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4-27 项目公告
项目名称:茂名市妇幼保健院医用物资供应链精细化管理服务项目(SPD)
项目编号:07-14-04A-2026-D-F-E10061
首次公告日期:2026年4月22日
一、澄清修改内容
(1)原招标文件第三章投标人须知中的“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21点内容“1、收费标准:本项目为服务类招标,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经甲乙双方协商以人民币13,446,647.98万元作为本项目招标代理服务费的预估计算基数,按以下招标费率标准计取,并按约定下浮25%后收取。”。
现更正为:“1、收费标准:本项目为服务类招标,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经甲乙双方协商以人民币13,446,647.98元作为本项目招标代理服务费的预估计算基数,按以下招标费率标准计取,并按约定下浮25%后收取。”
(2)原招标文件第二章用户需求书中“五、配送商服务要求”的“11.★配送商所供应产品为第二类医疗器械的,须在首次供货前提供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签发的有效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现变更为:“11.★配送商所供应产品为第二类医疗器械的,须在首次供货前提供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签发的有效《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原招标文件第五章合同文本的合同书(第一中标人)中“五、配送商服务要求”的“11.配送商所供应产品为第二类医疗器械的,须在首次供货前提供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签发的有效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现变更为:“11.配送商所供应产品为第二类医疗器械的,须在首次供货前提供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签发的有效《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原招标文件第五章合同文本的合同书(第二、三中标人)中“四、配送商服务要求”的“11.配送商所供应产品为第二类医疗器械的,须在首次供货前提供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签发的有效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现变更为:“11.配送商所供应产品为第二类医疗器械的,须在首次供货前提供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签发的有效《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原招标文件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与要求中“格式十一:实质性条款响应表”的第3点“11.★配送商所供应产品为第二类医疗器械的,须在首次供货前提供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签发的有效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现变更为:“11.★配送商所供应产品为第二类医疗器械的,须在首次供货前提供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签发的有效《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原招标文件第二章用户需求书中“五、配送商服务要求”的“12.★4.服务费率:投标人须在开标一览表中分别明确填报费率,其中非集采医用耗材部分服务费率≤2.75%,集采医用耗材部分服务费率≤1.48%。投标人所报费率高于上述最高限价的,按无效投标(废标)处理。服务费由医用耗材配送商支付,收取方为本项目SPD运营商。”。
现变更为:“12.★4.服务费率:投标人须在开标一览表中分别明确填报费率,其中非集采部分服务费率≤2.75%,集采部分服务费率≤1.48%。投标人所报费率高于上述最高限价的,按无效投标(废标)处理。服务费由配送商支付,收取方为本项目SPD运营商。”
(7)原招标文件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与要求中“格式十一:实质性条款响应表”的第4点“12.★4.服务费率:投标人须在开标一览表中分别明确填报费率,其中非集采医用耗材部分服务费率≤2.75%,集采医用耗材部分服务费率≤1.48%。投标人所报费率高于上述最高限价的,按无效投标(废标)处理。服务费由医用耗材配送商支付,收取方为本项目SPD运营商。”。
现变更为:“12.★4.服务费率:投标人须在开标一览表中分别明确填报费率,其中非集采部分服务费率≤2.75%,集采部分服务费率≤1.48%。投标人所报费率高于上述最高限价的,按无效投标(废标)处理。服务费由配送商支付,收取方为本项目SPD运营商。”
