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设区市和省直管试点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南昌市城乡建设局,赣江新区城乡统筹局,南昌市、赣州市、宜春市、瑞金市、共青城市、赣江新区行政审批局: 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简化办事流程,优化审批服务,提高审批效率,经研究,决定启用“江西住建云平台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管理系统”(以下简称“资质系统”),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申请实行“一次不跑”网上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安排 (一)自2019年10月9日起,我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所有申请事项,均通过“资质系统”实行全程网上办理,且工作日随时受理。 (二)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推行电子证照的复函》(建办市函〔2019〕254号),我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实行电子证书,不再发放纸质证书。已取得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资质系统”将在完成历史数据迁移后自动生成电子证书,企业可登录“江西住建云平台--企业服务平台--资质资格”,自行打印,原纸质证书作废。 二、办理流程 (一)企业申请 1.登录路径。进入“江西住建云平台”(http://zjy.jxjst.gov.cn),凭CA锁登录“企业服务平台”,选择顶部导航栏中的“办事”,进入申请页面。 2.发起申请。点击“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认定”对应的“立即申请”按钮,选择具体申报的事项类型,按要求填写申请表并上传申报材料扫描件,填完后系统将生成PDF格式的申请表。 3.提交申请。直接在PDF格式的申请表上加盖企业法人章、企业公章的电子印章,点击“提交”即完成申请。 (二)初审上报。设区市和省直管试点县(市)须认真审核材料的真实性,审查申报材料是否符合资质标准,经初审合格的,点击上报我厅,系统将自动在初审意见表上加盖初审部门电子公章。 (三)生成电子证书。审批同意后,将自动生成电子证书,企业可登录“江西住建云平台--企业服务平台--资质资格”,自行打印证书。 三、其他事项 (一)中央驻赣企业、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管理的企业及其下属企业和其他省直厅(局)下属企业申请我厅负责审批事项时,在“资质系统”中点击上报后将直接报至我厅。 “江西住建云平台”已录入了上述类型的企业名单,尚未录入的企业,可由其上级主管部门统一报至我厅。 (二)CA锁中尚未配置电子印章的企业(可在江西省数字证书有限公司办理,详细见网址https://www.jxca.org.cn/ca_case/DKF_SZJ/201907/t20190717_1494624.htm)。业务申请提交成功后,须在“我的办件”中打印出带条形码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申请书》(无条形码的申请表无效),签字盖章后报设区市或省直管试点县(市)初审部门,由初审部门转报我厅。 (三)“资质系统”将与相关数据库对接,凡自动获取到的信息,企业在申报业务时均不需上传相应证明材料。比如,“资质系统”将自动获取“江西住建云平台”人员库中的人员信息,身份证、职称证等资料无需上传;“资质系统”将自动获取企业工商信息,营业执照、工商变更通知书等资料无需上传。 (四)所有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申请事项,均不经过县级建设主管部门(省直管试点县(市)除外)初审。 (五)“资质系统”中已录入了各级审批人员的信息,并分配了相应的操作权限。各地审批人员需通过支付宝或微信完成实名验证后登录“资质系统”,确有需要的可自愿自行办理实名制CA锁,凭实名制CA锁登录“资质系统”。 “资质系统”使用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厅。 行政审批处:赖玮,联系电话:0791-86223771 信息中心:0791-86237302 技术咨询电话(安徽德拓信息科技有限公司):0551-64935189转1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9月30日
各设区市和省直管试点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赣江新区城乡统筹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推进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意见》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等有关规定,我厅制定了《江西省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西省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10月28日 附件: 江西省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有关要求,建立健全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完善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联动管理机制,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促进依法诚信建设经营,根据《建筑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意见》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本省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 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活动中,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及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的认定、归集、公开、评价、使用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包括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筑活动的建设单位和参与工程建设活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施工图审查、造价咨询、质量检测等企业或单位。