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9年 第22号 为深入落实省委、省政府“三深化、三提升”活动部署,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实现审批事项“一次不用跑”目标,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企业资质和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电子化的复函》(建办厅〔2019〕75号)精神,决定自2019年5月1日起,对本部门核发的企业资质和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统一实行电子证书。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实行电子证书的范围 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实施的涉及企业资质、人员资格的16类许可证书全部实行电子证书,包括: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二)安全生产许可证 (三)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四)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 (五)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 (六)工程勘察企业资质证书 (七)工程设计企业资质证书 (八)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 (九)燃气经营许可证书 (十)供热企业经营许可证 (十一)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十二)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 (十三)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 (十四)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 (十五)二级注册建筑师注册证书 (十六)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 二、电子证书种类、用途及样式 (一)种类和用途。电子证书分为批准件和使用件两种。其中:批准件用于宣传、展示等非经营性活动;使用件用于承接工程或咨询服务等经营性活动,与本机关制发的纸质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二)电子证书样式。电子证书以加盖“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电子签章的OFD格式电子文件为载体,大小为A4(竖版)。 企业资质类电子证书批准件包含企业基本信息、资质信息、验证二维码、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电子签章、批准日期和“本批准件不用于承接项目等经营活动”水印字样等信息;人员资格类电子证书包含人员基本信息、资格信息、验证二维码、颁发机构电子签章、批准日期和“本批准件不用于承接项目等经营活动”水印字样等信息。使用件除上述信息(不包括水印信息)外,还包含证书用途和使用期限等信息。具体样式见附件。 三、电子证书的申领和使用规则 (一)用户注册和认证 申请人申领资质(资格)电子证书,需通过河北政务服务网完成实名认证和用户注册。申请人在河北政务服务网注册的用户名和密码是申领电子证书的唯一凭证,用户密码应妥善保管,经常更换,切勿泄漏他人,防止被盗用。 (二)电子证书的申领 1.批准件的申领。批准件实行即批即领。行政许可事项审批通过后,申请人即可登录河北政务服务网,选择相应审批事项,在“电子证书”管理页面下载或打印电子证书批准件。 2.使用件的申领。使用件实行即用即领。申请人登录河北政务服务网,选择相应审批事项,在“电子证书”管理页面选择“使用件制证”事项,填写使用用途、使用期限等信息后在线提交,申请人在系统审核通过后即可下载或打印电子证书使用件。申请电子证书使用件时应当准确、规范填写使用件用途。填写用途与实际用途不一致或者超过使用期限使用的,使用件无效。 (三)电子证书的使用与验证 1.使用。企业、个人在进行招投标、承接工程项目等经营活动前,应当主动出示电子证书使用件。 2.验证。 (1)官方网站查询验证。在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门户网站(zfcxjst.hebei.gov.cn)的信息查询栏目,查询验证电子证书信息。 (2)OFD文件验证。在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门户网站(zfcxjst.hebei.gov.cn)的信息查询栏目,通过电子证书文件验证服务,对电子证书OFD文件的有效性进行验证。 (3)二维码验证。扫描电子证书上的二维码,通过反馈信息查看资质(资格)的状态和详细信息。证书信息变更后,将随之生成新的二维码。扫描历史版本的电子证书二维码,将提示电子证书的相关状态信息。 四、过渡期 自2019年5月1日至10月31日为电子证书过渡期,过渡期内原纸质证书和同名电子证书并行,企业或个人可根据业务需要到省政务服务中心申请打印电子证书的纸质证书。8月1日起,原持有纸质证书的单位和个人可下载电子证书。 2019年11月1日起,将停发纸质证书,只核发电子证书,纸质证书在有效期内的仍可继续使用。 附件: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电子证书样式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4月30日 附件: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电子证书样式.doc
冀建法改〔2019〕6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石家庄市园林局,雄安新区管委会规划建设局、综合执法局: 《河北省在冀建筑业企业招标投标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9年4月29日厅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5月24日 河北省在冀建筑业企业招标投标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本省建筑市场秩序,完善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体系,营造诚实守信的招标投标竞争环境,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本省工商注册和进冀建筑业企业(包括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以下简称在冀建筑业企业)招标投标信用评价的综合管理、协调和信用信息录入工作。建筑业企业招标投标信用评价管理服务和结果公开等具体工作由河北省建设工程招投标服务中心负责。 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辖区内信用信息的记录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 建筑业企业招标投标信用评价是指使用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信用主体信用信息记录,按照《在冀建筑业企业招标投标信用评价计分标准》对在冀建筑业企业进行评价,并在本省区域内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中依法依规使用的过程。 