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优化营商环境行动计划(2018—2019年)》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委各部门,省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 《海南省优化营商环境行动计划(2018—2019年)》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12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海南省优化营商环境行动计划(2018—2019年) 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海南建省办经济特区30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指导意见》精神,加快形成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营商环境,推动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和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建设,结合海南实际,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开办企业 1.压缩企业开办时间,即到即办,实现工商注册登记、印章刻制、申领普通发票、企业社会保险登记等流程3个工作日内办结。 2.推行企业自主登记制度,积极推进名称、住所、经营范围、信息变更、企业注销的自主申报和自主核名,最大限度扩大企业自主权。 3.全面实施全省通办的注册官制度,在企业登记过程中注册官依法独立行使受理、审查、核准等职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4.将“证照分离”改革事项由106项扩大至130项,扩大旅游、农业、医疗健康等重点产业领域改革事项范围。具体包括:将生产经营畜禽冷冻精液、胚胎或者其他遗传材料许可审批改为备案;对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采集许可,二级渔业职务船员证书核发,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设置审批,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无线)审批、审核、换证,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开办、变更、换证审批(审核),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设立、变更审批,电视剧制作许可证核发,文物拍卖企业设立、变更审批,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核发,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证书核发,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证书核发,从事馆藏文物修复、复制、拓印资质等级审批,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内电视节目审批,省管医疗机构设置执业登记审批,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计量器具新产品型式批准,气瓶、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单位资格许可,特种设备设计单位及设计文件许可,特种设备制造单位资格许可等优化准入服务。依法取消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设立和变更备案等审批;对乙类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限于社会办医疗机构),外籍医师来华短期执业许可实行告知承诺;对省管医疗机构设置审批优化准入服务。 5.建立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建立海南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进一步放宽产业准入。对外资全面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对负面清单之外领域,按照内外资一致的管理原则,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和变更实行备案制。 6.加大对重点产业领域的开放。就海南自贸试验区取消类、允许类和放宽类制定实施细则和操作方法,重点发展国际能源、新一代信息技术和数字经济、热带农产品、船舶、航天航空、“互联网+”、旅游、医疗、教育、体育、文化等重点领域;取消新能源汽车制造外资准入限制;允许外商投资国内互联网虚拟专用网业务(外资股比不超过50%),允许设立外商投资文艺表演团体(中方控股),放宽人身险公司外资股比限制至51%;取消蔬菜新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国内多方通信服务业务、上网用户互联网接入服务业务、存储转发类业务,船舶(含分段)及干线、支线、通用飞机设计、制造与维修,国际海上运输公司、国际船舶代理公司的外资持股比例限制。 7.支持总部经济发展。鼓励央企、全国性社会组织在海南省设立区域总部、研发总部、结算总部、数据总部、下属子企业总部,鼓励跨国企业、国内大型企业集团在海南设立国际总部和区域总部。 8.提升“海南政务服务网”功能。优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实现各部门各单位审批服务的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实行开办企业服务“一网通办”,实现企业办理简单事项、经常办理事项以及可共享实现的事项“一次都不用跑”,办理复杂事项“最多跑一次”。 二、获得施工许可 9.在“多规合一”框架下依法将“极简审批”推广至全省。对审批事项和评估事项进行精简,推行备案管理和告知承诺制,将审批时限压缩至57个工作日。依法将施工许可调整为备案,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10.创新审批服务方式。建立综合窗口受理制,实行网上审批、并联审批、数字化报批、联合验收。全面推广容缺后补、绿色通道、告知承诺、邮政或快递送达等便利化措施。推行预约办理、同城通办、异地代办、跨层联办、智能导办、一对一专办等多种服务方式,对企业项目进行不间断跟踪。 三、获得水电气和电信服务 11.加快推动水电气和电信服务事项流程再造,进一步压减申报材料、简化流程,降低接入费用,压缩安装作业时间,不再将主体工程规划许可、开工备案作为办理的前置程序。在用水电气和电信服务等要素供给方面不设置任何门槛。 12.保障企业的用水电气和电信服务需求,针对不同区域的企业制定快速响应方案。 13.建设安全、可靠、绿色、高效的智能电网,为清洁能源接入、电动汽车推广、能源综合利用等提供多元友好、灵活多样的能效服务。 14.提高企业互联网接入带宽,为用户提供千兆网络接入服务,加快提升农村自然村地区光网覆盖率。 四、财产登记 15.压缩不动产登记办理时限,实现简易事项可当日办结,一般登记事项3个工作日内办结。建立企业不动产登记电子化证照和电子档案机制。 五、获得信贷和改善融资环境 16.设立省级中小微企业融资担保基金,为中小微企业提供常态化融资担保服务,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 17.设立重点产业投资发展基金,支持符合产业调整优化的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和“十二大产业”(除房地产业外)发展。 18.设立企业纾困基金,为难以维持经营但符合经济结构优化升级方向、有发展前景的困难企业提供必要支持。 19.