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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4 2021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海南省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 工作方案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省政府直属有关部门,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海口海关、中国保监会海南监管局: 经省政府批准,现将《海南省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方案》印发给你们。 各单位要充分认识“证照分离”改革工作的重要性、复杂性和艰巨性,将该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具体实施“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事中事后监管由行业主管部门属地管理。省相关部门要配合做好改革试点指导工作,统筹推进“证照分离”改革与其他商事制度改革、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共同完成改革试点任务。 附件:海南省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方案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5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推进“证照分离” 改革试点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充分激发市场主体创新创业活力,根据《国务院关于在更大范围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7〕45号),现就推进我省“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制定如下方案。 一、改革目的 一是激发市场主体活力。通过开展“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进一步清理和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推动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由审批改为备案,推动一批行政许可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提高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透明度和可预期性,增强经济发展动力。二是加快政府职能转变。通过开展“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推进转变行政理念,弱化行政审批,减少行政干预,去除烦疴之弊、实行公平之策、开启便利之门,做到放得更活、管得更好、服务更优。三是营造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通过开展“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为企业提供便捷高效优质服务,有利于企业加快适应国际通行的投资贸易规则,提高市场竞争能力。 二、总体要求 开展“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是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重要举措,主要解决“先照后证”后市场主体办证难的问题。通过采取改革审批方式和加强综合监管,进一步完善市场准入,使企业办证更加便捷高效。除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和公众健康等重大公共利益外,能分离的许可类的“证”都分离出去。对企业能够自主决策的经营活动,取消行政审批,或改为备案管理;对暂时不能取消审批的行政许可,在推行标准化审批的基础上,简化审批方式,实行告知承诺制;对不适合采取告知承诺制的行政许可事项,简化办事流程,公开办事程序,提高审批的透明度和可预期性;对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等特定领域,继续强化市场准入管理,加强风险防范。进一步探索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有效方式和措施,建立综合监管体系,切实增强监管合力,提升监管效能。 三、改革范围和方式 海南省“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范围:洋浦经济开发区。试点期为本方案印发之日起至2018年12月21日。 (一)取消一批行政审批事项。对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行业组织或中介机构能够有效实现行业自律管理的,以及通过事中事后监管可以达到原设定涉企证照管理目的的事项,取消行政审批,实行行业自律管理,允许企业直接开展相关经营活动。取消审批注重协同配套,体现改革系统性。(实施单位: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二)部分行政审批改为备案。政府为及时、准确地获得相关信息,更好地开展行业引导、制定产业政策和维护公共利益,对行政许可事项实行备案管理。根据规定的备案条件,企业将相关材料报送政府有关部门后,即可开展相关经营活动;发现企业有违法违规行为,通过事中事后监管,予以纠正或处罚。政府部门不对备案材料进行核准或许可,备案事项要当场办结,确保时效。(实施单位: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三)简化行政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制。对暂时不能取消审批,但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不符合审批条件的行为且不会产生严重后果的行政许可事项,简化行政审批流程,实行告知承诺制。对实行告知承诺的行政许可事项,由行政审批机关制作告知承诺书,并向申请人提供示范文本,一次性告知企业审批条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企业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有关材料,即可当场办理相关行政许可事项。申请人达到法定许可条件后,方可从事被许可行为。行政许可决定作出后,行业主管部门在2个月内要对行政相对人承诺的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应责令行政相对人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行政审批部门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实施单位: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四)提高审批的透明度和可预期性。对暂时不能取消审批,也不适合采取告知承诺制的行政许可事项,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和程序,明晰具体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列明审查要求和时限,实现服务事项标准化,实现办理过程公开透明、办理结果有明确预期,以最大程度减少审批的自由裁量权。(实施单位: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五)加强对特定活动行为的市场准入管理。对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的行政许可事项,严格依法审批,按照国际通行规则,加强风险控制,强化市场准入管理。同时,进一步精简材料、减少环节、合并审批、提高标准化。(实施单位: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六)统筹推进“证照分离”和“多证合一”改革。按照能整合的尽量整合、能简化的尽量简化、该减掉的坚决减掉的原则,全面梳理、分类处理各类涉企证照事项。深入实施“多证合一、一照一码”改革,按照“成熟一批、整合一批”的原则,将“证照分离”改革后属于信息采集、记载公示和管理备查类的各种证照进一步整合到营业执照上。