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设区市和省直管试点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南昌市城乡建设局,赣江新区城乡建设和交通局,南昌市、赣州市、宜春市、瑞金市、共青城市、赣江新区行政审批局: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17〕93号)有关“简化、规范资质资格管理和推进劳务用工制度改革”的要求,深化简政放权,提高服务效能,全面推行“放管服”改革,现就改进建筑劳务企业资质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发文之日起,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活动中,持有营业执照的劳务作业企业即可承接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的劳务分包作业,不再要求其具有施工劳务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总(发)包人对施工现场安全负总责,并负责指导监督劳务分包企业抓好安全作业。 二、为便于省内建筑劳务企业出省承揽业务,需申请施工劳务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继续按现行有关管理规定、标准和程序办理许可事项。 三、自发文之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具有劳务分包企业资质(即按原《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建〔2001〕82号)核发的旧版劳务资质)的劳务企业,可登录“江西住建云平台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系统”申请直接换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电子证书。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5月15日 附件下载:关于改进建筑劳务企业资质管理有关事项的政策解读.docx
江西省招标投标协会、江西省投资协会、江西省工程咨询协会、江西省稀土行业协会、江西省能源协会: 按照《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总体方案》(中办发〔2015〕39号)和江西省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工作领导小组第一次全体会议纪要的要求,你会脱钩实施方案已经江西省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领导小组批复并实施,我委取消与你会的主管关系。 2017年12月25日 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办公室 2017年12月25日印发 来源: 江西省发改委办公室
省直有关部门,各市(县、区)发展改革委、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机构: 2018年5月31日,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2件和一揽子修改17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对《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进行了修订。为做好新修订《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的贯彻实施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废止《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指定招标公告和资格预审公告发布媒介的通知》(赣发改政策[2016]628号)、《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贯彻落实<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的通知》(赣发改电〔2017〕392号),不再执行。 二、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应当通过国家指定的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或者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网等信息网络,或者国家指定的报刊或者其他媒介发布。 三、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网应当免费发布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境内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不得收取费用,并允许社会公众和市场主体免费、及时查阅前述招标公告和公示的完整信息。 四、招标人委托招标的,应当委托具备法定条件的招标代理机构,并与其签订书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五、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聘请或者具有三名以上具备编制招标文件、组织评标等相应能力的专业人员”作为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应当具备的条件之一,“聘请或者具有三名以上取得招标职业资格的专职招标业务人员”不得作为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应当具备的条件。 六、全省各级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要落实监管主体责任,按照职能分工,依法依规对本行政区域内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坚决纠正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活动中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七、全省各级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和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机构要结合各自职能抓好新修订《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的贯彻实施工作,通过门户网站等渠道积极宣传,负责提醒进场交易的工程建设项目的业主、招标代理机构依法依规发布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 江西省发展改革委 2018年6月7日 来源: 江西省发改委政策法规处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创新投资项目审批办理模式,缩短审批时间,提高审批效率,加快推进项目前期工作,全力打造政策最优、成本最低、服务最好、办事最快的“四最”发展环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容缺审批+承诺制”办理模式指项目单位申请办理审批事项时,在具备主审材料、但暂时缺少可容缺报审材料(以下简称“容缺材料”)的情形下,经项目单位自愿申请、书面承诺按照规定补齐,审批部门可以先行办理。 主审材料指审批部门进行审批必需的主体材料。对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前置审批要件,但该前置审批事项已由相关审批部门按照“容缺审批+承诺制”办理模式出具的初审意见,可以作为主审材料。 容缺材料指主审材料以外,依法依规需要的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主体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资格证明、资质证明、意愿证明,或者其他辅助材料等。 第三条 “容缺审批+承诺制”办理模式遵循“自愿申请、提前介入、平行推进、及时转换”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项目开工之前需办理的行政许可、其他行政权力、政府内部管理、强制性中介服务等事项。 法律、法规对项目审批事项另有规定,无法实行“容缺审批+承诺制”办理模式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 办理要求及程序 第五条 各审批事项“容缺审批+承诺制”办理模式的主审材料和容缺材料以清单方式列明(见附件1)。 清单实行动态管理,省直有关部门对主管的事项因法律法规或者政策发生变化的,及时报送省政务服务办、省发展改革委,按程序审定后予以调整公布。 第六条 项目具备审批事项主审材料的,项目单位可以自愿申请对该事项采取“容缺审批+承诺制”办理模式,并提交承诺书。 承诺书主要包括项目基本情况、容缺材料清单、承诺事项等(见附件2)。 第七条 项目主审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审批部门应当按照该事项规定的受理时限予以受理。 项目主审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审批部门应当一次性告知项目单位补齐补正主审材料或者对相关内容进行调整。 第八条 审批部门受理后,应当按照该事项规定的工作流程、审查要求、办理时限等进行容缺审批。 容缺审批不会对审批结果产生实质性影响,并可以通过批后监管纠正的,审批部门可以出具正式审批文件(证照)。 容缺审批可能会对审批结果产生实质性影响的,审批部门应当出具明确的初审意见,并加盖审批部门公章或者部门“容缺审批专用章”。 第九条 项目单位应当于项目开工建设之前补齐容缺材料。