信用评价计分采用计算机每日自动计算分值的方式进行。 第四条 用于评价的在冀建筑业企业信用信息包含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 良好信用信息包括企业工程业绩和受到的表彰奖励等信息,不良信用信息包括企业在工程建设活动中受到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理等信息。 第五条 在冀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计分分值及其明细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网站向社会公开。 第六条 河北省建筑业企业招标投标信用评价计分系统与其他相关信息系统进行数据交换和共享,实现跨部门在冀建筑业企业信用信息自动抓取、归集并评价。 第七条 用于评价的在冀建筑业企业信用信息按照“谁监管、谁负责,谁产生、谁负责”的原则,由工程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职责,负责记录并审核其真实性。 第八条 在冀建筑业企业报送信息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取消其1年至3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 第九条 信用中国网站发布的“黑名单”企业依法限制参加依法必须招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 第十条 在冀建筑业企业对记录的信用信息或者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书面向相关记录信息部门提出,受理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实并将结果书面告知提出异议的企业。 第十一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定期对信用评价和结果使用情况进行评估,根据市场信用状况,适时调整信用评价计分标准,保证评价结果合理、公平、公正。 第十二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信用评价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9年7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两年。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8年1月23日印发的《关于印发河北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内容和计分标准目录(修订版)的通知》(冀建办工〔2018〕7号)同时废止。 附件:在冀建筑业企业招标投标信用评价计分标准(2019版) 附件: 在冀建筑业企业招标投标信用评价计分标准(2019版).doc
冀建建市〔2019〕8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审批局,雄安新区规建局、综合执法局: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遏制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维护建筑工程主要参与方的合法权益,保障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建筑法》《招标投标法》《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建筑市场监督管理的决定》等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扎实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为主线,着眼当前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发包与承包过程中的突出问题,统筹推进违法违规建设问题专项整治和建筑市场秩序专项整治行动,进一步规范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活动,严厉打击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和挂靠等违法违规行为,净化建筑市场环境,为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规范施工发包承包行为 (一)规范施工发包行为。落实建设单位首要责任,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应以单位工程为最小发包单位,不得再划分标段。建设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签订合同,依法依约履行各项义务,严禁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和挂靠行为,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建设单位要严格依法进行工程招标,不得设置不合理条款排斥或限制潜在投标人。建设单位不得将一个单位工程的施工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建设单位不得指定分包单位,不得要求承包单位购入其指定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不得采用与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签订“三方协议”的方式变相指定分包单位。政府投资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二)规范施工承包行为。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应当严格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不得违法分包、转包和挂靠。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对其承包的工程应当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在施工现场应当派驻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并与其订立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工资及社会养老保险关系。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应当全面认真落实施工项目经理责任,施工现场实际负责施工管理的项目经理应当与中标项目经理一致,确保到岗履责。 (三)规范施工分包行为。专业分包单位、专业作业承包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接工程并依法签订合同。专业分包单位、专业作业承包单位应当严格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不得违法分包、转包和挂靠。专业分包单位对其承包的工程应当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其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要求及相关责任与总承包单位相同。专业作业承包单位收取的费用应当仅限定在分包工程的劳务作业费及必要的辅材费用,不得计取主要建筑材料款和大中型施工机械设备、主要周转材料费用。 (四)落实实名制管理制度。