易宏观规划、政策协调、信息共享、结果通报等制度,加强境外经贸合作园区的规划和指导工作。优化政务服务,建立政府跨部门协调机制,加强对外投资和对外承包工程的管理服务,提供信息指导、权益保障、投资促进、风险预警、项目对接、融资支持等服务。促进省内企业与央企对接合作,推动企业联盟抱团发展。(省商务厅、省贸促会等负责) 优化营商环境。创造宽松有序的投资环境、高效务实的政务环境、快捷便利的贸易环境,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努力营造国际化、法治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推行“多证合一、一照一码”,加快推进电子营业执照和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加大减税降费落实力度,降低要素成本。全面推行“一站式作业”,实现口岸管理部门“三互”合作,合理设置海关出口平均查验率。加强诚信体系建设,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省发改委、省商务厅、长沙海关、湖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省贸促会等负责)

01-27 2021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市场监管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印发《湖南省市场监管办法》的通知  湘政办发〔2018〕6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湖南省市场监管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1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 湖南省市场监管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市场监管行为,提高市场监管效能,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促进市场主体和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履行市场监管职责的部门(以下简称“市场监管部门”)对市场主体及其生产经营行为实施的监督管理活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社会公众、社会组织对市场主体及其生产经营行为实施社会监督,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市场主体,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三条 实施市场监管应当遵循合法适当、公平公正、透明高效、权责一致的原则,实现依法监管、审慎监管、综合监管、智慧监管和协同监管。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实施市场监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市场监管部门不得违法作出减损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决定。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市场监管部门、市场主体、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应当共同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市场健康发展。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市场监管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社会公众、社会组织依法参与市场监督。 第六条  市场主体应当加强自我约束,自觉守法,诚信经营,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社会组织的监督,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依法承担责任。 第二章  政府监管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市场监管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市场监管统筹和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市场监管中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明确、及时调整所属市场监管部门的权责清单,并向社会公开。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对所属市场监管部门履行市场监管职责的情况进行考核。 第八条  市场监管部门的监管职责依照法律、法规确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或者没有明确规定市场监管部门的,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市场监管部门: (一)已设定市场主体登记的前置审批或者后置审批的,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履行市场监管职责; (二)未设定市场主体登记的前置审批或者后置审批,但国家实行行业管理的,行业主管部门履行市场监管职责; (三)未设定市场主体登记的前置审批或者后置审批且无行业主管部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市场监管部门; (四)涉及多个部门或者横跨不同行政区域,监管职责分工不明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提请上一级人民政府指定市场监管部门。 第九条  市场主体依法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前置审批或者后置审批,或者审批已失效,擅自从事与审批事项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由行政审批实施部门予以查处。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市场主体依法应当取得而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牵头予以查处。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市场监管部门按照监管职责对所监管市场主体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没有专门执法力量或者执法力量不足的行政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可以依法提请省人民政府安排相关市场监管部门牵头共同予以查处。 第十一条  市场监管部门的不同层级对同一市场主体及其生产经营行为均有监管职权的,原则上由较低层级的市场监管部门实施监管。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发现市场违法行为但无权查处的,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市场监管部门报告。 法律、法规或者省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权责一致的原则,按照规定积极推进市场监管领域综合行政执法改革,依法整合所属市场监管部门职能,相对集中行政执法权。 市场监管部门可以整合所属内设机构的执法职能,交由一个机构履行。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明确市场监管部门,按照规定程序对相关部门的“三定”规定进行修订并予以公布;需要通过制定、修改地方性法规、规章进一步明确其监管职责范围、程序的,依照法定程序制定或者修订后实施。 第十四条  市场准入实行负面清单管理制度。负面清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设定市场准入行政审批,不得变相设定或者实施市场准入行政审批。 第十五条 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范围按照国家编制的目录执行。 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由省人民政府依法制定,并向社会公布。各级人民政府和市场监管部门不得通过备案等方式实施变相后置审批。 工商登记管理部门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后,市场主体经营事项需要后置审批的,应当根据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告知申请人需要申请审批的经营项目和相应的审批部门。 第十六条  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市场准入行政审批标准化制度,制定办事指南和业务手册,明确行政审批的依据、条件、期限、流程和申请的材料、格式文本等事项,并在行政审批受理场所和政务网站公布。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政务服务平台和网上办事大厅建设,集中办理市场准入行政审批,简化办事流程,提高实施效率。 第十八条  市场监管部门实施市场准入行政审批时,不得违法增减条件和程序。 市场监管部门实施备案等非行政审批事项时,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设置前置性限制条件。