未补齐容缺材料且取得全部必须的正式审批文件(证照),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第十条 审批部门对补齐的容缺材料审查后,未对初审结果产生实质性影响的,应当于2个工作日内将初审意见转换为正式审批文件(证照);对初审结果产生实质性影响的,初审意见应当作废,并按照该事项规定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 审批部门应当在全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和业务办理平台上办理容缺审批业务。受理后开始计算审批时间,容缺审批出具正式审批文件(证照)或者初审意见后即作挂起处理,补齐容缺材料或者将初审意见转换为正式审批文件(证照)后予以办结。 第十二条 项目单位作出不实承诺、以隐瞒相关情况和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申请容缺审批、未取得全部必须的正式审批文件(证照)就开工建设的,相关部门应当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并将项目单位纳入信用记录,通过“信用中国(江西)”网站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 在容缺办理阶段,审批部门可以出具正式审批文件(证照)的,项目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相关规费;审批部门出具初审意见的,项目单位可以先不缴纳相关规费,但应当在出具正式审批文件(证照)之前缴纳。 第三章 初审意见效力及应用 第十四条 初审意见不具有正式审批文件(证照)的法律效力。 第十五条 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前置审批要件的审批事项,项目单位取得前置审批事项的初审意见后,可凭初审意见申请容缺办理。审批部门或中介服务机构对初审意见应当先行予以认可,作为办理依据。 项目单位需要审批文件(证照)开展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水土保持方案、防洪影响报告、通航论证报告等文本编制及招标相关前期工作的,可凭该事项的初审意见开展。 第十六条 项目单位申请采取“容缺审批+承诺制”办理模式,因下列情形产生的法律责任和相关损失等风险由项目单位自负: (一)因补齐的容缺材料对初审意见发生重大变更或产生实质性影响,导致需要重新办理该事项审批或者影响其他事项审批的; (二)因补齐的容缺材料造成初审意见与正式审批文件(证照)不一致,导致相关损失的; (三)因不能补齐容缺材料或作出不实承诺,导致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的; (四)其他非因审批部门及工作人员过错或者过失行为,导致相关损失的。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牵头统筹投资项目“容缺审批+承诺制”推进工作。各级政务服务管理部门负责督促监督本级审批部门开展“容缺审批+承诺制”业务办理,并在本级政务服务大厅和政务服务网公布本办法。 第十八条 各级审批部门负责按照本办法开展“容缺审批+承诺制”业务办理,并在政务服务网公开审批事项的“容缺审批+承诺制”办事指南。 第十九条 省直相关部门负责组织、督促本系统开展“容缺审批+承诺制”业务办理,分事项制定发布格式化的初审意见,加强市县部门业务指导和培训。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省政务服务办会同省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1.江西省投资项目“容缺审批 承诺制”办理模式事项清单.xls 2.江西省投资项目“容缺审批 承诺制”办理模式承诺书.docx 来源: 江西省发改委
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公管办)、财政局、建设局(建委)、交通运输局、水利(水务)局,各设区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分中心,各公共资源交易中介代理机构: 为加强全省公共资源交易中介代理机构场内行为管理,维护正常的交易秩序,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交易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管理细则(暂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管理制度,我们制定了《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中介代理机构场内行为规范及评价运用规定(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西省发展改革委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住建厅 江西省交通运输厅 江西省水利厅 2018年11月7日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公共资源交易中介代理机构场内行为管理,维护正常的交易秩序,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交易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管理细则(暂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管理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中介代理机构,是指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依法进行工商注册登记的中介代理机构,包括招标代理机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拍卖机构、经纪机构等。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介代理机构在江西省公共资源电子交易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电子平台)注册并运用电子平台进行公共资源交易有关活动和在各设区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其县级分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场内开展公共资源交易的各类代理活动。 第四条 中介代理机构应自觉加强职业道德修养,不得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交易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招标人、投标人、政府采购人、采购供应商等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以及其他违法行为。 第五条 中介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交易中心开展代理服务活动,应遵守交易中心相关规定,服从交易中心的管理。中介代理机构应安排足够工作人员进场组织交易活动。进场工作人员应保持仪容整洁,佩戴相关代理身份标识标牌,举止文明,用语礼貌。 第六条 中介代理机构要本着实事求是、提高场地使用效率的原则预约交易场地。不得随意变更交易时间,如确有必要变更交易时间,应及时告知交易中心并说明理由。如交易提前结束,应及时告知交易中心。 第七条 进场交易项目原则上采取电子化方式交易,中介机构不得组织现场报名,因特殊情况确需现场报名的,须经相关行业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场内,按照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受理报名,不得在现场违规收取报名费、标书费、资料费等费用。 第八条 中介代理机构应按照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规定,提供《江西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抽取登记表》等资料,在交易中心设置的专家抽取终端抽取评标(审)专家。交易结束时,提醒并配合招标人对专家现场行为进行评价。 第九条 中介代理机构应提高业务水平和服务质量,应在规定时间内进场组织交易活动,及时布置会场,宣布交易会场纪律,不得故意损坏场内设施及相关设备,切实维护好交易活动秩序。按照有关规定处理质疑和询问,配合公共资源交易发起方做好解释和答复工作。在交易现场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或异常情况,应保留证据,及时报告项目发起方、相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并积极配合调查。 第十条 中介代理机构按照相关规定进出评标区域,遵守评标纪律、保密纪律,维护评标秩序。在评标区的工作人员,不得将无关物品带入评标区域,不得在评标区域大声喧哗,不得串门进入其他评标室,影响本评标室或其他评标室的评标工作,不得对评委评标发表倾向性言论或干扰评委独立评标。需要进行询标的,应及时通知投标单位到交易中心指定询标区域进行澄清说明。 第十一条 中介代理机构要按照有关规定完整、及时、准确发布项目信息。严格遵守保证金管理规定,不得擅自修改或增减交易保证金账号;及时提醒并配合公共资源交易发起方提交退款通知单,不得随意增减保证金,不得无故拖延退还保证金。 第十二条 交易中心负责对中介代理机构的场内行为进行评价,评价方式为“一标一评”。单个项目交易结束后,原则上5个工作日内,由交易中心负责填写《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中介代理机构场内行为评价记录表》(附后),并录入电子平台监督管理系统。如相关行政监管部门经调查核实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据处理结果对该中介代理机构重新评价。 第十三条 中介代理机构场内行为评价实行季度考评和年度综合评级。季度考评采取量化打分,划分为一档、二档、三档、四档4个档次;年度综合评级采取对全年各季度考评情况进行综合评定,评级划分为A级(优秀)、B级(良好)、C级(合格)、D级(不合格)4个等次。 第十四条 中介代理机构考核评价工作及评价结果的运用由省发展改革委(省公管办)会同省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统一组织。