建立海南自由贸易账户体系,推动资本项下人民币跨境使用,促进贸易投融资汇兑便利化。 20.放宽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准入限制,支持跨国公司开设跨境资金池,提高企业资金使用效率。 21.建立银税互通、助保贷、政银保等风险分摊机制,为银行金融机构服务企业尤其是中小微企业创造条件。 22.扩大中小微企业贷款贴息范围,扩大普惠贷款覆盖面,在政策、资金、服务等方面给予中小微企业支持,助推中小微企业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新三板、海南股权交易中心等多层次资本市场上市。 六、纳税便利化 23.全省推广涉税事项网上办理。加快推进税务申报电子系统建设,完善在线政策咨询功能、拓展多元化税款缴纳方式。 七、跨境贸易 24.深化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建设,实现政府部门、口岸监管单位、银行、企业等数据的互联互通。 25.创新口岸综合监管模式,优化监管作业流程,压缩通关合规时间和降低合规成本,提升海南跨境贸易便利化水平。 26.对接国际通行的投资贸易规则,围绕种业、医疗、教育、体育、电信、互联网、文化、维修、金融、航运等重点领域,制定海南省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 27.继续推进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进一步落实好出口企业分类管理措施,及时准确办理退税。 28.建立与国际贸易相接轨的农产品源追溯平台,全程信息化监管,优化农产品出口流程,加快通关放行。 29.建设跨境电商服务体系。逐步建立跨境电商线上综合服务平台、线下产业园区平台等“两平台”和信息共享体系、金融服务体系、智能物流体系、电商诚信体系、统计监测体系、风险防控体系等“六体系”,提升海口综合保税区跨境电商产业园区线上线下平台服务功能。 八、保护投资者 30.设立知识产权法庭、海南国际商事调解中心,建立与国际相接轨的海南国际仲裁院等机构运行规则;设立涉外民商事法庭,实行涉外民商事案件集中审理,依法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民商事判决和外国仲裁裁决,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切实维护国际交易秩序;建设投资者司法咨询服务平台,为投资者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31.公正保护所有投资者权益,股东起诉管理层等相关案件优先处理。 九、执行合同 32.构建争端解决方式多元化,对采取调解方式解决争端的企业给予财政鼓励支持。 33.建立法院网上立案信息系统,全面落实立案登记制度。运用网上咨询、网上立案、网上提交材料等方式,对符合立案条件、材料齐备的案件,原则上当日受理,案件受理费实行减免。 34.建立高水准国际化法律服务机构。允许在省内实行中国律师事务所与外国律师事务所联营,依法逐步开放法律服务机构行业准入和从业范围;允许国际认可(具备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实验室认可资质)的国内司法鉴定机构在海南设立分支机构;借鉴全国优秀公证机构的运营及管理经验,引进优质公证人才。 35.健全信用促进联动机制。完善网络查控执行系统建设,加快实现信用信息共享,强化失信被执行人惩戒力度,确保胜诉权益的实现。 十、办理破产 36.对资不抵债、符合破产条件的企业实施破产司法指引,透明、规范、有效化解企业纠纷。 37.依法实行“简易破产”改革,将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清晰的案件纳入快速审理范围。 十一、建设服务型政府 38.完善服务型政府建设。做服务为上的政府,把企业放在心上,做到“企业一叫,政府赶到;企业不叫,政府不扰”;做诚信为本的政府,树立“企业至上”理念,做到言必信、行必果;做效率为先的政府,创新体制机制和工作方式方法,提高政府办事效率;做公平为要的政府,对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内资企业和准入后外资企业一视同仁、平等对待。 39.以可预期为目标,保持政府政策透明和稳定,使企业心中有底,踏实经营。 40.省政府每年委托第三方对全省及各市县的营商环境进行评估,并在每年7月1日前公布年度行动计划。 本行动计划提出的政策措施,凡涉及调整现行法律或行政法规的,经依法授权后实施。
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营造企业家健康成长环境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更好发挥企业家作用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委各部门,省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 《关于营造企业家健康成长环境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更好发挥企业家作用的实施意见》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8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营造企业家健康成长环境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更好发挥企业家作用的实施意见 为营造企业家健康成长环境,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更好地发挥企业家作用,推动海南自贸区(港)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营造企业家健康成长环境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更好发挥企业家作用的意见》(中发〔2017〕2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营造适应自贸区(港)建设的市场环境 (一)完善公平的市场准入制度 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实施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模式,鼓励“非禁即入”,保障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平等进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和业务。 (二)强化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严格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防止出台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依法有序清理和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开展市场垄断行为专项治理,严厉查处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经营者垄断的案件。落实非公有制企业在投融资、招投标等方面与公有制企业同等待遇,不得歧视和预设门槛。 (三)降低企业成本 为促进服务业和劳动密集型企业发展和扩大就业,落实适当下调社保缴费比例政策。落实各项税收政策,实施便捷办税。 (四)优化企业融资环境 1.鼓励和支持文化科技金融和创新金融发展。探索制定文化科技金融发展规划、设立文化科技金融服务部门和文化科技金融专业分支机构,推动非银机构开展科技金融创新。开发多元化文化科技金融产品,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针对科技型和初创型企业特征,积极开展信用贷款、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股权质押贷款等业务,提供债券承销、投资咨询、财务顾问、财富管理、资产托管等综合服务。 