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咨询
在线咨询
hidden-xs 修饰 pc 端展示的图片
07-02 2021

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关于启用政府采购公告和公示信息格式模板(2020年版)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规范深圳市本级各类政府采购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行为,提高政府采购活动规范性和透明度,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制定了《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政府采购公告和公示信息格式模板(2020年版)》。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不含发布当天),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发布的各类采购公告和公示信息将采用2020年版的格式模板。 特此通知。 附件: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政府采购公告和公示信息格式模板(2020年版) (联系电话:83938585) 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 2020年5月29日 相关文件 附件: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政府采购公告和公示信息格式模板(2020年版).rar

07-02 2021

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加强和改进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深财购〔2019〕58号 市政府采购中心、各高校和科研院所、各社会采购代理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科技部等6部门印发〈关于扩大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相关自主权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科发政〔2019〕260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市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深府规〔2018〕9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推进政府采购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扩大高校和科研院所在科研仪器设备采购方面的自主权,加强对采购活动的事中事后监管,现制定相关措施,加强和改进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通知适用于纳入我市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高校和科研院所。(具体名单详见附件1和附件2) 本通知所称科研仪器设备是指纳入我市政府集中采购范围的用于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及其他科技活动的设备。高校和科研院所根据拟采购设备用途,自行确定是否属于科研仪器设备。科研仪器设备的确定应当坚持最小化原则。拟采购设备能够拆分的,只能将其用于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及其他科技活动的设备确定为科研仪器设备。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在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科研仪器设备,由高校和科研院所按照《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等规定自行采购。 二、具体措施 (一)依法自主选择采购组织实施机构 高校和科研院所采购科研仪器设备,可自行组织实施,也可以委托市政府采购中心或社会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招标机构)组织实施。 高校和科研院所自行组织或者委托招标机构采购的,应严格按照《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等规定执行,并在深圳市政府采购网公示采购信息,不得规避政府采购法定流程。 (二)采购进口科研仪器设备实行备案制管理 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产品。高校和科研院所需要采购进口科研仪器设备的,参照《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教学科研类设备控制、允许进口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和〈深圳市检验检测类设备控制、允许进口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通知》(深财购〔2016〕21号)的规定执行,财政部门全面取消审批,改由采购单位自行审核。 采购允许类进口产品清单范围的产品时,视同已取得进口产品备案,不需再组织专家论证,可直接开展采购活动。采购控制类进口产品清单范围的产品、未纳入清单范围的进口产品时,应自行组织专家论证,参与论证的专家可自行选定,专家名单及论证意见随采购文件存档。同一预算年度内同一进口产品已经组织专家论证的,高校和科研院所再次采购无需重复组织专家论证,可在编报政府采购计划时直接附上原专家论证意见。 (三)自主选择科研仪器设备评审专家 开放政府采购专家库抽取权限。将我市政府采购专家库的抽取权限向高校和科研院所开放,充实相关项目自行组织采购的评审专家数量。 授予库外专家选择权。高校和科研院所的科研仪器设备采购,可在政府采购专家库外自行选择评审专家。评审专家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严格执行回避制度。评审活动结束后,高校和科研院所或者招标机构应在评审专家名单中对自行选定的评审专家进行标注,并随同中标(成交)结果一并公告。 (四)优化政府采购方式管理 高校和科研院所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的科研仪器设备,可依法自主选择采购方式,增强采购灵活性和便利性。对科研急需的设备和耗材,采用特事特办、随到随办的采购机制,可不进行招投标程序,缩短采购周期。 高校和科研院所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含)以上的科研仪器设备,因独家代理或生产等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采购的,或者科研仪器设备已经按规定程序集中采购,但无法产生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需要自行采购的,申请时可注明“科研仪器设备”,财政部门予以优先审批。 三、相关要求 (一)加强单位内控机制建设 高校和科研院所应按照《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活动内部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99号)、《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本级采购人政府采购工作责任制管理办法〉的通知》(深财购〔2019〕27号)的规定,进一步完善内部管理规定,加强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的内控管理,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相关规定;要严格控制科研仪器设备范围,加大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力度,尤其在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环节,应切实履行采购单位主体责任,确保项目质量和采购效率;要建立完善的科研仪器设备耗材采购管理制度,对确需采用特事特办、随到随办方式的采购作出明确规定,确保放而不乱。 自行组织采购活动时,应按照《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的规定,具备政府采购专责机构和场地,有编制采购文件和组织采购招标能力,内控制度健全,配备与采购规模及复杂程度相适应的采购人员,不断提高人员的专业水平及采购活动组织能力,保证采购活动依法合规、有序高效。 (二)做好采购计划编报和信息公开 高校和科研院所采购科研仪器设备,应按我市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政府采购计划。编报采购计划时,应勾选“科研仪器设备”;采购允许类进口产品或控制类进口产品、未纳入清单范围进口产品的,应在编报采购计划时上传允许类进口产品说明或专家论证意见表;自行组织采购的,在招标机构栏中选择“自行组织实施”;委托招标机构采购的,在招标机构栏中选择相应的招标机构名称。 高校和科研院所应按照《深圳市财政委员会转发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深财购〔2015〕19号)的规定,主动或由招标机构通过深圳市政府采购网,公开采购预算、采购文件、采购结果和采购合同等政府采购相关信息,做到科研仪器设备采购全程公开、透明、可追溯。 本通知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属于2020年度预算项目但在2019年提前进行采购的教学科研设备,按照《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深财购〔2017〕30号)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1.深圳市高校一览表 2.深圳市科研院所一览表 3.高校和科研院所采购进口产品专家论证意见表 深圳市财政局 2019年12月31日 相关文件 附件1.深圳市高校一览表.docx 附件2.深圳市科研院所一览表.docx 附件3.高校和科研院所采购进口产品专家论证意见表.docx

