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咨询
在线咨询
hidden-xs 修饰 pc 端展示的图片
03-01 2021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政府采购有关工作的通知

省直各单位,各市、县(区)财政局,赣江新区财政金融局,各采购代理机构: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要求,有效遏制疫情扩散和蔓延,减少公共场所人员聚集,避免交叉感染,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现就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政府采购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对疫情防控相关的物资采购工作开通绿色采购通道 省内各级预算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与疫情防控相关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按照《江西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疫情防控采购便利化的通知》(赣财购〔2020〕3号)的规定执行,可不执行政府采购程序和方式,采购进口物资无需审批。预算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紧急采购内控机制,确保采购时效,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采购质量。 二、对与疫情防控无关非急需采购工作妥善加强管理 (一)实行网上办公。除涉密采购项目外,其他采购项目计划申报和备案一律通过“江西省政府采购网”办理,采购方式变更申请、进口产品审批工作一律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办理。政府采购供应商可以通过邮寄或者发送电子邮件的方式寄递投诉举报材料。 (二)加强现场管理。因工作需要确需开展开标、评审活动的,采购单位应当会同采购代理机构做好开标、评审现场管理工作。建立登记问询制度,逐一准确登记参与开标、评审活动人员的基本信息、测量、记录体温,询问近期的旅行史特别是湖北及较重疫区的旅行史,了解近期的个人身体情况和发热病人接触史,情况异常的人员不应参与开标、评审活动,如采购单位发现情况异常的人员要及时向同级防疫部门报告。 (三)专家选择权限。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确需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按照“谁采购、谁负责”的原则,由采购人参照财政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第十三条规定,可根据项目特点和专业需求自行选择评审专家,无须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避免年龄偏大、个人身体状况欠佳、近期内有湖北及较重疫区的旅行史以及有与发热病人接触史的评审专家参与评审活动。 (四)网上商城采购。已建立网上商城地区的财政部门可以适当扩大网上商城品目和产品数量,鼓励预算单位通过网上商城方式采购预算金额在采购限额以内的通用类货物和服务项目。 全省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统一安排,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扎实做好本地区疫情防控期间的政府采购管理工作,贯彻执行过程中的重大情况要及时向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管处报告。 江西省财政厅 2020年2月2日

03-01 2021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 关于政府采购专业专家续聘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各聘期满三年政府采购专业专家: 根据《江西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经省综合评标专家库部门联席会议研究决定,对政府采购专业聘期已满三年的专家组织开展续聘有关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考核对象 政府采购专业聘期已满三年的专家。 二、培训考核内容 (一)省综合评标专家库政府采购专业业务知识; (二)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相关管理办法与有关综合法律法规。 三、培训考核方式 此次培训考核采取依托省公共资源电子交易服务平台进行培训考核的方式举行。请各参加培训考试的专家登录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网“评标专家登录”窗口,输入账号及密码完成培训考核,此次培训考核分为在线课程学习和在线随机抽题考试两个步骤,其中考核分政府采购专业和综合法律法规两门考试,每门考试给予两次机会,以分数最高的做为单门考试成绩。考试合格者本专业将予以续聘;考试不合格者暂停本专业评标工作。 四、培训考核安排 本次培训考核分批次进行,具体安排以接收到的短信内容告知为准。请按照短信具体通知要求在网上端口开放时间内自行登录参加在线课程学习,完成培训课程学时之后参加在线考试。 五、续聘情况查询 续聘结果届时会短信形式告知,请专家自行登录综合评标专家库个人维护系统查看聘期信息。 六、有关要求 1.请各参加培训考试的专家高度重视,认真学习,在网上培训考核端口开放时间独立完成。 2.登录账号、密码为个人申报评委时自行设置的账号和密码。若账号、密码忘记,请在忘记密码处查看相关提示,提示中有关于如何找回账号、密码的操作。 3.专家请及时、如实更新完善有关个人信息,确认所提供的资料以及所填写的内容完全属实,对录入的信息自行负责。 4.登录系统之后,在考试/培训菜单下,先点击“在线课程学习”栏目,“在线课程学习”分两个内容,其中政府采购专业课程学习在线学习时间不得少于10学时(每个学时45分钟),综合法律法规课程在线学习时间不得少于6个学时(每个学时45分钟),在完成两个培训课程规定学时后,方能进行在线考试。在线考试分政府采购专业考试和综合法律法规考试,答题结束,自动生成考试成绩。 5.登录系统前请提前调试好电脑,浏览器应使用IE10及以上版本,并调试好电脑环境,电脑环境的配置请查看《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评标专家信息维护及在线培训考核操作手册》(以下简称《操作手册》,见附件)中1.4电脑环境配置说明。 6.在培训考核过程中遇到操作问题,请先仔细阅读《操作手册》,若还有问题拨打系统技术支持热线。 系统技术支持热线:400-998-0000 附件: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评标专家信息维护及在线培训考核操作手册.doc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 2020年2月13日