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公管办)会同相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对中介代理机构在本辖区交易中心场内行为评价进行监督和指导,对评价结果争议情况进行调查核实。中介代理机构场内行为评价情况统一在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网公示,评价结果记入代理机构信用档案,并推送至江西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第十五条 对违反本规定第四条者,经查实,直接评定为D级(不合格),情节严重的,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条对有关中介代理机构实施禁止其1-2年内在省电子平台开展代理业务的处罚,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八条对有关中介代理机构实施禁止其1-3年内在省电子平台开展代理业务的处罚。对严重失信的中介代理机构,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 第十六条 国家和省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对中介代理机构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本行为规范由省发展改革委(省公管办)会同省政府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中介代理机构场内行为评价记录表 项目名称 开标时间 交易地点 中介代理机构名称 中介代理机构统一信用 代码 序号 评价内容 得分 1 不遵守交易中心相关规定,不服从交易中心的场内管理,没有保障交易过程平稳有序进行的,扣20分。 2 进场工作人员未佩戴代理身份标识标牌的,每人扣5分。 3 不按照要求完成场地预约的,扣5分。 4 变更场地未及时告知交易中心,造成场地资源浪费的,扣5分。 5 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擅自组织现场报名,或经批准采用现场报名方式,但未在交易中心按规定时间和地点受理报名的,扣30分。 6 在现场违规收取报名费、标书费、资料费等费用的,扣35分。 7 故意损坏场内设施及相关设备的,扣20分。 8 未按规定抽取评标(审)专家的,扣20分。 9 未及时提醒或配合招标人在交易结束后对专家现场行为进行评价的,扣10分。 10 将无关物品带入评标区域的,扣5分。 11 在评标现场大声喧哗,串门进入其他评标室,影响到本评标室或其他评标室开展评标工作的,扣15分。 12 在评标过程中发表倾向性言论或干扰评委评标的,扣20分。 13 需要进行询标的,未配合通知投标单位到交易中心指定询标区域进行澄清说明的,扣10分。 14 未按照有关规定完整、及时、准确发布项目信息的,扣15分。 15 擅自修改或增减保证金账号的,扣10分。 16 未及时提醒公共资源交易发起方退还保证金,或无故拖延保证金退款时间的,扣10分。 总分 项目满分为100分,扣完为止。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江西省建立企业家参与涉企政策制定机制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3月2日 江西省建立企业家参与涉企政策制定机制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制定行政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过程中充分听取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9〕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建立健全企业家参与涉企政策制定机制的实施意见》(发改体改〔2019〕1494号)要求,进一步增强涉企政策科学性,营造良好政策环境,推动政策落地落实,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现就加快建立健全我省企业家参与涉企政策制定机制,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江西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激发和保护企业家精神、支持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决策部署,以增强涉企政策科学性、规范性、协同性为核心,以调动广大企业家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坚定企业家信心,稳定企业家预期为导向,加快建立健全重大经济决策主动向企业家问计求策的程序性规范,为我省打造“四最”营商环境、推进“五型”政府建设提供有力支撑,促进经济高质量跨越式发展。 二、明确涉企政策范围和规范性要求 各地各部门在制定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文件时,原则上应当征求企业家意见,并按照分类听取意见建议的规范性要求进行。 (一)行业发展规划、行业发展和改革政策、行业标准和规范,市场准入、环境保护、安全生产、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科技创新、人才引进等对企业切身利益或者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影响企业生产经营的专项政策。起草部门在编制和制定时要充分听取对应行业企业家意见建议。 (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区域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和对外开放政策,宏观调节政策、重大建设项目研究布局等经济社会发展重大战略、重大规划、重大改革、重大政策、重大项目。除依法需要保密和重要敏感事项外,起草部门在编制和制定时应向直接受影响的行业代表征求意见。 (三)对部分企业反映强烈的、社会关注度高的重点热点难点问题,需制定修改完善的相关涉企政策措施。起草部门应当充分听取相关企业家的意见建议。 (四)涉及国家安全、社会稳定等重要敏感事项的涉企政策。制定出台前依法需要保密,有听取企业家意见建议必要的,可通过签订保密协议等方式,听取企业家的意见。 三、规范涉企政策制定实施工作程序 (一)研究起草时组织企业广泛参与 1.深入开展前期调研。各地各部门要通过召开座谈会、实地走访、问卷调查、书面征询等,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广泛听取企业家和有关方面意见建议。充分依托挂点联系入企帮扶、企业精准帮扶APP平台、非公维权服务等渠道收集企业诉求,利用大数据分析等手段,精准把握企业政策需求,有针对性地提出政策措施。 2.吸收专家参与起草。对专业性强、关系企业切身利益的专项政策,除依法需要保密和重要敏感事项外,鼓励起草部门在组织相关人员研究初稿时,吸收相关领域专家、企业家代表共同参与起草。同时要通过召开企业家听证会、论证会、第三方评估等方式,全面分析政策的科学性、可行性及可能存在的风险。 3.广泛征求企业意见。初稿完成后,起草部门可以委托工商业联合会、企业联合会、行业协会商会学会等征求不同所有制、不同类型、不同行业、不同规模、不同地域的企业家代表意见,增强覆盖面、代表性。对适宜公开的涉企政策,要充分利用政府门户网站、网上政务平台、实体政务大厅、移动客户端、广播电视、融媒体等线上线下载体,开辟专栏广泛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一般不少于7日。 起草部门要及时梳理汇总征求到的意见建议,科学评估拟出台政策对各类企业、行业可能产生的影响及其程度、范围,研究提出采纳或不采纳意见。对相对集中的意见未予采纳的,应当通过适当方式向相关企业家进行反馈和说明。对企业家提出的重大意见建议,要及时向同级政府报告,特别重大的按程序逐级上报。 (二)文件审议时全面反映企业意见。起草部门提交制定涉企政策文件时,同时呈报征求企业或行业协会商会意见建议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征求意见对象的姓名、单位及职务、所提意见建议采纳情况、对未采纳意见的沟通情况等。有关部门根据职责自行制定发布的涉企政策,按照“谁起草、谁负责”的原则,由文件起草机构履行相关程序。 (三)出台实施时拓宽宣传解读渠道。涉企政策出台后,除依法需要保密外,起草部门应当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时主动通过政府门户网站、网上政务平台等予以公开。同时,通过媒体发布、“两微一端”以及邀请相关专家学者、企业家交流座谈等形式,深入细致地做好涉企政策宣传解读工作。鼓励通过入企政策宣讲、发放政策读本等形式,扩大涉企政策的知晓度,更好发挥政策效用。 (四)评估调整时充分听取企业反馈。涉企政策实施后,起草部门要结合实际情况开展政策落实情况评估,及时主动了解企业家及有关方面对政策落实情况的意见建议,评估可以采取请工商业联合会等第三方机构主导、企业家代表参与的方式进行。对反映问题比较集中的涉企政策,起草部门应当认真研究政策调整的必要性。对确需调整的涉企政策,按程序调整完善。除国家重大政策要求外,对可能增加企业成本、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政策调整,应当在听取行业企业意见的基础上合理设置缓冲过渡期,给企业留出必要的调整适应时间。对因政策调整造成企业合法权益受损的,要依法依规予以补偿。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把企业家参与涉企政策制定工作与我省持续开展的“降成本优环境”专项行动紧密结合,作为优化营商环境、增强主体活力、促进政策落地的重要举措,作为推动政府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抓手,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对发文流程进行优化,增强企业家参与涉企政策制定的覆盖面、代表性、规范化。 (二)创新工作机制。建立企业专属空间。依托江西省政务服务网,探索在“赣服通”设立企业专属空间,创造条件让各级各部门能通过企业专属空间与关联企业互动信息、推送通知、征询意见等。鼓励各级党委政府聘请政治素质高、专业能力强的优秀企业家担任经济顾问参与重大涉企政策制定。鼓励各级工商联、各有关行业协会商会建立本区域本领域企业家名录库,为有需要的涉企政策起草单位提供支持。建立咨询对象轮换机制。在前期调研、征求意见和评估完善等环节,分别征求不同企业家的意见建议,尽可能扩大参与面,防止出现片面化和利益化。建立褒奖机制。每年由涉企政策制定部门推荐报送一批好建议,营造企业家建言献策的良好氛围。 (三)畅通监督渠道。拓展非公企业诉求受理967788热线功能,明确967788热线为全省涉企政策投诉电话。鼓励各部门各地市开设涉企政策执行情况内部监督电话,重点监督政策执行不到位或选择性执行等问题线索。有关部门发现问题线索后,应当主动介入,及时核实,查明原因,依法依规推动解决。 (四)推动贯彻实施。各地各部门在建立健全企业家参与涉企政策制定工作机制时要力戒形式主义,不得加重基层和企业负担,注重政策实效,积极提高企业家参与程度。及时总结推广企业家参与涉企政策实践中形成的好经验、好做法、好案例,进一步激发和保护企业家精神,创造条件支持广大企业家在推动高质量发展、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中发挥更大作用。 附件: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江西省建立企业家参与涉企政策制定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pdf
