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云财采〔2018〕11号 省直各委、办、厅、局,各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各州、市财政局,镇雄县、宣威市、腾冲市财政局: 为加强政府采购需求管理,规范政府采购委托采购代理行为,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合法合规开展政府采购活动,促进政府采购标准建设和廉政建设,根据《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制定了《云南省政府采购项目委托代理协议》标准文本。 现将《云南省政府采购项目委托代理协议》标准文本印发给你们,请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在政府采购委托采购代理时,统一按此标准文本签订委托代理协议。 各预算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本通知转发至所属单位。省以下垂直管理单位和省驻州、市、县预算单位、司法体制改革单位、审计系统由省级主管部门统一通知。省级预算管理的政府采购单位在委托采购代理时,只需按照“云南省政府采购管理信息系统”要求和提示操作,即可生成和打印《云南省政府采购项目委托代理协议》标准文本。 云南省财政厅 2018年6月22日 云南省政府采购项目委托代理协议 协议编号: 甲方(盖章): 地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采购需求负责人: E-mail: 乙方(盖章): 地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E-mail: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甲方将本单位本次政府采购项目委托乙方代理组织采购。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规定,在甲方委托事项范围内依法开展政府采购活动。经甲乙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项目基本情况: 政府采购项目名称: 政府采购计划编号: 预算或最高限价(项目分包须按分包情况填写): 组织形式: 采购方式: 采购需求:见附件 二、甲方委托乙方的委托范围,在以下事项中具体确定: (1)[是否] 编制、发售采购文件 (2)[是否] 协助设定供应商资格条件 (3)[是否] 制定评标(评审)办法 (4)[是否] 解释采购文件 (5)[是否] 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媒体上发布采购公告 (6)[是否] 落实开标(谈判、询价、磋商)、评标(评审)地点 (7)[是否] 供应商资格审查 (8)[是否] 代收代退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 (9)[是否] 随机抽取专家、组建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询价小组、磋商小组),属于省属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项目或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采购项目代理选择评审专家 (10)[是否] 组织开标(谈判、询价、磋商),指定专人记录开评标(谈判、询价、磋商)过程 (11)[是否] 组织评审工作 (12)[是否] 整理评标报告送采购人 (13)[是否] 根据评标委员会(评审小组)推荐的中标(成交)候选人名单顺序直接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 (14)[是否] 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媒体上发布中标、成交公告 (15)[是否] 发放中标(成交)通知书 (16)[是否] 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17)[是否] 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媒体上发布合同公告 (18)[是否] 将政府采购合同副本报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备案 (19)[是否] 项目验收
云财采〔2018〕18号 省直各部、委、办、厅、局,各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 为进一步规范省级政府采购活动,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的相关规定,结合云南省省级政府采购实际,现将单一来源采购有关管理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级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服务,需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的,按本通知要求执行。 二、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服务项目,采购人可以向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提出单一来源采购备案或审批申请: (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具体细化为以下7种情况: 1. 基于定向开发或首次制造等原因,符合自主创新产品订购或首购政策,只能由特定供应商开发或者制造的; 2.已通过政府采购程序采购了受知识产权保护(独立拥有专利或者著作权)的产品(如电子数据库等),需按年支付续订费用,经由采购人确定继续订购的; 3.公开招标失败或废标,符合专业条件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只有一家,经评标委员会出具了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论证意见的; 4.新购知识产权保护(独立拥有专利或者著作权)产品,只能由特定供应商制造或者提供货物和服务,且不存在任何其他合理的选择或替代情况的; 5.基于工作需要,由主管部门确定和主导,在系统内推广使用已被证实属于安全可靠的信息系统的; 6.基于节约财政性资金的原则,对正在使用过程中的原设备或系统进行添购或升级改造,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由原供应商完成的; 7.只能由特定供应商制造或者提供货物和服务,且不存在任何其他合理的选择或替代情况的其他情况。 (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三、单一来源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采购人应当深入了解供应商提供的产品性能和成本,在保证采购项目质量的前提下,按照物有所值原则与供应商进行协商,本着互利和有效原则合理确定采购预算。 四、采购预算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需采用政府采购单一来源采购货物、服务的项目,属于采购活动开展前报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审核批准事项;采购预算在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需采用政府采购单一来源方式采购货物、服务的项目,属于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报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备案管理事项。 五、申请或报备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采购预算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项目,采购人应当将书面申请以及相关依据或证明材料扫描上传至“云南省政府采购管理信息系统”中,作为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批准的依据材料。 (二)采购预算在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的项目,采购人不需向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只需将情况说明和相关依据或证明材料在提交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备案时扫描上传至“云南省政府采购管理信息系统”中。 (三)采购预算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属于情形(一)的项目,采购人在报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批准前,应当在“云南省政府采购网”(中国政府采购网云南分网)进行公示,公示情况作为省财政厅审核批准的必备材料之一。 1.公示的内容包括:采购人、拟采购项目名称和内容、采购预算;拟采购货物或者服务的说明;单一来源采购的原因、理由及相关说明;拟定的唯一供应商名称、地址;专业人员对相关供应商因专利、专有技术等原因具有唯一性的具体论证意见,以及专业人员的姓名、工作单位和职称;公示的期限;采购人和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的单位地址、联系电话。 2.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3.公示无异议后,采购人才能在“云南省政府采购管理信息系统”提交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或采购方式变更申请。 (四)公示期间发生异议的按以下方式办处: 1.公示期间有异议的,应由异议方提交阐明详细理由,且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书面异议函(原件),以及加盖单位公章的相关依据和证明材料送至采购单位,由采购人进行答复。异议函由法定代表人送交的,送交时法定代表人应持本人身份证原件。由委托代理人送交的,送交时被委托人应持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授权委托书,以及本人身份证原件。 2.异议方应当同时将书面异议函送一份至省财政厅备查。 3.采购人收到异议函等相关材料后,应办理签收手续。如拒收异议函等材料的,省财政厅将不予受理采购人单一来源采购的申请。 4.采购人应及时对异议方提出的异议事项进行处理并书面答复。采购人若不能通过答复与异议方达成一致意见,应当在公示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组织补充论证,论证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依法采取其他采购方式;论证认为异议不成立的,可以要求异议方提交相关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的材料,如异议方拒绝配合采购人要求,采购人可视同异议方放弃异议事项,应当将上述情况和异议意见、补充论证意见与公示情况一并报省财政厅。 六、采购预算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省财政厅在收到采购人单一来源采购申请后,将对采购人所提供的文件或依据等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在5个工作日内按以下程序予以办理。 (一)经审查符合法律法规和本通知规定的,批准单一来源采购。 (二)经审查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本通知规定的,说明原因理由,退回单一来源采购申请。 七、采购人、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四十一条至四十三条规定开展单一来源采购活动。 八、采购人、代理机构应当将单一来源采购结果自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云南省政府采购网”(中国政府采购网云南分网)上进行公告,公告期为1个工作日。 九、采购人、代理机构应当将单一来源采购合同自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云南省政府采购网”(中国政府采购网云南分网)上进行公告。 十、采购人作为采购文件保管的主体责任人,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将相关依据或证明材料妥善保存,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十一、《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加强省级政府采购项目单一来源采购管理的通知》(云财采〔2014〕2号)不再执行。 附件:1.政府采购项目单一来源采购论证专家资格审查表 2.云南省省级政府采购项目单一来源采购专家论证意见表 3.拟申请单一来源采购公示内容格式 云南省财政厅 2018年11月28日
云财采〔2018〕21号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废止部分政府采购管理 文件的通知 省直各委、办、厅、局,各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各州、市财政局,镇雄县、宣威市、腾冲市财政局: 2012年以来,省财政厅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政府采购的管理文件,随着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部分管理文件已不适应财政部对政府采购管理提出的新要求。为与财政部近年来新出台政策的相关规定保持一致,经省财政厅2018年第11次厅务会议研究,决定废止云南省财政厅出台的以下九个政府采购管理方面的文件。 一、废止《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提高省级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效率的通知》(云财采〔2012〕5号)。 二、废止《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紧急政府采购有关事宜的通知》(云财采〔2013〕6号)。 三、废止《云南省财政厅关于省级单位采购办公设备有关事宜的通知》(云财采〔2013〕11号)。 四、废止《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加强省级单位政府采购项目自行采购管理的通知》(云财采〔2013〕19号)。 五、废止《云南省财政厅关于省级单位政府采购进口产品有关事宜的补充通知》(云财采〔2014〕8号)。 六、废止《云南省财政厅关于本厅政府采购中介等服务项目采用两阶段采购方式有关事宜的通知》(云财采〔2015〕18号)。 七、废止《云南省财政厅关于省级单位政府采购服务项目采用两阶段采购方式提高采购效率有关事宜的通知》(云财采〔2015〕26号)。 八、废止《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稳增长开好局政府采购政策措施有关事宜的通知》(云财发电〔2016〕4号)。 九、废止《云南省财政厅关于集中采购限额标准调整后政府采购有关事宜的通知》(云财采〔2016〕11号)。 上述九个文件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废止。省级采购单位要进一步履行好政府采购主体责任,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开展好本单位的政府采购活动。 云南省财政厅 2018年12月26日 抄送:财政部国库司(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省委办公厅,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预工委,省人大财经委,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纪委监委办公厅,本厅厅领导、总经济师,厅机关各处、室、局、办,厅属各事业单位。云南省财政厅办公室2018年12月26日 印发 附件
