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咨询
在线咨询
hidden-xs 修饰 pc 端展示的图片
03-01 2021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在我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开展企业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告知承诺审批工作的通知

琼建规〔2020〕3号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在我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开展企业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告知承诺审批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产局,洋浦经济开发区规划建设土地局,各有关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房地产、检测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通知》(国发〔2019〕25号)、《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琼府办〔2019〕32号),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自由贸易试验区“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建办法函〔2019〕684号),进一步推动我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资质审批告知承诺制改革,减少资质申报材料,提高审批效率,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推进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审批制度改革,完善简约透明的行业准入规则,持续扩大企业经营自主权,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着力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激发微观主体活力,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对确需保留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企业就符合经营许可条件作出承诺,有关主管部门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不符合经营许可条件行为,有效防范风险的,实行告知承诺审批。在已开展我省建筑业(省级审批权限部分类别)、监理、工程造价咨询等企业资质告知承诺审批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资质审批告知承诺制适用范围,实行我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企业资质告知承诺审批全覆盖。 二、工作范围 对工商注册地在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的企业,申请(含首次、重新、增项、升级、延续)省级及以下审批权限的勘察、设计、建筑业、监理、房地产、检测等企业资质和建筑业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开展告知承诺审批。 (一)省级权限审批事项及审批部门。 1.省级审批事项:勘察(乙级及以下、劳务)、设计(部分乙级及以下)、建筑业(施工总承包二级不含铁路工程,铁路、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部分专业承包一级、二级,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监理(专业乙级、丙级资质,事务所)、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房地产开发(二级)等企业资质和建筑业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海口、三亚、洋浦除外)。 2.省级审批权限部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二)市县权限审批事项及审批部门。 1.市县审批事项:建筑业企业资质(施工总承包三级不含铁路、通信工程,专业承包三级不含铁路方面专业,电子和智能化工程、消防设施工程、防水防腐保温工程、建筑装修装饰工程、建筑幕墙工程等专业承包二级,预拌混凝土、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房地产开发(三级及以下)等企业资质和建筑业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海口、三亚、洋浦地区)。 2.市县审批权限部门:各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含洋浦)或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授权的审批局。 三、工作内容 (一)审批。 1.申请建筑业、勘察、设计、监理、检测、房地产开发等企业资质。审批权限部门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办理企业资质所应满足的许可条件,申请人承诺已经具备许可条件的,根据申请人承诺和企业资质申请表直接作出行政审批决定。 2.申请建筑业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批权限部门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办理建筑业企业安全生产许可所应满足的许可条件。申请人承诺已经具备许可条件,并提交申请表和相关申报材料的,各审批权限部门经形式审查后当场作出审批决定。 3.行政许可决定在门户网站公示。 (二)企业资质批后核查。 1.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后3个月内,由审批权限部门组织对申报资质(勘察、设计、建筑业、监理、检测、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批后核查。重点对申报资质企业的专业人员和企业相关指标等是否符合资质标准要求进行检查,涉及建筑业和房地产开发企业升级的,还需重点核查申报工程业绩是否真实有效,基本建设程序是否合法合规等。 2.各审批权限部门自行组织批后核查。涉及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除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或对应类别的专业承包资质外的工程业绩,审批权限部门在组织业绩核查时可征询工程业绩对应的交通、水务、通信、发改、工信、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和规划、应急管理(安监)等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意见。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企业资质的事中事后监管。 1.在批后核查中,发现企业承诺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相符的(企业技术负责人发生变更除外),审批权限部门要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限不超过3个月,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由审批权限部门依法撤销其相应资质,并将有关情况函告资质管理部门,由资质管理部门列入建筑市场“黑名单”,被撤销资质企业自资质被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申请该项资质。 2.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对在建工程项目实施重点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并公开结果。 3.加强信用监管,对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 4.健全和完善海南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企业信息数据库,确保相关信息公开、完整、准确。 (二)加强安全生产事中事后监管。 1.强化事中监管。通过信息系统电子化核验、施工现场监督检查以及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动态监管等措施,对有关建筑业企业及其承建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核查。发现企业不符合承诺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对其依法责令限期整改,或实施暂扣或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等处罚。 2.强化事后监管。严格开展事故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复核,对事故责任主体依法实施暂扣或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等处罚,并对其建筑施工活动实施重点监管。 3.强化信用监管。依法公开许可审批以及事中事后监管信息,鼓励社会监督,促进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将违法失信主体纳入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和“黑名单”,实施联合惩戒。 (三)在核查完成之前,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取得资质的申报企业,如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涉及资质办理的,不适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第一款的规定,按照企业资质重新核定有关要求办理。 (四)在核查完成之前,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取得资质的企业,不得办理工商变更手续迁出审批权限所在地,不得办理企业法人变更。 (五)各市县审批权限部门应在每月5日前,将上个月审批权限内的告知承诺审批资质情况报送我厅行政审批办公室。 本通知自3月10日起实施。原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的《关于开展建筑业企业资质告知承诺审批工作的通知》(琼建规〔2019〕3号)、《关于开展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告知承诺审批工作的通知》(琼建审批〔2019〕130号)与此文件不一致的,以此文件为准。 附件(1~7):工程勘察、设计、建筑业、监理、检测、房地产开发等企业资质及建筑业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准申请的法定代表人承诺书(模板)(告知承诺审批模式)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0年3月2日 (此件主动公开) 琼建规〔2020〕3号附件

