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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8 2021

关于印发《工程项目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专项 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改办法规〔2019〕862号

关于印发《工程项目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专项 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改办法规〔2019〕86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局)、交通运输厅(局、委)、水利厅(局)、商务厅(局)、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牵头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各地区铁路监管局、民航各地区管理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聚焦企业关切 进一步推动优化营商环境政策落实的通知》(国办发〔2018〕104号)要求和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消除招投标过程中对不同所有制企业设置的各类不合理限制和壁垒,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决定在全国开展工程项目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专项整治工作。现将《工程项目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扎实开展专项整治工作。工作过程中,重要进展、经验做法及意见建议,请及时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及国务院有关部门。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水利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 铁路局综合司 民航局综合司 2019年8月20日

03-18 2021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公共资源 交易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的通知 发改办法规〔2019〕752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公共资源 交易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的通知 发改办法规〔2019〕75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牵头部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国家信息中心):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7〕97号)、《关于做好各试点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制定等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公开办〔2019〕1号)等文件要求,为进一步推进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建设,提升基层政务公开能力和政务服务水平,我们在总结地方试点成果基础上,编制了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经国办公开办同意,现印发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编制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是党中央、国务院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重要部署,也是实现公共资源交易全流程透明化管理,提高公共资源配置质量效率的客观要求。各地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抓好本指引贯彻实施工作,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全过程公开,扩大公众监督,增强公开时效,维护企业和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平稳健康发展。 二、本指引所称公共资源交易,是指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具有公有性、公益性的资源交易活动。县(区、市)及以下履行公共资源交易领域职责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或公共企事业单位,开展公共资源交易领域政务公开工作,适用本指引。 三、本指引按照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五公开”的要求,在公开标准目录中明确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5个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的40个具体公开事项。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对相关公开事项进行补充完善。 四、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牵头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充分发挥指导、监督、评估等作用,完善政务公开工作制度,明确公开事项的审查、发布、反馈机制,狠抓督促落实,加强协调配合,实现公共资源交易领域政务信息发布、解读、回应等工作的有序衔接。各地要在全面梳理、摸清底数的基础上,根据本指引,抓紧制定出台或修订完善本地区公共资源交易领域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目录,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网站、场所显著位置予以公示,并实行动态调整。 五、请各地在本指引实施过程中,注意收集各方面意见,及时反馈我委,我委将适时进行修订完善。 附件: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2019年7月2日

03-18 2021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 “信用中国”网站及地方信用门户网站 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机制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 “信用中国”网站及地方信用门户网站 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机制的通知   发改办财金〔2019〕527号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办公厅(室),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河北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吉林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局,黑龙江省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和《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 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等文件精神,完善“信用中国”网站和地方信用门户网站(以下简称“信用网站”)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机制,保障失信主体权益,提高全社会信用水平,营造优良信用环境,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涉及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分类范围 按照失信行为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将行政处罚信息划分为涉及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和涉及一般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 (一)明确涉及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范围。 