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从业人员是指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造师(临时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以及企业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项目总监、技术负责人等技术经济管理人员。 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管理,是指以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及从业人员信用信息为依据,在信用信息标准量化的基础上,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及从业人员信用状况进行综合评定,并将综合评定结果应用于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等发包承包活动和建设工程管理活动。 第四条 信用信息管理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实施。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本省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的管理指导工作。制定本省统一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及从业人员信用信息标准和管理办法,制定信用信息的统一采集标准、统一评定标准和信用信息管理平台建设技术标准;建立和完善全省统一的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平台和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及从业人员信用档案,汇总和发布本省建筑市场信用信息。 各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地区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及从业人员信用信息采集、审核、记录,建立健全信用信息档案等管理工作,及时填写上报评价数据和结果。 第二章 信用信息评定和归集 第五条 信用信息由基本信息、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构成。 基本信息包括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注册登记(备案)信息、资质信息、工程项目信息、企业社会贡献度(包括吸纳本地就业人数、年度纳税等);从业人员身份信息、注册信息、执业信息等。 良好信用信息是指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及从业人员在我省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中遵守有关工程建设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行为规范,诚信经营,受到各级党委、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相关专业部门的奖励和表彰等。 不良信用信息是指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及从业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执业行为规范,经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执法监督机构,以及其他相关主管部门查实,给予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等。 第六条 信用等级评定实行记分制(按百分制计算)。包括基本信息分、良好信用信息分、不良信用信息分,按照不同权重汇总计算信用等级评定综合得分。 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信息管理按《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报送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信息的通知》(赣建建[2018]7号)执行。 第七条 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和从业人员的信用等级依据统一评分标准进行评定,划分为A、B、C等三个等级,分别表述为良好、合格、不良。计分在80分(含)以上为A级(良好)、60分(含)至80分(不含)为B级(合格)、60分(不含)以下为C级(不良)。各类企业及从业人员信用等级的评定内容和计分标准另行制定。 第八条 省级及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认定的信用信息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归集,市级及以下的由同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归集。有关部门、群团组织以及司法部门认定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由同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归集。 第九条 负责信用信息归集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自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形成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录入信用信息系统。有关部门、群团组织以及司法部门认定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同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知悉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录入信用信息。 