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取消二级 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的通知 各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滇中产业新区建设管理局: 为深入推进建筑领域“放管服”改革,落实《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之外一律不得许可和认定职业资格要求,规范行政审批事项,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取消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的通知》(建办市〔2019〕50号)精神,现将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取消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不再办理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注册业务。 二、持有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正在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的,在2020年3月31日前,暂可继续担任该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其聘用单位应尽快按照有关要求更换项目负责人。 附件: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取消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的通知.pdf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11月11日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 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招标投标监管治理行业乱象的通知 各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滇中新区规划建设管理部: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工作有关文件精神,持续推进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放管服”改革,治理建设工程行业乱象,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指导意见》(建市规〔2019〕11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取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建办市〔2017〕77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2017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工作要点的通知》(云政发〔2017〕26号)、《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方案的通知》(云建执〔2018〕33号)要求,现就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监管、治理行业乱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招投标监管范围 云南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原则上实行属地管理,由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招标投标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国家和省的重点建设工程、省属建设工程、省投资的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将原由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的总投资金额五千万元人民币以上(昆明市一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州、市投资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权下放由州、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实施。州(市)、县(市、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范围由各州、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具体规定。 建设单位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的招标项目,原则上由上一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或其委托的招标投标管理机构负责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招投标工作的监管职责,州、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进一步强化监督管理和服务指导。落实招标人首要责任,对招标人申请由上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组织实施的招投标项目,上级部门应发扬担当精神,主动服务,承担相关监管工作。 二、进一步加强评标专家管理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专家应当从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因当地的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中相应专业专家人数不足或因项目技术复杂专家难以胜任,无法保证评标工作正常开展的项目,可以申请在上一级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中抽取评标专家,招标投标监管由项目招标备案时所在的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评标专家的资格审查、入库、培训、考核、退出及信息变更等日常管理工作,要结合实际健全完善评标专家抽取监督和动态监管的制度,进一步加强评标专家评标活动过程监管,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评标专家,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三、进一步整治工程建设领域涉黑涉恶及行业乱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认真对照工程建设招标投标领域涉黑涉恶情况,重点整治招投标行业乱象,主要针对招标文件设置不合理的招标投标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恶意竞标,串通投标,强迫潜在投标人放弃投标、投诉或强迫中标人放弃中标;评标专家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标;招标人、中标人不按投标文件订立合同;投标人恶意举报投诉等招投标各方责任主体违法违规行为的治理,加大整治处罚力度,强化招投标活动事中事后监管。同时,要结合招标投标监管工作实际,分解工作任务,压实工作责任,认真排查涉黑涉恶线索,及时移交有关线索并配合调查处理,进一步建立健全整治工作长效机制,强化招投标领域行业乱象整治工作。 