03-01 2021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公布海南省建设工程消防专业技术专家库成员名单的通知

琼建科函〔2020〕28号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海南省建设工程消防专业技术专家库成员名单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洋浦规划建设土地局、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全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我厅结合工作实际,在个人自荐、单位推荐、组织审核基础上,初步拟定了海南省建设工程消防专业技术专家库成员并进行公示。根据公示期内收到的反映意见情况,我厅确定了海南省建设工程消防专业技术专家库成员名单,现予公布(详见附件),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进行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时,应根据建设工程具体情况,从专家库中抽取相应专家参与验收。 二、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加强专家库管理,规范消防技术专家参与相关业务工作,建立专家库成员动态考核退出机制,将其职业操守和工作情况纳入信用记录。 三、专家库成员应恪守职业道德,认真履行职责,自觉维护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和权威性,积极协助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开展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工作。研究解决全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及备案中出现的各类技术问题。接受建设工程各方责任主体关于消防设计、施工中执行各类消防技术标准咨询。 四、专家库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退出专家库:一是无正当理由3次不参加评审工作的;二是故意隐瞒与申报单位的利害关系,不遵守回避原则的;三是在评审工作中不遵守纪律,弄虚作假,徇私舞弊,造成严重后果的;四是有其它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 附件: 海南省建设工程消防专业技术专家库名单(共119名)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0年3月4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建设工程消防专业技术专家库名单(共119名)

03-01 2021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开展2019年工程勘察设计、建设工程监理行业和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统计调查的通知

各勘察设计企业,监理企业,工程招标代理机构: 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9年工程勘察设计、建设工程监理行业和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统计调查的通知》(建办市函〔2020〕10号,见附件)转给你们,并就做好我省统计调查工作通知如下: 一、统计调查范围 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持有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勘察资质、工程设计资质、设计与施工一体化资质、工程监理资质证书的企业和注册在我省从事工程招标代理活动的企业应按要求报送2019年统计报表。 二、报送方式和时限 住房城乡建设部已就建设工程监理统计报表系统和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统计报表系统进行了整合,形成了统一的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建设工程监理、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统计报表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统称统计报表系统),供本次统计调查工作使用。 各相关企业通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www.mohurd.gov.cn)(路径:首页/办事大厅/非行政许可信息报送栏目)或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http://jzsc.mohurd.gov.cn)登录统计报表系统填报各项统计数据。 我省本次统计调查工作截止日期为2020年4月15日。 三、工作要求 (一)招标代理机构的调查统计工作由海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工程勘察设计、建设工程监理行业的调查统计工作由我厅分别委托海南省勘察设计协会、海南省建设监理协会负责。 (二)各上报企业应高度重视,按照要求认真组织填报,保证上报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并对上报的数据负责。 (三)对未报、迟报、拒报、虚报和伪造篡改统计数据信息的企业,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有关规定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我厅将对其进行通报批评,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并列入重点监管对象。 联系方式: 海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65332738 海南省勘察设计协会:65390492 海南省建设监理协会:65348976 统计报表系统:010-88018812 010-88018813 附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9年工程勘察设计、建设工程监理行业和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统计调查的通知》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0年3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9年工程勘察设计、建设工程监理行业和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统计调查的通知

03-01 2021

关于对在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依法开展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试行)