总承包单位对所承接工程项目的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负总责,分包单位对其招用的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负直接责任,配合总承包单位做好相关工作。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劳务负责人等项目管理人员应承担所承接项目的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相应责任。进入施工现场的建设单位、承包单位、监理单位的项目管理人员及建筑工人均纳入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范畴。 三、强化施工发包承包活动监管 (一)切实履行建筑市场监管职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不仅扰乱建筑市场秩序,更重要的是影响工程质量安全,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对此高度关注。各级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要高度重视,提高站位,牢牢把握“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总要求,切实把思想认识统一到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上来,坚持问题导向,落实属地责任,加强层级监督。各单位要成立工作专班,“一把手”靠前指挥,分管领导亲自上阵,运用好施药动刀的治病之法和固本培元的强身之举,切实履行好建筑市场监管责任。 (二)健全常态化监管联动机制。遏制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重在经常抓,贵在见常态。各地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审批部门要分工负责,协作配合,在日常工作中将打击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纳入重要内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认真核查投诉、举报线索,完善案件线索移送、协查及信息共享机制,形成打击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和挂靠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合力。 (三)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各地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要结合“双随机一公开”工作要求,建立建筑市场监管专家库,对直接监管的在建和新建建筑工程统一进行编号,每季度随机抽取不少于5%的项目进行抽查。重点查处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个人或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以及肢解发包、违反法定程序发包、指定分包单位或强迫承包单位签订“阴阳合同”、政府投资项目要求施工单位垫资建设等行为;查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转包、挂靠、违法分包、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等行为;查处监理单位不按监理规范规定和合同约定配备监理人员、疏于履职等行为;查处承包单位标后不履约,项目管理人员不按规定在项目管理岗位上履职等行为。对违法违规行为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并公开通报曝光,形成有力震慑。发现领导干部干预建筑工程发包承包活动线索的,应当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四)落实“黑名单”制度。按照《河北省建筑市场主体严重失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将依法查处的存在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以及转让、出借资质等违法行为的建筑市场主体列入“黑名单”,实施信用惩戒。各地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审批部门要对列入“黑名单”的建筑市场主体实施重点监管,加大对其所承揽项目的监督检查频次和力度,在评优表彰、资质资格管理、招标投标等方面依法给予限制。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7月22日
冀建人教〔2019〕10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雄安新区管委会规划建设局: 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取消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的通知》要求,为深入推进建筑领域“放管服”改革,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现将我省一级、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取消一级、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 二、持有一级或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且正在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的,在2019年12月31日前,暂可继续担任该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其聘用企业应尽快按照有关要求更换项目负责人。 三、各市要及时向企业及持有一级、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的人员传达本通知要求,做好衔接工作。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8月20日
冀建法改函〔2019〕246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审批局,石家庄市园林局,雄安新区管委会规划建设局、综合执法局、公共服务局: 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要求,我厅对2018年12月31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组织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 一、对41件厅发规范性文件予以继续保留; 二、对6件厅发规范性文件列入修改计划; 三、对21件厅发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和宣布失效。 凡宣布废止和失效的厅发规范性文件,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列入修改计划目录的厅发规范性文件修改后重新公布。未列入继续保留和修改计划目录的厅发规范性文件一律视为失效(不包括我厅颁布的标准、定额、规范等),但因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确需执行的,仍适用原来的政策规定。 附件:1.继续保留的厅发规范性文件目录 2.列入修改计划的厅发规范性文件目录 3.废止的厅发规范性文件目录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12月27日 附件: 附件1.继续保留的厅发规范性文件目录.doc附件2.列入修改计划的厅发规范性文件目录.doc附件3.废止的厅发规范性文件目录.doc
