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日前,广州市建设工程招标办制定了《勘察设计招标文件抽查工作指引(试行)》(以下称指引),自2018年6月1日起试行。《指引》进一步落实“放管服”的要求,在取消了勘察设计招标文件事前告知性备案的情况下,积极创新转变事中事后监管方式,强化招标人主体责任,缩短招标时间,提高招标效率。 《指引》从多个方面规范了随机抽查行为:一是明确检查重点。强调依法监督检查勘察设计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是否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重点检查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是否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32条的情形。二是确定抽查比例。随机抽查发布招标公告后的勘察设计招标项目,原则上按不少于20%的比例进行抽查。三是细化抽查办法。先按时间顺序对勘察设计招标项目进行编号,然后采取不定向抽查的方式确定检查项目。四是规范执法行为。执法检查时,执法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可依法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调查相关情况。对近期在招投标过程中有不良行为记录的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列为重点监管对象,依法加大检查力度。
为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不断提升我市工程质量安全水平,近日,广州市建设工程招标管理办公室印发了《关于施工招标项目评标办法的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指引》充分考虑了当前广州建筑市场现状和未来发展趋势,从评标程序、评审细则、评标参考价计算、评审规则及合同管理等方面,引导招标人制定更加贴合工程建设实际及质量安全需要的评标办法,鼓励招标人以项目质量、安全、效益为中心,对投标人进行全方位地考察,从而全面提升招标质量。 一是《指引》更加强调了建筑市场和工程现场的对接。引导招标人对投标中承诺的项目管理人员进行施工现场情况考勤,未达到合同约定的出勤天数的,可认定为违约对其进行处罚。《指引》探索建立账户监管制度,一是由承包人设立工程款监管账户,专用于工程款的收支,发包人监督资金流向;二是由承包人对分包企业及劳务企业的账户进行监管,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向相关行政监督部门报备。 二是《指引》突出了项目管理团队这个核心。项目管理团队的质量是影响工程质量的关键因素。《指引》引导招标人对项目管理团队中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安全负责人的业绩、从业经历、团队合作等进行评审,相应在中标通知书和合同中载明中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所承诺的团队成员,招标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再依据上述载明的名单进行实名制考核,实施相应的监管。《指引》强调了投标人负责制和团队成员负责制,一旦有弄虚作假的现象,将受到严厉的处罚并列入“黑名单”,强化了企业和具有执业资格人员的信用管理。 三是《指引》鼓励优秀企业之间建立战略合作关系。鼓励总承包单位选择优秀的拟分包企业和劳务企业共同参与投标,拟分包企业和劳务企业的业绩可纳入投标人的业绩进行评审。鼓励共同投标单位之间优势互补,取长补短。 四是《指引》创新评标参考价的计算方式,倡导优质优价。引导投标人可采用加权平均值法,将投标人的技术分排序换算为计算评标参考价的权重,技术分排序越高的投标人对评标参考价的影响程度越大;二是对区间抽取法进行了优化,设立了参与评标参考价计算的入围合格分数线,达到或超过及格线的投标人的报价方能参与评标参考价的计算。通过以上的优化措施,一方面增大技术分排序高的投标人的话语权、降低了技术水平低的投标人对评标参考价的影响,从而提高评标参考价计算的科学合理性,以有效遏制陪标行为,逐步降低建筑市场的无效供给。 五是《指引》鼓励具备实力的中小型施工企业承接中小型项目。今后在3000万元以下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中,将主要以项目管理团队质量取胜,只要中小型施工企业扎实培养团队,着力于项目质量,仍有大量发展空间。 六是《指引》体现了招投标监管的“放管服”精神。鼓励招标人依法创新招标流程、评标办法的同时,也对技术标资信评审的监管原则进行了细化规定,明确了企业资信评审的内容、各部分分值权重以及分值设定的原则等,择优选择施工企业,提升工程质量。
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关于加强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管理的若干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深圳市水务局 2018年5月17日 关于加强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 管理的若干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进一步提升我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标准,打造与现代化国际化创新型城市相匹配的建设工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类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包括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饰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道路交通工程、水务工程、电力工程和拆除工程。 第三条 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标准化管理工作应遵循“安全、绿色、美观、实用”原则: (一)提高施工安全管理标准和设施设备安全性能标准,强化安全教育培训效能,提升建筑工地安全生产水平; (二)贯彻绿色发展理念,优先使用可循环利用的材料及装配式产品,提升施工现场环境保护标准; (三)提升现场设施设置标准,打造整洁、美观的外观形象,实现与城市景观的和谐统一; (四)兼顾经济实用性和建设项目分类适用性,集成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方面行之有效的技术、措施,推广智能化与信息化技术。 第四条 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的具体标准,按《深圳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标准》(以下简称《安全文明施工标准》)执行。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及其计价标准,根据需要动态调整;市交通、水务等部门可结合《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和本行业工程特征,制定相应实施细则。 