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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2 2021

转发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

粤财采购〔2019〕2号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不含深圳市),各省级预算单位: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以下简称《通知》),促进我省政府采购领域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现将《通知》转发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展全面清理妨碍政府采购领域公平竞争规定和办法 (一)关于《通知》第一大点第(二)小点的清理事项。对于会计审计、资产评估、法律咨询等因服务时间、服务数量、采购总金额事先不确定等原因,已经通过入围方式确定多家供应商,设置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的政府采购服务项目,除在入围过程中已明确服务标准、定价原则、入围后的选择规则并已签订采购合同的采购项目可继续执行之外,其他的采购项目应予以清理。此后,对于此类政府采购项目,需在明确服务标准、定价原则、年度总预算等采购需求的前提下,依照法定程序择优选择具体供应商,遵循量价对等的原则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由一家供应商承担的采购项目,可与其签订单价固定、数量不确定的采购合同;确需多家供应商共同承担的,可根据业务性质、服务区域等要素,进行合理分包,但需将相应采购业务明确到具体供应商。 (二)抓紧开展清理工作。请各省级主管预算单位、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不含深圳,下同)对照《通知》有关要求,抓紧对本部门、本地区妨碍政府采购领域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予以清理和纠正,并及时向社会公开清理结果。同时,按照《政府采购领域妨碍公平竞争相关规定或做法清理情况汇总表》(以下简称《清理情况汇总表》,详见附件)填报清理情况。各省级主管预算单位汇总填报本部门的清理情况、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汇总填报本地区清理情况,于2019年9月15日前将填报的《清理情况汇总表》加盖单位公章后报送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管处)。 二、进一步优化我省政府采购领域营商环境 (一)规范备案政府采购计划和合同。 1.各省级预算单位(以下简称采购人)应当根据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和已批复的部门预算及时编制政府采购计划。采购人依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开展的政府采购活动,均应备案政府采购计划。除批量集中采购计划之外,政府采购计划备案时间不受限制。 2.对于部门预算批复前进行采购的项目,可以预算“二上数”中的政府采购预算为依据,编制采购计划后依法开展采购活动。 3.对于部门预算分年度安排但不宜按年度拆分的项目,可以当年安排的政府采购预算为依据,并明确采购项目的采购年限、概算总金额后编制采购计划。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公开项目的采购年限、概算总金额和当年安排数。 4.对于部门预算分年度安排但采购需求具有相对固定性、延续性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服务项目,可以当年安排的政府采购预算为依据,明确项目概算总金额、服务履行期限后编制采购计划,但服务履行期限不应超过三年。 5.政府采购合同实行备案制管理。采购人依法开展政府采购活动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均应在“广东省政府采购网”备案并公开。 6.属于《政府采购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的紧急采购和保密采购项目,以及广东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无需进行合同备案。资金支付执行省级财政资金支付管理规定。 (二)科学编制采购文件。 7.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政府采购政策、采购预算、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采购文件公开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采购文件编制的合法、合规性以及政府采购政策落实情况进行自查,不得设置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对民营企业设置不平等条款,对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在中国境内生产的产品、提供的服务区别对待。 8.采购需求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执行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标准规范,落实政府采购支持节能环保、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监狱企业发展、促进残疾人就业等政府采购政策要求。采购需求应当包括采购对象需实现的功能或者目标,满足项目需要的所有技术、服务、安全等要求,采购对象的数量、交付或实施的时间和地点,采购对象的验收标准等内容。 9.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严格依据采购需求编制采购合同。采购合同应当完整反映采购需求的有关内容。采购合同的具体条款应当包括项目的验收要求、与履约验收挂钩的资金支付条件及时间、争议处理规定、采购人及供应商各自权利义务等内容。采购需求、项目验收标准和程序应当作为采购合同的附件。 (三)明确采购文件领购要求。 10.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除法律法规规定情形,潜在供应商拟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通过设置采购文件领购条件、要求潜在供应商提交资格性材料等方式限制或者拒绝潜在供应商领购采购文件。 11.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严格按照采购公告中规定的采购文件领购时限,向供应商提供采购文件。提供采购文件领购时间应为工作日的上午9:00至12:00、下午14:30-17:30,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缩短采购文件的领购时间。 12.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同时向供应商提供电子采购文件和纸质采购文件。提供电子采购文件的,应免费提供;提供纸质采购文件的,鼓励免费提供。 (四)规范供应商质疑答复工作。 13.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完善质疑答复内部控制制度,实现政府采购质疑答复岗位和操作执行岗位相分离,进一步健全政府采购质疑答复机制。 14.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在采购文件中载明供应商质疑函模板以及接收质疑的单位、联系电话以及联系地址等事项。 15.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收到质疑函后应当办理签收手续。供应商当面递交的,应当出具签收回执;供应商邮寄送达的,应当留存邮寄回执;通过其他法定方式递交的,应当留存相关签收证据。 16.供应商质疑存在以下情形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在签收质疑函后3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回复并说明原因: (1)质疑供应商未在法定质疑期内提出质疑; (2)质疑供应商不是参与所质疑项目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3)质疑答复后,同一供应商就同一事项再次提出质疑的; (4)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7.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 18.供应商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就质疑事项组织相关采购人、专业技术人员等对采购文件进行论证。供应商对评审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或者竞争性磋商小组协助答复质疑。 三、强化监督检查,确保贯彻落实 19.请各省级主管预算单位加强对下属预算单位的管理力度,建立本部门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做好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实施计划、确定采购需求、组织采购活动、履约验收、答复询问质疑、配合投诉处理及监督检查等工作。 20.全省各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可根据本地区工作实际研究制定落实措施,并按照本文件要求抓紧组织对本级政府采购活动中妨碍政府采购领域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予以清理和纠正,并纳入政府采购监督检查的范围。 21.自本文件印发之日起,停止执行《关于做好省直预算单位政府采购计划备案工作的通知》(粤财采购〔2015〕20号)。 附件:政府采购领域妨碍公平竞争相关规定或做法清理情况汇总表.xls 广东省财政厅                                   2019年8月24日 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 财库〔2019〕38号 各中央预算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中央深改委审议通过的《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聚焦企业关切进一步推动优化营商环境政策落实的通知》(国办发〔2018〕104号)有关要求,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政府采购市场体系,现就促进政府采购领域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清理政府采购领域妨碍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 各地区、各部门应当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权利。要全面清理政府采购领域妨碍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重点清理和纠正以下问题: (一)以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股权结构,对供应商实施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对民营企业设置不平等条款,对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在中国境内生产的产品、提供的服务区别对待; (二)除小额零星采购适用的协议供货、定点采购以及财政部另有规定的情形外,通过入围方式设置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作为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资格条件,妨碍供应商进入政府采购市场; (三)要求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前进行不必要的登记、注册,或者要求设立分支机构,设置或者变相设置进入政府采购市场的障碍; (四)设置或者变相设置供应商规模、成立年限等门槛,限制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五)要求供应商购买指定软件,作为参加电子化政府采购活动的条件; (六)不依法及时、有效、完整发布或者提供采购项目信息,妨碍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七)强制要求采购人采用抓阄、摇号等随机方式或者比选方式选择采购代理机构,干预采购人自主选择采购代理机构;