(8)原招标文件第五章合同文本的合同书(第一中标人)中“七、甲方乙方的权利和义务”的“(8)乙方配送的耗材需经耗材服务平台进行配送,其他配送商送到甲方的任何产品送达医院中心仓库或约定的SPD仓库后,均需通过乙方的SPD平台配送到临床科室使用,同时其他配送商须向乙方交纳运营服务费,服务费按每批次配送总金额核算,其中集采医用耗材部分费率为 ______ %,非集采医用耗材部分费率为 ______ %,具体以乙方投标填报费率为准。”。
现变更为:“(8)乙方配送的药品、医用耗材、检验试剂需经服务平台进行配送,其他配送商送到甲方的任何产品送达医院中心仓库或约定的SPD仓库后,均需通过乙方的SPD平台配送到临床科室使用,同时其他配送商须向乙方交纳运营服务费,服务费按每批次配送总金额核算,其中集采部分费率为 ______ %,非集采部分费率为 ______ %,具体以乙方投标填报费率为准。”
(9)原招标文件第五章合同文本的合同书(第二、三中标人)中“五、甲方乙方的权利和义务”的“(7)乙方配送的耗材需经耗材服务平台进行配送,乙方送至甲方的所有产品送达医院中心仓库后,均需通过第一中标人的SPD平台配送到临床科室使用,同时须向第一中标人交纳其每批次配送总金额对应的运营服务费,服务费按每批次配送总金额核算,其中集采医用耗材部分费率为 ______ %,非集采医用耗材部分费率为 ______ %,具体以第一中标人投标填报费率为准。服务费在其配送产品使用后的次月20日前支付给第一中标人,若逾期未付,甲方可延期支付该配送商相应货款,因此影响甲方耗材及时配送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现变更为:“(7)乙方配送的药品、医用耗材、检验试剂需经服务平台进行配送,乙方送至甲方的所有产品送达医院中心仓库后,均需通过第一中标人的SPD平台配送到临床科室使用,同时须向第一中标人交纳其每批次配送总金额对应的运营服务费,服务费按每批次配送总金额核算,其中集采部分费率为 ______ %,非集采部分费率为 ______ %,具体以第一中标人投标填报费率为准。服务费在其配送产品使用后的次月20日前支付给第一中标人,若逾期未付,甲方可延期支付该配送商相应货款,因此影响甲方药品、医用耗材、检验试剂及时配送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10)原招标文件第五章合同文本的合同书(第一中标人与第二、三中标人签订的SPD服务协议)中“三、 SPD 运营服务费标准与支付”的“(1)非集采类医用耗材:按乙方当月实际配送结算金额的 % 收取。(2)集采类医用耗材:按乙方当月实际配送结算金额的 % 收取。”
现变更为:“(1)非集采部分:按乙方当月实际配送结算金额的 % 收取。(2)集采部分:按乙方当月实际配送结算金额的 % 收取。”
(11)原招标文件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与要求中“格式二:开标一览表”
<span style=“font-size:10.5pt;mso-bidi-font-size:12.0pt;font-family:
" calibri”,“sans-serif”;mso-ascii-theme-font:minor-latin;mso-fareast-font-family:="" 宋体;mso-fareast-theme-font:minor-fareast;mso-hansi-theme-font:minor-latin;="" mso-bidi-font-family:“times=”" new="" roman";mso-bidi-theme-font:minor-bidi;="" background:white;mso-font-kerning:1.0pt;mso-ansi-language:en-us;mso-fareast-language:="" zh-cn;mso-bidi-language:ar-sa"="">
|
项目名称 |
投标报价(服务费率报价) |
备注 |
|
茂名市妇幼保健院医用物资供应链精细化管理服务项目(SPD) |
非集采医用耗材部分服务费费率: % |
非集采医用耗材部分服务费率≤2.75%(最高限价) |
|
集采医用耗材部分服务费率: % |
集采医用耗材部分服务费率≤1.48%(最高限价) |
现变更为:
|
项目名称 |
投标报价(服务费率报价) |
备注 |
|
茂名市妇幼保健院医用物资供应链精细化管理服务项目(SPD) |
非集采部分服务费费率: % |
非集采部分服务费率≤2.75%(最高限价) |
|
集采部分服务费率: % |
集采部分服务费率≤1.48%(最高限价) |
(12)招标委托代理协议以更正后的为准。
招标文件的其他内容不变。
特此公告
二、监督部门
本招标项目的监督部门为:茂名市妇幼保健院。
三、联系方式
招 标 人:茂名市妇幼保健院
地 址: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南路192号
联 系 人:陈女士
电 话:0668-2921393
电子邮件:/
招标代理机构:公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广东省茂名市油城八路 13 号大院 3 楼
联 系 人:周亮忠、易艳坤、陈双双、盛菲、李涛
电 话:0668-3918998
电子邮件:gcmmzb@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