继续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最大限度减少审批、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牵头单位:省工商局;实施单位: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省直有关部门、海口海关、中国保监会海南监管局) (七)加快推进政务信息共享。进一步完善全省统一的省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为优化行政审批、提升监管效能提供有力支撑。针对行政审批中申报材料重复提交、重复审查、重复证明等问题,加快推进公民、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基本信息共享。依托全省“一张审批网”审批系统,尽快实现各地区、各部门相关业务系统与全省“一张审批网”审批系统互联互通,实现部门间企业基础信息和相关信用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让信息多跑路、群众少跑腿,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牵头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政务服务中心;实施单位: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省直有关部门、海口海关、中国保监会海南监管局) (八)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于取消审批或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制等事项,各部门要逐项研究细化自律准则和标准,形成监管文件,强化日常监管,做到放开准入和严格监管相结合,确保无缝衔接、不留死角。坚持便捷准入与严格监管相结合,以有效监管保证便捷准入。坚持“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依法明确相关行政许可等管理事项的部门监管责任。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强化主动监管和认真履职意识,明确监管责任,细化监管措施,提升监管效能。充分运用大数据、物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实时采集和监控监管对象的信息,做到早发现、早预警,提高发现问题和防范、化解风险的能力;通过抽查、指导行业协会自查、信用评级等事中事后监管方式,督促指导市场主体及有关人员严格执行行业规范,守法守规守信经营。(牵头单位: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实施单位:洋浦各有关部门) (九)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依托“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海南)”、“信用中国(海南)”,加强信用信息的归集、共享、公示,提高“双公示”的数量、质量和时效性。制定联合奖惩措施,确保联合奖惩落地,及时报送联合奖惩案例,做好案例归集。完善使用信用信息的工作机制,大力推动信用信息在市场准入、招标投标、政府采购、行政管理、评优评奖等工作中的应用。重点推进信用监管在行政审批过程中的应用,通过嵌入信用承诺、信用查询、信用督查、信用预警等信用管理手段,提高审批效率。(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实施单位:海南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我省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由省编办、省工商局、省法制办、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牵头,相关部门配合。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具体实施“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建立以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为主导、洋浦相关部门参与的工作协调机制。要狠抓工作落实,将该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协同推进的工作机制,统筹推进“证照分离”改革与其他商事制度改革、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细化分解任务,明确任务时间节点,厘清部门责任分工,切实担负起深化改革的时代重任。 (二)坚持依法推进。对纳入改革试点的行政许可等管理事项,有关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要对照已出台的“放管服”改革措施和修改法律法规的相关决定,结合改革工作情况,加快推进相关法规、规章的立改废释工作,为推进“证照分离”改革提供及时有效的制度支持。对保留的事项,审批部门要逐项梳理明确办事依据、材料、程序和时限,研究优化办事流程、减少自由裁量空间、提高工作效率的具体措施办法。 (三)加强督查力度。省政府督查室要加强对有关部门和开发区推进“证照分离”改革工作的督促检查。进一步建立健全有关评价考核问责办法,加大评价考核问责力度,对“证照分离”改革试点责任落实到位、大胆创新改革的典型事例要通报表扬,对敷衍塞责、延误改革、工作不力的要严肃问责,确保各项改革措施落地见效。 附件:海南省开展“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具体事项表

03-04 2021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海南省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 工作方案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省政府直属有关部门,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海口海关、中国保监会海南监管局: 经省政府批准,现将《海南省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方案》印发给你们。 各单位要充分认识“证照分离”改革工作的重要性、复杂性和艰巨性,将该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具体实施“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事中事后监管由行业主管部门属地管理。省相关部门要配合做好改革试点指导工作,统筹推进“证照分离”改革与其他商事制度改革、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共同完成改革试点任务。 附件:海南省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方案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5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推进“证照分离” 改革试点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充分激发市场主体创新创业活力,根据《国务院关于在更大范围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7〕45号),现就推进我省“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制定如下方案。 一、改革目的 一是激发市场主体活力。通过开展“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进一步清理和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推动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由审批改为备案,推动一批行政许可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提高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透明度和可预期性,增强经济发展动力。二是加快政府职能转变。通过开展“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推进转变行政理念,弱化行政审批,减少行政干预,去除烦疴之弊、实行公平之策、开启便利之门,做到放得更活、管得更好、服务更优。