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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9 2021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信用评价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各采购代理机构:     为推进政府采购代理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促进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规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川府发〔2017〕1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四川政府采购实际,我厅制定了《四川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信用评价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信用评价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政府采购代理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促进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规范发展,提高政府采购代理活动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代理机构的信用评价。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采购代理机构,是指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集中采购机构和集中采购机构以外的采购代理机构。 集中采购机构是依法设立的非营利事业法人;集中采购机构以外的采购代理机构,是指在中国政府采购网或其工商注册所在地省级分网站经过网上登记的社会中介机构。 第四条  采购代理机构信用评价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综合性原则:采购代理机构信用评价应当通过建立综合性的指标体系,对采购代理机构特定期间自身行为能力进行评价。 客观性原则:采购代理机构信用评价应当充分考虑国家法律政策要求和市场竞争环境,客观公正地评价采购代理机构。 发展性原则:采购代理机构信用评价应当在综合反映采购代理机构特定期间内代理情况的基础上,客观分析其年度(期间)之间的发展状况和水平。 第五条  采购代理机构信用评价由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原则上实行年度综合评分,每年开展一次,按评价分数高低排名,并在省级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各级财政部门也可以根据本级政府采购项目情况组织开展信用评价工作。 第六条  财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具体实施采购代理机构信用评价工作。   第二章  评价内容 第七条  采购代理机构信用评价主要包括采购代理机构的设立登记情况、执业能力、执业状况和执业结果等与政府采购代理行为相关内容。 第八条  采购代理机构设立登记评价内容包括: (一)按照政府采购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设立、登记情况,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备案信息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以及在政府采购指定的信息发布媒体的信息公开情况; (二)有关登记备案信息发生变化的,采购代理机构自行维护和更新情况; (三)其他反映采购代理机构设立的情况。 第九条  采购代理机构执业能力评价内容包括: (一)法定要求应当具备(配备)的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设施、设备等场所条件; (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政策贯彻落实情况以及内部控制制度建立情况; (三)所属从业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情况; (四)关于财政部门在日常监管、专项检查、考核评价中提出的整改意见的落实情况; (五)其他反映采购代理机构执业能力的情况。 第十条  采购代理机构执业状况评价内容包括: (一)业务工作情况。包括采购文件编制、政府采购政策执行、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执行、询问质疑答复、档案资料管理等; (二)协助配合工作。包括履约验收、协助配合处理投诉、信访、举报及其他监督管理工作; (三)其他反映采购代理机构执业状况的情况。 第十一条  采购代理机构执业结果评价内容包括: (一)政府采购预算执行效果。包括政府采购预算资金节约情况和采购执行效率; (二)政府采购服务效果。包括采购人、供应商、评审专家等采购当事人和社会有关方面对采购服务的满意度评价情况; (三)其他反映采购代理机构执业结果的情况。 第十二条  财政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调整评价内容,对采购代理机构实施部分专项评价或全面评价。   第三章  评价程序 第十三条  采购代理机构信用评价,采取采购代理机构自查和评价小组现场核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十四条  财政部门应当在开展信用评价工作三个工作日前向采购代理机构送达信用评价通知书;提前送达通知书对评价工作有不利影响的,经同级财政部门负责人批准,送达时间可以不受三个工作日的限制。 第十五条  采购代理机构按照信用评价通知要求进行自我检查,形成自评材料,并做好相关资料、电子数据的整理工作,以备现场核查。 第十六条  财政部门组建评价小组进行现场核查。财政部门委托第三方机构具体实施的,由第三方机构组建评价小组。 第十七条  评价小组应当将信用评价的内容与事项予以记录和摘录,编制工作底稿并由采购代理机构签章。采购代理机构拒绝签章或者因特殊原因未签章的,评价小组应当注明原因。 