民营企业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主体,在激发市场活力、提升产业能级、促进充分就业中发挥着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营造更好发展环境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意见》精神,进一步激发民营企业活力和创造力,促进我省高质量跨越式发展,现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一)进一步放开民营企业市场准入。严格执行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对未列入清单的事项,一律不得对企业设置门槛。加快清理与企业性质挂钩的行业准入、资质标准、产业补贴等规定和做法,系统清理各类显性和隐性壁垒。在电力、电信、铁路、石油、天然气等基础设施和社会事业、金融服务业等领域,贯彻落实国家制定的民营企业分行业、分领域、分业务市场准入具体路径和办法。鼓励民营企业积极参与国企混改,促进优势互补。鼓励社会资本积极参与增量配电业务改革,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申请原油非国营贸易进口资格,参与原油进口。依法审批设立金融机构对民营企业等各类所有制企业一视同仁。 (二)实施公平统一的市场监管制度。推动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行政执法监管,对新产业、新模式、新业态实施包容审慎监管,对涉嫌轻微违法且已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行为加强行政指导,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在监管执法过程中,慎用查封、扣押等措施,禁止在安监、环保等领域监管执法“一刀切”。建立健全监管事项目录清单动态管理机制,推动实现“照单监管”。建立面向各类市场主体的有违公平竞争问题的投诉举报和处理回应机制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处理情况。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探索建立企业信用修复机制,对于非主观过错且已积极整改到位未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的,依法依规在信用公示平台予以撤销处罚公示信息或标注“不作为联合惩戒对象”字样。 (三)破除招投标隐性壁垒。支持民营企业公平参与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对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企业,不得设置与业务能力无关的企业规模门槛和明显超过招标项目要求的业绩门槛等。工程招投标不得违规排斥民营企业,不得要求民营企业在本地注册设立独立子公司或分公司。完善招投标程序监督与信息公示制度,对依法依规完成的招标,不得以中标企业性质为由对招标责任人进行追责。 二、营造精准有效的政策环境 (四)创新民营企业服务模式。坚持“不为不办找理由、只为办好想办法”,全面推进开办企业“一表申请、一窗发放”,大幅压缩企业开办、注销办理时间。各级政务服务办事大厅要加快设立免费代办窗口,积极为民营企业提供项目审批、政策兑现等代办、领办、帮办服务。积极推行投资项目“容缺审批+承诺制”改革,实施工程建设项目电子开标评标。全面推广应用网上办税、自助办税。全面打通政务信息资源“信息孤岛”,建成“赣服通”企业服务专区,探索“区块链+无证通办”。加快建成全省统一网上中介服务超市,研究制定中介服务超市运行管理办法,实现企业“一网选中介”。 (五)进一步减轻企业税费负担。全面落实国家系列减税降费政策,抓好我省已出台的182条降成本政策措施和以“稳增长20条”为统领的“1+N”“战疫情促发展”政策举措落地,推动降成本工作走深走实。定期公布涉企收费清单,扩大电力市场化交易规模,扩大高速公路差异化收费试点范围,清理违规涉企收费、摊派事项和各类评比达标活动,加大力度清理整治第三方截留减税降费红利等行为,切实减轻企业经营负担。 (六)健全服务民营企业融资体系。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内部绩效考核机制中提高民营企业融资业务权重和不良贷款容忍度,健全尽职免责和容错纠错机制,对已尽职但出现风险的项目,可免除相关人员责任,加快建立“敢贷、愿贷、能贷”长效机制。推动普惠小微企业贷款增速高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速。对符合授信条件、还款意愿好但暂时经营困难的企业,不盲目抽贷、压贷、断贷。建立健全江西省中小微企业征信大数据融资服务平台,解决金融机构和企业信息不对称难题,提升中小微企业贷款效率。引导中小微企业通过江西省小微客户融资服务平台、一站式金融综合服务平台申请贷款。对流动资金贷款到期后仍有融资需求的民营企业,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续贷业务。推进依托供应链的票据、订单等动产质押融资。民营企业以应收账款申请担保融资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等应付款方应当及时确认债权债务关系。深入推进企业上市“映山红行动”,帮助和激励更多民营企业上市融资。支持民营企业通过多种形式实施债券融资,降低融资成本。 (七)建立民营企业救助纾困机制。按照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的原则,鼓励省国资创新发展基金对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发展产业等领域的重点民营企业进行市场化投资和帮扶支持,帮助经营正常、资金流动性暂时困难的企业渡过难关。充分运用财园信贷通等贷款风险补偿机制,有效化解民营企业债务风险。用好民营企业股权融资支持工具,支持资管产品和保险资金通过投资私募股权基金等方式积极参与民营企业纾困。鼓励通过债务重组等方式合力化解股票质押风险。指导建立银行债权人委员会,协调债权银行帮助企业渡过难关。及时帮助民营企业化解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造成的合同履行、劳资关系、外贸订单等纠纷问题。 (八)建立清理和防止拖欠账款长效机制。严格落实《政府投资条例》,把好政府投资项目关,从立项、预算、审计上加强对重大项目的事前论证评审和部门会商,对没有明确资金来源的投资项目,一律不得审批。完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有关办法,在工程建设领域全面推行过程结算,提高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工程进度款结算比例,加快工程竣工决算,防止工程款拖欠。建立完善投诉举报机制,发挥好清理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工作机制作用。将清理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作为重大政策措施落实情况跟踪审计的重点内容,加大对瞒报漏报、恶意拖欠、新增拖欠等问题查处问责力度。完善信用体系建设,将无故不还、久拖不决、恶意拖欠等单位依法依规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三、营造平等保护的法治环境 (九)保护民营企业经营者人身权和财产权。严厉打击绑架、故意伤害、非法拘禁、侮辱、诽谤等侵犯民营企业经营者人身权利犯罪;严厉打击侵犯民营企业经营者财产权利犯罪;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损害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等犯罪。严格区分违法所得、其他涉案财产与合法财产,企业法人财产与股东个人财产,涉案人员个人财产与家庭成员财产,依法慎重对民营企业使用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强制措施,严禁超范围、超标的、超期限查封、扣押、冻结。持续甄别纠正侵犯民营企业和企业家人身财产权的冤错案件。 (十)保障民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深入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严厉打击黑恶势力以暴力、胁迫等方式收取保护费、欺行霸市、强买强卖等侵犯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深入推动开展行业治理,严厉惩治黑恶势力以煽动聚众滋事、封门堵路、暴力阻工等方式干扰民营企业正常生产秩序的违法犯罪,加强对民营企业周边治安乱点的专项整治。 (十一)惩治影响民营企业发展的刑事犯罪。依法打击串通投标和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等不正当竞争犯罪。依法打击强迫交易、金融诈骗、合同诈骗、非法放贷讨债等破坏交易安全犯罪。依法惩治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招商引资、市场监管、证照颁发审验、项目审批、土地征收、税收监管、贷款发放等职务之便,向民营企业索贿、受贿和侵犯民营企业权益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职务犯罪。