01-27 2021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深化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深化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湘政办发〔2019〕24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深化改革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5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深化改革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以推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目标,以更好更快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为导向,加大转变政府职能和简政放权力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精神,在完成《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湘政办发〔2018〕76号)既定改革目标、内容以及任务的基础上,进一步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统一审批流程,统一信息数据平台,统一审批管理体系,统一监管方式,力争2019年年底前实现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四统一”,进一步明晰权责关系,精简办事流程,优化营商环境,提升服务效率。 二、统一审批流程 (一)精简审批环节。在《湖南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工作指南(试行)》的基础上,进一步研究减少审批事项和条件,减少保留事项的前置条件,下放审批权限,合并审批事项;进一步转变管理方式,对能够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方式替代的审批事项,调整为政府内部协作事项;进一步调整审批时序,地震安全性评价在工程设计前完成即可,其他评估评价和取水许可等事项在开工前完成即可;进一步优化市政公用服务办理环节,将供水、供电、燃气、热力、排水、通信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报装提前到开工前办理,在工程施工阶段完成相关设施建设,竣工验收后直接办理接入事宜。市政公用服务单位依据审查合格的施工图等办理报装手续,不得要求建设单位重复委托开展相应市政专业图纸设计工作。社会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审批调整为规划设计方案审批环节的内部协作事项。 (二)合理划分审批阶段。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主要划分为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工程建设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四个阶段。其中,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主要包括项目审批核准、选址意见书核发、用地预审、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等。工程建设许可阶段主要包括设计方案审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等。施工许可阶段主要包括设计审核确认、施工许可证核发等。竣工验收阶段主要包括规划、土地、消防、人防、档案等验收及竣工验收备案等。其他行政许可、强制性评估、中介服务、市政公用服务以及备案等事项纳入相关阶段办理或与相关阶段并行推进。行政审批、备案和依法由政府组织、委托或购买服务的技术审查、中介服务,以及市政公用服务报装等事项办理时间均计入审批总时限。每个审批阶段确定一家牵头部门,实行“一家牵头、并联审批、限时办结”,由牵头部门组织协调相关部门严格按照限定时间完成审批。其中,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由发展改革部门牵头,工程建设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阶段由住房城乡建设等行业主管部门牵头。 (三)规范审批事项。按照国务院的统一要求,对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进行全面清理,统一审批事项名称、申请材料、审批时限和法律依据。本着合法、精简、效能的原则,制定省和各市州城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清单,明确各项审批事项的适用范围和前置条件,实行动态管理。下级政府制定的审批事项清单原则上要与上级政府审批事项清单一致,超出上级政府审批事项清单范围的,要报上级机关备案,并说明理由。 (四)分类制定审批流程。按照全国统一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图示范文本,进一步优化我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指导图。各市州人民政府应根据我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指导图,合理划分审批阶段,进一步分类细化本地区不同类型工程的审批流程图;同时可结合实际,根据工程建设项目类型、投资类别、规模大小等,进一步梳理合并审批流程。