冀建质安函﹝2020﹞36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雄安新区管委会规划建设局: 为做好同省政府关于疫情防控有关支持政策措施的衔接,促进我省建筑业企业复工复产,现就疫情防控期间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由我厅颁发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于2020年6月30日之前届满的,其有效期统一自动顺延至2020年6月30日。 二、在此期间,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监督指导辖区内建筑施工企业认真做好企业和建筑工地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各项法律、法规和规范,确保安全生产条件满足要求。要加强安全生产培训,落实安全生产防范措施,做好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积极推动建筑业企业复工复产。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2月25日
2020年 第16号 为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统筹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工作部署,根据我省支持建筑业和房地产业复工复产的有关政策措施,决定对省、市核发的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和房地产开发、建筑施工、勘察设计、工程监理、造价咨询、质量检测等企业资质以及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师、注册建造师、特种作业人员、安管人员等各类人员资格证书,凡2020年6月30日之前有效期届满的有效证书,自动延续至2020年6月30日。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核发的4.3万件符合自动延续条件的有效电子证书已完成延续签注,原电子证书失效,请有关企业和个人登录“河北政务网”下载新证书使用。 为尽可能避免和减少人员集聚,各市核发的符合自动延续条件的建筑施工、勘察设计和房地产企业资质有效纸质证书,2020年6月30日前可继续使用原证书,无需到审批机关办理延续换证或签注手续,确需办理的以2020年6月30日作为原证书的有效期届满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3月9日
冀建建市函〔2020〕28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行政审批局,雄安新区管委会规划建设局、公共服务局: 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规〔2019〕12号)要求,支持我省建筑企业加快向工程总承包企业转型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大力推进工程总承包模式,政府投资工程要加强建设管理,带头推行工程总承包模式。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积极引导项目建设单位在选择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方式时,优先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装配式建筑原则上应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鼓励非政府投资工程实行工程总承包。工程总承包试点城市,要总结试点经验,助力行业转型发展。 二、推动建筑企业加快提质升级,建立与工程总承包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形成项目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管理以及质量、安全、工期、造价、节约能源和生态环境保护管理等工程总承包综合管理能力,采取自行完成或组成联合体形式承揽工程总承包项目,积累相关工程业绩。对建筑企业工程总承包业绩开辟“绿色通道”,优先录入。 三、支持具有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的施工企业申请相应类别工程设计甲级资质。工程设计甲级资质标准要求的企业业绩可以由涵盖工程设计业务的工程总承包业绩替代。其中,具有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企业,直接申请相应的建筑行业甲级资质、市政行业甲级资质、市政行业(燃气工程、轨道交通工程除外)甲级资质时,企业自行完成或者以联合体形式完成的工程总承包业绩,可以作为企业业绩申报。 四、施工企业申请取得工程设计资质,按照工程设计资质的原申报渠道申请,按照工程设计甲级资质标准的相同条件进行考核。申请建筑行业甲级资质、市政行业甲级资质、市政行业(燃气工程、轨道交通工程除外)甲级资质的企业,未进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的企业业绩和个人业绩,在资质审查时不作为有效业绩认定。 五、已取得工程设计综合资质、行业甲级资质的企业,可以直接申请相应类别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企业自行完成或者以联合体形式完成的相应规模工程总承包业绩可以作为其工程业绩申报。其中,具有工程设计综合资质、建筑行业甲级资质、建筑工程专业甲级资质、市政行业甲级资质、市政行业(燃气工程、轨道交通工程除外)甲级资质的企业,可以直接申请相应的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企业自行完成或者以联合体形式完成的工程总承包业绩,可以作为其工程业绩申报。 除以上两种情形外,工程设计企业应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实施意见》中首次申请的要求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 附件:工程设计资质与施工总承包资质类别对照表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3月25日 附件 工程设计资质和施工总承包资质类别对照表 序号 工程设计资质 施工总承包资质 1 综合资质 建筑工程、公路工程、铁路工程、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工程、电力工程、通信工程、矿山工程、冶金工程、石油化工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机电工程 2 建筑行业 建筑工程 3 公路行业 公路工程 4 铁道行业 铁路工程 5 水利行业 港口与航道工程 6 水利行业 电力行业 水利水电工程 7 电力行业 电力工程 8 煤炭行业 冶金行业 建材行业 核工业行业 化工石化医药行业 矿山工程 9 冶金行业 建材行业 冶金工程 10 化工石化医药行业 石油天然气(海洋石油)行业 石油化工工程 11 市政公用行业 市政公用工程 12 电子通信光电行业(通信) 通信工程 13 机械行业 电子通信光电行业 机电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