07-02 2021

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2019年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省直各单位,省政府采购中心: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实施条例,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进一步落实政府采购“放管服”改革要求,提高采购效率,规范省级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根据《关于印发〈广东省2017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粤财采购〔2016〕7号)规定,省财政厅研究制定了《广东省省级2019年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财政厅 2018年12月9日 广东省省级2019年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实施方案  一、品目执行分类 (一)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空调机。  同一品目采购项目预算金额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现为200万元,下同)的,采购人可以自行选择批量集中采购、网上竞价、电商直购或自主采购执行模式。同一品目采购项目预算金额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采购人可选择批量集中采购或委托集中采购机构组织实施采购。  (二)服务器、交换设备、喷墨打印机、激光打印机、针式打印机、液晶显示器、扫描仪、复印机、投影仪、多功能一体机、通用照相机、速印机、碎纸机、电冰箱、普通电视设备(电视机)、通用摄像机。 同一品目采购项目预算金额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购人可以自行选择网上竞价、电商直购或自主采购执行模式。??????  (三)复印纸、硒鼓粉盒。 同一品目采购项目预算金额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购人可以自行选择电商直购或自主采购执行模式。 (四)视频会议系统设备。 同一品目采购项目预算金额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购人可以自行选择电商直购、定点采购或自主采购执行模式。 (五)乘用车(轿车)、客车、电梯、办公家具、计算机设备维修保养服务、办公设备维修保养服务、空调维修保养服务、电梯维修保养服务、法律服务、审计服务、资产及其他评估服务、印刷服务、物业管理服务。 同一品目采购项目预算金额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购人可以自行选择定点采购或自主采购执行模式。 (六)装修工程、修缮工程。 同一品目采购项目预算金额未达到招标规模标准(现为400万元)的,采购人可以自行选择定点采购或自主采购执行模式。 二、自主采购适用情形及管理要求 本方案所称自主采购,是指采购人通过广东省电子化采购执行平台(以下简称执行平台)以外的其他渠道实施的采购活动。 (一)适用情形。 1.批量集中采购、网上竞价、定点竞价失败或采购人通过网上商城发布商品需求后规定时间内无电商响应的采购项目。 2.电商报价或定点议价报价高于执行平台以外的其他渠道采购价格的货物类采购项目。 (二)管理要求。 1.采购人实行自主采购的,应当执行政府采购政策,并按政府采购相关规定进行采购计划备案、合同备案和信息公开。 2.对上述适用情形1的采购项目,采购人进行计划备案时需关联项目的失败公告或上传网上商城无电商响应的截图等证明材料。对上述适用情形2的采购项目,采购人进行计划备案时需上传比价证明材料。 3.采购人应加强自主采购的内控管理,确保采购活动全流程留痕、可追溯备查。 三、有关要求 (一)采购人要加强内部控制管理,切实履行采购主体责任。 1.采购人应切实履行主体责任,梳理和评估本单位政府采购执行中的风险,明确标准化工作要求和防控措施,完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建立内部控制体系。 2.采购人应依法组织履约验收工作,建立健全验收制度,严格落实履约验收责任,对采购结果负责。 3.采购人应按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做好采购计划备案、合同备案和全流程信息公开等相关工作。 4.采购人无故拒绝、拖延签订合同或支付资金的,向成交供应商提出超出合同约定范围要求的,由省财政厅视情况予以约谈、通报、暂停采购计划备案等处理。 (二)省政府采购中心要依法履行职责,强化主责主业。 1.应切实履行完善交易规则,规范交易流程,加强交易监控等职责,优化执行平台。 2.应按照“市场可买、价格可比”的原则,建立健全标准商品库和价格监测系统,制定商品入库规则和价格异常预警机制,充分运用大数据分析等手段,实现同类商品价格参数技术指标和价格在执行平台内对比和与其他市场平台的对比,杜绝“政府专供”和“恶意高价”。 3.应健全市场准入退出机制。完善执行平台供应商入围标准和方式等制度,规范供应商入围工作,进一步细化供应商退出情形,完善退出规则,严格退出机制。 4.应加强对供应商的管理。严格对违规违约行为的责任追究,开展不定期抽查和检查,对存在违规违约行为的供应商予以暂停交易、取消资格等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开。 (三)省级主管预算单位要切实发挥监督指导作用。 各省级主管预算单位要加强对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组织实施工作的日常管理和业务指导,督促本部门及所属预算单位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有关规定。 四、其他 (一)各地级以上市财政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省级做法印发相关实施方案,明确组织实施单位,共享使用执行平台,组织开展本地区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的电子化采购工作,依法加强对本地区电子化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 (二)国家和省对信息类产品的采购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本方案中“以下”不含本数。 (四)2019年批量集中采购、网上竞价、电商直购和定点采购执行文件另行印发。 (五)本通知自2019年1月1日执行。 附件:2019年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电子化采购执行分类表 附件:2019年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电子化采购执行分类表.doc

