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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20 2021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开展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改革试点总体方案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 印发重庆市开展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改革试点总体方案的通知   渝府发〔2018〕11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现将《重庆市开展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改革试点总体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 2018年5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开展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改革试点总体方案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重庆重要讲话和参加重庆代表团审议时重要讲话精神,牢固树立和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与做法,进一步优化市场环境、激发市场活力,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遵循简政放权、依法监督、公正透明、权责一致、社会共治的原则,把制度创新作为核心任务,把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制度性经验作为基本要求,把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与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统一起来,把转变政府职能与创新管理方式结合起来,把激发市场活力与加强市场监管统筹起来,以激发市场主体创新创业活力、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为重点,放宽和规范市场准入,精简和优化行政审批,强化和创新市场监管,积极探索建立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管理制度。 到2018年年底,通过改革试点,进一步厘清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创新政府监管方式,从根本上促进政府职能转变,营造公平交易平等竞争的市场环境,构建形成市场开放公平、规范有序,企业自主决策、平等竞争,政府权责清晰、监管有力的市场准入管理新体制。 二、主要任务 以制度创新为核心任务,推进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建设,加强与商事制度改革联动,建立健全与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相适应的市场准入机制、行政审批制度、综合监管体系以及法律法规等。 (一)建立健全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平等进入的市场准入机制。 坚持放管结合,切实维护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通过改革试点,提出调整完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的有关建议。 1.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在全市范围内实施国家《市场准入负面清单草案(试点版)》。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包括禁止准入类和限制准入类,适用于各类市场主体基于自愿的初始投资、扩大投资、并购投资等投资经营行为及其他市场进入行为。对禁止准入事项,市场主体不得进入,行政机关不予审批、核准,不得办理有关手续;对限制准入事项,由市场主体提出申请,行政机关依法依规作出是否予以准入的决定,或由市场主体依照政府规定的准入条件和准入方式进入;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各类市场主体皆可依法平等进入。 2.严格执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调整程序。对由地方性法规规定设立、未列入国家市场准入负面清单范围的市场准入事项,进行研究梳理,设定改革过渡期,在过渡期内保留原有准入事项和准入方式。对其他未列入国家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的准入事项原则上一律取消。结合我市实际,对确需保留或调整的准入事项,由市政府报国务院批准。 3.深化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建立健全与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相适应的商事登记制度,提高负面清单之外准入事项的便利化程度。深化“多证合一、一照一码”改革,推行企业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全面开放全市企业名称库,建立完善企业名称网上查询比对系统,实现企业名称“自主选择、即查即得”,提高名称登记便利化。推行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并行发放电子营业执照。健全完善普通注销登记制度与简易注销登记制度相互补充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 (二)建立健全权责统一、规则透明、办理高效的行政审批制度。 加大简政放权力度,优化行政审批方式,推进行政审批标准化建设,提高政府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实现审批过程公开透明,办理结果有明确预期。 4.继续清理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按照“谁投资、谁决策、谁受益、谁承担风险”的原则,最大限度缩小审批、核准、备案范围,切实落实企业和个人投资自主权。对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行业组织或中介机构能够有效实现行业自律管理的准入事项,取消行政审批,实行行业自律管理,允许企业直接开展相关经营活动。政府为及时准确地获得相关信息,更好开展行业引导、制定产业政策和维护公共利益,可将行政审批改为备案管理。 5.推进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制。对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不符合审批条件行为,且不会产生严重后果的市场准入行政审批事项,行政审批机关可以实行告知承诺。对实行告知承诺的审批事项,由行政审批机关制作告知承诺书,并向申请人提供示范文本,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审批条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申请人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有关材料,即可当场办理相关许可事项。行政审批机关应当在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后2个月内,对被审批人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发现不符的,应要求其限期整改,必要时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6.推进行政审批标准化管理。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中的限制准入类事项,逐项编制《行政审批办事指南》(以下简称办事指南)和《行政审批业务手册》(以下简称业务手册),提高审批的透明度和可预期性。办事指南要把办事的具体条件、要求,明确告知行政相对人,让申请人一目了然,一次准备好所需申请材料。依法向社会公开办事指南,探索建立办事指南社会公开评价、动态完善制度。业务手册要明确审查内容、审查规范、审查方法和判定标准等,最大程度减少审批的自由裁量权,实现审批过程公开透明,办理结果有明确预期。 7.推进行政审批网上办理。扩大网上预审当场受理、当场发证的范围,创新网上告知、公示、咨询、查询、反馈等网上服务方式,培育网上办事服务理念和习惯。以互联网思维,再造审批流程、简化审批程序,扩大并联审批范围,创新网上服务模式,综合施策,确保行政审批公开、透明、高效运行,逐步实现审批事项“一网办通”“全渝通办”。 8.加强行政审批监督检查。