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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政策法规/天津市 市建委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有关工作的通知(津建招标[2018]291号)

市建委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有关工作的通知(津建招标[2018]291号)

2021-01-20 项目公告

 市建委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    

设施项目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

有关工作的通知


滨海新区建交局、各区建委、海河教育园经建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工作,根据《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第10号令)的规定,我委对工程招标信息发布的有关工作进行调整,现通知如下:

    一、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招标项目名称、内容、范围、规模、资金来源; 

    (二)投标资格能力要求以及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的时间、方式;

    (四)递交资格预审文件或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方式;

    (五)招标人及其招标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六)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的,潜在投标人访问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网址和方法;

    (七)其他依法应当载明的内容。

    二、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中标结果公示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中标候选人排序、名称、投标报价、质量、工期(交货期),采用资格预审方式的,资格预审的结果;

    (二)开、评标情况,包括唱标记录,投标文件被判定为废标的投标人名称、废标原因及其依据,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报价给予修正的原因、依据和修正结果,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各投标人投标文件的评分,中标价和中标价中包括的暂估价、暂列金额等;

    (三)中标候选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承诺的项目负责人姓名、相关证书名称、编号以及个人业绩;

    (四)中标候选人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资格能力条件;

    (五)中标人名称;

    (六)提出异议的渠道和方式;

    (七)招标文件规定公示的其他内容。 

    三、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应当在天津建设工程信息网发布(http://www.tjconstruct.cn/index.as px)。

    四、拟发布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文本应当由招标人盖章,并由主要负责人签名。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应当按规定进行电子签名。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公告发布时间不得少于5个自然日,公示信息发布时间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五、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相关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第10号令),由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六、对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进行澄清、修改,或者暂停、终止招标活动,采取公告形式向社会公布的,参照本通知执行。

    七、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招标项目,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的发布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八、本通知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2018年6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