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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4 2021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海南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海南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修订)》已经七届省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 2020年2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的监督管理,规范交易活动,促进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建设、运行、管理;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具有公有性、公益性资源的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公共资源交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和竞争择优原则。 第四条 按照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管理与监督职能相互分离、相互协调的原则,建立健全综合监管、协同监管、信用监管、智慧监管和行政监督相结合的公共资源交易监管体制。 第二章 交易管理和服务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全省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综合监管,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公共资源交易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制定全省公共资源交易工作中长期发展规划; (二)研究出台全省公共资源交易工作重大政策措施,统筹推进全省公共资源交易改革创新和综合监管; (三)协调解决公共资源交易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检查各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落实工作责任。 第六条 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各项日常工作,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研究、推动出台全省公共资源交易改革政策措施和监管制度,会同省有关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研究制定公共资源交易规则和流程等,并督促抓好落实; (二)协调督促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依法履行公共资源交易监管职责,会同相关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做好海南省公共资源交易综合评标专家库建设,加强对评标评审专家和中介(代理)机构的考核、监督和管理,推进公共资源交易信用体系建设; (三)负责统筹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电子系统建设,制定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电子系统管理制度,完善信息安全技术措施,确保平台系统和数据安全,协调推进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与市县平台互联互通、数据共享; (四)协调处理交易活动中的重要事项,接收各类投诉、举报和审计移交问题,并及时转交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或纪检监察机关,协调督促其调查核实、依法作出处理; (五)承担省委、省政府和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七条 各级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与规划、生态环境、农业农村、工信、商务、科技、卫健、住建、交通、水务、林业、医保、国资监管等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应当按照部门协同执法、案件限时办结、结果主动反馈的要求,依法对本行业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实施监督,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公共资源交易法律法规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制定本行业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制度; (二)按照法律法规和职责分工,制定并向社会公开监管权力和责任清单,督促目录范围内的本行业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 (三)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接收、转办、反馈工作机制,依法查处本行业公共资源交易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四)负责海南省公共资源交易综合评标专家库中本行业专家的资格审查、培训、考核、更新等工作,对专家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五)承担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八条 各级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作为政府设立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应当为公共资源交易实施主体开展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提供平台和服务,维持现场秩序,见证交易过程;对公共资源交易实施主体、竞争主体和评标评审专家在交易平台的不良行为进行记录;配合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开展监督管理工作。 省级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负责对市县公共资源交易联网子平台的业务工作进行指导;协助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研究制定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制度和服务工作流程等,推进全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标准化建设。 第三章 交易平台建设与信息资源共享 第九条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坚持政府主导、管办分离、集中交易、规范运行、公共服务、依法监管的原则,实行统一交易平台、统一规则流程、统一服务标准、统一专家管理、统一综合监管的运行机制。 第十条 整合工程建设招标、政府采购、土地使用权与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药品与医用耗材集中采购、技术交易等交易平台,建立由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设区的市级公共资源交易联网平台和不设区的市县公共资源交易联网子平台组成的全省统一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 第十一条 鼓励社会投资主体按照国家统一技术标准和数据规范建设交易平台。通过国家认证机构检测认证,且与全省统一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现互联互通的,可为公共资源交易提供场地和服务。 第十二条 按照国家“互联网+公共资源交易”要求,建立全省统一、互联互通的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公共服务和行政监督平台。 第十三条 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应当通过国家认证机构检测认证,为公共资源交易项目提供全流程网上交易服务,实现公共资源交易全流程电子化、全过程规范化管理。 第十四条 省级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应当与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省有关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信息管理系统对接,为项目审批信息、行政监督信息、市场主体信息、信用信息、全流程监督信息、专家资源信息、交易过程信息等有序交换提供技术支撑,实现公共资源交易数据和信息资源共享。 第十五条 公共资源交易电子监管系统应当实现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实时监管和预警。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应当通过公共资源交易电子监管系统对交易活动实施全流程网上在线监管,并将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主体的资质资格、信用奖惩和违法违规处罚等信息,自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上传至公共资源交易电子监管系统。 第十六条 按照评标评审专家专业分类标准,整合全省评标评审专家资源,建立由各行业评标评审专家子库组成的海南省公共资源交易综合评标专家库,实现全省评标评审专家资源共享和统一管理。评标评审专家信息应当严格保密。 海南省公共资源交易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评审专家抽取系统在省和市县公共资源交易联网平台和联网子平台设立网络抽取终端。 第十七条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具备满足公共资源交易全流程电子化所必需的场地和设施设备条件,评标评审专家等候区和评标评审区域应当与其他区域隔离。进场交易项目实行网上招标、网上投标、电子开标、电子评标或评审、计算机辅助评标或评审、远程异地评标或评审、网上拍卖、网上挂牌、网上竞价。 第十八条 中介(代理)机构和公共资源交易竞争主体首次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应当事先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市场主体信息登记。登记信息在全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共享通用,任何部门和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不得强制要求重复登记、备案和验证,不得拒绝其进场交易。 第十九条 按照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和信息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要求,建立健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系统运行与维护管理制度。加强对系统使用与维护,数据电文传输和信息采集、共享、使用的全过程管理,确保交易平台系统管理无漏洞、系统操作可溯源。 第四章 交易项目管理 第二十条 公共资源交易实行全省统一目录管理,除涉密和法律法规特殊规定外,各类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应当列入目录。