运用网络信息技术,对行政审批业务手册和办事指南的具体执行情况,开展实时监控、预警纠错、效能评估、满意度调查等活动,及时发现和纠正行政审批中存在的问题。 (三)建立健全协同监管、信息共享、社会共治的综合监管体系。 加强对市场主体投资经营行为的事中事后监管,落实企业首负责任制,探索建立信息互联共享、部门监管协同、诚信自律结合、行业社会共治、风险预警及时的综合监管体系,确保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内外的事项均放得开、管得住。 9.以信息互联共享为基础,实施协同监管。以“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为原则,进一步厘清各部门市场监管职责,探索完善登记注册、行政审批、行业主管相互衔接的市场监管体系。建立市场监管信息互联共享机制,履行“双告知”职责,推进信息交流和资源共享,实现登记部门、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之间的信息实时传递和无障碍交换。优化政府监管资源配置,整合市场监管机构,推广综合执法模式,减少监管层级,提高协同监管效能。完善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机制,探索开展跨部门“双随机”联合抽查,相关监管部门一次性完成同一市场主体的多个检查事项,提高检查效能,降低企业成本。建立健全向监察机关等第三方机构投诉的机制,严肃投诉处置。率先建立并实施监管部门对重点领域的联合惩戒制度,实现监管对象“一处违规、处处受限”。 10.以诚信管理为手段,实施分类监管。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市场主体诚信情况,分为不同类别,建立相应的监管机制。加快重庆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建设,推进各信用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和信用信息的交换共享,重点在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安全、工程建设、政府采购、商贸、金融、税务、价格等领域加强信用记录建设,并做好与全国信用信息平台的有序对接。健全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推动市政府有关部门在市场准入、资质认定、行政审批、政策扶持等方面制定信用分类监管制度。建立健全行政许可申请人信用承诺制度。优化失信信息记录和披露制度,探索完善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制度和违法违规企业“黑名单”制度。加大失信惩戒力度,依法实施吊销营业执照、撤销行政许可等惩戒措施,对严重失信者实行市场禁入。加快培育和规范信用服务市场,推动征信服务业发展。 11.以行业协会等社会力量为依托,实施自律监管和社会监督。积极引导市场主体自治自律,推进行业自律,促进市场主体自我约束、诚信经营,共同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发挥行业协会商会作用,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制定行规行约和行业内争议处理规则,制定发布产品和服务社会团体标准。支持行业协会商会监督会员遵守行业自律规范、自律公约和职业道德准则。监管部门可依法委托具备法定资质的专业技术机构进行检查、检验、检测。积极发挥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公证机构、检验检测认证机构等专业服务机构在鉴证市场主体财务状况、维护投资人权益等方面的监督作用。推进监管执法信息公开,畅通公众知情和参与渠道,健全公众参与监督的激励机制。进一步发挥新闻媒体作用,强化舆论监督。 12.以风险防范为底线,实施动态监管。建立风险防控基础制度体系,完善风险评估、风险预警、风险处置等制度,定期开展风险点梳理排查、风险巡查。对于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的市场准入事项,加强风险控制,强化市场准入管理。探索运用大数据、物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实时采集和监控监管对象的信息及情况,做到早发现、早预警,提高发现问题和防范、化解风险的能力。建立安全审查监管追责机制。优化风险告知提示方法,通过信息公示、抽查、抽检等方式,强化对市场主体的全过程监管。 (四)调整完善与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相配套的法规政策。 全面深化与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相适应的投资管理体制、法规体系等方面改革,做好与现有政策体系衔接,依法推进各项改革举措。 13.调整完善产业、投资等领域的政策。按照国家部署,加强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及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市场准入管理事项的衔接。如需暂时调整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等有关规定,由市政府报经国务院同意后实施。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完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制和备案制,适时修订和发布实施重庆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细则,最大限度缩小企业投资项目核准范围。对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之外领域的外商投资项目,按照国民待遇原则与内资企业适用相同的核准或备案程序。 14.调整完善法律法规体系。清理涉及市场准入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我市设定但未列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的事项,应予取消,并提出修改、废止相关规定的建议;经研究确需保留的,由市政府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对需要修改、废止的我市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经研究论证后,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修改或废止。 三、保障措施 (一)完善工作机制。 建立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改革试点的流程管理、预警预报、信息反馈、动态绩效考核等工作机制,完善配套政策措施,确保改革试点取得实效。市政府各部门要定期逐项报送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事项具体实施情况,以及调整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的有关建议。 (二)做好衔接工作。 做好《重庆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与国家《市场准入负面清单草案(试点版)》的衔接,及时更新我市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和政府部门权力清单、责任清单。抓紧对我市企业投资项目准入负面清单开展评估,对照国家《市场准入负面清单草案(试点版)》进行调整完善,形成调整建议。 (三)强化督查检查。 积极跟踪推进改革试点情况,注重总结经验,善于发现苗头性、倾向性、潜在性问题,及时纠正偏差、完善政策,扎实推进试点工作。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委、市工商局等部门要强化指导协调,及时督促检查改革进展情况,对实施过程中的重大情况和重要问题及时报告,确保按期完成各项改革任务。 (四)收集突出问题。 各区县(自治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改革试点情况进行全程跟踪,通过基层走访、企业座谈、问卷调查等形式开展专题调研,完善舆情监测制度,依托网上行政审批大厅、政务热线等渠道建立政策实施反馈评价机制,收集各类市场主体以及基层反映的市场准入问题,并将重大情况和重要问题及时报送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委、市工商局。 (五)开展宣传解读。 加大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改革试点的宣传力度,让市场主体及时全面了解改革的内容以及负面清单管理的条件和程序。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委、市工商局要加强政策解读,开展专题培训等工作。 (六)总结推广经验。 梳理总结工作中的新思路、新举措、新制度和经验做法,组织开展第三方评估,形成中期评估报告和总结报告,力争尽早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制度性经验,为推动形成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及相应的体制机制探索路径、积累经验、提供示范。   