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1-03-10 项目公告
宁夏回族自治区
财政厅文件
宁财(采)发〔2020〕205号
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
《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电子化质疑投诉
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自治区本级各预算单位,各市、县(区)财政局,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行为,提高质疑投诉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8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财政厅研究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电子化质疑投诉工作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电子化质疑投诉工作规程
2.政府采购电子化质疑投诉工作推进时间表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2020年4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电子化
质疑投诉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行为,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质疑投诉工作,提高质疑投诉效率,深化“放管服”,实现“让数据多跑路,采购当事人少跑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8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 电子化质疑投诉,是依托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网电子化质疑投诉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开展政府采购电子化质疑的提出和答复、投诉的提起和处理,实现全流程电子化办公。
第三条 系统由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统一开发维护,全区财政系统共用。
第四条 政府采购财政部门、各级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等是系统的主要使用主体。各采购当事人使用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网用户名和密码登录系统。
第五条 政府采购质疑的提出和答复、投诉的提起和处理原则上统一在系统中进行。质疑人或投诉人无法在系统中提出质疑或提起投诉,采取现场提交、快递寄送、电子邮件等其他方式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财政部门不得拒收。
第二章 电子化质疑的提出和答复
第六条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登录系统,就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等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一)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是指对可质疑的采购文件(不包括采购预算、采购方式批复、采购活动记录、采购合同及验收证明)提出质疑,质疑时效的起算日期为获取采购文件之日,获取采购文件的日期不确定的,以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为起算日期。
(二)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是指对从供应商投标至确定中标、成交结果止,采购文件的发出、投标、开标、评标、澄清、谈判、询价、磋商等各程序环节(不包括单一来源公示异议程序)提出质疑,质疑时效的起算日期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
(三)对采购结果提出质疑的,是指对中标、成交结果提出质疑,质疑时效的起算日期为中标或者成交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第七条 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应当是参加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依法获取可质疑采购文件的潜在供应商也可以在获取采购文件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
第八条 供应商质疑时需登录系统,确认供应商基本信息,在政府采购项目库中选择需质疑的政府采购项目,完善质疑项目信息、填写质疑事项内容(包括质疑事项、事实依据、法律依据等)、质疑请求,并一次性上传全部必要的证明材料等。未在系统注册的供应商需首先在系统申请注册后,再按照上述流程提出质疑。
第九条 对自行采购及零星采购项目提起的质疑,质疑供应商需自行维护项目信息,包括项目名称、编号、包号、采购人名称及采购文件获取日期等。
第十条 质疑必要的证明材料是指相关证据材料、质疑供应商的营业执照、法人代表人身份证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等。供应商委托代理人进行质疑的,需上传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人及被委托人的姓名或名称、代理事项、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等。证明材料上传时需质疑供应商加盖公章(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签字、签章(自然人)。
第十一条 相关证据材料的取得要合法合规,证据来源的合法性存在明显疑问且质疑供应商无法证明其取得方式合法的,视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非法手段包括但不限于威胁、引诱、欺骗、盗窃、贿赂、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在当事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偷拍、偷录等非法的方式方法。
第十二条 系统根据质疑供应商填写的内容自动生成质疑函,供应商在线确认无误后下载打印。供应商为自然人的,质疑函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签章,并加盖公章。
第十三条 质疑供应商在质疑函上签字或盖章后以附件形式再次上传系统,在线确认后点击发送,系统根据被质疑人信息将质疑函及必要的证明材料自动发送至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超过1个工作日未接收的,质疑供应商应当以电话形式主动告知。
第十四条 对供应商超出法定质疑期的质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有权不接收,在系统点击质疑“退回”,并说明理由;对质疑事项与被质疑项目无关联、质疑供应商为非潜在供应商或未参加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提出的质疑,采购文件要求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质疑,但质疑供应商多次就同一采购程序环节提出质疑的等质疑情形,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拒收质疑函,但可在质疑答复时选择“其他”,并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答复时应登录系统,选择被质疑项目,依次对质疑事项进行回复,列明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并告知质疑供应商依法投诉的权利,有相关证明材料的以附件形式上传至系统。
