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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4 2021

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与中宏网联合打造推出“全国信用和认证信息公示平台”

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中关于“招标投标领域信用建设”指出:扩大招标投标信用信息公开和共享范围,建立涵盖招标投标情况的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标准体系,健全招标投标信用信息公开和共享制度。进一步贯彻落实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制度,推动完善奖惩联动机制。依托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及其公共服务平台,实现招标投标和合同履行等信用信息的互联互通、实时交换和整合共享。鼓励市场主体运用基本信用信息和第三方信用评价结果,并将其作为投标人资格审查、评标、定标和合同签订的重要依据。 “全国信用和认证信息公示平台”由法律规定国家级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媒介-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和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主管具有国家互联网一类网站资质的中央级新闻网站-中宏网联合共建。全国信用和认证信息公示平台主要用于公示由专业信用服务机构和认证机构为受评组织出具的信用评价结果和认证结果,以便于受评组织评价信息自我公开及为查询单位提供相关查询和信息核验服务,同时为投标人资格审查、评标、定标和合同签订提供重要依据。 以“传递信任,服务社会经济发展”为宗旨,为营造良好的信用服务市场经营环境,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推动专业第三方信用和认证服务对企业履约能力和守信能力过程和结果的审核与监督为目标,全国信用和认证信息公示平台对所有提供公示信息的信用服务机构和第三方认证机构提出规范管理要求,依据要求进行入围筛选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所有公示的受评组织进行信息核对、数据及现场抽查,以确保公示信息真实有效,促进评价机构和受评组织以诚信为基础开展工作,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环境。

