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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泛征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修改意见的通知

2021-03-16 项目公告

各政府采购当事人、各市、县(区)财政局:
   为进一步维护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合法权益,提高政府采购项目评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16〕198号)的相关规定,结合宁夏政府采购工作实际,我厅对2013年3月26日印发的《关于政府采购相关付范围及标准的通知》(财采发〔2013〕235号)进行了修订,现广泛征求各方意见,请将修改意见发送至电子邮箱383205149@qq.com,征集意见截止时间为2019年10月18日下午下班前。

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20191010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

 

一、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主体

属于年度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项目,由集中采购机构支付评审专家劳务报酬;集中采购目录外的项目,由采购人支付评审专家劳务报酬。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应在15个工作日内按照评审专家提供的收款账号信息支付劳务报酬。
  二、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范围

经自治区财政厅选聘纳入评审专家库管理的人员或采购人自行选定相应专业领域的评审专家,以独立身份参加政府采购评审、项目论证、验收等活动的,应按照评审劳务报酬标准领取劳务报酬。采购人代表参与政府采购评审的,不得以评审专家名义领取劳务报酬。参与项目评审现场活动的其他人员(含监督人员)一律不得领取劳务报酬。
  三、评审专家劳务时间计算方法

评审专家劳务时间是指评审专家按照专家库随机抽取短信通知或采购人通知要求,到达参加项目评审地点签字报到开始至评审结束。评审专家在评审报告上签字即为政府采购评审结束。评审专家在评审活动过程中的就餐、休息时间为非标时间,应予扣除。

四、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标准

(一)评审专家参加政府采购项目评审在3小时以内的,劳务报酬每人300元。3小时以外,每超过1小时,劳务报酬增加100元。评审时间超过8小时,劳务报酬1000元。参加同一项目复审的原评标委员会的评审专家,不得重复领取评审劳务费。担任评审专家组长的专家增发100元评审劳务费。
  (二)评审专家按照通知要求到达评审地点,非评审专家自身原因,评审活动未能正常进行的,应向评审专家支付100元的误工费,误工费在评审劳务报酬中列支。

(三)评审专家未完成评审工作擅自离开评审现场或者在评审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获取劳务报酬和报销异地评审交通费、住宿费。
  (四)交通费、住宿费。
  评审专家参加评审,其往返的市内交通费包含在评审劳务报酬中。评审专家参加异地评审,其往返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等实际发生的费用,可参照采购人执行的差旅费管理办法相应标准向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构凭据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