07-02 2021

深圳市财政局 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关于进一步规范预选供应商库管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深财购〔2020〕17号 各市级预算单位,各区财政局、大鹏新区发展和财政局、深汕特别合作区发展改革和财政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精神,推动我市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持续优化,现就进一步规范预选供应商库管理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终止七类预选供应商库 (一)终止七类预选供应商库 根据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以下简称38号文)的有关规定,修缮、装饰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图书,家具,绿地管养,保安服务,劳务派遣七类项目的预选供应商库,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全部终止。 (二)废止或修改预选制度文件 深府购〔2018〕10号、深府购〔2018〕14号、深府购〔2019〕59号、深府购〔2019〕61号四份文件,均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废止。深府购〔2019〕23号文关于保安服务的内容,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停止执行。废止、修改及保留预选制度文件的具体情况详见附件(下同)。 (三)项目后续处理 终止后,该七类项目按照当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的有关规定组织采购;预选采购(成交)结果在本通知印发之日前(含当日)已产生的,可继续完成采购程序并签订采购合同;合同期满后,应按新规定组织采购。 二、保留三类预选供应商库,并调整预选采购办法 (一)保留三类预选供应商库 保留电子商场、会议和物业管理三类预选供应商库。 (二)调整适用范围 电子商场和会议预选供应商库的适用范围统一调整为:当年度公开招标数额标准(2020年为400万元)以下的采购项目。物业管理预选供应商库的适用范围调整为:当年度集中采购限额标准(2020年为100万元)以上、公开招标数额标准(2020年为400万元)以下的采购项目。 调整前,原不属于预选适用范围的项目,其采购公告在本通知印发之日前(含当日)已发布的,按原采购方式继续组织采购。 (三)调整实施规则 1.电子商场预选供应商库:适用品目不变(详见2020年集中采购目录中采购规则为“预选采购(电子商场)或竞价”的品目),实施规则调整为: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采购人在入围电商中直接下单采购;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上、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的,采购人可以在入围电商中直接下单采购,也可以推荐至少3个品牌竞价采购,还可以采取不推荐品牌竞价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组织公开招标;其他要求不变,仍按深财购〔2018〕35号文执行。 调整前,预选采购(成交)结果在本通知印发之日前(含当日)已产生的,可继续完成采购程序并签订采购合同。 2.会议和物业管理预选供应商库的实施规则,均仍按相应通知文件执行。 (四)修改预选制度文件 深财购〔2018〕35号、深府购〔2019〕23号、深府购〔2019〕18号三份文件,其关于预选采购的适用范围、实施规则等内容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具体详见附件。 三、延长家具监理预选供应商库的有效期 延长家具监理预选供应商库(即战略合作伙伴)的有效期三个月,深财购〔2018〕9号文有效期同步延长,适用范围和实施规则均不变;同时,若家具监理的金额(非家具项目的金额)达到当年度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则应当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第三方家具监理机构。 四、其它 (一)有关预选项目的采购合同在本通知印发之日前(含当日)已经签订并生效的,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合同期满后,按新规定实施采购。 (二)请各区财政部门严格执行财政部38号文的有关规定,参照本通知内容,并结合本区实际,进一步规范本区的预选供应商库管理。 特此通知。 附件:废止、修改及保留预选制度文件清单 深圳市财政局 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 2020年4月15日 (本文于2020年4月17日印发) 相关文件 附件:废止、修改及保留预选制度文件清单.docx