第十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记录和审核信用信息时,应当对下列资料进行核实: (一)有关行政机关的审批文件、登记或者备案文书; (二)表彰、奖励的证书或者书面决定; (三)经有关职能部门或机构查证、并做出处理决定的文书; (四)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强制执行书和其他有关书面决定(整改通知书、通报批评文件等); (五)司法和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 第十一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明确专人负责信用信息的录入审核和信用档案管理。其中,对企业现场采集不良行为记录时,参与记录人员不得少于2人。 第十二条 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与从业人员以及相关利害人对记录的信用信息有异议的,可以持有关证明材料向原信用信息采集记录部门提出书面核查申请。原信用信息采集记录部门或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核查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行政处罚决定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以及行政执法监督被变更或被撤销,经核查信用信息存在错误的,企业可向原信用信息采集记录部门申请更正,采集记录部门应立即受理,并及时予以公布。 第三章 信用信息发布与应用 第十三条 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及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由记录部门审核和录入后,统一在江西住建云平台上进行发布。良好信用信息发布内容包括建筑市场主体名称或者从业人员姓名、良好信用信息编号和内容、授予部门和时间、记录部门和发布期限;不良信用(失信)信息发布内容包括建筑市场主体名称或者从业人员姓名、不良信用信息编号和内容、行政处理或者行政处罚机关、行政处理文件和文号、行政处罚决定内容和编号、司法机构或者仲裁机构生效法律文书内容和编号、记录部门和发布期限。 信用等级评定综合得分在江西住建云平台上发布,对外可查询。 第十四条 信用信息按下列规定的期限发布。 (一)建筑市场主体未注销前,基本信用信息长期发布; (二)良好信用信息自发布之日起发布3年; (三)不良信用信息发布期为6个月至3年;并不得低于相关行政处罚期限。具体公开期限由不良信用信息的认定部门确定。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和人员信用信息及其评定的信用等级,依法实施信用奖惩;按照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原则,逐步建立信用奖惩机制,将信用等级评定结果作为市场准入、资质资格管理、评优评先、工程担保与保险的重要依据,充分发挥信用等级评定在实现两场联动、差别化动态管理中的作用。 第十六条 工程招投标活动中,招标人可以将投标人的信用等级作为资格条件,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 政府投资、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招标工程,提倡选择信用等级为A级的企业参加工程投标。 第十七条 实施差别化资质资格管理。 (一)评定结果当日为A级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其单位及同类从业人员免予资质资格年度动态核查。 (二)评定结果当日为C级的建筑市场主体,限制其资质升级和增项申请。 第十八条 实施差别化动态监管。 (一)评定结果当日为A级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实行信用激励机制,实施简化检查监督。 (二)评定结果当日为C级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实行信用惩戒机制,以重点防范为主,责令限期整改,并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 第十九条 实施差别化的评先评优。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建设类行业协会在组织评先评优活动时,应综合考虑参加评选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及从业人员的信用等级评价结果。 第二十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发展改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交通运输、水利、市场、应急、人民银行等部门以及司法部门的联系,加快推进信用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共享机制。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信用信息管理工作进行考评,并建立考评结果通报制度。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必须按时采集、评定、发布相关内容。否则,给予通报批评等处理。 第二十二条 信用信息的采集、评定、发布工作,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原则,保证信用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及从业人员应当如实向信用信息采集记录部门提交有关材料,并对其报送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信用信息采集记录部门应当对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承担审查责任,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及从业人员申报信用信息弄虚作假,有虚报、漏报、瞒报信用信息或其他不正当行为的,记不良行为记录。 第二十三条 在信用信息管理工作中,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相关机构工作人员,有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省各行业协会协助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做好信用信息记录、发布和评定工作,推进建筑市场动态监管;完善行业内部监督和协调机制,建立以会员单位为基础的自律维权信息平台,加强行业自律,提高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诚信意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下载:江西省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政策解读.docx