涉及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主要是指对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程度较大的违法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主要包括,一是因严重损害自然人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为被处以行政处罚的信息;因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的行为被处以行政处罚的信息;在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作出裁判或者决定后,因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执行,且情节严重的行为被处以行政处罚的信息;因拒不履行国防义务、危害国防利益、破坏国防设施的行为被处以行政处罚的信息。二是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构成情节严重的行政处罚信息。三是经行政处罚决定部门认定的涉及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 (二)明确涉及一般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范围。 涉及一般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主要是指对性质较轻、情节轻微、社会危害程度较小的违法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按前款规定认定为涉及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以外,除去按简易程序做出的行政处罚信息,原则上明确为涉及一般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 二、严格执行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限 涉及一般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自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在信用网站最短公示期限为三个月,最长公示期限为一年。涉及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自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在信用网站最短公示期限为六个月,最长公示期限为三年。最长公示期限届满的,信用网站将撤下相关信息,不再对外公示。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规范开展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 (一)有序开展涉及一般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 涉及一般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申请人须向信用网站提供相关身份材料和已履行行政处罚材料,公开做出信用修复承诺,并经信用网站核实后,在最短公示期期满后撤下相关公示信息。行政相对人主动向行政处罚决定机关提请开展信用修复的,应参照信用网站修复要求,公开做出信用修复承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通过相关信息系统报送信用修复完成情况,经信用信息公示的责任部门核实后,在最短公示期期满后撤下相关公示信息。 (二)有序开展涉及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 涉及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申请人除参照一般失信行为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要求外,应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对失信主体加强信用监管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8〕893号)要求,主动参加信用修复专题培训,并向信用网站提交信用报告,经信用网站核实后,在最短公示期期满后撤下相关公示信息。各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可与行政处罚决定部门联合举办信用修复专题培训,也可引入公共信用评价在“优”级以上的综合信用服务机构试点单位和征信机构或经授权的行业协会商会举办信用修复专题培训。信用报告由公共信用评价在“良”级以上的综合信用服务机构试点单位和征信机构出具,并共享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三)对涉及特定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严格按最长公示期限予以公示。 在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强制性产品认证等领域被处以责令停产停业,或吊销许可证、吊销执照的行政处罚信息;因贿赂、逃税骗税、恶意逃废债务、恶意拖欠货款或服务费、恶意欠薪、非法集资、合同欺诈、传销、无证照经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和故意侵犯知识产权、出借和借用资质投标、围标串标、虚假广告、侵害消费者或证券期货投资者合法权益、严重破坏网络空间传播秩序、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等行为被处以责令停产停业,或吊销许可证、吊销执照的行政处罚信息;以及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不可修复的行政处罚信息,均按最长公示期限予以公示,公示期间不予修复。 四、进一步强化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工作主体责任 各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同级信用网站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工作的组织领导,强化责任意识,落实政策规定,明确专人负责,严禁违规下线公示期限未满或未经修复的行政处罚信息,并配合“信用中国”网站做好相关工作。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金融和信用建设司负责对本通知落实工作的统筹协调、跟踪了解、督促检查,并指导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加快各级信用门户网站一体化建设,推动信用修复“一网通办”,做好相关修复受理和技术支撑工作,确保各项工作平稳有序推进。 “信用中国”网站及地方信用门户网站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相关工作按本通知要求自2019年7月1日起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2019年4月30日