三是营造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通过开展“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为企业提供便捷高效优质服务,有利于企业加快适应国际通行的投资贸易规则,提高市场竞争能力。 二、总体要求 开展“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是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重要举措,主要解决“先照后证”后市场主体办证难的问题。通过采取改革审批方式和加强综合监管,进一步完善市场准入,使企业办证更加便捷高效。除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和公众健康等重大公共利益外,能分离的许可类的“证”都分离出去。对企业能够自主决策的经营活动,取消行政审批,或改为备案管理;对暂时不能取消审批的行政许可,在推行标准化审批的基础上,简化审批方式,实行告知承诺制;对不适合采取告知承诺制的行政许可事项,简化办事流程,公开办事程序,提高审批的透明度和可预期性;对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等特定领域,继续强化市场准入管理,加强风险防范。进一步探索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有效方式和措施,建立综合监管体系,切实增强监管合力,提升监管效能。 三、改革范围和方式 海南省“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范围:洋浦经济开发区。试点期为本方案印发之日起至2018年12月21日。 (一)取消一批行政审批事项。对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行业组织或中介机构能够有效实现行业自律管理的,以及通过事中事后监管可以达到原设定涉企证照管理目的的事项,取消行政审批,实行行业自律管理,允许企业直接开展相关经营活动。取消审批注重协同配套,体现改革系统性。(实施单位: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二)部分行政审批改为备案。政府为及时、准确地获得相关信息,更好地开展行业引导、制定产业政策和维护公共利益,对行政许可事项实行备案管理。根据规定的备案条件,企业将相关材料报送政府有关部门后,即可开展相关经营活动;发现企业有违法违规行为,通过事中事后监管,予以纠正或处罚。政府部门不对备案材料进行核准或许可,备案事项要当场办结,确保时效。(实施单位: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三)简化行政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制。对暂时不能取消审批,但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不符合审批条件的行为且不会产生严重后果的行政许可事项,简化行政审批流程,实行告知承诺制。对实行告知承诺的行政许可事项,由行政审批机关制作告知承诺书,并向申请人提供示范文本,一次性告知企业审批条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企业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有关材料,即可当场办理相关行政许可事项。申请人达到法定许可条件后,方可从事被许可行为。行政许可决定作出后,行业主管部门在2个月内要对行政相对人承诺的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应责令行政相对人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行政审批部门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实施单位: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四)提高审批的透明度和可预期性。对暂时不能取消审批,也不适合采取告知承诺制的行政许可事项,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和程序,明晰具体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列明审查要求和时限,实现服务事项标准化,实现办理过程公开透明、办理结果有明确预期,以最大程度减少审批的自由裁量权。(实施单位: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五)加强对特定活动行为的市场准入管理。对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的行政许可事项,严格依法审批,按照国际通行规则,加强风险控制,强化市场准入管理。同时,进一步精简材料、减少环节、合并审批、提高标准化。(实施单位: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六)统筹推进“证照分离”和“多证合一”改革。按照能整合的尽量整合、能简化的尽量简化、该减掉的坚决减掉的原则,全面梳理、分类处理各类涉企证照事项。深入实施“多证合一、一照一码”改革,按照“成熟一批、整合一批”的原则,将“证照分离”改革后属于信息采集、记载公示和管理备查类的各种证照进一步整合到营业执照上。继续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最大限度减少审批、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牵头单位:省工商局;实施单位: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省直有关部门、海口海关、中国保监会海南监管局) (七)加快推进政务信息共享。进一步完善全省统一的省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为优化行政审批、提升监管效能提供有力支撑。针对行政审批中申报材料重复提交、重复审查、重复证明等问题,加快推进公民、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基本信息共享。依托全省“一张审批网”审批系统,尽快实现各地区、各部门相关业务系统与全省“一张审批网”审批系统互联互通,实现部门间企业基础信息和相关信用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让信息多跑路、群众少跑腿,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牵头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政务服务中心;实施单位: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省直有关部门、海口海关、中国保监会海南监管局) (八)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于取消审批或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制等事项,各部门要逐项研究细化自律准则和标准,形成监管文件,强化日常监管,做到放开准入和严格监管相结合,确保无缝衔接、不留死角。坚持便捷准入与严格监管相结合,以有效监管保证便捷准入。坚持“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依法明确相关行政许可等管理事项的部门监管责任。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强化主动监管和认真履职意识,明确监管责任,细化监管措施,提升监管效能。充分运用大数据、物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实时采集和监控监管对象的信息,做到早发现、早预警,提高发现问题和防范、化解风险的能力;通过抽查、指导行业协会自查、信用评级等事中事后监管方式,督促指导市场主体及有关人员严格执行行业规范,守法守规守信经营。(牵头单位: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实施单位:洋浦各有关部门) (九)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依托“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海南)”、“信用中国(海南)”,加强信用信息的归集、共享、公示,提高“双公示”的数量、质量和时效性。制定联合奖惩措施,确保联合奖惩落地,及时报送联合奖惩案例,做好案例归集。完善使用信用信息的工作机制,大力推动信用信息在市场准入、招标投标、政府采购、行政管理、评优评奖等工作中的应用。重点推进信用监管在行政审批过程中的应用,通过嵌入信用承诺、信用查询、信用督查、信用预警等信用管理手段,提高审批效率。