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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文备〔2018〕40号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城乡建设系统“双随机一公开”实施细则的通知

2021-01-19 项目公告

渝文备〔201840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印发重庆市城乡建设系统“双随机一

公开”实施细则的通知

渝建发〔201744

 

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经开区、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设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现将《重庆市城乡建设系统双随机一公开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71222

 

 

 

重庆市城乡建设系统双随机一公开

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政府监管体制改革,完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机制,提高监管效能,激发市场活力,加快构建事中事后监管体系,根据国务院和市政府相关规定,结合全市城乡建设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市城乡建设系统 “双随机一公开制度是指在城乡建设领域监管过程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的行政检查活动。

第三条 开展随机抽查,应当遵循依法、适当、公开、公正、高效的原则,并接受上级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各级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和检查人员应当廉洁执法,遵守各项制度和纪律。

第四条  在委公众信息网开设双随机一公开专栏,作为我委开展该项工作的社会公开平台。

 

第二章  随机抽查事项

 

第五条  城乡建设领域随机抽查事项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在本市建筑市场从事勘察设计、建筑施工、工程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质量检测、建筑节能、房地产开发等建筑活动的相关单位、企业和从业人员;

(二)农村危房改造、美丽宜居村庄(农民新村)建设、特色小(城)镇建设;

(三)建设工程档案编制、验收、移交;

(四)城市建设配套费缴纳;

(五)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和禁限技术通告

(六)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建设项目及作业安全保护方案落实情况;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随机抽查事项。

第六条  城乡建设领域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确定,明确抽查依据、主体、内容、方式、频次等,并及时面向社会公布。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修订以及工作实际进行动态调整。

第七条  随机检查事项应采用随机抽查方式实施检查,实现100%覆盖。每年随机抽查市场主体的比例不得低于市场主体总数的3%,各级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根据工作实际提高比例。

 

第三章 执法检查名录库

 

第八条  各级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双随机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名录库根据人员岗位调整及执法资格期限情况进行及时更新。

第九条  执法人员名录库登记信息包括基础信息(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执法证号码、岗位职务)和记录信息(抽取记录、行为记录)两个方面。

第十条 实行执法检查人员持证上岗,确保有效履行检查职责。执法检查人员的履职表现应当记录在案,并作为年度考核、奖优罚劣的重要参考。

第十一条 各级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检查对象名录库,包括企业、人员、建设工程项目信息,并进行动态调整,及时更新

 

第四章 检查规则与检查结果公示

 

第十二条  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市、区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是进行相应行政检查的责任单位。

第十三条 对同一市场主体的多个检查事项,应一次完成。不能一次完成的,同一年度内对同一市场主体的抽查次数原则上不得超过2次。

第十四条  对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列入黑名单等相关情形的市场主体应增加抽查频次,加大检查力度。

第十五条  对正被投诉举报、媒体曝光、上级主管部门或其他部门移交案件线索等的管理对象,或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管理对象,可不通过双随机方式立即开展检查。

第十六条  随机抽查任务应明确被检查对象、检查人员、检查内容、完成时限等要求,检查人员和抽查对象采用摇号等随机抽查方式,责任单位应当召集检查组,进一步明确检查路线、检查目的、工作分工、被检查企业可能存在的问题和需要掌握的证据等内容。

第十七条 随机抽查须保证2名以上的执法检查人员,同时抽取后备人员。提倡联合检查,市、区县城乡建设部门各自抽派人员组成检查小组统一开展检查执法,也可联合多个随机抽查事项并行检查。根据工作需要,对涉及技术性较强的检查事项,可从城乡建设行业相关专家库中选取专家参与监督检查。

检查人员到达现场后,如发现与检查对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及时提出回避申请,经同意后由后备人员补位。

第十八条  执法检查人员在现场应当出示有效执法证件,填写随机检查表,检查内容包括抽查事项、检查对象、发现问题、处理意见等内容,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出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等相关行政执法文书。

第十九条  执法检查人员对发现的问题应当进行书面记录和照片、录像等证据资料的采集,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对象签字或盖章,实现全程留痕。被检查对象拒绝签字或盖章的,检查人员应当将其拒绝签字或盖章的行为和理由记录备查。

第二十条  检查记录应当给检查对象查阅。检查对象有异议的,可当场向检查组提出,检查组应当充分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并对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记录在检查报告中。

第二十一条  随机抽查工作完结后,各责任单位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将抽查情况及处理结果在各级行业公众信息网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形成震慑,增强市场主体守法自觉性。涉及的违法案件按照执法程序处理。

 

第五章 结果应用和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对抽查发现的行为,视情况给予通报表扬、批评,提出整改意见,涉及行政处罚的提出执法建议;属于其他部门管辖的,应当及时移送相关部门查处;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及时向公安等相关部门移送。

第二十三条  加强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将抽查结果与信用监管联动,建立健全市场主体诚信档案、行业黑名单制度和市场退出机制。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抽查纪律、接受被检对象贿赂,以及存在包庇隐瞒、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等行为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各责任单位应按任务分工开展随机检查工作,紧密结合日常监管形成随机抽查长效监管机制。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行。各责任单位可参照本实施细则制定操作细则。

 

附件:1. 任务分工表

2. 城乡建设领域随机检查表(样表)

 

附件1

任务分工表

 

 

序号

工作措施

牵头处室(单位)

责任单位

(处室)

完成

时限

备注

1

 

建立城乡建设领域随机抽查事项

 

法制处

市城建开发办、设计处、建管处等进行行政检查的处室(单位)

20176


2

建立双随机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

 

 

法制处

市城建开发办、设计处、建管处等进行行政检查的处室(单位),各区县城乡建委、各开发区建设局。

201712月前


 

 

3

 

 

建立抽查对象库

市城建开发办、设计处、建管处等进行行政检查的处室(单位)

各区县城乡建委、各开发区建设局。

201712月前


4

开展随机抽查,对检查过程实现全程留痕。

市城建开发办、设计处、建管处等进行行政检查的处室(单位)

各区县城乡建委、各开发区建设局。

长期


 

5

 

对抽查情况及处理结果及时进行公示

市城建开发办、设计处、建管处等进行行政检查的处室(单位)

各区县城乡建委、各开发区建设局。

长期


6

加强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将抽查结果与信用监管联动。


 

各区县城乡建委、各开发区建设局,相关单位、处室

 

长期


 

 

附件2

城乡建设领域随机检查表(样表)

                       编号:

 

检查事项


检查对象


检查主体


执法检查人员

姓名

单位

执法证件和编号
















专家

 





检查内容


检查结果及处理意见

 

 

 


检查对象签字






                                                      

备注:

1.检查事项填写本次检查的名称,例如建筑施工企业后续监督检查、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备案监管、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等。

   2.检查结果如果当场可以确定,或者有需要立即整改的内容,应当在检查结果项中填写,并当场出具给检查对象。如需要作出行政处罚,按执法程序执行。

   3.经检查对象签字确认后的检查表格一式两份,一份当即交给检查对象,另一份存档留查,做到全程留痕、责任可追溯。

 

 

  

 

 

 

 

 

 

重庆市城乡建委办公室                       2017122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