第五条 建设、交通、水务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能,依照《安全文明施工标准》等标准规范对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发改、财政、审计等部门在工程立项、工程款拨付、造价审计等过程中,应统筹考虑安全文明施工费用。 环境、食品安全、人力和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能,督促指导建设工地开展环境保护、食品安全、教育培训、职业健康等方面的标准化管理工作。 第二章 主体责任 第六条 建设单位对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管理负总体责任: (一)在建设工程和建(构)筑物拆除工程招标或者直接发包时,明确安全文明施工的要求和措施,按照建设主管部门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和技术标准,依据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测定的相应费率和计价标准,合理确定并单列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依法进行工程招投标的项目,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应当作为不可竞争费。 (二)督促参建单位落实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管理的相关措施和要求,对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专款专用进行核查。 (三)在现场周边张贴开工通告,通告应当包括工程概况、施工计划、建设各方主体名称及项目负责人姓名、投诉举报电话等内容。对交通影响较大的城市道路占道施工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制定交通组织疏导方案、应急预案和道路修复方案,并通过市级以上电视台、报纸、广播电台等媒体发布施工通告、公交临时调整等信息。 (四)其他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责任。 第七条 施工单位对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管理负主要责任: (一)按照行业现行的规范、标准,编制安全施工专项方案及文明施工专项方案,落实安全防护用品和设施配备、施工风险源管控、安全教育培训、应急管理等方面的安全生产标准化以及文明形象、环境保护、现场卫生、职业健康等方面的文明施工标准化。 (二)确保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专款专用,在财务管理中单独列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项目费用清单备查。 (三)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使用负总责;建设工程采用工程总承包形式的,工程总承包单位对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使用负总责。施工总承包单位或工程总承包单位(以下统称为“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及合同约定及时向分包单位支付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总承包单位不按本规定和合同约定支付费用而造成分包单位不能及时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导致发生事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主要责任。 (四)其他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责任。 第八条 监理单位对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管理负监理责任: (一)对施工单位落实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管理情况进行现场监理,应将安全和文明施工专项方案是否符合标准要求纳入开工条件审查内容,并组织建设、施工单位进行开工条件验收。专项方案不符合标准要求或开工条件验收不合格的,不得签发开工令。 (二)对施工单位未落实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的,应责令其立即整改;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未按期限要求完成整改的,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和主管部门报告,必要时责令其暂停施工。 (三)对施工单位已经落实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的,总监理工程师或者造价工程师应当及时审查并签认所发生的费用。 (四)其他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责任。 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不需要实施监理的工程,由建设单位履行本条规定的管理责任。 第三章 安全生产 第九条 施工现场实行标准化安全防护。临边、洞口、安全通道、加工棚和防护棚等现场安全防护设施应采用工具式、定型化防护。工地脚手架外立面应采用密目式安全网封闭,临街面应增设防穿刺钢丝网。 起重机械吊臂回转半径内的安全通道和加工棚应设置双层硬质防护。吊装作业时,应在吊臂回转半径内设立临时安全警戒区。 第十条 工地用人单位应当为员工、作业人员配备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并指导、督促正确使用。用人单位应建立和健全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更换、报废等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工地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应立足于自防自救,合理引导作业人员生产生活习惯。消防安全管理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应设置临时室内(外)消防给水系统。临时消防设施的设置应与工程施工同步。 (二)易燃易爆危险品存放、使用场所,可燃材料存放、加工及使用场所,动火作业场所、固定吸烟场所、厨房操作间、变配电室、办公房、宿舍等具有火灾危险的场所应配置灭火器。 (三)生活区用房实施电压分区,生活区宿舍采用36V以下低电压,禁止私自使用大功率电器。 (四)施工现场禁止流动吸烟。 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加强对施工重大危险源的监测,充分利用现代化、信息化科技手段和数据分析成果,完善预警指标体系: (一)大型起重设备使用过程中,应对超重、超载、限位装置、防坠装置、非持证上岗等关键指标信息进行监测; (二)高大模板与支架、深基坑、高边坡、地下暗挖工程施工过程中,应对其主要结构支撑体系的受力、变形等情况进行监测; (三)二级配电箱应进行线路过载、漏电监测; (四)地下工程施工阶段应对周边建(构)筑物、重要管线、路面等的变形或位移情况进行监测; (五)其他需要进行监测的危险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