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1-01-15 项目公告
云财采〔2019〕11号
省直各委、办、厅、局,各州(市)财政局、滇中新区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39号)、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若干意见》《云南省营商环境提升十大行动》(云办发〔2019〕20号)、省政府《关于开展营商环境重点问题整改的通知》等要求,现就全面清理我省政府采购领域妨碍统一市场与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方式和内容 各地、各部门要根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对照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云南省财政厅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云财规〔2019〕5号),以及公平竞争审查的有关规定,全面审查、清理和整改本地区政府采购领域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对不符合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政策、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文件,要及时修订或废止,或者提请本级人大、政府修订或废止。对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单位内部制度规定和做法、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交易流程等,要及时纠正或废止。 在年度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中,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将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行为作为重点检查内容。 二、清理情况报送 预算主管部门要对本部门、本系统的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和做法进行认真清理,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建设、管理机构要对平台的政府采购交易流程进行系统梳理,并及时将清理情况书面报送至同级财政部门。逾期未报送情况的,视为未发现存在妨碍政府采购统一市场与公平竞争的情形。 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组织本地区清理工作,各州(市)财政局、滇中新区财政局应于2019年10月20日以前,汇总本地区的清理情况,并以书面报告方式(加盖单位公章)报送至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电子版同时发送至ynszfcg@163.com。书面报告内容应当包括本地区清理工作开展情况、发现问题和处理结果、修订或废止的文件清单、现行有效的文件清单,以及对优化我省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的意见建议等。 三、信息公开和社会监督 各级财政部门要在2019年10月20日前通过云南省政府采购网“全面清理政府采购领域妨碍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专栏”公开本地区清理结果,省财政厅也将及时公开全省清理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政府采购供应商、代理机构、评审专家、社会公众等发现我省政府采购领域存在的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可书面向同级财政部门反映。各级财政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的联系方式详见云南省政府采购网“相关机构”下的“监管机构”栏目。
云南省财政厅 2019年9月2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