四、进一步强化招投标过程监管 (一)加强招标投标活动过程监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认真履行法定监管职责,抓好廉政风险防控,合理配置监管资源,要加强招标投标活动监管,重点对投标人资格条件及评标过程进行监督;依法查处串通投标、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严肃治理强揽工程、恶意竞标或投诉举报等行业乱象,对围标串标、恶意投诉等情节严重的行为应纳入失信联合惩戒范围,维护建筑市场秩序。 (二)加大信息公开力度。依法公开招标的项目信息,包括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评标结果、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标结果、受理投诉联系方式等内容,应在招标公告发布的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各级招投标监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公平、高效的投诉处理机制,确保投诉渠道畅通,及时受理并依法处理有关投诉,加大查处力度。 (三)强化合同履约监管。加强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两场”联动,将履约行为纳入信用评价,招标人不得擅自提高履约保证金,要求中标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应同时向中标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中标人应严格按照投标承诺的技术力量和技术方案履约,对中标人拒不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作为不良行为记入信用记录。 (四)完善建筑市场信用评价机制。积极开展建筑市场信用评价,健全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等市场主体信用档案,完善信用信息的分级管理制度,对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市场主体予以惩戒,推动建筑市场信用评价结果在招标投标活动中规范应用,严禁假借信用评价实行地方保护。加强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考核、评价,严格依法查处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实行招标代理机构“黑名单”制度,信用评价信息向社会定期公开,构建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 (五)转变监管方式。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进一步转变监管方式,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招标投标活动事中事后监管,在全省范围内全面使用云南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一体化平台办理项目报建、施工图审查、招标投标、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等各环节手续,实行项目全过程电子化监管;并按照“双随机、一公开”要求进行随机抽查检查,切实履行好监管职责,维护建筑市场秩序。 联系人及电话:程谷,0871—64320979,64320980。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3月3日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云南省 工程建设行业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滇中新区规划建设管理部: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行业专项整治的通知》(建办市函〔2020〕298号)精神,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制定了《云南省工程建设行业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联系人及电话:程谷,0871-64320980,0871-64320979(传真)。 邮箱:76053260@qq.com。 厅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0871-64320822。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6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 云南省工程建设行业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行业专项整治的通知》(建办市函〔2020〕298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指导意见》(建市规﹝2019﹞11号)有关要求,按照全省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工作部署,为加强云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排查整治突出问题,深入推动“行业清源”,有力有序推进云南省工程建设行业专项整治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任务目标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决策部署,聚焦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恶意竞标、强揽工程、转包、违法分包、贪污腐败等突出问题,通过深入开展云南省工程建设行业专项整治,强化源头治理,构建长效常治的制度机制,营造良好的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整治重点 (一)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设置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或招标人以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二)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串通投标,或者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 (三)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挂靠、借用资质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四)投标人以暴力手段胁迫其他潜在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胁迫中标人放弃中标,强揽工程。 (五)投标人恶意举报投诉中标人或其他潜在投标人,干扰招标投标正常秩序。 (六)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以及将中标项目违法分包给他人。 (七)党政机关、行业协(学)会等单位领导干部或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干预招标投标活动。 三、整治方式 本次专项整治工作重在抓落实、查问题、出成效。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通过现场巡查、档案抽查、专项检查等多种方式,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日常监管,及时查找和填补监管漏洞。加强对评标专家和招标代理机构的监管,引导和督促其依法依规履职。对查实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依法依规从严作出行政处罚,对情节严重的,应当记入信用档案,开展信用惩戒,直至清出市场。