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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27 2021

省人民政府关于 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若干意见

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若干意见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大营商环境改革力度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加快打造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一流营商环境,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湖北重要讲话精神,牢记“四个着力”殷殷嘱托和“四个切实”重要要求,对标国际国内一流营商环境,着力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降低市场运行成本,加快把湖北打造成为全国体制机制、内陆开放、创新发展“三个新高地”,营造有利于集聚更多先进生产力、生产要素的营商环境,推动全省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主要任务 (一)提高市场开放程度。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除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范围外一律开放,不得设置对外地经营者不平等、消除或减少经营者之间竞争的市场准入条件。全面规范市场准入程序,除法律法规规定的审查环节外一律取消,不得以备案、登记、注册、名录、年检、监制、认定、认证、审定、指定、配号、换证、设置分支机构等形式设定市场准入障碍。全面清理审批事项,除法定目录外一律取消,不得设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审批或者具有行政审批性质的事前备案程序,不得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设置审批程序。全面开放市场,除涉密和特定重大技术工程外的招标限制一律取消,不得限制或者排斥本地、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省编办、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住建厅、省水利厅、省商务厅、省工商局、省物价局、省人防办、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等,各市、州、县人民政府;完成时限:2018年12月) (二)营造良好法治环境。坚决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严厉打击黑恶势力、非法集资、金融诈骗、制假侵权等破坏市场秩序、影响发展稳定的行为。坚持依法稳妥处理涉企案件,合理区分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合法财产和违法犯罪所得、企业正当融资和非法集资等问题,严防刑事执法介入经济纠纷、民事责任变为刑事责任,让企业家安心干事创业。严格规范行政执法,进一步压缩自由裁量空间,促进行政执法公平公正、合法规范。(牵头单位:省公安厅;责任单位:省司法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安监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政府法制办、省政府金融办、省知识产权局、湖北银监局等,各市、州、县人民政府;完成时限:2018年12月) (三)增强企业投资信心。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健全省市县三级领导干部联系服务企业制度,坚决杜绝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乱收费、吃拿卡要以及随意摊派、故意刁难、漠视企业利益等行为。合理引导投资方向,及时发布战略规划、区域发展规划、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产业政策、宏观经济走势分析等,加强宣传解读。公开透明配置公共资源,及时发布重大生产力布局、重要基础设施建设、重大投资项目计划、国有产权交易、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等信息。(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省编办、省工商联、省经信委、省商务厅、省国资委、省统计局、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物价局、省安监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等,各市、州、县人民政府;完成时限:2018年12月) (四)优化政务服务环境。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推行审批服务“一网覆盖、一次办好”,实现省市县乡村五级全覆盖,推动企业和群众办事线上“一网通办”,线下“只进一扇门”,现场办理“最多跑一次”。全面实行行政审批“三集中三到位”,不断创新政务窗口服务,推广容缺后补、绿色通道、首席服务官和数字化审图、告知承诺、邮政送达等便利化措施,切实解决企业群众反映的排队等号、来回跑等突出问题。深入推进审批服务标准化,推进同一事项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制作形式直观、易看易懂的审批服务事项办理流程图(表)。持续开展“减证便民”行动,全面清理“奇葩”证明、循环证明、重复证明等。