07-02 2021

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采购评标定标分离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财规〔2020〕1号 市本级各采购人,各区财政局、大鹏新区发展和财政局、深汕特别合作区发展改革和财政局,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了建立适应高质量发展要求的现代政府采购制度,改进政府采购评审机制和交易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我局制定了《深圳市政府采购评标定标分离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深圳市财政局 2020年3月5日 相关文件 附件1:《深圳市政府采购评标定标分离管理办法》.doc 《深圳市政府采购评标定标分离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07-02 2021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关于支持民营企业积极参与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深建规〔2020〕11号 各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各有关单位: 《关于支持民营企业积极参与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的若干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2020年5月28日 关于支持民营企业积极参与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的若干措施 为了贯彻《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营造更好发展环境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意见》文件精神,落实市委、市政府有关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工作部署,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保障民营企业公开公平公正参与竞争,激发民营企业活力和创造力,推动我市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结合实际,就支持民营企业积极参与我市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制定如下工作措施。 一、支持民营企业投标竞标。工程招标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实现择优和竞价。对采用通用技术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城市道路、管道、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园林绿化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支持招标人对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人采取国有和民营分类的方式进行入围淘汰,原则上民营企业入围数量占比不低于三分之一,参与投标的民营企业数量不足或经评审无法满足招标要求的情形除外。支持民营企业充分发挥在装饰装修、地基基础、电子与智能化、幕墙、园林绿化等专业工程领域优势,积极参与投标竞标。 二、消除招标投标隐形壁垒。招标人应当严格按照招标项目所需的最低资质及相应业绩要求设置投标资格条件。采用通用技术的项目,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合理设置业绩认定范围及标准,不得过度提出产值规模、获奖情况、注册资本金、银行授信证明等要求。工程评标、定标过程中,不得对不同所有制企业实行差别待遇。国有资金投资工程不得以要求潜在投标人带资承包作为中标条件,并在实施过程中确保进度款及时支付到位。 三、鼓励以联合体方式参与建设。鼓励我市勘察设计、造价咨询、监理等民营企业通过联合体方式参与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投标;鼓励我市装饰装修、地基基础、电子与智能化、幕墙、园林绿化等民营企业通过与总承包企业合作方式参与总承包项目建设;鼓励具备工程总承包资质和能力的民营企业加强与国有大型总承包企业合作,通过联合体方式参与我市重大项目建设。 四、支持民营企业承接分包工程。总承包项目招标,可以要求投标人明确分包范围及分包单位;鼓励总承包单位在确定分包单位时优选符合资格条件的民营企业,建设单位应当予以支持。 五、鼓励建立分类分级管理制度。鼓励招标人按工程专业和规模对投标人进行分类分级管理,明确各类投标人的承接范围及规模,并在入围和定标环节选择相应等级投标人。投标人应当根据专业类别及自身所能承担的工程规模分类分级投标,原则上不跨专业和等级投标。招标人根据需要建立小型工程类及专业服务类预选承包商库的,鼓励优选相应等级的民营企业。 六、助力民营企业做优做强。对信用良好且符合条件的总承包施工企业,直接核准其相应等级专业承包资质;鼓励本地民营企业重组、兼并和资质平移,增强综合实力;支持本地优势民营企业参与国际、国内市场竞争,积极开拓市场;支持民营企业参与精品工程创建和评选活动,提升品牌形象。 七、建立招标人履约评价共享机制。招标人应当按照统一的标准对承包商的履约情况进行评价,并及时录入履约评价共享平台。建设工程交易服务平台应当与履约评价共享平台对接,向招标人推送参与投标单位的履约评价信息,推进履约评价在工程招标中的应用,实现履约评价信息共享,破除招标人之间的信息壁垒。 八、自觉维护建筑市场秩序。民营企业在招标投标过程中,应当坚持诚实信用原则,坚守廉洁自律底线,严禁围标串标等违法违规行为;工程建设过程中,严禁转包挂靠、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在确保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可控的前提下不断提升管理效能,打造精品工程,共同促进我市建筑业高质量发展。 本措施自2020年 6月 1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07-02 2021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关于疫情防控期间我市房屋建筑工程项目采用远程异地评标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积极应对疫情创新做好招投标工作保障经济平稳运行的通知》(发改电〔2020〕170号)和我省疫情防控期间招标投标工作的有关要求,有序开展招投标活动,降低评标专家聚集带来的疫情传播风险,我市将在中心城区和南沙、番禺、花都、黄埔、增城、从化六区之间逐步推行房屋建筑类工程项目远程异地评标。招标人在办理项目进场交易登记后,可自愿申请选择远程异地评标方式。开展远程异地评标所需的设备设施及场地保障工作由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具体负责落实。 本通知自2020年9月11日起施行。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2020年9月9日