03-18 2021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 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 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办函〔2019〕41号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 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 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办函〔2019〕4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的指导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国务院办公厅            2019年5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的指导意见 国家发展改革委 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63号)要求,积极推动整合分散设立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交易平台,全国范围内规则统一、公开透明、服务高效、监督规范的平台体系初步构建,公共资源交易市场迅速发展,公共资源配置的效率和效益明显提高,促进了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同时,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仍存在要素市场化配置程度不够高、公共服务供给不充分、多头监管与监管缺失并存等突出问题,亟待进一步深化改革、创新机制、优化服务、强化监管。为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促进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推动高质量发展,坚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持续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着力提高公共资源配置效率和公平性,着力提升公共资源交易服务质量,着力创新公共资源交易监管体制机制,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 (二)基本原则。 坚持应进必进,推动各类公共资源交易进平台。对于应该或可以通过市场化方式配置的公共资源,建立交易目录清单,加快推进清单内公共资源平台交易全覆盖,做到“平台之外无交易”。 坚持统一规范,推动平台整合和互联共享。在政府主导下,进一步整合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不断完善分类统一的交易制度规则、技术标准和数据规范,促进平台互联互通和信息充分共享。 坚持公开透明,推动公共资源阳光交易。实行公共资源交易全过程信息公开,保证各类交易行为动态留痕、可追溯。大力推进部门协同监管、信用监管和智慧监管,充分发挥市场主体、行业组织、社会公众、新闻媒体外部监督作用,确保监督到位。 坚持服务高效,推动平台利企便民。深化“放管服”改革,突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公共服务职能定位,进一步精简办事流程,推行网上办理,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推动公共资源交易从依托有形场所向以电子化平台为主转变。 (三)主要目标。 到2020年,适合以市场化方式配置的公共资源基本纳入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实行目录管理;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纵向全面贯通、横向互联互通,实现制度规则统一、技术标准统一、信息资源共享;电子化交易全面实施,公共资源交易实现全过程在线实时监管。在此基础上,再经过一段时间努力,公共资源交易流程更加科学高效,交易活动更加规范有序,效率和效益进一步提升,违法违规行为发现和查处力度明显加大;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健康运行,市场主体获得感进一步增强。 二、完善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机制 (四)拓展平台覆盖范围。将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覆盖范围由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逐步扩大到适合以市场化方式配置的自然资源、资产股权、环境权等各类公共资源,制定和发布全国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目录指引。各地区根据全国目录指引,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系统梳理公共资源类别和范围,制定和发布本地区公共资源交易目录。持续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坚持能不新设就不新设,尽可能依托现有平台满足各类交易服务需要。 (五)创新资源配置方式。对于全民所有自然资源,特许经营权,农村集体产权等资产股权,排污权、碳排放权、用能权等环境权,要健全出让或转让规则,引入招标投标、拍卖等竞争性方式,完善交易制度和价格形成机制,促进公共资源公平交易、高效利用。有条件的地方可开展医疗药品、器械及耗材集中采购。 (六)促进资源跨区域交易。严格执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防止通过设置注册登记、设立分支机构(办事处)、资质验证、投标(竞买)许可、强制担保、强制要求在当地投资、人员业绩考核等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限制性条件实行地方保护或行业垄断。鼓励同一省域内市场主体跨地市自主选择平台进行公共资源交易,积极稳妥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跨省域合作。 三、优化公共资源交易服务 (七)健全平台电子系统。加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电子系统建设,明确交易、服务、监管等各子系统的功能定位,实现互联互通和信息资源共享,并同步规划、建设、使用信息基础设施,完善相关安全技术措施,确保系统和数据安全。交易系统为市场主体提供在线交易服务,服务系统为交易信息汇集、共享和发布提供在线服务,监管系统为行政监督部门、纪委监委、审计部门提供在线监督通道。抓紧解决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电子档案、技术规范、信息安全等问题,统筹公共资源交易评标、评审专家资源,通过远程异地评标、评审等方式加快推动优质专家资源跨地区、跨行业共享。进一步发挥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作用,为各级各类公共资源电子化交易提供公共入口、公共通道和综合技术支撑。全国公共资源交易数据应当由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中央管理企业电子招标采购交易系统应当通过国家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系统有序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依法接受监督管理。促进数字证书(CA)跨平台、跨部门、跨区域互认,逐步实现全国互认,推动电子营业执照、电子担保保函在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的应用,降低企业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 (八)强化公共服务定位。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作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主要运行服务机构,应不断优化见证、场所、信息、档案、专家抽取等服务,积极开展交易大数据分析,为宏观经济决策、优化营商环境、规范交易市场提供参考和支撑,不得将重要敏感数据擅自公开及用于商业用途。