03-01 2021

关于2020年1月31日后暂停提供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工作的通知

省直各单位、各采购代理机构: 鉴于当前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严峻形势,为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效减少人员聚集,阻断疫情传播,更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身体健康,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赣府厅明[2020]10号)要求和南昌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批示,江西省南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于2020年1月31日后暂停提供开评标交易服务。在此期间,请省直各单位、各采购代理机构按规定做好政府采购项目延期的相关工作。恢复时间另行通知。 特此通知。 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管处 2020年1月29日     

03-01 2021

关于开通省本级政府采购项目供应商线上投诉功能的公告

为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效减少人员聚集,畅通投诉渠道,自2020年2月15日起江西省政府采购网(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网)开通省本级政府采购项目的供应商线上投诉功能。 自即日起,省本级政府采购项目的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省财政厅提起投诉。具体操作方式详见《供应商省本级投诉功能操作手册(政府采购)》。 供应商投诉时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投诉和质疑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19条的要求,投诉书内容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投诉和质疑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18条的要求,否则省财政厅将不予受理或退回修改。 江西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管处 2020年2月15日 

02-01 2021

关于印发《政府采购公告和公示信息格式规范(2020年版)》的通知

省直各单位办公室,各市、县(区)财政局,赣江新区财政金融局: 为规范政府采购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行为,提高政府采购活动透明度,现将《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采购公告和公示信息格式规范(2020年版)>的通知》(财办库〔2020〕5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省直各单位和各级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除按要求做好自身信息公开工作外,还要督促指导采购单位和采购代理机构自2020年7月1日起按照本格式规范编制发布政府采购项目信息。执行中如遇政策问题,请及时向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管处反馈。 附件: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采购公告和公示信息格式规范(2020年版)》的通知(财办库〔2020〕50号) 江西省财政厅办公室 2020年4月7日 

02-01 2021

江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落实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

各市、县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各市、县(区)税务局,赣江新区财政金融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减税降费的决策部署,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我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50%的税额幅度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三、各级财税部门要从政治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贯彻落实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的重要意义,将其作为重大任务,抓紧抓实抓到位。要加强组织领导,切实承担起抓落实的主体责任,确保政策不折不扣落实到位。要通过多种形式开展舆论宣传解读,答疑解惑,增强预期,确保纳税人和缴费人实打实享受到减税降费的政策红利。要加强调查研究,密切跟踪政策执行情况,对政策执行中反映的突出问题和意见建议,及时向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反馈。 附件:《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20190614110747570.pdf 江西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2019年2月2日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抄送:财政部、税务总局。 江西省财政厅办公室2019年2月2日印发

