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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监管工作通报机制(试行)》的通知

2021-03-16 项目公告


宁夏回族自治区

                   财政厅文件

 

 

宁财(采)发〔2019293

 

 


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监管工作通报机制(试行)》的通知

 

各市、县(区)财政局:

为提高政府采购监管工作质效,拟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监管工作通报机制(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监管工作通报机制(试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201942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

监管工作通报机制(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全区政府采购工作行政执法水平,不断改进工作作风,促进政府采购政策落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通报机制。

第二条 政府采购监管工作通报主要以财政部、自治区财政厅各项决策、重要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为重点,表扬先进,鞭策后进。

第三条 本通报机制适用对象为各市、县(区)财政局,使用范围为政府采购工作。

第四条 政府采购监管工作通报每年进行一次,原则上于1231日前开展。

第二章 通报内容

第五条 政府采购监管工作通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地方政府采购信息统计情况、政府采购投诉情况、监督检查情况及日常基础工作情况等,自治区财政厅可根据每年政府采购工作重点,额外增加其他通报内容。

第六条 地方政府采购信息统计情况(20分)

(一)(5分)是否按期上报政府采购信息统计报表及监管报表,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上报季报,年度结束后15日内上报年报,按期上报1次得1分,未按期上报不得分。

(二)(10分)上报的政府采购信息统计报表及监管报表数据是否真实、完整,报表发生漏填、错填、错行等情况导致退回的,退回1次扣2分,报表已上报财政部后发现错误导致退回的,退回1次扣5分,在审计、巡视、监督检查中发现政府采购信息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该项不得分。

(三)(5分)是否将年报纸质报表和统计分析报告(加盖行政公章)各1份于年度结束后20日内报送至自治区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按期上报得2分,延迟或未上报不得分;政府采购信息统计分析报告是否真实客观反映政府采购执行情况、存在问题,并提出相关工作建议,分析充分、到位的得3分,其他酌情扣分。(每年第四季度季报、年报及年报纸质报表和统计分析报告相关报送情况列入次年监管工作通报内容)

第七条 政府采购投诉情况(30分)

(一)(20分)是否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依法受理、处理、处罚政府采购投诉事项,引起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导致败诉或改变处理结果的,1次扣5分。

(二)(10分)行政处理决定书、处罚决定书是否在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宁夏政府采购公共服务平台上进行公告,并将代理机构及供应商的相关违法违规失信行为录入中国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管理系统”,延迟1次扣0.5分,未公告1次扣1分。

第八条 监督检查情况(30分)

(一)(15分)是否私自设立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名录库,被相关方举报并查实的,该项不得分。

(二)(15分)在监督检查工作中财政部门工作人员被发现存在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的,通报1次扣5分,在审计、巡视等工作中财政部门或其工作人员被发现存在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的,该项不得分。

第九条 日常基础工作情况(20分)

(一)(6分)每月报送政府采购工作信息不少于1条,未报送的每月扣0.5分(报送途径为外网邮箱:nxzfcg@163.com,并注明单位、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二)(8分)安排、组织辖区各方采购当事人开展政府采购政策宣传培训等工作,宣传培训形式不限于组织培训班、召开会议传达政策、印发宣传手册等,未开展该项工作的不得分,宣传培训质效不高的酌情扣分。

(三)(6分)其他临时安排的工作。

第三章 通报结果

第十条 自治区财政厅将按得分高低对各市、县(区)财政局进行排名,对排名前5位的进行通报表扬,对排名后5位的进行通报批评。通报结果将向各市、县(区)财政局公布,并抄送各市县(区)党委、政府。

第十一条 通报排名在后5位的,应于通报结果公布后15个工作日内,向自治区财政厅提交书面整改方案。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通报机制由自治区财政厅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通报机制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办公室               20194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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