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不得代行行政监管职能,不得限制交易主体自主权,不得排斥和限制市场主体建设运营的电子交易系统。 (九)精简管理事项和环节。系统梳理公共资源交易流程,取消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投标报名、招标文件审查、原件核对等事项以及能够采用告知承诺制和事中事后监管解决的前置审批或审核环节。推广多业务合并申请,通过“一表申请”将市场主体基本信息材料一次收集、后续重复使用并及时更新。推行交易服务“一网通办”,不断提高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事项网上办理比例。 四、创新公共资源交易监管体制 (十)实施协同监管。深化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体制改革,推进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管理与监督职能相互分离,探索推进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管。各地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工作牵头部门要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按照各司其职、互相协调、密切配合的要求,根据法律法规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分工,形成监管权力和责任清单并向社会公开。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接收、转办、反馈工作机制,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查处公共资源交易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实现部门协同执法、案件限时办结、结果主动反馈。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加快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全过程信息依法公开。畅通社会监督渠道,加强市场主体、行业组织、社会公众、新闻媒体等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促进市场开放和公平竞争。 (十一)强化信用监管。加快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制定全国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信用标准,完善公共资源交易信用信息管理、共享、运用等制度,强化各类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的公开和运用,把市场主体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信用信息归集到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作为实施监管的重要依据,依法依规开展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 (十二)开展智慧监管。依托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电子系统及时在线下达指令,实现市场主体、中介机构和交易过程信息全面记录、实时交互,确保交易记录来源可溯、去向可查、监督留痕、责任可究。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进行监测分析,及时发现并自动预警围标串标、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大对重点地区、重点领域、重点环节的监督执法力度,增强监管的针对性和精准性。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电子系统与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对接。 五、强化组织实施保障 (十三)加强组织领导。国家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完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工作部际联席会议机制,加强政策指导、工作协调和业务培训,督促任务落实。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工作,强化对本行政区域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业务指导,切实保障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运行维护经费,完善工作协调机制,制定细化落实工作方案,加大人员、设施等配套保障力度,加强信息技术方面培训和能力建设。 (十四)加快制度建设。抓紧做好招标投标、自然资源资产转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公共资源交易领域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释工作。加强信息安全制度建设,根据国家信息安全标准加快构建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安全防护体系,保障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安全和数据安全。完善评标、评审专家管理办法,健全专家征集、培训、考核和清退机制,加快推进电子评标评审。完善中介机构管理制度,规范代理行为,促进行业自律。完善制度规则清理长效机制,国家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对不符合整合共享要求的全国性公共资源交易制度规则进行清理,制定实施全国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标准,按程序发布实施全国公共资源交易目录指引;各省级人民政府要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公共资源交易制度规则进行清理并及时公告清理过程和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十五)狠抓督促落实。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将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工作纳入政府目标考核管理,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公共服务、行政监管和市场规范等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建立市场主体和第三方评议机制,并向社会公开相关情况;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健全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国家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指导督促,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和创新做法;对推进工作不力、整合不到位的,要进行通报,确保各项任务措施落实到位,重要情况及时报告国务院。

03-18 2021