对发现的涉黑涉恶问题线索及时移交政法部门,并配合开展案件侦办工作,对发现的领导干部或工作人员违法违纪问题线索及时移交纪检监察部门。 四、实施步骤 本次专项整治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开展,为期4个月,主要工作步骤和时间节点如下。 第一阶段:动员部署(2020年6月)。各州、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突出专项整治工作重点,制定本行政区域内专项整治工作细则或计划,细化工作任务和分工,明确专项整治工作具体内容、目标要求、工作措施、进度安排、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等。加强工作调度和政策指导,指导监督各县、市(区)开展专项整治工作,可针对本地区突出问题增加整治内容,围绕整治内容组织开展专项整治,强化过程管理,确保工作计划有序推进落实。6月30日前,各州、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指定1名副处级分管领导作为负责人和1名科级干部作为联络员(填写附件1)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 第二阶段:组织实施(2020年7月-8月)。各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各县、市(区)重点对今年以来开展招标投标活动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进行调查摸底,及时发现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和乱象问题线索,建立工作台账(参照附件),实施“旬报告”制度,于7月10日前报告上半年招投标项目排查整治情况。此后每旬最后一天报告本旬新增排查整治情况。加强分析研判,对确实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全面检查和整治,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整顿治理行业乱象,对行业领域中涉黑涉恶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形成有效震慑。 第三阶段:总结巩固(2020年9月)。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总结专项整治工作,提炼经验做法,制定和完善相关政策制度,巩固专项整治成果。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工程建设行业突出问题对市场秩序的破坏和对市场主体切身利益的损害,把专项整治作为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的具体检验,坚决落实行业监管部门监管责任,认真抓紧抓实各项工作,确保专项整治取得成效,回应群众期待。 (二)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进一步加强与政法部门的协作配合,建立和完善信息共享、线索移交、联动查处、通报反馈的协调机制,推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强化对监察、司法、检察建议和公安提示函的跟踪问效,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合力。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加强对群众举报内容的梳理、研判和反馈。通过门户网站和公共资源交易场所公告公示专项整治重点、举报投诉电话及进展成效情况,各州、市每月上报典型案例简报不少于2篇、整治工作经验及成效简报1篇。 (四)及时汇总上报。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自查自纠、全面排查的基础上建立工作台账,及时总结专项整治推进落实情况。由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汇总本行政区域内专项整治工作台账,按照“旬报告”制度,及时汇总上报送我厅招标办,并于2020年8月28日前汇总本行政区域内专项整治实施情况,形成书面总结报告,报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报告内容应包括总体情况、工作措施、取得的成效(包含查处的违法违规行为、整治消除的行业乱象、移送的涉黑涉恶问题线索等量化指标)、发现的典型案例、建立或完善的制度机制、工作建议等。 (五)开展承诺践诺。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行业诚信教育,在招标人、投标人、代理机构、评标专家、行政和行业协会等从业人员中,紧紧围绕七个方面的整治重点内容,广泛开展承诺践诺活动。通过签订“承诺书”和其它形式的警示教育,切实提升行业从业人员廉洁自律意识。 (六)强化监督指导。各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建立任务跟踪督导机制,密切跟进各项工作进展。对整治不积极、效果不明显的地区和单位,要通过约谈、通报等方式督促其履职尽责,确保专项整治工作落实到位。对表现突出、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要予以表扬和奖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适时组织检查抽查,对工作部署不力、社会反映强烈、整治效果不明显,特别是不按期报送材料或者报送整治问题“零报告”的州市进行重点督导;对存在严重问题的单位和个人,通报地方政府严肃问责。 (七)建立长效机制。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在开展专项整治工作的基础上,健全管理制度,完善工作机制,加强日常监管,研究梳理涉黑涉恶和乱象问题所暴露出的行业隐患和监管漏洞,及时健全完善行业监管制度,大力开展行业警示教育,通过多种渠道曝光一批典型违法违规案例,增强相关市场主体对招投标违法违规行为危害性的认识,自觉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对发现的涉黑涉恶问题线索及时移交政法部门,并配合开展案件侦办工作,对发现的领导干部或工作人员违法违纪问题线索及时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同时,认真贯彻落实建市规﹝2019﹞11号文件要求,积极推进工程招标投标制度改革,进一步加强招标投标活动监管,全面推行电子招标投标,推动市场形成价格机制,加快推行工程担保制度,完善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巩固专项整治成果。 附件:1.专项整治工作负责人及联络员登记表 2.专项整治工作台账统计表 3.专项整治发现问题及处理情况统计表 附件1 专项整治工作负责人及联络员登记表 填报单位(盖章): 姓 名 (负责人) 职务/职称 工作单位 办公电话 传 真 手机号码 E-mail 姓 名 (联络员) 职务/职称 工作单位 办公电话 传 真 手机号码 E-mail