着力提升“互联网+政务服务”水平,打通数据通道,加快统一身份认证、证照数据和政务信息共享服务,实现线上线下融通办理。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强化信用监管,维护市场公平秩序。(牵头单位:省编办、省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省公安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住建厅、省质监局等,各市、州、县人民政府;完成时限:2019年6月) (五)规范发展中介服务。健全完善网上“中介超市”平台,全部中介服务“入市交易”,建立全省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中介服务监管机制。严禁垄断、联合抬价等行为,坚决取缔依托行政机关提供强制服务、收取高额费用的“红顶中介”。加强中介服务“限时、限费”管理。试行中介组织对同一对象相同性质的评估报告通行通用制度,凡是类似功能的中介服务收费项目可合并的一律合并,进行一次性集中评价,对符合资质条件的评审机构作出的资产、信用等级等评定互通互认,不再重复评估、审计并收费。(牵头单位:省编办;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住建厅、省交通运输厅、省物价局、省安监局、省地震局、省气象局等,各市、州、县人民政府;完成时限:2018年12月) (六)简化企业开办注销程序。统筹推进“证照分离”“多证合一”改革,扩大涉企证照整合范围,逐步推动“照后减证”。推行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除涉及前置审批事项或企业名称核准与企业设立登记不在同一机关外,对企业名称不再实行预先核准;将公章刻制备案纳入“多证合一”事项,申请人可自选公章制作单位,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实行新开办企业免费发放公章服务;优化新开办企业银行开户流程,企业合规的开立账户申请应在4个工作日内办结;对已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企业不再单独进行税务登记、不再单独核发社保登记证。压缩企业开办时间,2018年8月底前将新开办企业设立登记、公章刻制、申领发票、社保登记四个环节办理时限压缩至5个工作日以内,2019年6月底前压缩至3个工作日以内。在全省推行外资商务备案与工商登记“一套表格、一口办理”。简化企业注销程序,研究建立法人委托代理人、视频技术远程办理等注销机制。支持未开业企业、无债权债务企业通过简易注销便利退出市场,企业简易注销在公告期内未被提出异议的办理时限压缩至3个工作日。探索建立对提供虚假住所等失联企业、冒用他人身份证虚假注册等违法失信企业的强制退出制度。(牵头单位:省工商局;责任单位:省编办、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人社厅、省商务厅、省税务局、人行武汉分行等;完成时限:2019年6月) (七)压缩报建审批时限。采用多审合一、多评合一、多验合一等方式,整合办理流程,实现工业建设项目50个工作日内取得施工许可的目标。报建审批事项中涉及的兜底条款所要求的前置条件全部转为事中事后监管。在开发区探索工业企业投资项目报建阶段告知承诺审批制,建立以政策性条件引导、企业信用承诺、事中事后监管有效约束、全程靠前服务为核心的管理服务模式,实行“先建后验”。对于工业园区、产业功能区开展报建审批区域性统一评价试点,统一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矿产压覆、文物保护、地质灾害危险性、地震安全性、气候可行性等评价评估,入驻区域内符合整体规划和功能定位、属于主导产业的投资项目可不再进行单独评价。进一步优化完善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功能,实现投资项目全部依托省政务服务“一张网”开展在线审批。(牵头单位:省住建厅;责任单位:省编办、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水利厅、省质监局、省人防办、省文物局、省地震局、省气象局等;完成时限:2019年6月) (八)优化用能报装服务。优化办理程序,取消普通客户用电用水用气设计审查和中间检查环节,合并现场勘查与方案答复、外部工程施工与竣工检验、合同签订与装表接通环节。压缩办理时限,用电报装中供电方案答复、设计审查、中间检查、竣工检验、装表接电五个环节办理时限压缩至居民7个工作日、其他低压18个工作日、高压单电源38个工作日、高压双电源53个工作日。用水报装办理时限压缩至大中城市60个工作日,县城25个工作日。用气报装办理时限压缩至5个工作日,主城区小型工商客户、普通工商客户安装通气时限分别压缩至l5个工作日、30个工作日,距离中压管道一公里范围内、外的其他县市分别在50个工作日、90个工作日内完成工程并交验。企业用电用水用气报装费用必须在政务网站公开并接受社会监督,除公开的收费目录外实行“零收费”。(牵头单位:省能源局、省住建厅;责任单位:省物价局、省电力公司等,各市、州、县人民政府;完成时限:2018年12月) (九)提高网络保障水平。实现4G网络全覆盖,率先在中部地区建成5G试验网,扩容武汉国家级互联网骨干直联点,加快部署IPv6(互联网协议第六版),促进窄带物联网的应用。建设武汉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国家顶级节点。实施提速降费计划,实现千兆引领、百兆过半目标,大幅度降低互联网接入资费水平,严肃查处电信运营企业违规收费行为,取消流量漫游费,确保今年流量资费降幅30%以上,推动家庭宽带降价30%、中小企业专线降价10%—15%。扩大公共场所无线网络覆盖范围,提供免费网络服务。建立企业增强网络覆盖的申请机制,切实提升产业园区、大型活动通信网络保障水平。(牵头单位:省通信管理局;责任单位:省经信委、省发展改革委等;完成时限:2018年12月) (十)加强企业融资服务。建立健全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和共享机制,推动企业恶意电力欠费、公积金缴存等非银行信息纳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建立与客户信用状况和评级相结合的融资授信服务机制,推广免抵押、免担保的信用贷款。