07-02 2021

关于启用广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抽取系统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各县(市、区)财政(税)局,各省级预算单位,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等有关规定,省财政厅组织建设了“广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和“广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随机抽取系统”(以下简称专家抽取系统)。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抽取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评审专家抽取 (一)除法律法规及财政部规定的情形外,自2018年9月10日起,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抽取单位)应当从省财政厅设立的“广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通过专家抽取系统抽取评审专家。 (二)全省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第四条的规定,依法履行对评审专家的监督管理职责,加强对评审专家抽取和评审活动等环节的监督。 (三)除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以及异地评审的项目外,抽取单位应确定项目抽取需求,关联采购公告,在评审活动开始前2个工作日内随机抽取评审专家。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以及异地评审的项目,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要求抽取评审专家。 (四)评审专家库中相关评审专家数量不能保证随机抽取需要的,抽取单位可以推荐符合条件的人员,经审核选聘入库后再随机抽取使用。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采购项目,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评审专家的,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采购人可以自行选定相应专业领域的评审专家。自行选定评审专家的,应当优先选择本单位以外的评审专家。 (五)评审地点为政府采购具体项目评审地点,抽取单位在专家抽取系统填报相关信息时不得另外填写其他集中地点。 二、特殊情况处理 出现评审专家缺席、回避或健康等特殊原因导致评审现场评审专家数量不符合规定的,抽取单位应当及时补抽评审专家,或者经采购人主管预算单位同意自行选定补足评审专家。无法及时补足评审专家的,抽取单位应当立即停止评审工作,妥善保存采购文件,依法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询价小组、磋商小组进行评审。 (一)评审专家请假。已同意参加评审活动的评审专家确需请假的,可用本人申请入库时登记的手机号码通过全省统一的24小时专家请假电话号码(020-85726000)或通过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系统进行请假。请假完成后,评审专家将收到完成请假的确认短信,请假评审专家也可登陆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系统查询本人请假情况。 评审专家在距系统通知评审时间4小时以上(含4小时)完成请假的,将在评审专家履职情况中记为“提前请假”;在距系统通知评审时间4小时以下至20分钟以上(含20分钟)完成请假的,将在评审专家履职情况中记为“请假”;距系统通知评审时间不足20分钟的,评审专家不可请假。 (二)评审专家迟到。已同意参加评审活动的评审专家,在系统通知评审时间后30分钟以内(含30分钟)出席的,将在评审专家履职情况中记为“专家迟到”。 参加评审活动的评审专家应在《评审委员会签到表》上准确填写签到时间,并确认本人是否迟到,抽取单位应留存《评审专家签到表》及专家签到相关录音录像资料备查。 (三)评审专家缺席。已同意参加评审活动的评审专家,未请假且在系统通知评审时间后30分钟内未出席,经抽取单位和已出席评审专家确认,将在评审专家履职情况中记为“专家缺席”。缺席评审专家不得参加该项目评审活动,不得获取劳务报酬。 (四)评审专家回避。评审专家到达评审地点后,发现本人需依法进行回避的,应主动提出回避,并配合抽取单位填写《专家回避确认表》。参加异地评审且提出回避的评审专家,其往返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等实际发生的费用,可以按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凭据报销。 (五)评审结束后通知评审专家。为配合答复供应商的询问、质疑和投诉等事项,抽取单位应提前2个工作日,通过专家抽取系统通知原评审委员会评审专家配合答复。拒不履行配合答复法定义务的,财政部门将按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第二十九条规定,对该专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 三、有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建设全省统一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及专家抽取系统,是全面推进政府采购信息化管理的重要内容,各级财政部门和各抽取单位要高度重视该项工作,按照本通知规范本地区、本单位评审专家抽取行为。 (二)加强监督管理。各级财政部门应依法履行评审专家随机抽取的监管职责。对未按本通知要求执行的抽取单位,由采购人所属预算级次的财政部门责令抽取单位进行整改。在全省范围一个预算年度内,未按规定抽取评审专家超过三次的,将暂停抽取单位专家随机抽取权限。各级财政部门应将未按规定抽取评审专家的抽取单位名单及其违规情形报送至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管处)予以处理。 (三)规范评审专家抽取行为。各抽取单位应当全面梳理本单位专家抽取流程,建立健全评审专家抽取内控管理制度,完善专家抽取系统所需的网络环境、软件、计算机和打印机等要求,加强专家抽取与评审现场管理相衔接,及时有效处理专家补抽等相关工作,确保政府采购评审活动规范有序开展。 附件:广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随机抽取流程及要求 广东省财政厅 2018年8月30日 附件:广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随机抽取流程及要求.docx