简化社会投资的中小型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对于带方案出让土地的项目,不再对设计方案和初步设计进行审核,将工程建设许可和施工许可合并为一个阶段。 (五)实行联合审图和联合验收。制定并实施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管理办法,将消防、人防、技防等技术审查并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相关部门不再进行技术审查。实行规划、土地、消防、人防、档案等事项限时联合验收,统一竣工验收图纸和验收标准,统一出具验收意见。对于验收涉及的测绘工作,实行“一次委托、联合测绘、成果共享”。 (六)推行区域评估。研究制定有关评估评价事项的区域评估导则或工作指引。各市州应制定并实施区域评估细则,在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新区和其他有条件的区域,推行由政府统一组织对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震安全性评价、水资源论证、水土保持方案、取水许可、洪水影响评价、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重大工程气候可行性论证、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事项实行区域评估。实行区域评估的,政府相关部门应在土地出让或划拨前,告知建设单位相关建设要求。 (七)推行告知承诺制。各市州应制定并实施告知承诺制管理办法,公布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清单及具体要求,对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不符合审批条件的行为且不会产生严重后果的或已实施区域评估的审批事项等实行告知承诺制。申请人按照要求作出书面承诺的,审批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信用等情况直接作出审批决定。 三、统一信息数据平台 (八)完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按照“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原则,整合建设覆盖各部门和各市州、县市区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并与国家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实现审批数据实时共享。完善我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功能,有机衔接全省“多规合一”业务协同平台,实现“多规协同”、“可研协同”、统一受理、并联审批、实时流转、进度可查、跟踪督办、信息共享、统计分析、监督管理等功能,在“一张蓝图”基础上开展审批,并与我省“互联网+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及相关部门审批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省财政厅、各级政府要在“多规合一”业务协同平台建设、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整合建设的资金安排上给予保障。 四、统一审批管理体系 (九)“一张蓝图”统筹项目实施。全面建立全省统一的规划数据标准和“多规合一”协调机制,各市州全面收集整合汇交本地区各类规划与空间管控要素,明确“多规合一”包含的规划目录,形成数据目录。统筹整合各类规划,划定各类控制线,构建“多规合一”的“一张蓝图”。及时消除主要空间规划矛盾和差异,不断提高“一张蓝图”统筹项目实施效率。制定项目生成办法,依托全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加强“多规合一”业务协同,统筹协调各部门对工程建设项目提出建设条件以及需要开展的评估评价事项等要求,为项目建设单位落实建设条件、相关部门加强监督管理提供依据。加速项目前期策划生成,简化项目立项用地阶段有关审批手续,统筹安排项目实施计划。 (十)“一个窗口”提供综合服务。制定全省“一窗受理”的工作规程。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整合各部门和各市政公用单位分散设立的服务窗口,设立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综合服务窗口,并进驻当地政务大厅。要加强政务大厅建设,完善线上线下“一个窗口”提供综合服务的具体措施和运行规则,充分发挥服务企业群众、监督协调审批的作用。建立完善“前台统一受理、后台并联审核”机制,制定完善各项工作制度,综合服务窗口统一收件、出件,实现“一个窗口”服务和管理。各地应细化制定并实施咨询辅导等服务规定,为申请人提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咨询、指导、协调和代办等服务,帮助申请人了解审批要求,提高申报通过率。 (十一)“一张表单”整合申报材料。制定发布《湖南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工作指南》,实行各审批阶段全省统一的“一份办事指南、一张申请表单、一套申报材料,完成多项审批”的运作模式。各地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综合服务窗口应建立对申请表单和申报材料清单的填报服务机制,主动告知申请人填报要求,不同审批阶段的审批部门依托全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系统共享申报材料,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交。 (十二)“一套机制”规范审批运行。