云发改法规〔2014〕287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 《云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4年2月28日 云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的监督管理,实现资源共享,保障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云南省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云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由省人民政府依法组建。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对云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进行综合协调、监督管理。 省级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业的专家进行资格审查、入库、培训、考核、退出及信息变更等日常管理工作。 省招标采购局负责云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的日常维护管理。 第三条入选云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的评标专家按照国家统一的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进行分类。 第四条 入选云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的评标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8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 (二)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工作流程; (三)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四)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标工作; (五)其他法定条件。 第五条评标专家在评标工作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接受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聘请,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二)依法按照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提出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预; (三)接受参加评标活动的劳务报酬; (四)其他法定权利。 第六条评标专家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认真执行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客观公正地进行评标; (二)依法提出回避申请; (三)遵守评标工作纪律,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四)按时参加评标工作,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积极协助、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个人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登录云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系统进行更改,并提交行业主管部门审核; (七)其他法定义务。 第七条符合条件的人员,可以采取个人申请或者单位推荐的方式申请进入云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后符合条件的由行业主管部门颁发《云南省综合评标专家聘书》。 个人申请的,应当登录云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系统进行注册,真实填报有关信息并提交申请。 单位推荐的,应当事先征得被推荐人同意,向行业主管部门填报《云南省综合评标专家申请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第八条评标专家实行聘任制,聘期2年。对认真履行职责且无不良行为记录的专家可以续聘。 第九条省级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评标专家个人档案,并加强对评标专家的培训、考核和监督,对专家实行动态管理。 评标专家有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行为的,有关单位和部门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其省级行业主管部门,由省级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记入评标专家档案。 第十条云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在省、州(市)、县(市、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设立抽取评标专家的网络终端(以下简称抽取终端)。 第十一条抽取终端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配备计算机、打印机、互联网等硬件设备与网络运行环境; (二)具有经过培训的专职操作人员和维护人员; (三)具有相对独立的评标专家抽取用房; (四)具有规范的评标专家抽取工作程序、工作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设立抽取终端的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承担下列义务: (一)按照规定免费为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提供评标专家抽取服务; (二)坚持以随机抽取方式抽取评标专家; (三)严格遵守工作制度及保密规定; (四)对抽取终端进行日常维护,保障正常运行。 第十三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专家应当从云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采取随机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保证胜任评标工作的项目,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其中国有资金或者国家融资项目的评标专家需要直接确定的,应当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十四条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在云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抽取评标专家,应当登录系统向行业主管部门提交抽取申请,经审核后在监督人员监督下抽取。评标专家确定后,招标人、抽取工作人员、监督人员应当在书面记录上签字。 第十五条评标专家为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或者与投标人有其他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未主动回避的,一经发现,应当立即终止其评标活动。 第十六条评标专家抽取工作一般应当在开标前24小时内进行,因特殊情况,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适当提前抽取。 第十七条评标专家抽取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或者代理机构应当重新或者补充抽取评标专家: (一)所抽取的评标专家依法需要回避的; (二)所抽取的评标专家因故不能参加评标的; (三)评标前发现评标专家名单泄露的; (四)由于原评标专家的违规行为导致评标无效,评标活动需要重新组织的; (五)其他经批准需要补充抽取评标专家的。 第十八条参与抽取评标专家的人员不得泄露评标专家信息,不得影响评标专家独立公正评标。 第十九条经确认同意参加评标活动的专家不得委托他人代替评标。不能参加评标活动的,应当及时登录云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系统请假。 第二十条评标专家以虚假材料骗取评标专家资格的,停止担任评标专家,并从云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中除名。 第二十一条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行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暂停参加评标活动;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其评标专家资格: (一)拒绝、阻碍有关部门监督检查的; (二)个人信息发生变化时,未及时登录云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系统进行更改的; (三)未按规定参加培训的; (四)在聘期内,参加评标活动次数少于抽中次数三分之一的。 第二十二条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云南省招标投标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无正当理由中途退出评标的;