03-24 2021

《非招标方式采购文件示范文本》通过行业技术论证

为引导招标采购专业化、标准化、规范化发展,中招协于2018年7月发布试行了《非招标方式采购代理服务规范》(简称《非招标规范》),为企业采购中依法必须招标项目之外的谈判采购、询比采购、竞价采购、直接采购、框架协议采购等采购方式和采购组织形式提供技术规范,受到了行业的广泛欢迎。该规范于2019年7月正式作为中招协团体标准发布实施。 为顺应采购行业的广泛需求,有效规范非招标采购方式的操作行为,中招协于2019年4月启动了《非招标方式采购文件示范文本》(简称《非招标采购范本》)编制工作。经过充分调研,综合采购实践情况和不同采购方式的特点,起草组历时半年完成了《非招标采购范本》起草工作。 10月9日,中招协在京召开《非招标采购范本》行业技术论证会,中国通用咨询、中核工业、中国兵工、中船重工、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国家电网、南方电网、华能、华电、国电投、长江三峡、中广核、中移动、中电信、中联通、中粮、中电建、中交建等40多个央企单位,以及国际关系学院赵勇、中财大杨燕英、北京物资学院倪东生、中国采购与招标网高志刚、衢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童起宏等行业专家共60多人参加了论证会。会议由李小林副会长主持。 参会专家对《非招标采购范本》的编制给予了高度肯定,认为这是一项具有开创性、填补行业空白的工作。《非招标采购范本》内容全面、体例规范、操作性强,体现了行业高质量发展的需要,具有流程规范和内容标准相结合,共性要求和个性需求相结合,细化管理和便利使用相结合,公开透明和易于监督相结合等特点,范本的发布实施将有利于推动招标采购工作标准化、规范化、精细化、便利化。会议从适用范围、电子化应用、便利化使用、宣传推广、以及具体文字等方面对《非招标采购范本》提出了意见建议。与会专家一致同意进一步修改完善后,尽快发布实施。 《非招标采购范本》将在中招协第二届第二次招标代理机构专委会上进行最终审核。 同日,非招标采购方式电子技术和数据规范编制工作启动部署会召开。来自中国招标公共服务平台、中国石化国际事业公司、国家电网物资公司、华电电子商务科技有限公司、大唐电商技术有限公司、国电物资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河北省公共服务平台、陕西采购与招标公共服务平台 、国信招标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国信创新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筑龙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江苏国泰新点软件有限公司、广联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等单位共30多名专家参加了启动部署会议。   技术论证参会单位名单(排名不分先后): 中国招标公共服务平台有限公司 中国通用咨询投资有限公司 国信招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华杰工程咨询公司 上海宝华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中国核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兵工物资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 中国石化国际事业有限公司 中国石化集团招标有限公司 国家电网有限公司 国网物资有限公司 南方电网物资有限公司 中国华能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 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长江三峡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广核集团有限公司 国电物资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电能成套设备有限公司 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 中粮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南方工业科技贸易有限公司 鞍钢招标有限公司 长春一汽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中国化工装备有限公司 中招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中化商务有限公司 中投咨询有限公司 中钢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国电工程招标有限公司 华润电力投资有限公司 华润守正招标有限公司 招商局集团招投标中心 武汉光谷交通建设有限公司 电子非招标采购方式技术规范编制工作部署会参会名单(排名不分先后): 中国石化国际事业有限公司 国网物资有限公司 北京华电电子商务科技有限公司 大唐电商技术有限公司 国电物资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 长春一汽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鞍钢招标有限公司 上海宝华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中国通用咨询投资有限公司 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衢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必联(北京)电子商务科技有限公司 安徽省优质采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国信招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中招联合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国信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联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3-24 2021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 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 国发〔2020〕13号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 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 国发〔2020〕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经研究论证,国务院决定取消29项行政许可事项,下放4项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批层级,现予公布。