(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实施单位:海南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我省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由省编办、省工商局、省法制办、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牵头,相关部门配合。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具体实施“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建立以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为主导、洋浦相关部门参与的工作协调机制。要狠抓工作落实,将该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协同推进的工作机制,统筹推进“证照分离”改革与其他商事制度改革、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细化分解任务,明确任务时间节点,厘清部门责任分工,切实担负起深化改革的时代重任。 (二)坚持依法推进。对纳入改革试点的行政许可等管理事项,有关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要对照已出台的“放管服”改革措施和修改法律法规的相关决定,结合改革工作情况,加快推进相关法规、规章的立改废释工作,为推进“证照分离”改革提供及时有效的制度支持。对保留的事项,审批部门要逐项梳理明确办事依据、材料、程序和时限,研究优化办事流程、减少自由裁量空间、提高工作效率的具体措施办法。 (三)加强督查力度。省政府督查室要加强对有关部门和开发区推进“证照分离”改革工作的督促检查。进一步建立健全有关评价考核问责办法,加大评价考核问责力度,对“证照分离”改革试点责任落实到位、大胆创新改革的典型事例要通报表扬,对敷衍塞责、延误改革、工作不力的要严肃问责,确保各项改革措施落地见效。 附件:海南省开展“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具体事项表

03-04 2021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海南省公共信息资源管理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公共信息资源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海南省公共信息资源管理办法》已经七届省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 2018年5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公共信息资源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促进公共信息资源共享,推动公共信息资源优化配置和有效利用,推进业务协同,提高行政效率,提升服务水平,充分发挥公共信息资源共享在深化改革、转变职能、创新管理中的重要作用,依据国务院《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和《海南省信息化条例》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信息资源,是指政务部门和公共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公共机构)在依法履职或生产经营活动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非涉密文件、数据、图像、音频、视频等各类信息资源及其次生信息资源。 第三条 本办法用于规范本行政区域的或在本行政区域履职或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公共机构共享和开放公共信息资源的行为。 第四条 公共信息资源由省公共信息资源管理机构统筹管理,遵循“统筹协调、统一标准、需求导向、无偿共享、保障安全、节约高效”的工作原则,强化部门协同配合,促进服务型政府建设,提高依法行政能力。 第五条 省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牵头建立跨部门、跨区域、跨行业的公共信息资源协同推进机制,负责统筹管理、协调推进、审核评估全省公共信息资源管理和应用工作,组织编制本省公共信息资源目录,研究制定公共信息资源管理重要规章制度、政策措施,统筹规划全省大数据公共基础设施,推进公共信息资源的归集整合、共享开放和融合利用。 省公共信息资源管理机构(省党政信息中心)承担全省统一的电子政务外网信息共享交换平台、省政府大数据公共服务平台(政府数据开放平台)等大数据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和运维工作,负责制定公共信息资源归集共享、开发应用的技术规范,负责归集共享的公共信息资源的管理,负责公共数据经营委托。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加强本行政区域公共信息资源的统筹管理、开发应用。 第六条 鼓励社会机构开展公共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进行社会化运营。 第二章 公共信息资源目录管理 第七条 公共信息资源目录是实现公共信息资源共享开放和业务协同的基础,实行目录管理制度。各级信息化主管部门和编制部门负责组织公共机构编制、维护本行政区域公共信息资源目录,并监督考核公共信息资源目录更新工作。 第八条 公共机构按照国家和省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编制规范的要求编制、维护本部门公共信息资源目录,并在有关法律法规作出修订或行政管理职能发生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更新本部门公共信息资源目录。 第九条 公共信息资源按共享类型分为无条件共享、有条件共享、不予共享等三种类型。 可提供给所有公共机构共享使用的公共信息资源属于无条件共享类。 可提供给相关公共机构共享使用或仅能够部分提供给所有公共机构共享使用的公共信息资源属于有条件共享类。列入有条件共享类的公共信息资源,应提供法律、法规、规章、国家和省相关政策依据。 不宜提供给其他公共机构共享使用的公共信息资源属于不予共享类。凡列入不予共享类的公共信息资源,必须有法律、行政法规或党中央、国务院政策依据。 第十条 人口信息、法人单位信息、房地产信息、自然资源和空间地理信息、电子证照信息、社会信用等基础信息资源目录,由基础信息资源牵头建设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负责编制并维护。基础信息资源应当依托省电子政务信息共享交换平台集中建设,实现无条件共享。 第十一条 围绕经济社会发展的同一主题领域,由多部门共建项目形成的公共服务、社会保障、信用体系、生态环保、城乡建设、安全生产、应急维稳等主题信息资源目录,由主题信息资源牵头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负责编制并维护。 第十二条 有条件共享和不予共享类公共信息资源实行负面清单制度,由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保密、编制、法制等部门组织论证和审核,对依法不予共享和有条件共享的信息纳入负面清单,并通过省电子政务信息共享交换平台予以公布。除列入负面清单的公共信息资源之外,各单位应无条件为其他单位提供共享信息。 第十三条 公共机构应按照公共信息资源目录编制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规范,在省电子政务信息共享交换平台登记注册公共信息资源目录。 第三章 采集与归集 第十四条 公共机构采集信息应当遵循“一数一源”的原则,不得多头采集;应当遵循“合法、必要、适度”原则,按照法定范围和程序,采集行政相对人的数据信息,被采集对象应当配合。 公共机构应充分利用可共享的公共信息资源(以下简称共享信息)。凡是能通过共享获得的信息资源,不得要求行政相对人或服务对象重复提交;凡是能通过网络核验的信息,不得要求其他单位重复提供。 第十五条 公共机构采集信息应进行电子化记录、存储和使用,并确保信息准确、可靠、完整、及时。 第十六条 省电子政务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是管理公共信息资源目录,归集公共信息资源,向国家数据共享平台和公共机构提供信息共享交换服务,实现公共信息资源共享和业务协同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按照统一的标准规范组织建设,其他公共机构不得建设独立的电子政务信息共享交换平台。 第十七条 公共信息资源应依托省电子政务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按“应汇尽汇”原则归集应用。