各设区市和省直管试点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南昌城乡建设局,赣江新区城乡统筹局,南昌市、赣州市、宜春市、瑞金市、共青城市、赣江新区行政审批局: 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简化办事流程,优化审批服务,提高审批效率,经研究,决定启用“江西住建云平台工程设计资质管理系统”(以下简称“资质系统”),工程设计资质申请实行“一次不跑”网上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安排 (一)自2019年11月29日起,我省工程设计资质所有申请事项,均通过“资质系统”实行全程网上办理,且工作日随时受理。 (二)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推行电子证照的复函》(建办市函〔2019〕254号),我省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实行电子证书,不再发放纸质证书。已取得的工程设计资质,“资质系统”将在完成历史数据迁移后自动生成电子证书,企业可登录“江西住建云平台--企业服务平台--资质资格”,自行打印,原纸质证书作废。 二、办理流程 (一)企业申请 1.登录路径。进入“江西住建云平台”(http://zjy.jxjst.gov.cn),凭CA锁登录“企业服务平台”,选择顶部导航栏中的“办事”,进入申请页面。 2.发起申请。点击“工程设计资质核准”对应的“立即申请”按钮,选择具体申报的事项类型,按要求填写申请表并上传申报材料扫描件,填完后系统将生成PDF格式的申请表。 3.提交申请。直接在PDF格式的申请表上加盖企业法人章、企业公章的电子印章,点击“提交”即完成申请。 (二)初审上报。设区市和省直管试点县(市)须认真审核材料的真实性,审查申报材料是否符合资质标准,经初审合格的,点击上报我厅,系统将自动在初审意见表上加盖初审部门电子公章。 需核查资质申报个人业绩的事项,初审部门按《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业绩核查工作的通知》(赣建审批〔2016〕84号)要求核查,出具《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个人业绩核查表》并密封报我厅后,我厅受理相应资质申请。 (三)生成电子证书。审批同意后,将自动生成电子证书,企业可登录“江西住建云平台--企业服务平台--资质资格”,自行打印证书。 三、其他 (一)中央驻赣企业、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管理的企业及其下属企业和其他省直厅(局)下属企业申请我厅负责审批事项时,在“资质系统”中点击上报后将直接报至我厅,对首次申请、升级、增项、延续及资质注销等申报事项,须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出具同意报送的公函。“江西住建云平台”已录入了上述类型的企业名单,尚未录入的企业,可由其上级主管部门统一报至我厅。 (二)CA锁中尚未配置电子印章的企业(可在江西省数字证书有限公司办理,详细见网址https://www.jxca.org.cn/ca_case/DKF_SZJ/201907/t20190717_1494624.htm),业务申请提交成功后,须在“我的办件”中打印出带条形码的《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无条形码的申请表无效),签字盖章后报设区市或省直管试点县(市)初审部门,由初审部门转报我厅。 (三)“资质系统”将与相关数据库对接,凡自动获取到的信息,企业在申报业务时均不需上传相应证明材料。比如,“资质系统”将自动获取“江西住建云平台”人员库中的人员信息,身份证、职称证等资料无需上传;“资质系统”将自动获取企业工商信息,营业执照、工商变更通知书等资料无需上传。 (四)所有工程设计资质申请事项,均不经过县级主管部门(省直管试点县(市)除外)初审。 (五)“资质系统”中已录入了各级审批人员的信息,并分配了相应的操作权限。各地审批人员需通过支付宝或微信完成实名验证后登录“资质系统”,确有需要的可自愿自行办理实名制CA锁,凭实名制CA锁登录“资质系统”。 “资质系统”使用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厅。 行政审批处:王鹏,联系电话:0791-86223771 信息中心:0791-86237302 技术咨询电话(安徽德拓信息科技有限公司):0551-64935189转1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11月28日
各设区市和省直管试点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南昌市城乡建设局,赣江新区城乡统筹局,南昌市、赣州市、宜春市、瑞金市、共青城市、赣江新区行政审批局: 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简化办事流程,优化审批服务,提高审批效率,经研究,决定启用“江西住建云平台工程勘察资质管理系统”(以下简称“资质系统”),工程勘察资质申请实行“一次不跑”网上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安排 (一)自2019年11月29日起,我省工程勘察资质所有申请事项,均通过“资质系统”实行全程网上办理,且工作日随时受理。 (二)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推行电子证照的复函》(建办市函〔2019〕254号),我省工程勘察资质证书实行电子证书,不再发放纸质证书。已取得的工程勘察资质,“资质系统”将在完成历史数据迁移后自动生成电子证书,企业可登录“江西住建云平台--企业服务平台--资质资格”,自行打印,原纸质证书作废。 二、办理流程 (一)企业申请 1.登录路径。进入“江西住建云平台”(http://zjy.jxjst.gov.cn),凭CA锁登录“企业服务平台”,选择顶部导航栏中的“办事”,进入申请页面。 2.发起申请。点击“工程勘察资质核准”对应的“立即申请”按钮,选择具体申报的事项类型,按要求填写申请表并上传申报材料扫描件,填完后系统将生成PDF格式的申请表。 3.提交申请。直接在PDF格式的申请表上加盖企业法人章、企业公章的电子印章,点击“提交”即完成申请。 (二)初审上报。设区市和省直管试点县(市)须认真审核材料的真实性,审查申报材料是否符合资质标准,经初审合格的,点击上报我厅,系统将自动在初审意见表上加盖初审部门电子公章。 需核查资质申报个人业绩的事项,初审部门按《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业绩核查工作的通知》(赣建审批〔2016〕84号)要求核查,出具《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个人业绩核查表》并密封报我厅后,我厅受理相应资质申请。 (三)生成电子证书。审批同意后,将自动生成电子证书,企业可登录“江西住建云平台--企业服务平台--资质资格”,自行打印证书。 三、其他 (一)中央驻赣企业、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管理的企业及其下属企业和其他省直厅(局)下属企业申请我厅负责审批事项时,在“资质系统”中点击上报后将直接报至我厅,对首次申请、升级、增项、延续及资质注销等申报事项,须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出具同意报送的公函。“江西住建云平台”已录入了上述类型的企业名单,尚未录入的企业,可由其上级主管部门统一报至我厅。 (二)CA锁中尚未配置电子印章的企业(可在江西省数字证书有限公司办理,详细见网址https://www.jxca.org.cn/ca_case/DKF_SZJ/201907/t20190717_1494624.htm),业务申请提交成功后,须在“我的办件”中打印出带条形码的《工程勘察资质申请表》(无条形码的申请表无效),签字盖章后报设区市或省直管试点县(市)初审部门,由初审部门转报我厅。 (三)“资质系统”将与相关数据库对接,凡自动获取到的信息,企业在申报业务时均不需上传相应证明材料。比如,“资质系统”将自动获取“江西住建云平台”人员库中的人员信息,身份证、职称证等资料无需上传;“资质系统”将自动获取企业工商信息,营业执照、工商变更通知书等资料无需上传。 (四)所有工程勘察资质申请事项,均不经过县级主管部门(省直管试点县(市)除外)初审。 (五)“资质系统”中已录入了各级审批人员的信息,并分配了相应的操作权限。各地审批人员需通过支付宝或微信完成实名验证后登录“资质系统”,确有需要的可自愿自行办理实名制CA锁,凭实名制CA锁登录“资质系统”。 “资质系统”使用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厅。 行政审批处:王鹏,联系电话:0791-86223771 信息中心:0791-86237302 技术咨询电话(安徽德拓信息科技有限公司):0551-64935189转1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11月29日
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各银保监分局,南昌市城乡建设局,赣江新区城乡建设和交通局、社会发展局: 工程担保是转移、分担、防范和化解工程风险的重要措施,是市场信用体系的主要支撑,是保障工程质量安全的有效手段。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关于加快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工程担保制度的指导意见》(建市〔2019〕68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江西重要讲话精神,切实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防范应对各类风险、优化营商环境、减轻企业负担的工作部署,通过实行工程担保制度,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加快推动我省建筑产业转型升级,优化“四最”营商环境,适应建筑业“走出去”发展需求,为江西在中部地区实现高质量发展作出新贡献。 二、主要目标 加快推行投标担保、履约担保、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担保。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工程担保公司、保险机构作为工程担保保证人开展工程担保业务。到2020年,各类保证金的保函替代率明显提升。进一步深化落实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从源头上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工程担保保证人的风险识别、风险控制能力显著增强;银行信用额度约束力、建设单位及建筑业企业履约能力全面提升。 三、重点工作 (一)推行工程保函替代保证金。严格落实国务院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及《指导意见》的工作要求,对于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建筑企业可以保函的方式缴纳,建设单位和有关部门不得拒绝。将拖欠工程款、拒不承认保函、违规设立收取保证金、违规挪用保证金、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等不良市场行为纳入诚信管理。 (二)大力推行投标担保。对于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投标文件、中标后在规定期限内不签订合同或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履约担保等行为,鼓励将其纳入投标保函的保证范围进行索赔。招标人到期不按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或投标保函的,作为不良行为依法依规记入信用记录。 (三)着力推行履约担保。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担保的,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招标人要求中标人提供履约担保的,须同时向中标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建设单位和建筑业企业应当加强工程风险防控能力建设。工程担保保证人应当不断提高专业化承保能力,增强风险识别能力,认真开展保中、保后管理,及时做好预警预案,并在违约发生后按保函约定及时代为履行或承担损失赔付责任。 (四)强化工程质量保证银行保险保函应用。以银行、保险保函替代工程质量保证金的,银行保险保函金额不得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在工程项目竣工前,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建设单位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建设单位到期未退还保证金的,作为不良行为依法依规记入信用记录。 (五)推进农民工工资支付担保应用。农民工工资支付保函必须由江西省行政区域内的担保机构出具,受益人为保证金管理部门,全部采用具有见索即付性质的独立保函,并实行差别化管理。对被纳入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的施工企业,实施失信联合惩戒。工程担保保证人应不断提升专业能力,提前预控农民工工资支付风险。