另有20项有关法律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国务院将依照法定程序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订相关法律规定。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抓紧做好取消和下放行政许可事项的贯彻落实工作,进一步细化改革配套措施,加强和创新事中事后监管,确保放得开、接得住、管得好。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向社会公布事中事后监管细则,并加强宣传解读和督促落实。 附件:1.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共29项) 2.国务院决定下放审批层级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共4项) 国务院 2020年9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共29项) 序号 事项名称 审批部门 设定依据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 外商投资经营电信业务审定意见书核发 工业和信息化部 《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 取消许可后,工业和信息化部、省级通信管理局要通过以下措施加强监管: 1.在办理“电信业务经营许可”时,对外商投资电信企业落实股比限制要求情况进行严格把关。 2.加强对外商投资电信企业日常经营活动的监测,督促其按要求报送有关信息。 3.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等方式加强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向社会公开结果。 4.依法实施信用监管,如实记录违法失信行为,实施差异化监管等措施。 2 铬化合物生产建设项目审批 省级工业和信息化部门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工业和信息化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72号)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 取消许可后,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要通过以下措施加强监管: 1.严格执行铬化合物生产的产业政策,发现铬化合物生产建设项目属于禁止或者限制类项目的,要按照规定及时处置。 2.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77号)规定,对位于城镇人口密集区的铬化合物生产企业严格评估安全和卫生防护距离,评估不达标的企业要进行搬迁改造。 3.支持和鼓励铬渣资源综合利用,制定相关产品标准,推动钢铁企业消纳铬渣。 3 典当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县级以上地方公安机关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取消许可后,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要通过以下措施加强监管: 1.省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将办理“设立典当行及分支机构审批”(含设立、变更、注销)的信息在作出审批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推送至省级公安机关,公安机关据此将典当行及分支机构纳入监管范围,依法实施监管。 2.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等方式,加强对典当行的治安管理,及时化解风险隐患,发现违法犯罪活动要依法查处。 4 通航建筑物设计文件和施工方案审批 省级交通运输部门或航道管理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 取消许可后,交通运输部门、航道管理机构要通过以下措施加强监管: 1.要求通航建筑物建设单位完成通航建筑物设计后报请有关交通运输部门办理“水运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批”。 2.加强对水运工程建设市场的监管,督促建设单位严格落实经审批同意的水运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向社会公开结果。 3.依法实施信用监管,如实记录违法失信行为,实施差异化监管等措施。 5 新农药登记试验审查 农业农村部 《农药管理条例》 取消许可,改为备案。农业农村部门要通过以下措施加强监管: 1.建立健全新农药登记试验备案制度,建设全国统一的在线备案平台,方便有关企业快捷办理备案手续,对不按要求备案的要依法设定并追究法律责任。 2.严格实施“农药登记试验单位认定”许可,把牢农药登记试验单位准入关口。 3.对备案的新农药登记试验活动进行抽查监管,督促有关单位落实风险防控措施,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向社会公开结果。 4.在“农药登记”许可环节,对新农药登记试验活动有关情况进行审查把关。 6 七类肥料(含大量元素水溶肥料、中量元素水溶肥料、微量元素水溶肥料、农用氯化钾镁、农用硫酸钾镁、复混肥料、掺混肥料)登记 农业农村部、省级农业农村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取消许可,改为备案。农业农村部门要通过以下措施加强监管: 1.建立健全部分肥料产品备案制度,建立网上备案平台,对不按要求备案的要依法设定并追究法律责任。