07-02 2021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规范省级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审批和进口产品核准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粤财采购〔2020〕13号 省直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精神,严格落实过“紧日子”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规范省级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审批和进口产品核准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审批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采购人可以依法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1.因货物或者服务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导致只能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的; 2.公共服务项目具有特殊要求,只能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的; 3.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4.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5.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投标(报价)截止后投标(报价)人仅有1家或者通过资格审查或符合性审查的投标(报价)人仅有1家的,经专家论证,采购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采购程序符合规定的。 (二)采购人应当按照“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将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货物或服务项目列入本单位“三重一大”事项议事决策范围。 (三)采购人拟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邀请专业人员进行论证。专业人员可由采购人自行选定,也可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论证专业人员应当与采购人没有经济和行政隶属等关系。专业人员应当客观、独立地出具完整、清晰和明确的论证意见:一是采购项目预算安排是否科学合理(附件1);二是采购项目是否必须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附件2)。论证意见应按照规定格式由专业人员手工填写。 (四)主管预算单位应当加强对本部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管理。对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或服务项目,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应当重点审查该项目预算安排是否合理、是否属于《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以及《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情形,以及采用单一来源采购的必要性,并出具书面审查意见。 (五)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或服务项目,拟采用单一来源方式的,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向省财政厅行文申请批准并提交以下材料: 1.采购人名称、采购项目名称、项目概况等基本情况说明; 2.拟申请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理由; 3.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货物或服务项目,需提供单位“三重一大”事项议事决定的会议纪要、记录等; 4.主管预算单位的书面审查意见; 5.参与论证的各专业人员的书面论证意见,以及专业人员的姓名、工作单位和职称; 6.“广东省政府采购网”单一来源采购公示情况; 7.采购项目的预算金额、项目预算金额的主要依据和理由、预算批复文件或者资金来源证明。 二、从严核准政府采购进口产品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可以采购进口产品: 1.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的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的; 2.为在中国境外使用而进行采购的; 3.国内有同类产品但无法满足实质需求,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 4.省属高校、科研院所以及使用省社科项目资金采购科研仪器设备的项目的承担单位采购科研仪器设备的。 (二)根据《关于完善省属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粤财采购〔2017〕3号)和《关于省级财政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粤财采购〔2018〕2号),省属高校、科研院所以及使用省社科项目资金采购科研仪器设备的项目的承担单位采购科研仪器设备的实行备案制管理,无需报省财政厅核准。 (三)采购人应当按照“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将拟采购国产同类产品确实无法满足需求的进口产品项目,列入本单位“三重一大”事项议事决策范围。 (四)采购人拟采购进口产品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邀请专家进行专业论证,专家应当客观、独立地提出具体论证意见。专家组应当由5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必须包括1名法律专家,产品技术专家应当为熟悉该产品的专家。论证专家可由采购人自行选定,也可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论证专家应当与采购人没有经济和行政隶属等关系。采购人不得作为专家组成员参与论证。 (五)拟采购的产品有国产同类产品的,原则上不允许采购进口产品。确实需要采购进口产品的,采购人应当从进口产品的必要性、不可替代性、采购国产同类产品对工作的实质性影响等方面提出申请,论证专家应当客观、独立地就采购人的申请理由进行论证,论证意见应当完整、清晰和明确,并按照规定格式(详见附件4)由论证专家手工填写。 (六)主管预算单位应当加强对本部门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对所属单位拟申请采购进口产品的采购项目,应当重点审查拟采购的进口产品的是否存在超标准采购,采购需求是否合理,国产同类产品是否满足需求,采购进口产品的必要性等,并出具书面审查意见。 (七)除省属高校、科研院所以及使用省社科项目资金采购科研仪器设备的项目的承担单位采购科研仪器设备之外的政府采购进口产品项目,采购单位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向负责核准进口产品的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采购项目概况、政府采购进口产品清单(附件3); 2.拟采购国产同类产品确实无法满足需求的进口产品的,需提供单位“三重一大”事项议事决定的会议纪要、记录等; 3.主管预算单位的审查意见; 4.申请采购进口产品的主要用途、必要性、不可替代性、采购国产同类产品对工作的实质性影响等理由; 5.国内同类产品和进口产品的对比情况; 6.参与论证专家的书面论证意见,以及专业人员的姓名、工作单位和职称; 7.项目预算金额、预算批复文件或者资金来源证明。 三、规范部门进口产品清单管理 为深化政府采购简政放权,继续在省级推行部门进口产品清单管理。 (一)制定主体 由省级主管预算单位结合部门采购需求特点制定部门进口产品清单。清单实行动态管理,有效期限为1年。清单有效期内,供应商提出异议的,主管预算单位应及时进行动态调整。 (二)适用方式 1.国内无同类产品的进口产品。在清单有效期内,采购人采购清单内的产品无需重复组织专家论证,直接向省财政厅备案后开展采购活动。 2.国内有同类产品的进口产品。在清单有效期内,采购人应向主管预算单位提交需采购进口产品的主要用途、必要性、不可替代性、采购国产同类产品对工作的实质性影响等方面的说明,经主管预算单位审核同意,并向省财政厅备案后开展采购活动。 (三)制定程序 1.征集产品。主管预算单位负责征集并汇总年度本部门进口产品。具体包括进口产品名称和型号、采购进口产品的政策依据以及采购进口产品的必要性。 2.专家论证。专家组应当由5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必须包括1名法律专家,产品技术专家应当为熟悉清单内产品的专家。专家组应当重点对进口产品的必要性、不可替代性、采购国产同类产品对工作的实质性影响等方面,进行客观、独立地的论证,论证意见应当完整、清晰和明确,并按照规定格式(详见附件4)由论证专家手工填写。 3.公示。主管预算单位将论证后的清单在“广东省政府采购网”上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进口产品的名称和型号,进口产品的必要性及相关说明,专家组对拟采购的进口产品的具体论证意见以及专家组成员的姓名、工作单位和职称,公示的期限等。 4.异议处理。任何供应商、单位或者个人对清单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或者有效期内向主管预算单位反映。主管预算单位应组织专家重新论证,异议事项成立的,应当将该产品从清单中删除。 5.备案。公示期满后,主管预算单位应行文报省财政厅备案并附以下材料: (1)进口产品的必要性及相关说明; (2)参与论证的各专家的具体论证意见,以及论证专家的姓名、工作单位和职称; (3)进口产品清单公示情况及异议处理情况。 四、加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 采购人应当按照“谁采购,谁负责”的原则,认真开展市场调查和价格测算,执行相关支出标准,合理科学确定采购需求。主管预算部门要从严管理单一来源方式变更和进口产品采购,建立健全部门政府采购内部管理制度。省财政厅将建立集交易和监管为一体的政府采购智慧云平台,利用智能监测、大数据预警等手段,全面反映各单位政府采购执行情况,通过政府采购透明度评估、财政绩效评审、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考核等方式,加大对省级预算单位政府采购工作的监管力度。 附件:1.单一来源采购项目预算金额专业人员论证意见 2.单一来源采购方式专业人员论证意见 3.政府采购进口产品明细表 4.政府采购进口产品专家论证意见 广东省财政厅   2020年7月29日