云财规〔2019〕5号 省级各预算单位,各州(市)财政局、滇中产业新区财政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若干意见><云南省营商环境提升十大行动>的通知》(云办发〔2019〕20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营商环境重点问题整改的通知》等有关要求,不断优化我省政府采购领域营商环境,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政府采购市场体系,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破除各种不合理门槛和限制,营造公平竞争的政府采购市场环境 (一)依法保障政府采购供应商公平竞争。各地、各部门要按照竞争中性的原则,消除在政府采购过程中对不同市场主体设置的各类不合理限制和壁垒。不得以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股权结构、所在地等不合理条件,对政府采购市场主体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不得限制民营企业、外地企业参与竞争,不得对内资、外资企业在中国境内生产的产品、提供的服务区别对待。不得通过入围方式违规设置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作为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资格条件。不得将供应商规模条件、成立年限,以及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电子卖场供应商入驻要坚持公开公平、承诺进驻的原则,不得在《政府采购法》的规定之外设置门槛和限制。 (二)依法保障采购代理机构公平竞争。采购代理机构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完成名录登记后,即可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各级财政部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不得再通过备案、登记、审核等方式,或者以设置本地分支机构名义,限制或变相限制其在本地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不得要求采购代理机构提供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从业资料;不得要求采购人采用抓阄、摇号等随机方式以及比选方式,或者通过投资审批中介超市选择采购代理机构。 (三)严格执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各级财政部门制定政府采购措施,涉及市场主体的,应严格执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充分听取市场主体意见、评估对市场竞争的影响,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经审查认为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应当不予出台或者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后出台;未经审查的,不得出台。 (四)全面清理妨碍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全面清理整改本地区政府采购领域妨碍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对不符合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政策、妨碍公平竞争的文件,要及时修订或废止,或提请本级人大、政府修订或废止。对现行有效的可公开文件,要及时在云南省政府采购网上公布。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管理机构要系统梳理政府采购公共资源交易流程。取消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投标报名、采购文件审查、原件核对等事项,以及能够采用告知承诺制和事中事后监管解决的前置审批或审核环节。不得对符合规定的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进场交易设置流程限制或技术壁垒,妨碍省以下垂直管理单位和省驻州、市、县预算单位就近、就便开展政府采购交易活动。 二、降低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交易成本,减轻企业负担 (五)清查政府采购相关收费事项。全面排查清理本地区政府采购收费事项,坚决制止和杜绝乱收费。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监督交易活动、培训指导等任何名义对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和评审专家收取费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一律不得收取涉及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实施电子化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等应当免费向供应商提供电子采购文件。 (六)减少投标(响应)证明材料和纸质材料要求。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加强政府采购执行管理。对于供应商依照规定提交各类声明函、承诺函的,不得要求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可以通过互联网或者相关信息系统查询的信息,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对供应商通过电子化交易平台提供的材料,除必要的原件核对外,不得要求同时提供纸质材料。不得因装订、纸张、文件排序等非实质性的格式、形式问题限制和影响供应商投标、响应。对仅需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复印件的,不得要求同时提供原件。 (七)规范保证金收取和退还。鼓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根据项目特点、供应商信用等情况免收投标保证金或者降低缴纳比例,并在采购文件中予以明确。确需收取投标或履约保证金的,鼓励通过银行保函方式收取。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因自身原因逾期退还投标保证金的,除应当退还本金外,还应当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20%后的利率支付超期资金占用费。政府采购电子卖场采购活动不再向供应商收取投标保证金,已收取的保证金应予以及时清退。 (八)加快政府采购合同资金支付。采购人应按照有关规定,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合同,在合同签订之日起的2个工作日内进行合同公告、7个工作日内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对于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采购人应当自收到发票后30日内将资金支付到合同约定的供应商账户,不得无故拖欠供应商账款。 (九)鼓励开展政府采购财政直接支付。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管理规定,在确保财政资金使用安全高效的前提下,鼓励对有条件的政府采购项目实行财政直接支付。除国家另有规定的情况外,严禁使用实拨方式支付政府采购资金。 三、推进“互联网+政府采购”,提升办事和服务效率 (十)全面实现政府采购事项网上办理。各级财政部门要全面运用云南省政府采购管理信息系统,督促采购人上线办理政府采购业务,推进政府采购备案、审批和核准事项“网上办”“不见面”,全面取消线下纸质办理。不对备案事项、采购项目信息公开、评审专家抽取等进行事前审核。推进政府采购供应商、代理机构信息注册等政务服务事项在云南省政务服务网上大厅“一网通办”,探索开展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相关通知、告知、决定等文书“线上送达”。