03-04 2021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司法厅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附件下载: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司法厅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ceb

03-04 2021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关于印发《海南省政府采购网上商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省直各预算单位,各市县财政局、洋浦财政局,各市县政务服务中心、洋浦政务服务中心: 为规范网上商城采购行为,加强对网上商城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省财政厅与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研究制定了《海南省政府采购网上商城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 2018年4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

03-04 2021

2018年第1号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公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量化标准的通告

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健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的意见》(琼府办〔2017〕172号)的要求和安排,我厅认真组织,针对《政府采购法》《资产评估法》《会计法》《注册会计师法》《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海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企业财务通则》《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等涉及我厅行政执法职能的法律、法规、规章的颁布、修改和废止,结合日常行政执法工作的实际情况,对2011年公布执行的《海南省财政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量化标准》进行了补充、修改和完善,进一步规范和健全了财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现将修订后的《海南省财政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量化标准》予以公布。   附件:海南省财政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量化标准       海南省财政厅 2018年6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  

03-04 2021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量化标准的通知

各市县财政局、洋浦财政局: 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健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的意见》(琼府办〔2017〕172号)的要求和安排,我厅对2011年公布执行的《海南省财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量化标准》进行了补充、修改和完善。现将修订后的《海南省财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量化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海南省财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量化标准       海南省财政厅 2018年7月4日         (此件主动公开)

