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宁信用办〔2018〕20号 附件【自治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区加强电子商务领域失信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pdf】
宁信用办〔2018〕21号 五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等36部门印发《关于对交通运输工程建设领域守信典型企业实施联合激励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发改财金〔2018〕377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等36部门印发《关于对交通运输工程建设领域守信典型企业实施联合激励的合作备忘 录》的通知(发改财金〔2018〕377 号) 自治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代章) 2018年7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印发《关于对交通运输工程建设领域守信典型企业实施联合激励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pdf】
宁信用办〔2018〕24号 自治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各有关成员单位,宁夏社会信用服务中心: 为进一步规范数据标准、优化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归集公示机制,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市场监督总局经与相关部门达成一致,近日下发了《关于更新调整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数据归集公示标准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8〕790号,以下简称“790号文”),更新调整了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数据归集公示(以下简称“双公示”)标准,自2019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新数据归集公示标准。届时原《关于规范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数据标准的通知》(发改电〔2015〕557号)相关标准将取消。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790号文”转发给你们,并补充要求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请电子政务办公室按照“790号文”新标准和“双公示第三方评估”有关要求,于2018年12月底前完成“中国·宁夏”网“双公示”报送系统调整,更新数据报送标准。并尽快建设“双公示”数据质量控制系统和数据校验机制,高效推进“双公示”工作,确保“双公示”数据准确、完整。 二、请各有关单位自2019年1月1日起,按照“双公示”新标准要求,及时、完整、准确填报“双公示”信息。 三、请宁夏社会信用服务中心按照新标准要求,修改完善自治区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信用中国(宁夏)”有关标准,并做好对成员单位的技术指导。配合电子政务办完善“中国·宁夏”网“双公示”报送系统功能。 联系人:吴桂明 5059920 吴志宏 5043224 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关于更新调整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数据 归集公示标准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8〕790号) 自治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领导小组办公室(代章) 2018年8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关于更新调整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数据.pdf】
宁信用办〔2018〕25号 自治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宁夏社会信用服务中心: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办财金〔2018〕424号)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抓好落实。 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指导意见》 自治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领导小组办公室(代章) 2018年8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指导意见》.pdf】
宁信用办〔2018〕28号 自治区编办、民政厅、工商局、质监局,宁夏社会信用服务中心: 近期国家发展改革委通报了全国各省存量代码转换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实施情况,我委也向国家调取了全国重错码明细表并筛选梳理出自治区重错码情况。为进一步加快推进我区法人和其他组织存量代码转换进度,切实提高存量代码转换效率和质量,确保按期完成我区存量代码转换任务,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存量代码转换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实施情况的通知》和《自治区重错码明细表》转发给你们,请各单位高度重视,尽快纠正重错码数据,加快完成存量代码转换任务和存量主体换照工作。 附件:1.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法人和其他组织存量代码转换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实施情况的通知 2.自治区重错码明细表 自治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领导小组办公室(代章) 2018年8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法人和其他组织存量代码转换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实施情况的通知.pdf】 附件【自治区重错码明细表.xls】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对《宁夏回族自治区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进行立法调研的通知
宁发改法规〔2019〕647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做好《自治区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2018〕103号)贯彻实施工作,进一步规范全区工程建设项目评标服务收费,维护招标人和评标专家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评标专家管理等规定,现对评标专家劳务报酬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原则 (一)凡从自治区综合评标专家库抽取的评标专家,在参加评标活动结束后,可依法获得招标人给予的合理评标劳务报酬。 (二)招标人应当以评标时间作为劳务报酬支付依据,按照评标活动实际发生时间支付评标费,不得以标段或标的额为依据。 (三)评标专家在评标期间不得要求发放食宿、交通等费用,确需安排食宿的,由招标人统一安排并承担费用。 (四)评标专家未完成评标擅自离开评标现场,或者在评标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获取劳务报酬。 二、评标劳务报酬计算起止时间 评标劳务报酬的计费时间为评标开始至评标结束的实际有效评标时间,即扣除期间食、宿等因素造成的非评标活动时间。 (一)评标开始时间。以各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评标专家语音通知系统规定的到场时间计算,评标专家签到时间晚于规定到场时间的,以签到时间计算,评标专家迟到15分钟以上的,视为自动放弃参加本次评标活动。 (二)评标结束时间。原则上以评标专家完成评标报告签署时间计算,评标专家因评标劳务报酬支付多少与招标人发生争执而拖延评标报告签署时间的,以完成评标报告时间计算。 三、评标劳务报酬支付标准 (一)评标在3小时以内的(含3小时)按300元/人计算;超过3小时的,每增加1小时,费用增加100元/人,原则上每天不超过8小时,因特殊情况延长的,按实际评标时间计算费用,但每位专家单次评标报酬不超过2000元。评标超过半小时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计算;不足半小时的,不予计算。 (二)评标活动过程中,非因本人原因或不可抗力因素造成评标活动终止的,按实际评标时间计算;不足半小时的,按每人100元标准计算。 (三)评标专家申请回避的给予50元/人。 四、评标劳务报酬支付方式 招标人应制作评标劳务报酬发放表,注明项目名称、评标时间、支付标准和总额、专家收款账号等信息,经评标专家和招标人经办人签字确认后,由招标人或委托的代理机构以转账方式支付,应在15个工作日内支付评标专家劳务报酬,并存档备查,不按时支付的,由项目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 对于评标专家不遵守专家管理规定,要求超出上述标准劳务报酬影响评标活动的,招标人可直接向评标现场所在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报告,各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记录评标专家不良行为,并报送各地市发展改革部门按照评标专家管理相关规定作出处理。 本指导意见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运输 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利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