第十八条  评价小组应当就信用评价的基本情况、存在的问题等事项形成征求意见稿,书面征求采购代理机构的意见;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 第十九条  财政部门根据评价小组提交的工作底稿、征求意见稿、采购代理机构的书面意见等作出最终评价结果。   第四章  评价结果 第二十条  采购代理机构信用评价实行百分制,满分为100分。90-100分为优秀; 80-89分为良好;70-79分为中等;60-69分为合格;59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二十一条  有关财政监管部门应当将信用评价结果作为实施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对信用良好的代理机构优化检查频次,对信用较差的代理机构加大监管力度。 第二十二条  采购代理机构信用评价结果向社会公示,可以作为采购人选择社会中介机构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三条  信用评价过程中发现政府采购当事人、评审专家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二十四条  信用评价小组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不得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01-19 2021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财政局,各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各采购代理机构: 为加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执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四川实际,我厅制定了《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执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选聘、终止聘任、抽取、使用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评审专家,是指经四川省财政厅选聘,以独立身份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纳入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管理的人员。 前款所称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评审专家库),是指由四川省财政厅按照财政部规定的评审专家分类标准和评审专家库建设标准,统一建设的信息化管理系统。评审专家通过评审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资源全省共享。 第三条  评审专家按照“统一标准、公开征聘、管用分离、随机抽取”原则管理。 第四条  四川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履行对评审专家的监督管理职责,并根据各自职能对评审专家库信息进行维护。   第二章  评审专家选聘和终止聘任   第一节   征集 第五条  评审专家采取自我推荐、单位推荐方式向社会公开征集。 第六条  评审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廉洁自律,遵纪守法,无行贿、受贿、欺诈等不良信用记录; (二)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且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或者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 (三)熟悉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法规; (四)承诺以独立身份参加评审工作,依法履行评审专家工作职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中国公民; (五)不满70周岁,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审工作; (六)申请成为评审专家前三年内,无本办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不良行为记录。 对评审专家数量较少的专业,未达到前款第(二)项规定的“工作满8年”条件,取得博士学位或者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的,可以放宽至4年;取得硕士学位或者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的,可以放宽至6年。 本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同等专业水平”的认定,属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的,由本单位人事部门推荐认定;属于其他单位的,由其所属行业自律组织推荐认定。本单位人事部门和行业自律组织不予(宜)认定或者没有行业自律组织的,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认定。 第七条  申请担任评审专家的人员(下称申请人)应当通过四川政府采购网(www.ccgp-sichuan.gov.cn)填报相关信息,并将下列资料提交(或者通过县级财政部门递交)至其住所或者工作单位所在地市(州)级财政部门: (一)本人签字后的《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注册表》(壹份); (二)本人身份证、专业技术职称证明或者职(执)业资格证明或者能够证明其专业技术能力的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三)本人向人民检察院查询的犯罪档案记录查询结果; (四)本人签字的“申请成为评审专家前三年内,无本办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不良行为记录”的承诺函; (五)本人签字的“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审工作”的承诺函; (六)本人签字的“以独立身份参加评审工作,依法履行评审专家工作职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承诺函; (七)近期1寸免冠照片2张。 