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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9 2021

河北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雄安新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雄县、容城、安新县人民政府,新区各部门,雄安集团: 现将《雄安新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 2019年1月11日 雄安新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雄安新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创造“雄安质量”,建设“廉洁雄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雄安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雄安新区范围内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雄安新区范围内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遵循公开、诚信、高效和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 雄安新区公共服务局是雄安新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主管部门,负责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协调和综合监督。雄安新区综合执法局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审计机关对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项目实行全过程跟踪审计。 第五条 加强招标投标信息化建设,推行全程电子化招标投标。 第六条 实行全流程透明化管理,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内容外,招标投标信息全部公开。 第七条 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全面推行建筑信息模型(BIM)、城市信息模型(CIM)技术,实现工程建设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 第八条 创新招标投标体制机制,建立招标投标信用体系,提高工作效率,降低社会成本,保障工程质量,做到廉洁诚信。 第二章 招标准备 第九条 对于符合《雄安新区建设项目投资审批改革试点方案》规定且列入雄安新区立项计划的项目,满足招标相关技术条件的,招标人可以先行招标。招标完成后,未完成其他必要审批、核准手续的,不得开展后续活动。 招标人先行招标的,应当报雄安新区公共服务局批准,并提交风险承诺,自行承担因项目立项、规划条件等发生变化而导致招标失败的风险。 第十条 下列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 (一)国家重大项目或省重点项目; (二)国有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项目;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 第十一条 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应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超过1.5%,且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费用明显低于公开招标方式费用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采用邀请招标的,报雄安新区公共服务局批准。 第十二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按照国家保密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确认的涉密工程项目,且不适宜招标的; (二)两次招标失败且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招标程序符合规定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不招标的,报雄安新区公共服务局批准。 第十三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批复后,招标人可以开展工程总承包项目招标。 装配式建筑、超低能耗建筑及技术复杂项目原则上应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发包。 第十四条 工程总承包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的,牵头人应为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 前期咨询资料、成果对潜在投标人全部公开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单位和方案编制单位可以参与工程总承包项目的投标。 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直接发包总承包合同中涵盖的专业工程,但暂估价达到招标数额标准的除外。 第三章 招 标 第十五条 招标人可以按项目专业类别分别进行集中资格预审。招标人进行集中资格预审的,应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明确集中资格预审的适用范围、有效期限和资格条件,但不得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 第十六条 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的管理,实行代理机构法人责任制。 招标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应当具备工程建设类执业(水平)资格,并具有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中级及以上职称。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委托招标的,应通过公开竞争的方式选择具有相应专业和合同管理能力的招标代理机构。 第十七条 雄安新区根据国家发布的标准招标文件,编制标准招标文本并向社会公开。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应使用雄安新区标准招标文本。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实际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中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条款,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招标文件应合理设置支持技术创新、节能环保等相关条款,并明确BIM、CIM等技术的应用要求。 第十八条 招标项目在依法指定的媒介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的同时,应将项目信息、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向社会公开,并不加限制地提供免费下载。 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提出异议的,招标人应当依法答复。招标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进行修改的,修改内容、理由和依据应在发布媒介上公开。 第十九条 招标人可以根据项目类别、技术复杂程度、规模大小、发包方式等因素合理确定投标文件编制时间。 第二十条 鼓励投标保证金采用电子保函形式。 对信用等级较高的投标人,招标人可在招标文件中规定适当减少投标保证金的数额。 第二十一条 加强对招标项目中暂估价的管理,暂估价不得超过合同估算金额的5%。 暂估价金额达到招标数额标准的,应当由招标人和承包人共同组织招标,承包人及其不具备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不得参加投标。 第二十二条 推行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项目应当实行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 全过程工程咨询是指对工程建设项目前期研究和决策以及工程项目实施和运行(运营)的全生命周期提供包含设计和规划在内的涉及组织、管理、经济和技术等各有关方面的工程咨询服务。 第二十三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可在计划实施投资时或项目立项后通过招标方式委托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 经过依法招标的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的项目,可不再另行组织工程勘察、设计、工程监理等单项咨询业务招标。 第二十四条 承担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的单位应具备相应业务的甲级及以上工程咨询资信评价等级或甲级工程设计资质的基本能力,同时还应具备基本能力以外的工程咨询资信评价、工程勘察、设计、监理、造价咨询和招标采购中的一项或一项以上资质或相应能力。 承担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的单位不能与本项目的工程总承包单位、施工单位以及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之间存在控股、参股、隶属或其他管理等利益关系,不能为同一法定代表人。 第四章 投 标 第二十五条 大型建设项目或结构复杂的项目,允许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联合体投标。 投标文件应附联合体共同投标的协议,并明确约定联合体各方分工。 同一专业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联合体各方资质等级最低的认定其资质及业绩;不同专业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联合体协议分工承担工作对应各自的专业资质及其业绩认定。 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

01-19 2021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限额以下采购项目选择采购方式的通知

日期:2018-05-15 gpwebsiteinner/userfiles/file/2018051509155430.doc河北省财政厅关于限额以下采购项目选择采购方式的通知

01-19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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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8-05-28 gpwebsiteinner/userfiles/file/2018052811011639.doc河北省财政厅关于河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抽取规则和评价扣分规则的通知

01-19 2021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规范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管理的通知(冀财采[2018]35号)

日期:2018-08-23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规范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管理的通知(冀财采[2018]35号)

01-19 2021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日期:2019-03-26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01-19 2021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的通知(冀财采[2019]12号)

日期:2019-08-29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的通知(冀财采[2019]12号) 附件.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

01-19 2021

关于政府采购工程及有关的货物、服务执行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有关规定的通知(冀财采[2019]17号)

日期:2019-12-27 关于政府采购工程及有关的货物、服务执行政府采购、 招标投标有关规定的通知(冀财采[2019]17号)

01-19 2021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关于建设一流营商环境体系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冀财采[2020]8号)

日期:2020-03-25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关于建设一流营商环境体系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冀财采[2020]8号) 附件.建设一流营商环境体系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工作台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