搭建“银税”“银商”合作平台,扩大以税务信息为参考的信贷投放规模,创新对小微企业的信贷服务产品和服务,确保单户授信1000万元以下的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增速、贷款户数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融资成本明显降低。鼓励大中型银行将一定额度的小微信贷业务审批权逐步下沉至县级支行。建立全省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推动政府性融资担保业务县域全面覆盖。建立招商引资与金融机构对接平台。加强“银企保”对接,支持重点企业发展和重点工程建设。加强对企业多层次资本市场融资能力的培育,力争在证监会排队申请上市和在湖北证监局辅导的企业总数动态保持在20家以上,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绿色债、项目收益债等创新品种。(牵头单位:人行武汉分行、省政府金融办、省财政厅;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住建厅、省国资委、省税务局、湖北银监局、湖北证监局、湖北保监局、省电力公司等,各市、州、县人民政府;完成时限:长期坚持) (十一)改进企业不动产登记。不断深化不动产统一登记改革,加快实施“一窗受理、集成服务”模式,为大客户、工业企业提供流动窗口服务,优化不动产登记办理流程,缩短办理时限,2018年底前实现新建商品房转移登记2个工作日内办结,涉及实体经济企业的不动产登记3个工作日内办结,鼓励基础条件好的地方对部分登记业务实行即时办结。严格依法依规编制房屋交易和不动产登记材料申请目录、登记流程并向社会公布。加快推进房屋交易、登记、纳税信息跨部门共享。大力推进不动产数据整合,推动房屋、土地等不动产权籍一体化调查,联合测绘,成果共享。引导中介机构降低地籍测绘、权属调查服务等收费标准。(牵头单位:省国土资源厅;责任单位:省住建厅、省物价局、省税务局等,各市、州、县人民政府;完成时限:2018年12月) (十二)完善企业税务服务。全力推进“网上办税为主、自助和其他社会办税为辅、实体办税服务厅兜底”的办税模式。改进税收优惠备案方式,实现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资料由报送税务机关改为纳税人留存备查,减轻纳税人备案负担。创新发票服务方式,推行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线上申请、网上缴税、自行出票”模式。建立健全实名办税制度,加强信用管理,防范领用、代开发票等各类涉税风险。优化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填报内容,减少纳税人申报纳税准备时间。小微企业财务报表实行按季报送。推行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和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出口退税平台,加快退(免)税进度。(牵头单位:省税务局;责任单位:各市、州、县人民政府;完成时限:2018年12月) (十三)提升贸易便利化水平。加快推动中国(湖北)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建设,形成集申报、监管、物流及金融服务于一体的省域电子口岸平台,2018年底前全省覆盖率达到70%以上,2020年底前实现全覆盖。继续推进免除查验没有问题外贸企业吊装移位仓储费用试点,切实降低通关企业费用。强化口岸管理相关部门通关协作,纵深推进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大通关建设,2018年继续压缩货物通关时间1/3。支持市场采购贸易、跨境电商、综合服务体等新业态发展,依托汉口北市场采购贸易试点,打造新型贸易方式融合发展的湖北品牌。(牵头单位:省商务厅;责任单位:武汉海关等,各市、州、县人民政府;完成时限:2020年12月) (十四)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实现政府采购项目的全过程信息公开,中标、成交结果、合同签订等信息应依法依规及时公开。凡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活动,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招投标交易场所不得收取投标保证金。建立政府采购合同跟踪管理机制,严格按照合同规定,及时向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严禁无故拖延支付合同款项。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服务目录,逐步扩大政府购买服务的范围。推进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建设,提高政府采购竞争度和中小企业参与度。健全完善公平有效的投诉机制,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收到投诉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审查后在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并作出书面处理决定。建立首台套产品推广应用制度,制定动态调整的首台套产品推广应用指导目录,重点建设工程、政府投资项目优先使用首台套产品。(牵头单位:省财政厅;责任单位:省政府采购中心、省经信委等,各市、州、县人民政府;完成时限:2018年12月) (十五)加强招投标管理。整合建立全省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健全招投标综合监管、行业监管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监督机制,推行全过程电子化交易,省级项目全过程电子化交易比例达到90%以上。