在依法惩治犯罪的同时,加大追赃挽损工作力度,最大限度减少民营企业经济损失。 (十二)加强民营企业刑事诉讼活动保护。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刑事犯罪的界限,防范刑事手段介入经济纠纷。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对涉嫌犯罪的民营企业经营者,具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且认罪认罚的,能不捕的不捕,能不诉的不诉,能判缓刑的依法适用缓刑。坚持涉民营企业案件优先受理,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时限从快办结民营企业维权诉求。重点监督涉及民营企业的刑事案件该立不立、不该立而立、违法动用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以及不当适用人身强制措施、查封扣押冻结财物等问题。 (十三)深入开展涉政府产权纠纷专项治理。切实解决因政策变化、规划调整、人事变动等原因,导致的“新官不理旧账”、招商引资政策不兑现、合作协议不履行、征地拆迁补偿不到位等政府机构失信问题。建立涉政府产权纠纷工作台账,定期调度通报,对重点难点案件进行跟踪督办。对怠于解决、处理不力、严重损害我省营商环境的地方政府和部门启动问责追责机制。 四、营造充满活力的改革创新环境 (十四)提升民营企业管理水平。引导民营企业家讲正气、走正道,聚精会神办企业、遵纪守法搞经营,在合法合规中提高企业竞争能力。鼓励民营企业打破“家族式”经营管理模式,破除子承父业桎梏,加快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规范公司章程,完善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等制度。引导民营企业借鉴国内外一流企业的经营理念和管理经验,完善内部激励约束机制。 (十五)支持民营企业加强创新。加快向民营企业开放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设立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实施重大技术装备首台(套)推广应用工程和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示范工程,鼓励在招投标、政府采购中优先采用首台(套)产品,积极引导“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参与开展首台(套)研发并给予一定资金支持。每年定期发布我省创新产品目录,支持民营企业开展新产品开发,享受首购、直购等政策,加快创新成果转化。鼓励各级地方政府设立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研发的专项资金。严格落实民营企业同等享受我省各项人才引进政策。全面清理与企业性质挂钩的职称评定、奖项申报、福利保障等规定。民营企业中掌握重点产业发展关键核心技术的科研人员,申请省级科研项目不受年龄限制。 (十六)鼓励民营企业转型升级。鼓励民营企业因地制宜聚焦主业加快转型升级,在产品设计、工艺改造、服务体系建设等方面追求一流,努力攻克核心技术和关键工艺。支持民营企业引入国有资本。修订中小企业促进条例。大力推动“个转企”“微升小”“小升规”工作,培育一批高新技术企业、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专业化“小巨人”民营企业,打造一批“隐形冠军”“单项冠军”。对认定的独角兽企业、瞪羚企业分档给予奖励支持。 (十七)完善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创新工作机制。将支持民营企业发展相关指标纳入高质量发展绩效评价体系。构建“江西优秀企业家评价指标体系”,持续开展营商环境评价工作。深入挖掘“江右商帮”为代表的赣商精神和文化,大力弘扬“厚德实干、义利天下”赣商精神,持续传播推广《赣商之歌》、同心谷等承载赣商精神符号。宣传树立一批优秀民营企业家典型,持续开展江西企业100强、江西民营企业100强评选。对服务民营企业改革发展工作中敢于担当、成效显著的干部,及时给予记功嘉奖。严肃查处诬告陷害行为,及时为受到不实举报的干部澄清正名、消除顾虑。 五、营造亲清新型政商环境 (十八)建立健全民营企业党建工作机制。坚持党对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工作的领导,教育引导民营企业和企业家拥护党的领导,支持企业党建工作。深化实施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党建工作“四项提升”行动,发挥省级以上工业园区、江西百强企业、百强民企党建工作的典型引路、以点带面作用,推动企业党建标准化、规范化和信息化建设。 (十九)建立规范化机制化政企沟通渠道。坚持“民营企业家是自家人,民营企业事是自家事”的理念,建立企业家参与涉企政策制定机制,把听取民营企业及行业协会商会意见建议作为制定涉企政策的必经程序。完善领导挂点联系开发区工作机制,深入开展“入企走访连心”活动,实施精准帮扶。省、市、县领导同志每年至少联系服务2家民营企业,每年走访调研不少于2次。各级党政主要负责同志每年召开1次民营企业座谈会。发挥12345政务服务热线功能,对企业诉求做到“1个工作日电话联系、一般问题5个工作日办结、疑难问题15个工作日回复”。依托省非公有制企业维权服务中心及967788服务热线,为民营企业提供政策咨询、诉求表达、法律维权等服务。依托“赣服通”设立惠企政策服务专区,实行免费订制和推送服务。 (二十)建立政府诚信履约机制。各级政府要认真履行在招商引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等活动中与民营企业依法签订的各类合同。建立政府失信责任追溯和承担机制,将诚信机制纳入依法治省、营商环境评价、开放型经济工作考评等内容。对民营企业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改变政府承诺和合同约定而受到的损失,要依法予以补偿。 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优化营商环境、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认真抓好本实施意见的贯彻落实。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2019〕35号)精神,进一步发挥信用在创新监管机制、提高监管能力和水平方面的基础性作用,助力优化营商环境,建设“信用江西”,结合我省实际,现制定本方案。 一、创新事前环节信用监管 (一)建立健全信用承诺机制。对照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及时梳理适用信用承诺制的行政许可、行政给付事项,分门别类制定格式规范的信用承诺书,依法依规通过本级信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建立信用承诺问效机制,定期复核市场主体的信用承诺。(省政务服务办、省市场监管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省税务局、省医保局、省发展改革委等单位和各市、县〔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别负责) (二)推广信用承诺。各地、各单位在依托江西政务服务网、“赣服通”和实体政务服务大厅办理适用信用承诺制的行政许可事项时,对申请人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有关材料的,应予即时办理;对申请人信用状况较好、部分申报材料不齐备但书面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提供的,实行容缺受理、简化程序等“绿色通道”。书面承诺履约情况记入申请人信用记录,及时共享至江西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作为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依据。对违背承诺、虚假承诺甚至坑蒙拐骗的申请人,视情节严重程度依法依规实施相应的惩戒措施。(省市场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医保局等单位和各市、县〔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别负责) (三)引导信用承诺公示。鼓励市场主体主动向社会作出信用承诺,支持行业协会商会建立健全行业内信用承诺制度,加强行业自律。鼓励市场主体主动通过“信用中国(江西)”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江西)公示信用承诺。(省市场监管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民政厅、省商务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广电局等单位和各市、县〔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别负责) (四)开展市场主体准入前诚信教育。充分利用各级各类政务服务窗口,在办理注册、审批、备案、纳税服务等相关业务时,为市场主体开展标准化、规范化、便捷化的法律知识与信用知识教育,提高市场主体遵纪守法和诚实守信意识。开展诚信教育不得收费,也不得作为市场准入的必要条件。(省政务服务办、省司法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市场监管局、省民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税务局、省金融监管局、南昌海关、人行南昌中心支行等单位和各市、县〔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别负责) (五)开展职业道德诚信教育。结合入职、在职、升职培训,广泛开展职业道德诚信教育,重点加强公务员、律师、教师、税务师、医师、会计审计人员、导游、科研人员等职业人群的法律知识与诚信教育,营造诚信守法的行业发展环境。(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卫生健康委、省文化和旅游厅、省税务局、省科技厅、省退役军人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单位和各市、县〔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别负责) (六)推广信用报告。