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有关企业,各区住建部门、审批部门: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的有关要求,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办市函〔2020〕334 号)、《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粤建许函〔2020〕298 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效期顺延事宜通知如下: 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核发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12月30日届满的,统一延期至2021年12月31日。有关资质证书有效期和使用的要求,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执行。 二、我局及各区住建部门、审批部门核发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12月30日届满的,统一延期至2021年12月31日。在此期间相关资质证书均视为在有效期内,企业可持该资质证书用于经营活动。 三、对于我局核发(含受省厅委托我局办理)的且符合上述有效期延期条件的资质证书,企业需要在证书上明确有效期的,可在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三库一平台管理信息服务系统上传电子版企业法定代表人声明、原资质证书正副本等材料,申请有效期顺延资质证书换发。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拓展改革试点范围,提升企业办事便利度,更好地支持我市建设工程企业发展,我局受理案件后,直接进入资质证书制作环节,核对信息无误后,1个工作日内按上述规定为企业换发有效期延期至2021年12月31日的电子资质证书。 四、企业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申请办理企业合并、跨省变更事项取得有效期1年资质证书的,不适用前述规定,企业应在1年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按相关规定申请重新核定。 五、各区住建部门、审批部门可参照执行。 特此通知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0年9月1日
点击下载原文及附件浏览:房屋建筑工程招标项目评标阶段落实招标人负责制有关事宜的指引 2020年第3期
各有关单位: 为消除招投标过程中对不同所有制企业设置的各类不合理限 制和壁垒,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根据《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做好涉及工程项目招投标法规规章政策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粤发改法规函〔2019〕3242号)要求,市直相关单位及各区对涉及工程项目招投标法规规章政策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 一、保留涉及工程项目招投标法规规章政策文件62份。 二、修改涉及工程项目招投标法规规章政策文件5份。 三、废止涉及工程项目招投标法规规章政策文件5份。 附件1:涉及工程项目招投标法规规章政策文件(保留).doc 附件2:涉及工程项目招投标法规规章政策文件(修改).doc 附件3:涉及工程项目招投标法规规章政策文件(废止).doc 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7月9日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勘察设计全过程电子化招标文件范本(房建类)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招标文件编制行为,提高招标文件编制质量,促进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和公正,维护良好的勘察设计市场秩序,我局编制了《广州市房屋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全过程电子化招标文件范本(适用于设计方案招标和评定分离)GZSJZB2020-1》,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2020年5月1日起,进入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的我市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房屋建筑勘察设计项目,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广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反映。 附件:《广州市房屋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全过程电子化招标文件范本(适用于设计方案招标和评定分离)GZSJZB2020-1》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0年2月26日 (联系人:熊光蔚,联系电话:28866213)
新修订出台的《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对原办法做了大幅精简,重点体现以下亮点:一是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统一执行国家规定。二是合同实质性内容增加了“单价、比例条款”。三是评标方法禁止采取抽签、摇号等随机方式。四是强调招标人自行选择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五是工程服务类项目可单独提前申请审批、核准招标。六是规定招标公告统一在国家和省指定的媒介上发布。七是要求招标文件中集中载明否决投标条款。八是对串通投标情形作出更为具体的规定。九是招标人可以禁止无理弃标或撤销投标单位再次投标。十是增加并强调在招投标领域实行信用监管。(公共资源处供稿)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征集工程项目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专项整治问题线索的通知发布日期:2019-10-17 浏览次数:136 各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工程项目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粤发改法规函〔2019〕3299号),我局开通了征集工程项目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专项整治问题线索的渠道,欢迎广大社会公众提供问题线索。 一、线索征集时间 2019年10月15日至2019年11月20日 二、专项整治范围和内容 (一)整治范围 本次专项整治的范围包括:我局牵头实施或制定的现行涉及工程项目招投标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政策文件,以及相关实践做法;2018年6月1日至2019年11月20日期间根据《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6号)和《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发改法规规〔2018〕843号)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广州市行政辖区内的房屋建筑项目。 (二)整治内容 根据《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清理、排查、纠正在招投标法规政策文件、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资格预审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以及招投标实践操作中,对不同所有制企业设置的各类不合理限制和壁垒。重点针对以下问题: 1.违法设置的限制、排斥不同所有制企业参与招投标的规定,以及虽然没有直接限制、排斥,但实质上起到变相限制、排斥效果的规定。 2.违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对不同所有制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标准。 3.设定企业股东背景、年平均承接项目数量或者金额、从业人员、纳税额、营业场所面积等规模条件;设置超过项目实际需要的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净资产规模、营业收入、利润、授信额度等财务指标。 4.设定明显超出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的过高的资质资格、技术、商务条件或者业绩、奖项要求。 5.将国家已经明令取消的资质资格作为投标条件、加分条件、中标条件;在国家已经明令取消资质资格的领域,将其他资质资格作为投标条件、加分条件、中标条件。 6.将特定行政区域、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投标条件、加分条件、中标条件;将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商会或者其他机构对投标人作出的荣誉奖励和慈善公益证明等作为投标条件、中标条件。 7.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供应商或者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法律法规有明确要求的除外)。 8.要求投标人在本地注册设立子公司、分公司、分支机构,在本地拥有一定办公面积,在本地缴纳社会保险等。 9.没有法律法规依据设定投标报名、招标文件审查等事前审批或者审核环节。 10.对仅需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证照、证件复印件的,要求必须提供原件;对按规定可以采用“多证合一”电子证照的,要求必须提供纸质证照。 11.在开标环节要求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必须到场,不接受经授权委托的投标人代表到场。 12.评标专家对不同所有制投标人打分畸高或畸低,且无法说明正当理由。 13.明示或暗示评标专家对不同所有制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评标标准、实施不客观公正评价。 14.采用抽签、摇号等方式直接确定中标候选人。 15.限定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只能以现金形式提交,或者不按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返还保证金。 16.简单以注册人员、业绩数量等规模条件或者特定行政区域的业绩奖项评价企业的信用等级,或者设置对不同所有制企业构成歧视的信用评价指标。 17.不落实《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违法干涉社会投资的房屋建筑等工程建设单位发包自主权。 18.其他对不同所有制企业设置的不合理限制和壁垒。请各地区、各部门突出工作重点,围绕上述问题组织开展专项整治。对不属于本次专项整治重点的其他招投标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开展日常监管执法。 三、线索提交途径 公众填写线索征集表(详见附件)反映掌握的线索,发送到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邮箱:zhengwendong@gzcc.gov.cn,纸质资料可交至广州市建设工程招标管理办公室(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润路333号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三楼,联系电话:28866213)。 附件:房屋建筑工程项目招投标营商环境专项整治线索征集表.doc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