创新招投标市场监管方式方法,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和信用管理。规范保证金收取行为,一律取消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未经国务院批准的保证金项目。对依法收取的保证金,积极推行银行保函的缴纳方式。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必须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的投标人。社会投资的房屋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可以自主决定发包方式。强化标后履约监管,及时查处违法行为,将履约、违约情况纳入信用管理。建立招投标投诉信息化管理平台,完善投诉举报受理和处理机制,实施投诉管理首问负责制。(牵头单位: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建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商务厅、省国资委等,各市、州、县人民政府;完成时限:2018年12月) (十六)健全完善信用环境。切实加强政务诚信建设,认真履行政府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落实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依法开展信用信息归集、披露、应用、安全及信用主体权益保护等工作。完善省社会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功能,大力推进公共信用信息与市场、金融监管等部门信用信息共享。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推动全省15个重点领域建立“红黑名单”管理制度,在金融、安全生产、招标投标、政府采购、食品药品安全、环境保护、旅游等方面实施联合奖惩,让守信者处处受益、失信者寸步难行。支持合格征信机构发展,鼓励信用服务产品创新和应用场景创新,进一步扩大信用信息查询、信用报告在行政管理、公共服务、金融等领域的应用,激发信用服务市场需求。(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住建厅、省旅游委、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安监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省政府采购中心、人行武汉分行、湖北银监局、湖北证监局、湖北保监局等;完成时限:2018年12月) (十七)提升交通物流服务水平。完善交通基础设施网络,提高综合交通的通达性、便捷度,尽快构建“县县通高速,市州通高铁、建机场”的综合交通网络格局。加快武汉长江中游航运中心和沿江港口群建设,形成通江达海大通道;加大中欧班列(武汉)培育力度,畅通向西开放大通道;依托天河机场和国际物流核心枢纽项目打造航空客货双枢纽,构建空中开放大通道。继续推动高速公路减费降标。通过优化高速公路交通流量分配的方式,完善差异化收费政策。延续高速公路通衢卡电子支付用户通行费优惠政策,扩大国际标准集装箱运输车辆通行费优惠范围。提高物流监管信息开放度,加强综合运输信息、物流资源交易、电子口岸和大宗商品交易等平台建设,加强数据合作、交换和共享。(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物价局、武汉海关、武汉铁路局等,各市、州、县人民政府;完成时限:2020年12月) (十八)完善社会服务体系。健全人才服务体系,在配偶就业、子女就学、医疗、住房、社会保障等方面完善相关措施。采取实物配租或租赁补贴方式,对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实施公租房保障。鼓励企事业单位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利用自有存量建设土地建设人才公寓、公共租赁住房。着力增加高质量教育资源和医疗资源供给。继续开展省属高校优势特色学科群建设,建设70个左右省级职业教育品牌专业和特色专业。在海外人才集中区域办好基础教育阶段学校、增设外籍人员子女学校,为海外人才子女就读提供保障。支持有条件的医院建立国际医疗合作中心。大力发展法务、财务、税务等中介服务,增加高质量社会服务供给。(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建厅、省卫生计生委、省税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州、县人民政府;完成时限:长期坚持) (十九)强化产权保护工作。建立产权保护工作年度报告制度并接受社会监督。依法查处一批典型性的侵犯产权违法犯罪案件,依法集中公布一批典型性案件。依法加大股东权利保护力度,加强对中小股东依法享有的表决权、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监督权等权利的司法保护。优化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依法维权程序,完善投诉处理机制并公开处理流程和办理情况,降低维权成本。加快建设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和快速维权中心,建立知识产权快速审查、快速确权、快速维权一站式综合服务工作机制。建设企业海外知识产权维权服务平台,引导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提供海外知识产权维权服务。开通快速出证通道,为创新主体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提供便捷服务。加强行政执法与司法有机衔接,优化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法院布局。