03-04 2021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政府债券招标发行规则的通知

海南省政府债券承销团成员,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为规范海南省政府债券招标发行工作,根据《财政部关于做好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工作的意见》(财库﹝2019﹞23号)等规定,我厅制定了《海南省政府债券招标发行规则》,现予以公布,请遵照执行。 海南省财政厅 2019年6月4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政府债券招标发行规则 第一条 招标方式 海南省政府债券通过“财政部政府债券发行系统”、“财政部上海证券交易所政府债券发行系统”、“财政部深圳证券交易所政府债券发行系统”(以下简称“招标系统”),面向海南省政府债券承销团成员(以下简称“承销团成员”)招标发行,采用单一价格招标方式,招标标的为利率,全场最高中标利率为当期海南省政府债券票面利率,各中标承销团成员按面值承销。续发行的一般债券招标标的为债券含息价格(简称价格招标),全场最低中标价格为当期海南省政府债券发行价格,各中标承销团成员按发行价格承销。商业银行柜台市场发行的地方债券,发行利率(或价格)按照首场公开发行中标利率(或价格),采用数量招标方式确定柜台业务开办机构的承销额。 第二条 投标限定 (一)投标标位限定。投标标位变动幅度为0.01%。每一承销团成员最高、最低标位差为60个标位,无需连续投标。投标标位区间为招标日前1至5个工作日(含第1和第5个工作日)中国债券信息网公布的中债国债收益率曲线中,待偿期为2年、3年、5年、7年、10年、15年、20年、30年的国债收益率算数平均值上浮0-20%(四舍五入计算到0.01%)。 (二)投标量限定。主承销商最低投标限额为每期债券发行量的12%;银行类和证券类承销团一般成员最低投标限额分别为每期债券发行量的2%和0.5%。单一标位最高投标量不得高于当期债券计划发行量的35%。单一标位最低投标限额为0.1亿元,如单支债券发行量过于零碎,经与承销商沟通,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设置,并在当期发行通知中公布。投标量变动幅度为0.1亿元的整数倍。 (三)最低承销额限定。主承销商最低承销额为每期债券发行量的8.5%,一般承销商最低承销额为每期债券发行量的0.1亿元。上述比例均计算至0.1亿元。 第三条 中标原则 (一)中标募入顺序。利率招标按照低利率优先的原则对有效投标逐笔募入,直到募满招标额或将全部投标募满为止;价格招标按照高价格优先的原则对有效投标逐笔募入,直到募满招标额或将全部投标募满为止;数量招标按照《财政部关于开展通过商业银行柜台市场发行地方政府债券工作的通知》规定投标承销。全场投标量小于或等于招标量时,所有投标全额募入。 (二)中标分配顺序。以各承销团成员在最高中标利率标位或最低中标价格标位投标量为权数平均分配,最小中标单位为0.1亿元,分配后仍有尾数时,按投标时间优先原则分配。 第四条 债权登记和托管 (一)在招投标工作结束后15分钟内,各中标承销团成员应通过招标系统填制“债权托管申请书”,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债登记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证券登记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选择托管。逾时未填制的,系统默认全部在国债登记公司托管。 (二)券种和承销额度注册。国债登记公司、证券登记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根据招标结果办理券种注册,根据各中标承销团成员选择的债券托管数据为各中标机构办理承销额度注册。 (三)海南省政府债券的债权确立实行见款付券方式。承销团成员应不迟于缴款日(招标日后第一个工作日)将发行款缴入国家金库海南省分库。海南省财政厅于债权登记日(即招标日后第二个工作日)中午12:00前,将发行款入库情况通知国债登记公司办理债权登记和托管,并委托国债登记公司对涉及证券登记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分托管的部分,于债权登记日16:00前通知证券登记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 如海南省财政厅在缴款日前未足额收到中标承销团成员应缴发行款,海南省财政厅将不迟于债权登记日15:00通知国债登记公司。国债登记公司办理债权登记和托管时,对海南省财政厅未收到发行款的相应债权暂不办理债权登记和托管。