07-02 2021

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政府采购文件编制指导意见的通知

穗财规字〔2019〕2号   市直各单位,各区财政局,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文件的编制,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定了《广州市政府采购文件编制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局(政府采购监管处)。     广州市财政局 2019年3月14日   广州市政府采购文件编制指导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文件的编制,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府采购非招标方式管理办法》、《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编制采购文件总体要求     (一)采购文件按照经批准的年度政府采购预算项目编制,内容应合法、规范、完整,表述清晰、准确、无歧义。采购人不得擅自提高标准进行奢侈采购。     (二)采购文件中应准确界定采购项目属性和品目类别,评审专家的抽取应与采购品目相匹配。     (三)采购文件中必须明确并细化有关采购需求标准、报价内容及要求、评标成交标准、验收标准等内容。     (四)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公共服务的采购项目,应当就采购需求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必要时应就采购需求征求相关供应商、专家的意见。对采购预算金额1000万元以上且技术复杂的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组织专家或委托专业机构等形式对采购需求进行论证,专家为非本系统、单位的专业人员,公示时间不少于3天。     (五)采购文件应列出采购预算金额(最高限价),但不得设定最低限价。     (六)采购项目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2%;设有履约保证金的,金额不得超过合同总价的10%;设有质量保证金的,金额不得超过合同总价的5%,期限不得超过质量保证期。采购项目已设置履约保证金的,不得同时设定质量保证金。     (七)重新组织采购的项目,原则上不得提高资格条件或其他评审标准。     二、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     (一)采购需求应当符合法律法规以及政府采购政策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等要求。采购人应当对采购标的的市场技术或服务水平、供应、价格等情况进行市场调查,根据调查的情况、资产配置标准等科学、合理地确定采购需求,并进行价格测算。     采购需求应当完整、明确。其内容包括:采购标的需实现的功能或者目标,以及为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要求;需执行的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其他标准、规范;需满足的质量、安全、技术规格、物理特性;采购标的的数量、采购项目交付或实施的时间和地点;标的的验收标准、其他技术、服务等;以及需满足的服务标准、期限、效率等要求。     (二)采购需求中不得以"知名""一线""同档次""国产品牌""国际品牌"等不明确的语言表述。     (三)使用综合评分法的采购项目,采购文件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不得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至少应当有3 家以上供应商通过资格性审查或符合性审查。提供相同品牌产品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按一家投标供应商计算。     (四)采购需求中不得将现场踏勘作为实质性要求。     (五)采购人不得要求在评审结束后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也不得提出试用合格等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     三、采购文件主要内容     (一)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采购文件一般应当包括 "编制和提交采购响应文件须知、项目技术规范和服务要求、评审方法和标准、采购合同的一般和特殊条款、应提交的有关格式"等五部分内容。     (二)采购文件应依法设置供应商条件     1.供应商特定资格条件、项目主要配置或技术需求等应当由采购人提出,可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对采购文件的合法性和合理性提出修改意见,也可委托专家进行论证或公开征询供应商意见。对不合法或带有倾向性的,采购人应当纠正。     2.采购文件设置的条件应与项目本身具有的技术管理特点和实际需要存在关联性,售后服务应与采购项目有关,不得超出采购项目的服务范围。     3.不得将供应商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以及涉及供应商股权结构、经营年限、财务指标、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的具体事项、特定金额的合同业绩作为资格条件或实质性要求。     4.不得将申请条件中有对企业规模条件作出限制的有关资格许可、认证证书或者奖项作为资格条件、实质性要求,但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5.不得以要求供应商设立分支机构或其它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及所在地等条件,设定或者变相设定市场准入障碍,但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6.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7.非国家有关职能机构强制性的资质、资格、认证范围等规定不得作为资格条件。不得将国务院已明令取消的或国家行政机关非强制的许可、认定、资质、资格、认证、目录等作为资格条件、实质性要求。     8.采购文件应要求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对供应商信用记录进行查询。