附件: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的通知.pdf
云发改招投标〔2019〕862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水利厅、省商务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审计厅、省国资委、省税务局、云南银保监局、省市场监管局、省机关事务局、省政府督查室、省林草局、省医保局、省政务服务管理局: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云南省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工作方案》和《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印发给你们,请按责任分工认真贯彻落实,促进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附件:1.云南省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工作方案 2.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年10月14日 附件1 云南省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41号)精神,在我省公共资源“一网三平台”建设取得阶段性成果的基础上,进一步深化全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落实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精神,坚持应进必进、统一规范、公开透明、服务高效的原则,持续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完善分类统一的交易制度规则、技术标准、数据规范,推进目录内平台交易全覆盖,充分发挥市场在公共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着力提高公共资源配置效率和公平性,着力提升公共资源交易服务质量,着力创新公共资源交易监管体制机制,加快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诚信守法、监管有力的公共资源交易现代市场体系。 二、主要目标 到2019年底,适合以市场化方式配置的公共资源基本纳入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实施目录管理;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纵向全面贯通、横向互联互通,实现制度规则统一、技术标准统一、信息资源共享;电子化交易全面实施,公共资源交易实现全过程在线监管。在此基础上,到2020年底,公共资源交易流程更加科学高效,交易活动更加规范有序,效率和效益进一步提升,违法违规行为发现和查处力度明显加大;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健康运行,市场主体获得感进一步增强。 三、进一步完善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机制 (一)完善公共资源交易工作联席会议机制。结合我省机构改革实际和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工作需要,对省公共资源交易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进行调整。完善联席会议工作机制,加强政策制定、工作协调和任务落实。(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水利厅、省商务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审计厅、省国资委、税务局、云南银保监局、省市场监管局、省机关事务局、省政府督查室、省林草局、省医保局、省政务服务管理局参与;完成时限:2019年10月31日前) (二)修订公共资源交易目录。根据国家公共资源交易目录指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将适合以市场化方式配置的自然资源,特许经营权,农村集体产权等资产股权和排污权、碳排放权、用能权等环境权有序纳入目录管理,明确交易目录中每类项目的行业主管部门。在公开征求意见基础上,适时修订发布我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做到“平台之外无交易”,提升要素市场化配置水平。(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水利厅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国资委、省林草局、省机关事务局分工负责) (三)推进制度体系建设。开展全省范围内公共资源交易制度清理工作,向社会公告清理过程和结果,做好有关制度的立改废释工作,完善制度规范清理长效机制;抓紧研究制定《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电子档案管理规则》《云南省第三方交易平台接入规则》等制度;对照公共资源交易目录指引,修订完善各类公共资源电子化交易规则,做到交易规则全覆盖;建立省发展改革委与分工负责单位联合制定印发公共资源交易制度机制。(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国资委牵头;各州(市)人民政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水利厅、省商务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国资委、省林草局分工负责;完成时限:2019年12月31日前)开展《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信用管理办法》的前期调研、起草、论证工作。推动《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条例》列入立法计划。(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省直各有关部门参与;2020年12月31日前) (四)营造公平竞争环境。严格执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防止通过设置注册登记、设立分支机构(办事处)、资质验证、投标(竞买)许可、强制担保、强制要求在当地投资、人员业绩考核等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限制性条件实行地方保护或行业垄断;取消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投标报名、招标文件审查、原件核对等事项以及能够采用告知承诺和事中事后监管解决的前置审批或审核环节;推行电子投标文件网络解密,逐步实现远程在线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一次平等参与公共资源交易专项治理工作。(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国资委牵头;各州(市)人民政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水利厅、省商务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国资委、省林草局分工负责;完成时限2019年12月31日前) 四、进一步优化公共资源交易服务 (五)优化“一网三平台”功能。