03-24 2021

关于印发《招标采购从业人员专业技术能力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

招标采购从业人员专业技术能力评价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招标采购从业人员(以下简称“ 招采人员”)的职业行为,提高招标采购人员的专业技术能力,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专业技术能力是指具备项目管理知识体系与合同管理专业知识并具有招标采购的专业工作经验。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招标采购活动的从业人员。 第三条依据招采人员应具备的职业道德、专业理论知识、实际招标采购专业工作经验等职业素养,对招采人员进行专业 技术能力评价(以下简称“能力评价”)。 第四条招采人员的能力评价遵循从业人员自愿参与评价,能力评价结果市场主体自愿选择使用的原则。 第五条能力评价工作采用网上测试、网上评审的方式,将招采人员按 能力分为初级、中级和高级三个级别。 (一)初级招采人员: 1、熟悉招标采购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 2、熟悉国家及行业部委发布的标准招标文件; 3、了解项目管理的相关知识体系; 4、具有独立编制招标工作计划、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发布招标采购公告信息的能力; 5、具有独立组织现场勘查、投标预备会的能力; 6、具有协助组织投标资格审查、开标和评标活动的能力; 7、具有协助开展招标采购项目的合同管理工作的能力。 (二)中级招采人员: 1、掌握招标采购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 2、熟练掌握国家及行业部委发布的标准招标文件; 3、熟练掌握项目管理的合同管理专业知识;具有独立处理项目合同管理的能力; 4、掌握项目管理知识体系; 5、具有独立策划招标采购方案的能力;具有编制或审核招采工作计划、资格预审文件和招采文件、发布招标采购公告信息的能力; 6、具有熟练组织现场勘查、投标预备会的能力; 7、具有熟练组织投标资格审查、开标和评标活动的能力; 8、具有独立处理与招标采购工作有关的质疑、投诉的能力。 (三)高级招采人员: 1、熟练掌握招标采购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 2、熟练掌握国家及行业部委发布的标准招标文件; 3、熟练掌握招标采购项目的合同管理专业知识; 4、熟练掌握项目管理知识体系; 5、具有审核招标采购方案策划的能力; 6、具有熟练组织招标采购活动的能力; 7、具有熟练处理项目合同管理事项的能力;并具有审核合同文件的能力; 8、具有熟练处理各种与招标采购工作有关的质疑、投诉的能力,并能审核各种与招标采购相关的质疑、投诉的回复意见。 第六条能力评价工作实行考评结合、考培分离的机制。通过提高能力评价工作的标准化、规范化水平,维护能力评价工作的严肃性、权威性和广大参评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能力评价工作由中国招标投标协会负责组织实施,各级招采人员的测试办法及评审办法由中国招标投标协会另行制定。 第二章 能力评价 第八条中国招标投标协会负责组建能力评价专家委员会;确定各级别的测试科目、测试内容与参考书、评审标准;建立和管理试题库。 第九条招采人员可根据自身能力水平,选择不同级别能力参与评价。 (一)初级招采人员:1、报名条件:大学专科毕业及以上学历;从事招标采购专业工作2年及以上经历;2、能力评价方式:网上测试。3、测试科目:全国统一的2门科目。 (二)中级招采人员:1、报名条件:获得初级招采人员能力评价证书2年及以上资历,或大学专科毕业及以上学历且从事招标采购专业工作5年及以上经历。2、能力评价方式:网上测试+网上评审。3、测试科目:全国统一的4门科目。4、结合实际招采项目业绩和项目案例进行评审。 已取得《招标师职业资格证书》和《招标师职业水平证书》的人员,具备招采项目业绩可直接在网上按规定填报《中级招采人员申请表》申请招采人员中级能力评价证书。 (三)高级招采人员:1、报名条件:获得中级招采人员能力评价证书3年及以上资历,或大学专科毕业及以上学历且从事招标采购专业工作10年及以上经历。2、能力评价方式:网上评审。3、结合实际招采项目业绩、典型案例、课题或学术成果、发表著作或论文进行综合评审。 学历、工作年限项目业绩及有关学术方面的成果实行参考(评)人员承诺制,项目业绩及有关学术方面的成果应经所在单位同意。学历、工作年限、项目业绩及有关学术方面的成果均接受网上公开监督。 第十条通过招采人员能力评价的人员,颁发中国招标投标协会用印的电子版《招采人员*级能力评价证书》(以下简称 《评价证书》)。获得《评价证书》的人员,表明其已具备中国招标投标协会认可的相应级别的招标采购专业技术能力。 第三章 职业素养 第十一条招采人员应具备良好的职业素养与责任担当: (一)应具备爱岗敬业、忠诚担当、开放合作、始终如一的良好职业信念; (二)应具备良好的沟通能力、有效的执行能力、过硬的专业知识、娴熟的职业技能; (三)应善于学习专业知识、总结与积累工作经验,使得学习总结提高成为良好的职业行为; (四)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国家、行业、地方的标准和规范,合法合规的提供招采服务; (五)应保守在招采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当事人的商业和技术秘密,以及招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事项; (六)应恪守职业道德,维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服务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招采活动的公平、公正; (七)应及时向招采人、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或行业协会如实反映在招采活动中,发现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情况。 第四章 登记服务和继续教育 第十二条《评价证书》实行登记服务与继续教育制度,其具体办法由中国招标投标协会负责制定。中国招标投标协会结合法律、政策和市场变化,针对各级从业人员实际情况,开设网络继续教育培训课程,动态更新和补充其知识能力结构和水平。不断提高职业素养和招标采购专业技术能力。 第十三条中国招标投标协会联合有关部门及单位,建立招采人员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招采人员《评价证书》的登记情况以及从业过程中参与或负责的招标采购业务有关的信息。同时,为招标采购活动相关主体提供取得《评价证书》人员可公示信息的查询服务。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对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评价证书》的,评价结果作废,由中国招标投标协会注销《评价证书》并予以公告,且自公告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参加招采人员能力评价。 第十五条已登记的各级别招采人员在招标采购活动中,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或违反职业道德,情节严重已由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作出处罚决定并公开的,由中国招标投标协会认定后注销《评价证书》并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5年内不得再次参加招采人员能力评价。 第十六条本办法的能力评价用词含义: (一)学习知识的能力 1、了解:知道; 2、熟悉:知道并基本理解;