各地应全面落实各审批阶段“一次征询”“一单告知”工作机制。各地各审批阶段牵头部门依托全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将申请表单推送项目属地有关部门“一次征询”该阶段需要办理的事项及办理部门,汇总后“一单告知”申请人。各地应建立健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配套制度,以及牵头部门负责制、协调机制、督查机制、“多规合一”协同规则、事中事后监管制度等,并根据改革实践不断修改完善。要主动加强与人大及司法机构的沟通协调,及时推动完成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标准规范的“立改废释”工作,建立依法推进改革的长效机制。 五、统一监管方式 (十三)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各地应建立与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相适应的监管体系,制定并实施相关制度和监督检查办法,统一规范事中事后监管模式,建立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 (十四)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各地应建立并实施红黑名单制度,明确应当列入红黑名单的情形,实行信用分级分类管理。依托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建立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信用信息平台,全面公开企业和从业人员违法违规、不履行承诺的失信行为。 (十五)规范中介和市政公用服务。各地应将供水、供电、燃气、排水、通信等市政公用服务全面入驻政务服务大厅,实施统一规范管理,为建设单位提供“一站式”服务。各地应制定并实施中介服务和市政公用服务管理制度,实行服务承诺制,明确服务标准、办事流程和办理时限,规范服务收费。 六、加强组织实施 (十六)加强组织领导。省政府全面领导全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成立全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责任。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全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建设工作,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发展改革委分别具体牵头推动并深化交通建设工程、水利建设工程、能源建设工程领域改革,并建立各自行业领域审批框架体系,实现各自领域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与全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无缝对接。省直其他部门单位要根据各自职能加强协作配合。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成立以主要负责同志为组长的领导小组,及时协调解决改革中的重要问题,确保改革工作顺利实施。各市州人民政府应及时制定本地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细化改革任务,明确责任部门、时间表及路线图,并报省政府备案。 (十七)加强沟通反馈和培训。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要建立上下联动的沟通反馈机制,及时了解各地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情况,督促指导各地研究解决改革中遇到的问题。各地要针对重点、难点问题,采用集中培训、网络培训和专题培训等方式,加强对各级领导干部、工作人员和申请人的业务培训,对相关政策进行全面解读和辅导,提高改革能力和业务水平。 (十八)严格督促落实。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列为政府重点督导内容,研究制定督导和评估评价办法,重点评估评价各地全流程、全覆盖改革和统一审批流程、统一信息数据平台、统一审批管理体系、统一监管方式等情况,有关情况报省政府。各市州人民政府加大对改革任务完成落实情况的督促指导力度,通过业务培训、调研督导、通报评估等形式,跟踪改革任务落实情况,定期报送工作进展情况。省政府综合调度督导市州改革情况,并向住房城乡建设部报送。建立改革公开制度,将改革工作方案、审批流程图、审批事项清单、改革配套制度、评估评价标准、改革工作进度、评估评价和投诉举报核查情况通过政府门户网站等方式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对于工作推进不力、影响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进程,特别是未按时完成阶段性工作目标的,要依法依规严肃问责。 (十九)做好宣传引导。各地要通过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多种方式,广泛深入宣传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重要意义和经验做法。加强舆论引导,做好公众咨询,广泛征集公众意见和建议等,增进社会公众对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了解和支持,为顺利推进改革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附件:《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深化改革实施方案》任务分解表

