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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财政厅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

2021-01-15 项目公告

云财规〔2019〕5号

省级各预算单位,各州(市)财政局、滇中产业新区财政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若干意见><云南省营商环境提升十大行动>的通知》(云办发〔2019〕20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营商环境重点问题整改的通知》等有关要求,不断优化我省政府采购领域营商环境,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政府采购市场体系,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破除各种不合理门槛和限制,营造公平竞争的政府采购市场环境

(一)依法保障政府采购供应商公平竞争。各地、各部门要按照竞争中性的原则,消除在政府采购过程中对不同市场主体设置的各类不合理限制和壁垒。不得以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股权结构、所在地等不合理条件,对政府采购市场主体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不得限制民营企业、外地企业参与竞争,不得对内资、外资企业在中国境内生产的产品、提供的服务区别对待。不得通过入围方式违规设置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作为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资格条件。不得将供应商规模条件、成立年限,以及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电子卖场供应商入驻要坚持公开公平、承诺进驻的原则,不得在《政府采购法》的规定之外设置门槛和限制。

(二)依法保障采购代理机构公平竞争。采购代理机构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完成名录登记后,即可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各级财政部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不得再通过备案、登记、审核等方式,或者以设置本地分支机构名义,限制或变相限制其在本地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不得要求采购代理机构提供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从业资料;不得要求采购人采用抓阄、摇号等随机方式以及比选方式,或者通过投资审批中介超市选择采购代理机构。

(三)严格执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各级财政部门制定政府采购措施,涉及市场主体的,应严格执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充分听取市场主体意见、评估对市场竞争的影响,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经审查认为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应当不予出台或者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后出台;未经审查的,不得出台。

(四)全面清理妨碍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全面清理整改本地区政府采购领域妨碍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对不符合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政策、妨碍公平竞争的文件,要及时修订或废止,或提请本级人大、政府修订或废止。对现行有效的可公开文件,要及时在云南省政府采购网上公布。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管理机构要系统梳理政府采购公共资源交易流程。取消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投标报名、采购文件审查、原件核对等事项,以及能够采用告知承诺制和事中事后监管解决的前置审批或审核环节。不得对符合规定的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进场交易设置流程限制或技术壁垒,妨碍省以下垂直管理单位和省驻州、市、县预算单位就近、就便开展政府采购交易活动。

二、降低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交易成本,减轻企业负担

(五)清查政府采购相关收费事项。全面排查清理本地区政府采购收费事项,坚决制止和杜绝乱收费。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监督交易活动、培训指导等任何名义对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和评审专家收取费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一律不得收取涉及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实施电子化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等应当免费向供应商提供电子采购文件。

(六)减少投标(响应)证明材料和纸质材料要求。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加强政府采购执行管理。对于供应商依照规定提交各类声明函、承诺函的,不得要求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可以通过互联网或者相关信息系统查询的信息,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对供应商通过电子化交易平台提供的材料,除必要的原件核对外,不得要求同时提供纸质材料。不得因装订、纸张、文件排序等非实质性的格式、形式问题限制和影响供应商投标、响应。对仅需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复印件的,不得要求同时提供原件。

(七)规范保证金收取和退还鼓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根据项目特点、供应商信用等情况免收投标保证金或者降低缴纳比例,并在采购文件中予以明确。确需收取投标或履约保证金的,鼓励通过银行保函方式收取。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因自身原因逾期退还投标保证金的,除应当退还本金外,还应当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20%后的利率支付超期资金占用费。政府采购电子卖场采购活动不再向供应商收取投标保证金,已收取的保证金应予以及时清退。

(八)加快政府采购合同资金支付。采购人应按照有关规定,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合同,在合同签订之日起的2个工作日内进行合同公告、7个工作日内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对于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采购人应当自收到发票后30日内将资金支付到合同约定的供应商账户,不得无故拖欠供应商账款。

(九)鼓励开展政府采购财政直接支付。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管理规定,在确保财政资金使用安全高效的前提下,鼓励对有条件的政府采购项目实行财政直接支付。除国家另有规定的情况外,严禁使用实拨方式支付政府采购资金。

三、推进“互联网+政府采购”,提升办事和服务效率

(十)全面实现政府采购事项网上办理。各级财政部门要全面运用云南省政府采购管理信息系统,督促采购人上线办理政府采购业务,推进政府采购备案、审批和核准事项“网上办”“不见面”,全面取消线下纸质办理。不对备案事项、采购项目信息公开、评审专家抽取等进行事前审核。推进政府采购供应商、代理机构信息注册等政务服务事项在云南省政务服务网上大厅“一网通办”,探索开展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相关通知、告知、决定等文书“线上送达”。逐步实现相关政务服务“一部手机办事通”。

(十一)加快实施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积极推进通用类货物、服务的政府采购电子化交易,探索实施网超直购、电子反拍、在线询价等简易采购活动,提高采购效率,降低交易成本。按照统一的交易规则、技术标准和数据规范,逐步实现政府采购电子卖场“全省一张网”。探索实施承诺履行、协议执行、协商调解、投诉处理等多层次、立体化的纠纷化解和快速裁决机制。

(十二)积极推进管理、交易平台间数据共享。要按照国务院、省政府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的工作要求,积极推进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与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提升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便利性。

四、强化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为中小微企业发展创造条件

(十三)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预算主管部门在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时,应当在满足机构自身运转和提供公共服务基本需求的前提下,预留本部门(含所属各单位)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对小微企业产品给予6%-10%的价格扣除。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

(十四)探索开展政府采购信用贷款鼓励各地按照“财政引导,市场运行,银企自愿,互惠共赢”的原则,探索支持中小企业以政府采购合同、电子卖场交易流水等进行信用贷款,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低于市场的贷款利率向中标、成交供应商发放信用贷款,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资金成本高的问题。

五、加强政府采购事中事后监管,落实营商环境优化措施

(十五)加强责任落实。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公平竞争自我审查机制明确责任机构和审查程序,确保各项要求落实到位。采购人应当建立健全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强化内部管理,夯实主体责任。

(十六)加强督查整治。各级财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政策落实的督促检查,加大对妨碍公平竞争行为的清理整治力度。要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统一要求,及时将政府采购行政检查和行政处罚情况报送至“互联网+监管”平台。

(十七)加强信息公开。各地、各部门要充分利用中国政府采购网及其云南分网(云南省政府采购网),全面公开政府采购信息。采购人要认真落实信息公开的主体责任,确保信息公开及时、完整、规范、合法。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无偿提供应依法公开的政府采购项目信息,不得违规设置查看密码、指定查看软件等。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要进一步完善信息共享机制,确保政府采购信息内容和时间与云南省政府采购网一致。

(十八)加强联合惩戒。各级财政部门要探索建立政府采购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的不良行为记录制度和信用评价机制,推进政府采购领域诚信体系建设。要及时将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纳入“中国政府采购网”“信用中国”等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强化失信联合惩戒,促进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守法诚信经营,规范专家评审行为。

实施意见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附件: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


                            云南省财政厅

                               2019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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