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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27 2021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政府采购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县(市、区)财政局,省直各单位,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 为贯彻落实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要求,现就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政府采购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对于疫情防控相关紧急采购,按照《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疫情防控采购便利化的通知》(财办库〔2020〕23号)要求执行。如有需要,各采购单位或采购代理机构可通过“中国湖北政府采购网”发布采购公告,更好实现供需对接。 二、自即日起,我省政府采购项目现场开标、评标等人员聚集活动原则上应当暂停或延期。受此影响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发布更正公告,并通过电话、短信或电子邮件等不见面方式告知相关供应商、评审专家。因工作需要确需开展政府采购开标、评标等活动的,按照“谁采购、谁负责”的原则,由采购人负责完善人员登记与防护、场所消毒与通风等防护措施,确保评审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的健康安全。 三、因疫情导致政府采购合同无法如期履行的,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充分协商一致,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变更、中止或终止政府采购合同。无过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政府采购单位及采购人员存在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应当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或有关部门举报。政府采购供应商提起质疑投诉、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答复质疑以及财政部门处理投诉原则上采用邮寄方式。 五、自我省疫情应急响应终止之日起,即恢复正常采购活动,不再另行通知。执行中如有问题与建议,请及时反馈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   政策咨询、建议:13554055041  13409866855 政府采购信息发布:18627170866   湖北省财政厅 2020年1月30日

01-27 2021

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有关事项的通知

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有关事项的通知 财办库〔2020〕29号 各中央预算单位办公厅(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效减少人员聚集,保障相关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现就疫情防控期间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合理安排政府采购活动。各地区、各部门根据疫情防控和实际工作需要,积极履职尽责,科学合理开展政府采购活动。对于与疫情防控相关的采购项目,作为紧急采购项目,按照《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疫情防控采购便利化的通知》(财办库﹝2020﹞23号)的规定执行。对于非紧急的采购活动,因疫情防控而无法开展或无法按规定时间继续进行的采购活动,可酌情暂停或延期,并按规定发布相关信息、通知有关当事人;对于确有必要在疫情防控期间开展的政府采购活动及相关工作,要尽量选择网络、电话、邮寄等非现场方式实施。疫情防控期间需要选取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原则上不采取现场抽取方式,可由采购人通过网络随机抽取或根据实际情况自行选定。对确需开展、按规定应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实施的采购活动,因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暂停业务无法开展的,可在其他平台或其他场所进行。 二、加强采购活动场所防护。对确需现场办理或开展的采购活动,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严格执行疫情防控要求,做好采购活动场所的通风、消杀、体温监测、人员信息登记等工作,尽可能减少现场人数、加大座位间隔、缩短工作时间。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代表、评审专家及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应当做好个人防护,严格执行疫情报告、人员隔离等要求。 三、推进采购项目电子化实施。有条件的地方尽量在线提供采购文件、提交投标(响应)文件,实行电子开标、电子评审等流程。鼓励各地区电子卖场加强疫情防控相关物资的货源组织,设置专区发布疫情防控采购需求信息和供应商供应信息,促进供需对接。加强对电子卖场的价格监控和供应商管理,依法处理提供假冒伪劣产品、哄抬物价等违法违规行为。 四、关于投诉处理工作。疫情防控期间,各级财政部门可暂停现场受理、质证等工作,相关业务改为网上办理。现场业务恢复时间由各级财政部门根据本地疫情防控工作实际情况确定并公告。因疫情防控期间无法召开专家审查会议,可酌情暂缓作出相关案件的处理决定,并提前告知相关当事人。 五、关于工作日的计算。在政府采购活动及相关质疑、投诉工作中需计算工作日的,国务院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延长假期作为公休日,不计入工作日。 六、自疫情防控终止之日起,即恢复正常采购活动。 特此通知。 财政部办公厅2020年2月6日