根据评审时"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查询的主体信用记录信息,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税收、政府采购、环境保护、知识产权等领域严重失信行为的主体,依法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如查询结果未显示存在失信记录,视为评审时未发现不良信用记录。     (三)符合性审查     符合性审查中要求供应商作实质性响应的条款,应当在该条款前以"★"等醒目标识予以明示;没有标明的视为非实质性响应条款。     凡打"★"号的必须完全满足指标,要集中统一列入《实质性响应一览表》,供应商应一一响应,评委应逐一核对确认。非实质性的技术要求和商务条款,可规定允许负偏差的最大范围和最高项数,以及对这些偏差进行调整的办法和评分标准。     (四)评审因素及标准     1. 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可以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供应商的资格条件不得列为评分因素。     评审因素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对供应商的业绩和相关人员配备的要求应与采购需求相适应。将业绩或相关人员配备要求作为评分因素的,应编制近年完成同类项目一览表,年限、金额应明确细化;编制管理和技术人员一览表,具体人员应量化、细化。     2.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一般不宜使用"优""良""中""一般"等没有明确判断标准、容易引起歧义的表述,与相应的商务、技术(服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商务、技术(服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     3.技术指标应具有共通性、普遍性,可按国家的强制性标准设置,不得指定或变相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名称、设计、产品或生产厂商。     4.不得以不合理的特别授权条款对潜在供应商实行歧视或者差别待遇。确需设置厂商或经销商等特别授权的,应在采购文件中详细说明理由,分值设置不能超过综合评分总值的5%,且不得设置为资格性条件。     5.不得以特定行政区域或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经营范围内容、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评审因素,法律法规另有强制性规定的除外。     6. 采用综合评分法的项目,原则上要设置价格评分。执行国家统一定价标准和采用固定价格采购的项目,其价格不列为评审因素。在协议供应等类似项目中无法确定价格的,可不设置价格评分。     采用综合评分法的,价格分应当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且评标过程中不得去掉报价中的最高报价和最低报价。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30%;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10%。政务信息系统采购货物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比重应当为30%;采购服务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比重应当为10%。     7. 采用综合评分法的项目,商务分权重不得高于技术分权重,项目经验分值不超过商务总分的25%,现场演示(含提供样品)分值不超过总分值15%,与项目无关的资质不得作为评分因素。     商务评审因素一般包括供应商的人员资质、经营状况、企业信用信誉、业绩、履约能力等。技术评审因素一般包括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项目实施能力、质量控制、保障措施、项目实施计划或交货有效性、科学性及严谨性等。     8. 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技术构成、产品价格比重等因素合理确定核心产品,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核心产品的数量原则上不超过3个。     (五)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一般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样品。采购人确需供应商提供样品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样品制作的标准和要求、是否需要随样品提交相关检测报告、样品的评审方法以及评审标准。需要随样品提交检测报告的,还应当规定检测机构的要求、检测内容等。     招标文件应当载明中标人提供的样品将按规定进行保管、封存,并作为履约验收的参考。     (六)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根据采购项目的实施要求,在采购文件中载明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如未载明的,不得拒绝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必须提供各方签订的联合体协议。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同一项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已参与联合体的供应商,不得再单独作为同一采购项目的投标人,也不得再与他人组成另外的联合体参与同一采购项目的投标。     (七)评审活动开始后,采购文件规定的所有内容不得再擅自进行修改、调整和补充,尤其是评审方法、评审程序、中标成交标准、实质性条款等内容。竞争性谈判文件,报价必须对所有供应商公开,不得进行内部唱标或者只对评审委员会进行唱标。谈判小组可以根据谈判情况,分轮次对采购需求和谈判要点进行相应修改和完善,谈判需按照先商务和技术条件、后价格的顺序进行。如谈判小组没有对谈判文件作实质性变动增加新的需求,后一轮报价不得高于或者等于前一轮报价。     (八)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采购响应无效:     1.供应商不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     2.采购响应文件没有按采购文件的要求盖章或签名;     3.供应商不符合资格条件;     4.采购响应文件提供虚假材料;     5.采购响应文件未完全满足采购文件中带"★"号的实质性条款或指标;     6.供应商报价不确定或超过采购文件中列出的采购预算(最高限价);     7.联合体的供应商未提交各方共同签署的协议;