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条件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供相应的国家教育主管部门(机构)认可的学位证或者学历证等证明材料。 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三款条件的申请人,单位人事部门和行业自律组织推荐认定的,单位人事部门和行业自律组织应在其《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注册表》推荐意见栏目标注“同意推荐”字样,并加盖公章。 第八条  申请人应对填报信息和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得在四川省内多地申请或者提供虚假申请资料。   第二节  资格审核 第九条  评审专家资格审核包括初审、复审和终审。初审由市(州)级财政部门负责。复审和终审由四川省财政厅负责。 第十条  初审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提交资料的完整性; (二)网上填报信息与书面资料的一致性; (三)申请人资格条件的符合性; (四)申报的拟评审品目与其专业特长和工作经历的关联性。 复审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初审事项; (二)参加教育培训和考核测试情况。 终审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复审事项; (二)公示情况。 第十一条  审核不通过的,退回初审前状态进行相应处理: (一)申报信息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通知申请人补充完善。 (二)申报信息与提交资料不一致的,应当通知申请人重新提交。 (三)需要对申报的评审品目和评审区域进行调整的,应当与申请人进行沟通,可以退回申请人修改后重新提交,也可以直接修改。 (四)不符合评审专家聘任资格条件的,应当退回申请,并告知申请人不符合理由。

01-19 2021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省级政府采购网上竞价采购和商场直购有关事项的通知

川财采〔2018〕105号 省级各单位、省政府采购中心、各供应商: 为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监管和执行若干规定的通知》(川府发〔2018〕14号)关于“放管服”以及实施“互联网+政府采购”的有关要求,我厅对“四川政府采购网-竞价采购系统”(以下简称竞价系统)进行了升级完善,并引入电商平台,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网上竞价采购和商场直购 网上竞价采购(以下简称“竞价”),是指省级单位在竞价系统录入采购需求参数,发布竞价公告,在规定时间内,供应商进行响应、报价,最终确定成交供应商的行为。 商场直购(以下简称“直购”),是指省级单位在竞价系统录入采购需求参数,发布直购公告,通过市场调查、对比后,到网上商城或实体供应商处采购的行为。 二、适用范围 省级单位竞价和直购实行限额控制。货物类项目中的一个采购项目年初采购预算在50万元以下(乘用车、客车和省属高校、科研院所使用科研经费采购的项目在200万元以下)、服务类项目中的一个采购项目年初采购预算在100万元以下,可以由省级单位选择竞价。货物类项目中的一个采购项目年初采购预算在10万元以下,可以由省级单位选择直购。同一采购项目年中追加预算的,如年初预算尚未执行的,应当合并采购预算计算控制限额;如年初预算已执行的,视同新项目采购预算开展政府采购。 货物类采购项目包括:服务器、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平板式微型计算机、路由器、交换设备、打印设备、扫描仪、计算机软件、复印机、投影仪、多功能一体机、照相机及器材、碎纸机、空调机、传真通信设备、普通电视设备、通用摄影机、家具用具、复印纸、乘用车和客车。 服务类采购项目待相关要求明确后正式公布执行。 财政厅将根据工作实际,适时调整公布适用范围(公布渠道为“四川政府采购网”,网址:www.ccgp_sichuan.gov.cn)。 三、执行方式选择 省级单位采购符合适用范围的货物类或服务类项目,可选择竞价或直购。 省级单位对竞价结果不满意、无供应商响应或无效报价的货物类项目,可改为直购。对竞价结果不满意而选择直购的,省级单位应当严格按单位内控制度要求,履行相应程序后执行,其直购价格不得高于竞价的最低报价。 四、基本流程 (一)网上竞价采购 编制采购任务书→录入采购需求参数→发布竞价公告→供应商参与竞价→确定成交供应商→发布结果公告→签订采购合同→公告、备案采购合同→履约验收→支付资金 (二)商场直购 编制采购任务书→录入采购需求参数→发布直购公告→确定成交供应商→发布结果公告→签订采购合同→公告、备案采购合同→履约验收→支付资金 五、具体要求 (一)采购任务书的编制。 省级单位根据采购计划,编制采购任务书后,实施采购。每笔采购计划最多可以编制三笔采购任务书。 (二)采购需求参数的录入。 省级单位选择对应的采购任务书录入采购需求参数。采购需求参数应当科学合理,明确细化,可以参考省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制定的采购需求标准、自行录入需求参数或复制上一次需求参数等方式进行录入。 竞价转为直购的,不得变更竞价时发布的采购需求。需变更采购需求的,应当重新竞价。 需要供应商提供与项目相关的增值需求的,应当明确增值需求事项,并细分预算金额,且不得超过该笔采购任务书预算金额的10%。 (三)竞价、直购公告的发布。 1.发布竞价公告。省级单位录入采购需求参数后,确认竞价起止时间、交货时间和地点、资金支付方式等信息后,发布竞价公告,即发起竞价。 2.发布直购公告。省级单位录入采购需求参数后,发布直购公告。 (四)供应商参与竞价和直购。 1.参与竞价和直购的供应商必须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要求。提供的产品应当是原厂正品,并符合政府采购节能环保政策、正版软件管理规定以及国家、行业其他有关规定。 2.供应商参与竞价,应严格按照省级单位竞价需求,提供满足采购需求的产品或服务进行响应并报价。供应商的响应低于实质性参数需求或者报价超过预算的,均属无效响应。 (五)成交供应商的确定和成交公告的发布。 1.竞价项目。在竞价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省级单位应当核实拟成交供应商提供产品是否满足采购需求,满足采购需求且报价最低的供应商确认为成交供应商,并发布成交公告。 重新发起竞价或改为直购的,应当在竞价系统如实说明相关情况。 2.直购项目。