2.着力降低企业融资成本。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服务收费行为,不得增加资金供给中间环节,减少企业融资中间环节费用。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合理确定贷款利率水平,支持正常经营的小微企业融资周转“无缝衔接”,降低小微企业贷款综合成本。加大银行业金融机构续贷政策落实力度。 3.强化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金融机构对中小微企业予以政策倾斜,加大融资、贷款投放力度。银行业金融机构单列中小微企业信贷计划,确保中小微企业贷款足额投放。对中小微企业不良贷款率在监管容忍度范围内的,可不作为监管评级扣分因素。 4.多举措支持金融产品创新。鼓励社会资本按市场化方式设立天使基金、创投基金、产业加速基金等股权投资基金。持续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融资担保方式创新,不断扩大抵质押标范围。积极稳妥推进互联网金融发展,拓宽企业融资渠道。 (五)深化商事制度改革 推进“证照分离”改革,持续推进“多证合一”改革,不断升级完善全程电子化系统,推进企业登记全流程、全区域、全业务、全类型网上办理。 (六)创新土地供给机制 将土地投资强度、产值、税收等相关指标,作为建设用地供应准入标准,提高各类产业项目的准入门槛,促进土地利用效益提升。采取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年期、招挂结合等创新方式办理供地手续,简化用地审批程序,进一步提高用地取得效率。实行差别化的地价管理,细化各产业用地的基准地价和修正体系,降低用地取得成本。 二、营造依法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的法治环境 (一)依法保护企业家财产权 1.建立保护产权长效机制,坚持企业家平等保护原则。加快完善以公平为核心原则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有效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组织和各类企业家的财产权,平等保护中外投资方的合法产权及投资利益,增强各类企业家创新创业动力。 2.依法审慎处理产权纠纷。对涉及重大财产处置的产权纠纷申诉案件、民营企业和企业家犯罪的申诉案件,经审查确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及时予以纠正。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严禁以刑事手段介入和干预经济纠纷,对企业在融资、生产、交易活动中出现的问题,依法审慎处理。 3.依法审慎查封、扣押、冻结企业财产。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和处置涉案财物时,严格区分个人财产和企业法人财产,严格区分涉案人员财产和家庭成员财产,严格区分违法所得和合法财产。 4.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制定出台知识产权保护地方性法规,保护企业家专利、商标、版权、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形式创新成果。鼓励企业加大创新投入,允许以协议方式转让技术类无形资产,采用许可使用方式转化科技成果,试行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所得收入作为企业上缴利润抵扣项,提高创新绩效考核权重。设立知识产权法庭,强化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综合运用执法司法手段,依法惩处侵犯知识产权行为。 5.构建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解决涉企纠纷。加强法院与仲裁机构、行业协会商会的沟通协作,建立健全行政机关、社会组织的对接机制,积极推动为企业提供更加优质、便捷、高效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服务,提升解决纠纷的能力和水平。 (二)依法保护企业家人身权 1.依法严惩侵犯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合法权益的各类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严厉打击对企业家敲诈勒索、威胁恐吓等犯罪行为;依法严厉打击黑恶势力以暴力、胁迫等方式向企业收取“保护费”等干扰企业正常经营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严惩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向民营企业索贿、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侵犯企业权益的职务犯罪。 2.办理涉企业家的刑事犯罪案件要公正高效。对涉企业家的刑事犯罪,在严格依法的前提下,侦查机关要快立快侦,检察机关要快捕快诉,审判机关要快审快判,把公正高效的要求贯穿始终。对该立案不立案、不该立案而立案,以及违法侦查、违法审判的,检察机关要加强监督,及时纠正。 3.对涉嫌犯罪的企业家,要认真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企业存在的违规违法行为,凡是能用民事手段、行政手段和其他政策解决、纠正的,一般不适用刑事手段。对已构成犯罪的企业和企业家,依法适用强制措施时,要将不影响企业经营者管理经营企业、不影响企业正常经营作为执法办案的必要考量因素。对已羁押但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及时变更强制措施。对符合不捕、不诉条件的,要依法不捕、不诉,防止“构罪即捕”“入罪即诉”。坚持罪行法定、疑罪从无等法律原则,审慎采取刑罚手段,符合认罪认罚从宽的依法从宽处理。在刑罚执行阶段,对确有悔罪表现,改造良好的犯罪企业家,依法予以减刑或假释。 (三)依法保护企业家自主经营权 1.不得行政干预企业自主经营。各级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企业家依法进行自主经营活动,不得强制企业在经营活动所在地设立分(子)公司。严厉打击破坏企业正常经营管理秩序的行为。 2.实施涉企收费动态管理。建立完善涉企收费、监督检查等清单制度,清理涉企收费、摊派事项和各类评比达标活动。全面实行涉企收费目录清单管理制度,严禁目录清单之外的涉企收费行为。细化、规范行政执法条件,最大程度减轻企业负担、减少自由裁量权。清理规范各类行业协会商会,查处行业协会商会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等违规行为,依法保障企业自主加入和退出行业协会商会的权利。 3.构建完善的企业行政诉讼环境。开展行政诉讼异地管辖改革工作,避免行政权力干涉司法审判,防止地方保护主义。 (四)促进企业家公平竞争诚信经营 1.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依托法院系统的投资者司法服务绿色平台,将涉诉、涉执行诚信情况纳入综合信用记录。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建立本行业企业家个人和企业信用记录和信用档案;各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要整合企业家作为自然人和企业法人代表不同维度的信用信息。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推动市场主体作出信用承诺,监督市场主体主动履行承诺事项,承诺书及履行承诺情况及时推送至“信用中国(海南)”网站公示并纳入信用档案。