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云南省)是全省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发布媒介,免费提供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服务,依法向社会公开,统一开通全省公共资源交易投诉窗口,畅通投诉举报渠道,汇聚公布全省公共资源交易信用信息、投诉举报处理结果和违法违规处罚结果;制定统一的公示公告信息接口技术标准,用数据推送的形式实现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发布的交易信息与其他发布媒介共享,解决一条交易信息在不同媒介重复录入的问题。电子交易系统应按照电子交易规则要求的程序办理有关交易事项;进一步精简优化交易流程,推行“一表申请”、“一网通办”,推行公共资源交易事项全地域、全领域、全流程网上办理。公共服务系统要统一汇集全省公共资源交易信息,与云南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和信用中国(云南)进行数据对接,统一项目赋码识别规则,建立 “一项一码”校核关联功能,实现公共数据共享共用;建立公共服务系统与税务部门涉税信息系统数据共享机制,形成税收共治合力,增强纳税服务水平。行政监督系统要具备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全过程在线监督功能,实现各类交易行为动态留痕,全过程可追溯,为综合监督部门、行政监督部门、纪委监委部门、审计部门提供在线监管、联合监管、移动监管、非现场监管、信用监管等多种监管功能。(省发展改革委、省税务局、省政务服务管理局,各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机构,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负责;完成时限:2019年12月31日前) (六)强化公共服务定位。全省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是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应不断优化见证、场所、信息、档案、专家抽取等服务,制定服务标准和工作规范并向社会公开,维护场内交易秩序,接受社会监督。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不得将重要敏感数据擅自公开及用于商业用途。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不得代行行政监管职能,不得限制交易主体自主权。对于通过国家检测认证,符合对接标准的市场主体建设运营的第三方电子交易系统,要有序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现互联互通和信息资源共享,依法接受监督。(省发展改革委牵头;各州(市)人民政府,各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机构,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长期) (七)拓展提升平台功能。完善公共资源交易主体基础数据库建设,实现基本信息材料一次收集、后续重复使用并及时更新。推动电子营业执照、投标电子担保保函、中标流动资金贷款在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的运用,切实降低企业交易成本,为缓解实体经济特别是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提供帮助。进一步优化云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结构,修订评标、评审专家管理办法,健全专家征集、培训、考核、处罚、清退机制,实行分级管理考核、信息互认共享、处罚协调联动的动态管理。进一步完善远程异地评标管理系统,推进全省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标准化远程异地评标室建设,提高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络带宽,加大远程异地评标力度,推动优质专家资源跨地区、跨行业共享共用,切实解决我省专家资源少、分布不均问题。做好数字证书(CA)全国兼容互认试点工作,有序推进数字证书(CA)跨平台、跨部门、跨区域互认,逐步实现全国互认。不断完善平台信息技术设施和相关技术安全措施,做好电子系统的功能更新和迭代升级,确保系统和数据安全。(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牵头;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各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机构,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长期) (八)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大数据运用。紧紧围绕我省抢抓数字经济机遇、加快建设“数字云南”的重要工作目标,充分发挥我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信息数据汇聚的优势,挖掘各类交易数据价值,加快建设公共资源交易大数据分析运用系统,为宏观经济决策、优化营商环境、开展智能交易和智慧监管、强化项目动态跟踪管理提供参考和支持。(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负责,省直有关部门参与;完成时限:2020年6月30日前) 五、进一步创新公共资源交易监管体制 (九)加强全面监管。按照全程监管的要求,依托电子化平台,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实施全方位、全过程、无死角、可追溯的电子化监管。闭合监管链条,打通项目审批、公共资源交易、履约情况、验收结算等各环节数据,形成“预算价、中标价、结算价”、“项目审批、开工、竣工”等信息相互关联的闭环监管机制。建立健全中介机构管理制度,规范中介机构代理行为,促进行业自律。(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水利厅、省商务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国资委、省市场监管局、省林草局、省医保局、省机关事务局、省政务服务管理局分工负责;完成时限:2020年12月31日前) (十)实施协同监管。按照各司其职、互相协调、密切配合的要求,明确各部门监管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并向社会公开。建立健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投诉举报接收、转办、反馈工作机制,统一投诉举报事项入口出口,推进电子化流程受理处理投诉举报,实现投诉举报事项全程留痕可追溯。按照我省“互联网+督查”系统建设的总体要求,组建省级公共资源交易执法人员库,建立“双随机,一公开”联动执法机制,严格按照《云南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对公共资源交易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实现部门协同执法、案件限时办结、结果主动反馈。(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水利厅、省商务厅、省卫健委、省国资委、省市场监管局、省林草局、省医保局、省机关事务局、省政务服务管理局分工负责;完成时限:2019年12月31日前) (十一)强化信用监管。加快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信用体系建设,依据全省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信用管理办法,推进公共资源交易信用信息互认共享。