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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8 2021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取消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的通知

川建建发〔2019〕353号 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为深入推进建筑领域“放管服”改革,按照《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之外一律不得许可和认定职业资格的要求,规范行政审批事项,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取消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的通知》(建办市〔2019〕50号)精神,现将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取消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 二、持有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正在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的,在2019年12月31日前,暂可继续担任该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其聘用单位应尽快按照有关要求更换项目负责人。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8月8日

01-18 2021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在装配式建筑推行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的意见

川建行规[2019]2号 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建设单位: 为促进装配式建筑的推广应用,推行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模式,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及相关规章的规定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1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7〕56号)等文件的要求,现就在装配式建筑推行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提出以下意见。 一、依法必须招标的装配式建筑项目,原则上应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招标发包,可按照技术复杂类工程项目招标。装配式建筑工程项目的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功能需求、技术标准、工艺路线、投资限额及主要设备规格等,即发包人对工程项目要求能确定的,应采用工程总承包招标发包。有关工程总承包发包的实施应符合国家和省关于工程总承包的管理办法规定。 二、装配式建筑应当满足国家、省有关评价标准要求,装配率不应低于50%。 三、依法必须招标的装配式建筑项目,招标人可以根据项目特点,从企业和人员资格、装配式建筑项目技术实施方案、总承包管理能力、信用状况、类似工程业绩和构件生产商的生产能力等方面,提出投标人资格要求和设置评审条款,但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在装配式建筑招标投标推广试行期内,招标人暂不将装配式建筑工程项目业绩作为投标人资格条件或加分条件。 四、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当具有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工程设计资质或者施工总承包资质,也可以采用联合体方式投标。工程监理企业、招标代理企业以及没有取得工程设计或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全过程咨询企业、项目管理企业、造价咨询企业不能参与工程总承包投标。 五、工程总承包项目宜采用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 六、招标人不得在招标文件中限定构件供应方式,投标人依法选择按以下方式之一确定构件供应方式参与投标: (一)投标人自身具有构件生产能力的,投标文件附生产能力证明材料; (二)投标人在中标后向构件生产商进行采购的,投标文件附与构件生产商签署的年度(或时间更长)采购合作协议。同一构件生产商在一个招标项目中可以是多个投标人的协议合作方。 招标人不得在招标文件中对属于施工总承包企业的潜在投标人作出具有构件生产能力的要求。 招标投标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装配式构件生产商应当是国家或省公布的“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或者其他依法设立的、具有相应生产能力的企业。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装配式建筑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管。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开展招标活动,不得借装配式建筑的名义随意改变招标范围、方式及法定程序,变相实施虚假招标,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损害国家利益和有关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本意见自2019年5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两年。有效期内即为本意见所称装配式建筑招标投标推广试行期。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3月26日