第十六条 系统根据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填写的回复内容自动生成质疑回复函,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线确认无误后下载打印盖章,以附件形式再次上传系统,在线确认后点击发送,系统自动发送至质疑供应商,超过1个工作日未接收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以电话形式主动告知。质疑回复函需发送至其他相关供应商的,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相关供应商。
第十七条 供应商提出的质疑,原则上由采购人负责质疑答复。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质疑答复的,需在系统进行授权,采购代理机构作出质疑答复并上传,经采购人在系统中确认后发送。采购人未授权采购代理机构质疑答复的或质疑事项超出授权范围的,必须由采购人在系统中自行答复。
第十八条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质疑答复导致中标、成交结果改变的,应在确认发送质疑回复函时,在系统选择是否改变中标、成交结果,并以附件形式将有关情况报告(盖章)上传系统,系统自动发送至财政部门。
第十九条 质疑函、质疑回复函等以附件形式上传的文件落款日期与系统确认发送日期不一致的,以系统确认发送日期为准。
第三章 电子化投诉的提起和处理
第二十条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登录系统向采购人所属预算级次的同级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第二十一条 投诉供应商提起投诉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
(二)投诉书内容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的规定;
(三)在投诉有效期限内提起投诉;
(四)同一投诉事项未经财政部门投诉处理;
(五)投诉事项不得超过已质疑事项的范围,但基于质疑答复内容提出的投诉事项除外。
(六)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二条 投诉供应商在系统选择已质疑的采购项目,完善基本信息,填写投诉事项内容(包括投诉事项、事实依据、法律依据等)、投诉请求等,并一次性上传全部必要的证据材料。
第二十三条 在投诉时,若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权限、期限等相关内容发生变化,需重新上传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明。
第二十四条 系统根据投诉供应商填写的内容自动生成投诉书,供应商在线确认无误后下载打印。供应商为自然人的,投诉书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签章,并加盖公章。
第二十五条 投诉供应商在投诉书上签字或盖章后以附件形式再次上传系统,在线确认后点击发送,系统根据采购人所属预算级次自动将投诉书、证据材料及质疑事项相关内容发送至相关财政部门。
第二十六条 财政部门收到投诉书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审查后按照下列情况处理:
(一)投诉书内容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与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八条规定的,财政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书5个工作日内在系统中选择“补正”,并上传一次性补正通知书。投诉供应商根据一次性补正通知书要求在系统及时上传全部补正材料,未按照补正期限进行补正或者补正后仍不符合规定的,财政部门在系统中选择不予受理,并上传不予受理通知书。
(二)投诉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与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财政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书3个工作日内在系统中选择“不予受理”,并上传不予受理通知书。
(三)投诉不属于财政部门管辖的,财政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书3个工作日内在系统中选择“超出管辖范围”,并上传告知书。
(四)投诉符合《政府采购质疑与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的,财政部门自收到投诉书之日起即为受理,应当在系统中选择“受理”,并上传投诉受理通知书。
系统将自动将一次性补正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告知书、受理通知书等发送至投诉供应商,投诉供应商在接收前需填写《送达回执单》相关内容,确认无误后下载打印盖章,重新上传系统后可正常接收。
第二十七条 财政部门自收到投诉后8个工作日内上传投诉答复通知书并选择送达人,系统自动向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发送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相关当事人在接收前需填写《送达回执单》相关内容,确认无误后下载打印盖章,重新上传系统后可正常接收。送达人涉及未在系统注册的相关供应商的,财政部门应当主动电话告知相关供应商及时在系统进行注册,接收投诉答复通知书。
第二十八条 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在收到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情况说明(盖章)、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上传至系统,确认无误后点击发送至财政部门。
第二十九条 财政部门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可以视情况暂停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采购活动,并上传暂停采购活动通知书,系统将自动发送至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暂停采购活动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0日(自然日)。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在接收前需填写《送达回执单》相关内容,确认无误后下载打印盖章,重新上传系统后可正常接收。
第三十条 财政部门可视情况恢复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采购活动,并上传恢复采购活动通知书,系统将自动发送至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在接收前需填写《送达回执单》相关内容,确认无误后下载打印盖章,重新上传系统后可正常接收。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在暂停采购活动期满或者财政部门发出恢复采购活动通知前,不得进行该项采购活动。