03-24 2021

关于新版单独委托项目电子采购系统上线试运行的通知

关于新版单独委托项目电子采购系统上线试运行的通知  2020-08-05 17:26:46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要求,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国采中心)依托新技术、新架构,对原有信息系统进行了优化升级。新的单独委托项目电子采购系统(以下简称国e采)现已试行。为便于广大采购人、供应商和评审专家熟悉了解系统情况,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系统说明 国e采适用于单独委托项目采购业务办理,计划不同品目分批次上线,现阶段上线运行部分信息类单独委托项目,后期逐步上线全部品目。 国e采支持智能化、便捷化业务办理。一是项目委托阶段,支持采购需求模块化填写,通过标准化采购需求表单,逐步建立标准化采购需求库,为后续采购人编制采购需求提供专业支撑;二是需求编制阶段,方便在线沟通、全程留痕,及时反馈信息;三是开标报价阶段,设置网上开标大厅,全面推广“不见面”开标方式,实现开标、报价统一在线管理,方便供应商“一键办理”投标报价业务;四是评审阶段,实现了采购需求和评审要素“点对点”挂钩,方便专家评审。 二、相关业务办理说明 (一)采购人操作流程 采购人使用用户名和密码登录中央政府采购网后点击招投标系统进行委托(网址:www.zycg.gov.cn),录入采购项目需求信息并提交中心受理。 尚未注册的采购人请在中央政府采购网首页顶部点击“注册”进行注册(在原系统注册过的用户使用原账号即可,无需再次注册)。 具体操作详见附件1《采购人操作手册》(项目委托)、附件2《采购人操作手册》(需求沟通)。 (二)供应商操作流程 使用国e采的供应商,需要在系统中进行注册(在原系统注册过的用户使用原账号即可,无需再次注册)。 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商用密码管理条例》、《证书认证系统密码及其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电子认证服务密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供应商在投标和开标过程中需要使用CA数字证书(含电子签章),CA数字证书的具体办理方式详见中央政府采购网“CA认证”专栏,使用原系统过程中已经办理过数字证书的无需再次办理,原证书可在国e采中继续使用。 国采中心为供应商提供系统使用指导,包括热线电话(详见中央政府采购网“联系我们”专栏)、操作手册(详见附件3《供应商操作手册》(投标工具)、附件4《供应商操作手册》(开标大厅))。 (三)评审专家操作流程 使用国e采的评审专家请在评审活动前自行下载并认真阅读附件5《评审专家操作手册》。 如有问题或意见建议,请及时向国采中心反映,联系电话详见中央政府采购网“联系我们”专栏。 特此通知。   附件:1.《采购人操作手册》(项目委托) 2.《采购人操作手册》(需求沟通) 3.《供应商操作手册》(投标工具) 4.《供应商操作手册》(开标大厅) 5.《评审专家操作手册》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                                          2020年8月5日   附件下载: 点击进入下载页面

03-24 2021

关于印发《招标采购从业人员专业技术能力评价初级招采人员测试办法》《招标采购从业人员专业技术能力评价中级招采人员测试与评审办法》的通知

         来源:中国招标投标协会秘书处 相关附件:   附件一招标采购从业人员专业技术能力评价初级招采人员测试办法.doc   附件二招标采购从业人员专业技术能力评价中级招采人员测试与评审办法.doc