原则上公共机构应按技术标准规范将共享信息归集共享到省电子政务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按公共信息资源目录向省电子政务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提供共享信息。 第四章 共享应用 第十八条 按照“谁主管,谁提供,谁负责”和“同步归集,实时更新”的原则,公共信息资源提供机构承担数据准确性、完整性、时效性、可用性责任,包括由此引起的衍生责任。 第十九条 按照“谁经手,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公共信息资源使用机构应根据履行职责需要依法依规使用共享信息,并加强共享信息使用全过程管理,明确共享信息的用途、知悉范围等,建立信息追溯体系。 第二十条 无条件共享类信息通过省电子政务信息共享交换平台直接获取使用。有条件共享类信息由使用机构通过省电子政务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向提供机构提出申请,应当说明信息的用途(行政依据、工作参考、数据校核、业务协调等)、知悉范围、所采取安全措施等,并按提供机构授权方式通过共享交换平台获取和使用。属于不予共享类的信息资源,以及有条件共享类中提供机构不予共享的信息,由使用机构与提供机构协商解决,协商未果的由信息化主管部门协调。 第二十一条 提供机构根据业务属性要求,确定数据相关的安全要求。使用机构严格按照数据约定的使用等级、使用范围、传输载体等规定,承担数据保密安全责任。 第二十二条 信息共享原则上应通过省电子政务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实时提供共享交换服务。特殊情况由提供机构和使用机构双方确定共享方式,并通过省电子政务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实现共享交换。

03-04 2021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衔接落实国务院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衔接落实国务院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8〕28号)精神,对照国务院决定取消的事项,省政府组织对我省各级权责清单对应事项进行了全面梳理。在国务院取消的11项行政许可事项中,对应我省省级正在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2大项、5子项,市县正在实施的审批事项8项,我省省级正在实施的其他权力事项4项。以上事项全部对应取消,任何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或名义变相审批(详见附件)。 取消事项涉及的部门要按照已明确的监管措施,制定和完善事中事后监管细则,切实抓好贯彻落实。市县政府要抓紧清理对应事项,完善配套制度,健全工作机制,认真落实事中事后监管责任,扎实做好衔接落实工作。事项取消后,权力清单、责任清单作相应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附件:.1.国务院决定取消的11项中我省省级正在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2大项、5子项). 2.国务院决定取消的11项中我省省级正在实施的其他权力事项(4项) 3.国务院决定取消的11项中我省市县正在实施的审批事项(8项) 54号附件 海南省人民政府 2018年11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

03-04 2021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衔接落实国务院取消 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衔接落实国务院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9〕6号)精神,对照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的行政许可事项,省政府组织对我省各级权责清单对应事项进行了全面梳理。国务院决定取消的25项行政许可事项中,对应我省省级正在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6项、正在实施的其他权力事项5项、暂停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1项、未设立或已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5项;市县正在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7项。以上事项全部对应取消,任何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或名义变相审批(见附件1、2、3、4、5)。国务院决定下放管理层级的6项行政许可事项中,涉及我省省级承接的行政许可事项3项、我省省级下放市县的行政许可事项2项。相关部门要及时承接,规范审批程序,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能,切实做到依法审批、高效审批(见附件6、7)。 各有关部门要抓紧做好国务院取消和下放行政许可事项的落实和衔接工作,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信用监管、“互联网+监管”等方式,确保放得开、接得住、管得好。同时,各级权责清单要作相应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附件:1.国务院决定取消的25项行政许可事项中我省省级正在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6项) 2.国务院决定取消的25项行政许可事项中我省省级正在实施的其他权力事项(5项) 3.国务院决定取消的25项行政许可事项中我省省级暂停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1项) 4.国务院决定取消的25项行政许可事项中我省省级未设立或已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5项) 5.国务院决定取消的25项行政许可事项中我省市县正在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7项) 6.国务院决定下放管理层级的6项行政许可事项中我省省级承接的行政许可事项(3项) 7.国务院决定下放管理层级的6项行政许可事项中我省省级下放市县的行政许可事项(2项) 36号附件 海南省人民政府 2019年7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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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衔接落实国务院取消 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衔接落实国务院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9〕6号)精神,对照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的行政许可事项,省政府组织对我省各级权责清单对应事项进行了全面梳理。国务院决定取消的25项行政许可事项中,对应我省省级正在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6项、正在实施的其他权力事项5项、暂停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1项、未设立或已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5项;市县正在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7项。以上事项全部对应取消,任何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或名义变相审批(见附件1、2、3、4、5)。国务院决定下放管理层级的6项行政许可事项中,涉及我省省级承接的行政许可事项3项、我省省级下放市县的行政许可事项2项。相关部门要及时承接,规范审批程序,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能,切实做到依法审批、高效审批(见附件6、7)。 