建立知识产权侵权快速查处机制,加大对专利、注册商标、商业秘密等方面侵权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法院、省知识产权局;责任单位: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工商局、湖北银监局、湖北证监局、湖北保监局等,各市、州、县人民政府;完成时限:长期坚持) (二十)建立商事纠纷解决机制。加强商业纠纷解决平台、制度建设,完善诉讼与调解对接、仲裁与调解对接、公证与调解对接机制。积极推动具备条件的商会、行业协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商事仲裁机构等设立人民调解组织,实行市场化运作,根据当事人的需求提供调解服务。对调解不成的民商事案件实行繁简分流,通过简易程序、小额诉讼程序、督促程序以及速裁机制分流案件,实现简案快审、繁案精审。推动建立在线调解、在线立案、在线司法确认、在线审判、电子督促程序、电子送达等为一体的信息平台。(牵头单位:省法院;责任单位:省委政法委、省司法厅、省工商局、省工商联等,各市、州、县人民政府;完成时限:长期坚持) (二十一)推进破产制度体系建设。依法受理各类破产案件,不得拒绝受理或拖延审理企业破产申请。落实破产程序全程公开、全程留痕,监督和规范破产受理、审理司法行为,提升破产案件审理的透明度和公信力。鼓励通过竞争机制引入战略投资者,对包括非公经济组织在内的各类投资者参与重整投资提供平等保护。充分发挥投资管理人的积极作用,加强对适应企业重整需要的破产管理人才的吸收培养。(牵头单位:省法院;责任单位:省司法厅等,各市、州、县人民政府;完成时限:长期坚持) (二十二)加强企业用工服务。以促进就业创业为目标,建立并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加强对用人单位的用工服务,指导科学制定和调整招聘计划,对企业结构性、季节性用工问题加强协调对接。加大对重点群体的就业帮扶力度,定期开展辖区内长期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去产能企业下岗职工、建档立卡贫困人员摸底调查,及时登记更新个人状况、就业需求等情况,实行实名制的动态管理,精准提供就业服务。打造“互联网+公共就业服务”,搭建人才数据库,构建基于实体大厅、网上平台、移动应用、自助终端等渠道的一体化公共就业服务平台。继续落实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和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等政策。(牵头单位:省人社厅;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省住建厅等,各市、州、县人民政府;完成时限:长期坚持) 三、组织实施 (二十三)压实主体责任。各级政府和政府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切实把优化营商环境的主体责任扛在肩上,亲自研究和部署推动本地、本领域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要根据本意见明确的主要任务、责任分工和完成时限,结合工作实际,认真研究提出细化配套政策措施。要将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推进情况作为重要内容写入年度述职述廉报告。(责任单位:省政府各部门,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二十四)建立推进机制。建立由省有关部门和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政府负责同志组成的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承担制定年度重点工作任务、建立营商环境评价机制、督促检查改革举措落实情况等任务,及时向省人民政府汇报全省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推进情况,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发展改革委。各牵头单位要加强组织协调,确保各项任务按时保质完成。各地要建立相应的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推进机制,加强上下协调联动,形成工作合力。多渠道多载体开展政策宣传解读,建立优化营商环境在线服务专栏,加大典型经验和成功做法的总结推广力度,推动形成优化营商环境互促互进的良好氛围。(牵头单位:省政府办公厅、省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省有关部门,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二十五)加强考核评估。各地、各部门要主动接受社会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监督,对企业和群众反映的问题,要迅速核实情况、及时彻底整改、反馈整改结果。对接国家营商环境评价指标及相关政策,建立完善全省“标准量化、综合排名、定期通报、末位约谈”的营商环境考核体系。加大专项督查力度,将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推进情况纳入省政府督查范围。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落实到位、积极作为的,予以通报表扬;对落实不及时、不到位、不彻底或进展缓慢的单位及其负责同志,按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牵头单位:省政府办公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统计局;责任单位:省有关部门,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2018年7月3日