03-24 2021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 更好服务市场主体的实施意见 国办发〔2020〕24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 更好服务市场主体的实施意见 国办发〔2020〕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近年来,我国营商环境明显改善,但仍存在一些短板和薄弱环节,特别是受新冠肺炎疫情等影响,企业困难凸显,亟需进一步聚焦市场主体关切,对标国际先进水平,既立足当前又着眼长远,更多采取改革的办法破解企业生产经营中的堵点痛点,强化为市场主体服务,加快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这是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的重要抓手。为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更大激发市场活力,增强发展内生动力,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持续提升投资建设便利度 (一)优化再造投资项目前期审批流程。从办成项目前期“一件事”出发,健全部门协同工作机制,加强项目立项与用地、规划等建设条件衔接,推动有条件的地方对项目可行性研究、用地预审、选址、环境影响评价、安全评价、水土保持评价、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等事项,实行项目单位编报一套材料,政府部门统一受理、同步评估、同步审批、统一反馈,加快项目落地。优化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审批流程,实现批复文件等在线打印。(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进一步提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效率。全面推行工程建设项目分级分类管理,在确保安全前提下,对社会投资的小型低风险新建、改扩建项目,由政府部门发布统一的企业开工条件,企业取得用地、满足开工条件后作出相关承诺,政府部门直接发放相关证书,项目即可开工。加快推动工程建设项目全流程在线审批,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与投资审批、规划、消防等管理系统数据实时共享,实现信息一次填报、材料一次上传、相关评审意见和审批结果即时推送。2020年底前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涉及的行政许可、备案、评估评审、中介服务、市政公用服务等纳入线上平台,公开办理标准和费用。(住房城乡建设部牵头,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深入推进“多规合一”。抓紧统筹各类空间性规划,积极推进各类相关规划数据衔接或整合,推动尽快消除规划冲突和“矛盾图斑”。统一测绘技术标准和规则,在用地、规划、施工、验收、不动产登记等各阶段,实现测绘成果共享互认,避免重复测绘。(自然资源部牵头,住房城乡建设部等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进一步简化企业生产经营审批和条件 (四)进一步降低市场准入门槛。围绕工程建设、教育、医疗、体育等领域,集中清理有关部门和地方在市场准入方面对企业资质、资金、股比、人员、场所等设置的不合理条件,列出台账并逐项明确解决措施、责任主体和完成时限。研究对诊所设置、诊所执业实行备案管理,扩大医疗服务供给。对于海事劳工证书,推动由政府部门直接受理申请、开展检查和签发,不再要求企业为此接受船检机构检查,且不收取企业办证费用。通过在线审批等方式简化跨地区巡回演出审批程序。(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卫生健康委、体育总局等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精简优化工业产品生产流通等环节管理措施。2020年底前将保留的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权限全部下放给省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加强机动车生产、销售、登记、维修、保险、报废等信息的共享和应用,提升机动车流通透明度。督促地方取消对二手车经销企业登记注册地设置的不合理规定,简化二手车经销企业购入机动车交易登记手续。2020年底前优化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车型目录和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车型目录发布程序,实现与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一次申报、一并审查、一批发布”,企业依据产品公告即可享受相关税收减免政策。(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等国务院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降低小微企业等经营成本。支持地方开展“一照多址”改革,简化企业设立分支机构的登记手续。在确保食品安全前提下,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合理放宽对连锁便利店制售食品在食品处理区面积等方面的审批要求,探索将食品经营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改为备案,合理制定并公布商户牌匾、照明设施等标准。鼓励引导平台企业适当降低向小微商户收取的平台佣金等服务费用和条码支付、互联网支付等手续费,严禁平台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收取不公平的高价服务费。在保障劳动者职业健康前提下,对职业病危害一般的用人单位适当降低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频次。在工程建设、政府采购等领域,推行以保险、保函等替代现金缴纳涉企保证金,减轻企业现金流压力。(市场监管总局、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国家卫生健康委、人民银行、银保监会等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优化外贸外资企业经营环境 (七)进一步提高进出口通关效率。推行进出口货物“提前申报”,企业提前办理申报手续,海关在货物运抵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后即办理货物查验、放行手续。优化进口“两步申报”通关模式,企业进行“概要申报”且海关完成风险排查处置后,即允许企业将货物提离。在符合条件的监管作业场所开展进口货物“船边直提”和出口货物“抵港直装”试点。推行查验作业全程监控和留痕,允许有条件的地方实行企业自主选择是否陪同查验,减轻企业负担。严禁口岸为压缩通关时间简单采取单日限流、控制报关等不合理措施。(海关总署牵头,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拓展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功能。加快“单一窗口”功能由口岸通关执法向口岸物流、贸易服务等全链条拓展,实现港口、船代、理货等收费标准线上公开、在线查询。除涉密等特殊情况外,进出口环节涉及的监管证件原则上都应通过“单一窗口”一口受理,由相关部门在后台分别办理并实施监管,推动实现企业在线缴费、自主打印证件。(海关总署牵头,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药监局等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进一步减少外资外贸企业投资经营限制。支持外贸企业出口产品转内销,推行以外贸企业自我声明等方式替代相关国内认证,对已经取得相关国际认证且认证标准不低于国内标准的产品,允许外贸企业作出符合国内标准的书面承诺后直接上市销售,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授权全国所有地级及以上城市开展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登记。