07-02 2021

广州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我市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

穗财采〔2017﹞132号 市直各单位,各区财政局,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根据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广东省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粵财采购〔2017﹞7号) 规定,为进一步简政放权,提高采购自主权,经研究,现就调整我市政府采购限额标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2018年1月1日起,我市集中采购目录(包括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 以外的分散采购货物、服务和工程类项目,采购限额标准统一调整为100万元,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不纳入政府采购管理范畴。 二、市直预算单位已按照《广州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2015年)》规定编制的2018年《政府采购预算表》不作调整,2018年实施政府采购活动时按调整后采购限额标准执行。 三、除上述调整外,《广州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2015年) 》继续执行。《广州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2015 年)》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特此通知                                    广州市财政局  2017年12月15日

07-02 2021

广州市财政局关于2019年度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情况的通报

市直各单位、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根据《转发财政部关于2019年开展全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要求,我市开展了2019年度我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我市按照财政部、省财政厅上述文件要求确定的检查范围和执法指标体系,采用“双随机、一公开”原则抽选被检查单位和检查工作人员,印发了《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开展2019年度我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穗财采〔2019〕244号),成立了市、区两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工作人员共同组成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小组。在兼顾市、区项目均衡、不同采购方式、问题易发领域侧重的原则下确定检查范围。执法过程采取统一尺度,分类实施原则,对检查对象、检查内容、问题分类等方面采取统一部署,有条不紊地开展检查工作。 二、检查范围 按照省财政厅的要求,市财政局从在广州市政府采购网备案登记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名单范围中,在综合考虑自2018年1月1日前成立、代理政府采购项目不少于5个,原则上近3年已经检查过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不再抽取等因素,按25%比例随机抽取31家代理机构(含1家集中采购机构和省财政厅委托检查的4家代理机构)作为检查对象。每家代理机构抽取项目原则上不少于5个,一年不足5个项目则全部抽取,我市集中采购机构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抽取不少于15个采购项目。主要抽取采购问题多发、质疑投诉较多、市委市政府重点项目、金额较大的项目开展检查,共抽取政府采购项目171个(含省级项目20个),项目总预算金额15.98亿元。 三、发现问题 本次检查按照《财政部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指标体系》的要求开展,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委托代理、文件编制、进口核准、方式变更、信息公告、评审委员会组成及评审过程、中标成交、保证金、合同管理、质疑处理等10个环节。在检查的171个政府采购项目中,公开招标项目143个、竞争性谈判项目4个、单一来源采购项目9个、询价项目1个、磋商项目13个以及废标项目1个,共查出各类存在问题251个,主要发生在委托代理、文件编制、信息公告、评审委员会组成及评审过程、中标成交、合同管理、质疑处理7个环节中。 按照问题的责任主体分类,代理机构责任问题117个,占46.61%;采购人与代理机构共同责任问题62个,占24.70%;采购人责任问题58个,占23.11%;评审专家责任问题14个,占5.58%。 (一)属于代理机构责任的问题。 1. 采购文件评审方法不合规。 存在此类问题16个,占代理机构责任问题总数的13.68%。一是商务评分分值设置偏高或涉嫌具有倾向性。二是未提供供应商资格审查资料。三是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的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 2. 开标唱标或评审记录不完整。 存在此类问题19个,占代理机构责任问题总数的16.24%,主要为录音录像材料缺失。 3. 评审过程违规。 存在此类问题4个,占代理机构责任问题总数的3.42%。主要为采用综合评分法,未保留每位评委有效得分。 4. 评审委员会组成不合法。 存在此类问题1个,占代理机构责任问题总数的0.85%,体现为未提供专家抽取表或劳务签收表。 5. 未按规定发布政府采购信息。 存在此类问题25个,占代理机构责任问题总数的21.37%。主要为未按规定期限、未在指定媒体上发布信息公告。如某设备购置项目,评标结果确认函时间为2018年5月17日,中标通知书与中标公告时间均为2018年5月24日,不符合自中标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发布中标公告的规定。 6. 未按照法定程序开展采购活动。 存在此类问题27个,占代理机构责任问题总数的23.08%。