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3-10 项目公告
优化营商环境有关事项的通知
宁财(采)发〔2019〕654号
区直各预算单位,各市县区财政局,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及各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采购代理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央深改委审议通过的《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聚焦企业关切进一步推动优化营商环境政策落实的通知》(国办发〔2018〕104号)以及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有关要求,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降低政府采购供应商交易成本,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和创造力,推动高质量发展,现就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障公平竞争权,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一)严格执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各级财政部门制定涉及市场主体的政府采购制度办法,要严格执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充分听取市场主体和相关行业协会商会意见,评估对市场竞争的影响,防止出现排除、限制市场竞争问题。重点审查制度办法是否设置不合理和歧视性的准入条件排斥潜在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是否设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行政审批或者具有审批性质的备案,是否违规给予特定供应商优惠待遇等。经审查认为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可以颁布实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应当不予出台或者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后出台;未经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得出台。禁止设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审批、备案、监管、处罚、收费等事项。在政府采购相关制度办法实施过程中,应当定期或者适时评估其对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影响,对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要及时修改完善或者予以废止。
(二)保障各类企业公平竞争。各采购人及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要按照公平竞争原则,对各类所有制企业公平对待,不得以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股权结构等,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性待遇;不得对民营企业设置不平等条款;不得对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在中国境内生产的产品、提供的服务区别对待;不得设置或者变相设置供应商规模、成立年限等门槛,限制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三)禁止变相限制供应商自由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政府采购交易流程的设计要符合《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通过信息化系统建设变相设置门槛、限制供应商自由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不得违反法律规定要求采购人采用随机方式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不得要求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前进行不必要的登记、注册,或者要求设立分支机构,设置或者变相设置进入政府采购市场的障碍;不得要求供应商购买指定软件,作为参加电子化政府采购活动的条件。各采购人及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借口非法阻挠潜在供应商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采购文件;除小额零星采购适用的协议供货、定点采购以及财政部另有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通过入围方式设置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作为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资格条件,妨碍供应商进入政府采购市场。
(四)保障采购代理机构依法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凡在中国政府采购网登记成功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各级财政部门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不得通过备案、审核等方式限制其在本地从事政府采购业务代理,不得强制要求代理机构在本地设立分支机构,不得强制要求采购人采用抓阄、摇号等随机方式或者比选方式选择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干预采购人自主选择采购代理机构。
二、降低交易成本,为中小微企业松绑减负
(五)取消招标文件收费。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招标文件应全部使用电子文档下载方式免费提供,招标文件必须与招标公告同时公告。各代理机构不得巧立名目,收取无法律法规依据的收费。
(六)规范投标保证金收取和退还。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各采购人、代理机构应当允许供应商自主选择以支票、汇票、本票、保函等非现金形式缴纳或提交投标保证金。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创造便利条件,实现支票、汇票、本票、保函等非现金形式保证金的提交方式。各代理机构代理的不进场采购项目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必须以支票、汇票、本票、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收取。各级财政部门要强化对政府采购项目投标保证金的监督管理,对各代理机构仍要求以现金形式缴纳投标保证金的行为,要依法处理并予通报。
一经收取投标(响应)保证金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约定的到账(保函提交)截止时间应当与投标(响应)截止时间一致,并按照规定及时退还供应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收取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保证金。
(七)鼓励采购人免收履约保证金或降低履约保证金收取比例。采购人要根据项目特点、市场状况、周期长短等情况,综合考虑是否收取履约保证金,鼓励采购人免收履约保证金或降低履约保证金收取比例,并在招标采购文件中进行明确。采购人确需收取履约保证金的,应当通过保函的形式收取。收取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在采购合同中约定履约保证金退还的方式、时间、条件和不予退还的情形,明确逾期退还履约保证金的违约责任。
(八)鼓励采购人按照合同约定实行政府采购合同资金预付。采购人可在政府采购合同履约前向中标成交供应商预付一部分合同资金,进一步缓解中标成交供应商运营压力和交易成本。采购人向供应商支付预付款的,预付款比例要按照自治区财政厅有关规定执行并在招标采购文件和合同中进行明确。
(九)加快政府采购合同资金支付。采购人应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尽快签订合同,在合同签订2个工作日内进行公告。要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中标成交供应商支付合同资金,加快合同资金支付进度,降低供应商资金占用成本,不得以机构变动、人员更替、政策调整等为由延迟付款,不得将采购文件和合同中未规定的义务作为向供应商付款的条件。各级财政部门要强化政府采购合同监督管理,对无故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合同、未及时进行合同公示的行为,要依法处理并予通报。