附件:重庆市开展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改革试点任务分工   附件   重庆市开展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改革试点任务分工  项目号 目标任务 序号 工    作    措    施 牵头单位 一、建立健全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平等进入的市场准入机制 (一) 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 1 对禁止准入事项,市场主体不得进入,行政机关不予审批、核准,不得办理有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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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废止和继续施行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渝文备〔2018〕2号 重庆市财政局 关于废止和继续施行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渝财规〔2017〕4号 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有关单位: 为加强财政规范性文件管理,深入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维护法制统一,根据《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90号)规定,我局对2017年9月20日前制发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认真清理。经研究决定,对《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监察局、重庆市信息产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网上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财采购〔2007〕28号)等28件规范性文件(目录见附件1)予以废止,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不再施行;《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我市统计从业资格考试考务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渝财综〔2007〕57号)等27件规范性文件(目录见附件2)继续施行,有效期自该规范性文件原有效期到期之日次日起重新起算。 附件:1.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2.继续施行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重庆市财政局     2017年11月27日     附件1 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1.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监察局、重庆市信息产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网上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财采购〔2007〕28号) 2.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回避制度的通知(渝财采购〔2007〕33号) 3.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表彰办法》的通知(渝财会〔2007〕31号) 4.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林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补助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渝财农〔2007〕44号) 5.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政策等问题的通知(渝财建〔2007〕11号) 6.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渝财建〔2007〕153号) 7.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乡镇企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企业发展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     (渝财农〔2007〕68号) 8.关于印发《重庆市财政农业专项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财农〔2008〕503号) 9.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关于《重庆市财政农业专项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     (渝财农〔2010〕74号) 10.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渝财建〔2010〕237号) 11.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小Ⅱ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和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渝财农〔2011〕166号) 12.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和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渝财建〔2011〕680号) 13.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财社〔2011〕151号) 14.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履约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财综〔2011〕232号) 15.关于印发重庆市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有关规定的通知(渝财会〔2012〕27号) 16.关于印发《重庆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渝财农〔2012〕477号) 17.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特色效益农业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财农〔2013〕69号) 18.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特色效益农业资金绩效评价办法》(暂行)的通知(渝财农〔2013〕312号) 19.关于做好区县级公立医院药品零差率改革补偿工作的通知(渝财社〔2013〕121号) 20.关于印发《重庆市山洪灾害防治经费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渝财农〔2014〕71号) 21.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印发《重庆市供销合作组织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渝财农〔2014〕95号) 22.关于印发《重庆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外经贸)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财企〔2014〕362号) 23.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标准(试行)》的通知(渝财建〔2014〕712号) 24.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财行〔2014〕41号) 25.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财金〔2014〕37号) 26.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财采购〔2014〕29号) 27.