02-01 2021

关于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等事项改革的通知

各市、县(区)建设局(建委)、规划局、房管局、城管局(委)、园林局、水务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国家级和省级风景名胜区管理局(管委会),赣江新区城乡统筹局,厅机关各处室、厅直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办发〔2018〕33号)精神,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现就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等事项改革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改革事项。改革覆盖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等事项中涉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职能的环节(从出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到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审批),涵盖行政许可审批、技术审查、备案等事项。 二、推进流程再造。将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涉及工程建设项目的审批等事项环节,精简为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筑工程施工许可三个主要流程。工程勘察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手续事项纳入施工许可流程并联办理。 三、改进审批方式。推行容缺后补、告知承诺审批改革,经申请人书面承诺,办理用地规划许可证、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等“三证”过程中可容缺受理,在相关审批事项办结时限前补齐相关申报材料即可;在不影响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前提下,申请人按要求做出书面承诺,可先行核发施工许可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原则上在承诺后30日之内及基础施工之前提交。可将用地预审意见作为使用土地证明文件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用地批准手续在施工许可前完成。 四、精简审批事项。取消施工合同备案、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等事项。简化社会投资的中小型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对带方案出让土地的项目,不再对设计方案进行审核。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时一并进行设计方案审查,按照国务院、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地实际操作。社会投资的房屋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可以自主决定发包方式。 五、减少申报材料。实现清单之外无审批事项、无申报材料。上一个流程已提交的材料,下一个流程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交。公布保留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等事项申报材料和办结时限、流程图二个清单。 六、压缩办结时限。改革后,全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将申报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条件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等事项精简为3个主要流程37个工作日(不含专家评审、公示时间)。 七、强化监督管理。各地主管部门对“三证”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等告知承诺事项,应当按照工作职能及时对申请人履行承诺的情况进行核查。申请人未履行承诺的,不予行政许可,申请人今后不得适用告知承诺审批;其中涉及施工许可的,撤销相关审批许可,责令其停止施工,并按承诺约定事项接受处罚。各级主管部门不得设置各种“搭车”事项,不得在清单之外增加或变相增加办事环节和申报材料,不得超过办结时限。省厅建立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等事项改革督查督办机制,采取明察暗访、随时受理投诉等方式,督促各地落实此次审批等事项改革。对未履行职责、落实不力的,进行通报并约谈责任部门负责人。 八、认真组织实施。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及时向当地政府请示汇报需要政府协调的有关改革事项。要根据国务院有关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文件精神,在当地党委、政府领导下,积极推进审批事项综合改革工作。此次审批等事项改革未尽事项,依法依规纳入相关环节办理。省厅将根据改革后的申报材料清单和流程图,统一编制标准化的申报表格,印发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执行。 附件: 1.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等事项申报材料清单和办结时限 2.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等事项流程图 3.建设项目规划选址申请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和建筑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并联审批申请表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7月26日   附件1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等 事项申报材料清单和办结时限 一、核发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申报材料(5个工作日以内办结) 1.《建设项目选址申请表》。 2.拟建项目用地范围的标准地形图(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的地形图)。 3.建设项目需要报上一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提交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并明确了该建设项目规划选址审批依据和规划要求的初审意见。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提交有关部门证明文件(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核准的建设项目,由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城市、县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核准的建设项目,由同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4.项目涉及敏感区域(生态保护红线、风景名胜区等特定管辖区域)或敏感事项(涉及社会安全、环境风险、易燃易爆危险品等)的,提交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出具的意见。 5.需要编制规划选址研究报告的(包括:大型区域性基础设施铁路、公路、机场、水利工程、航运设施、能源设施、电网设施、垃圾处置设施、殡葬服务设施等;在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以外、涉及生态环境安全、社会安全、易燃易爆危险的建设项目),提交规划选址研究报告。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报材料(5个工作日以内办结) (一)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 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2.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文件。 3.用地预审意见(新增建设用地的提交)。 (二)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 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2.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 3.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附件、附图。 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报材料(20个工作日以内办结) 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2.符合国家设计规范的建设工程施工图(须加盖设计单位出图专用章和设计人员注册章)及其电子文档。 3.建设工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规划设计方案(需要进行日照分析、交通影响评价的,同时提交有关报告。涉及居住、医疗、教育、养老等需日照时数要求的建筑物,应当开展日照分析。以下项目应当开展交通影响评价:在城市中心区建筑面积超过10000平方米的大型公建项目和30000平方米的居住类项目;在城市其他地区建筑面积超过20000平方米的大型公建和超过50000平方米的居住类项目;在城市中心区城市重要干道两侧的重要公建,如体育场馆、展览馆、会议中心、酒店、医院、学校等;临时用途而交通生成量高峰时段超过300pcu/h的土地占用;交通枢纽、大型停车场、主干道路、桥梁等城市交通设施项目)。  4.使用土地的证明文件 (不占用土地的管线类项目除外;属原有房屋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仅提交不动产权证)。 四、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等五个事项并联审批申报材料(7个工作日以内办结) 1.并联审批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一式三份。 2.工程项目勘察审查合格书和审查合格的《岩土工程勘察报告》(房屋建筑工程的装饰、幕墙等专业工程均不需提供)。 3.全套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工程结构和建筑节能计算书)。 4.中标通知书或直接发包告知书、最高投标限价及其成果文件(或标底)、施工合同(需约定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付计划)、监理合同(需监理的项目则提供)。 5.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署的项目负责人授权书及项目负责人签署的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 6.建设、施工、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及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承诺书。 7.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清单。 8.现场联合踏勘意见。施工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签署的已经具备施工条件的现场踏勘意见原件(需征收房屋的,其进度符合施工要求;施工场地已基本具备交通、水电等条件,能够满足施工企业进场需要;有关监督机构对现场安全生产条件核验的内容)。 9.施工组织设计(需监理的项目,由总监理工程师签署审查意见)。 10.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证明。 11.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来不及提供的,提交符合要求的书面承诺书)。 工程勘察文件和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审查,由第三方技术审查机构具体负责。 规定时限内,办结工程勘察文件和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审查、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手续并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附件2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等事项流程图     附件3    编号        江 西 省 建设项目规划选址申请表 申 请 人(签章) 申 请 人 地 址    填 写 人(签名) 填 写 人 电 话 申 请 日 期 年  月  日

02-01 2021

关于明确建筑业企业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专业技术人员标准的通知

关于明确建筑业企业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专业技术人员标准的通知 附件下载:关于明确建筑业企业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专业技术人员标准的通知 (1).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