01-26 2021

国务院常务会:免征湖北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3个月其他地区降至1%

2月25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了对个体工商户加大扶持,以帮助缓解疫情影响纾困解难,提出将减免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 国务院常务会要求,自3月1日至5月底,免征湖北省境内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其他地区征收率由3%降至1%。 所谓“小规模纳税人”,是相对于“一般纳税人”而言,指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的企业。小规模纳税人中有不少都是个体工商户。 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在征收计算时也有别于一般纳税人。一般纳税人当前的增值税税率为13%、9%、6%三档,而小规模纳税人采取按照“征收率”核定征收的简易办法。除房产销售等个别行业外,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统一为3%。 根据规定,符合一定标准的一般纳税人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享受相关优惠政策。根据相关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国务院常务会指出,支持吸纳2亿多人就业的8000多万个体工商户纾困,有利于稳定亿万家庭生计。为支持广大个体工商户在做好疫情防控同时加快复工复业,会议共确定了五项措施。 除减免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外,还包括:个体工商户按单位参保企业职工养老、失业、工伤保险的,参照中小微企业享受减免政策;引导金融机构增加发放低息贷款,定向支持个体工商户;切实落实将除高耗能行业外工商业电价进一步阶段性降低5%的政策;鼓励各地通过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方式,支持出租方为个体工商户减免物业租金。 此前,2月18日的国务院常务会决定阶段性减免企业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单位缴费,以减轻疫情对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的影响。会议提出,除湖北外各省份,从2月到6月可对中小微企业免征上述三项费用,从2月到4月可对大型企业减半征收;湖北省从2月到6月可对各类参保企业实行免征。

01-26 2021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 《湖北省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县(市、区)财政局,省直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20〕10号)有关要求,我厅制定了《湖北省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湖北省财政厅 2020年4月28日 附件 湖北省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方案 推进采购意向公开是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做好采购意向公开工作有助于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方便供应商提前了解政府采购信息,对于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提升采购绩效,防范抑制腐败具有重要作用。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20〕10号)有关要求,现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总体安排 采购意向公开工作遵循“积极稳妥,试点先行,分步实施”的原则。2020年6月1日起在省扶贫办、荆门市本级预算单位开展采购意向公开试点,试点单位和地区自2020年7月1日起实施的政府采购项目按规定公开采购意向。省级预算单位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的采购项目按规定全面实施采购意向公开。省级以下各级预算单位2022年1月1日起实施的采购项目按规定全面实施采购意向公开。具备条件的地区和部门可适当提前开展采购意向公开工作。 二、采购意向公开的主体和渠道 采购意向由预算单位负责公开。公开渠道为“中国湖北政府采购网”(www.ccgp-hubei.gov.cn)。预算单位登录“中国湖北政府采购网”后,在“采购意向公开—采购意向发布”专栏填报公开内容。有条件的部门可在其部门门户网站同步公开本部门、本系统的采购意向。 三、采购意向公开的范围 采购意向按采购项目公开。除以协议供货、定点采购方式实施的小额零星采购外,按项目实施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服务采购均应当公开采购意向。 四、采购意向公开的内容 采购意向公开内容应当尽可能清晰完整,具体应包括: (一)采购项目名称; (二)采购需求概况。具体应当包括采购标的名称,采购标的需实现的主要功能或者目标,采购标的数量,以及采购标的需满足的质量、服务、安全、时限等要求; (三)预算金额; (四)预计采购时间;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采购意向仅作为供应商了解各单位初步采购安排的参考,采购项目实际采购需求、预算金额和执行时间以预算单位最终发布的采购公告和采购文件为准。 五、采购意向公开的依据和时间 部门预算批复前公开的采购意向,以部门预算“二上”内容为依据;部门预算批复后公开的采购意向,以部门预算为依据。 采购意向由预算单位定期或者不定期公开,公开时间应当尽量提前,原则上不得晚于采购活动开始前30日。预算执行中新增采购项目应当及时公开采购意向。因预算单位不可预见的原因急需开展的采购项目,可不公开采购意向。 六、工作要求 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重要意义,精心组织,认真做好采购意向公开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本通知要求,督促本地区预算单位公开政府采购意向,加强对采购意向公开情况的检查。各主管预算单位应当做好统筹协调工作,及时安排部署,加强对本部门所属预算单位的督促和指导,确保所属预算单位严格按规定公开采购意向,做到不遗漏、不延误。各预算单位要加强采购活动的计划性,按照本通知要求,及时、全面公开采购意向。 各地区、各部门对推进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研究完善有关举措,并及时向省财政厅反映,促进我省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不断完善。