采购人和供应商应当在政府采购合同中明确约定双方的违约责任。对于因采购人原因导致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的,采购人应当依照合同约定对供应商受到的损失予以赔偿或者补偿。对于供应商不按照合同约定履约,给采购人造成损失的,采购人可按照合同法相关规定追究供应商违约责任。
三、优化办事流程,提升服务水平
(十)优化采购活动办事流程。对于供应商法人代表已经出具委托书的,各采购代理机构不得要求供应商法人代表亲自领购采购文件或者到场参加开标、谈判等。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提供开标现场网络查询服务,对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通过互联网或者相关信息系统查询的信息,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积极推进电子化采购,减少供应商提供纸质材料,实行电子化采购的,除必要的原件核对外,对于供应商能够在线提供的材料,原则上不要求供应商同时提交纸质材料。对于供应商依照规定提交各类声明函、承诺函的,不得要求其再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
(十一)细化采购活动执行要求。采购人允许采用分包方式履行合同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可以分包履行的具体内容、金额或者比例。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投标(响应)文件的格式、形式要求应当简化明确,不得因装订、纸张、文件排序等非实质性的格式、形式问题限制和影响供应商投标(响应)。
四、规范信息公开,提升政府采购透明度
(十二)及时完整公开政府采购信息。采购人要按照政府采购全过程信息公开的目标导向,依法在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网公开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实现从采购预算、采购过程到采购结果的全过程信息公开。采购人要认真落实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公开的主体责任,确保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的完整性和及时性。各级财政部门要将政府采购信息公开作为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依法在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网发布政府采购项目信息的,要按照《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追究法律责任。
(十三)推进采购意向公开。为便于供应商提前了解采购信息,各级财政部门、采购人应当积极创造条件推进采购意向公开(涉密信息除外)。采购意向主要包括采购项目、采购内容及需求概况、预算金额、预计采购时间等。
(十四)扩大政府采购信息公开渠道。自治区财政厅将积极推进政府采购信息向政务服务平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等渠道扩展,为供应商获取政府采购信息提供更多渠道。进一步升级改造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网,实行信息公开模板化,优化信息查询搜索功能,丰富网页内容栏目,提高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的自动化和透明度,为供应商获取信息和社会进行监督创造便利条件。
五、创新监管方式,推进实施“互联网+政府采购”
(十五)深入推进政府采购在线监管。各级财政部门要以全区统一的政府采购电子化平台为依托,实行政府采购事项线上办理,全面取消线下纸质办理。要以预算管理流程优化为切入点,增强预算管理、政府采购、资产管理、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的协同性,优化简化财政内部审核流程,实现预算管理、政府采购、资产管理、国库集中支付等系统的实时对接,提高政府采购管理环节的效率。
(十六)推进采购项目电子化实施。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加快完善电子化政府采购网上交易功能,实现在线提供采购文件、提交投标(响应)文件,实行电子开标、电子评审。逐步推进宁夏公共资源交易网与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网业务数据互联互通,统一信息公告、投标文件、招标文件电子化模板,将监管规则及法律禁止行为嵌入业务流程,强化电子化评标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预警功能,实现技术防腐。各级财政部门应完善和优化合同签订、履约验收、信用评价、用户反馈、资金支付等线上流程,打造采购项目全流程电子化管理。
(十七)稳步推进政府采购网上商城建设。建设全区统一的政府采购网上商城,丰富网上商城商品品目,引入电商竞争模式,公开征集电商参与网上商城公平竞争,建立商品价格比对监测功能,保证网上商城商品优质优价。探索建立网上商城扶贫馆,展示我区8个国家级贫困县符合条件的物业服务公司信息,组织采购人通过全国统一“扶贫832”平台采购贫困地区农副产品,全面落实财政部政府采购扶贫政策,助力消费扶贫,打赢脱贫攻坚战。
六、畅通供应商维权渠道,强化诚信体系建设
(十八)建设全区统一的政府采购在线质疑投诉系统。将线下质疑投诉转为线上运行,为供应商提供标准统一、高效便捷的维权服务。对供应商提出的质疑和投诉,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及时答复和处理。各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应完善质疑答复内部控制制度,有条件的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实现政府采购质疑答复岗位与操作执行岗位相分离,进一步健全政府采购质疑投诉处理机制。
(十九)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处罚。各级财政部门实施政府采购行政处罚,应当依法保障当事人的告知权、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等,保证程序合法。坚持处罚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正确适用和区分从轻处罚、减轻处罚和不予处罚情形,作出的行政处罚应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二十)强化失信联合惩戒。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大政府采购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对违法者依法严惩,及时将政府采购违法行为在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网进行公示,实现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互联互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使用信用信息,强化失信联合惩戒,维护供应商的合法权益,促进供应商守法诚信经营。
七、强化监督管理,加大综合监管力度
(二十一)完善监督管理制度。根据《国务院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要求,对我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制度进行梳理,修订完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代理机构管理办法及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建立评审专家、代理机构等政府采购从业人员学习培训制度,建立采购需求管理及公示制度,建立政府采购质疑投诉在线受理及管理制度等,通过加强基础制度建设,强化对政府采购各方当事人的监督管理。
(二十二)建立综合监管机制。探索建立与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综合监管机制,通过制度建设与信息化平台建设的配合,将政政府采购项目全流程监管中出现的违法违规问题预警信息及时同步审计及纪检监察部门业务系统,形成政府采购领域综合监管的良好局面。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2019年10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