各市县、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及时将各类信用记录和信用档案归集至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完善一体化、全覆盖的信用信息归集体系。 2.建立健全联合奖惩机制。建立健全承诺审批制,将企业信用状况作为各类行政许可的必要审核条件。申请人符合承诺审批条件并提交有关材料的,予以即时办理。申请人无不良信用记录、部分申报材料不齐备但书面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提供的,应先行受理,加快办理进度。对列入各类守信激励“红名单”的企业和企业家,在工程招投标、重点项目、资金扶持、融资服务等方面给予激励支持;对列入各类严重失信“黑名单”的企业和企业家,依法依规在“信用中国(海南)”网站上公布,在市场准入、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土地供应、财政资金安排等方面实行联合惩戒。 三、营造高效廉洁的政务服务环境 (一)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 1.健全企业家参与涉企政策制定机制。建立有利于企业家参与政府决策的机制,发挥好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中企业家的作用,畅通参政议政、民主监督和建言献策的渠道。各级党委和政府召开专题性、行业性会议,应邀请企业家参加或列席。制定对企业发展产生重要影响的政策,要征求企业家代表的意见。对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优秀企业家,可由省政府聘请担任省政府参事或省政府经济顾问,或由市、县(市、区)政府聘请担任经济顾问,参与经济社会发展重大政策的研究。 2.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商会平台作用。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商会与企业家联系的纽带作用,开展企业家培训,加强企业家自律,促进企业家信息沟通,畅通企业家与政府沟通渠道。 (二)加强诚信政府建设 1.健全政府履约守诺制度。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严格兑现向社会及行政相对人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认真履行在招商引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等活动中与投资主体依法签订的各类合同,不得以政府换届、领导人员更替等理由违约毁约,因违约毁约侵犯合法权益的,要承担法律和经济责任。在个别特殊情况下,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改变政府承诺和合同约定的,要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对企业或投资人因此受到的财产损失,应依法予以补偿。进一步完善赔偿、投诉和救济制度,畅通投诉和救济渠道。依法办理涉产权保护的国家赔偿案件,保障符合赔偿条件的产权主体依法获得赔偿。 2.强化政务失信惩戒制度建设。建立政务失信记录制度,依法依规将失信情况推送至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强化政务失信行为监管,建立健全政务失信专项治理长效机制,严肃失信责任追究,失信情况将在“信用中国(海南)”网站公示。将政务履约和守诺服务情况纳入政府绩效评价体系,健全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 (三)优化行政审批服务 1.编制行政审批事项清单。进一步深化完善审批服务“马上办、网上办、就近办、一次办”清单。 2.继续做好园区“极简审批”改革试点工作。依法依规向全省产业园区复制推广“极简审批”改革经验。 3.全面推行“互联网+政务服务”。加快海南省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建设,继续推动各部门做好与政务服务网的系统对接和信息联通共享工作,完成与国家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对接。 4.促进审批服务更便捷。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实施意见》部署要求,推行审批服务“前台综合受理、后台分类审批、综合窗口出件”工作模式。 四、营造尊重、宽容企业家的成长环境 (一)加强企业家的正向激励导向 合理安排确定企业家担任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规模,积极大胆地把管理能力强、政治素质好、社会评价优的企业家引入党政管理队伍。注重吸收民营企业家和企业高级经营管理者中的优秀分子加入党组织。在劳动模范、劳动奖章和青年五四奖章、三八红旗手等评选表彰活动中,要注重选拔优秀企业家。对在推动全省创新发展、转型升级、提质增效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优秀中青年企业家,符合标准和条件的,可优先推荐参加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评选。 (二)营造积极向上的舆论氛围 支持新闻媒体开设宣传先进企业和优秀企业家的专版、专栏和专题节目,注重发现和选树企业家队伍中的先进典型,广泛宣传优秀企业家的创新精神和社会贡献。积极推动省内权威新闻媒体开展“海商企业家风云人物”选树活动。 (三)建立企业家荣誉制度 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优秀企业和企业家进行表彰,给予适当精神和物质奖励,引领全社会形成尊重、爱护企业家的风尚。 五、加强优秀企业家培育 (一)加强企业家理想信念教育 大力弘扬爱国敬业、遵纪守法、艰苦奋斗精神,创新发展、专注品质、追求卓越精神,履行责任、敢于担当、服务社会精神,加强对企业家理想信念教育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 (二)加强企业家素质教育 各级政府适当安排资金用于企业家培训。各级政府部门每年组织优秀企业家赴国内外培训考察,参加高校和商学院等举办的高级研修班,组织赴跨国企业集团实训研修。支持民营企业家和企业技术人员申报职称,并享受相应政策。鼓励高校聘请优秀企业家等担任兼职创新创业教师,培育年轻一代企业家。 六、倡导和培育企业家精神 (一)倡导培育敢为人先的创新精神
中共海南省委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更加有效的区域协调发展新机制的实施意见(2019年8月28日)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更加有效的区域协调发展新机制的意见》,助推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和全岛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建设,建立更加有效的区域协调发展新机制,促进海南高标准高质量发展,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海南建省办经济特区30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实施区域协调发展战略决策部署,坚持新发展理念,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按照海南“三区一中心”战略定位,立足发挥各地区比较优势和缩小区域发展差距,围绕努力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基础设施通达程度比较均衡、人民基本生活保障水平大体相当的目标,深化改革开放,坚决破除地区之间利益藩篱和政策壁垒,加快形成责任明确、特色鲜明、绿色协调、共享共赢的区域协调发展新机制,促进全省区域协调发展向更高水平和更高质量迈进。 