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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取消物业服务企业资质核定相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2021-01-18 项目公告

川建房发〔2018〕239号

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现将《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取消物业服务企业资质核定相关工作的通知》(建办房〔2017〕7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再受理物业服务企业资质新办、延续、升级、变更、更换、补证等相关业务。我厅不再受理省外物业服务企业入川备案业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承揽物业管理业务的省外物业服务企业,应继续在四川省住房城乡建设电子政务平台完成入川从事物业服务活动相关信息录入登记。
  二、各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招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将原核定的物业服务企业资质作为承接物业管理业务的条件。物业管理服务项目招标活动中,不得强制要求投标人提供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不得根据招标项目建筑面积对投标单位作出资质等级限制。
  三、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物业服务的企业,包括省外入川物业服务企业应按照《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物业服务行业信用管理信息系统应用管理的通知》(川建房发〔2017〕706号)规定,建立、维护和管理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档案。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3月6日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取消物业服务企业资质核定相关工作的通知(建办房[2017]7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