关于试用重庆市门诊医药费专用收据卷式机打票的通知(渝财非税字〔2014〕14号) 28.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文物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渝财教〔2014〕10号) 附件2 继续施行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1.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我市统计从业资格考试考务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渝财综〔2007〕57号) 2.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公安局关于道路交通安全违法罚款缴纳的通告(渝财综〔2007〕125号) 3.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物价局关于收取特种设备焊工培训费的通知(渝财综〔2008〕28号) 4.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渝财综〔2008〕107号) 5.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物价局关于收取助理社会工作师和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考试考务费的通知(渝财综〔2008〕119号) 6.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物价局关于收取标准化专业人员资格考试考务费的通知(渝财综〔2008〕186号) 7.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已参加储蓄式养老保险的原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 (渝财社〔2008〕50号) 8.关于印发《重庆市美术馆(画院)、公共图书馆、文化馆、乡镇文化站和街道文化中心免费开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财教〔2012〕25号) 9.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科学技术发展资金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渝财教〔2012〕263号) 10.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开展会计人员网上教育学习的通知(渝财会〔2012〕50号) 11.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军队人员会计从业资格信息化调转事宜的通知(渝财会〔2012〕80号) 12.关于进一步规范养老保险基金专户管理及会计核算有关事项的通知(渝财社〔2012〕312号) 13.关于重新修订印发《重庆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财教〔2013〕74号) 14.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及执行工作的通知(渝财采购〔2013〕9号) 15.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投标报名及保证金缴纳的通知(渝财采购〔2013〕30号) 16.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财基〔2013〕23号) 17.关于印发《重庆市高端会计人才培养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渝财会〔2013〕20号) 18.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实施重庆市会计领军人才培养计划的通知(渝财会字〔2013〕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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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开展“证照分离”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渝文备〔2019〕38号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开展“证照分离”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渝财规〔2018〕14号   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有关单位: 为深化推进“放管服”改革,进一步贯彻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的精神,按照《重庆市全面推开“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2018〕号)的要求,市财政局研究制定了《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开展“证照分离”改革的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开展“证照分离”改革的实施方案   重庆市财政局          2018年11月15日           附件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开展“证照分离”改革的实施方案   开展“证照分离”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全面深化改革的重大决策部署,是释放企业创新创业活力和推进营商环境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重要举措。我市在推行“证照分离”改革试点的基础上决定全面推开“证照分离”改革。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和《重庆市全面推开“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结合我局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学笃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推开“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厘清政府与市场关系,全面改革审批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综合监管,创新政府管理模式,做到放管结合,放管并重,宽进严管;坚持依法改革,于法有据,稳妥推进,进一步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市场准入环境,充分释放市场活力,推动我市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改革事项 (一)会计师事务所及分支机构设立审批 改革方式:完善措施,优化准入服务; 实施主体:市财政局。 (二)中介机构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审批 事项改革方式:完善措施,优化准入服务; 实施主体:区县财政局。 三、改革内容 (一)完善措施,优化准入服务。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完善网上业务办理机制,全面实现网上办理。 2.压缩审批时限。会计师事务所及分支机构设立审批市财政局作出准予或者不予执业许可的决定,由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压缩为25个工作日。区县财政部门将代理记账行政审批行业许可证核发时限,由20个工作日缩短为15个工作日。 3.精简审批材料。力求做到在线获取核验证明材料,能够通过网络提取的资料,不让群众提交,能通过网络核验的信息一律网上核验,减少办事人提供的纸质材料。 4.提高审批的透明度。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和程序,明晰具体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列明审查要求和时限,实现服务事项标准化,实现办理过程公开透明、办理结果有明确预期,最大限度减少自由裁量权。大力推广并联审批、证照联办,压缩企业办事环节。 (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1.履行主体监管责任。加强事前引导,事中指导,事后严查,强化行业自律和行政监督,提高违法违规成本。按照“谁审批谁监管”原则,强化主体意识,分类别多方式进行监管,提高监管效率,体现严管精神。对检查出的问题依法分类处理处罚。 2.推动综合协同监管。