第三十一条 财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将投诉处理决定书(盖章)以系统发布、直接送达、快件邮寄、电子邮箱寄送等方式送达。
第三十二条 投诉供应商应当及时登录系统接收投诉处理决定书,接收前需填写《送达回执单》相关内容,确认无误提交后可正常接收,该政府采购项目投诉流程结束。
第三十三条 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项,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以及需要投诉供应商补正材料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投诉处理期限内。
所需时间是指财政部门向相关单位、第三方、投诉供应商发出相关文书、补正通知之日至收到相关反馈文书或材料之日。
财政部门向相关单位、第三方开展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应当在系统内选择相应选项及计划所需时间,系统将所需时间信息自动推送至投诉人。
第三十四条 财政部门在投诉处理过程中取得的调查取证材料、质证材料、检验、检测、鉴定书、专家评审意见书、律师意见书等相关证据材料需及时上传系统留档。
第三十五条 财政部门受理投诉后,投诉供应商申请撤销投诉的,应当在系统中起草撤销投诉申请书,确认无误后下载打印盖章,重新上传系统。财政部门收到撤销投诉申请书审核无误后,应当终止投诉处理程序,上传终止告知书发送至投诉供应商及相关当事人。投诉供应商在接收前需填写《送达回执单》相关内容,确认无误后下载打印盖章,重新上传系统后可正常接收。
第三十六条 在投诉处理过程中,财政部门发现采购当事人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启动监督检查程序,依法依规对相关当事人作出监督检查处理决定、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等。
第三十七条 投诉书、一次性补正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告知书、答复通知书、暂停采购活动通知书、恢复采购活动通知书、处理决定书等以附件形式上传的文件落款日期与系统确认发送时间不一致的,以系统确认发送时间为准。受理通知书以财政部门在系统中收到投诉书之日为准。
第三十八条 投诉供应商在全国范围12个月内三次以上投诉查无实据的,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投诉供应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虚假、恶意投诉,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其1至3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一)捏造事实;
(二)提供虚假材料;
(三)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证据来源的合法性存在明显疑问,投诉供应商无法证明其取得方式合法的,视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
第四章 电子化公示
第三十九条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作出5个工作日内,财政部门应当在系统选择已处理的投诉项目,根据投诉处理决定书内容,起草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并向社会公开,模板内容包括项目名称、相关当事人、基本情况、处理依据及结果等。
第四十条 系统将定期对质疑投诉情况进行统计并向社会公开,公开信息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供应商质疑投诉项目数量、有效投诉、无效投诉项目数量、查无实据项目数量、虚假、恶意投诉项目数量等;采购人被质疑投诉项目数量、改变中标、成交结果项目数量等;采购代理机构被质疑投诉项目数量、改变中标、成交结果项目数量等。
第四十一条 供应商质疑投诉情况、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被质疑投诉情况等将及时反馈至政府采购诚信体系系统,作为评价各方采购当事人诚信情况的依据之一。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政府采购电子化质疑投诉原则上实现全流程电子档案保存,除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保留纸质档案外,其他文书、材料均需上传系统。
第四十三条 质疑人或投诉人以现场提交、快递寄送、电子邮件等其他方式提出质疑或提起投诉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财政部门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线下书面办理,并做好卷宗整理归档工作。
第四十四条 系统应当做好保密措施,对电子化质疑答复和投诉处理过程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依法不予公开的信息,财政部门、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相关供应商等相关知情人应当保密。
第四十五条 本工作规程规定的期间开始之日,不计算在期间内。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质疑和投诉文书在期满前交邮的,不算过期。
第四十六条 各市、县(区)政府采购质疑投诉模板(附件)参照自治区政府采购质疑投诉模板执行。
第四十七条 本工作规程由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工作规程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附件:1.政府采购质疑函
2.政府采购质疑回复函
3.授权委托书
4.政府采购投诉书
5.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政府采购投诉一次性补正通
知书
6.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政府采购投诉不予受理通知书
7.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政府采购投诉告知书
8.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政府采购投诉受理通知书
9.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政府采购投诉答复通知书
10.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暂停政府采购活动通知书
11.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恢复政府采购活动通知书
12.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13.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
告(**年第**号)
14.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送达回证
15.政府采购撤销投诉申请书
16.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投诉终止处理告知书
附件1
政府采购质疑函
一、质疑相关主体基本信息
质疑供应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地址: 邮编: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手机号码:
授权代表: 联系电话:
授权代表手机号码:
地址: 邮编:
被质疑人1:
地址: 邮编: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被质疑人2:
地址: 邮编: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相关供应商(标后):
地址: 邮编: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二、质疑项目基本情况
质疑项目的名称:
质疑项目的编号: 包号:
采购人名称:
代理机构名称:
采购文件公告:是/否 公告期限:
采购结果公告:是/否 公告期限:
采购文件获取日期:
采购预算: 采购方式:
是否进场交易:
三、质疑事项具体内容
质疑事项1:
事实依据:
法律依据:
质疑事项2
……
四、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质疑请求
请求:
本人(单位)承诺以上信息资料均真实有效,否则将承担由此产生的任何法律后果。
签字(签章): 公章:
日期:
附件2
政府采购质疑回复函
一、质疑回复相关主体基本情况
质疑供应商: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授权代表: 联系电话:
被质疑人1: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被质疑人2: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相关供应商: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二、质疑回复基本情况
质疑函收到日期:
质疑项目名称:
质疑项目编号: 包号:
采购人名称:
代理机构名称:
三、质疑回复具体内容
质疑事项 1:
质疑回复 1:
事实依据:
法律依据:
质疑事项2
……
四、质疑人相关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要求,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财政部门提起诉讼。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签字(签章): 公章:
日期:
附件3
授权委托书
委托人:(姓名或名称、性别、职业、住址及联系方式或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称,住址)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职务 )
受委托人 :(姓名、工作单位、职务)
现委托上述受委托人代理我(单位)处理 (采购项目名称、政府采购编号)的质疑/投诉事宜。代理人具体权限:_________,代理期限:____________,相关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字:
单位名称(公章)
受托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4
政府采购投诉书
一、投诉相关主体基本情况
投诉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地址: 邮编:
电子邮箱: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手机号码:
授权代表: 联系电话:
授权代表手机号码:
地址: 邮编:
被投诉人1:
地址: 邮编: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被投诉人2:
地址: 邮编: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相关供应商(标后):
地址: 邮编: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二、投诉项目基本情况
采购项目名称:
采购项目编号: 包号:
采购人名称:
代理机构名称:
采购文件公告:是/否 公告期限:
采购结果公告:是/否 公告期限:
采购预算: 采购方式:
是否进场交易:
三、质疑基本情况
投诉人于 年 月 日,向 提出质疑,质疑事项为: 。采购人/代理机构于 年 月 日,就质疑事项作出了答复/没有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
四、投诉事项具体内容
投诉事项 1:
事实依据:
法律依据:
投诉事项2:
……
五、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
请求:
本人(单位)承诺以上信息资料均真实有效,否则将承担由此产生的任何法律后果。
签字(签章): 公章:
日期:
附件5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政府采购投诉
一次性补正通知书
(投诉供应商):
关于(采购项目名称、编号)的投诉书,我厅已于__ 年__ 月_ _日收到。经审查,发现你(单位)提交的投诉书内容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现需一次性补正下列有关事项: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请你(单位)将上述补正事项于___年___月___日前提交至我厅重新投诉。未按照补正期限进行补正或补正后仍不符合规定的,我厅将不予受理你(单位)投诉。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专用章)
年 月 日
附件6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政府采购
投诉不予受理通知书
(投诉供应商):
关于你(单位)因不满意(被投诉人)对“(项目名称)(项目编号)”作出的质疑答复/(被投诉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对你(单位)就“(项目名称)(项目编号)”的质疑作出质疑答复,向我厅提起投诉,我厅已于 年 月 日收悉。经审查,我厅认为,你(单位)存在(具体不予受理情形),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决定不予受理。
你(单位)对本投诉不予受理决定不服的,可在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财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具有管辖权的法院名称)提起行政诉讼。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专用章)
年 月 日
附件7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政府
采购投诉告知书
(投诉供应商):
你(单位)投诉“(项目名称)(项目编号)”,不属于我厅管辖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8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等相关规定,我厅特此告知,请你(单位)向(具有管辖权的财政部门名称)有管辖权的部门提起投诉。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专用章)
年 月 日
附件8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政府
采购投诉受理通知书
(投诉供应商):
关于“(项目名称)(项目编号)”的投诉书和有关证明材料,我厅已于 年 月 日收悉。经审查,此项投诉符合政府采购投诉的条件和要求,现已正式受理,受理日期为 年 月 日。我厅将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此项投诉展开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届时将以系统发布及电子邮箱邮递两种方式送达。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专用章)
年 月 日
附件9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政府