省级单位在直购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严格按照发布的采购需求,进行市场调查、对比后,确定满足采购需求且价格最低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通过竞价系统的电商平台进行直购的,在完成下单后,直接在竞价系统确认成交后,发布成交公告。通过其他途径进行直购的,确定成交供应商后,在竞价系统录入采购结果信息,发布成交公告。选择直购的,可在竞价系统的电商平台进行采购。 (六)采购合同签订。 1.竞价项目。成交供应商应在成交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系统推送并生成的采购合同打印两份(采供双方各一份)并依法签章后,交采购单位签章确认。 2.直购项目。通过竞价系统的电商平台进行直购的,成交供应商应在采购单位确认成交之日3个工作日内,将推送生成的采购合同进行电子签章后反馈给采购单位,由采购单位打印并签章。通过其他途径进行直购的,由采购单位与成交供应商按照发布的成交公告信息签订合同。 (七)采购合同公告和备案。 省级单位应当在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省级采购计划执行系统”选择对应的成交公告,按规定完成合同公告;7个工作日内完成合同备案。 (八)履约验收。 省级单位应当按照《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采购项目需求论证和履约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川财采[2015]32号)的要求,建立本单位竞价和直购项目的履约验收制度。在验收时,在竞价系统打印两份验收书(采供双方各一份),完成验收并签字确认后生效。通过电商平台进行直购的,省级单位在签收后3个工作日内组织完成验收,验收不合格的,在电商平台申请退、换货。 省级单位和供应商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采购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九)资金支付。 省级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省级财政国库支付管理有关要求和政府采购合同约定办理资金支付。在竞价系统的电商平台使用电商开设账期采购的项目,验收合格后,应当在签收后30日内完成资金支付。 六、建立评价惩戒机制 (一)评价处理机制。 采购中心负责在竞价系统建立对省级单位、供应商的评价机制,实行积分管理。在竞价系统记录省级单位、供应商的违法、违规和违约行为,并根据情形和情节不同扣减相应的分值。系统根据扣减分值情况,通过发出提示、督促或暂停操作权限等方式进行处理。 对供应商违反入库协议约定的行为,同时要按照协议约定进行处理。 (二)违法、违规处理。 省级竞价和直购均属于政府采购,适用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以及相关制度规定。对省级单位或供应商的违法、违规行为,将依法予以处理。 七、其他事项和工作要求 (一)省级单位是竞价和直购的责任主体,在采购过程中,应当严格执行资产、预算管理的有关要求。主管预算单位应当加强对所属单位的业务指导,及时将本通知有关要求传达并督促执行。 (二)采购中心应当安排专岗专人负责竞价和直购的日常管理,加快完成竞价系统的价格监测系统的建设,建立数据信息管理机制。加强商品库的管理,完成商品库配置标准参数值和采购需求标准的制定,督促生产厂家或其授权供应商做好商品库的录入、维护。按照政府采购法律规章制度和本通知有关要求,修订完善供应商征集要求和供应商入库协议,健全供应商退出机制。 (三)供应商应当严格履行入库协议的约定,依法参与竞价活动。生产厂家或其授权供应商应严格按照采购中心发布的商品库录入要求及时录入商品信息。本通知正式执行之日起,未按要求签订入库协议的供应商,不得参加竞价活动。 (四)本通知自2018年9月1日起正式执行,有效期5年。此前省级竞价和直购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2018年8月31日后,省级单位在原竞价系统尚未完成的竞价和直购项目全部终止,统一按本通知规定,在升级后的竞价系统重新组织采购。 (五)联系方式。 财政厅联系电话:028-86668626、86725927,办公地址:成都市南新街16号财政厅二号楼六楼; 采购中心联系电话:028-61318949、61323090,办公地址:成都市人民中路三段35号; 竞价系统技术支持联系电话:028-86727173、86728005,办公地址:成都市南新街16号财政厅二号楼六楼。     四川省财政厅 2018年8月10日 附件: 附件

01-18 2021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严格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抽取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财政局: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抽取行为,根据《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及其他有关规定,现就当前条件下严格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抽取使用工作通知如下,请严格遵照执行。 一、各级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抽取工作,结合自身实际,坚持问题导向,建立健全制度规范、监督检查、应急处置等机制,充分发挥廉政风险防控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抽取工作中的监督制约作用。 二、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抽取终端必须设在财政部门,明确专人负责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抽取,切实履行监督管理责任,每周至少不定时抽查一次评审专家抽取记录及监控录像情况,建立健全抽查记录台账(详见附件1)。 三、采购人应当委派监督人员负责评审专家抽取工作,监督人员不到场不得进行评审专家抽取。监督人员要切实履行职责,现场监督抽取、打印过程,对是否采取密封打印机密封打印、结束打印任务等现场书面确认(详见附件2)。评审专家抽取结果至现场评审前由监督人员负责保管,严禁提前查看评审专家抽取结果。 