01-18 2021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投标领域突出问题系统治理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建设单位: 按照省纪委十一届四次全会部署及《中共四川省纪委四川省监察委员会关于印发<重点行业领域突出问题系统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川纪发〔2020〕5号)要求,省发展改革委会同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制定了《工程招投标领域突出问题系统治理实施方案》(川发改法规〔2020〕250号),在全省开展工程招投标领域突出问题系统治理工作。现就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投标领域突出问题系统治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治理内容 (一)推进制度创新,着力解决制度障碍。为建筑企业减负和提高工作效率,切实解决各市(州)电子招标标准招标文件不统一的问题,制定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工程总承包、监理、设备和材料招标采购等标准招标文件(范本),形成完善的全省电子招标标准招标文件体系,全面实现全流程电子化招标、投标、开标和评标。 责任单位:建筑管理处、省招标总站、市(州)住房城乡建设局 时间安排:动态推进,长期坚持(10月底前,形成完善的全省电子招标标准招标文件体系,上线全流程电子招投标系统) (二)集中整治查处,着力解决市场主体违法违规问题。针对招标人规避招标、虚假招标、设置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投标人弄虚作假、围标串标,中标人转包和违法分包、施工现场主要管理人员(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与投标文件承诺不一致、人证不相符、未到岗履职且未履行变更手续、未实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等问题,对2019年1月1日以来,在建的依法必须招标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通过资料核实和现场核查等方式,开展全面自查和重点核查。 责任单位:建筑管理处、省招标总站,市(州)、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建设单位 时间安排:动态推进,长期坚持(其中,6月底前,完成自查;9月底前,完成核查;10月底前,完成治理期间收到的案件线索查处) (三)加强专家管理,着力解决评标专家违法违规问题。针对部分评标专家素质不高,评标专家评标不公、不严格遵守保密规定等问题,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评标过程监管,加大发现力度,做到早发现早移交,发现一起,及时向发展改革部门移交一起,形成震慑力。 责任单位:建筑管理处、省招标总站,市(州)、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局 时间安排:动态推进,长期坚持 (四)强化中介管理,着力解决招标代理机构市场管理混乱问题。针对招标代理机构借牌、挂靠,泄露保密信息,规避招标投标监督,不按规定提交招标投标书面报告,违反招标代理合同约定安排非本机构专职技术人员负责项目招标代理工作等问题,对《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办法》进行立法修订调研,探索建立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管理和评价机制,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和从业人员管理,严肃查处招标代理机构违法违规行为。 责任单位:建筑管理处、省招标总站,市(州)、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局 时间安排:动态推进,长期坚持(10月底前,完成《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办法》立法修订草案代拟稿) (五)规范权力运行,着力解决领导干部和主管部门违规插手干预行为。针对领导干部和主管部门打招呼、拉关系,搞权钱交易等问题,探索建立插手干预招投标登记报告制度,强化廉政风险防控,全面提高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水平。鼓励有问题的干部职工主动向组织说清问题,对涉嫌违规插手干预招投标的,及时向纪检监察机关移送问题线索。 责任单位:建筑管理处、省招标总站,市(州)、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局 时间安排:动态推进,长期坚持(9月底前,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制定插手干预招投标登记报告及廉政风险防控制度) 二、工作要求 (一)畅通线索渠道。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通过门户网站、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等,开设举报专区,公布系统治理投诉举报线索征集电话和电子邮箱并明确单位联系人(见附件1),广泛向社会征集线索。5月15日前,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将附件1填写上报市(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将附件1填写上报住房城乡建设厅招标总站。 (二)加大线索处置。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在广泛征集线索的基础上,加大线索调查和处置力度,建立系统治理信访举报和线索办理台账(见附件2)。按照项目的隶属关系和投资额度(招标投标活动监管权限)分级负责处置,不属于本部门工作职责,应当告知举报人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举报。涉嫌违纪犯罪的,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者公安机关。线索处置应做到件件有落实,事事有回音。 (三)强化自查核查。建设单位对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6月20日期间,在建的依法必须招标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开展全面自查和填写自查项目情况表(见附件3),并报送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收集、汇总并建立台账。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按照项目招标监管权限分级开展重点核查和填写核查项目情况表(见附件4),并建立台账,核查范围为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9月20日期间的在建的依法必须招标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核查比例不低于10%。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属于本部门工作职责的,应当严肃处理,不属于本部门工作职责的,应当依法移交相关行政部门处理;涉嫌违纪犯罪的,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者公安机关。 (四)加强信息报送。市(州)住房城乡建设局要加强对本辖区系统治理工作的统筹、组织、协调,及时对系统治理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梳理总结,形成报告(包括系统治理工作开展情况和主要做法、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可复制推广的典型经验、下一步工作打算和意见建议等),连同信访举报办理情况表和核查项目情况表(附件2、4),分别于6月25日、8月25日和10月15日前报送至省招标总站。 联系单位:四川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总站(地址:成都市永兴巷15号20楼;邮编:610016) 联系人:杨 军 电话028-86522535 QQ邮箱:6227374@qq.com 附件:1.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投标领域系统治理投诉举报线索征集电话和电子邮箱 2.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投标领域系统治理投诉举报和线索办理情况表 3.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投标领域系统治理自查项目情况表 4.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投标领域系统治理核查项目情况表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5月9日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投标领域突出问题系统治理工作的通知附件

01-18 2021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全省招标投标法规文件保留目录的通告(川发改法规〔2020〕78号)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等8部委《关于印发〈工程项目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19〕862号)要求,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组织开展了全省招标投标法规文件清理工作。经自查清理、上网公示,现将全省招标投标法规文件保留目录予以通告。各地、各部门按程序新制定或者修订的招标投标法规文件应及时报送省发展改革委,纳入目录。未列入目录的招标投标法规文件,一律不得作为行政监管依据。按照“谁制定、谁负责”的原则,对投诉举报存在问题的招标投标法规文件,由制定部门认真做好纠正反馈工作。 附件:《四川省招标投标法规文件保留目录》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2月26日

01-18 2021

关于印发《工程招投标领域突出问题系统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5-15信息来源:法规处 关于印发《工程招投标领域突出问题系统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