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咨询
在线咨询
首页 政策法规/宁夏 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调整完善政府采购履约保证金管理方式的通知

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调整完善政府采购履约保证金管理方式的通知

2021-03-10 项目公告

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调整完善政府采购

履约保证金管理方式的通知

 

宁财(库)发 ﹝2019﹞ 240 号

 

自治区本级各部门预算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增强预算单位主体责任,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根据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加强财政预算执行管理加快支出进度的通知》(宁财(预)发2019194号)要求,各部门预算单位可以提前将政府采购履约保证金划转到单位实有资金账户,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通知适用于自治区本级各部门预算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即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支付政府采购项目资金时按采购合同约定预留的履约保证金。

二、操作流程

(一)预算指标项目类别为“政府采购”的履约保证金支付流程。

各部门预算单位在政府采购项目完成验收后,依据政府采购合同及政府采购项目验收报告,在宁夏财政专网登陆“宁夏政府采购公共服务平台”发起支付申请,同时申请支付履约保证金。自治区财政厅审核通过后,向供应商账户付款并将履约保证金划转到各部门预算单位在财政部门备案的基本账户。

(二)预算指标项目类别为“项目”的政府采购履约保证金支付流程。

部门预算单位按照单笔支付金额选择支付方式。对于单笔支付金额在 500万元以下的政府采购履约保证金,由各部门预算单位在项目验收完成后,登陆“财政管理一体化信息系统”发起授权支付,将款项直接支付给供应商,同时将履约保证金通过授权支付的方式转入其在财政部门备案的基本账户中,资金用途必须注明“履约保证金”,同时将政府采购中标通知书、合同和验收报告提供给财政厅国库支付中心,作为取消预算执行动态监控预警的依据。

对于单笔支付金额在500万以上的政府采购履约保证金,按照财政直接支付相关规定发起直接支付申请。

三、其他相关事项

(一)各部门预算单位应及时梳理以前年度结余的政府采购项目资金。对于本通知下发之日以前已完成验收但尚未到达质保期的政府采购项目,各部门预算单位可申请提前将履约保证金转入其在财政部门备案的基本账户,待质保期满后由各部门预算单位及时支付给供应商;对于仅支付预付款并未竣工验收的政府采购项目,可在项目验收后申请向供应商付款的同时申请将履约保证金划转至其在财政部门备案的基本账户。具体操作流程按照上述项目类别自主选择。

(二)各部门预算单位必须要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在项目达到质量要求且未出现其他问题的情况下,将到期的履约保证金足额支付给供应商,因提前或延迟支付履约保证金引发的经济纠纷由各预算单位自行承担。

(三)财政直接划转到各部门预算单位基本账户的履约保证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不得用于私设“小金库”。对因客观原因无法执行的履约保证金,各部门预算单位应在15日内主动上缴国库。自治区财政厅对自治区本级各部门预算单位履约保证金的支付情况将进行不定期监督检查。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2019年3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