对涉及证券登记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分托管的部分,国债登记公司应不迟于债权登记日16:00书面通知证券登记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后者办理债权登记和托管时,对海南省财政厅未收到发行款的相应债权暂不办理债权登记和托管。对于未办理债权确认的部分,海南省财政厅根据发行款收到情况另行通知国债登记公司处理。国债登记公司如在债权登记日15:00前未收到海南省财政厅关于不办理全部或部分债权登记的通知,证券登记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在债权登记日16:00前未收到国债登记公司关于不办理全部或部分分托管债权的通知,即办理全部债权登记和托管手续。 第五条 应急投标 招标系统客户端出现技术问题,承销团成员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内容齐全的《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应急投标书》或《地方政府债券债权托管应急申请书》(格式见附件)传真至招标场所,委托招标场所代为投标或托管债权。 (一)承销团成员如需进行应急投标(或债权托管),应及时通过拨打招标室电话向海南省财政厅招标人员报告。 (二)应急投标时间以招标场所收到应急投标书(或债权托管应急申请书)的时间为准。应急投标截止时间为当期海南省政府债券投标截止时间,债权托管应急申请截止时间为当期海南省政府债券债权托管截止时间。 (三)应急投标书(或债权托管应急申请书)录入招标系统后,申请应急的承销团成员将无法通过招标系统投标(或托管债权)。应急投标书(或债权托管应急申请书)录入招标系统前,该承销团成员仍可通过招标系统投标(或托管债权)。 (四)如承销团成员既通过招标系统投标(或托管债权),又进行应急投标(或债权托管),或进行多次应急投标(或债权托管),以最后一次有效投标(或债权托管)为准;如承销团成员应急投标(或债权托管)内容与通过招标系统投标(或托管债权)的内容一致,不做应急处理。 (五)除海南省财政厅通知延长应急投标时间外,晚于投标截止时间的应急投标为无效投标。 (六)招标系统或通讯主干线运行出现问题时,海南省财政厅将通过中债发行业务短信平台(010-88170678)或证券交易所相关信息渠道,通知经报备的承销团成员常规联系人、投标操作人,延长招标应急投标时间至投标截止时间后半小时。通知内容为“[招标室通知] ****年*月*日海南省政府债券招标应急投标时间延长半小时”。 第六条 分销 海南省政府债券分销,是指在规定的分销期内,中标承销团成员将中标的全部或部分海南省政府债券债权额度转让给非承销团成员的行为。 (一)海南省政府债券采取场内挂牌、场外签订分销合同的方式分销。 (二)承销团成员间不得分销。非承销团成员通过分销获得的海南省政府债券债权额度,在分销期内不得转让。 (三)承销团成员根据市场情况自定价格分销。 第七条 其他 (一)海南省政府债券如续发行,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办理。 (二)因债券市场波动、市场资金趋紧、承销团成员承销意愿出现较大变化等因素需要推迟或取消海南省政府债券发行时,海南省财政厅应当及时向财政部报告,并不迟于发行前1个工作日通过指定网站披露推迟或取消发行信息。 (三)承销团成员承销海南省政府债券情况,将作为以后年度组建海南省政府债券承销团的重要参考。 (四)为加强发债定价现场管理,确保发债定价过程公平、规范、有序进行,招标发行现场的发行人员、监督员分别由海南省财政厅等有关职能部门派员担任。 (五)执行中如有变动,以当期海南省政府债券发行文件为准。 (六)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应急投标书 2. 地方政府债券债权托管应急申请书 附件1 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应急投标书 业务凭单号:A01 : 由于“财政部政府债券发行系统”、“财政部上海证券交易所政府债券发行系统”、“财政部深圳证券交易所政府债券发行系统”客户端出现故障,现以书面形式发送XXXX年XXXX政府债券( 期)发行应急投标书(首场/追加)。我单位承诺:本应急投标书由我单位授权经办人填写,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具有与系统投标同等效力,我单位自愿承担应急投标所产生的风险。 投标方名称: 自营托管账号:□□□□□□□□□□□ 投标日期:年月日【要素1】 债券代码:【要素2】 投标标位( %或元/百元面值) 投标量(亿元) 标位1 【要素3】 投标量【要素4】 标位2 投标量