各有关部门要抓紧做好国务院取消和下放行政许可事项的落实和衔接工作,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信用监管、“互联网+监管”等方式,确保放得开、接得住、管得好。同时,各级权责清单要作相应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附件:1.国务院决定取消的25项行政许可事项中我省省级正在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6项) 2.国务院决定取消的25项行政许可事项中我省省级正在实施的其他权力事项(5项) 3.国务院决定取消的25项行政许可事项中我省省级暂停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1项) 4.国务院决定取消的25项行政许可事项中我省省级未设立或已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5项) 5.国务院决定取消的25项行政许可事项中我省市县正在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7项) 6.国务院决定下放管理层级的6项行政许可事项中我省省级承接的行政许可事项(3项) 7.国务院决定下放管理层级的6项行政许可事项中我省省级下放市县的行政许可事项(2项) 36号附件 海南省人民政府 2019年7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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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和《海南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和《海南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海南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和《海南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已经七届省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规定》(琼府〔2004〕55号)同时废止。 海南省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31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健全科学、民主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和实施程序,提高投资效益和绩效,加强政府投资事中事后监管,根据《政府投资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使用各级财政资金及政府性债务资金进行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三条 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 前款规定领域的项目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按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 第四条 政府投资可以采取直接投资、项目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和贷款贴息等方式。本办法只适用于直接投资、项目资本金注入的政府投资项目。投资补助和贷款贴息等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安排政府投资资金,应当符合有关要求,并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为本级人民政府投资项目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投资主管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编制、项目储备库的管理、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和协调监督等综合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的预算安排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部门依法独立履行政府投资项目预算执行、决算以及有关建设、运营情况审计监督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生态环境、农业农村、工业和信息化、商务、科学技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卫生健康、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分别承担政府投资项目的实施、监督和管理等职责。 第二章 项目决策管理 第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海南省和市县总体规划、中期财政规划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符合环境保护、土地及海域使用、节约能源、资源综合利用、产业政策等方面的有关规定,有利于加快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和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建设。 第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储备制度。 根据国家宏观调控总体要求及海南省和市县总体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由项目单位开展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并经征询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后,由投资主管部门筛选列入三年滚动政府投资计划,进入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 列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项目,原则上从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中选取。 第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需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按照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由项目单位报投资主管部门或其他有权限的部门审批。 政府投资项目应做好前期工作。项目单位应按规定委托符合相关行业规定的工程咨询、设计机构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前期工作的深度须达到和符合有关规定、规范的要求,并按规定程序申报。项目单位对依法应当附具的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投资主管部门或其他有权限的部门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关领域专项规划、产业政策等,从下列方面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查,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一)项目建议书提出的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分析的项目的技术经济可行性、社会效益以及项目资金来源等主要建设条件的落实情况; (三)初步设计及概算是否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以及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审查的其他事项。 