01-27 2021

关于印发湖南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有关事项清单和审批流程指导图的函

湖南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南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有关 事项清单和审批流程指导图的函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厅委、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湘政办发〔2018〕76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深化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19〕24号)文件精神,我办研究制定了《湖南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有关事项清单及流程指导图》,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可向湖南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反馈。     联系电话:0731-88950406  传真:0731-88950063。      附件1:湖南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有关事项清单.xls 附件2:湖南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指导图.pdf 湖南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9年7月8日

01-27 2021

关于印发《湖南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告知承诺制工作指引》的通知

印发:湖南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南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告知承诺制工作指引》的通知

01-27 2021

关于公开定向征集湖南省综合评标专家的公告

为进一步充实和优化湖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专家队伍,推进公共资源交易评标专家资源共享,根据《湖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湘发改法规〔2016〕417号),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公管办”)面向社会公开定向征集综合评标专家。欢迎符合资格条件、有意从事综合评标工作的社会各界人士积极注册申报。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定向征集中、高级职称专家 1.申报专业范围 本次定向征集专家的专业及分类,请参照《定向征集中、高级职称专家专业列表》,详见附件1。 2.申报条件 根据《湖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申请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1)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同等专业水平指取得中级职称后在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五年以上且仍在本领域工作的;取得国家一级注册执业证书),工作时限以2019年12月31日为止计算; (2)熟悉有关招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并具有招标项目类似的实践经验; (3)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服从管理,自觉接受监督,无不良记录; (4)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5)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身体健康,能胜任评标工作。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 (6)没有受过刑事处罚(过失犯罪的除外); (7)没有被开除公职或取消评标专家资格。 二、定向征集高级职称专家 1.申报专业范围 本次定向征集专家的专业及分类,请参照《定向征集高级职称专家专业列表》,详见附件2。 2.申报条件 根据《湖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申请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1)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工作时限以2019年12月31日为止计算); (2)熟悉有关招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并具有招标项目类似的实践经验; (3)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服从管理,自觉接受监督,无不良记录; (4)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5)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身体健康,能胜任评标工作。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 (6)没有受过刑事处罚(过失犯罪的除外); (7)没有被开除公职或取消评标专家资格。 三、申报程序 1.选报评标专业 申请加入评标专家库的人员(以下简称“申请人”)首先应根据本人专业技术职称及从事专业专长,明确申报方向,即“定向征集中、高级职称专家”或“定向征集高级职称专家”(二者只能选其一,不能同时申报)。其次,要按照公共资源交易评标专家专业类别进行申报,申请人可以在A-工程、B-货物、C-服务3个大类别中选取“首选评标专业”和“备选评标专业”,“首选评标专业”为必定入库专业,“备选评标专业”将视情入库。确定大类别后就只能在该大类别下填报,其中一级类别不得超过1项,二级类别须在选定的一级类别下选报,不得超过2项,三级类别须在选定的二级类别下选报,共不得超过4项(二级类别下没有三级类别的,将该二级类别视同一个三级类别)。 2.网上申报 申请人应在3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登录“湖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网站(http://xinzjk.bidding.hunan.gov.cn)首页,在“专家库系统”页面进行注册,按照网上申报流程,在线如实填报相关信息。注册、填报成功后,申请人需打印系统自动生成的《湖南省定向征集综合评标专家申请和资格审查表》。 3.上传申报材料 (1)个人有效身份证扫描件; (2)近期电子版一寸免冠证件彩照; (3)个人最高学历证书扫描件; (4)个人执业资格证书、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证书扫描件; (5)签署本人所在单位或行业组织推荐意见的《湖南省定向征集综合评标专家申请和资格审查表》(加盖公章后整份表格扫描上传); (6)本人签字的承诺书(附件6)扫描件。 四、资格审查 1、资格预审(3月20日至4月20日):申请人在网上完成申报材料的提交后,由市州发展改革委(公管办)会同本级住建、交通、水利、卫健、医保等相关行业行政监管部门,对申请人上传的申报材料进行资格预审,并在网上提交预审意见。 2、资格初审(4月10日至4月30日):通过市州资格预审的专家申请材料由市州发展改革委(公管办)提交到省级行业行政监管部门,由省发改、住建、交通、水利、卫健、医保等相关行业行政监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资格初审。 3、复核确认(4月20日至5月10日):通过资格初审的专家申请材料由省发展改革委(省公管办)进行资格复核确认。 五、培训考核 1、在线培训(5月10日至5月30日)。通过资格复核的申请人,可自行登录“湖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网站,点击进入“在线培训系统”参加在线学习,学习内容主要包括招投标法律法规知识、评标方法、职业道德等。 2、在线考试(6月1日至6月10日)。通过资格复核的申请人在线培训后,根据“湖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网站上发布的考试通知,登录进入“在线考试系统”进行在线考试。(详情另行公告) 六、颁发电子聘书 6月11日至6月20日,考试合格者,聘入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并颁发“湖南省综合评标专家”电子聘书。 七 、有关要求 1.已入湖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的专家此次不需再申报,因获得最新相关专业职称证书需修改职称的,可将复印件直接邮寄至:长沙市湘府路8号(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处),由省发展改革委员会(省公管办)审核后及时更新。 2.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的准入与退出、权利与义务、抽取使用、考评、培训、劳务费标准与发放等,按照国家和我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及评标专家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3.各单位和个人在本次专家征集过程中,务必严格执行相关保密规定。 专家征集政策咨询电话:0731-89991023、0731-89990954; 网上申报技术咨询电话:0731-89991030。  附件:1、定向征集中、高级职称专家专业列表 2、定向征集高级职称专家专业列表 3、定向征集中、高级职称专家申报专业所属行业监管部门统计表 4、定向征集高级职称专家申报专业所属行业监管部门统计表 5、湖南省定向征集综合评标专家申请和资格审查表(填写范例) 6、湖南省综合评标专家信用承诺书 7、资格审核部门联系表  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20年2月21日