03-04 2021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政策措施清理工作情况的函

中国(海南)自贸区反垄断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根据你办《关于开展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政策措施清理工作的通知》(琼反垄断办〔2020〕1号)要求,我厅按照清理标准、重点和范围,对2019年12月31日前制定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认真组织开展了公平竞争清理审查,通过清理审查没有发现有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情况。现将清查情况函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协调领导机制。印发《海南省财政厅办公室关于成立公平竞争审查协调领导小组的通知》,成立了由分管厅领导任组长,法规处具体牵头组织,各处室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省财政厅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协调领导小组,负责加强对我厅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领导,协调研究解决公平竞争审查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确保我厅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有效落实。 (二)建立公平竞争三级审查机制,明确了我厅的公平竞争审查流程。一是起草处室进行自我审查,开展市场竞争影响评估,填写《公平竞争审查表》。二是法制机构进行公平竞争合法性审查。三是办公室综合核稿审查。未经办公室核稿,未经法规处进行公平竞争合法性审查或审查不通过的财政法规政策文件不得提交厅领导审签,不得颁布施行,确保了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落实。 (三)严格起草政策措施文件公平竞争审查关。我厅在办公自动化系统财政厅发文、联合发文流程审签笺中嵌入了“起草处室审查是否违反公平竞争(选择是□否□)”环节,选择“否”,不需要填写《公平竞争审查表》;选择“是”,由起草处室依据公平竞争审查的标准和程序开展审查,并填写《公平竞争审查表》上传至起草公文的办理附件,法规处在《公平竞争审查表》审查机构“审查意见”栏填写公平竞争合法性审查意见后与公文审批件一起由起草处室交保密室存档。 (四)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开展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政策措施清理工作的通知》(琼反垄断办〔2020〕1号)要求,清理重点是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特别是清理审查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港)财政建设中涉及的三大领域十二大重点产业中现有产业补贴或扶持项目,落实支持民营经济和中小微企业发展法规政策,在创投基金信贷发放、融资担保等方面给予同等待遇,为内资和外资、国有与民营、大公司与中小企业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及时下发了《关于开展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清理工作的通知》,认真组织开展对2019年12月31日前制定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的清理审查工作,共清理审查法规政策文件148件,均不违反公平竞争相关规定,无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例外规定的情形。 (五)积极开展公平竞争宣传教育。一是将公平竞争审查相关文件下发各处室、直属单位,加强对公平竞争审查相关法规制度和政策文件的学习。二是将公平竞争审查的宣传教育作为“七五普法”工作的重要内容,通过法治培训班、宣传栏等形式开展宣传教育。三是列入年度行政执法资格证财政专业法考试的内容,以考促学。 二、存在问题 个别处室对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重视不够,对公平竞争审查相关政策和标准的掌握和理解不深不细,对财政政策法规文件公平竞争审查把关不严。 三、下一步工作 (一)建立公平竞争清理审查机制。每三年组织一次财政法规政策文件实施情况公平竞争清理审查,确保财政政策法规文件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和市场公平竞争机制。 (二)建立公平竞争审查监督检查机制。结合财政年度执法检查,把公平竞争审查作为年度财政执法检查的一项重要内容,对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财政政策法规文件及时予以纠正。 (三)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培训机制。公平竞争审查内容列入法治培训计划,做到人人熟悉和掌握公平竞争审查的标准和程序,提高财政干部对公平竞争审查的认识,推动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有效落实。 附件:海南省财政厅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其他政策措施清理情况统计表 海南省财政厅 2020年5月27日

