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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建筑业企业资质告知承诺制审批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

2021-01-19 项目公告

冀建工〔2018〕20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审批局、城管局(城管委、公用局),省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深化建筑业企业放权改革,提高资质行政审批效率,依据省政府《关于开展“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结合《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令第22号,以下简称《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以下简称《标准》《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等文件要求,决定开展建筑业企业资质承诺制审批试点,现将有关工作安排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一)试点对象 

  工商注册地在试点地域范围内,符合试点审批建筑业资质标准要求,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承诺的企业。 

   (二)试点地域范围 

  企业工商注册地在以下范围内:河北雄安新区;石家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保定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唐山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承德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燕郊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廊坊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沧州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石家庄经济技术开发区、唐山曹妃甸经济技术开发区、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 

  (三)试点审批资质范围 

  申报《规定》第十条所列资质。即 

  1.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二级资质及铁路、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 

  2.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一级资质(不含公路、水运、水利、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及涉及多个专业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 

  3.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二级资质(不含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二级资质);铁路方面专业承包三级资质;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二、资质申报流程 

  (一)登录“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址:www.hebjs.gov.cn),选择“政务服务”,在“企业管理”中选择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与服务”,点击“在线登陆”进入系统进行申报。 

  (二)企业填写《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 

  (三)选择资质上报部门。 

  (四)企业通过系统打印带条形码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以及相关附件材料,并装订成册。 

  (五)企业携带装订成册的申报材料及相应原件,到资质许可机关提交书面申请并核验原件。 

  (六)企业法定代表人必须书面承诺所申报材料真实可靠,无隐瞒和虚假,并做到数据齐全、填表规范、印鉴清晰、字迹工整。 

  (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依据申请人提交的告知承诺材料直接办理资质审批手续,提出审批意见。 

  按照厅内部职能分工,市政公用工程、城市道路照明工程序列资质受理,由城市建设处负责;其他序列资质受理,由建筑市场与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负责 

  三、材料清单 

  企业根据申报类型按“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清单”所列内容提供相应材料并填写“告知承诺书”(见附件)。“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清单”所列全部内容都要在系统相应栏目内填写并上传。 

  四、监督管理 

  (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作出许可决定后并在2个月内,对申请企业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核查,实际达到法定许可条件,即可从事被许可行为;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二)在实地核查完成之前,对采用承诺制审批方式取得资质的企业,如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涉及资质办理的,不适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第一款的规定,需按照企业资质重新核定有关要求办理。 

  本通知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4月25日                                       

    

  告知承诺书

  实行承诺制审批试点企业填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我单位现向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如: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行政许可,按建筑业企业资质实行承诺制审批试点要求提交材料,我知道按照《关于开展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告知承诺制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相关规定,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依据申请人提交的告知承诺材料直接办理资质审批手续,提出审批意见,并在作出许可决定后2个月内,对申请企业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核查。现承诺所提交材料真实合法有效。此次资质申请提供资料如有虚假,本企业及本人接受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给予的处罚 

 

                          单位公章或授权人签字: 

                

  单位地址: 

  授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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