01-27 2021

关于公开定向征集湖南省综合评标专家的公告

为进一步充实和优化湖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专家队伍,推进公共资源交易评标专家资源共享,根据《湖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湘发改法规〔2016〕417号),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公管办”)面向社会公开定向征集综合评标专家。欢迎符合资格条件、有意从事综合评标工作的社会各界人士积极注册申报。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定向征集中、高级职称专家 1.申报专业范围 本次定向征集专家的专业及分类,请参照《定向征集中、高级职称专家专业列表》,详见附件1。 2.申报条件 根据《湖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申请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1)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同等专业水平指取得中级职称后在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五年以上且仍在本领域工作的;取得国家一级注册执业证书),工作时限以2019年12月31日为止计算; (2)熟悉有关招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并具有招标项目类似的实践经验; (3)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服从管理,自觉接受监督,无不良记录; (4)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5)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身体健康,能胜任评标工作。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 (6)没有受过刑事处罚(过失犯罪的除外); (7)没有被开除公职或取消评标专家资格。 二、定向征集高级职称专家 1.申报专业范围 本次定向征集专家的专业及分类,请参照《定向征集高级职称专家专业列表》,详见附件2。 2.申报条件 根据《湖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申请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1)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工作时限以2019年12月31日为止计算); (2)熟悉有关招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并具有招标项目类似的实践经验; (3)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服从管理,自觉接受监督,无不良记录; (4)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5)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身体健康,能胜任评标工作。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 (6)没有受过刑事处罚(过失犯罪的除外); (7)没有被开除公职或取消评标专家资格。 三、申报程序 1.选报评标专业 申请加入评标专家库的人员(以下简称“申请人”)首先应根据本人专业技术职称及从事专业专长,明确申报方向,即“定向征集中、高级职称专家”或“定向征集高级职称专家”(二者只能选其一,不能同时申报)。其次,要按照公共资源交易评标专家专业类别进行申报,申请人可以在A-工程、B-货物、C-服务3个大类别中选取“首选评标专业”和“备选评标专业”,“首选评标专业”为必定入库专业,“备选评标专业”将视情入库。确定大类别后就只能在该大类别下填报,其中一级类别不得超过1项,二级类别须在选定的一级类别下选报,不得超过2项,三级类别须在选定的二级类别下选报,共不得超过4项(二级类别下没有三级类别的,将该二级类别视同一个三级类别)。 2.网上申报 申请人应在3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登录“湖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网站(http://xinzjk.bidding.hunan.gov.cn)首页,在“专家库系统”页面进行注册,按照网上申报流程,在线如实填报相关信息。注册、填报成功后,申请人需打印系统自动生成的《湖南省定向征集综合评标专家申请和资格审查表》。 3.上传申报材料 (1)个人有效身份证扫描件; (2)近期电子版一寸免冠证件彩照; (3)个人最高学历证书扫描件; (4)个人执业资格证书、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证书扫描件; (5)签署本人所在单位或行业组织推荐意见的《湖南省定向征集综合评标专家申请和资格审查表》(加盖公章后整份表格扫描上传); (6)本人签字的承诺书(附件6)扫描件。 四、资格审查 1、资格预审(3月20日至4月20日):申请人在网上完成申报材料的提交后,由市州发展改革委(公管办)会同本级住建、交通、水利、卫健、医保等相关行业行政监管部门,对申请人上传的申报材料进行资格预审,并在网上提交预审意见。 2、资格初审(4月10日至4月30日):通过市州资格预审的专家申请材料由市州发展改革委(公管办)提交到省级行业行政监管部门,由省发改、住建、交通、水利、卫健、医保等相关行业行政监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资格初审。 3、复核确认(4月20日至5月10日):通过资格初审的专家申请材料由省发展改革委(省公管办)进行资格复核确认。 五、培训考核 1、在线培训(5月10日至5月30日)。通过资格复核的申请人,可自行登录“湖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网站,点击进入“在线培训系统”参加在线学习,学习内容主要包括招投标法律法规知识、评标方法、职业道德等。 2、在线考试(6月1日至6月10日)。通过资格复核的申请人在线培训后,根据“湖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网站上发布的考试通知,登录进入“在线考试系统”进行在线考试。(详情另行公告) 六、颁发电子聘书 6月11日至6月20日,考试合格者,聘入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并颁发“湖南省综合评标专家”电子聘书。 七 、有关要求 1.已入湖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的专家此次不需再申报,因获得最新相关专业职称证书需修改职称的,可将复印件直接邮寄至:长沙市湘府路8号(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处),由省发展改革委员会(省公管办)审核后及时更新。 2.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的准入与退出、权利与义务、抽取使用、考评、培训、劳务费标准与发放等,按照国家和我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及评标专家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3.各单位和个人在本次专家征集过程中,务必严格执行相关保密规定。 专家征集政策咨询电话:0731-89991023、0731-89990954; 网上申报技术咨询电话:0731-89991030。  附件:1、定向征集中、高级职称专家专业列表 2、定向征集高级职称专家专业列表 3、定向征集中、高级职称专家申报专业所属行业监管部门统计表 4、定向征集高级职称专家申报专业所属行业监管部门统计表 5、湖南省定向征集综合评标专家申请和资格审查表(填写范例) 6、湖南省综合评标专家信用承诺书 7、资格审核部门联系表  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20年2月21日