采购投诉答复通知书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相关供应商):
我厅已受理(投诉供应商)对“(项目名称)(项目编号)”的投诉,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现发送投诉书副本至你(单位),请予签收。
你(单位)应当在收到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1.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2.有代理人的,还需提交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3.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审报告等)。
未按照投诉答复通知书要求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同放弃说明权利,依法承担不利后果。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专用章)
年 月 日
附件10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暂停
政府采购活动通知书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相关供应商):
(投诉供应商)对“(项目名称)(项目编号)”的投诉,我厅已依法受理并展开调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8号)第五十七条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现通知你(单位)暂停该政府采购活动,暂停期限为 日。
你(单位)收到通知后应当立即中止采购活动,在法定的暂停期限结束前或者财政部门发出恢复采购活动通知前,不得进行该项采购活动。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专用章)
年 月 日
附件11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恢复
政府采购活动通知书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相关供应商):
(投诉供应商)对“(项目名称)(项目编号)”的投诉,我厅已依法受理并展开调查。 年 月 日,我厅下发《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暂停政府采购活动通知书》,根据处理情况,现通知你(单位)恢复采购活动。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专用章)
年 月 日
附件12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一、投诉人基本情况
投诉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通讯地址: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
授权代表:
联系方式:
二、被投诉人及相关供应商基本情况
被投诉人:
通讯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方式:
被投诉人:
通讯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方式:
相关供应商:
通讯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方式:
三、投诉项目
采购项目名称:
采购项目编号: 包号:
采购文件公告:是/否 公告期限:
采购结果公告:是/否 公告期限:
四、质疑投诉过程
五、投诉具体内容
六、被投诉人说明内容
七、事实查明与认定
八、处理决定和法律依据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作出投诉处理决定的财政部门同级的人民政府名称)或(作出投诉处理决定的财政部门的上一级财政部门名称)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具有管辖权的法院名称)提起行政诉讼。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公 章)
年 月 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3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政府采购投诉
处理结果公告(**年第**号)
一、项目编号(或招标编号、政府采购计划编号、采购计划备案文号等):
二、项目名称: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
地 址:
被投诉人:
地 址:
相关供应商:
地 址:
当事人:
地 址:
四、基本情况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六、其他补充事宜
(执法机关名称)
年 月 日
附件14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送达回证
文书名称 | |
文书字号 | |
送达人 |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
送达方式 | □邮寄送达;□直接送达;□数据电文;□留置送达;□公告送达;□其他: |
受送达人 | |
收件人姓名 | |
收件时间 | 年 月 日 |
联系方式 (手机号) | |
备注 |
附件15
政府采购撤销投诉申请书
我(单位)于 年 月 日对(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提起的投诉,现申请撤销。
单位名称(公章):
签字:
年 月 日
说明:《撤销投诉申请书》有法定代表人或者具有撤销投诉权限的授权代表签字的,可不加盖公章;《撤销投诉申请书》有加盖公章的,可不再要求法定代表人或具有撤销权限的授权代表签字。
附件16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投诉终止处理告知书
(投诉供应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相关供应商):
年 月 日,我厅受理(投诉供应商)对“(项目名称)(项目编号)”的投诉。在投诉处理期间, 年 月 日,我厅收到(投诉供应商)的撤销投诉申请书,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条规定,现终止该投诉处理程序。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专用章)
年 月 日
附件2
政府采购电子化质疑投诉工作推进时间表
2020年4月下旬:选取10家规模较大的采购代理机构开展政府采购电子化质疑投诉培训。
2020年5月1日:以10家规模较大的采购代理机构为试点,同时开展线上(政府采购在线质疑投诉系统)和线下质疑投诉工作。
2020年6月下旬:对全区采购代理机构开展政府采购电子化质疑投诉培训。
2020年7月1日:在自治区本级同时开展线上(政府采购在线质疑投诉系统)和线下质疑投诉工作。
2020年9月1日:在全区推行线上(政府采购在线质疑投诉系统)和线下质疑投诉工作。对自治区本级政府采购项目的质疑和投诉不再接收纸质件送达、快件邮寄、电子邮件寄送等其他方式,统一在系统中进行操作。
2020年11月1日:全区政府采购项目的质疑投诉全部实现电子化。
(在同时推行线上和线下质疑投诉工作中,政府采购质疑投诉的计算日期均以政府采购在线质疑投诉系统确认发送时间为准。)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办公室 2020年4月15日印发
附件下载:
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电子化质疑投诉工作规程》的通知.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