逐步实现相关政务服务“一部手机办事通”。 (十一)加快实施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积极推进通用类货物、服务的政府采购电子化交易,探索实施网超直购、电子反拍、在线询价等简易采购活动,提高采购效率,降低交易成本。按照统一的交易规则、技术标准和数据规范,逐步实现政府采购电子卖场“全省一张网”。探索实施承诺履行、协议执行、协商调解、投诉处理等多层次、立体化的纠纷化解和快速裁决机制。 (十二)积极推进管理、交易平台间数据共享。要按照国务院、省政府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的工作要求,积极推进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与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提升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便利性。 四、强化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为中小微企业发展创造条件 (十三)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预算主管部门在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时,应当在满足机构自身运转和提供公共服务基本需求的前提下,预留本部门(含所属各单位)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对小微企业产品给予6%-10%的价格扣除。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 (十四)探索开展政府采购信用贷款。鼓励各地按照“财政引导,市场运行,银企自愿,互惠共赢”的原则,探索支持中小企业以政府采购合同、电子卖场交易流水等进行信用贷款,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低于市场的贷款利率向中标、成交供应商发放信用贷款,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资金成本高的问题。 五、加强政府采购事中事后监管,落实营商环境优化措施 (十五)加强责任落实。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公平竞争自我审查机制,明确责任机构和审查程序,确保各项要求落实到位。采购人应当建立健全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强化内部管理,夯实主体责任。 (十六)加强督查整治。各级财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政策落实的督促检查,加大对妨碍公平竞争行为的清理整治力度。要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统一要求,及时将政府采购行政检查和行政处罚情况报送至“互联网+监管”平台。 (十七)加强信息公开。各地、各部门要充分利用中国政府采购网及其云南分网(云南省政府采购网),全面公开政府采购信息。采购人要认真落实信息公开的主体责任,确保信息公开及时、完整、规范、合法。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无偿提供应依法公开的政府采购项目信息,不得违规设置查看密码、指定查看软件等。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要进一步完善信息共享机制,确保政府采购信息内容和时间与云南省政府采购网一致。 (十八)加强联合惩戒。各级财政部门要探索建立政府采购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的不良行为记录制度和信用评价机制,推进政府采购领域诚信体系建设。要及时将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纳入“中国政府采购网”“信用中国”等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强化失信联合惩戒,促进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守法诚信经营,规范专家评审行为。 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附件: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 云南省财政厅 2019年9月21日 附件
云财采〔2019〕18号 省直各委、办、厅、局,各事业单位、人民团体: 为加强政府采购预算管理,规范政府采购预算执行,强化政府采购预算约束,加快政府采购预算执行进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要高度重视政府采购预算工作 政府采购预算是部门预算的组成部分,是开展政府采购活动的重要依据。编制和执行政府采购预算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的要求,对增强政府采购项目的前瞻性和计划性,提高政府采购预算执行效率具有重要意义。各省级部门和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是政府采购预算编制、执行和绩效管理的责任主体,要以问题为导向,按照“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原则,编制好单位内部及所属单位的政府采购预算。要做好政府采购预算和采购实施计划编报的衔接,确保采购实施计划严格按照政府采购预算的项目和数额执行。省财政厅将进一步硬化政府采购预算约束,规范编制程序,完善管理方式,健全监督机制,把加强政府采购预算管理的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二、认真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各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预算编制水平,确保本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完整,编实编细。对未按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的,不再安排采购资金。 (一)编制原则 1.做到应编尽编。各单位要根据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以及存量资产情况,结合部门预算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科学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全面反映政府采购的规模、内容和结构,提高政府采购预算编制的完整性,做到应编尽编、应采尽采。 2.按品目分类编制。各单位要按照《财政部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财库〔2013〕189号),确定采购项目属性,充分考虑政府采购预算执行时的组织形式、采购方式,按照有利于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和实施采购活动的原则,选择适当的品目级次进行编制。 3.坚持厉行节约。各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厉行节约要求,严格执行经费预算和资产配置标准,合理确定采购需求,不得超标准采购。 (二)编制范围及审核 部门所有用于政府采购的资金都应纳入政府采购预算。年初部门预算资金、年度执行过程中新增和调整的预算资金中涉及政府采购项目的,均应在云南省地方财政预算标准化管理平台(以下简称标准化平台)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完成后,标准化平台将数据推送至云南省政府采购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政采系统)。 1.年初部门政府采购预算资金。