01-27 2021

【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省财政厅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

省财政厅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鄂财法发〔2017〕25号)

01-27 2021

【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省财政厅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省直各单位,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县(市、区)财政局,厅机关各处室: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委军民融合办和省政府法制办的相关要求,我厅对截至2018年8月31日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经逐件审核甄别,确定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共17件,其中废止的规范性文件16件,失效的规范性文件1件,现将这17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停止执行。   附件:1.省财政厅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2.省财政厅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湖北省财政厅 2018年10月9日                                                       附件1           省财政厅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文 件 名 文 号 发文日期 清理意见 1 省财政厅 省军区后勤部关于建立军地融合式物资采购协作机制的通知 鄂财采发﹝2010﹞4号 2010.07.08 废止 2 湖北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信息化调转实施细则 鄂财会规﹝2011﹞7号 2011.07.13 废止 3 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会计管理基本规范》的通知 鄂财会规﹝2011﹞13号 2011.10.14 废止 4 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的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鄂财会发﹝2009﹞14号 2009.04.30

01-27 2021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县(市、区)财政局,省直各单位,各采购代理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支持民营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的重大决策部署,进一步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现就我省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一、提高思想认识 中小企业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生力军,是推动经济发展、扩大劳动就业、促进创业创新、改善社会民生的重要力量。通过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是一项重要政策,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重要性,准确把握国家关于政府采购政策功能落实要求,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发挥政府采购在实现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中的作用。 二、实施范围 全省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应当执行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各项措施。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中小企业应当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同时应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或者提供其他中小企业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中小企业包含中型、小型、微型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中小企业应当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监狱企业应当提供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并分别对声明或证明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三、具体支持措施 (一)预留政府采购份额。 负有编制部门预算职责的各部门(以下简称各部门),应当加强政府采购计划管理,制定向中小企业采购的具体方案,统筹确定本部门(含所属各单位,下同)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在满足基本需求的前提下,应当预留本部门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年度预算执行中,政府采购预算调整要统筹考虑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预留份额问题,保证调整后预留给中小企业的采购份额比例符合本意见要求。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包括招标文件、竞争性谈判文件、询价文件、竞争性磋商文件,下同)中注明该项目是否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或小型、微型企业采购。 (二)执行政府采购评审优惠。 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10%的扣除,并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具体比例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注明。 (三)降低政府采购交易成本。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向供应商收取投标保证金。鼓励采购人根据项目特点、中小企业信用等情况免收履约保证金或降低收取比例,支持中小企业以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形式提交履约保证金。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收取履约保证金。 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不得向供应商收取采购文件工本费、中标服务费。鼓励采购代理机构以电子采购文件替代纸质采购文件,降低采购文件工本费。 (四)精简证明材料。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要求,在采购文件中明确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供应商应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证明材料。 (五)鼓励大中型企业带动小微企业发展。 鼓励大中型企业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协议中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可给予联合体2%-3%的价格扣除。 鼓励采购人允许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大型企业依法向中小企业分包。 (六)支持合同融资。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积极搭建服务平台,推动有需求的政府采购中标(成交)供应商,特别是中小企业凭中标(成交)通知书和政府采购合同向金融机构融资。采购人应当积极支持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为中小企业开展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业务提供便利。 (七)及时支付采购资金。 采购人与中小企业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时,在付款期限、付款方式等方面应给予中小企业适当支持。建立预付款保函制度,中标(成交)供应商提供保函的,采购人可以提前预付部分货款。采购人应建立政府采购合同跟踪管理机制,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不得无故拖延、拖欠供应商合同款项。 (八)加强示范推广。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积极为中小企业新业态新模式产品和服务应用推广搭建平台,通过培训指导、提供咨询服务等方式,促进供需互动。在“中国湖北政府采购网”和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等平台开辟专栏,推广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产品和服务。 采购人应加强采购需求研究,积极使用满足采购需求的中小企业科技创新产品,推动本部门创新产品的应用。 四、加强监督管理 (一)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 实施政府采购负面清单制度,规范政府采购行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提高采购文件编制质量,不得在采购文件中设置法律法规明确禁止的条款,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经营规模和财务指标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各地、各部门和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不得通过设置项目库、名录库等方式,排斥或者限制中小企业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 (二)依法全面公开政府采购信息。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法定要求,依法将政府采购项目预算金额、采购公告、采购文件、采购结果、采购合同等政府采购全过程信息在“中国湖北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便于中小企业及时获取政府采购信息。 各部门应当随部门预决算公开,向社会主动公开部门政府采购预算、政府采购支出情况,以及面向中小企业的采购情况,包括政府采购合同授予中小企业金额及占政府采购支出金额的比重。 (三)依法处理供应商质疑投诉。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拒收政府采购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应当在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各级财政部门收到投诉书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审查后在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投诉,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不含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以及需要投诉人补正材料所需的时间)完成调查,并对投诉事项作出书面处理决定,切实维护政府采购供应商的合法权益。 (四)加强日常监管。 各部门应当加强对所属单位执行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政策的指导和管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内部控制管理的要求,强化内部监督,提升政府采购活动的组织管理水平,认真落实以上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各项措施。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依法严格审核政府采购进口产品,为中小企业提供更大的市场空间。加强中小企业诚信管理,对政府采购活动中非法谋取中标(成交)、中标(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中小企业,依照政府采购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处理,督促中小企业恪守诚信、依法经营,为诚信守法的中小企业提供更多竞争机会。 湖北省财政厅 2019年6月27日