一是未宣布评审工作纪律。二是未及时收取评审专家手机。 7. 未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功能。 存在此类问题6个,占代理机构责任问题总数的5.13%。其中未列明对小微企业产品给予6%-10%价格扣除的项目1个;未列明对产品的节能要求、合格产品的条件和环境标志产品、节能产品强制采购、优先采购的评标标准的项目2个;未列明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评审优惠的项目3个。 8. 其他代理机构责任违法违规问题。 部分代理机构存在档案整理不规范,部分资料缺失等问题。如某学校的校服采购项目,采购文件档案未妥善装订;某街道的车辆采购项目,没有澄清后以书面形式通知供应商的证明。 (二)属于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共同责任的问题。 1. 评审标准及要素设置不合规。 存在此类问题47个,占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共同责任问题总数的75.81%。一是投标人的资格条件列为评分因素。二是评分标准不具体。如某单位的研究服务项目,采购需求相关指标有区间规定,而评审因素未能量化到相应区间。 2. 其他采购人与代理机构共同责任违法违规问题。 除上述问题外,检查还发现存在合同条款未标明验收要求,委托代理协议缺少签订时间,招标文件中无货物提供地点等问题。 (三)属于采购人责任的问题。 1. 采购人未按规定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检查发现,存在此类问题9个,占采购人责任问题总数的15.52%。一是采购人未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如某普查服务项目,逾期签订合同,中标通知书日期为2018年5月30日,合同签署日期为2018年8月3日,不符合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与中标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规定。二是合同签署缺少签订时间。如某实训基地建设购置经费项目,合同签署缺少双方的签订时间。 2. 未公告采购合同。 检查发现,存在此类问题19个,占采购人责任问题总数的32.76%。 3. 履约验收不合规。 检查发现,存在此类问题22个,占采购人责任问题总数的37.93%。如某实训基地建设购置经费项目,没有提供履约验收相关材料。 4. 未按规定发布政府采购信息。 检查发现,存在此类问题8个,占采购人责任问题总数的13.79%。如某场地翻新项目,合同签署日期是2018年8月3日,广东省政府采购网成交公告2018年8月21日,未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四)属于评审专家责任的问题。 1. 未按照采购文件的规定进行评审。 检查发现,存在此类问题5个,占评审专家责任问题总数的35.71%。如某学院实验室采购项目,未按照评标办法和评标标准评标,在技术评审中的安装调试及验收方案,有专家未按照评分标准进行评分。 2. 评审过程中使用通信设备。 检查发现,存在此类问题2个,占评审专家责任问题总数的14.29%。如某医院采购医疗设备招标项目,评审过程中有人使用蓝牙耳机与智能手表打电话。 3. 客观分不一致。 检查发现,存在此类问题7个,占评审专家责任问题总数的50%。如某医院食材遴选供应商项目,出现客观分评分不一致,某供应商的投标人综合实力应为6分,有一位评审专家的评分为5分,其余人评分均为6分。 四、下一步工作措施 上述问题一方面反映了代理机构内部管理偏松,从业人员业务水平参差不齐,相关代理机构对政府采购活动缺乏根本重视,另一方面反映了采购人不熟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本部门、行业情况,疏于、怠于履行采购人义务和承担责任。此外,政府采购专家责任心不强,评错、评漏、迟到情况时有发生,业务和履职能力有待提高,应当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专家管理。下一步,我局将对相关代理机构进行约谈和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进行行政处罚,并继续以问题为导向,对被整改单位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同时,我局将进一步增强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力度,并加大对政府采购各方当事人的政府采购政策法规、业务培训力度,促进各方当事人增强廉洁自律意识、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 广州市财政局 2020年6月24日

07-02 2021

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停止执行无行贿犯罪记录证明的通知

穗财采﹝2018﹞264号 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自2018年8月1日起,检察机关不再出具“无行贿犯罪记录证明”。结合《广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穗府法函﹝2018﹞1536号)要求,现就政府采购活动中证明事项清理通知如下: 一、从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停止执行《关于加强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审查的通知》(穗财采﹝2012﹞275号).采购文件中不再设置投标供应商需在资格审查文件中提供《无行贿犯罪记录证明》及相关证明材料。该事项纳入事中事后监管内容。如有必要,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和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可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 二、本通知发文前已发布采购公告且投标截止时间在2018年8月1日之后的项目,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和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发出澄清修改文件,通知所有报名潜在投标供应商,无论是否提供《无行贿犯罪证明》,资格性审查均为合格有效。 特此通知   广州市财政局 2018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