依托全市一体化网上政务服务平台,实现市场监管部门、财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的信息共享和工作联动,建立登记注册、行政审批、行业主管互联互通的监管机制。围绕监管需要,有机整合监管职能,打造综合监管模式,构建以综合监管为基础、专业监管为支撑的监管体系,切实形成监管合力,多维度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及代理记账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 3.实施风险分类监管。全面应用专业监督检查管理软件,加强会计师事务所及代理记账中介机构分类监管和随机抽查工作。根据其分类,分别采用自查、专项核查、行政监督检查、重点抽查等有针对性的方式进行监管,提高监管效率,提升监管水平。大力推进随机抽查工作,不断加大抽查覆盖面,落实简政放权、放管结合,坚持执法公正,提高监管效能。 (三)加强信息公开和信息共享。 健全会计师事务所和代理记账中介机构信息公示制度,完善相关企业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制度。加强跨部门联动响应,实现市场监管部门、财政部门以及其他相关部门间的信息实时共享和工作联动,构建“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财政部门要充分认识“证照分离”改革工作的重要性、复杂性和艰巨性,由主要负责人亲自挂帅,将该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明确责任主体,加强统筹协调,确保积极稳妥推进改革。 (二)狠抓落实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要充分利用好窗口、网站等各种媒介,做好改革政策宣传解释工作,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扩大宣传覆盖面。建立公示信息抽查制度,市财政局将对各区县财政局行政审批公示情况进行不定期的抽查。加强培训,提升窗口工作人员业务素质和服务水平,确保改革顺利推进。

01-20 2021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简化中小微企业享受政府采购扶持政策证明材料的通知

渝财规〔2019〕7号 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市级部门、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深入推进政府采购领域“放管服”改革,便于中小微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进一步减轻中小微企业负担、降低经营成本,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规定,现就我市简化中小微企业享受政府采购扶持政策证明材料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中小微企业参与我市政府采购活动,提供《中小微企业声明函》(格式附后)即可享受政府采购扶持政策,不需要企业提供其所在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中小微企业应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划型标准,填写《中小微企业声明函》。 二、对于中标(成交)小微企业,在评审过程中按照政府采购政策享受了报价扣除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在中标(成交)结果公告中公告该企业类型。 三、对于未如实填写《中小微企业声明函》的供应商,一经查实,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进行处理处罚。 四、本通知自2019年9月1日起执行。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9年8月12日    附件 中小微企业声明函 项目名称:                        致:                     (采购人名称) 本企业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的规定,本企业为       (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即,本企业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划分标准,本企业为               行业(行业类别)的        (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 2.本企业参加本项目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或者提供他小微企业制造的货物。 企业基本情况表 行业类别 营业收入(万元) 从业人员(人) 资产总额(万元)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供应商名称(公章): 年  月  日 填写《企业基本情况表》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1.除建筑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三个行业外,其余行业无需填写资产总额项。 2.农、林、牧、渔业无需填写从业人员和资产总额项。 3.小微企业投标(供应)的产品若涉及到其他企业制造且符合扶持小微企业政策的,还需提供所涉及的其他企业的《中小微企业声明函》,否则将不被认定为小微企业。

01-20 2021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渝财规〔2019〕14号 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市级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工作通知〔2019〕762号)要求,我局对2019年3月31日前制发的部门规范性文件进行了认真清理。经研究决定,对《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对国有企业“双解”人员和关闭破产解体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退休人员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行补助的通知》(渝财社〔2009〕28号)等27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7件) 重庆市财政局 2019年11月19日    附件   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1.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对国有企业“双解”人员和关闭破产解体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退休人员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行补助的通知(渝财社〔2009〕28号) 2.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就业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渝财社〔2009〕94号) 3.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实施细则》的通知(渝财会〔2010〕20号) 4.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财教〔2011〕33号) 5.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林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细则》的通知(渝财农〔2011〕528号) 6.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渝财农〔2011〕207号) 7.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开展会计人员网上教育学习的通知(渝财会〔2012〕50号) 8.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军队人员会计从业资格信息化调转事宜的通知(渝财会〔2012〕80号) 9.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科学技术发展资金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渝财教〔2012〕263号) 10.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及执行工作的通知(渝财采购〔2013〕9号) 11.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投标报名及保证金缴纳的通知(渝财采购〔2013〕30号) 12.