01-26 2021

关于废止湖北省建设工程招投标办公室(章)及湖北省建设工程招投标办公室(备案章)两枚印章的通知

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有关单位: 1998年9月10日,省人民政府以鄂政发〔1998〕68号文成立湖北省建设工程招投标交易管理中心,归口省建设厅具体管理,省建设厅同时以鄂建文〔1998〕191号文成立湖北省建设工程招投标办公室,委托其具体负责省管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督管理。湖北省建设工程招投标办公室刻有湖北省建设工程招投标办公室(章)和湖北省建设工程招投标办公室(备案章)两枚印章,省管建设工程报建登记表加盖湖北省建设工程招投标办公室(章),中标通知书备案加盖湖北省建设工程招投标办公室(备案章),两枚印章一直延用至今。根据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意见,湖北省建设工程招投标办公室已撤销。现决定废止湖北省建设工程招投标办公室(章)和湖北省建设工程招投标办公室(备案章)两枚印章,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8年6月1日起,省管建设工程报建登记表不再加盖湖北省建设工程招投标办公室(章),中标通知书备案不再加盖湖北省建设工程招投标办公室(备案章)。 二、进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的建设工程招标中标后,招标人在省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www.hbggzy.cn)打印带“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水印的中标通知书,各地建筑业管理部门凭中标通知书和有关资料办理后续施工许可及建管手续。 附件:1、湖北省建设工程招投标办公室(章)       2、湖北省建设工程招投标办公室(备案章)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2018年5月3日

01-22 2021

关于委托下放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新申请事项的通知

鄂建办〔2018〕232号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住建委,相关建筑业企业: 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支持企业发展,方便企业办事,报请省政府审改办同意,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新申请事项(受理、审查),委托下放市、州、直管市、林区住建委。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委托下放事项与时间安排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新申请事项的受理、审查,自2018年9月1日起,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下放到企业注册所在地市、州、直管市、林区建设主管部门。 中央在鄂建筑施工企业、省工商部门注册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新申请事项仍由省住建厅办理。 二、办理程序 1.企业通过“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审批信息平台”原件扫描上传申报资料。 2.市州建设主管部门对企业申报资料进行原件核验,按规定时间在省住建厅行政审批信息平台受理并组织审查,审查结果按规定时间进行公示。 3.市州建设主管部门在公示期满后,将审查同意并经公示无异议的企业名单上报省住建厅,由省住建厅发布公告、核发证书。证书由省住建厅统一寄往市州建设主管部门分发相关企业。 三、有关要求 1.加强组织管理。市州建设主管部门要结合当地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制定相应的审批工作流程和规章制度,明确受理人员、审查人员、审批领导的权限和责任,建立和完善行政审批监督和责任追究制度,切实做到批管分离、政务公开、阳光审批。 独立设置行政审批机关的城市,建设主管部门应按城市政府统一安排与其对接,确保委托下放事项平稳顺利落地。 2.严格审查标准。严格按照《安全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建筑业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的标准开展审查。省住建厅将适时进行抽查检查,对违反规定或不按标准要求进行审查的,将严肃问责,全省通报。 3.优化审批服务。要编写办事指南,绘制工作流程图,明确审批的内容、标准、时限、责任并在网上公开。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首问负责制、一次性告知制等规章制度。在政务服务中心开辟信息查阅区,方便企业和群众查阅跟踪审批信息。 4.严格批后监管。各地住建委要加强建筑业企业日常动态监督检查,对不再满足标准、或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及时依法处理,记入企业诚信档案。 5.各地主管部门应制定下放事项的承接实施办法,于2018年8月1日前报省厅备案,如遇审核标准疑难问题,请与省厅行政审批办公室联系。联系人:高璟婕,联系电话:027-68873498。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18年7月13日

01-22 2021

关于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实行电子化申报和审批的通知

  鄂建办〔2019〕23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建委,有关单位: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优化审批服务,提高审批效率,切实减轻企业和个人负担,决定对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实行电子化申报和审批。自2019年2月11日起,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增项注册、重新注册、注销、补办等申请事项通过新版二级注册建造师管理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实行网上申报、网上审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二级建造师注册时不再对聘用劳动关系进行审查,申请人和聘用企业不需上传聘用劳动合同,由申请人和其聘用企业对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承诺,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取得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或取得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的人员在办理注册业务前,须在新系统中完成实名认证。实名认证可选择现场实名认证,也可选择网上认证。 三、二级建造师办理注销手续的,应通过新系统提交注销申请,其聘用企业完成确认后,即为完成注销。 四、取得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应通过新系统提出注册申请,其聘用企业确认后,市州企业通过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至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中央驻鄂及省直单位聘用企业确认后直接上报至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涉及公路、水利水电专业的,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会同省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审查。审查完成后做出书面决定,并向社会公告,不再公示审核意见。申请注册的人员及企业可通过新系统或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http://zjt.hubei.gov.cn/)查询相关审批工作进度。 五、二级建造师个人实名认证流程 1.上传附件材料:个人登录系统后须上传登记照、身份证正反面照、手持身份证半身照、本人签名等扫描件。 2.完善个人信息:须完善的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民族、学历、学位、毕业院校、手机号码等。 3.实名认证:附件材料上传完成后,可选择现场认证或网上认证,选择现场认证的须本人携带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等要件就近前往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认证。 六、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的变更、延续、注销仍按现行有关规定办理。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19年1月29日 

