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1-01-20 项目公告
津财采〔2020〕1号
各市级预算单位,各区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作出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支持打赢疫情防控攻坚战,按照《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疫情防控采购便利化的通知》(财办库〔2020〕23号)的有关要求和市委、市政府疫情防控工作安排部署,现就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采购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天津市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疫情防控相关货物、工程和服务,应以满足疫情防控工作需要为首要目标,建立采购“绿色通道”, 实行紧急采购,可不执行采购计划备案、变更采购方式审批、采购进口产品审核等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方式和程序。
二、采购人要切实履行疫情防控工作有关采购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紧急采购内控机制,加强紧急采购内控管理,在确保采购时效的同时,提高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充分保障采购质量。
三、采购人要做好疫情防控采购项目相关采购文件和凭据的留存工作,便于相关统计和检查。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采购人及其工作人员存在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应当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或有关部门举报。
五、本通知仅适用于与疫情防控工作有关的采购,其他一般采购项目仍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执行。采购人应结合本单位全年政府采购项目实际情况,合理安排一般采购项目的时间节点,在疫情防控期间,可适当采取减少采购项目实施或延期组织采购项目等措施,避免出现人员聚集情况。
2020年1月27日
联系人:孙凤洋 电话:23303752,13672077229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