到2020年,建立与自由贸易试验区及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相适应的区域协调发展新机制;在落实区域战略统筹机制、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机制、区域政策调控机制、区域发展保障机制等方面取得重大突破;在完善市场一体化发展机制、区域合作机制、区域互助机制、区际利益补偿机制等方面取得新进展。 到2025年,建立与自由贸易港制度基本相适应的区域协调发展新机制,营商环境达到全国一流水平,区域市场一体化机制更加完善;公共服务水平和质量达到全国先进水平,基本建成网络化智能化一体化的综合交通网络;生态环境质量继续保持全国领先水平,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明显提高。 到2035年,与自由贸易港制度体系相适应的区域协调发展体制机制更加完善,营商环境跻身全球前列,优质公共服务和创新创业环境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生态环境质量和资源利用效率居于世界领先水平。 到本世纪中叶,建立与经济繁荣、社会文明、生态宜居、人民幸福的美好新海南相匹配、具有海南特色的区域协调发展新机制,治理体系趋于完善,治理能力达到现代化水平,成为综合竞争力和文化影响力领先的地区。 二、落实区域战略统筹机制 (一)着力推动海南成为落实国家重大区域战略的新标杆。按照中央推进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统一部署,加快研究提出海南分步骤、分阶段建设自由贸易港的政策和制度体系,加快探索建设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进程,推动海南成为新时代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新标杆。加强与京津冀、长江经济带、粤港澳大湾区等国家重大区域战略的衔接。加强区域协调发展省级统筹能力,对标“三区一中心”战略定位,持续深化“多规合一”改革,进一步优化各市县发展战略、产业方向和空间布局,推进全岛基础设施网络化智能化一体化建设。〔牵头部门:省委深改办(自贸办)、省委政研室、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等〕 (二)统筹沿海城市和中部山区发展。加大沿海城市建设力度,集聚优势资源,加快培育国际旅游消费中心重点发展区域。加快建设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实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工程。传承黎族苗族特色文化,培育热带特色种养、热带雨林精品旅游、林下经济等特色优势产业,实现中部山区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将中部山区的绿水青山转换为金山银山。坚持“输血”与“造血”相结合,加强对山区富余劳动力的技能培训,切实激发欠发达山区群众脱贫致富的内生动力,推动中部山区与沿海地区共同发展。(牵头部门:省发展改革委、省林业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 (三)陆海统筹推进海洋强省建设。推动陆海统筹发展,研究制定陆海统筹政策措施,完善规划体系和管理机制,促进陆海在空间布局、产业发展、基础设施建设、资源开发、环境保护等方面全方位协同发展。重点推进海口国家海洋经济创新发展示范城市、陵水国家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建设。编制和实施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综合规划,严格围填海管控,促进海岸地区陆海一体化生态保护和整治修复。创新海域海岛资源市场化配置方式,完善资源评估、流转和收储制度。健全海洋经济统计、核算制度,提升海洋经济监测评估能力,强化部门间数据共享,建立海洋经济调查体系。加强南海维权和开发服务保障能力建设,促进军民融合深度发展,维护国家海洋权益,推动海南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开展更加务实高效的合作,提升海南在国家战略格局中的地位和作用。(牵头部门: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省委军民融合办、省委外办、省统计局、三沙市等) 三、落实市场一体化发展机制 (一)健全要素自由流动的体制机制。认真落实《海南省优化营商环境行动计划(2019-2020年)》,推动服务贸易全领域、全模式、全区域对外开放。提出更加开放的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降低市场运行成本。加快建设具有海南特色、国内先进、与国际接轨的信用体系,推动信用信息共享开放,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推动政务信息化,建立以信用为核心的市场监管体系。引导科技资源按照市场需求优化空间配置,促进创新要素充分自由流动。推进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探索设立知识产权法庭、海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院及海南国际商事调解中心等专业机构,完善行政执法、司法保护、仲裁和调解在内的多元化知识产权争端解决与维权援助机制。鼓励开展跨境电子商贸业务,加快建设跨境电子交易监管平台。(牵头部门: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人行海口中心支行、省司法厅、省高院、省商务厅、省贸促会等) (二)构建城乡融合发展新机制。统筹城乡建设规划,调整优化空间布局,推动公共资源在城乡合理均衡配置,推广落实“三不一就”新型城镇化建设模式。把特色村镇和现代农业产业园等作为就地就近城镇化的主要载体,建成区域性公共服务中心,实现产城融合。加快农垦系统改革落地和农场融入地方发展,加大资源、资金整合力度,将农村“五网”基础设施建设向垦区、林区延伸。全面放宽城市落户条件,完善配套政策,打破阻碍劳动力在城乡、区域间流动的不合理壁垒,促进人力资源优化配置。加快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推动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进一步完善承包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制度,探索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三权分置改革,盘活农垦原有土地资源,创新土地流转机制。探索研究混合用地、弹性年期、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等用地制度创新。建立全省统一的耕地、林地占补统筹调剂及市场交易机制,统筹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推动“飞地”政策落地,促进产业项目向省级产业园区集中集约布局。(牵头部门: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农垦控股集团等) (三)建立健全区域交易平台和制度。依法合规加快设立国际能源、航运、大宗商品、产权、知识产权、股权、碳排放权交易场所。制定排污权、碳排放权交易配套政策,完善相关交易制度。加强公共资源交易监管,探索建立政府主管、社会组织和交易平台协调配合的监管体系。积极开展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编制试点工作。按照所有权与使用权适度分离原则,逐步建立健全土地、矿产、水、森林、草地、湿地等自然资源资产产权体系。制定自然资源资产开发利用标准体系和产业准入政策。开展食品药品安全溯源、生态环境和资源监控、城乡公共安全保障、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等信息系统建设应用,加快完善社会管理重点领域信息网络体系。