01-27 2021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实施PPP和政府购买服务负面清单管理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坚决打赢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的决策部署,有效防控政府性债务风险,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实施PPP和政府购买服务负面清单管理通知如下: 一、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负面清单 PPP模式应当用于投资规模较大、需求长期稳定、价格调整机制灵活、市场化程度较高的城市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类项目,对政府参与的污水和垃圾处理项目全面实施PPP模式。 下列情形不得运用PPP模式: 1、不属于公共服务领域,政府不负有提供义务的,如商业地产开发、招商引资项目等; 2、因涉及国家安全或重大公共利益等,不适宜由社会资本承担的; 3、仅涉及工程建设而无实际运营内容、无现金流,完全由政府付费的,如市政道路建设、公路建设、广场、绿化(风光)带等工程建设; 4、采用建设-移交(BT)方式实施的; 5、政府方回购社会资本投资本金、向社会资本承诺固定收益的。 二、政府购买服务负面清单 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要严格限制在属于政府职责范围、适合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服务事项。政府购买服务必须坚持先有预算、后购买服务的原则。不得在没有落实预算资金的前提下,通过承诺付费等方式安排社会力量和事业单位提供服务。严禁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利用或虚构政府购买服务合同违法违规融资,严禁就政府购买服务事项以担保函、承诺函、安慰函等任何形式提供融资担保。 下列事项不得采用政府购买服务方式: 1、不属于政府职能,财政没有安排预算的; 2、应由政府直接提供、不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如行政决策、行政执法、行政监督等行政管理性事项; 3、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货物; 4、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建设工程(党中央、国务院统一部署的棚户区改造、易地扶贫搬迁工作中涉及的政府购买服务事项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5、农村综合服务平台、铁路、市政道路建设、公路建设、机场、通讯、水电煤气,以及教育、科技、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等领域的基础设施建设; 6、储备土地前期开发,农田水利等建设工程; 7、将建设工程与服务打包的项目。 三、严肃违法违规责任追究 各级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负面清单规定,确有特殊情况的,报省政府性债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省政府将组织财政、发改、审计等相关部门对PPP和政府购买服务行为开展督查,对违反上述规定,擅自扩大PPP和政府购买服务适用范围的,责令改正并作为政府绩效考核扣分事项。对变相举债和违法违规融资担保的,发现一起,处理一起,问责一起,根据预算法相关规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撤职、开除等处分。 湖南省财政厅                              2018年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