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更广泛、主动地应用信用报告。引导符合资质与条件的信用服务机构向办理公共资源交易、行政审批、市场准入、资质审核等事项的市场主体提供信用报告、信用管理咨询等服务。(省市场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人行南昌中心支行、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应急厅、省交通运输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商务厅、省林业局、省水利厅、省卫生健康委、省教育厅、省广电局等单位和各市、县〔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别负责) (七)推动信用记录异地互认。研究探索信用记录、信用报告结果异地互认。(省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 二、加强事中环节信用监管 (八)落实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完善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标识,整合形成完整的市场主体信用记录,并通过“信用中国(江西)”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江西)、政府或单位门户网站等渠道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开。(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省民政厅、省委编办按职责分别负责) (九)编制发布省级公共信用信息资源目录。依据国家统一信用信息标准规范,对照省级各单位权责清单,编制发布省级公共信用信息资源目录,规范省级信用信息归集共享。(省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 (十)全面建立市场主体信用记录。在办理注册登记、资质审核、日常监管、公共服务等过程中,及时、准确、全面记录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形成全面覆盖各地、各单位及各类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一张网”,依托江西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将失信记录建档留痕,做到可查可核可溯。完成12315市场监管投诉举报热线和信息化平台整合工作,开展消费投诉公示,推动生产经营者切实承担起消费维权主体责任。(省市场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人行南昌中心支行、省民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教育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应急厅、省商务厅、省广电局、省税务局、省交通运输厅、省医保局、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南昌海关、省消防救援总队等单位和各市、县〔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别负责) (十一)建立信用信息自主填报机制。探索引导市场主体在信用门户网站或其他渠道上自愿注册填报证照资质、生产经营、履约践诺、表彰评优、公益慈善等信用信息,并对信息真实性公开作出信用承诺,接受社会公众监督,授权网站对相关信息进行整合、共享与应用。经验证的自愿注册信息可作为开展信用评价和生成信用报告的重要依据。(省发展改革委、人行南昌中心支行、省市场监管局、省税务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自然资源厅、省水利厅、省民政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教育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医保局等单位按职责分别负责) (十二)推动信用评价结果信息共享。加强江西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与相关单位协同配合,依法依规整合各类信用信息。推动国家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落地,定期将评价结果推送至相关政府部门、金融机构、行业协会商会参考使用,并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开。(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省卫生健康委、省教育厅、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省民政厅、省金融监管局、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江西银保监局、江西证监局、团省委等单位按职责分别负责) (十三)开展信用评价结果应用。依法依规为国家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为“优”级的市场主体在行政服务中提供绿色通道、容缺受理;依法依规约谈国家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为“差”级的市场主体并督促整改,将“差”级评价结果作为对其重点监管的重要依据。推动相关单位探索利用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结合单位、行业管理数据,建立行业信用评价模型,为信用监管提供更精准的依据。鼓励招标主体在工程招投标活动中,依法依规将投标主体的信用等级作为资格条件,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政府投资项目,优先选择信用等级高的市场主体。(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交通运输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医保局、人行南昌中心支行、省市场监管局、江西银保监局、江西证监局、省发展改革委等单位和各市、县〔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别负责) (十四)建立健全分级分类监管机制。各行业主管单位在充分掌握信用信息、综合研判信用状况的基础上,以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行业信用评价结果等为依据,根据信用等级高低,对监管对象分级分类,采取差异化的监管措施。充分利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专项抽查检查、日常监督检查等方式,与市场主体信用等级相结合,对信用较好、风险较低的市场主体,可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减少对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对信用风险一般的市场主体,按常规比例和频次抽查;对违法失信、风险较高的市场主体,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列入重点信用监管范围,依法依规实行严管惩戒。在“信用中国(江西)”网站,依法依规公开相关行业主管单位推送的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典型案例。(省市场监管局、省公安厅、省应急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税务局、南昌海关、省司法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医保局、省发展改革委、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省消防救援总队等单位和各市、县〔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别负责) 三、完善事后环节信用监管 (十五)建立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管理机制。各行业主管单位依法依规建立健全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制度,明确认定程序、异议申诉、退出机制。管理制度应充分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具体认定程序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省市场监管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应急厅、省教育厅、省退役军人厅、省体育局、省医保局、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省消防救援总队等单位按职责分别负责) (十六)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认定。各有关单位依据国家相关规定和在事前、事中监管环节获取并认定的失信记录,以相关司法裁判、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处理结果为依据,将涉及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较大等违法失信行为的市场主体,按程序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省法院、省市场监管局、省交通运输厅、省应急厅、省税务局、省公安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金融监管局、省医保局、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省消防救援总队等单位按职责分别负责) (十七)建立重点关注对象名单制度。