(牵头部门:洋浦管委会、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省国资委、省金融监管局、省大数据管理局等) 四、落实区域合作机制 (一)推动区域合作发展。全力扶持海口建设国际化滨江滨海花园城市。支持做大做强“海澄文”一体化综合经济圈,在区域协调、城乡融合发展中发挥引领作用。推动建设总部经济区,围绕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推动产业布局一体化,引导企业进入园区集聚发展,加强海口江东新区土地管控,形成各具特色、分工合作的协调发展格局;加快推进文昌国际航天城建设;加快“五网”基础设施一体化建设,扎实推进琼州海峡经济带建设,以资本为纽带,推动琼州海峡港航一体化发展。支持三亚建设国际化热带滨海旅游精品城市。做优做精“大三亚”旅游经济圈,打造全省区域协调、城乡融合发展的优秀典范,重点推进国家深海基地南方中心、国家南繁科研育种基地、国家热带农业科学中心、全球动植物种质资源引进中转基地等平台建设,建设国际旅游消费中心核心功能区、文化旅游总部基地,进一步推动产业协调发展。推进“东西两翼”加快发展,打造琼海、儋州两个区域中心城市,建设东部国际经济合作和文化交流平台、大健康旅游示范区和西部航运物流、能源交易和储备基地。构建“环岛黄金海岸带经济圈”,推动城市间产业分工、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环境治理、对外开放、改革创新等协调联动,加快构建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的城镇化格局。以环岛高铁、高速公路、机场、港口为依托,优化全省城镇、旅游度假区和产业园区布局,推动各区域基础设施互联互通、产业统筹布局、公共服务共建共享、生态环境共建共治。(牵头部门: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省交通运输厅、省生态环境厅,海口市、文昌市、澄迈县、三亚市、陵水县、乐东县、保亭县、儋州市、琼海市等) (二)加强省际区域合作。依托泛珠三角区域合作机制,积极对接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全力推进产业分工、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环境治理、对外开放、改革创新等协调联动,提升合作发展的层次和水平。推动海南与雷州半岛协同发展。推动桂粤琼三方共建共保洁净海湾,共同推进海洋经济示范区、海洋科技合作区建设;以资本为纽带,构建互补共享的产业协同布局体系,共同打造面向东盟的开放高地。推动建立北部湾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机制,加强北部湾地区各省(区)之间空气污染数据的共享和利用,做好北部湾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会商工作。深度复制上海、浙江、广东等自贸试验区在政府职能转变、扩大投资领域开放、贸易发展方式转变、金融领域开放创新、创新监管服务模式上的成功经验。完善与浙江、上海等省市在金融、农业、旅游、会展、医疗、港口、海洋经济等领域的合作机制,共同谋划合作开发项目。〔牵头部门: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商务厅、省委深改办(自贸办)、省金融监管局等〕 (三)打造面向太平洋和印度洋的重要对外开放门户。充分发挥博鳌亚洲论坛等国际交流平台作用,深化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在旅游、经贸、科技、人文等领域的交流合作,建设面向南海及周边区域的航天、能源、大数据、种业、深海、文化教育、健康养生、航海服务交流平台,打造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重要战略支点。加强基础设施互联互通,加快实施机场新(扩)建、海港新(扩)建、跨海高铁、综合交通枢纽等工程,加密直达全球主要客源地的国际航线。充分利用海南得天独厚的生态优势,争取举办联合国应对气候变化大会等系列生态文明国际交流活动。(牵头部门:省发展改革委、省委外办、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等) 五、落实区域互助机制 拓宽对口协作渠道。积极构建政府、企业和相关研究机构等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对口协作(合作)体系。争取中央企业加大对海南开发支持力度,积极共建产业基地和资源深加工基地,实现优势互补、共赢发展。鼓励和支持国家级科研院所落户海南,设立分支机构或产学研用一体化基地。在中央组织部指导下,探索建立干部双向交流和挂职机制。在教育部指导下,建立各级各类教育合作渠道,实施合作办学、师资培训、学术交流、学科共建、人才联合培养等行动计划。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指导下,重点打造三亚、海口南北两极国家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完善劳务输出精准对接机制,推动贫困人口跨省稳定就业。(牵头部门:省委组织部、省委人才发展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国资委等) 六、建立健全区际利益补偿机制 (一)建立健全多元化横向生态补偿机制。按照区际公平、权责对等、试点先行、分步推进的原则,建立跨市县横向生态补偿机制,出台《海南省流域上下游横向生态补偿实施方案(试行)》,在南渡江、万泉河、昌化江三大流域开展上下游生态补偿试点工作,鼓励受益地区与保护地区通过资金补助、对口协作及共建园区等方式实施流域横向生态补偿。到2020年,在流域面积500平方公里及以上跨市县河流和重要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基本建立上下游横向生态补偿机制。完善流域内市县政府协商合作机制,构建流域内基础设施体系,严格流域环境准入标准,加强流域生态环境共建共治,推进流域产业有序转移和优化升级,推动上下游地区协调发展。在能源消费总量和碳排放总量控制的机制下,建立省内碳排放大户碳排放权抵消机制。加强对洋浦计划推进的重点石化项目环境约束指标的协调管理。(牵头部门: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等) (二)建立健全资源利用利益补偿机制。构建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按照中央和地方财政事权划分情况,承担相应支出责任。支持区域协调推进重大产业、基础设施、民生保障及生态补偿项目建设。围绕石油、天然气、天然气水合物及其他重要资源,坚持市场导向和政府调控相结合,加快完善有利于资源集约节约利用和可持续发展的资源价格形成机制。探索建立资源勘探开发中央企业与地方政府之间的利益共享机制。(牵头部门:省林业局、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省生态环境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等) 七、落实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机制 提升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能力。加大省级财政投入,坚持补短板、提质量、强弱项,公共财政支出重点保障社会民生支出,切实提高公共服务共建能力和共享水平。推动基本公共服务覆盖全部常住人口,以岛为城,以常住人口决定公共服务配置。加强教育资源的优化配置和统筹,优化基础教育布局,开展多种形式的联合办学,加快实施“一市(县)两校一园”优质教育资源引进工程,实现区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加快推进中职教育学校布局调整,培养适应自贸试验区和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建设需要的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加快建设海南特色的整合型医疗卫生体系,全省“五个区域”均建设由三级医院、二级医院、乡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组成的区域性健康维护联合体;强化省级临床重点专科建设,加强市县中医院建设和基层全科医生队伍建设,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标准化建设。