把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信用信息归集到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强化各类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的公开和运用,依法依规开展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水利厅、省商务厅、省卫健委、省国资委、省市场监管局、省林草局、省医保局、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省政务服务局分工负责;各级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机构、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参与;完成时限:2020年12月31日前) (十二)开展智慧监管。依托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电子系统及时在线下达指令,实现市场主体、中介机构和交易过程信息全面记录、实时交互,确保交易记录来源可溯、去向可查、监督留痕、责任可究。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打造监管大数据平台,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进行监测分析,及时发现并自动预警围标串标、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对重点项目和有历史异常行为交易活动参与人形成重点关注对象名单,开启项目跟踪模式。加大对重点地区、重点领域、重点环节的监督执法力度,增强监管的针对性和精确性,提高监管智能化水平。(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负责;省直有关部门参与;长期) 六、强化组织实施保障 (十三)加强人员经费保障。各级人民政府要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工作,完善工作协调机制,强化对本行政区域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业务指导,切实保障运行经费,加大人员、设施等配套保障力度,加强信息技术方面培训和能力建设,确保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安全平稳运行。(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负责;各州(市)人民政府参与;长期) (十四)加强督促检查。将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工作纳入全省综合考评,加强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公共服务、行政监管和市场规范等工作情况监督检查,逐步建立市场主体和第三方评估机制,并向社会公开相关情况。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监督部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工作人员的监督,健全廉政风险防控机制。省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指导督促,定期对公共资源交易整合共享工作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和通报。(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考评办负责;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参与;长期) 附件2 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精神,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41号),进一步深化我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加强省级有关部门间协调配合,切实做好公共资源交易有关工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对《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云政办发〔2015〕107号)进一步深化,印发本制度。 一、主要职能 (一)在省人民政府领导下,统筹协调全省公共资源交易工作。 (二)协调解决公共资源交易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研究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推进工作。 (三)督促协调各地各部门做好公共资源交易有关工作。 (四)完成省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及时报告有关工作的进展情况。 二、成员单位 联席会议由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水利厅、省商务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审计厅、省国资委、省税务局、云南银保监局、省市场监管局、省机关事务局、省政府督查室、省林草局、省医保局、省政务服务管理局等22个部门组成。 联席会议召集人由省发展改革委主要领导担任,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国资委分管领导担任副召集人,其他成员单位分管领导为联席会议成员。联席会议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联席会议确定。 三、工作机构及职责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在省发展改革委,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联席会议设联络员,由各成员单位有关处室负责人担任。 联席会议办公室主要承担联席会议的组织、联络和协调工作;协调、督促各成员单位履行工作职责,落实联席会议议定事项;对全省公共资源交易工作进行督促检查等。 四、工作规则 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1-2次全体会议,由召集人或副召集人主持,并可根据会议议题邀请其他部门和单位参加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由成员单位提议,经召集人同意,召开全体会议或部分成员单位会议。 联席会议以会议纪要形式明确会议议定事项,经与会单位同意后印发有关方面,同时抄报省人民政府。重大事项要及时向省政府报告。 五、工作要求 联席会议主要任务:决定重要工作计划、任务指标;针对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政策措施;通报工作落实和任务完成情况,分析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解决建议。 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认真落实联席会议议定事项和确定的工作任务,及时、主动研究和解决公共资源交易工作中的问题。要互通信息,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充分发挥联席会议作用,形成高效运行的长效工作机制。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及时向各成员单位通报有关情况。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云南省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工作方案和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