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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号文实施,资格库怎么办?

2021-03-10 项目公告

38号文实施,资格库怎么办?

(亚利聊政采224)

 

为了落实中央《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财政部发布了《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38号文2019年9月1日起实施到现在,两个月过去了。不少地方对通过入围方式设置的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做了迅速清理整顿。但也有不少单位仍然感觉很迷茫,不断在易采通提问。近期,亚利在三个省区与同行做政府采购业务交流时,被问及最多的问题仍然是,各种资格库该何去何从。   

有个同行说,“38号文要求清理资格库、名录库,我们有个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库,还不到期。如果取消这个库,评审项目随时都会报来,随时招标选择供应商根本来不及。怎么才能保证评估业务需要,又符合法律要求呢?” 
    有个自然资源局的同行也遇到了同样的困惑。他们单位土地估价服务,每年都有500万元左右的采购量,不属于小额零星采购。土地估价一般来的都比较急,每次都去招标选择供应商,是不能满足快速挂牌拍卖需要的。不让搞供应商入库,不知道该咋办了。   

那么,38号文实施后,原来已有的各种供应商库到底该怎么办呢?以后还能不能建各种供应商库呢?近日,亚利做了许多功课,也与业内人士进行了多次深入交流、探讨,理出了几个观点供大家参考。   
    针对服务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不能计算出价格总额的采购项目,如会计、审计、资产评估、法律咨询等服务类项目,应按如下原则进行清理和规范:   
    对于已有供应商库,要看招标过程中是否有明确的规定。如果资格库、名录库既没有服务标准,也没有定价原则,这样笼统的资格库一定要清理掉,不能再留再用。而服务标准、定价原则这两个要素有明确规定的供应商库,还是可以暂时存在的,但要重新规定二次选择供应商的规则:是竞价选择?是竞谈选择?还是采用轮序的办法呢?这是要明确规定的。   
    如果一段时间里同类采购项目需要多家供应商一起来做,应该怎么办呢?是实行联合体投标?还是通过分包采购来实现?这个也要事先明确下来。   
    首先,无采购数量、无价格、无服务标准的“三无”资格库,肯定是不能再设了。一种类别的多个项目一次招标,多家供应商一起中标,这种通过招标选择多家供应商的方式是存在问题的。按照现行的采购法规,招标只能有单一的供应商中标,没有招入围、招多家的制度。因为入围入库的供应商没有得到确定的商业机会,却增加了采购人随意选择供应商寻租的风险。   
    确实需要多家供应商入围实施的服务项目,采购文件对服务方案、技术方案、定价原则要明确规定。定价原则,可以是单一价格,可以是一个计算的费率,必须要有定价的办法。采购项目要落实到具体供应商头上,是根据行政区域分配商业机会呢?还是根据业务类型来分配机会?这个要明确下来,然后跟供应商签订分包合同。这样,供应商得到的是一个确定的合同订单。   
    也就是说,以后再招需要多家供应商一起做的项目,给供应商的机会必须是确定的。不仅要有服务标准、定价原则,而且供应商做哪些项目要与具体的报价和服务标准相对应。比如说,一个审计项目,审计的要求类型很多,一家供应商没办法完全承担。这类项目可以通过分包采购确定几家供应商。除具备服务标准、定价原则两个条件之外,每个入围供应商具体承接哪些项目可以按区域或业务类型,把项目分配给具体的供应商,然后再与中标供应商签订分包合同。总之,合同一定要落实到具体的供应商头上。  
    如果采购项目复杂,包含的标的物有两种或者以上类型,可以采用联合体投标,允许供应商组成联合体。或者把不同类的标的物分开搞分包采购。我举个例子,一个档案馆招密集架和消毒柜的项目。预算金额3000多万元,密集架占主要部分,消毒柜占8%左右。这两类产品分属两类企业生产,密集架企业没有消毒柜认证,一般不做消毒柜。消毒柜企业一般不做密集架。要么允许联合体投标,要么施行分包采购,密集架的供货分给密集架企业,消毒柜的供货分给消毒柜企业。采购法律法规赋予了采购人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权利,但我认为要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该采用联合体投标还是要选择的。不然,对供应商构成了限制,采购效果也会受到影响。   

采购实际中经常会遇到一些特别大的项目,比如批量服装,要在短时间内完成供货,最好允许联合体投标。但如果一次招标多家入围,问题很多。什么问题呢?供应商的报价不一样,提供的标准不一样,同样的标的可能报价差异很大,这对采购人是不利的。为什么工程项目联合体投标很多?因为一个大项目,一家供应商肯定完成不了,需要多家一起来做,同类资质承担相同工作的供应商,按较低一方的资质等级来认定联合体的资质等级。   
    概括一下我表达的意思。对采取入围方式确定多家供应商名单的采购项目,按以下两种方法处理:一是,对于入围过程中已明确服务标准、定价原则的资格库,可暂按原约定执行,但需明确二次选择供应商的规则;二是,对于入围过程中仅确定供应商资格,没有明确服务标准、定价原则的资格库,应坚决予以清理。   
    今后不能再搞笼统的供应商资格库了。一般性的采购项目,不能以入围方式做资格限定,也不能采取多家入围后采购单位随意分配业务的方式。对于采购数量和时间不确定的采购项目,要做到以下三点:第一,可由一家供应商承担的采购项目,通过竞争选择单一供应商并与其签订单价固定、数量不确定的采购合同。第二,确需多家供应商共同承担的项目,可根据业务性质、服务区域等要素,进行合理分包,通过竞争择优,将相应采购项目明确到具体供应商头上。第三,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可以探索实行和接受联合体投标,由多家供应商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联合体协议完成采购项目。   
    当然,对于一些特殊的采购项目,比如政府为社会公众提供的养老、培训项目,一家供应商难以承担确需多家供应商的,可以通过公开遴选的方式确定多家供应商,由接受服务的居民等对象“用脚投票”,自主选择提供服务的供应商,由政府与提供服务的供应商据实或凭单结算。这样做既可以促进供应商改进服务,也可以提升服务接受方的满意度。有业内专家认为,这是目前唯一可以采取多家入围的特定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