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快应用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服务信息平台,加强对农民工合法权益保障力度,推进建筑工人产业化进程。 (六)落实工程款支付担保工作。加强对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的管理,对建设资金不落实的政府投资工程项目不予批准。政府投资项目一律不得以施工企业带资承包的方式进行建设,并严禁将带资承包有关内容写入工程承包合同及补充条款。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单位凡要求承包企业提供履约担保的,应对等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否则视为建设资金未落实。对于未履行工程款支付责任的建设单位,将其不良行为依法依规记入信用记录。 (七)加强风险控制能力建设。支持工程担保保证人与全过程工程咨询、工程监理单位开展深度合作,创新工程监管和化解工程风险模式。工程担保保证人的工作人员应当具有第三方风险控制能力和工程领域的专业技术能力。推进工程担保保证人不断完善内控管理制度,积极开展风险管理服务,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保证人应不断规范工程担保行为,加强风险防控机制建设,发展保后风险跟踪和风险预警服务能力,增强处理合同纠纷、认定赔付责任等能力。全面提升工程担保保证人风险评估、风险防控能力,切实发挥工程担保作用。鼓励工程担保保证人遵守相关监管要求,积极为民营、中小建筑业企业开展保函业务。 (八)规范工程担保市场行为。银行业金融机构、工程担保公司、保险公司从事工程担保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被保证人可以自主选择除现金以外的银行保函、保证保险和融资性担保公司等担保方式,但其提交的担保必须满足有关规定。各担保机构应制定规范的保函文本和工程担保合同文本,并作为示范文本予以公开,供被保证人参考。主要条款应涵盖保证的范围、保证金额、保证的方式及保证期间、承担保证责任的形式、索赔、保证责任的解除、免责条款、争议的解决等。积极发展电子保函,鼓励以工程再担保体系增强对担保机构的信用管理,推进“互联网+”工程担保市场监管。同一担保机构不得为同一工程建设合同提供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和承包商履约担保。 (九)加强工程担保市场监管。鼓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选择有实力、有经验、有信誉的工程担保机构实施工程担保。 各工程担保机构的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工程担保机构市场监管,积极鼓励具备条件的专业担保机构参与市场竞争。各工程担保机构可充分运用建筑企业的信用评价等级,采取差别化费率,实施差别化管理。严禁将应由建设单位缴纳的保证金以各种名义转嫁给建筑业企业。建立拒绝接受保函单位和工程担保机构违规担保“黑名单”制度,对拒不接受保函的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将通报其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责任单位违反本实施意见记不良行为记录的,在江西住建云平台予以公布,推送至“江西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十)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全面公开建筑企业资质、人员资格、工程业绩、信用信息以及工程担保机构相关信息,方便与保函相关的人员及机构查询。引导各方市场主体树立信用意识,加强内部信用管理,不断提高履约能力,积累企业信用。探索建筑市场信用评价结果直接应用于工程担保的办法,为信用状况良好的企业提供便利,降低担保费用、简化担保程序;对恶意索赔等严重失信企业纳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管理,实施联合惩戒,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制”的市场环境。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稳步推进。各级住建、发改、财政、人社、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及相关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工程担保工作,充分认识实行工程担保制度的重要意义,要主动作为,对照工作任务目标,结合本单位的职能,做好政策引导和工作协调,有序推进本地区工程担保工作。加大对工程担保保证人的动态监管,不断提升保证人专业能力,防范化解工程风险。 (二)规范运作、强化监管。各地有关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建设工程项目工程担保运行情况的监管。建设单位在申办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前,应当将施工单位提供的承包商履约保函原件和建设单位提供的业主工程款支付保函原件提交当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金融监管部门要在各自监管职责范围内依法对开展工程担保的金融机构业务实施监管,不断完善政策措施,维护市场公平竞争。各工程担保机构要切实提高理赔效率,建立快速违约索赔机制,增强工程担保吸引力,促进工程担保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三)加强宣传、及时总结。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工程担保的宣传引导,通过开展工程担保政策法规培训、加大新闻宣传等措施,提高企业开展工程担保的认知与能力。及时总结推广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担保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逐步健全工作体系、完善推进机制,努力构建符合市场规则的工程担保体系。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 江西银保监局 2019年12月31日