01-27 2021

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政府采购负面清单的通知

鄂财采发〔2019〕6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政府采购负面清单的通知

01-27 2021

省财政厅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省直各单位,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县(市、区)财政局,厅机关各处室: 根据工作要求,我厅对截至2020年7月31日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经审核甄别,确定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共4件,其中废止的规范性文件1件,失效的规范性文件3件。现将这4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专此通知。 附件:1.省财政厅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2. 省财政厅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湖北省财政厅 2020年9月2日 附件1 省财政厅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文件名 文号 清理意见 1 湖北省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暂行办法 鄂财绩规〔2014〕3号 废止 附件2 省财政厅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文件名 文号 清理意见 1 湖北省利用世界银行贷款项目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鄂财世发〔1998〕491号 失效 2 湖北省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管理机构项目管理费使用和管理暂行办法 鄂财际发〔2008〕28号 失效 3 湖北省国际金融组织贷赠款项目准备费部门预算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鄂财际发〔2013〕10号 失效

01-27 2021

关于减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相关税费的通知 鄂财税发〔2019〕2号

关于减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相关税费的通知 鄂财税发〔2019〕2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县(市、区)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县(市、区)税务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减税降费决策部署,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推动我省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从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50%的税额幅度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各级财税部门要充分认识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的重要意义,切实承担贯彻落实的主体责任,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筹划部署,不折不扣落实到位。要加大力度、创新方式,强化宣传辅导,优化纳税服务,增进办税便利,确保纳税人和缴费人实打实享受到减税降费的政策红利。要密切跟踪政策执行情况,加强调查研究,对政策执行中各方反映的突出问题和意见建议,及时向省财政厅和省税务局反馈。         附件: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                                 湖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                                                                             2019年2月3日 附件: </p><table class="ke-zeroborder table table-bordered"><tbody style="font-size: 14px;"><tr style="font-size: 14px;" class="firstRow"> <td style="font-size: 14px;" width="446"> <p> 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 </p> </td> </tr><tr style="font-size: 14px;"><td style="font-size: 14px;" width="446"> <p style="font-size: 14px;"> 财税〔2019〕13号 </p> <p style="font-size: 14px;">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p> <p style="font-size: 14px;"> &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现就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p> <p style="font-size: 14px;"> &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一、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p> <p style="font-size: 14px;"> &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二、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p> <p style="font-size: 14px;"> &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上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p> <p style="font-size: 14px;">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p> <p style="font-size: 14px;"> &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p> <p style="font-size: 14px;"> &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p> <p style="font-size: 14px;"> &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p> <p style="font-size: 14px;"> &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三、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p> <p style="font-size: 14px;"> &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四、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本通知第三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p> <p style="font-size: 14px;"> &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第二条第(一)项关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条件中的“从业人数不超过200人”调整为“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3000万元”调整为“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5000万元”。 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的投资,投资满2年且符合本通知规定和财税〔2018〕55号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的,可以适用财税〔2018〕55号文件规定的税收政策。 2019年1月1日前2年内发生的投资,自2019年1月1日起投资满2年且符合本通知规定和财税〔2018〕55号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的,可以适用财税〔2018〕55号文件规定的税收政策。 六、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小微企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6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8〕77号)同时废止。 七、各级财税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减税降费的决策部署,充分认识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的重要意义,切实承担起抓落实的主体责任,将其作为一项重大任务,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筹划部署,不折不扣落实到位。要加大力度、创新方式,强化宣传辅导,优化纳税服务,增进办税便利,确保纳税人和缴费人实打实享受到减税降费的政策红利。要密切跟踪政策执行情况,加强调查研究,对政策执行中各方反映的突出问题和意见建议,要及时向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反馈。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19年1月17日

01-27 2021

省财政厅 省编办关于公布湖北省2018年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通知(鄂财综发〔2018〕5号)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县(市、区)财政局、编办,省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和规范全省政府购买社会力量服务工作,根据《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编制管理工作的通知》(财综〔2016〕10号)和《省财政厅 省编办关于印发<湖北省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鄂财综发〔2016〕44号)要求,我们编制了《湖北省2018年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级财政部门和省直各单位应当按照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进一步细化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三级目录,在细化的政府购买服务目录编制完成后,应当及时在本部门、本单位官方网站公布,并抄送省财政厅(综合处)。 附件:湖北省2018年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 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编办 2018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