对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公众利益有重大影响或者投资规模较大的政府投资项目,批准前,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中介服务机构评估、公众参与、专家评议、风险评估的基础上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对不予批准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书面通知项目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简化审批程序: (一)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及各有关专项规划中已经明确的政府投资项目,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以规划代项目建议书的审批。其中,总投资在限额以下且建设内容单一、技术方案简单,或已颁布有建设标准、设计规范的,可以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3个环节审批手续,合并为初步设计及概算1个环节审批。 (二)为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建设的项目,总投资额不受限制,由行业主管部门直接编制初步设计及概算,报投资主管部门审批。 (三)党政机关和公益一类、二类事业单位办公业务用房维修改造,由本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并按同级财政部门支出标准执行。 投资主管部门根据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和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建设需要,对项目总投资具体的限额进行适时调整,并对外发布。 第十条 项目审批实行限时办结制。对于符合条件、审批所需材料齐备的,自正式受理之日起,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的审批应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上述时间不含申请人补充资料导致的延时和咨询评估机构评审时间。 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报批时应当附资金来源说明书。需征求行业主管部门意见的,应在2个工作日内函询,行业主管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内函复。 第十一条 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在审批前,审批部门应当按规定选择符合相关行业规定的工程咨询机构开展咨询评估评审。所发生的咨询评估评审费用由本级财政部门在项目审批部门预算中安排经费予以保障。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批复不得再计列咨询评估评审费用。 承担咨询评估评审工作的工程咨询机构不得是承担编制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的工程咨询机构。 第十二条 项目单位向投资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报批初步设计及概算时,所有报送材料视同承诺严格按照初步设计及概算批复的建设内容和规模开展后续设计和实施工作。 第十三条 初步设计提出的投资概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投资估算10%的,或者建设地点、建设规模、技术方案等发生重大变更的,或者用地规划选址、用地预审需重新报批的,项目单位应当重新组织编制和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四条 经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概算是项目建设和控制项目总投资以及安排财政预算、拨付资金、竣工验收及编制审批竣工决算的重要依据。 项目单位应当依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概算,遵循概算控制工程预算的原则进行施工图设计,编制施工图预算及详实的工程量清单。 第十五条 初步设计及概算批复后,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按照概算控制工程预算及限额设计的原则,对项目工程预算进行评审。 第十六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投资项目外,政府投资项目审批通过海南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办理。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实行项目一口受理、网上办理、限时办结。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实行信息公开、协同监管,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章 投资计划管理 第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应当遵循量入为出、综合平衡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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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和《海南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和《海南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海南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和《海南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已经七届省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规定》(琼府〔2004〕55号)同时废止。 海南省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31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健全科学、民主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和实施程序,提高投资效益和绩效,加强政府投资事中事后监管,根据《政府投资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使用各级财政资金及政府性债务资金进行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三条 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 前款规定领域的项目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按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 第四条 政府投资可以采取直接投资、项目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和贷款贴息等方式。本办法只适用于直接投资、项目资本金注入的政府投资项目。投资补助和贷款贴息等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安排政府投资资金,应当符合有关要求,并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为本级人民政府投资项目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投资主管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编制、项目储备库的管理、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和协调监督等综合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的预算安排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部门依法独立履行政府投资项目预算执行、决算以及有关建设、运营情况审计监督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生态环境、农业农村、工业和信息化、商务、科学技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卫生健康、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分别承担政府投资项目的实施、监督和管理等职责。 