加强各类公共文化设施联合建设,发挥海口、三亚、儋州、琼海等区域中心城市,以及澄迈、保亭等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的辐射、示范作用,推动毗邻市县之间资源共建共享、互补有无,引导推进公共文化服务的区域联动;加大基层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建设力度,推进公共文化设施对区域内市民免费开放。建立健全基本公共服务跨城乡跨区域流转衔接制度,制定跨市县转移接续具体办法和配套措施,强化跨区域基本公共服务统筹合作。(牵头部门: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卫生健康委、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等) 八、落实区域政策调控机制 (一)实行差别化的区域政策。充分考虑区域特点,发挥区域比较优势,提高财政、产业、土地、环保、人才等政策的精准性和有效性,因地制宜培育和激发区域发展动能。坚持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进一步突出重点区域、行业和污染物,有效防范生态环境风险。对于生态功能重要、生态环境敏感脆弱区域,严禁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各类开发活动。在用地政策方面,保障跨区域重大基础设施和民生工程用地需求,对特殊困难地区实行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倾斜。(牵头部门: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等) (二)建立区域均衡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加大对重点生态功能区均衡性转移支付力度,重点向中部山区、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贫困地区等基本公共服务薄弱地区倾斜,为市县加强生态文明建设、打赢脱贫攻坚战、提升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提供基本财力保障。市县政府可因地制宜,通过完善市县以下财政体制、统筹自有财力和上级转移支付资金,增强区域协调发展经费保障能力,将基本公共服务投入向贫困地区、薄弱环节、重点人群倾斜。(牵头部门:省财政厅等) (三)健全区域政策与其他宏观调控政策联动机制。全面落实中央要求,坚决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构建金融宏观审慎管理体系,建立健全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加强对重大风险的识别和系统性金融风险的防范。对杠杆率较高地区实行动态监测预警,强化地方金融监管合作和风险联防联控,有效防范和化解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加快推进自贸试验区进出岛电子围栏系统建设。(牵头部门:省发展改革委、省金融监管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 九、落实区域发展保障机制 (一)规范区域规划编制管理。稳妥有序推进全省行政区划调整。坚持全省一盘棋、全岛同城化,把全岛作为一个大城市来规划建设和管理,高标准做好国土空间规划、产业规划及其他规划的编制和管理。建立健全流域上下游毗邻市县规划对接机制,协调解决地区间合作发展重大问题。健全区域规划实施机制,充实、更新、完善全省“多规合一”大数据库,完善“多规合一”信息综合管理平台应用功能,加强平台的应用推广;加强区域规划编制前期研究,完善区域规划编制、审批和实施工作程序,实行区域规划编制审批计划管理制度;加强中期评估和后评估,形成科学合理、管理严格、指导有力的区域规划体系。(牵头部门: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省民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等) (二)建立区域发展监测评估预警体系。按照高标准高质量发展指标要求,围绕缩小区域发展差距、区域及城乡一体化、资源环境协调等重点领域,建立区域协调发展评价指标体系,科学客观评价区域发展的协调水平并定期发布,为区域政策制定和调整提供决策参考。加快建立区域发展风险识别和预警预案制度,密切监控突出问题,预先防范和妥善应对区域发展风险。加强对经济运行的监测,定期通报主要经济指标完成情况,及早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发挥第三方在区域协调发展中的评价监督作用。(牵头部门:省发展改革委、省统计局等) (三)健全区域协调发展法规架构。适时研究制定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的地方性法规,明确区域协调发展的内涵、战略重点和目标方向,确定责任主体和统筹协调机制,健全区域政策制定、实施、监督、评价机制,为区域协调发展提供有力法制保障。(牵头部门:省司法厅、省发展改革委等) 十、抓好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坚持和加强党对区域协调发展工作的全面领导,充分发挥省和市县区域性协调机制作用。省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推动具体政策措施落地实施。省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要就重大事项进行综合协调监督,在有关规划编制、重大项目建设、土地保障、体制机制创新等方面加强跟踪分析和协调指导,研究解决问题。重大问题要及时向省委、省政府报告。(牵头部门:省发展改革委等) (二)健全区域协调发展责任体系。明确省有关部门和市县在推动区域协调发展中的责任和义务,制定区域协调发展三年行动计划,明确时间表、路线图、责任人。积极发挥社会组织、研究机构、企业在促进区域协调发展中的作用。(牵头部门:省发展改革委、各有关部门等) (此件公开发布)
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 《关于建立健全企业家参与涉企政策制定机制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琼发改规〔2020〕2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省工商联: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建立健全企业家参与涉企政策制定机制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3月23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建立健全企业家参与涉企政策制定机制的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建立健全企业家参与涉企政策制定机制的实施意见》,强化企业需求导向,推进涉企政策精准对接市场需求,打造一流营商环境,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建立健全企业家参与涉企政策制定机制 (一)基本原则。坚持“谁起草、谁负责”、科学决策、广泛听取、合理采纳、严格程序的基本原则。 (二)涉企政策。本办法中涉企政策是指各级政府、政府部门制定的涉及我省企业和企业家的重大的经济决策、重要产业政策等。具体包括: 1.编制和制定行业发展规划、行业发展和改革政策、行业标准和规范。 