国家发展改革委 商务部关于印发《市场准入 负面清单(2018年版)》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 商务部关于印发《市场准入 负面清单(2018年版)》的通知   发改经体〔2018〕189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委: 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会同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制定《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18年版)》,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印发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重要意义 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是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实施统一的市场准入制度,在制定负面清单基础上,各类市场主体可依法平等进入清单之外领域”。党的十九大进一步明确要求“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核心是正确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市场准入管理制度是政府与市场关系的集中体现。全面实施并不断完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是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要求,是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的重要抓手,是建设更高水平市场经济体制的有效途径,有利于进一步推动政府职能深刻转变,有利于进一步营造法治化便利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有利于进一步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 二、认真做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实施工作 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领会改革精神,扎实做好落实工作,确保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顺利实施,确保改革取得实效。 一是严格规范市场准入管理。各地区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市场准入规范管理,对清单所列禁止准入事项,严格禁止市场主体进入,不得办理有关手续;对清单所列许可准入事项,需要市场主体提出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依规作出是否予以准入的决定,需要具备资质条件或履行规定程序的,行政机关应当指导监督市场主体依照政府规定的准入条件和准入方式合规进入;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不得设置市场准入审批事项,各类市场主体皆可依法平等进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研究清单事项与现有行政审批流程相衔接的机制,避免出现清单事项和实际审批 “两张皮”。 二是推进“全国一张清单”管理模式。各地区各部门不得自行发布市场准入性质的负面清单,确保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统一性、严肃性和权威性。按照党中央、国务院要求编制的涉及行业性、领域性、区域性等方面,需要用负面清单管理思路或管理模式出台相关措施的,应纳入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 三是建立清单信息公开机制。市场准入负面清单通过国家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等渠道,统一向社会发布,及时公开有关内容信息。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配合做好相关市场准入事项的信息公开工作,进一步梳理相关事项的管理权限、审批流程、办理条件等,不断提升市场准入政策透明度和清单使用便捷性。 四是建立清单动态调整机制。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将根据改革总体进展、经济结构调整、法律法规修订等情况,引入第三方评估机制,会同各地区各部门适时调整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各地区各部门要继续深入梳理研究有关市场准入事项,及时提出清理、调整建议。对个别设立依据效力层级不足、按照有关程序暂时列入清单的管理措施,应尽快完善立法。 五是推进相关体制机制改革。各地区各部门要建立健全与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相适应的准入机制、审批机制、事中事后监管机制、社会信用体系和激励惩戒机制、商事登记制度等,着力营造公平竞争、便利高效的市场环境。 三、建立健全清单实施工作机制 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改革是一项系统工程。各地区各部门要建立健全工作机制,研究完善配套措施,确保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稳妥有序实施。 一是加强组织保障。各地区要在省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建立省级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工作机制,明确任务要求、细化责任分工、加强统筹协调,切实形成工作合力,扎实做好本地区清单实施工作。各有关部门要结合职能做好本部门相关审批事项执行情况的跟踪监测、自评估和调整完善工作,健全内部工作机制,把好政策关,在研究制定有关改革方案、政策文件时,做好与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衔接工作。 二是做好宣传解读。各地区各部门要做好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宣传解读和培训工作,增进各类市场主体和各级行政机关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了解,熟悉清单事项措施,正确理解使用清单。 三是注意研究新情况新问题。各地区各部门要持续跟踪关注清单实施过程中的各类新情况,及时研究解决新问题,提出完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意见建议,不断丰富完善市场准入制度体系,确保清单真正管用、好用、实用。 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将会同有关部门严格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部署要求,认真做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组织实施工作,加强对制度实施情况的协调指导、跟踪分析和督促检查,及时回应解决有关问题,适时组织开展实施情况评估。清单实施中的重大情况及时向党中央、国务院报告。 附件: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18年版)   国家发展改革委 商 务 部 2018年12月21日

03-18 2021

印发《关于对政府采购领域严重违法失信主体 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

印发《关于对政府采购领域严重违法失信主体 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   发改财金〔2018〕16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有关部门、机构: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 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和规范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财金规〔2017〕1798号)等文件要求,加快推进政府采购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财政部、中央组织部、中央编办、中央文明办、中央网信办、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商务部、国资委、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国际发展合作署、银保监会、证监会、民航局、外汇局、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中国铁路总公司等单位联合签署了《关于对政府采购领域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对政府采购领域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人 民 银 行 财 政 部 中 央 组 织 部 中 央 编 办 中 央 文 明 办 中 央 网 信 办 科 技 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自 然 资 源 部 生 态 环 境 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交 通 运 输 部 水 利 部 商 务 部 国 资 委 海 关 总 署