支持有关单位根据监管需要在金融、养老、幼教、救助、家政、文化、体育、食品药品、医疗保障等重点领域建立重点关注对象名单制度,对存在失信行为但严重程度尚未达到失信联合惩戒对象认定标准的市场主体,可依法依规实施与其失信程度相对应的严格监管措施。(省市场监管局、省民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生态环境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农业农村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医保局、省体育局、省金融监管局、江西银保监局、江西证监局等单位按职责分别负责) (十八)约谈整改失信主体。各行业主管单位及时梳理需限期整改的失信主体清单。失信市场主体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认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按照“谁认定、谁约谈”的原则,由认定单位依法依规启动提示约谈或警示约谈程序,督促失信主体限期履行相关义务、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约谈记录记入失信市场主体信用记录,统一归集后纳入江西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省市场监管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应急厅、省教育厅、省卫生健康委、省税务局、省交通运输厅、省医保局、省消防救援总队等单位按职责分别负责) (十九)开展重点领域失信问题专项治理。认真开展经济社会重点领域失信问题专项治理,集中治理诚信缺失突出问题,提升全社会诚信水平。(省文明办、省委网信办、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人行南昌中心支行、省生态环境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市场监管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税务局、省法院、省交通运输厅、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民政厅、省医保局、江西银保监局等单位和各市、县〔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别负责) (二十)健全联合惩戒机制。依托江西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以国家、省相关单位签署的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为依据,健全跨地区、跨行业、跨领域的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形成行政性、市场性、行业性和社会性等惩戒措施多管齐下,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失信联合惩戒大格局,从根本上解决失信成本偏低、失信行为反复出现、易地出现的问题。(省发展改革委、人行南昌中心支行、省法院、省市场监管局、省税务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应急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教育厅、省卫生健康委、省民政厅、省公安厅、省医保局、省统计局、省金融监管局、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江西银保监局、江西证监局、省消防救援总队等单位和各市、县〔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别负责) (二十一)开展失信联合惩戒。认真执行国务院社会信用管理单位公布的失信惩戒措施清单,重点实施惩戒力度大、监管效果好的失信惩戒措施,包括依法依规限制失信联合惩戒对象股票发行、公共资源交易、企业债券发行申报、财政性资金项目申请、享受税收优惠、参加政府采购等行政性惩戒措施,限制获得金融机构授信、乘坐飞机、乘坐高等级列车和席次、出境、旅游等市场性惩戒措施,以及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不予接纳、劝退等行业性惩戒措施。完善限制股票发行、公共资源交易、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享受税收优惠等重点惩戒措施的成效统计与反馈机制。(省市场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人行南昌中心支行、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民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公安厅、省税务局、省法院、省医保局、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南昌海关、江西银保监局、江西证监局、民航江西监管局、中铁南昌局集团公司等单位和各市、县〔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别负责) (二十二)实施重点领域市场禁入。依法依规对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养老托幼、医疗保障、城市运行安全等与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直接相关的重点领域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在一定期限内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措施。对拒不履行司法裁判或行政处罚决定、屡犯不改、造成重大损失的市场主体及其相关责任人,坚决依法依规在一定期限内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措施,直至永远逐出市场。(省市场监管局、省生态环境厅、省应急厅、省民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医保局、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省消防救援总队等单位和各市、县〔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别负责) (二十三)市场禁入案例公开公示。按照依法公开、权益保护原则,由认定单位通过其门户网站、“信用中国(江西)”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江西)等渠道向社会公众公布市场禁入主体名单及其相关信息、市场禁入案例,对违法失信市场主体产生强烈震慑。(省市场监管局、省生态环境厅、省应急厅、省自然资源厅、省民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消防救援总队等单位和各市、县〔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别负责) (二十四)依法追究违法失信责任。各行业主管单位依托江西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将失信法人及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相关失信行为纳入其信用记录,落实责任追究机制,加大违法失信成本,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省市场监管局、人行南昌中心支行、省公安厅、省法院、省教育厅、省卫生健康委、省生态环境厅等单位和各市、县〔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别负责) (二十五)加强政务诚信建设。开展政府失信行为专项治理,积极开展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专项清理工作。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出现违法失信行为的,要通报上级主管单位和审计部门;工作人员出现违法失信行为的,要通报所在单位及相关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作为任职考核、职务晋升、评先评优的重要参考依据。(省委政法委、省法院、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国资委等单位按职责分别负责) (二十六)健全信用修复机制。各行业主管单位要研究推进行业信用修复工作,失信市场主体在规定期限内履行相关义务、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可通过作出信用承诺、完成信用整改、通过信用核查、接受专题培训、提交信用报告、参加公益慈善活动等方式依法依规开展信用修复。修复完成后,各地、各单位要按程序及时停止公示其失信记录,终止实施联合惩戒措施。加快建立健全协同联动、一网通办、跨地区跨部门信用修复信息共享机制,为失信市场主体提供高效便捷的信用修复服务。建立有利于自我纠错、主动自新的社会鼓励与关爱机制。鼓励符合条件的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向失信市场主体提供信用报告、信用管理咨询等服务。(各有关单位和各市、县〔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别负责) (二十七)探索建立失信被执行人信用承诺机制。探索建立信用承诺与信用修复激励机制,促使失信被执行人主动纠正失信行为,提高履行能力,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省法院牵头负责) 四、强化信用监管的支撑保障 (二十八)加强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各地、各单位应主动推送信用信息,做到“应推尽推”。充分发挥江西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与国家“互联网+监管”系统(江西)信息归集共享作用,对政府部门信用信息做到“应归尽归”,推进各地信用信息平台、行业信用信息系统互联互通,畅通政企数据流通渠道,完善市场信用信息采集机制,形成覆盖各地、各单位、各类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一张网”。