2.制定市场准入、行业监管、环境保护、安全生产、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对企业切身利益或者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影响企业生产经营的专项政策。 3.编制区域发展规划。 4.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5.制定重大改革方案和对外开放政策、分析经济形势和制定宏观调控政策、研究布局重大建设项目等经济社会发展重大战略、重大规划、重大改革、重大政策、重大项目。 6.其他涉及我省企业和企业家的政策。 (三)参与方式。涉企政策在起草过程中,可以通过座谈会、实地走访、问卷调查、书面发函、主动上门、个别访谈、大数据分析、企业家代表参与起草等多种方式,广泛听取企业家意见和建议。 (四)例外规定。对依法需要保密、可能造成社会动荡的重要敏感事项,起草单位可不听取企业家意见。对出台前依法需要保密的涉企政策,可通过签订保密协议等方式,尽可能听取企业家的意见建议。 二、工作任务和措施 (一)分类听取意见建议 1.制定涉企专项政策应充分听取。编制和制定行业发展规划、行业发展和改革政策、行业标准和规范,制定市场准入、环境保护、安全生产、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专项政策,对企业切身利益或者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影响企业生产经营的,起草部门应充分、广泛听取企业家的意见建议。 2.制定战略规划改革等其他涉企政策应适当听取。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编制区域发展规划、制定重大改革方案和对外开放政策、分析经济形势和制定宏观调控政策、研究布局重大建设项目等经济社会发展重大战略、重大规划、重大改革、重大政策、重大项目,除依法需要保密和重要敏感事项外,起草部门应通过适当形式、在一定范围内听取企业家的意见建议。 (二)充分听取意见建议 1.参与起草。对关系企业切身利益、专业性较强的涉企专项政策,可吸收相关领域专家、企业家代表等共同参与起草。 2.广泛征求。涉企政策出台前,适宜公开征求意见的,要利用政府及各政府部门门户网站、官方微信公众号、《海南日报》等省内权威媒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起草涉企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天;一般涉企政策措施,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7天。 3.科学选取。科学合理选取参与涉企政策制定的企业家代表,兼顾不同所有制、不同类型、不同行业、不同规模的企业,做到覆盖面广、代表性强。 (三)意见处理和反馈 1.充分参考。起草部门应将征询意见以及意见采纳情况进行汇总整理,作为制定涉企政策的重要参考。相关企业家对涉企政策有重大意见分歧的,起草部门应当进行解释说明,也可视情况由起草部门牵头组织邀请相关领域专家、企业家、行业协会商会等参与协商论证。经充分协商论证仍然不能达成一致的,起草部门应当在政策起草说明中予以说明。 2.合理采纳。对企业家提出的意见建议,起草部门要认真梳理,逐条研究,对合理的意见建议要充分吸收采纳。在当前涉企政策中难以回应的,要进行专题研究并在后续涉企政策制定中予以回应。确属难以采纳的,要列明理由并以适当方式与企业家做好沟通。 3.及时反馈。充分运用门户网站、网上政务平台、电子邮箱、电话、手机短信等方式,将涉企政策征求意见的采纳情况向社会公布或向企业家反馈。 (四)宣传解读和执行监督 1.主动公开。涉企政策出台后,除依法需要保密外,要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时主动通过政府门户网站、网上政务平台、省内权威媒体等平台予以公开。 2.宣传解读。涉企政策出台后,要充分利用省内各类宣传平台,对涉企政策进行全方位、多层次、多视角宣传和解读,既要有政策起草单位的“官方解读”,还要有专家学者、企业家对政策的“民间解读”,扩大涉企政策的知晓度。单独发文的由起草部门负责政策解读;联合制发的,由牵头起草单位会同联合发文单位进行解读。 3.强化监督。涉企政策出台后,要在政府门户网站、政务服务大厅等线上线下载体开通监督举报渠道,接受企业家和社会公众对涉企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对反应政策执行不到位或“选择性执行”等问题线索,有关部门要及时核实,依法依规积极研究推动解决。 (五)健全评估调整 1.适时评估。涉企政策实施后,要及时主动了解企业家及有关方面对政策落实情况的意见建议,适时开展由工商业联合会、企业联合会、行业协会商会、咨询机构等第三方机构主导、企业家代表参与的政策落实情况评估。开展评估的,应当形成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应包括涉企政策执行的基本情况,执行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行业协会商会、企业家和社会公众的评价意见,后续措施建议等内容。 2.科学调整。对反映问题比较集中的涉企政策,要认真研究,对确需调整的涉企政策,要听取企业家和有关方面意见建议,按程序调整;对可能增加企业成本、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政策调整,应在听取相关行业企业意见的基础上合理设置缓冲过渡期,给企业留出必要的适应调整时间;对因政策调整造成企业合法权益受损的,要依法依规予以补偿。 (六)强化常态化沟通联系 1.强化服务意识。做服务型政府,把企业放在心上,要把与企业进行对话沟通,为企业提供服务作为重要的工作制度加以落实,与企业保持及时畅通的联系渠道。 2.建立沟通平台。各市县、各部门要经常性召开企业家座谈会,听取企业家对部门工作的意见建议,研究分析经济运行和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协调解决企业生产经营中遇到的问题。要依托互联网创新搭建政府与企业家沟通平台,旨在通过线上线下互动,发布政策信息,了解掌握企业发展遇到的困难问题,并及时进行调度解决。 3.发挥纽带作用。积极发挥工商业联合会、企业联合会、行业协会商会的桥梁纽带作用,经常性了解企业动态、听取企业诉求,及时按程序报告企业反映集中的重大问题和意见建议。充分发挥企业家中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与涉企政策制定的积极作用。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县、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把企业家参与涉企政策制定工作与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紧密结合,作为优化营商环境、增强主体活力、促进政策落地的重要举措,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统筹协调全省企业家参与涉企政策制定机制工作,各涉企政策制定部门要落实企业家参与涉企政策制定的主体责任,省工商联要充分发挥职责作用,积极配合涉企政策制定部门做好企业家参与的相关工作。 (二)建立平台机制。各市县、各部门要在门户网站、政务服务大厅、“12345”、“两微一端”、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线上线下载体,开辟涉企意见征询专栏,定期收集整理、处理意见和建议。可结合工作实际,建立褒奖机制,对提出建设性意见的企业家给予褒奖,推动形成企业家建言献策的良好氛围。 (三)抓好督促落实。各市县、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并完善企业家参与涉企政策制定的程序性规定,确保各项举措落到实处、见到实效。加大对企业家的政策宣传和培训力度,及时总结推广各市县、各部门在推动企业家参与涉企政策制定方面的好经验、好做法、好案例,进一步激发和保护企业家精神,创造条件支持广大企业家在推动高质量发展、建设海南自贸区(港)中发挥更大作用。