03-18 2021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公布第二十四期 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通知 财库〔2018〕73号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公布第二十四期 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通知   财库〔2018〕73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国家监委,高法院,高检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经信委、工信委、工信厅、经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工信委: 为推进和规范节能产品政府采购,现将第二十四期“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以下简称节能清单)印发给你们,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节能清单(附件1)所列产品包括政府强制采购和优先采购的节能产品。其中,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平板式微型计算机,激光打印机,针式打印机,显示设备,制冷压缩机,空调机组,专用制冷、空调设备,镇流器,空调机,电热水器,普通照明用双端荧光灯,电视设备,视频设备,便器,水嘴等品目为政府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具体品目以“★”标注)。其他品目为政府优先采购的节能产品。 二、未列入本期节能清单的产品,不属于政府强制采购、优先采购的节能产品范围。节能清单中的产品,其制造商名称或地址在清单执行期内依法变更的,经相关认证机构核准并办理认证证书变更手续后,仍属于本期节能清单的范围。与本通知附件2所列性能参数不一致的台式计算机产品,不属于本期节能清单的范围。 三、采购人拟采购的产品属于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范围,但本期节能清单中无对应细化分类或节能清单中的产品无法满足工作需要的,可在节能清单之外采购。 四、在本通知发布之后开展的政府采购活动,应当执行本期节能清单。在本通知发布之前已经开展但尚未进入评审环节的政府采购活动,应当按照采购文件的约定执行上期或本期节能清单,采购文件未约定的,可同时执行上期和本期节能清单。 五、已经确定实施的政府集中采购协议供货涉及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的,集中采购机构应当按照本期节能清单重新组织协议供货活动或对相关产品进行调整。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采购应当执行节能产品政府强制采购和优先采购政策。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和采购合同中列明使用节能产品的要求。 六、相关企业应当保证其列入节能清单的产品在本期节能清单执行期内稳定供货,凡发生制造商及其代理商不接受参加政府采购活动邀请、列入节能清单的产品无法正常供货以及其他违反《承诺书》内容情形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向财政部反映。财政部将根据具体违规情形,对有关供应商作出暂停列入节能清单三个月至两年的处理。 七、节能清单再次调整的相关事宜另行通知。 八、节能清单公示、调整等有关文件及附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网站(http://www.mof.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国家发展改革委网站(http://www.ndrc.gov.cn)和中国质量认证中心网站(http://www.cqc.com.cn)上发布,请自行查阅、下载。 请遵照执行。 附件:1.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第二十四期) 2.第二十四期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台式计算机性能参数   财    政    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8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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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行政许可 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指导意见 发改办财金〔2018〕424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行政许可 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指导意见   发改办财金〔2018〕4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北京市、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黑龙江省工商局,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办公厅(室):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5〕51号)、《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 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等文件精神,将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自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上网公开(以下简称“双公示”),进一步提升“双公示”信息质量,加大政府信息公开和数据开放力度,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总体要求和部署,以加快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为出发点,优化“双公示”工作流程,理顺数据报送路径,规范公示标准,畅通公开渠道,加强信息应用,建立“双公示”工作第三方评估机制,实现“双公示”数据的“全覆盖、无遗漏”,为构建信用联合奖惩大格局,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 ——依法依规,公开透明。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依法将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及时、准确、无遗漏地向社会公开,应示尽示。 ——权责清晰,科学考核。坚持“谁产生、谁负责”的原则,做到责任到人、落实到位。建立“双公示”信息动态管理机制和标准体系,完善长效评估和考核机制。 ——拓展应用,联合奖惩。加大“双公示”信息应用力度,推动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商会、信用服务机构等共享共用“双公示”信息。鼓励开发“双公示”信息产品和信息服务。 