01-22 2021

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企业资质告知承诺审批工作的通知

鄂建函〔2018〕1022号 武汉、襄阳、宜昌、黄石、十堰、荆州、荆门、鄂州、孝感、黄冈、咸宁、随州、仙桃市建委: 根据省推进职能转变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对<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准>实施告知承诺的决定》(鄂职转办发〔2018〕27号)文件要求,对湖北自贸区武汉、襄阳、宜昌片区及13个城市的试点地区实施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准告知承诺制审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时间 自2018年6月7日至2018年12月21日。 二、试点范围 对工商注册地为湖北自贸试验区武汉、襄阳、宜昌片区,以及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武汉临空港经济技术开发区、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襄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宜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荆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荆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鄂州葛店经济技术开发区、孝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黄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咸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仙桃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由省厅核准的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首次申请、升级、增项,开展告知承诺审批试点。 (一)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二级资质(不含交通、水利、通信方面的总承包二级)及铁路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 (二)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一级资质(不含交通、水利、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及涉及多个专业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 (三)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二级资质(不含交通、水利、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二级资质);铁路方面专业承包三级资质;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三、试点工作流程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建筑业企业资质告知承诺审批试点工作。试点市、直管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告知承诺资质审批的人员、业绩核查、事中事后监管工作。 (一)申请。申请人登录湖北政务服务网(zwfw.hubei.gov.cn),以告知承诺方式申请资质,在网上提交《资质申请表(限告知承诺方式)》及《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并在试点市、直管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交《资质申请表(限告知承诺方式)》及《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纸质材料。试点市、直管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2个工作日内将材料报送至省厅。 (二)受理。省住建厅接收申请人告知承诺申请,并出具受理单。 (三)审批。省住建厅依据申请人提交的告知承诺申请材料及省住建厅掌握的有关信息直接办理资质审批手续,发布审批公告,当场颁发资质证书。 (四)核查。在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后的2个月内,由企业所在试点市、直管市住建部门组织人员,对涉及的企业业绩、人员全部实地核查,并将核查结论报省住建厅。 四、监督管理 (一)核查中发现被审批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相符的(除企业技术负责人发生变更),执行实地核查的机关要求其在一个月内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省住建厅将依法撤销其相应资质,申请人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将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项建筑业企业资质,并列入建筑市场“黑名单”。 执行实地核查的机关,未按规定在2个月内进行核查的,视同申请人核查合格。 (二)在实地核查完成之前,对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取得资质的被审批人,如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涉及资质办理的,不适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第一款的规定,按照企业资质重新核定有关要求办理。 (三)各试点地区住建部门要建立健全告知承诺审批工作制度,完善湖北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一体化平台企业信息数据库,确保相关信息公开、完整、准确,按规定对申请企业实施核查,及时将核查结果报省厅。对未按规定实施告知承诺审批核查,造成不良后果的,省住建厅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主管部门的责任。 (四)各级住建主管部门要切实强化告知承诺审批事后监管,建立健全相关制度,明确分工,责任到人;建立告知承诺审批台账,跟踪取得资质企业建筑市场活动,规范通过告知承诺审批取得资质的建筑业企业市场行为,对违法行为依法依规处理;研究完善告知承诺制审批制度,总结经验教训。省厅将根据告知承诺审批工作进展情况,召开专题工作会议,通报全省相关情况,明确进一步改革方案,指导告知承诺制审批深入开展。 附件: 1. 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 2.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 3. 不选择告知承诺审批方式申明 4. 办事指南 5. 建筑业企业资质告知承诺制审批流程图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9月21日 相关附件: 鄂建函〔2018〕1022号 附件.ra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