(省发展改革委、省政务服务办、省市场监管局、省医保局等单位和各市、县〔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别负责) (二十九)强化信用监管协同。依托江西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和国家“互联网+监管”系统(江西),将市场主体基础信息、执法监管和处置信息、失信联合惩戒信息等与相关单位业务系统按需共享,在信用监管过程中加以应用,支撑形成数据同步、措施统一、标准一致的信用监管协同机制。(省发展改革委、省政务服务办等单位和各市、县〔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别负责) (三十)推动信用监管信息公开公示。推动江西政务服务网与江西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的深度融合,实现信息实时互联互通。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信息集中公示基础上,依托“信用中国(江西)”网站、地方政府网站或政府单位门户网站等渠道,进一步研究推动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裁决、行政补偿、行政奖励和行政监督检查等其他行政行为信息七个工作日内上网公开。推动在司法裁判和执行活动中应当公开的失信被执行人、虚假诉讼失信人相关信息通过适当渠道及时公开共享,做到“应公开、尽公开”。(省政务服务办、省市场监管局、省法院、省司法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民政厅、省生态环境厅、省税务局、省医保局、南昌海关、省发展改革委、人行南昌中心支行、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等单位和各市、县〔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别负责) (三十一)充分发挥“互联网+监管”支撑作用。依托国家“互联网+监管”系统(江西)、江西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江西)等系统,积极整合公共信用信息、市场信用信息、投诉举报信息及第三方相关信息,探索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实现信用监管数据可比对、过程可追溯、问题可监测。鼓励通过物联网、视联网等非接触式监管方式提升执法监管效率,实现监管规范化、精准化、智能化,减少人为因素,实现公正监管,杜绝随意检查、多头监管等问题,减少对监管对象的扰动。(省政务服务办、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等单位和各市、县〔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别负责) (三十二)健全市场主体权益保护机制。严格保护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和国家秘密,各有关单位对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商业秘密、个人信息的数据依法进行脱敏、脱密处理,实行加密等安全保护。加强信用信息安全基础设施和安全防护能力建设,严肃查处违规泄露、篡改信用信息或利用信用信息谋私等行为。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异议投诉制度,制定信用信息异议处理、投诉办理制度及操作细则。对市场主体提出异议的信息,信息提供和采集单位要尽快核实并反馈结果,联合惩戒措施在信息核实期间暂不执行,经核实有误的信息要及时予以更正或撤销。因错误认定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错误采取失信联合惩戒措施损害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有关单位要积极采取措施恢复其信誉、消除不良影响。坚决打击以征信和信用服务名义非法倒卖信息的犯罪行为,进一步净化征信市场。加强对市场主体的引导教育,不断增强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省发展改革委、人行南昌中心支行、省公安厅、省市场监管局、省税务局等单位按职责分别负责) (三十三)引导行业协会参与信用建设。支持有关单位授权的行业协会、商会协助开展行业信用建设和信用监管,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建立会员信用记录,开展信用承诺、信用培训、诚信宣传、诚信倡议等,将诚信作为行规行约重要内容,引导本行业增强依法诚信经营意识。(省民政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医保局、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等单位按职责分别负责) (三十四)培育信用服务市场。各行业主管单位推动征信、信用评级、信用保险、信用担保、履约担保、信用管理咨询及培训等信用服务发展,切实发挥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在信用信息采集、加工、应用等方面的专业作用。鼓励相关单位与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在信用记录归集、信用信息共享、信用大数据分析、信用风险预警、失信案例核查、失信行为跟踪监测等方面开展合作。(人行南昌中心支行、省市场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金融监管局、省医保局等单位按职责分别负责) 五、加强信用监管的组织实施 (三十五)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单位要把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作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的重要举措,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细化责任分工,完善信用监管的配套制度,明确时间节点,确保信用监管工作落实到位。充分发挥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联席会议牵头作用,统筹指导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研究布置相关工作。各市、县〔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单位,以及各行业主管单位牵头具体负责本区域、本行业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省发展改革委、人行南昌中心支行、省委编办、省市场监管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商务厅、省生态环境厅、省税务局、省商务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应急厅、省卫生健康委、省教育厅、省医保局、省消防救援总队等单位和各市、县〔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别负责) (三十六)加快建章立制。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精神,构建符合江西实际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法制体系。(省发展改革委、省司法厅等单位和各市、县〔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别负责) (三十七)创新信用监管。在食品药品安全、环境保护、安全生产、消防安全、产品质量、工程建设、电子商务、证券期货、融资担保、政府采购、医疗保障、招标投标等重点领域和行业,加大信用监管创新力度。(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应急厅、省商务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局、省水利厅、省医保局、省金融监管局、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江西证监局、省消防救援总队等单位和各市、县〔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别负责) (三十八)开展试点示范。各地、各单位围绕信用承诺、信用修复、分级分类监管、信用大数据开发利用、信用惠民便企等重点工作,组织开展信用建设和信用监管试点示范。在探索创新的基础上,及时总结、提炼、交流开展信用建设和信用监管的好经验、好做法,在更大范围复制推广。(各有关单位和各市、县〔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别负责) (三十九)推动社会共治。充分发挥行业组织、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作用,为公众监督创造有利条件,整合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信用监管的强大合力。(省民政厅、省商务厅、人行南昌中心支行、省发展改革委等单位按职责分别负责) (四十)强化宣传引导。各地、各单位要多措并举,深入细致向市场主体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工作。加强对基层监管人员的指导和培训,维护市场正常秩序。充分发挥舆论引导、监督作用,组织新闻媒体广泛报道,积极宣传信用监管措施及其成效,营造良好社会氛围。(省委宣传部、省发展改革委、人行南昌中心支行、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医保局、新华社江西分社等单位和各市、县〔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别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