二、完善“双公示”信息数据标准规范 (三)加快建立全国统一的“双公示”数据标准和技术规范。统筹兼顾涉及不同部门、不同区域、不同主体的“双公示”数据要求,制定出台全国统一的“双公示”数据标准和技术规范,实现各地区各部门按照统一标准采集、保存、共享、公示及应用“双公示”信息。 (四)制定“双公示”事项目录。各地区各部门应结合“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按照“应归尽归、应示尽示”的要求,全面梳理编制本地区本部门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事项目录,并动态更新。事项目录公开前须经保密审查并按照国家“双公示”数据标准填写。事项目录及其数据项应在本地区本部门(单位)门户网站或地方信用门户网站,以及“信用中国”网站公开。 (五)规范“双公示”信息的分类归集和公示。各地区各部门应按照“双公示”事项目录和数据标准采集相关信息,并自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上网公示。公示形式应方便公众浏览和查询。依据简易程序作出行政处罚的信息和涉及个人的行政处罚信息不在“信用中国”网站归集和公示。 三、夯实“双公示”工作信息化支撑基础 (六)依托“信用中国”网站完善各地区各部门数据共享渠道。提升“信用中国”网站及各地方信用门户网站数据归集能力,构建全面、兼容、完整的“双公示”信息数据库,并通过向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全量共享,实现与其他信用信息关联应用,促进数据资源广泛共享、高效开发,进一步提升“双公示”信息大数据汇聚使用价值。 (七)完善“双公示”数据质量控制系统和数据校验机制。按照信用门户网站一体化建设要求,依托“信用中国”网站和各级信用门户网站建设数据质量控制系统和数据校验机制,对不符合标准的数据实施质量控制和上传限制,确保数据完整性和规范性。 (八)加强各地区“双公示”工作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双公示”信息采取逐级上报的方式,由省级信用门户网站报送至“信用中国”网站。各地区应依托省级信用门户网站开发“双公示”信息报送系统,在各级信用门户网站设置“双公示”专栏;具有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权限的行政机关应在本部门门户网站设置“双公示”专栏,公示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应用大数据、移动互联等信息化手段,在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推动“双公示”移动端应用,开发智能便捷的“双公示”数据采集录入系统,提高工作效率。 四、优化“双公示”信息开发应用 (九)探索依托各级政务服务大厅归集公开“双公示”信息。推动“信用中国”网站及各级信用门户网站接入各级政务服务大厅,实现政务服务大厅“双公示”信息归集与上网公开同步实施。 (十)推动“双公示”信息与红黑名单信息融合应用。将“双公示”信息与红黑名单信息汇总记于同一主体名下,为对黑名单、重点关注名单主体实施联合惩戒提供信息化支撑。 五、建立“双公示”长效评估和考核机制 (十一)开展线上月度评估。依托城市信用状况监测预警系统,结合“信用中国”网站和各级信用门户网站后台统计情况,按月对各地区的“双公示”在线公示情况进行实时监测,并对信息的报送数量和质量进行评估。 (十二)引入第三方机构按季度开展实地评估。引入信用服务机构按季度对各地区县级以上城市的“双公示”工作进行第三方实地评估,建立随机选派第三方机构的抽查评估机制,对于“双公示”第三方评估结果较好的地区,将减少抽查评估频率。鼓励各地区引入第三方机构对所辖地区“双公示”工作开展实地评估。 (十三)加强“双公示”评估结果的应用。按照公示率、优质数据占比、数据范围覆盖率等标准对各城市“双公示”工作情况进行评分考核,并将考核结果向各城市通报。 六、完善“双公示”信息主体权益保护机制 (十四)明确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限及应用范围。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在公示相关信息时应注明处罚的严重程度,明确行政处罚信息的公示期限。行政处罚信息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在信用门户网站的一般公示期限为一年,涉及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限为三年。法律、法规、规章另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公示期限届满的,应不再对外公示。失信主体因行政处罚而被列入失信受惩黑名单和重点关注名单的,按照相应名单管理要求公示和开展修复。 (十五)建立“双公示”信息的异议处理机制。按照“谁产生,谁负责”的原则,作出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对公示信息负有主体责任。行政相对人认为“双公示”信息存在错误、遗漏、超期公示等情况的,可依法依规向公示网站提出异议申请。公示网站应逐级对公示信息进行核查,并与作出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进行核实,依照核查与核实结果维持、修改或撤下公示信息。同时,行政处罚行为被行政机关撤销或者被复议机关决定撤销、人民法院判决撤销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及时告知公示网站,公示网站应当自收到该告知之日撤下相关公示信息。 (十六)健全行政处罚信息公示信用修复机制。行政处罚信息在公示网站公示期限为一年的,行政相对人可在最短公示期三个月后向公示网站申请信用修复。申请人须向网站提供相关身份材料和已履行行政处罚材料等,公开做出信用修复承诺,并经公示网站核实情况后,撤下相关公示信息。对未能履行信用修复承诺的行政相对人视情节严重程度实施失信惩戒。属于严重失信行为或在信用修复后一年内再次受到行政处罚的,不予信用修复。法律、法规、规章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加强个人隐私和信息安全保护 (十七)保护个人隐私。明确个人信息查询使用权限和程序,做好数据库安全防护工作,建立完善个人信息查询使用登记和审查制度,防止信息泄露。对故意或因工作失误泄露个人隐私信息的,要依法严格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十八)保障信息安全。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保障信息安全的规章制度。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贯彻落实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加大对“信用中国”网站、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各地区各部门信用信息系统、信用服务机构数据库等的监管力度,保障信息主体合法权益,确保国家信息安全。对于涉及企业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发布前应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 八、保障措施 (十九)落实主体责任。各地区要切实加强对“双公示”工作的组织领导,安排专人负责,给予资金保障,确保工作扎实推进。各省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单位为本省“双公示”工作牵头单位。具有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权限的各级政府部门应安排专人负责落实本部门“双公示”工作。按照“谁产生、谁负责”的原则,进一步强化“双公示”信息报送工作的责任意识。 (二十)加强媒体宣传。广泛利用新闻媒体、门户网站、社交平台等传播渠道,推广“双公示”信息的应用。利用微信、微博、客户端等新媒体平台拓展“双公示”信息的公开渠道,及时、准确发布公示信息。 (二十一)开展专业培训。开展“双公示”信息报送工作培训,普及相关法律法规知识,提高工作人员素质。针对“双公示”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开展实操性培训。发挥第三方机构专业优势,培养“双公示”专业化数据管理人才。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2018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