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实施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的通知(渝财库〔2013〕47号) 13.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贯彻财政部新旧《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衔接规定的通知(渝财会〔2013〕58号) 14.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认真做好换发新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工作的通知(渝财会〔2013〕71号) 15.重庆市财政局关于重新修订印发《重庆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财教〔2013〕74号) 16.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航运业发展财政扶持政策的通知(渝财税〔2013〕109号) 17. 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财建〔2013〕292号) 18.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航运业发展财政扶持政策的补充通知(渝财税〔2014〕1号) 19.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财农〔2014〕30号) 20.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制定民办高校本科学生生均公用经费财政补助标准的通知(渝财教〔2014〕204号) 21.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农业委员会、中国农业银行重庆市分行关于做好2016年农业支持保护补贴工作的通知(渝财农〔2016〕84号) 22.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环保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村环境连片整治专项资金及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财建〔2014〕99号) 23.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政府采购供应商注册及诚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财采购〔2015〕45号) 24.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渝财教〔2015〕275号) 25.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财规〔2016〕1号) 26.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体育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体育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财规〔2016〕4号) 27.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国税局、重庆市地税局、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人力社保局关于确定退役士兵、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限额标准的通知(渝财规〔2017〕3号)

01-20 2021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疫情防控采购便利化的通知》的通知

渝财采购〔2020〕1号 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市级各部门(单位): 为全力做好疫情防控采购便利化工作,支持打赢疫情防控攻坚战,现将《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疫情防控采购便利化的通知》(财办库〔2020〕2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财政局2020年1月26日

01-20 2021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转发《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

渝财采购〔2020〕3号 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各市级部门: 为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效减少人员聚集,保障相关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现将《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办库〔2020〕2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财政局2020年2月7日

01-20 2021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启用新版政府采购业务管理系统和项目采购交易管理系统的通知

渝财采购〔2020〕5号 各市级预算单位、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贯彻落实深化政府采购改革要求,实施“互联网+政府采购”行动,充分运用智能化、大数据技术手段,优化政府采购运行机制,加强政府采购活动监管,提高采购效率和采购质效,经研究决定自2020年4月1日起,在市级启用“新版政府采购业务管理系统”,自2020年4月20日起,在市级启用“项目采购交易管理系统”,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系统基本情况 1.新版政府采购业务管理系统。新系统保留原系统主要功能、业务流程、数据信息、用户组织架构以及登陆信息的基础上,具有以下特点:一是丰富系统功能,新增采购需求发布、采购政策库等功能模块。二是简化采购人操作流程,采购需求发布、评审专家管理、结果公告和合同管理实现内外网数据联通。三是实现数据共享,借助信息化方式实现项目跟踪、预警提醒、多维数据分析,为加强管理提供技术支撑。 2.项目采购交易管理系统。该系统通过在线办理采购项目下达、代理机构确定、代理协议签订、采购文件制作、记录评审结果、专家考评等业务,为实施全流程电子招标投标奠定基础,实现项目采购活动全程留痕、全程追踪,加强采购活动全过程监管。 二、启用新系统有关事项 1.新版政府采购业务管理系统自动替换旧版系统,并继承旧版系统地址和用户权限。采购人使用原有用户名和密码,通过财政大平台登陆新版政府采购业务管理系统。采购代理机构通过“重庆市政府采购网”,使用原有用户名和密码,登陆新版政府采购业务管理系统。 2.新启用的项目采购交易管理系统部署在重庆市政府采购云平台,采购人可使用政府采购云平台的用户名和密码登陆使用,采购代理机构需在政府采购云平台注册后登陆使用。 3.根据疫情防控要求,本次新系统启用不组织现场培训,将通过编制系统使用指南、录制系统讲解视频、开展线上培训等方式,供采购人和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学习掌握。相关培训资料同步上传至新系统,方便采购人和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查阅、下载。 4.为了部署搭建新系统,并进行系统历史数据迁移,3月27日12:30分至3月29日24:00分期间,政府采购业务管理系统将暂时关闭,请采购人提前做好应对。 三、工作要求 1.各单位应根据新系统指引,做好用户账号、操作权限和人员信息、联系方式等重要信息的配置完善,妥善保管用户账号和密码,防范系统盗用风险。 2.新系统启用后,采购人和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及时处理业务,避免耽误后续工作,影响采购效率。尤其是采购结果确认和公示、备案采购合同、资金支付等重要业务环节,应在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时限内完成。 四、系统操作咨询及技术支持 采购人和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在新系统使用过程中,如遇技术问题或需技术支持,可联系系统维护公司: (一)“政府采购业务管理系统”有关问题联系港澳大家软件公司,客服热线:023-63782227; (二)“项目采购交易管理系统”有关问题联系政采云有限公司,客服热线:400-881-7190。 重庆市财政局 2020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