琼建规〔2020〕5号 关于对在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依法开展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试行) 各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各相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通知》(国发〔2019〕25号)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自由贸易试验区“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建办法函〔2019〕684号)的文件要求,在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依法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企业,暂时调整适用《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关于“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认定”的规定,同时在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中不得再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提出资质方面要求。 为落实推进“证照分离”改革,结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0号),我厅制定了企业在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依法开展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具体实施意见,提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规定如下: 一、依法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企业应配备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并强化其在工程建设经济活动中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的核心作用。企业依法开展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应满足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少于3人,注册造价工程师应根据一、二级不同级别执业范围开展工程造价业务。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应由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审核并加盖执业印章,其中使用国有资金建设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工程造价标的额超过3000万的项目,成果文件应增加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安装工程)审核并加盖执业印章。 二、加强企业信用监管,建立企业诚信档案手册,实行信用信息公开制度。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企业,应按照我省现行有关规定建立《海南省建筑企业诚信档案手册》并报送信用信息。企业对其报送的信用信息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出现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记入不良行为记录。我厅通过海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即时公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基本信用信息、良好行为信息、不良行为信息和质量监督行为信息,作为社会各界选择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参考。 三、推进互联网+监管模式,规范工程造价咨询活动行为。依托海南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系统开展互联网+监管方式,各企业应在出具正式成果文件(除军事或涉密工程项目)之前应登录系统申请防伪二维码,防伪二维码通过扫描可以证明成果文件真伪,提交正式成果文件(工程造价标的额超过1000万元)30日内,企业应在系统内上传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及相关重要电子归档资料。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开展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造价工程师监督检查的,涉及成果文件质量的以系统内上传资料为准,企业和注册造价工程师对上传数据真实性负责,严禁在系统中弄虚作假或拒不履行成果文件登记等方式逃避监管,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市场秩序治理,各相关主体可对企业和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执业质量和自律行为进行监督举报。 四、推广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职业责任保险,提高企业抵御风险能力。鼓励我省企业开展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职业责任保险试点投保,加强职业责任保险与信用评价、纠纷调解的联动,同时做好宣传为企业试点职业责任保险创造有利的外部环境,提高抵御风险能力,促进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五、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大对工程造价咨询活动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我省工程造价行业主管部门和各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畅通举报渠道,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积极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方式,及时受理并依法查处工程造价咨询活动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严重违法经营的企业及注册造价工程师,依法撤销、吊销有关证照,实施市场禁入措施。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3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对在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依法开展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试行)pdf

03-01 2021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征求勘察设计企业诚信评分标准修改意见的函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征求勘察设计企业诚信评分标准修改意见的函 各市、县、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洋浦经济开发区规划建设土地局,各勘察设计企业、有关行业协会: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勘察设计市场秩序,加快建立健全勘察设计市场信用体系,依据《海南省建筑市场诚信评价管理办法(试行)》,我厅拟定了勘察企业、设计企业诚信评分标准。现征求你们意见,请于4月20日前将意见建议书面反馈我厅勘察设计与科技处。 联系人:林晨 联系电话:65371653 电子邮箱:jstsjc@163.com 附件:1.勘察企业诚信评分标准(征求意见稿) 2.设计企业诚信评分标准(征求意见稿)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0年4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勘察企业诚信评分标准(征求意见稿)附件2.设计企业诚信评分标准(征求意见稿)

03-01 2021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印发勘察、设计企业诚信评分标准的通知

琼建规〔2020〕8号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勘察、设计企业诚信评分标准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洋浦经济开发区规划建设土地局,各勘察企业、设计企业、有关行业协会: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勘察设计市场秩序,加快建立健全勘察设计市场信用体系,依据《海南省建筑市场诚信评价管理办法(试行)》,我厅制定了海南省工程勘察企业、设计企业诚信评分标准(2020年版),现印发给你们,自2020年8月1日施行。 本标准在施行过程中的意见建议,请反馈厅勘察设计与科技处,联系电话:65371653。 附件:1.海南省工程勘察企业诚信评分标准(2020年版) 2.海南省工程设计企业诚信评分标准(2020年版)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0年6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勘察企业诚信评分标准(2020年版) 附件2.设计企业诚信评分标准(2020年版)

03-01 2021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印发建设单位、招标代理机构、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监理从业人员诚信评分标准的通知

QSF-2018-370026 琼建管〔2018〕296号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印发建设单位、招标代理机构、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监理从业人员诚信评分标准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洋浦经济开发区规划建设土地局,各建设单位、招标代理、监理机构、有关行业协会、有关从业人员: 依据《海南省建筑市场诚信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建设单位、招标代理机构、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监理从业人员诚信评分标准(2019年版),自2019年1月1日施行。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设单位在首次登陆“海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进行项目登记时,填报基本信息后,系统自动生成建设单位诚信档案手册。 二、自本标准施行之日起,《海南省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琼建招〔2015〕218号)自行作废。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诚信评分标准、诚信评价管理按照《海南省建筑市场诚信评价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本标准在施行过程中的意见建议,请反馈厅建筑市场监管处、省建设工程招投标办公室。联系电话:65393675 65335090 附件:1.建设单位诚信评分标准(2019年版) 2. 招标代理机构诚信评分标准(2019年版) 3.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诚信评分标准(2019年版) 4.建筑工程监理从业人员诚信评分标准(2019年版)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12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下载: 建设单位诚信评分表(2019年版) 招标代理机构诚信评分标准(2019年版)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诚信评分表(2019年版) 建筑工程监理从业人员诚信评分标准(2019年版)

03-01 2021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调整海南省建设工程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QSF-2019-370008 琼建定〔2019〕100号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海南省建设工程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的相关规定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重新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建办标函〔2019〕193号)要求,现对本省建设工程增值税税率进行调整,具体通知如下: 一、2019年4月1日之后新建或在建的建设工程的增值税税率由10%调整为9%。 二、2019年4月1日之前已收讫相应工程价款或已完工尚未完成竣工结算的建设工程的增值税税率,按照税务部门发布的相关规定执行。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9年3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