03-04 2021

关于印发《海南省建筑领域施工现场人员实名制信息化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琼建管〔2018〕155号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建筑领域施工现场人员实名制信息化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县、洋浦经济开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各有关银行,有关建设、施工、监理企业,其他有关单位: 现将《海南省建筑领域施工现场人员实名制信息化管理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遵照实施。 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反映。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8年6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建筑领域施工现场人员实名制信息化管理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海南省劳动保障监察若干规定》、《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及配套性文件的通知》(琼府办〔2016〕238号),进一步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强化关键岗位人员在岗履职监管,促进劳务用工及建筑业的改革发展,服务好自贸区(港)建设,决定在我省建筑领域推行施工现场人员实名制信息化管理。 一、实施目的 通过实施实名制信息化管理,促进企业加强劳务用工管理,掌握施工现场劳务人员身份、培训、从业、工时、工资等信息,预防和减少农民工工资拖欠,保障农民工和企业合法权益,促进农民工向产业工人转型发展。加强对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安全员、施工员、质量员、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等项目关键岗位人员在岗履职监管,促进企业强化施工现场管理,遏制转包挂靠违法分包,促进建筑市场秩序规范,提升工程质量安全水平。 二 、主要内容 (一)建设单位通过招标文件、施工合同等形式明确要求施工企业开展实名制信息化管理,要求监理单位对实名制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将实名制信息化管理所需费用列入工程安全文明措施费并及时拨付;协调、检查、督促施工企业、监理单位等各参建单位按规定开展实名制信息化管理。 (二)施工企业负责实名制管理的具体实施。工程项目实行总承包的,由总包企业负责,分包企业服从配合总包企业开展实名制管理。 1.配备身份信息阅读器、考勤机等实名制信息化管理所需的终端设备,并配备劳务员(劳资管理员); 2.做好实名制信息化管理所需数据的采集管理等工作,主要包括: (1)劳务工人的信息采集、劳动合同签订、进退场登记及用工考勤; (2)劳务工人的工资卡办理、工资编制及工资发放; (3)项目劳务工人工资专户的开设; (4)施工企业项目关键岗位人员的信息采集、进退场登记及在岗考勤。 (三)监理单位使用施工单位配置的实名制信息化管理设备,做好本项目现场监理人员信息采集、进退场登记及在岗考勤等实名制管理工作;将实施实名制管理纳入监理工作范畴,检查督促施工企业按规定开展实名制信息化管理,并在监理日志中予以记录。 (四)银行根据项目参建企业提供的相关数据做好工资专用账户开设、工资卡办理及工资发放工作,并实时反馈数据至实名制监管系统。 三、实施范围 为尽快实现在建项目实名制信息化管理全覆盖,2018年8月1日起,纳入基本建设程序管理依法办理施工许可且纳入质量安全监管的,符合以下条件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应在施工现场实施实名制信息化管理: 1.新申请办理质量安全监督登记的新项目; 2.已开工,但剩余合同工期超过6个月的尚未竣工验收项目。 其他未实施实名制信息化管理的项目应通过建立纸质实名制管理台账等方式开展劳务工人实名制管理。 四、系统要求 实名制信息化管理系统主要由信息化系统和终端设备两部分组成。 (一)信息化系统使用我省开发的“海南省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人员(农民工)实名制监管管理系统”(本文简称实名制监管系统)。该系统免费提供给各级住建、人社部门及工程建设项目参建单位使用。 (二)终端设备包括身份信息阅读器、具备虹膜或人脸识别功能的考勤设备等。 终端设备坚持市场统一开放,技术不设壁垒原则。终端设备应符合我省实名制信息化管理功能及接口等要求(具体另行公布),由施工企业自主选择。 (三)房建项目应按照封闭施工要求,在出入口处结合门禁安装考勤终端设备。市政工程项目结合工程特点和管理需求,在工人活动相对频繁区域安装考勤终端设备。考勤设备与实名制监管系统联通,实时传输数据。 (四)实名制信息化管理系统所需费用在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中列支,按照《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我省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的通知》(琼建定〔2018〕48号)执行。 五、启用和终止 (一)实名制监管系统的企业账号与本企业注册使用的海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账号相同,使用企业账号登陆实名制监管系统后可为本企业下属工程项目建立项目账号。 (二)项目关键岗位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等基本信息通过海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中的质量安全监督登记系统获取,并将人员自动做进场登记到该项目。劳务工人信息及关键岗位人员的虹膜或人脸等生物特征信息通过实名制监管系统在施工现场采集。 (三)工程应在完成质量安全监督登记前,完成项目实名制信息化管理系统的安装调试。在办理监督登记时,由各市县监督站核定实名制信息化管理系统的终端设备安装以及数据联通情况,达不到要求的,市县监督站应将监督登记申请退回,整改合格后再行提交报监手续。 (四)项目竣工验收后,实名制信息化考勤工作可不再开展。相关参建单位应在结清所有劳务工人工资后及时结束实名制信息化管理。 六、工作要求 (一)落实属地责任认真组织实施。市县住建、人社部门作为实名制信息化管理的具体负责部门,要成立联合工作小组,明确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要加强实名制信息化管理的宣传,并制定切实可行的推进计划和相关措施。要加强对企业和项目的指导培训和督促检查,监督项目参建单位及时、准确、全面对本项目所有劳务工人开展实名制信息化管理,经常性抽查进场劳务工人是否纳入实名制监管系统管理。住建部门要加强对关键岗位人员在岗考勤监管,特别要及时核对关键岗位人员采集的虹膜或脸部特征信息与其身份是否一致。 (二)加强终端设备供应商的管理。实施终端设备供应商基本信息登记备案及诚信经营承诺。建立行政主管部门和参建单位对终端设备供应商的检查、评价机制。对设备不符合要求、设备质量不高、服务保障差、企业评价低的终端设备供应商,按相关规定给予处理,并向社会通报,对由其提供终端设备的项目提高检查频率,实施重点核查。 (三)实施诚信激励。今后两年的每年八月份,对一年来实名制信息化管理开展优秀的项目,各市县住建部门可按照不超过本地区已实施实名制信息化管理项目数量5%的比例给予通报表扬,予以参建企业和项目负责人诚信加分,并在评奖评优中给予优先。 (四)严格处罚监管。对于不按照要求开展实名制管理,选用不符合要求的终端设备,采取破坏系统设备,或其他弄虚作假等方式故意逃避实名制监管的,各市县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海南省劳动保障监察若干规定》、《海南省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人员实名制监督管理办法》、《海南省建筑市场诚信评价管理办法》等法律规定给予责任企业及责任人员限期整改、诚信扣分、行政处罚、列入黑名单等处理。 (五)做好信息数据安全防护。省住建厅、人社厅及实名制监管系统技术开发单位应做好实名制信息化管理系统所采集记录的数据安全防护工作,未经省住建厅、人社厅书面许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不得以任何方式提供给企业或个人。 请各市县住建、人社部门明确实名制信息化管理的负责人及联系人并填写附表后,于6月27日前加盖公章分别传真并发电子版至省住建厅、省人社厅。 各方可登陆“海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网址为:http://pt.hnjst.gov.cn:8008/publishweb/)进入实名制监管系统。企业也可通过以下网址进入:http://sys.hnjst.gov.cn:8101/login.aspx。 技术支持电话: 13379930114 0898-32888538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信息中心服务联系电话:0898-65884408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建筑市场监管处政策咨询联系方式: 0898-65328027,65371153(兼传真), 963183503@qq.com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劳动监察处政策咨询联系电话:0898-65303206,65200950(兼传真),99970504@qq.com 附件:实名制信息化管理推进人员名单 附件下载 【实名制信息化管理推进人员名单.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