第二章 项目决策管理 第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海南省和市县总体规划、中期财政规划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符合环境保护、土地及海域使用、节约能源、资源综合利用、产业政策等方面的有关规定,有利于加快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和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建设。 第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储备制度。 根据国家宏观调控总体要求及海南省和市县总体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由项目单位开展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并经征询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后,由投资主管部门筛选列入三年滚动政府投资计划,进入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 列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项目,原则上从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中选取。 第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需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按照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由项目单位报投资主管部门或其他有权限的部门审批。 政府投资项目应做好前期工作。项目单位应按规定委托符合相关行业规定的工程咨询、设计机构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前期工作的深度须达到和符合有关规定、规范的要求,并按规定程序申报。项目单位对依法应当附具的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投资主管部门或其他有权限的部门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关领域专项规划、产业政策等,从下列方面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查,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一)项目建议书提出的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分析的项目的技术经济可行性、社会效益以及项目资金来源等主要建设条件的落实情况; (三)初步设计及概算是否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以及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审查的其他事项。 对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公众利益有重大影响或者投资规模较大的政府投资项目,批准前,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中介服务机构评估、公众参与、专家评议、风险评估的基础上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对不予批准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书面通知项目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简化审批程序: (一)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及各有关专项规划中已经明确的政府投资项目,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以规划代项目建议书的审批。其中,总投资在限额以下且建设内容单一、技术方案简单,或已颁布有建设标准、设计规范的,可以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3个环节审批手续,合并为初步设计及概算1个环节审批。 (二)为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建设的项目,总投资额不受限制,由行业主管部门直接编制初步设计及概算,报投资主管部门审批。 (三)党政机关和公益一类、二类事业单位办公业务用房维修改造,由本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并按同级财政部门支出标准执行。 投资主管部门根据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和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建设需要,对项目总投资具体的限额进行适时调整,并对外发布。 第十条 项目审批实行限时办结制。对于符合条件、审批所需材料齐备的,自正式受理之日起,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的审批应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上述时间不含申请人补充资料导致的延时和咨询评估机构评审时间。 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报批时应当附资金来源说明书。需征求行业主管部门意见的,应在2个工作日内函询,行业主管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内函复。 第十一条 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在审批前,审批部门应当按规定选择符合相关行业规定的工程咨询机构开展咨询评估评审。所发生的咨询评估评审费用由本级财政部门在项目审批部门预算中安排经费予以保障。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批复不得再计列咨询评估评审费用。 承担咨询评估评审工作的工程咨询机构不得是承担编制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的工程咨询机构。 第十二条 项目单位向投资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报批初步设计及概算时,所有报送材料视同承诺严格按照初步设计及概算批复的建设内容和规模开展后续设计和实施工作。 第十三条 初步设计提出的投资概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投资估算10%的,或者建设地点、建设规模、技术方案等发生重大变更的,或者用地规划选址、用地预审需重新报批的,项目单位应当重新组织编制和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四条 经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概算是项目建设和控制项目总投资以及安排财政预算、拨付资金、竣工验收及编制审批竣工决算的重要依据。 项目单位应当依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概算,遵循概算控制工程预算的原则进行施工图设计,编制施工图预算及详实的工程量清单。 第十五条 初步设计及概算批复后,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按照概算控制工程预算及限额设计的原则,对项目工程预算进行评审。 第十六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投资项目外,政府投资项目审批通过海南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办理。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实行项目一口受理、网上办理、限时办结。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实行信息公开、协同监管,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章 投资计划管理 第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应当遵循量入为出、综合平衡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