各单位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应将该财政年度政府采购的项目及资金预算列出,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报省财政厅审核汇总。 2.年度执行中新增和调整政府采购预算资金。各单位在年度财政预算执行过程中,使用新增和调整政府采购预算资金(含上年结转资金、预算调整资金、中央资金、中央部委直拨资金、州市县财政拨付资金等)进行政府采购,应当提交政府采购资金来源及用途的相关证明材料,报预算主管部门和省财政厅部门预算管理处室审核。 (三)相关要求 1.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政府购买服务项目需要进行政府采购的,应当同时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政府购买服务预算和政府采购预算不能相互取代。 2.预留采购份额。在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时,“面向中小企业预留资金(含监狱企业、残疾人企业)”填报资金数不得少于政府采购预算总资金数的30%。 3.预算编码。各单位要认真核对标准化平台中的预算单位和政采系统中的采购单位信息,及时在政采系统中完善预算编码,确保单位名称和编码完全一致。 三、严格执行政府采购预算 (一)提交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政府采购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各单位在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时,在政采系统提交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后,即可完成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备案工作,直接进入委托或者自行组织采购流程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二)政府采购项目资金结转。政府采购预算原则上应在当年执行完毕。经批准可以结转使用的资金,下年度需重新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当年已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但采购资金未完全支付的,下年度支付时无需再次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三)其他项目执行。涉密政府采购项目、中央部门集中采购项目需在标准化平台编制政府采购预算,但不再通过政采系统提交实施计划。 四、强化采购人主体责任 各单位要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要求,加强内控制度建设,完善政府采购内控管理制度,提升政府采购管理水平。 (一)要加强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各单位要建立与采购活动主体职责相适应的内控管理制度,明确单位内部在政府采购管理、预算编制及执行等方面的职责和权限,细化业务流程和工作要求,确保本部门政府采购活动规范有序。 (二)建立政府采购专办员制度。各单位要固定人员专门办理本单位政府采购事项,政府采购专办员的确定和变更,要及时报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备案。鼓励有条件的单位明确专职采购人员,不断提升采购人员专业化采购能力。 云南省财政厅 2019年 10月 31 日 附件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全面清理政府采购领域妨碍统一市场与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的通知 云财采〔2019〕11号 省直各委、办、厅、局,各州(市)财政局、滇中新区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39号)、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若干意见》《云南省营商环境提升十大行动》(云办发〔2019〕20号)、省政府《关于开展营商环境重点问题整改的通知》等要求,现就全面清理我省政府采购领域妨碍统一市场与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方式和内容 各地、各部门要根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对照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云南省财政厅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云财规〔2019〕5号),以及公平竞争审查的有关规定,全面审查、清理和整改本地区政府采购领域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对不符合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政策、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文件,要及时修订或废止,或者提请本级人大、政府修订或废止。对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单位内部制度规定和做法、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交易流程等,要及时纠正或废止。 在年度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中,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将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行为作为重点检查内容。 二、清理情况报送 预算主管部门要对本部门、本系统的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和做法进行认真清理,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建设、管理机构要对平台的政府采购交易流程进行系统梳理,并及时将清理情况书面报送至同级财政部门。逾期未报送情况的,视为未发现存在妨碍政府采购统一市场与公平竞争的情形。 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组织本地区清理工作,各州(市)财政局、滇中新区财政局应于2019年10月20日以前,汇总本地区的清理情况,并以书面报告方式(加盖单位公章)报送至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电子版同时发送至ynszfcg@163.com。书面报告内容应当包括本地区清理工作开展情况、发现问题和处理结果、修订或废止的文件清单、现行有效的文件清单,以及对优化我省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的意见建议等。 三、信息公开和社会监督 各级财政部门要在2019年10月20日前通过云南省政府采购网“全面清理政府采购领域妨碍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专栏”公开本地区清理结果,省财政厅也将及时公开全省清理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政府采购供应商、代理机构、评审专家、社会公众等发现我省政府采购领域存在的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可书面向同级财政部门反映。各级财政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的联系方式详见云南省政府采购网“相关机构”下的“监管机构”栏目。 云南省财政厅 2019年9月20日 附件:云财采〔2019〕11号: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全面清理政府采购领域妨碍统一市场与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