各设区市和省直管试点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南昌市城乡建设局,赣江新区城乡建设和交通局,省农垦建管站,南昌铁路建管站: 近期,有单位向我厅反映《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投标资格审查办法》部分条款表意不清。经研究,现对全省房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活动中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一、关于对“骗取中标”行为的具体解释。根据《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投标资格审查办法》第十九条第(七)点规定,投标人因骗取中标行为而不具备投标资格的应同时存在以下两点情形:一是该投标人的骗取中标行为已被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通报;二是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通报中已明确载明该投标人的违法行为为“骗取中标”行为。 二、关于“对项目负责人(注册建造师)有在建工程,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停工超过120天及以上,经在建工程建设单位同意,可以参加其他工程项目投标的”,对规定中的120天起算日期的解释。根据《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投标资格审查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若该项目自中标后因非中标人原因一直未开工的,从中标公示开始之日起为停工120天的起算日期;若开工后停工的,从建设单位确认的停工之日起为停工120天的起算日期。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1月2日
各设区市和省直管试点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南昌市城乡建设局,赣江新区城乡建设和交通局,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加强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管理,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充分发挥标准化在工程建设中的技术支撑作用,推动全省工程建设高质量发展,经研究,决定组建“江西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专家库”。现就推荐专家库成员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家库主要职能 1、对工程建设地方标准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综合论证、考察、评价,协助拟定标准年度计划。 2、参与全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编制、审查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3、参与全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复审工作。 4、积极组织收集和分析国际标准和国内先进标准的发展动态,为主管部门提供咨询和服务。 二、推荐专业 专业范围包括工程勘察(勘察、测量、岩土等)、建筑设计、建筑结构、建筑设备(暖通、给排水、动力等)、建筑电气、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安全、检测、建筑节能、建筑市政工程(给排水、道路、桥梁、公共交通、园林景观等)专业。 三、推荐条件 1、本科以上文化程度,具有本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具有相关注册执业资格。 2、长期从事本专业工作,具有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有较强的语言文字表达能力和工作协调能力,在本专业领域有一定的学术影响。 3、熟悉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编制,能够积极参与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工作。 4、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作风正派。 5、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65岁。 四、推荐程序 1、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有关单位在征得专家推荐人选本人同意后,对其业绩、能力、水平、资历等进行综合性和真实性考核,择优推荐,将《江西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专家推荐表》(附件1)一份(含电子版)以及专家职称、业绩证明等佐证材料报各设区市,由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汇总后于4月30日前报至我厅。 2、省直有关单位在征得专家推荐人选本人同意后,对其业绩、能力、水平、资历等进行综合性和真实性考核,择优推荐,将《江西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专家推荐表(省直单位)》(附件2)一份(含电子版)以及专家职称、业绩证明等佐证材料,于4月30日前报至我厅。 联系人:厅科技设计处殷亦琼 联系方式:0791-86203670(兼传真) 邮箱:2581188286@qq.com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3月23日 附件下载:附件1、江西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专家库成员推荐表.doc 附件2:江西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专家库成员推荐表(省直单位).doc
各设区市和省直管试点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南昌市城乡建设局,赣江新区城乡建设和交通局,南昌市、赣州市、宜春市、瑞金市、共青城市、赣江新区行政审批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决策部署,精准稳妥推进企业复工复产,参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有效期延期的做法,决定将我厅及各地核发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乙级及以下资质有效期于2020年3月1日至6月30日期满的,统一延期至2020年7月31日。本通知下发之日通过江西住建云平台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系统统一自动生成新的电子证书。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