四、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抽取工作人员每次抽取完成后,必须采取密封打印机密封打印,且只能打印一次抽取结果,打印后必须点击抽取终端系统“确认打印成功”按钮,结束打印任务。评审专家抽取工作人员要建立抽取打印异常记录台账(详见附件3),有两次以上(包括两次)打印的,要进行记录说明原因,并经采购人监督人员签字确认。 五、评审专家抽取结果应当作为采购文件档案归档,保存15年。评审专家抽取过程监控录像应当及时拷贝归档,至少保存5年。 六、具有抽取权限的财政部门应当收到本通知后,立即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健全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因缺乏相关设备设施条件导致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抽取工作不符合本通知要求的,应当安排专项经费完善设备设施条件。 七、各市(州)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所属县(市、区)财政部门执行本通知要求情况的检查指导工作,一个年度内要实现检查指导全覆盖,对监督管理措施不到位的要督促落实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及时报财政厅关停其评审专家抽取终端,每年12月底前要将本地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抽取工作开展情况汇总报财政厅。财政厅每年对市(州)、县(市、区)评审专家抽取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抽查。 八、财政厅将完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抽取管理系统。 附件:1.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抽取工作情况抽查记录台账           2.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抽取情况现场确认表           3.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抽取打印异常记录台账                                         四川省财政厅                                 2019年12月2日   附件1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抽取工作情况 抽查记录台账   抽查人员 抽查日期 监控设备 是否正常运行 抽取过程监控录像是否按照规定拷贝归档 密封打印机 是否正常运行 抽取打印异常记录台账是否按照规定填写 评审专家抽取终端是否正常运行 签字确认 注:本表由财政部门非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抽取工作人员现场填写。   附件2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抽取情况现场确认表 采购项目 抽取人员 抽取日期 是否现场采用密封打印机密封打印 是(    ) 否(    ) 是否现场点击抽取终端系统“确认打印成功”按钮结束打印任务 是(    ) 否(    ) 签字确认 注:本表由采购人监督人员现场填写,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抽取终端收回留存归档。     附件3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抽取 打印异常记录台账

01-18 2021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四川省2020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有关标准的通知

省级各单位,各市(州)财政局: 经省政府同意,四川省2020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分散采购限额标准及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暂按《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2018—2019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川办函〔2017〕208号)规定执行。 如遇国家有新的政策调整,另行通知。 特此通知。                                                                                       四川省财政厅 2020年1月7日

01-18 2021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的通知

各市(州)财政局,省级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有关要求,推进我省政府采购标准化建设,强化政府采购基础管理。在财政部《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的基础上,结合工作实际,我厅编制了《四川省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见附件),用于采购项目的识别、归类和属性确定,统一采购执行和采购监管的品目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执行中有关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向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反馈,联系方式:028-86725927。   附件:《四川省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                                                                                         四川省财政厅 2020年1月6日 附件: 附件

01-18 2021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采购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品目指导目录》的通知