07-02 2021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关于房屋建筑工程项目进一步完善电子化招标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屋建筑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加强招标投标信息公开力度,全面优化营商环境,现就完善电子化招标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通过广州市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督管理综合平台(http://113.108.174.135)进行在线投诉。 二、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通过广州公共资源电子化交易平台签订合同,鼓励招标人和中标人通过广州公共资源电子化交易平台支付款项。 三、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应当自合同签订后的20日内主动公开有关合同订立信息,主要内容包括:1.招标人及中标人名称及社会信用代码、合同签订人或其委托人全称;2.合同金额;3.合同签署时间及合同期限;4.质量要求;5.合同其他主要内容;6.其他依法应当载明的内容。 四、招标人应当及时公开有关合同履行及变更信息,主要内容包括:1.项目完成质量情况;2.完成期限;3.结算金额;4.合同发生的变更(含解除)情况。 五、公开信息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发布,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依法需要保密的内容除外。 六、有关签订合同、支付款项、公开合同订立信息、公开合同履行及变更信息等环节均通过广州公共资源电子化交易平台操作(具体以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首页”-“服务指南”-“办事指引”-“建设工程”-“更多”一栏发布的《广州市房屋建筑工程项目合同签订、履约及支付功能操作指引》为准)。 特此通知。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2020年9月9日

04-13 2021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广州市交通运输局 广州市林业和园林局关于深化设计招标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穗建技〔2020〕296号)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广州市交通运输局 广州市林业和园林局关于深化设计招标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发布日期:2020-09-07  浏览次数:5679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有关意见精神,进一步提升我市规划设计水平,提高招标投标效率,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住建部第33号令)、《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穗府〔2018〕12号)及有关文件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市使用财政性资金,以及国有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房屋建筑工程、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工程、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招标改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改革工程设计评标定标制度 落实工程设计招标人负责制。工程设计公开招标可实行“评定分离”制度。在进行工程设计招标时,招标人可在评标委员会评审、推荐基础上,按招标文件有关规定择优确定中标人。 二、优化设计招标方式 (一)招标范围。 城市重点地段的房屋建筑工程、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和规划设计,以及建筑功能或景观有特殊要求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工程。 (二)招标方式。 上述范围内的工程设计发包活动或城市规划和设计服务承接主体的选择,可采用邀请招标方式发包,也可直接委托给以相应专业院士、国家或省级工程设计大师作为主创设计师的设计单位。 (三)有关要求。 设计大师应维护和恪守自身良好的形象和执业道德,不得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行业务。设计大师应亲自参加项目方案等评审会议。 三、简化发包方式审核 项目业主单位可根据上述要求选择设计发包方式,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后实施。 四、适用范围说明 本通知所称“城市重点地段”的范围见附件。本通知中建筑功能有特殊要求的房屋建筑工程是指体育场(馆)、广播电视中心、展览馆、图书馆、博物馆、歌剧院、少年宫、美术馆、艺术中心、医院、学校、机场航站楼等房屋建筑工程。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两年。 附件:重点地段范围示意图.jpg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广州市交通运输局  广州市林业和园林局2020年9月3日 政策解读.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