(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等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进一步降低就业创业门槛 (十)优化部分行业从业条件。推动取消除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以外的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并将相关考试培训内容纳入相应等级机动车驾驶证培训,驾驶员凭培训结业证书和机动车驾驶证申领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改革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制度,便利兽医相关专业高校在校生报名参加考试。加快推动劳动者入职体检结果互认,减轻求职者负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交通运输部、农业农村部等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促进人才流动和灵活就业。2021年6月底前实现专业技术人才职称信息跨地区在线核验,鼓励地区间职称互认。引导有需求的企业开展“共享用工”,通过用工余缺调剂提高人力资源配置效率。统一失业保险转移办理流程,简化失业保险申领程序。各地要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在保障安全卫生、不损害公共利益等条件下,坚持放管结合,合理设定流动摊贩经营场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市场监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等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完善对新业态的包容审慎监管。加快评估已出台的新业态准入和监管政策,坚决清理各类不合理管理措施。在保证医疗安全和质量前提下,进一步放宽互联网诊疗范围,将符合条件的互联网医疗服务纳入医保报销范围,制定公布全国统一的互联网医疗审批标准,加快创新型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并推进临床应用。统一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功能测试标准,推动实现封闭场地测试结果全国通用互认,督促封闭场地向社会公开测试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简化测试通知书申领及异地换发手续,对测试通知书到期但车辆状态未改变的无需重复测试、直接延长期限。降低导航电子地图制作测绘资质申请条件,压减资质延续和信息变更的办理时间。(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自然资源部、交通运输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医保局、国家药监局等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增加新业态应用场景等供给。围绕城市治理、公共服务、政务服务等领域,鼓励地方通过搭建供需对接平台等为新技术、新产品提供更多应用场景。在条件成熟的特定路段及有需求的机场、港口、园区等区域探索开展智能网联汽车示范应用。建立健全政府及公共服务机构数据开放共享规则,推动公共交通、路政管理、医疗卫生、养老等公共服务领域和政府部门数据有序开放。(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民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国家卫生健康委等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提升涉企服务质量和效率 (十四)推进企业开办经营便利化。全面推行企业开办全程网上办,提升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系统核名智能化水平,在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积金、商业银行等服务领域加快实现电子营业执照、电子印章应用。放宽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登记经营场所限制。探索推进“一业一证”改革,将一个行业准入涉及的多张许可证整合为一张许可证,实现“一证准营”、跨地互认通用。梳理各类强制登报公告事项,研究推动予以取消或调整为网上免费公告。加快推进政务服务事项跨省通办。(市场监管总局、国务院办公厅、司法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银保监会、证监会等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持续提升纳税服务水平。2020年底前基本实现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主要涉税服务事项基本实现网上办理。简化增值税等税收优惠政策申报程序,原则上不再设置审批环节。强化税务、海关、人民银行等部门数据共享,加快出口退税进度,推行无纸化单证备案。(税务总局牵头,人民银行、海关总署等国务院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进一步提高商标注册效率。提高商标网上服务系统数据更新频率,提升系统智能检索功能,推动实现商标图形在线自动比对。进一步压缩商标异议、驳回复审的审查审理周期,及时反馈审查审理结果。2020年底前将商标注册平均审查周期压缩至4个月以内。(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 (十七)优化动产担保融资服务。鼓励引导商业银行支持中小企业以应收账款、生产设备、产品、车辆、船舶、知识产权等动产和权利进行担保融资。推动建立以担保人名称为索引的电子数据库,实现对担保品登记状态信息的在线查询、修改或撤销。(人民银行牵头,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国家知识产权局等国务院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完善优化营商环境长效机制 (十八)建立健全政策评估制度。研究制定建立健全政策评估制度的指导意见,以政策效果评估为重点,建立对重大政策开展事前、事后评估的长效机制,推进政策评估工作制度化、规范化,使政策更加科学精准、务实管用。(国务院办公厅牵头,各地区、各部门负责) (十九)建立常态化政企沟通联系机制。加强与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的常态化联系,完善企业服务体系,加快建立营商环境诉求受理和分级办理“一张网”,更多采取“企业点菜”方式推进“放管服”改革。加快推进政务服务热线整合,进一步规范政务服务热线受理、转办、督办、反馈、评价流程,及时回应企业和群众诉求。(国务院办公厅牵头,国务院相关部门和单位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抓好惠企政策兑现。各地要梳理公布惠企政策清单,根据企业所属行业、规模等主动精准推送政策,县级政府出台惠企措施时要公布相关负责人及联系方式,实行政策兑现“落实到人”。鼓励推行惠企政策“免申即享”,通过政府部门信息共享等方式,实现符合条件的企业免予申报、直接享受政策。对确需企业提出申请的惠企政策,要合理设置并公开申请条件,简化申报手续,加快实现一次申报、全程网办、快速兑现。(各地区、各部门负责) 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本意见提出的各项任务和要求,围绕市场主体需求,研究推出更多务实管用的改革举措,相关落实情况年底前报国务院。有关改革事项涉及法律法规调整的,要按照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的要求,抓紧推动相关法律法规的立改废释。国务院办公厅要加强对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业务指导,强化统筹协调和督促落实,确保改革措施落地见效。 国务院办公厅 2020年7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