各市(州)财政局,省级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四川省委、省政府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意见》等文件精神,推进我省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工作,充分发挥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功效,营造更加良好的营商环境。我厅编制了《四川省政府采购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品目指导目录》(见附件),用于指导政府采购预留份额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政策措施的执行和监督。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参考执行。 执行中有关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向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反馈,联系方式:028-86725927。   附件:《四川省政府采购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品目指导目录》                                                                                          四川省财政厅 2020年1月6日 附件: 附件

01-18 2021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政府采购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州)财政局,省级各单位,各采购代理机构: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期间做好政务服务利企便民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20〕12号)和《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办库〔2020〕29号)有关要求,统筹抓好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现就进一步做好我省疫情防控期间政府采购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合理安排政府采购活动 除依法实施与疫情防控相关的紧急采购外,采购人应根据疫情防控形势变化、项目紧急程度和市场主体需求,在满足疫情防控要求的前提下,对确有必要在疫情防控期间实施采购的项目,可组织开标、评审活动。对非紧急或因疫情防控无法实施的项目,可开展项目需求论证、采购计划备案、采购文件编制、采购公告发布、供应商征集等开标、评审之前的采购活动,降低疫情对政府采购活动的影响。 二、切实做好采购组织管理 对疫情防控期间开展的政府采购活动,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供应商报名、获取采购文件、提交投标(响应)文件、澄清说明、中标(成交)通知书发放、合同签订、询问质疑等环节尽量选择网络、电话、传真、邮寄等非现场方式实施,并在采购文件中明确具体要求。具备条件的,可实行电子开标、电子评审等流程。评审专家原则上不采取现场随机抽取方式产生,由采购人报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自行选定,自行选定的评审专家应具备财政厅统一制发的《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资格证书》。 三、加强采购活动场所防护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要落实疫情防控的主体责任,不得在不满足疫情防控要求的场所开展采购活动。因疫情防控无法及时在集中采购机构的场所开展的采购活动,经采购人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可由集中采购机构安排在其他符合条件的场所进行。采购组织单位要切实做好采购活动场所的通风、消杀、体温监测、人员信息登记等工作,尽可能减少现场人数、加大座位间隔、缩短工作时间,建立应急处置机制。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代表、评审专家及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应当做好个人防护,如实报告个人信息,严格执行疫情防控、人员隔离等要求。 四、大力支持企业复工复产 对疫情防控期间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不再收取投标(响应)保证金。鼓励采购人免收中标(成交)供应商的履约保证金,加大预付款比例,减少供应商资金占用。对采取书面推荐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的项目,应优先推荐复工复产的供应商。采购人要按规定预留采购份额,专门面向复工复产的中小企业采购。对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作出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按照上限标准10%给予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五、严格落实主体责任 财政部门要加强业务指导,开通“绿色通道”支持项目采购顺利推进,涉及项目相关的资料提交、审核、备案尽量采取网络、传真、邮寄等非现场方式办理。采购人要落实采购主体责任,强化内控管理,依法选择合适的采购方式,确保采购活动规范高效,有效防范法律风险和廉政风险。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评审专家要严格执行当地疫情防控有关要求,依法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履行职责义务。 特此通知。                                                                                     四川省财政厅                                            2020年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